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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民国二十九年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陕甘宁边区优待抚恤抗日将士条例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基本上适用于由边区内而直接参战的抗日战士之优老养病抚恤伤亡等。
  第三条 其他各抗战工作服务人员,经该主管部属首长依法证明,转请边府民政厅考查确实批准者亦适用之。
  第四条 凡抗日将士因革命牺牲者,由该主管部属首长填具详细证明表,转所属优待抚恤委员会依法办理下列抚恤事宜:
  (一)登记其功绩纪念品具报上级备查。
  (二)登记其家庭状况,转请所在地方政府依法抚恤。
  (三)暂发给其直系遗属抚恤金二十元。
  第五条 抗日将士在伤病中或伤病后,因公积劳成疾,须休养滋养者,由该主管部属,每月斟给予休养费或滋养品。
  第六条 抗日将士服务五年以上年满四十岁者(后方工作人员八年以上),由该主管部属首长填具详细证明表,转所属优待抚恤委员会发给抗日战士年老优待证书,在职者每年发给优待金十元,退伍者每年发给优待金五元。
  第七条 抗日将士因革命战斗而成残废者,以下列标准发给荣誉将士优待证及抚恤金:
  甲 一等残废标准:
  (一)两目失明者;
  (二)脑神经失作用或不能说话者;
  (三)脊柱神经失其作用上下肢瘫痪,或半身瘫痪,痉挛性瘫痪(如全身动摇不定),萎缩性瘫痪者;
  (四)两手折断或失作用者;
  (五)一腿折断或全废者;
  (六)内脏损坏而他部不能完全代管者;
  (七)口腔喉部失其作用不能咀嚼者;
  (八)其他重大残疾相当于上列作用者。
  (注)暂定一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三十元。
  乙 二等残废标准:
  (一)一目失明或两目差明者;
  (二)声带损坏说话不清者;
  (三)口腔因伤不便饮食者;
  (四)两侧性面神经瘫痪或因伤后而经常头疼者;
  (五)一手一足同时下垂者;
  (六)大便自遗小便失禁者;
  (七)下肢关节强直而行动不便者;
  (八)一部内脏损失甚轻而他部尚能代管者;
  (九)一手折断或瘫痪全失作用者;
  (十)其他类似以上作用者。
  (注)暂定二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二十元。
  丙 三等残废标准:
  (一)一目差明者;
  (二)上肢关节强直筋肉收缩伸张不开者;
  (三)手指足趾失去过半者;
  (四)生殖器因伤而失去一部而尚能人道者;
  (五)两耳失听者;
  (六)其他类似以上作用者。
  (注)暂定三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十二元。
  丁 临时残废标准:
  凡在伤愈后神经麻疲、运动不适,须满一年后才能恢复其原状者,共给抚恤金一次十元。
  第八条 凡第七条法定发给之荣誉战士优待证书,须持有正式医疗机关证明表,到就近抚恤委员会领取。
  第九条 凡抗日将士因公积劳成疾而请领荣誉将士优待证书者,须持有医生及该主管部属首长之详细证明表及履历表,到边府民政厅或指定之代办机关领取。
  第十条 持有优待证之年老战士荣誉将土退伍而家在边区以外者,除给路费外,还须给予相当优待费。
  第十一条 优待证书除非有人证明在危急的水火灾中或战斗中遗失者外,概不补发。
  第十二条 凡持有原残废证书或医院证明表不合法定等级或有疑难者,各级抚恤委员会得停缓换证随时与近就医生共同检查,另行判定其等级。
  第十三条 荣誉将士优待证书式样如下:(略)
  第十四条 年老战士优待证式样如下:(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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