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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土地登记中关于地权的几个问题

赵艺文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六日)
  “婚姻田地不让人”,土地问题在农村中经常发生着纠纷。赤水土地丈量中,我们调解纠纷千余件,现就其可以代表一般现象的几个问题,写出来以供其他各县进行土地登记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尚希指正。
  一、地畔(地界)问题
  赤水土地平坦,排列得相当整齐,川坡地占全县面积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部分为软畔子地,同时当土地转移时,双方议定后,即按上年耕种的习惯为界,如果犁头“尖”的人,往往会揭了别人的地,所以地畔问题经常发生争执,甚至宁可把土地荒芜,拼着双方都不能种,经年累月,打起官司来。该县三区七乡刘家堡刘积法与刘公堂的下斜畛地畔纠纷,即是一个典型例子。民国十八年他们即在淳化县告状,经过三次审判,未得结果,以至土地一直荒到此次丈量,双方还是没有耕种。
  发生了地畔纠纷怎样办呢?乡俗是:“地寻九邻”,但寻找时必须辨别:(一)是否为一份业。因为“千年黄土转百主”,在分化或买卖过程里,常有抢买土地或以地抵债,虚报亩数的情形,因此发生契约亩数与实际亩数不相符合。如四区六乡新庄子韩正财与韩子才地畔纠纷:韩子才民二年以自己腊家坟地七亩兑了范天喜韩家坟七亩坟地,韩子才父亲死后埋在这里,栽树四株;张学贵与(于)民十五年娶妻韩刘氏,因无财礼,以自己韩家坟十八亩一段廿亩作价给韩正财为业。如以韩子才坟畔为标准,韩正财揭了韩子才地,但从韩正财耕种地畔看来,韩子才坟却埋在韩正财地里,过去曾几次争执,没有解决,此次丈地时,经评议会调解:韩子才兑地在先,韩正财经业在后,原不是一份产,同时韩正财廿亩内有二亩虚亩,现丈为十六亩六分,以十八亩计,每亩为九分二,韩子才七亩丈为六亩七分,每亩为九分五,并不多地,因此各依旧界,不能寻地;(二)*(左土右僉)下不能在*(左土右僉)上寻。因为在耕种当中,只有地伤*(左土右僉),而没有*(左土右僉)占地,如果遇到高坡或卧*(左土右僉)之处发生争执,应以上七分、下三分处理之;(三)靠大路的地不能寻地。路边的地过去买卖时,四至在路心,而丈地时仅量实际耕种面积,故靠路地一般的丈量亩,都比原有的亩少的多。因此丈量时如不注意上列条件,便会发生不合理的现象。
  我们此次丈量时,群众就担着石头,提上灰筐,拿了马兰草树立了地界,说:“政府真是想着给咱们办事哩!如今地畔清楚了,以后免得大家争吵!”
  二、领地问题
  赤水山地多为古代马场子,没有私人土地,凡领种者古时规定,只准推不准卖。后因回汉斗争,人多逃走,无法经营,官府乃准私人占荒,因之官场小吏及当地恶霸乘机取巧,独占荒山,或私自转卖给他人。近几年来,由于边区政府生产运动与移难民政策的实施,许多荒山,变成良田,于是地权纠纷随之而起,在领地方面大体分为:
  (一) 共同领荒,不同年代开垦,彼此耕种亩数多寡不一的纠纷。例如张得功、张建邦、张忠兴原住土桥南乡,民十四年七月由张得功出名,张建邦作保,出了廿五元手续费,并每亩承担一百四十文钱粮,领到四区大乡沟儿梁荒地八十亩,实际亩数超过的很多,后来张忠兴又出八元五角搭了一份,当时三人只把近地各分了三十亩,远荒约定谁有劳力谁多开。这年九月张建邦、张得功两家就搬到沟儿梁开荒种地,张忠兴没有来。到了廿年二月张忠兴才搬到沟儿梁开荒十多亩,廿二年三月忽又病死,其妻招李某为夫,廿三年夏带着幼子张吉儿搬到山下李家去;后半年张得功、张建邦也因山里土匪骚扰,搬回了土桥。
  廿八年张建邦又同张得功的伙子戚清连等回到沟儿梁继续开荒,几年的经营,张建邦又种地九十八亩,张得功种九十亩,三十年张忠兴之弟张忠金也到沟儿梁种地,经人说合,张建邦让出所种张忠兴之二荒地十五亩二给张忠金,并另外开荒十四亩共廿九亩二分。今年张吉儿由李家搬回,张忠金又分给他十亩熟地,开荒四亩七分共十四亩七分,丈地时张吉儿以共同领地自己种的少,张得功、张建邦种的多,要求平均分地。经村农大会讨论:张得功、张建邦到沟儿梁比张吉儿早,故开的地多,如以领地亩数来说,三家都已超过卅亩以上,不应平均分地,但张吉儿今年初搬到这里,有些困难,张得功张建邦应给以人工牛力帮助,使其家务很快建立起来。
  (二) 没有约据,又不自行经营之领地。如四区六乡前湾七家移难民,开荒七十多亩,为时数年,从无人过问,土地丈量时,忽有土桥鱼鳞桥张积顺出面说是他祖先在同治年间的领地,但领了多少,过去纳多少钱粮,都不知道。象这种领地,在土地登记时,应该谁开的地权归谁,因为政府曾宣布来历不明之荒山,一律归公,荒山上开垦之熟地,归开垦者所有。
  (三) 领后之拉荒地。如四区五乡镇头村姚玉财于民十二年四月以一石五斗麦,五斗谷,并八斗二升六合钱粮,领了沟儿梁一百廿十亩地,搬到那里开垦,到民十九年共开了七十六亩,后因其妻病故,以及地方不宁,又搬回镇头住,所开之地,当时除自己种了十六亩和租给焦齐德廿亩外,余又荒芜。廿八年姚又以包山租形式,全部租给张治昌等五家移来难民耕种,张等承租后,开了老荒地七亩二分,二荒地四十亩。此次登记时,其地权经姚同意:熟地归地主,老荒地归开垦人,二荒地各登记一半。至租子问题谁种熟地谁给地主按政府法令直接交租。
  过去安置移难民,开垦了不少的荒地。据三区四乡统计,共一七七六亩六分,占全乡面积百分之十一点六,这些荒地内有公私荒地之分,如果说以前移难民工作是组织动员的话,那末现在如何使移难民作长期打算,即是首要的问题了。故我们土地登记时,凡移难民所种公荒,即随时登记,发给其所有权证,如遇私荒则应按不同情况,适当的斟酌登记一部或全部,难民对此是很满意的,曾说道:“哪里黄土不埋人,边区政府帮助俺粮食,免除负担,还发给了土地,到哪里找这样好政府去?”
  三、租佃关系问题
  租佃关系中的地权纠纷:(一)废除地问题。土地改革时期,曾宣布“借钱搭地作废”,“废除旧债,收回土地”,因之经过土地改革地域,而未分配之土地,凡在“双十二”事变前三年未交租者,即为废除地。此废除地绝大部分,都是“子田滚债”,最后滚为“猪娃不离圈”的租佃关系。如一区六乡北村冯祥恩民国十八年借刘桂起糜子一石六斗,同中言明,加五行息,到期无法归还,将自己七十亩地当给刘桂起,由刘添了六十元作为当价,仍租给冯祥恩耕种,后冯欠租八石,又换成卖地文约,仍由冯租种着,现确定其地权归还冯祥恩所有。
  过去个别地域,在执行中没有与减租配合起来,进行只凭一面之辞,无论其是否合乎条件,即宣布废除,但暗中却形成应交租的没有交纳,不应交的仍旧照付。此次登记时,我们通知边友区地主廿多家,请其携带约账,连同证明人召开主佃座谈会,结果合乎条件的四四六四亩三分归佃户,不够条件的四三三六亩三分仍归原地主,除去旧欠,换写新约,这样打破了过去“佃户怕地主,地主怕政府”的心理,淳化县地主王××曾说:“政府对待咱们好象一家人一样”。
  (二) 土地改革时期,凡佃户隐瞒租种的亩数,其未分配之部分,决定不再分配,地权仍归原地主。如一区四乡田北堡村李正管伙种地主王树德二百九十一亩,过去分地时,李正管报告仅租王树德二百四十三亩,包庇了四十八亩地没有分,并每年给地主装租子,此次登记,确定其地权仍归王树德所有。
  四、典当与借贷问题
  “地当千年活”。近数年来,人民生活改善了,过去之当出地,纷纷要求赎回,但有些内情曲折,纠葛亦属复杂。如二区三乡西咀彭克勤与张金城典地借贷的纠纷:彭克勤原名王保元,是王金科王金柱之弟,光绪廿六年,他的父亲病死,母亲王陈氏因寡妇幼子,又遭荒年,无法生活,招彭承泰为夫,靠彭照管家务,渡过了荒年,生活好了起来。彭死后,王陈氏无以为报,乃将王保元给彭顶门立户,改名彭克勤。
  张金城是张有财之子,民十八年二月,关中大旱,他的父亲和赵应花等六人发动灾民吃大户,带人到王金科家强借粮食几十石,其弟金柱一时着急,跳崖殒命,金科到县去告,经村人说合,由大伙出葬埋费,张家当时将自己前当给王家的六十亩地,除留六亩为活业外,其余土地和三孔窑,水窑场面等完全卖给王家。后来王家三兄弟分家,分归彭克勤管业,但三孔窑洞始终仍由张家住,没有让出,后彭克勤又借给张家一石七斗麦未还。
  张家曾屡次要求赎回六亩当地,彭则要张搬让窑洞并索借麦子,双方争执不能解决,今年丈地时,旧案又重行提起,经评议会调解:(一)三孔窑按理应归彭克勤,但张家没有窑住也是问题,难民来到边区,老户还给帮助,何况张是老户,因此确定由张家出些地给彭家兑窑。恰巧彭家有地一段,三面靠张家的地,一面靠*(左土右僉),出入都走张家的地,为了免除以后纠纷,就在这块地上拨了四亩给彭家,而彭家也有出路,张家也有窑住,两全其美;(二)张家当给彭的六亩活地,当时当价七十串,折银洋十元,现合法币一千,由张家照价赎回;(三)张家借的一石七斗麦子,有借约为据,理应归还。如是此案才告了结。
  再在典当纠纷中,首先应当注意年限问题,因为该县过去卖地不推旧约,并且一般的不过银项,如果因年代久远,考查不明,即以六十年为限;但如确有实据,则其地权仍归原业主,这样即可避免纠纷发生,又使调解有一准绳;其次是货币日益跌价,按原当价折合,亦应予以规定,不然,便会发生一方吃亏,一方占便宜的不合理现象。
  五、继承问题
  习惯上继承问题,是按宗族远近来确定的,但该县继承有承祧,招婿送终,招夫养子,以及“随母下堂”之分,因而有所谓“三姓不真”的凑合家,关于这一类的财产继承,仍须按照过去规定的条件与实际情况,通过族长会议来解决。如四区六乡沟儿梁袁得怀,于民十八年娶妻项焦氏,其子项益学八岁随母下堂到袁家,廿三年焦氏又生一子,名袁丑娃,廿八年袁得怀死,丑娃亦亡,二十九年焦又招张学诗为夫,生了一子,名张狗娃,卅二年焦氏死,狗娃又亡。现袁家仅留项益学张学诗二人,此次登记土地,有袁得怀的近门本家袁时兴,出面与项益学争袁家的九十亩地,后经袁姓族长会议认为:项益学虽非袁家骨肉,但袁得怀及焦氏十年俸老,实际由项承担,理应分地一半,其余一半由袁时兴的二子蛮子继承,祧门顶户,祭祀祖先;张学诗有土地廿亩,仍登张之名下,以作养老送终费用。
  六、土地改革后地权纠纷问题
  在土地分配的地域,为了保证农民已得利益,原规定“……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但如果分得该土地者,因故未从事耕种,原地主按年自行经营,则应分别酌情处理。例如:(一)五区五乡甘草坪吕新峰山地卅亩,民廿四年分给吕红兴后,吕没经业,而由地主吕新峰自己耕种,廿九年吕新峰又将此地出租给吕红兴,到了卅一年变成租当各半,此次登记,确定其地权仍归地主所有;(二)另外五乡荆家山吕新峰有地卅亩,分给贾积庭耕种四年,廿九年因故迁至土桥,吕又把贾之分得土地要回自种,卅年吕又转租给程定娃,现确定其地权归贾积庭所有;(三)五区五乡潭沟程进林,光绪廿六年将自己将军台山地二百零二亩作价二百元,当给焦家河焦某,后焦又转当程东九,民十八年又以原价转当土桥永兴和,仍由程租种,廿四年分地时即分给程东九等三家,除程东九种了七十二亩外,余皆搬走,卅年又有程国藩程学兴吕红娃等移到将军台开种,程进林不明情况,卅二年去友区土桥找永兴和想以原当价赎回此地,永兴和乘机敲诈,向陈索取旧欠租麦秋茴香共一百五十石,程不得己,央人说合,折洋一万七千四百元,并出酬客费用七千六百元赎回此地。
  后来程才知道此地已经分配,上了大当,曾报告乡区政府,丈地时,经村民大会讨论,认为:分地应归分地户所有,种地人所开之地,地权属于开垦户,程进林投机取巧不法行为,应受政府指责,但念其老实无知,被人敲诈,家庭遭此损失,由程东九补助粮食一石,程国藩等三户共补助一石,以资救济。
  七、结语
  土地纠纷,在赤水表现着非常复杂的形态,但按其基本性质不过:(一)由土地所有关系与转移或分析过程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由土地典当与抽赎关系所产生的典权纠纷;(三)由土地租佃关系所产生的租佃纠纷。这些纠纷,实际发生后,往往交错在一起,如果只凭法令(条例)来判决,还不能全部解决问题,必须依靠评议会,族长会议或村民大会去调解,同时于会前详细调查纠纷之根源;在会议上尽量启发引导大家出来解决问题,务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目的,最后双方无异议时,当场立写合同,树立界石,再发给所有权证,因此群众说“外边(友区)丈地为了钱,边区丈地是给老百姓平和事情,这下有了执根(指土地证),儿孙都不会起事啦”!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六日《解放日报》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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