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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麹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麹朝税制零拾

作者:朱雷






  麹氏自麹嘉自立为王,据高昌凡134年,①其典章制度,昔时仅据《北史》、《周书》、《梁书》、《隋书》诸史高昌传略知梗概,然皆语焉不详。至于赋税一项,据《周书》记云:“赋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②这里并没有说明赋税之种类及具体征收办法。唐太宗贞观十三年十二月讨高昌诏云:“畜牧园果,悉有征税。”③也只是泛指牧畜及种植物皆要收税。又据《隋书》云:“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④高昌地处“丝绸之路”中道,且“自隋末罹乱,碛路遂闭,西域朝贡者皆由高昌”。⑤故其以西诸国商人及贡使到长安或河西走廊者,必经过此地,因此对在高昌贸易之胡商以及道经高昌之商旅征收商税,应是相当大的一笔财政收入。前引《隋书》所记,是因铁勒强大,麹伯雅一度臣服,故要把向往来商胡所征收之商税奉献给铁勒。麹氏王朝本身也同样要从中获得厚利。故当焉耆王龙突骑支于唐贞观六年向唐太宗“复请开大碛路,以便行李”,即由焉耆不再向东道经高昌,而复开直接向南再向东、经大砂碛到敦煌之“大碛道”。这就直接影响了麹氏王朝商税的征收,因而“高昌大怒,遂与焉耆结怨,遣兵袭焉耆,大掠而去”。⑥唐贞观十四年(640)平高昌后,魏徵谏太宗语中亦讲到,“自后数有商胡,称其(按:指麹文泰)遏绝贡献。”⑦此处“遏绝”亦系商胡所云,恐不能从字面上解释为不允过境,否则商胡不能由此而东南去河西走廊等地,就不会再到高昌,于麹朝亦不利。大约应是指高昌王国征收过高商税而言。
  关于向商胡征收商税的办法,史籍中并无记载,在吐鲁番出土的麹氏高昌文书中,我们看到了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所收阿斯塔那514号墓一件定名为《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帐》文书,反映了向商胡征收“称价钱”这种形式的商税的事实。
  这件文书纪年已残,据该墓出土文书前面的说明:“据墓葬形制和同出文物推知本墓为麹氏高昌时代。”⑧故而定本件为麹氏高昌时期文书,今据文书记载内容,亦可进一步推断为麹氏高昌时期文书。如片(一)之第10行云:
  “岁”前有缺文,当是纪年及年份干支。在年号之后加干支纪岁,正是高昌公文书中之常制,而且这一时期的民间契券以及衣物疏之类文书,亦同样于纪年后加干支纪年。同行所记之“藏”同“臧”。阿斯塔那84号墓所出之《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及《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均有高昌麹氏王朝征收“臧钱”及“官臧钱”之记载。⑨在其余十六国时期及唐代文书中,皆无此科“臧钱”、“官臧钱”之记载。此处又称“奏”,亦是麹氏高昌王朝时期公文书之一种,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三册中,已发表不少。《周书》云:“其大事决之于王。”⑩而这里涉及到了“内藏”的收入问题,大约亦属“大事”,亦要“决于之王”,故“奏”之。凡此上三者,皆可为本件必属麹氏高昌王国时期文书之证。
  又,本件之中,有人名“车不吕多”,凡三见。同书所收阿斯塔那331号墓文书《高昌义和六年己卯岁伯延等传付麦粟*(外广里禾)条》中,亦有人名“车不六多”,(11)义和六年己卯相当于唐武德二年(619)。若此二“车”姓者即是一人,则本件年代应相去不远。这里还是孤证,属于推测,不可遽断。但本件定为麹氏高昌王国时期之文书,应是无疑义的了。
  我们在整理文书时,对本件的断句及数处释文上,觉得尚有不妥之处,兹提出补正意见如下。原书所记行1云:
  起正月一日,曹迦钵买银二斤,与何卑尸屈二人边得钱二文。
  自此以下诸句,皆是依此标点。依此,则似是“曹迦钵买银二斤”,而要“与何卑尸屈二人边得钱二文”,易生疑问。今改为:
  起正月一日,曹迦钵买银二斤,与何卑尸屈,二人边得钱二文。
  理解为曹、何二人进行“银”的交易,高昌国官吏向此买卖双方征收钱二文。文理当较前种断句明白易懂。此条以下诸条,皆可据此改正之。
  在释文与注释方面,亦有一、二处应予更正。
  片(一)之第18行,有“阿何伦遮”一名,与同片之第3行“何阿陵遮”二者,固因有“伦”、“陵”二字之差别未必即是一人。但前者书作“阿何”,应是“何阿”之误。在出土文书中,草书之“何”、“河”、“阿”三字,往往因形近易混。“何”为昭武九姓之一,未见有姓“阿”者。又,出土文书中常见胡人名前多冠以“康阿”、“安阿”“曹阿”、“何阿”者。(12)当前手边无原件照片核对,尚无法断定是否原件所记即是如此。但即或文书中亦书作“阿何”,亦应加注说明之。
  片(三)之第3行,原作:
  原认为“尼”是指“比丘尼”,而“屈”为尼名,“量”是香名,故在“屈”字右侧划人名号。今按此件奏文是为奏申“称价钱”逐日征收之明细帐,相当于唐代之“历”。只记被征收税的卖买双方人名,不必记其身份。高昌的赋役制度,皆有“道”、“俗”之分;但此处是向商胡征收“称价钱”,则无区分“道”、“俗”之必要。又,香料一项,虽奏文中从未提及是何种香料,但劳费尔在研究中西贸易的香料一项时所列举的有:“*(左贝右甘)香”、“阿萨郍香”、“苏合香”、“没药”、“青木香”、“安息香”等类,(13)亦未见有“量香”之名。况且此件奏文中,有关香的卖买记载颇不少,均无一处注明何种香料。故知此处“量”非香名,字应从上读。因此,这里的“有尼屈量”应是一商胡名,其上缺文中还应包括有他的胡姓。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按照奏文其他诸项记载,此“量”字下尚脱一“买”字。而在“得”字上,尚脱“与某某二人边”等数字。这些脱漏处,应加注说明,以使此行记载与它行所记一致起来。
  关于“买”字,本奏文各项记载均云:
  ×××买×××与×××
  若按“买”字本义解释,因后有“与”字,故感文理不通。我认为此处麹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买”字实应理解为“卖”字,即
  ×××卖×××与×××
  这样文理就通畅易解了。人们还看到片(一)之第26行记
  白妹买囟沙十一斤与康阿揽牛延
  白为龟兹姓,其地又产硇沙,故当是白妹携其故乡之特产——硇沙来高昌贸易,卖于他人,亦可证此“买”字当作“卖”字理解。当然,此处仅是推测,但此字勿论作何种解释,都毫不影响事物的性质。其差别仅在于前后二者,孰是卖方,孰是买方。
  本件奏文中所列举的卖买双方姓名中,所见有:
  康姓:16人次
  何姓:10人次
  曹姓:6人次
  安姓:5人次
  石姓:1人
  白姓:4人次
  车姓:4人次
  翟姓:3人次
  宁姓:1人
  供勤大官1人
  其中,康、何、曹、安、石五姓,占38人次。此五姓,皆为昭武九姓胡人。尤以康姓为最多。此康姓为康国人,即粟特人。其人活动于“丝绸之路”上,隋末唐初,有名之“康国大首领康艳典”曾带领胡人居于鄯善之地,并筑有典合城、新城、蒲桃城、萨毗城。(14)
  其余:白姓为龟兹人;翟姓,高车族也;(15)车姓,应即车师前部国人之后裔。按:车师前部国本在交河,因北凉沮渠安周借柔然之兵攻灭车师国,车师王车伊洛“舍国东奔”,“收集遗散一千余家,归焉耆镇。”(16)此处之车姓未知系留居高昌故地,抑或当年已迁至焉耆之车师前部人。“大官”当即“达官”,(17)此供勤大官必是西突厥人无疑。还有一“宁”姓,据出土墓志及文书,知是高昌当地之汉姓。又见有“□显祐”之名,姓已残,仅就其名而言,亦似应属汉人。
  如果我们在前面将“买”字作“卖”字解释能成立的话,那么,从这里所看到的现象将是卖方皆为昭武九姓胡人,或是龟兹、高车、车师人。而买方除一确知是汉姓的宁某及一尚未能确知是汉人的“□显祐”外,仍然是昭武九姓胡人占绝对多数。从而表明奏文中的“称价钱”是向在高昌进行贸易活动的商人,主要是向商胡征收的某种商税。
  从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交易的商品主要可分:
  1.贵重金属的金、银与*(左钅右俞)石、铜
  诸史高昌传以及笔记小说之中,皆未有高昌产金、银的记载。唐代的西州,乃至庭州的土贡项目中,亦无金、银二品。可见此金、银应是来自高昌以外的地区。
  *(左钅右俞)石,本非贵重金属,但在作为制作首饰等类装饰品这一点上,与金、银有共同之处。元稹诗云:“*(左钅右俞)石打臂钏。”(18)吐鲁番出土之衣物疏中,亦有关于鍮石首饰的记载。
  据《隋书》记载,金、银、*(左钅右俞)石、铜等,都是波斯特产,(19)商胡从波斯把这些贵重金属以及高昌所缺之金属、矿石(即*(左钅右俞)石)运到高昌,进行贸易。
  2.香料、郁金根
  奏文中并没有注明是何种香料,如前所引劳费尔的研究,则主要还是来自波斯等西亚地区以及印度。劳氏所列举的五种香名,亦不见于有关高昌产物记载的史籍中。
  郁金根,应是指郁金香的根部,劳费尔谈到至少有三种郁金根,引用了大量中文史籍与医书,认为主要是来自印度及西亚地区。(20)
  3.硇沙
  本亦入药用,敦煌写本《张仲景五脏论》云:“痈肿囟砂食却。”(21)“囟”字即“硇”,或写作“铙”(22),为龟兹之特产,唐时该地土贡即有“硇沙”一项。(23)又据《隋书》所云,康国亦产“铙沙”。(24)因此我们在奏文中见到龟兹人白妹及康国人康妹在经营硇沙买卖,或许他们分别从家乡——龟兹和康国贩运来高昌出售。
  4.药
  奏文中亦未注明何种药材,有的如可作药用的硇沙,又从药中分出另列一项,故无法断定这些药来自何方。诸史有关高昌地区产物中除《梁四公记》中提到“食之止痛”的紫盐及“攻妇人小肠症瘕诸疾”的医珀外(25),未见高昌尚产何种药材。但勿论这些药材来自高昌以西或以东地,都是经商胡运来高昌,进行交易的。
  其他,如“石蜜”,有关高昌地区特产的记载中,只见有“刺蜜”一项,(26)而不见有关“石蜜”的记载。至于“丝”,高昌是丝之产地,但于阗及龟兹亦产丝,且拔汗那、波斯皆产丝绸。(27)我们无法断定这里交易的丝产自何地,但都是由商胡在进行买卖交易活动。
  从奏文所记来看,这种买卖是大宗的批发交易,而非零售。我们看到宁祐熹一次买药达140斤之多,石某一次买硇沙有251斤之多,一阙名者一次买香800斤。而买香者最少一次30多斤,买硇沙者最少一次买50斤。显而易见,无论最多或最少量,都断非个人及家庭成员的需要。因此,奏文所记载的应是商人(占绝大多数的是胡商)之间的成批交易。据此,我们可以窥见当时在“丝绸之路”上的高昌,不仅是胡商必经之要道,同时也是货物集散地。一些胡商从西面来到高昌,不再远行,就把货物在当地卖掉。而另一些胡商不须再回故乡,或到货物产地收购,只须在高昌就可成批收购,再运到其它地区出售。这样,既免去了商人长途跋涉的辛苦,还有利于他们能迅速地进行多次贩易,以获厚利。
  在奏文中,我们还看到了有的商人进行卖出买进的商业活动,如车不吕多,仅残片就记其人活动三次:在四月五日以前,曾从康乌提畔阤处买郁金根87斤;在五月二日,车又卖丝60斤与白迦门贼;次十二日,车又卖若干物品与白迦门贼。由此可见,商人的活动,往往是在某地买得特产,再到高昌出售,同时买进他认为可以赚钱的货物,再到其他地区出卖,这比单纯带上钱币来高昌购货贩易,要多赚一倍的钱。凡此两点,也许正反映了“丝绸之路”贸易的特点。
  正因高昌不仅是“丝路”通衢,而且也是大宗货物集散地。高昌麹氏王朝凭藉其有利地位,便可从商业税收中获得厚利。例如高昌并不产银,但麹氏王朝时期却除用铜钱外,同时还存在大量银钱供流通使用。玄奘从高昌动身西去取经时,麹文泰一次就送他“黄金一百两,银钱三万”。(28)从出土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银质货币,持续使用到并不行用银币的唐代。在西州,不仅民间,地方官府亦同样征收使用这种银币。
  对于这种并非零售而是成批交易的胡商如何征收赋税,不仅未见史籍记载,而且仅有的这份奏文尚有残缺之处,我们仅能就此进行一些比较,以求出大概的“称价钱”税率。今试作一表如下:
  据上表所列,大致可推算出各类商品“称价钱”之税率数:
  金:大约4—5两纳1文。除片(一)之第50行所记4两纳0.5文外,余均同前。
  银:每斤纳1文。
  香:约每40斤左右纳1文。
  郁金根:每百斤内,最多纳1文。
  硇沙:因记载过残,已知两项中,还有一条是出于推测,估计大约每50斤最多不过纳l文。
  丝:除片(一)之第37行所记60斤纳三文,疑此“三”本是草书“六”字之误释外,其余皆可证实,知每10斤纳1文。
  石蜜:仅一项,据推测31斤交纳2文。
  何谓“称价钱”?唐代县仓有一种吏叫“称架人”,(29)似与称量粮食出入仓有关。据《商君书》算地篇云:“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此外“称”作“称量”解,意即称量货物之重量,分别按一定比例征收商税。奏文中云“二人边得钱”,似乎这笔“称价钱”应由买卖双方共出。但买卖双方所出的份额是否相等,抑或卖方多出一些,限于材料,还不能贸然作出结论。
  根据《隋书》食货志,东晋时买卖奴婢、牲口及田宅,所收税“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府,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由此推测,麹氏昌境内,很可能卖方亦同东晋之制,应多纳一部分。
  所纳“称价钱”奏文中皆称“钱”若干文,但我们知道,在麹氏高昌王国,流通钱币有银钱与铜钱。在出土文书中,有注“银”钱的,也有文书开头写明是“银”或“铜”钱,后面就只写“钱”,或只写若干文。但也有文书并不写明是银或是铜钱。如《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四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30),奏马钱数皆未写明是“银”抑或是“铜”,但根据其后之《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六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六月廿六日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高昌延昌二十七年某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证实这里的钱,应是“银”钱。事实上,高昌时期的公文书,绝非偶然失误不注明何种质地的钱币,同书所收有《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八月兵部条列买马用头数奏行文书》(31)等数件,亦未写明钱的质地。故对此类情况,分不清楚,又无同类文书可作旁证,就只能从其本身内容去考虑。我认为这里所记都是胡商的贵重金属、香料等大宗货物买卖,高昌王国以其作为重要财政收入,不会从轻征税。因此我认为这里征收钱,应是银钱。麹朝铜钱与银钱比值不清,但据出土武周如意元年(692)文书,一文银钱值铜钱32文,(32)或许麹朝时期的比值与此相去亦不甚远。
  这里所涉及到的“称价钱”,当然仅只是商人(主要是胡商)纳给麹朝的诸种商税中之一种。另外,我们还看到胡商交纳“臧钱”的记载,当是另一种商税,今后另著文探讨。
  最后,还必须指出的是,这里讲的“称价钱”是由“内臧”征收后奏申高昌王的。“臧”者,库藏也,但是它区别于封建政府系统的税收机构,而属于所谓“御府禁藏”,(33)即王室所有的机构。这种“称价钱”,以及上面所提到的“臧钱”,都是麹氏王室通过“内臧”这个机构,直接向胡商征收的某种商税。麹氏王室过着奢侈生活,养着大批官吏、士兵、僧侣,又时常对焉耆等小国发动战争,对外还要向邻近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先是柔然、铁勒,后是西突厥)奉献物资、钱币,此外对中原地区从北魏(以及萧梁政权)、隋、唐诸王朝也要朝贡,需要大量的财富,除了依靠对高昌王国统治下的各族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外,大约向胡商征收各种名目的商税,也占了不小份量。而由“内藏”征收的“称价钱”即是其中之一种。
  (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4期,1980年内部交流。香港中华科技(国际)出版社1992年版《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7合订本)略修订)
  注释:
  ①《旧唐书》卷一九八《高昌传》,第915页。
  ②《周书》卷五〇《高昌传》,又《北史》卷九七,《通典》卷一九一“计”下有“田”字。
  ③《册府元龟》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讨四》。
  ④《隋书》卷八三《高昌传》,第1848页,中华书局1973年版。
  ⑤《旧唐书》卷一九八《焉耆传》,第5301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⑥同上,第5301页。
  ⑦《贞观政要》卷九安边第36,第27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317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第207页、209页。
  ⑩《周书》卷五〇《高昌传》,第915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111页。
  (12)同上,第119页。
  (13)[美]劳费尔著、林筠因译《中国伊朗编》,第280页,香料,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4)羽田亨:《唐光启元年写本沙州伊州地志残卷》,载万斯年辑《唐代文献丛考》,第75页及图版残卷照片,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15)姚薇元:《北朝胡姓考》第9西域诸姓白氏条,第4高车诸翟氏条。
  (16)《魏书》卷三〇《车伊洛传》,第723页。《北史》卷九七《车师传》。
  (17)慧立:《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旧唐书》卷一九四(下)《西突厥传》。
  (18)《全唐诗》卷四一八元稹《估客乐》,第4611页,中华书局1960年版。
  (19)《隋书》卷八三《波斯传》,第1857页。
  (20)劳费尔:《中国伊朗编》,第133页,红花和姜黄。
  (21)本件由S5614、P2755、P2378拼合。参见宫下三郎《敦煌本“张仲景五脏论”校释注》,载《东方学报》。
  (22)参见中华标点本《魏书》卷一〇二《西域传》校勘记13;又见中华标点本《北史》卷九七《西域传》校勘记21。
  (23)《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志》陇右道安西大都护府条。
  (24)《隋书》卷八三《西域传》康国条,第1849页。
  (25)《太平广记》卷八一异人一梁四公。
  (26)《北史》卷九七《高昌传》、《周书》卷五〇《高昌传》、《太平广记》卷八一异人一梁四公。
  (27)劳费尔:《中国伊朗编》,第366页。
  (28)慧立:《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第21页。
  (29)张鷟:《朝野佥载》卷五,张鷟为阳县尉日条;又《太平广记》卷一七一引作“河阳县尉”,“称架人”引作“构架人”。
  (30)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73—74页。
  (31)参见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
  (32)吐鲁番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武周如意元年里正李黑抄》。
  (33)《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第四(下),第1162页。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