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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通知


  (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各县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各专员、县、市长:
  兹决定对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及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作如下三项修正,特先行通知,望即转知各级选委会在此次改选中执行:
  一、为了更加发扬民主,加强乡村自治,改乡市参议会为乡(市)人民代表会。代表会各代表一方面代表居民意见商决本乡(市)应兴应革事项及选举与罢免乡(市)长等立法职权,另方面又代表乡(市)政府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推行各种建设等行政事宜。各自然村代表执行村长职务,各行政村代表可互推代表主任一人,协助乡长执行行政村主任职务,不另设自然村长及行政村主任。
  二、为便于人民选举自己所熟悉的人为代表,并便于代表领导居民推行工作,乡市选举区域,一般改为以自然村为单位。人口过少村庄,得与附近村庄联合选举代表,人口多的村庄,可按规定比额,选举一个以上代表,代表与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
  三、为贯彻自由选举方针,各级代表、议员候选名单,除得由各民主党派团体提出外,乡(市)代表之候选人,选民均有提出之权力,取消十人联署的规定,县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出一人,边区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二十人以上联合选出一人,取消原选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增选议员之法定人数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署”之限制。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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