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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战区办理日寇投降经过概要报告① (1945年10月)


  第一 绪 言
  自34年(1945年)7月26日同盟国发表波茨坦共同宣言,决以全力对日,至是,经我八年抗战消耗之日寇,已大感疲于奔命,加且广岛、大阪原子弹之威力,遂使日寇于8月10日提出投降照会,盟国当于8月11日接受日本牒文,并于8月15日公布日寇正式投降,现全国各战区受降事宜均次第顺利完成,本战区受降工作亦于10月14日顺利告竣,爰志其大要于后。
  第二 受降准备
  本战区自本年8月11日中、美、英、苏四大盟国接受日本8月10日所提照会,遵照波茨坦宣言无条件投降,经8月15日四强同时公布及奉到委员长蒋未删辰令一文电后,即开始准备接收投降工作。
  一、8月15日,本部遵照委员长未灰亥令一亨及真参两电指示,拟定本战区对敌军、伪军、伪组织、奸匪复员处理基准纲要令,发各部队遵照实施。
  二、8月22日,本部派少将参谋处长谢士炎前往芷江接受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之指示,当于8月23日返抵恩施。
  三、8月25日,本部依据委员长蒋、中国陆军总司令何之命令,及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致日军冈村宁次大将中字第一号至四号备忘录,对本战区当面日军第六方面军司令官冈部直三郎大将发出备忘录。
  第一号:通告本司令长官所受之任务及令其即与本部联络,并限于8月27日上午十二时答复。
  第二号:通告本战区各军前进地区及经过路线,日军不得阻碍并限27日实行,同时即交出土门垭。
  第三号:通告派本部少将副参谋长兼参谋处长谢士炎前往汉口,设立本部前进指挥所。
  四、8月27日中国陆军总司令何亲莅恩施,对前进指挥所人员及执行受降任务部队详加训示。
  五、8月28日,本部遵照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四号备忘录之规定,以备忘录第四号通告冈部直三郎大将,规定战区各地受降主官及投降部队集结地点,及其他指定事项,并转令各部队向指定地区前进。
  六、8月29日,以第五号备忘录规定收缴陆军装备及仓库办法。第六号备忘录规定公用事业、财务、粮食、交通、文化等,准备听候接收,通告冈部直三郎大将遵照。
  七、8月30日,以备忘录第七号通告本部前进指挥所人员共四十八员名,于8月30日乘运输机飞往汉口致冈部直三郎。
  八、8月30日,以本部备忘录第八号通告冈部直三郎,规定卫生人员、卫生器材、药品等列册听候接收。
  九、8月30日晨,本部前进指挥所人员,由本部少将副参谋长兼参谋处长谢土炎率领官佑十九员、通讯兵十二名、随军记者四人、宪兵十二名,由恩施机场起飞赴汉口,当天八时即到达,与本部取得联络。以上所发致冈部直三郎之备忘录各项规定一至三号用无线电联络,四至八号由谢主任带往汉口转交。自本部前进指挥所设置完毕以后,本部与冈部直三郎之联络及规定事项与各项要求即由本部前进指挥所转达,互以电报联络。日方部队状况、人马装备、补给厂库等情形,逐次呈出图表,惟甚多需待其所属部队呈报而尚不完全者。
  十、9月6日以据报日军有焚毁、破坏、埋藏物质、武器等不法行为,以第九号备忘录严重警告冈部直三郎,严厉查禁,并不得再有此事发生。
  十一、9月8日奉到中国陆军总司令何申江谋电,规定各地区受降主官(或派员)赴日军集中地点授训令(或命令),由日军投降代表签字于受领证并附格式。本部遵即依据委员长蒋、总司令何历次指示与规定,拟定致冈部直三郎之命令,准备本部到汉后即行授与冈部直三郎受领。
  十二、本战区各部队自8月27日,本部下达前进命令后,二十六集团军所属于9月7日到达宜昌、沙市一带,并继续向武汉、应城、孝感、黄陂前进,于9月17日到达各指定地点。第十集团军各部亦于9月14日到达武汉附近,9月16日进入武汉市区。
  十三、本部于9月11日由恩施出发,13日到达宜、沙,17日到达汉口,即日进驻市郊杨森花园附近上智中学校址,即应当时将授与冈部直三郎之受降命令修正、付印,并即通告日方定于明(九·一八)下午三时在汉口中山公园授与命令。“九·一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冈部直三郎大将偕同其参谋长中山贞武及高级参谋前来本部谒见司令长官,请示投降各项事宜。
  第三 受降实施
  一、本部于9月18日15时在汉口中山公园司令长官偕副长官、总司令及其他党、政、军各界八十八人,由司令长官主持将本部六战作命甲第一号命令授与日军第六方面军指挥官冈部直三郎大将,由渠本人(司令长官)亲自签字受领。其参谋长中山贞武少将及来福栖静岛大佐、冈田芳政大佐、清水勖之大佐四人均陪同参加。
  二、9月18日,同时将本部六战作命甲第一号命令分发各部队遵照实施,并呈报上级备案。
  三、9月22日,日本第六方面军司令部依据本部六战作命甲第一号命令以其统作命甲第五十一号命令下达其所属各部队遵照实施。
  四、自9月22日命令下达后,各日军部队即向指定地点集中,各地点日军部队之仓库及不携带之物资即就地缴交我军接收。
  五、9月24日,本部续订定日军缴械细部,规定电发各部队遵照实施,并印发各部队机关参考。
  1、规定交接手续。
  2、规定各部队机关接收权限范围。
  3、规定借用枪弹数目及准暂免缴物品。
  4、规定借用通讯器材。
  5、规定暂时留用人员及其遵守事项。
  6、规定准借用车辆马匹数。
  7、规定解除武装后改变日军名称。
  8、其他 
  六、本部在实施解除武装日军及接收日军控制下一切物资期间,本部兼参谋长,武汉地区日本善后连络部冈部直三郎部长之汉字通报凡一百四十三号(11月6日止),接字通报凡一四八号(至10月27日止),公报凡三十一号。
  七、9月25日,日本第六方面军在武汉附近直属部队及集中仙桃镇之第五步兵旅团,集中黄陂之八五旅团开始解除武装,其他因路途较远(如八六旅团一一六师团由湖南开来),或过于分散(如十一步兵旅团、十二步兵旅团),或因江水暴涨不能渡江(如八八旅团)、或因疫厉流行(一三二师团),因而延迟到达集中地点,亦陆续实施解除武装。至10月14日全战区受降全部顺利完毕。
  第四 日军部队番号、驻地、主官姓名
  日军各部队投降时,驻地、番号、主官姓名如另图第一。〔图略〕。
  第五 日军部队集中地点解除武装日期
  日军各部队集中地点、受降主官及解除武装日期,如另图第二。〔图略〕
  第六 俘虏管理及使役
  一、本部根据六战作命甲第一号命令,日军解除武装后,人员之处置订定管理日本官兵暂行办法,于9月26日公布实施。
  二、本战区按日军集中地点之日军各师旅团之单位设置日本官兵管理所,如另表第一,另图第三。〔表图略〕
  三、管理日本官兵暂行办法,内容概要如左。
  l、规定管理所之组织。
  2、日本官兵入所时之处置。
  3、待遇。
  4、管理规则。
  5、使服劳役之规定。
  6、卫生事项规定。 
  7、惩罚规定。 
  8、规定俘虏符号、臂章、通行证及其他等。
  第七 收缴日军各项兵器军用物资数字统计
  本战区收缴日军各项兵器军用物资如另表第二。〔表略〕
  (原载《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三辑第四十四册(油印本),该文未注明“国民党政府军令部成史会档案(二十五)6760”此资料书在西北大学历史系有存)
  注释:
  ①此文原标题为“第六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办理受降经过概要报告书”。
  《孙蔚如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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