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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通讯站暂行章程(民国二十八年八月十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站定名为陕甘宁边区通讯站(以下简称本站)。
  第二条 本站专为收递边区范围内、或附近边区八路军驻扎地各党、政、军、民一切信函、文件、书刊,刊物等事宜而设立之。
  第三条 本站暂不收递银钱包裹等物,收递文书,分普通、挂号二类。
  第四条 本站收递各项文书,暂不收费。
  第二章 组织关系
  第五条 本站直属边区政府民政厅管辖之。
  第六条 本站每月向边区政府民政厅作工作报告一次,应负工作上的完全责任。
  第七条 本站行政人员,由边区政府民政厅任免之。其他通讯员办事员等之任免亦当事先得民政厅准可后执行之,或事后报告备查。
  第八条 本站组织系如下:
  甲 总站
  第九条 总站领导整个通讯站一切工作,设站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站长一人。
  第十条 总站站长下,设一通讯管理委员会,由五人至九人组织之,开会时总站长为通讯管理委员会当然主席,其中委员由民政厅在总站各科长、分站、县站站长,工作人员俱乐部主任,通讯员代表中选任之。
  第十一条 通讯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检讨全站一切有关通讯各工作,遇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十二条 总站站长总理一切行政工作检查督促全盘工作之进行,及对外交涉之一切事宜。
  第十三条 总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办理一切信函文件报告统计,文书会计庶务等事宜。
  第十四条 收发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三人,办理收发一切信函文件诸事宜,领导通讯员若干人投递本埠及各地之信件。
  第十五条 稽核科设科长一人,下设巡视员二人至三人,代表本站出外巡视各属站之工作情形,另设检查员一人至二人,经常检查经过本站递之违禁物品文书等事宜,巡视员及检查员得将所得各项情形,报告本站,以便具体领导,切实督促及纠正各属站及属员之工作进行。
  乙 分站及县站
  第十六条 在总站领导之下,得设分站若干,各县均应设立县站。
  第十七条 各分站及县站,必须按月向总站作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各分站设站长一人,收发员一人,通讯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杂务员一、二人。
  第十九条 各县站设站长兼收发员一人,通讯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各分站站长及县站站长总理各该站一切行政工作。管理各该站经费收支,各项统计报告,及向外交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分站收发员及县站长兼收发员之任务,与总站之收发员同。
  第二十二条 县站可按工作上地域上等关系,分受总站及分站领导。
  丙 联络站
  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区乡及市镇要道,得广设联络站。
  第二十四条 各联络站可按地域关系,分受总站、分站、县站之领导。
  第二十五条 联络站由本站指定不脱离生产之代办员一人,不脱离生产之通讯员若干人担任。
  第三章 与地区各级政府及其他交通机关之关系
  甲 与各级政府关系
  第二十六条 边区各地方政府应负责监督各地通讯站之工作,并负责解决各地通讯站之困难。
  第二十七条 本站各分站,因人数过少,可依情形附设就近政府内,或其附属机关内。
  第二十八条 通讯员途次遇病,就近政府与人民,应即速设法通知附近之通讯站。
  第二十九条 通讯员如途次遭遇意外,就近政府应负完全责任予以适当处置,并通知本站。
  乙 与各兵站之关系
  第三十条 为优待抗日战士与后方人员或家属之通讯便利起见,本站可收递抗日军人前后方各处函件,并与各地兵站发生密切联系。
  第三十一条 凡本站收到寄往前方之信件,即随时送交就近各兵站,各兵站应妥为转递前方。
  第三十二条 凡由前方寄来边区之信件,就近兵站可转交本站,即由本站负责按址投递。
  第三十三条 寄往前方之信件,暂不挂号。
  第三十四条 本站与兵站间每次收递之信件总数,应备登记簿互盖印信备查。
  丙 与中华邮政之关系
  第三十五条 凡寄往外埠各信件,寄件人按中华邮政章程,贴足邮票,本站可代送给附近邮局。
  第三十六条 凡寄往外埠之挂号快件及航空邮件,贴足邮票,本站亦可代送附近邮局,寄发单据退回寄件人。
  第三十七条 距邮局较远而有本站设立之地域的外来邮件,邮局可送交本站代为投递。
  第三十八条 外地寄来之挂号及快件,本站亦可代递,但不代取包裹及汇款。
  第三十九条 本站概不代售邮票及收取邮资,邮票由寄件人自备。
  第四章 寄递函件规则
  第四十条 本站收寄边区党政军民一切信函文件,保障投递便利,函件安全达到目的地。
  第四十一条 凡由本站收递之函件,均盖有年月日圆戳凭证,如有误时可以函询。
  第四十二条 凡送交本站投递之一切信函、文件,无论普通挂号,概不收费,但每件最重不得超过十斤,必须由寄件人包捆牢固后交来,大批重件送交本站后,本站得分批投递,如寄件人感觉迟缓误事时,可由寄件人自行雇脚力一次驮运之。
  第四十三条 包裹银钱及贵重物品等,暂不收寄。如寄件人将银钱及贵重物品等自行封在信件内,有遗失时,本站概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凡送交本站之一切函件,皆须由寄件人于函件封面书明收件人之详细姓名住址及寄件人之详细姓名住址,以便本站按封面所书之姓名住址送交收件人,如收件人不在,即按原寄件人之姓名住址,退还寄件人查收。
  第四十五条 凡封面字迹不清,或未书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详细姓名住址之函件,本站无法投递时,该函件即存站候领,过三个月限期后,如无人前来领取时,本站有自行处理之权。
  第四十六条 凡投递函件时,须由寄件人负责固封后,送交本站,不封口信件,一概不收,如有要密函件,由本站用火漆凭印封口。
  第四十七条 凡党政军机关及各团体有要密公文投递时,必须用牢固信封封好,并于信封左上角写明“挂号”字样,由各该机关及团体首长于封面证明及盖印后,送交本站挂号投递,并由本站发给挂号执据,保证有回执,回执必须盖有收信机关条章或本人私章。万一有遗失时,本站即负责函告寄件人,声明遗失及其原因,作具体之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党政军机关及各团体与群众之函件,送交本站投递后,因故不需投递时,可于出班以前,由寄件人填具撤件书,书名盖章后撤回,未经发件站负责人许可,不得自行撤回。
  第四十九条 本站赴各地之通讯员,每日出班一次,时间为上午六时出发,每次负重最多不得超过四十斤。
  第五十条 凡送交本站之一切函件,皆须依照本站之出班时间递送,不得要求提早或延迟出班时间。
  第五十一条 本站收寄函件时间,平信随时可投入信柜,挂号由下午二时至六时止,寄件人须按时前来,以便按时封发投递,过时不收(特殊情形例外)。
  第五十二条 本埠通讯员每日出班二次,上午九时一次,下午三时一次。
  第五章 通讯纪律
  第五十三条 本站一切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之通讯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站规定之寄递函件规则收递函件;
  (二)不得私自拆阅任何机关及他人交寄之函件;
  (三)不得私将寄递函件,交给非收寄人拆阅;
  (四)任何函件,不得延迟三日不递送;
  (五)任何函件,不得无故扣押;
  (六)不得无故遗失寄递之函件,因故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收发站收发员转报总站备查。
  (七)不得贩卖及私带任何违禁物品。
  第五十四条 本站一切工作人员如违犯通讯纪律时,应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如下之处分:
  (一)劝告;
  (二)即刻批评及警告;
  (三)会议批评及警告;
  (四)撤换工作;
  (五)罚做苦工;
  (六)开除;
  (七)受法律制裁。
  第五十五条 处罚之权限,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各项,各站站长或由站长指定之代理人,得施行于通讯员及其他属员,但执行四、五各项处分时,必须经过总站长之核准,执行六、七各项处分时,必须经过边区政府民政厅之核准。
  第六章 待遇及经费
  第五十六条 本站一切经费,经边区政府审核发给。
  第五十七条 本站应向边区政府民政厅按期作预算及决算。
  第五十八条 本站按各地生活程度,按月发给各工作人员与边区公务人员同等之津贴及生活费。
  第五十九条 本站一切工作人员,得享受与边区公务人员同等之待遇。无劳动力之家属,应享受代耕之优待。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站采用各种执单、表格、挂号、清单等程序另定之。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边府民政厅公布施行。修改之权仍属于民政厅。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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