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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章程(民国二十七年四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甘宁边区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全边区工人、职员、雇农,拥护工人的利益,争取民族和工人的解放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加入全国性的工人团体与全国工人联合。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具下列资格之工人团体,经本执行委员会之通过,不分派别信仰,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边区产业工人的工会。
  (二)边区店员手工业工人的工会。
  (三)边区农村工人雇农的工会。
  (四)边区苦工运输工人的工会。
  (五)边区职员工会联合会。
  (六)边区各县及各地方性的工会。
  (七)边区及边区附近的其他工人团体。
  第三章 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由本会所属各工会按照会员人数为比例选举代表组织之。
  第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二年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之通过或会员团体三分之一以上的请求,均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本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五十七人、候补执委九人组织之。
  第八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集一次,由执行委员会互选九人组织本会常务委员会。总揽和处理本会一切经常事宜。
  第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互推正副主任各一人,并分设各部:
  (一)组织部。
  (二)文化教育部。
  (三)劳动保护部。
  (四)青工部。
  (五)女工部。
  (六)抗战动员部。
  (七)秘书处。
  各部设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本会各选任委员职员,任期一年,但得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决议以多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如下:
  (一)本会所属各会员团体,须向本会缴纳会费,其数目相当于各该工会收入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政府对本会之津贴。
  (三)临时向会员群众所募之捐款。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每月向各会员公布一次。各团体会员随时可组织委员会审查本会经费及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其修改之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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