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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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籍坊”考

作者:朱雷



  宋敏求《长安志》卷八永宁坊条首云:
  (坊)东南隅,京兆籍坊。
  按《唐六典》、《通典》、《唐会要》以及两《唐书》等,皆不见有“籍坊”之制。故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三永宁坊条照录《长安志》此句原文,并于其下注云:
  按此,《长安志》文。籍坊未详,或徒坊、病坊之类。俟考。以徐星伯学识之渊博,亦困于史乏记载,而无从考其制度。所幸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葬区所出唐代文书中,尚有颇为完整之牒文,虽然量少,却足资考证唐代“籍坊”之制。
  “徒坊”之制,史无记载。当因徐氏误认“籍坊”之“籍”与“籍没”有关,故云狱徒所居即“徒坊”,而“籍坊”即其同类。至于“病坊”,在唐本为寺院之所谓慈善救济之悲田、养病坊,①或因亦称“坊”,故徐氏亦将“籍坊”与之归纳为一类了。
  “坊”字含义颇广,但就《长安志》原文所载,“籍坊”既处于永宁坊内东南隅,则此处之“坊”,必非城市居住区划之“坊”已明矣。何平叔《景福殿赋》云:
  屯坊列署,三十有二。星居宿陈,绮错鳞比。
  六臣注云:
  声类曰:坊,别屋也。释名曰:坊,别屋名。②
  何晏此赋将“坊”与“署”并称,可见“坊”之意除了六臣注所引《声类》、《释名》等书释作“别屋”外,亦含有官府机构之意。在隋代,太子官署有“左、右坊”、“内坊”、“典书坊”、③“典经坊”,唐代太子有“左、右春坊”,④又作坊,则有弩坊署、甲坊署、车坊等。⑤吐鲁番文书中亦见西州属下交河等县设有“车坊”,表明隋、唐之时“坊”亦是官署名称之一,而且进一步坊署联称。⑥
  《长安志》原文此处既已称“籍坊”,则此坊必与“籍”有关,此处之“籍”,即指户籍、籍帐。后面将要引用的两份牒文中,已见有“籍坊”、“籍库”之名,就可证明这一点。
  根据唐代的户令:
  三年一造户籍……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⑦
  又据唐开元十八年(730)敕:
  诸户籍三年一造……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⑧
  由此可见,户籍制定后,首先有个保存的问题。按唐制,尚书省户部所掌户籍保存27年,其余各州、县之籍,亦要保存15年之久。那么,在这个法定的保存时间内,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和存放。
  “籍坊”是保存户籍之机构的观点,由池田温教授最先提出,但是我们认为“籍坊”不仅仅是保管户籍的机构,而且还具有记载、调查、核对户籍等事项的职能。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白《唐麟德二年牛定相辞为请勘不还地子事》的判语中的“付坊”之意。
  我们知道唐制是三年一造籍,那么在新籍制定后三年内,还有一个因婚嫁、生老病死、逃亡、奴婢买卖而造成的户内人口增减、分家析户等变动,即所谓“新生析附者”之类,亦需要一定的机构来从事“于旧户后,以次编附”的工作。此外,唐代实行均田制,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我们看到唐代户籍的一个特点是“户口籍”与“地籍”紧密结合在一起。而“给田簿”、“退田簿”等有关均田制文书的出土,也的确反映了土地的还受在频繁地进行着。
  故土地的调查与变动,亦是与户籍的管理分不开的。因而有关保管、调查等项工作,都要一个专门固定的机构来管理。
  根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其职掌:
  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
  又据同书卷30所记,各级政权机构之职员中,皆有“户曹”之置,其职掌首先亦是管理户籍。在县户曹之下,还有各里之里正。
  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⑨
  但是,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在唐代各县尚有“籍坊”(大约在玄宗天宝年间改称为“籍库”),具体负责户籍的保管等活动。
  吐鲁番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一件《武周永昌元年高昌县籍坊典王君达牒》,记云:
  1 籍坊
  2 户主和仲子肆拾叁 男怀感拾捌
  3 一段二亩永业陶城西十里武城渠 东刘阿留 西张玄逸 南严知奴 北自*(外□里至)
  4 一段二亩陶城西十里武城渠 东渠 西张玄逸 南左德子 北荒
  5 一段八十步菜城北二里张渠 东唐隆仕 西牛义感 南道 北白海德
  6 *(外□里右)依检上件人垂拱二年籍应
  7 授地人及常田地段四至如前
  8 牒件检如前,谨牒
  9 本典王达勘同 永昌元年二月 日 典王君达牒
  10 承惠 元泰
  11 牒交河县籍坊勘赵
  12 *(左豆右斤)仁地报谘 玄式白⑩
  本件已见“籍坊”之名,然牒文内未云是何处之籍坊。但牒文内所列举和仲子户内土地所属灌溉渠名,为武城渠及张渠,此二渠皆在西州高昌县境内,(11)故可知此“籍坊”必为高昌县所辖。又本牒末尾,玄式的判词中有“交河县籍坊”记载,故可推知,凡县皆有“籍坊”。结合前所引《长安志》所记“京兆府籍坊”,可知唐制,凡府(州)及县,亦必各有“籍坊”。这是因为首先府(州)及县,皆要按照法令,各自保存一府(州)或一县之户籍,且长达15年之久。
  牒文中的典,应即是县“籍坊”中的吏员,大约是高昌县官员为了解和仲子户内所有按均田令已受土地的段亩数及四至情况,故令高昌县籍坊典查阅户籍记载。高昌县籍坊典王君达查阅了垂拱二年户籍所记和仲子及子怀感二人年龄及已受土地的段亩数及四至。至于牒文内只报告父与子二人,恐非户内只此二人。而是因为和仲子身是户主,又是丁男。其子怀感年拾捌,身为中男,根据唐令: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
  其下注云:
  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12)
  父、子二人均合应授田。又。中男虽不服正役,却要服杂徭,(13)故牒文只列举其二人。
  又行九云:“本典王达勘同。”这个王达应即该籍坊典王君达。唐人习惯双名单称,在吐鲁番出土的公、私文书中,是习见之现象。大约王君达抄录了垂拱二年籍和仲子户的记载后,或是又作了实地勘查(亦或勘对原由县所下符牒中记载的和仲子户土地情况),二者相同,故又批上“勘同”。
  按唐制:
  丑辰
  造籍以季年 (14)
  未戌
  垂拱二年干支为丙戌,正值造籍之年,而永昌元年(689)干支为己丑,与垂拱二年相差三年,亦为造籍之年。据《唐六典》卷三所记:
  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
  本件牒文作于永昌元年二月,是在该年造籍之期限内。或许是造新籍时对和仲子户内已受之土地段亩四至有疑问,故责成本县籍坊勘对垂拱二年籍的记载。
  大约因根据旧籍勘对无疑,故牒文最后由官员玄式所作判词,对和仲子户不再提出问题。但却又给“籍坊”典下达新的指令:
  牒交河县籍坊,勘赵*(左豆右斤)仁地报谘。
  这里的赵*(左豆右斗)仁应是高昌县人,但他有土地在交河县境内,故还应由高昌县籍坊移牒交河县籍坊,勘其在交河县境土地的段亩及四至。
  在出土西州帐籍中,我们看到高昌县人户的土地,往往包括分在邻近县境的土地,如《武周载初元年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所记王隆海户所受之地:
  一段一亩半常田城西卌里交河县(后略)(15)
  其余各户,有见于土地分在天山县、(16)柳中县(17)这类记载。其原因则是由于高昌人多地少属于狭乡,按唐制:
  凡给口分田,皆从便近。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则隔县给受。(18)故高昌县人之田,有因均田令给受之制,授到邻县的。如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廿九年西州高昌县给田簿》记:
  7[西]已上给孙小胡[天]充(19)
  行7首字“西”,即指高昌县下之安西乡,足资证明孙是高昌县安西乡人,但其人之受田,两段皆已分配到交河县。同时,也可能是祖先遗留旧产,亦或出于土地买卖等原因,而拥有位于外县之产业。大约需要一户户了解,以定新户籍,故于和仲子户的勘检解决后,继又批示另调查赵*(左豆右斗)仁户。由于旧籍记载隔着一县,未必与实际相同,故又称牒交河县籍坊勘查。从而也表明一县之籍坊固然要保管本县之户籍,但有的虽非本县居民,然有土地在这县,该县“籍坊”亦应掌握其占有土地的记载。否则高昌县籍坊就不能移牒交河县籍坊,勘查此项土地授受情况了。
  日本龙谷大学图书馆收藏有一件橘瑞超取自吐鲁番的文书,编号为1—11,今抄录如下:
  1籍库
  2 户周祝子一段二亩常田城北新兴 东渠 西道 南泽 北渠
  3 右依检上件人天宝三载籍下新兴分
  4 常田,具亩数、四至如前。又检周祝子所共
  5 魏立*(上竝中曰下儿)地有一至同,三至不同。其祝子牒
  6 渠名与籍不同。事须付□□□逐。
  7 牒件检如前,谨牒。
  8 天宝五载四月 日典麹福牒。
  9 四至与渠名各
  10 殊,据地不合,
  13 十□□(20)
  本件形制与前引武周永昌元年高昌县籍坊牒相同,但首称“籍库”而不称“籍坊”,应是由于玄宗世曾对户籍书写的某些形式与内容、名称作了某些改变,如户籍骑缝处书写之某州某县某里某年籍,由纸背处改为书写在正面,改“道”为“路”,改段亩数小写为大写等等。(21)与此同时,可能将旧之“籍坊”改名“籍库”。
  如同前件,本件牒文亦未书明县名,但牒文中提到该段土地位于“城北新兴”,“新兴”之名,在麹氏高昌为“新兴县”,吐鲁番出土《高昌延昌十五年宁朔将军麹斌造寺碑》中已有记载。(22)《梁书》卷五四《高昌传》记高昌有46镇,新兴即在内。在唐则为高昌县下一城,据陶保廉《辛卯侍行记》考证,该地在清为森尼木,讹为胜金台。现据出土文书及木柱刻文,(23)均可证实即今胜金公社内。又吐鲁番所出文书中有关周祝子的文书,亦可知系属高昌县文书,据大谷5816号文书,知周祝子为高昌县宁戎乡人。(24)故可推知此“籍库”亦必属高昌县,因之本件应定名为《唐天宝五载高昌县籍库典麹福牒》。
  按牒文的内容,其一是据天宝三载户籍中,有关周祝子在新兴城一段土地亩数四至的记载,查录申报。这大约是高昌县主管户籍工作的官员所索要的材料。其二,则是发现周祝子一块与魏立地相连土地的四至记载,竟有三处不同于户籍所记。“*(上竝中曰下儿)”即“竟”,同“境”,疆界之意。(25)“竟地”,也即指周、魏二姓土地境界。同时周祝子牒所申报土地所属灌溉渠之名,与户籍亦不同。籍库典麹福在发现这些问题后,提出此事“须付□□□逐”,虽有缺文,但可揣度其意,就是要付交有关人员再去核查。而牒文末尾的判词,是据麹福之申报牒文,判示与魏立相联土地的四至以及申报渠名都有“殊”于户籍,故还要付有关人员审查、审括,然后上报。由于判词的残缺,很难再作补字,但很可能是责成“籍库”典麹福去完成。
  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即牒文中提到“天宝三载籍”。又据S.3907《唐天宝三载籍后敦煌郡敦煌县户籍残卷》所记卑德意户:
  □ □□ 载壹拾陆岁 小男 天宝三载籍后漏附空(26)
  此处亦提到天宝三年籍。按天宝三载干支为甲申,据前引唐令,非造籍之年而是造籍之翌年。但出土文书中,却见西州及沙州皆于天宝三载造籍。
  与上相反的是,本件牒文作于天宝五载四月,是年干支为丙戌,应是造籍之年,且牒文作于丙戌年之四月,按前引唐制,应是新户籍制定后的一月,但牒文内不见引五载新籍,而是查阅天宝三载之旧籍,可证此年并未按旧制造籍。根据出土文书,我们知道在玄宗先天、开元年间所造籍有如下几份,今作一简表如下:
  干支 籍 名
  癸丑 先天二年(713)沙州敦煌县平康乡籍(27)
  丙辰 开元四年(716)西州高昌安西乡安乐里籍(28)
  开元四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29)
  开元四年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30)
  壬戌 开元十年(722)西州高昌县籍(31)
  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32)
  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33)
  戊辰 开元十六年(728)西州都督府籍(34)
  辛未 开元十九年(731)西州柳中县籍(35)
  甲申 天宝三载(744)高昌县籍。(36)
  天宝三载敦煌县神沙乡籍(37)
  丁亥 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38)
  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39)
  甲午 天宝十三载(754)籍(40)
  大约在开元年间,仍按旧制,于季年造籍;而从已出天宝籍看,则造籍之年,皆非季年,而是旧制造籍之翌年。这或许是玄宗在天宝年间(或开元年间后期)所作的改革。(41)这需要作专题的研究。
  天宝五载非造籍之年,这份牒文不同于上件籍坊牒,是为造籍需要所作调查。从牒文所提供情况,特别是从判词中的“审括上”等推断,与平时经常性的检括户籍,调查田亩等制度有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根据法令规定户籍归户曹掌管。但在府(或州)、县均置有籍坊,大约在天宝初即改称“籍库”。只是名称略有变化,作为职掌而言,没有什么变化。籍坊内至少设有“典”。作为籍坊,首先是保管户籍。但是作为基层政权——县的籍坊,根据出土文书,知道县“籍坊”庶事繁忙,还要为制造新籍核对调查人口及土地。在平时要为检括户籍提供调查核对的结果。籍坊不仅保存户籍,而且据永昌元年牒的判词,得知籍坊还应保存“地籍”。据此推测,与制定户籍有关的公文书,如“手实”、“户等簿”、“貌定簿”等等,亦应保存在籍坊内。此外,如前所提到的因“析生新附者”需要“于旧户后,依次编附”的工作,也当由籍坊承担。总之,一旦户籍制定后,保管及主要的日常工作,即由“籍坊”承担。我们深信,今后吐鲁番文书的出土、整理和研究,定能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研究。
  (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5期)
  注释:
  ①《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会昌五年(845)十一月甲辰敕。《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
  ②《昭明文选》卷一一《赋》。
  ③《隋书》卷二八《百官志》。
  ④《唐六典》卷二六《太子左、右春坊》条,《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
  ⑤《唐六典》卷二二《甲坊署、弩坊署》条,《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
  ⑥同上。
  ⑦《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⑧《唐会要》卷八五《籍帐门》。
  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诸里正不觉脱漏》条,第233页。
  ⑩64TAM35:44(a)。
  (11)参阅孙晓林《唐西州高昌县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载武汉大学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2)《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13)《通典》卷三五《职官典·禄秩》条,以中男充门夫,满五旬可免杂徭。
  (14)《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15)64TAM35:60(a)王隆海户手实。
  (16)64TAM35:64(a)康才宝户手实。
  (17)65TAM341:28《武周大足元年西州柳中县籍》。
  (18)《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受”作“授”。
  (19)大谷4880,载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第421页。
  (20)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第467页。
  (2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第三章《唐代的造籍:户籍的外形与书式》。
  (22)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第51—53页及所附图版,中国科学院1954年版。
  (23)岑仲勉:《吐鲁番木柱刻文略释》,载《金石论丛》,第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24)周藤吉之:《唐中期户税研究——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载《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第439页。
  (25)《礼记·曲礼》:“入竟而问禁。”
  (26)《敦煌资料》第1辑,第29页。
  (27)同上,第12页、14页,二件残片。
  (28)64TAM27:36(a)、37(a)、38(a)、39(a)。
  (2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第243页。
  (30)上引池田温书,第173页。
  (31)同上,第250页。
  (32)同上,第179页。
  (33)同上,第187页。
  (34)同上,第251页。
  (35)72TAM228:15,16。
  (36)见前引籍库牒文内记“前件人天宝三载籍”。
  (37)前引池田温书,第19页。
  (38)同上,第191页。
  (39)同上,第192页。
  (40)同上,第262页,《唐至德二载交河郡户口损益帐》行1脚注,见有“天拾三载籍”句,知天宝十三载曾造过籍。
  (41)参见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二一;玉井是博:《敦煌户籍残卷考》(载万斯年辑译《唐代文献丛考》)。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