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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产字第三七号)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事由:为各地接收的敌伪物资应由物资处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处理希办理由。
  各行署主任、专员、县长:
  西安市长:
  西北各省市县解放以来,接管工作,已大体告一段落,其缴获接收之敌伪物资,是今年财政上一笔大的收入,为使各种物资能够适当处理,不致浪费,使之运用到财政与生产建设方面,曾把西安市物资处理办法,分发各地,作为参考。兹为各地更好的掌握适当的处理,特再提出下列意见:
  一、凡各地接收的敌伪物资,应由各地军管会(无军管会者为市县政府)组设物资处理委员会,专负物资分配处理之责。
  二、凡接收的敌伪物资,均须列表详报当地处委会统筹分配,严禁隐匿,或任意处理。
  三、各地物资处理委员会,对物资之处理分配,要注意下列各点:
  甲、把各机关接收的物资,催促表报,汇集登记,再按物资性质,分为下列几类:
  1.军用品类:各种枪炮子弹、兵工器材、兵工原料、军用汽车飞机等。
  2.企业交通器材类:各企业部门之原动机类、电动机类、工具机类、农具机类、棉纺织机类、机油缝纫印刷机类等及各种仪器,交通部门之铁路、机车、铁路列车、汽油汽车、电讯器材、生产原料和企业交通一切设备等。
  3.财政物资:白洋、金子、本币及各种布匹、棉花、米、麦、杂粮、面粉、食盐、煤炭、军衣、衬衣、棉衣、大衣、毛巾、背心、棉被、袜子、军鞋、军毯、医药用品材料、牲畜、大车、人力车、自行车等。
  4.房屋家具机关公用车辆类:公产、官僚房产(包括内外设备桌椅等)机关公用大小汽车。
  乙、接收的物资,为使物尽其用不致浪费损耗,应依照下列的原则,妥为分配处理:
  1.属于军用品类的物资,一律移交军区后勤部,作为缴获收入。
  2.属于企业交通方面的生产工具、器材及一切设备等,仍归该企业交通部门继续生产使用,另由处委会折价向财政上转账。
  3.属于财政物资类的,应一律作为财政收入,如各接收机关经处委会批准已动用该项物资时,应分别在经费、粮秣、被服预算中扣除及转账,其他未动用物资一律由各该级财政机关统一掌管,待令支拨。
  4.银行贸易接收的敌伪银行贸易系统的金银等物资及一切设备,仍归该单位所有,但须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如系原银行投资于工矿业者应由企业部门与银行转账。
  5.属于房屋家具机关公用车辆者,一律报由处委会交房产管理机关主管,如各接收机关有所需要,或已占用者必须报由处委会准许,向主管机关办理占用手续。
  各地应根据上项原则,由处委会斟酌具体情况,订定物资处理详细办法,各接收单位,务必切实执行,以免匿漏,各市县解放,逾时已久,所有接收的各种物资名称数量以及处理情形,赶速详细具报本府财政厅,以便汇集全面总结,希即办理。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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