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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一九三九年一月)—(二)—7

中央档案馆


 
  第七 司法工作
  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因之边区司法工作的优点在于:
  (一)实施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破坏抗日民主制度的汉奸土匪等。
  (二)是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的方便。
  (三)审判案件绝对公开,于必要时还要组织民众法庭或准许民众推派代表参加审判。
  (四)对一般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使他们改邪归正,禁止对犯人施行报复手段或虐待犯人。边区司法虽具有这些特点,但它所依据的地方单行法令都是在国民政府统一法令与抗战建国纲领的最高原则下制定的。两年以来,我们根据这一方针进行工作,结果得到了如下的成绩。
  甲、边区基本上解决了土地、婚姻、债务等问题,因此民事诉讼大大的减少了,在司法工作中已不占显著的地位。
  乙、改善了犯人的生活待遇,犯人的饮食、卫生各方面,也都和一般的工作人员一样,而且可以自己阅读书报,学习写作,举行各种问题的讨论,出版墙报。
  丙、由于实行了政治上的感化教育,在政治上表示转变而被释放的人数占了全数已判决的犯人的三分之一。下面的统计表即是一个证明: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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