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一)政权建设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公布《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命令
  (1941年2月7日)
  兹制定《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公布之。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高自立
  民政厅长 刘景范
  附:
  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是依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十八条制定的。
  第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为办理选举的专门机关。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院、驻军长官不得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得设在同级政府或参议会内办公。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如下:
  (一)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边区政府聘任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办理并监督各级选举事宜。
  (二) 县或等于县的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县市政府呈请边区政府聘任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办理该县市各级选举事宜。
  (三) 乡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九人,由乡市政府呈请县市政府聘任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办理该乡市选举事宜。
  第六条 政府聘任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以各级政府、各群众团体、各抗日党派代表及当地公正人士组成,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人民为适宜,但遇有特别情形时,可由上级政府从别地调任之。
  第七条 上级政府及选举委员会得派专人到下级选举委员会指导工作。
  第八条 进行单独选举的边区保安部队、抗日驻军及工厂学校,得单独组织选举委员会,办理本部门的选举事宜。前项选举委员会,在军队以团为单位(必要时可以营为单位),由团政治部或营政委提出委员人选;在工厂学校,以总厂或校部为单位,由各该单位提出委员人选,均呈请所属上级政府聘任组织之。
  第九条 有少数民族进行单独选举的地区,选举委员会须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并于必要时,得设立少数民族的选举委员会,少数民族中提出委员人选,依照第五条呈请政府聘任组织之。
  第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各委员立即分工,担任本会一部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在办理选举期间,可暂时解除其原有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得酌用秘书及分设宣传指导股、调查统计股、总务股,分任各该部门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居民登记完毕后,得组织选民审查委员会,以行政村或以街道或以生产为单位,将有公民权、将选举条例第四条所列无公民权之人名,分别公布之。
  第十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职员的生活待遇,与同级政府工作人员一样。
  第十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信,由同级政府制发之。
  第三章 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主任,除总理本会一切事务外,并得为选举大会临时主席办理下列事项:
  (一)主持选举会场秩序;
  (二)宣布开、休、闭大会;
  (三)监督投票、开票及举手;
  (四)启封票箱;
  (五)解决大会所发生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秘书及各股之职务如下:
  (一)秘书一人,掌理各种报告文件之收发整理,规划选举之执行,并任本会记录;
  (二)宣传指导股,掌理选举的宣传、解释等事;
  (三)调查统计股,掌理居民和选民的调查登记统计等事;
  (四)总务股掌理文书、会计、庶务等事。
  第十八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开选举大会时,应推定监票员若干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到会人数;
  (二)布置选民位列;
  (三)监视会场投票或举手有无弊端;
  (四)大会主席交办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开选举大会时,应推定司票员若干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维持投票秩序;
  (二)收发选举票;
  (三)大会主席交办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开选举大会时,应推定开票员若干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维持开票秩序;
  (二)清算投票数目,审查选票和计算被选人得票数目;
  (三)公布票数和举手数目;
  (四)大会主席交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开选举大会时,应推定记录员若干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记录大会的报告和讲词;
  (二)记录到会人数和大会动态;
  (三)记录选举的票数或举手数及其结果;
  (四)整理大会记录。
  第二十二条 县市及乡市选举委员会于本届选举办毕后,应造具报告书,连同文件送上级选举委员会,由边区选举委员会保管之。
  第二十三条 边区选举委员会,于本级选举办毕外,经常协同民政厅管理下级选举事宜。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边区选举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市选举委员会每半月开会一次。
  第二十六条 乡市选举委员会每七天开会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任期
  第二十八条 边区选委会委员之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县市选举委员会于新届县市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后五日结束。
  第三十条 乡市选举委员会于乡市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五日结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有委员三人提请,经边区选举委员会审查讨论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边区政府公布日施行。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