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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政—(三)法制建设

房成祥 黄兆安


  抗战爆发后,边区政府根据抗战时期的特点和边区的具体情况,参照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和中国苏维埃时代的司法制度,于1937年7月12日成立了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3月15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成立法令研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了地方法规起草委员会;10月26日,又成立了边区法制委员会;1939年1月8日,成立了法令审查委员会;4月4日,公布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至此,就在边区基本上建立起了人民司法制度。
  边区高等法院为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受边区政府主席团的领导。1938年7月5日,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立延安市地方法庭(后称延安市地方法院),其他各县均设承审员。边区法院的院长由边区政府委员中之1人充当,并由边区政府主席团加以委任。各县承审员由县政府委员中1人担任,并由边区高等法院加以委任。其他各级司法干部,也由人民推选并需受必要的培训。1937年12月初,边区政府在召开全边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前后,为每个县培训了1名司法人员。1939年8月1日,又在延安开办一期边区司法干部训练班,培养出了一批司法干部。
  边区司法采行最简便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加任何限制。诉讼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起诉状文(起诉书)不拘格式,只要求能把诉讼的原因、理由和事实说明白并书写清楚就可以。口头诉讼须由法院书记员笔录,然后由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边区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中,不向诉讼人征收任何诉讼费,无论出差检验,处理财产,各项文书,或诉讼人向司法机关请求抄录许可发阅的文件,以及法院的书记员为当事人代写状子都不取任何手续费,而且对特别穷困的劳动者还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这就根本改变了几千年来“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状况。
  边区司法机关的主要审判方式,是解释说服与探问方式,即在同当事人的交谈中将案情审问清楚,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完全取消肉刑与逼供。假如经过说服解释而被告始终不肯承认犯罪行为,法院只要获得确切的证据,同样可以作出判决。边区法院还组织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审判,以更好地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搞好审判,也便于直接教育人民知法遵法。
  对于与祖国、民族、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群众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如对汉奸、敌探、政治土匪以及民愤很大的罪犯,边区则采取交给人民审判的“公审”方法。边区的公审是体现审判公开的最彻底的形式,是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对案犯进行公开审判。在边区曾实行过三种公审:一是代表公审会,二是群众公审会,三是宣判大会。公审大会选择在群众集中的城镇的公共场所举行。公审组成临时法庭,由同级司法机关指定主审员,并通过与此案有关的机关、部队或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陪审,同时另设书记员1人,共同组成合议庭(主审员与陪审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使陪审员及群众充分地了解案情,正式公审前,主审、陪审及检察员召集预备会议,必要时各机关部队及群众团体的代表也参加,由主审详细报告案情,但不提出判决意见。与会的代表会后向群众传达案情,并征求意见。公审时的主席人,有审判长、陪审员、检察员。新闻记者和群众代表、人民群众均可参加公审大会,经报名获准后可以发表意见。公审判决由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当场宣布。
  边区法院对黄克功情杀刘茜一案的公审,既显示了人民的方量,又教育了人民。刘茜,原名董秋月,山西定襄县人。16岁的刘茜在太原友仁中学读书时,中国爆发了“七七”抗战,她毅然离开家庭和学校,于8月辗转到达延安,入抗大15队学习,住在抗大14队队长黄克功的隔壁。他们经过接触,建立了恋爱关系。1937年9月初,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学习。从此,黄、刘二人的接触日少,关系逐渐疏远,而黄克功却纠缠着要求结婚,使刘茜渐生反感,并婉转地拒绝了黄的要求。10月5日晚,黄去陕北公学寻找刘茜,从校门口将刘茜叫出,当他们走到延河边的沙滩时,黄克功再次提出要和刘茜结婚,遭到刘茜的明确拒绝。黄克功便拔出手枪,向刘茜连开两枪,刘当即毙命。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件发生后,边区对如何处置黄克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引起了争论。许多人认为,这件事败坏了边区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既违犯了边区法律中婚姻自主的原则,更破坏了人民军队铁的纪律,因而主张处以极刑。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鉴于黄克功资格老,虽然只有26岁,但已是多年的共产党员和红军指挥员了,他15岁参加革命,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为革命出生入死,屡建战功,因此,主张用别的责罚代替枪毙。黄克功本人也曾幻想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定会考虑他的资格和功劳而减轻对他的惩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希求免于死罪。
  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一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决定依法办事,杀人者偿命,对黄克功处以极刑。刑庭审判长雷经天给毛泽东写信谈了边区法院的处理意见,征求毛泽东的看法。毛泽东在和一部分中央领导人商定之后,于10月10日给雷经天回信,认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鉴于此案案情重大,且群众对此案处理看法又不一致,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审。
  公审大会于1937年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举行。这次公审使边区广大军民认识到黄克功的罪行严重地损害了共产党、红军和边区的威信;在共产党努力争取和动员各阶层力量投入抗战,以挽救民族危亡的严重关头,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纪律,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最后,合议庭根据边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议决判处黄克功死刑。这一判决,申张了正气,打击了邪气,严肃了法纪,对边区民主政治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并受到了国统区有识之士的赞扬。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在给边区高等法院的题词中说:“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
  边区把监狱看作是犯人的学校和教育机关,组织犯人劳动与学习。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改造,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术,为就业和从事生产打下了基础。原来不识字的犯人到出狱时一般能够认识六七百字或能写简短的白话文章,有的犯人出狱后成为抗战与建设事业中的先进分子。边区法院还十分注意犯人的卫生与健康,从未发生过“病死狱中”的事。边区法院不但注意改造犯人,还注意对犯人获释出狱后的安置工作,愿意做工的,安排以适当的工作,愿回乡务农的则礼送回乡。
  国民党人士施方白参观后,认为“边区的监狱等于学校”。1938年7月初,世界学联代表团的傅路德在参观访问后也说:“边区司法系统中无可怕的威风,只充满了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在边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庆环专区副专员马锡五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正确、妥善地处理刑事案件和纠纷。从1943年起,马锡五担任陇东专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民主办案,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的肯定,并为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所仿效。
  这一时期边区的公安工作也开始起步。日寇、汉奸以及顽固派在加紧向边区进攻和包围的同时,还利用合法的手段秘密进入边区,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在边区内部必须加强公安保卫工作。1937年9月,边区政府将保安处六科改为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公安局成立后,在各级党政军与群众组织中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开展了经常性的公安保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1939年至1940年间,边区共破获和处理汉奸土匪案176起,破坏边区、部队以及破坏抗战动员案147起,鸦片案1004起,赌博案394起,盗窃案279起,诈骗案63起,杀人案60起,诬告案36起,妨害婚姻家庭案91起,妨害秩序案20起,伪造文印案14起,隐匿杀人案36起,制造公共危险案3起。延安市公安局的工作,受到边区参议会的高度赞扬。
  

陕甘宁边区革命史/房成祥 黄兆安主编.—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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