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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政府关于财政措施的新规定
(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
时局由战争状态转到和平,由两个政权对立的状态转到合作,因此,财政上的措施,也有个极大的转变,在这转变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
(一)原则上:
1、保持苏维埃红军刻苦节省的传统作风,防止浪费腐化的习气侵入。
2、在可能限度内普遍的改善机关部队人员的生活。
3、逐渐减少消费的支出,增多建设的支出。
(二)健全各种制度,在战争时,开支上免不了一些零乱的,不经常的状况,现在应急转过来,如:
1、预算决算制度。预算上没有的,不许开支;某项费用业经规定限度的(如办公费、马乾费之类)不能超过,决算上的项目单据不能含混。
2、审计制度。要认真审核,不仅看他是否合手续,并要看他用得当不当。在没有设审委的地方,财部、供给部,须负责审计。
3、遵守编制。各机关部队人员数目,一经编制后,须绝对执行。
4、统一购买。前方集中于采买委员会,后方集中于贸易局,采买的东西须经过一定的首长核准。兵工、通信、卫生等特殊材料的东西,须经过专门负责者审查(如买药须经过负责医生组织的采买委员会审查)成批去买。过去因环境关系,采买不统一,不免有时买的货非必须,或者货不好,或者价钱上上当,现在须绝对避免。
5、其他。
(三)各级机关人员的编制应尽量精干,在区乡两级机关中应多吸引不脱离生产的人来参加,各级政府机关财政由中央统筹发给。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