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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

《户县志》


  1956年农业合作化前,乡村旧有“社”的组织还大都存在。一村按街巷分数社,或曰“东社”、“西社”,或曰“一社”、“二社”。各社备锣鼓、仪仗等器具,还有社火社,自乐班社,木偶、皮影社等组织,遇有迎神报赛及年节喜庆活动,社头出面组织,有分有合,热闹一翻。其它民间活动,也多以社为单位,诸如抬葬、立木等,约定俗成。带有迷信色彩的社头称“神头”,一般由热心公益事业和办事公正的人充任。农业合作化后,这种组织不复存在,财产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出处: 《户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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