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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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吐鲁番出土唐代“乡帐”文书复原研究

作者:朱雷






  1987年8月,饶宗颐先生在香港中文大学主持国际敦煌吐鲁番学术会议,笔者得以奉陪末座,提交题为《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研究——吐鲁番出土唐代“乡帐”文书研究》的论文。会后,拟集结会议论文出专辑,笔者作了修改。由于“专辑”迄今未出,故于时隔12年后之今日,再作摘录刊布,以求教于大家。
  一
  首先对中国古代“计帐”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是日本的山本达郎教授。山本教授将敦煌藏经洞所出S.0613号文书,定名为《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瓜州效谷郡(?)计帐》,第一次提出了西魏“计帐”之制。嗣后,围绕S.0613号文书,日本学者滨口重国、池田温教授,以及中国学者唐耕耦先生等均进行了探讨。
  但是,真正掌握吐鲁番出土唐代西州高昌县“乡帐”文书,并第一个进行研究的是已故唐长孺师。唐师1983年在其《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一文中,依据这些“乡帐”残片进行研究,并指出这些残文书,就其格式而言,可分为“简式”与“繁式”二种,“简式”“可以推知与日本《阿波国计帐》一致……‘繁式’……应与日本《延喜大帐式》基本相符或类似。”①
  1977年冬,由于整理吐鲁番文书的需要,笔者与中山大学姜伯勤先生遵唐先生之嘱,赴北京大学善本室抄录《大日本古文书》中有关籍帐文书。当时已抄回《天平五年阿波国计帐》等文书,在拼合、分类、定名这批残文书时,结合唐代和日本文献,定名为“乡帐”。但在最后定稿发抄时,唐师认为还缺乏具体考定,该类文书暂定名作“户口帐”为宜。②笔者1987年赴港参加会议时,摘出在唐师指导下之部分整理、研究成果公布,其目的在于利用学者云集的国际学术会议召开之机,以求教于大家。该文力图复原唐代“乡帐”之原貌,并推断“计帐”是诸县依据“乡帐”,合为一县之“计帐”报州,州据之再上报尚书户部,户部据各州之“计帐”,合为全国之“计帐”。次则探讨这种制度的渊源,并指出它正是为了贯彻“量入制出”的财政收支指导思想而制定的。
  《旧唐书·食货志》云:
  量入而制出,节用而爱人,度财省费,盖用之必有度也……自古有国有家,兴亡盛衰,未尝不由此也。③
  《新唐书·食货志》云: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④
  这里所提出的“量入制出”这一财政收支指导思想,其渊源久矣。早在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记》之中,已有表述。该书地官司徒遗人条云其职掌: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⑤
  这里表明,“量入”即于岁末计赋税收入总数,扣除储备部分,方可“量入为出”、“制国用”。
  过去,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财政史、会计史的著作中,已指出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持庞大的官僚、军事机构,支付皇室众多的花费,开销必须的公共设施支出,应付突发事件(如战争、灾荒等)的支出,每年都要征发大量的赋役。但无休止的、过于集中的过量征敛,势必要破坏小农经济的简单再生产及农民的生存,并最后导致农民的反抗,危及王朝的统治。同时,在古代农业是整个财政收入的基础,由于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受自然条件支配的程度严重,年收的丰歉无法预测,因而必然影响到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因此,只有当年赋税收到手后,才能确定来年国家支出用度的限额。这就是“量入制出”的财政收支原则产生的主客观原因。⑥在这里,“制出”便成为目的,而“量入”则是手段。在中国古代,随着财政制度的逐渐完善,不同时期赋役及户籍人口管理制度的发展和特点,这种“量入”的手段也在起着变化。
  至迟成书于战国的《周礼》,记载地官司徒下遗人职掌云:
  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
  该条贾公彦疏云:
  谓当年所税多少,总送帐于上,在上商量,计一年足国用外,则随便留之。⑦
  贾为唐人,他所理解的《周礼》之制,是自下而上呈报税收数额,并于此处用了“帐”字。推想贾公彦就“量入”出发,采用了唐代“计帐”这一财政制度的专有名词。而据《周礼》、《礼记》所见,当时则称“簿书”或“簿籍”。或谓此二书成书年代有疑,且多有后世儒家溢美之辞,非是周代之制。但这种财政收支思想及制度,却非纯属面壁虚构。
  《管子·立政篇》中提出理财要“明法审数”,其中“审数”之中,即有“六畜人徒有数”一项。⑧又,《商君书·去疆篇》云:
  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商贾)之数,马牛刍藁之数。⑨
  这里表明“量入”不仅包括赋税数,也包括户口、各色职业人数及牲畜乃至蓄粮之数。《淮南子·人间训》篇中记载了战国时西门豹、解扁事迹,表明魏国已有按行政区划逐级呈报、统计赋税收入的制度。⑩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内史杂》、《仓律》以及《金布律》诸篇记载了秦的“计偕”之制,“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复以御史对上计工作进行监察。(11)汉承秦制,郡有“上计吏”,主一郡之“上计簿”。汉朝极为重视“上计”工作,并置有《上计律》。(12)诚然,汉之“上计”内容包括广泛,但最主要的内容,无疑还是人户增减、赋税收入两项。1988年刊布的尹湾出土东汉之“计簿”原件图版与初期研究成果,(13)使我们得以窥见东汉“计簿”之真面貌。这种制度直到晋时尚相沿袭。
  东魏末年,殿中侍御史宋世良至河北括户,“大获浮惰”,孝庄帝云:
  知卿所括得丁倍于本帐,若官人皆如此用心,便是更出一天下也。(14)
  这里表明河北地区人丁逃亡严重,而旧有统计人丁严重失实,宋世良括获甚多,超过旧有统计。孝庄帝所言“倍于本帐”,应指旧有统计之“帐”,从而表明秦汉以来的“计簿”,至迟在东魏末已称作“帐”了。
  而“计帐”之名,始见于西魏之世。以“博览群书、尤善算术”著称的苏绰,于西魏大统二年(536):
  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15)
  《资治通鉴》置此事于梁大同元年(535)三月壬申后、五月前。该条胡注云:
  计帐者,具来岁课役之大数,以报度支;户籍者,户口之籍。(16)
  大统三年(537),“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所谓“六条诏书”,事载本传,为教官吏、恤民生、用贤良、发展生产的官箴,故宇文泰十分重视,并下令规定:
  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17)
  由此可见,“计帐”之制不同于“户籍”,为苏绰之创制。故宇文泰规定州、郡、县三级长官皆须通晓“计帐”这一不同于以往制度的新制,否则不能为官。这里也表明了北周之“计帐”新制,州、郡、县三级皆有。
  经过对S.0613号文书的研究,山本教授指出这是西魏大统十三年(547)瓜州效谷郡(?)计帐。但也有学者认为是“计帐户籍”或“户籍”。前引《苏绰传》中,已见当时之“计帐”与“户籍”非是一事,而“户籍”中,除人口及土地记载外,尚记租调之数。唐西、沙两州户籍中,各户亦记有“租”、“调”两项。故“计帐户籍”说不能成立。
  隋代亦有“计帐”之制。《隋书·裴蕴传》记:
  迁民部侍郎。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及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流配。又许民相告,若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谓百官曰,前代无好人,致此罔冒,今进民户口,皆从实者。(18)
  由于诸书记载之差异,而对隋代貌阅增丁之举,有开皇五年(585)及大业五年(609)两说。(19)此处不欲探究,但仅据上记可知:
  一、隋代诸郡有“计帐”,如同前云西魏之“计帐”,州、郡、县有计帐。然隋地方行政为郡、县两级,故无州“计帐”。
  二、诸郡“计帐”合为一国之“计帐”,故隋帝“临朝览状”,得以一目了然。
  三、“计帐”之核心为“丁”、“口”、“户”数的统计,这一点与前云东魏末宋世良括户得丁成果反映在“帐”上一致。
  四、自北魏迄于隋,皆行“均田制”,俱以“丁身为本”,故尤重“进丁”,前引宋世良及裴蕴传反映出,由于他们括得“丁”多,所以各自的皇帝皆大为称赞。
  作为这一时期的“计帐”作用,我们所见,还仅只是关于“丁”、“口”,甚或包括“户”之总数统计。诚然,封建国家“人”及“户”数的增加,尤其是“丁”的增加,最终有利于赋役收入的增加。汉之“上计”,亦有人、户的统计,在这一点上,苏绰所创“计帐”新制与汉之“上计”相比较,在统计方式、甚或作用上复又有何新发展?
  前引《资治通鉴》胡注所云苏绰“计帐”,“具来岁课役之大数,以报度支”,但在迄今所见隋及隋以前文献中,并未见到能证实胡注说法的资料。S.0613号文书所见西魏大统十三年之制,笔者认为是户籍,其中包括了一户应交赋税的人(包括良、贱、男、女),按制应授田的“牛”,其应交纳的租及调的数量与品种。但西魏之户籍亦非一年一造,且应交纳租调对象即或在一年中,亦可能发生老、病、死的情况,这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预计租调收入的准确性。总之,胡注也可能是拿他所理解的唐代之制,去解释苏绰的“计帐”新制,从而也表明胡三省认为苏绰之“计帐”之法,与唐之“计帐”有渊源关系。
  唐代有关“计帐”之制的文献资料,较隋代为多。据《大唐六典》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20)
  《旧唐书》卷五一《食货志》并同,且云: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而根据《唐会要》记载,在武德六年(623)三月,即已规定每年一造“计帐”,其制作程序:以乡为基层制作单位,据当乡诸里之“手实”,造一乡之“乡帐”,再总成于当县,诸县再总成于当州。上呈至户部,最后经户部总成,应即全国的“计帐”。但《旧唐书·食货志》又云“又有计帐”,似是与由乡—县—州—户部逐级所造之“帐”有别,殊觉费解。推究其由,可能由于《旧唐书》修于后晋之时,因唐安史乱后,典籍散失,五代纷乱之世,修书匆匆,故有疏漏和讹误,前引《通鉴》胡注可能沿用《旧唐书》,故亦有误。
  但就是初唐之世,有关“计帐”的理解,亦有可疑之处。《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前104)三月:
  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该条颜师古注云:
  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21)
  又,同书同卷载武帝太初元年(前105):
  受计于甘泉。
  该条颜师古注云:
  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诸州计帐。
  又见《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四年(38):
  越*(上崔下乃)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
  该条章怀太子注云:
  计谓人庶名籍,若今之计帐。(22)
  由此可见,颜师古把唐之“计帐”与汉之“上计”的“计簿”等同。如同前引《唐六典》、《唐会要》等唐代典籍直述唐代“计帐”之制,尚有不够贴切之嫌。而李贤之注,将唐之“计帐”类同于后汉之“人庶名籍”更令人殊觉怪异。只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见到了据考为唐“乡帐”的残卷多份后,并结合《通典》等典籍有关记载,加上利用日本古代律令及古文书,方能考定并初步探索“乡帐”之原貌,并进一步推断“计帐”之作用。
  二
  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考古队多年来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及哈拉和卓古墓葬区卓有成效的发掘工作,发现了有关“乡帐”制作的残文书多件。经过拼合、释文、断代及初步考察,可以判定为“乡帐”。就制作过程而言,可分为两类:一是第一阶段的分类单项统计的草稿,二是一乡诸里正据“计帐式”,制作当乡“乡帐”的草稿。由于唐“计帐”式已不见传世文献记载,只能根据这批“乡帐”残件,并参考深受中国令式影响而制作的日本《天平五年阿波国计帐》及《延喜主计式》,试图恢复唐之“乡帐”帐式,并进一步推断据“乡帐”所作“计帐”帐式的大体原貌。(23)
  已故唐长孺师早在1983年即已判定这批残文书可以分为“简式”与“复式”,并指出前者类同日本阿波国计帐,后者类同延喜主计式。这就为我们的研究指明了途径。
  唐师指出,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据文书内容、形式、字迹及其他特点,经过初步整理及缀合,定为17件。”其中属于“简式”的7件,并又都集中在阿斯塔那103号墓。据《吐鲁番出土文书》(二)该墓文书之说明,“本墓为夫妇合葬,无墓志及随葬衣物疏。所出文书多拆自纸鞋,兼有麹氏高昌及唐代,其中有纪年者为唐贞观十八年(644)”。所可喜者,即该书编号为“二”的68TAM103:20/4文书残片,有“贞观十六年三月”的纪年和三名里正共作之题款,是一“乡帐”残件。
  该墓出土文书残件中,已作录文、定名者共24件,又5片过残,不可辨识及归类。除一纸a、b两面皆为麹氏高昌文书外,余皆唐代之物,且系官文书,内容为人户、土地调查及“乡帐”残片,故推知当系官府旧档。
  高昌旧俗以纸制作死者葬具。当时该地虽早有造纸之技能,但价必不廉,故所见皆利用废弃之公私文牍制作。今尚保存的唐《故纸判》即是对“州申远年故纸请卖充公廨支用”一事所作判词。判云:
  案牍之理,义在随时。曹局之资,固宜适用。即有年代侵远,事迹沦没……令式既标年岁,州县自有准绳。何事强申,方来取决。请以状下,任依彝途。(24)
  这里表明,各类公文牍皆依“令式”,各级行政机构各有保存年限,诸如手实、户籍等,逾制即可自行处理。这类两面书写过的文牍,当然最适合制作葬具。从而也表明本墓所出制作葬具的旧文牍,既是同一时期处理的,也应是同一时代制作的。因此,这批“乡帐”残件,也即是贞观十八年三月高昌县下诸乡里正制作之物。但“乡帐”即由各乡之诸里正分别制定,因此从书法而言,这批“乡帐”残件亦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依据这批虽非一乡,但确是同一时间的“乡帐”残件,大体能复原“简式”的“乡帐”的主要形制。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精装本第二册所收阿斯塔那103号墓出土文书中,这类文书残件共有6件,今择其中五件作表对照,三栏有关部分相互补充残缺部分,力图复原“乡帐式”,今作表如下:
  以上图表中之“二”或“三”等,表示本件为该墓文书编号,括号中数字,为该册之页码。
  由上表的对照,应说基本上反映了贞观十八年的“乡帐式”。现大略总结其“乡帐式”如下:
  1.××乡
  2.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户若干
  3. 户若干旧
  4. 户若干新
  5.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口若干
  6. 若干口旧
  7. 若干口新(云新附)
  8.若干杂任卫士及职资侍丁老小三疾等
  9.若干白丁见输
  10.若干老寡丁妻黄小女
  11.若干贱
  若干新
  12. 若干奴
  若干旧
  若干新
  13. 若干婢
  若干旧
  14.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15. ××年号某月 日里正某某牒
  里正某々牒
  里正某々牒
  由于前引“二”号文书后残,不知该乡有若干里,但一乡里正共造该乡之“乡帐”,所有里正皆应为“连署之人”。
  从上所作之表中,可看出户及良贱总口的统计,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为封建国家提供统计全国户及人口的最基层数据。同时重要的还在于统计“见输白丁”及“不输”的各色人口诸如杂任、卫士、职资、侍丁、“三疾”、老、小等等。(25)这里同样证明唐之赋役以“丁身为本”及尤重“现输”之特色。还必须重视的是:只记户数(包括现管户数中的“旧管”与“新”入之数字),不记户等,不见土地的记载。
  至于在统计中,采用的会计方式、采用形式如下:
  当年总户(或口)数
  若干旧管
  若干新附
  这种形式,是财政会计专家所云的“三柱式”方法。结合这时期“乡帐”分类统计的内容,与下面将要探讨的一批贞观末年及其以后之“繁式”相比较,故称作为“简式”。
  从形式、内容与会计之结算方式而言,前已探讨了唐师指出的“简式”乡帐。但就在吐鲁番哈拉和卓一号墓出土的某乡乡帐4件残片中,我们看到了既与前“简式”乡帐有差异,而又不同于后将探讨的“繁式”乡帐的帐式。
  据整理者介绍,“本墓经盗扰,无衣物疏,亦无墓志。所出文书兼有麹氏高昌及唐代。其有纪年者,最早为高昌延寿十六年(639),最晚为唐贞观十四年(640)。”当然,不可据此而断言,该墓不可能有晚于贞观十四年之文书。在所出之“乡帐”残件中,诸色分类统计之首行,皆标明“合当乡”,其下再注明诸色分类统计之总数,例如:
  6 合当乡良贱总四百廿七
  11 □当乡白丁卫士三百卌五人(26)这与“简式”乡帐用语同。而与“繁式”乡帐中例用之“去年计帐已来”不同,从而表明本件之若干基本形态不同于上考之“简式”乡帐。
  但仅就现存之记载,我们看到了两个变化。
  首先,在件(一)之行16至行23中,在记载“杂任”一色中,记有“医学生”、“州学生”、“县学生”、“□士”、“白直”、“执衣”等各若干人,不同于仅记总人数若干的“简式”记载,而同于下面将要探讨的“繁式”记载方式。
  其次,在件(三)中之行7至行12中,记载云:
  7合当乡□□□马牛车(27)
  其下四行,分记“犍牛”、“牸牛”、“□马”、“□驴”、“羊”各若干。而这种统计一乡之牲畜及车数,不仅不见于文献,而且也不见于所有其他“简式”或“繁式”乡帐残件之中。此点,颇类同于本文第一部分中所引《管子》之言。但唐代文书及文献中,有关“乡帐”、“计帐”记载,仅此一例。
  因此,推断在现存唐贞观十八年(644)乡帐后,到下面将要探讨的永徽二年(651)的乡帐之间,有一“过渡式”。这个“过渡”期应在贞观十八年到贞观二十三年(649)间。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后,“乡帐”就进入了唐师指出的“繁式”阶段。
  根据唐师所指示的“繁式”乡帐,又再次考定,可确认者为:
  1.唐永徽元年后某乡乡帐(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118—125页)
  2.唐永徽二年后某乡乡帐(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59—62页)(28)
  3.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和平里帐(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180—185页)(29)
  4.唐乾封二年(647)西州某乡乡帐(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172—174页)
  以上4件,皆是诸乡里正造“乡帐”时所作草稿,依高昌旧俗皆用过时无用之“故纸”制作葬具,任意拼接裁剪诸如纸鞋之类,故难窥其原貌。四件中,唯第一件不仅时代最早,且保存最多,故在下作表时,置于第一栏。现作对照表如下,以见“繁式”乡帐之统计诸色内容等与前“简式”之差异。
  由于“繁式乡帐”残缺尤甚,已不如前引“简式乡帐”尚可约略窥其原貌,不能如同“简式乡帐”作出原貌之复原。故这里只能指出其制作程式差异之处在于:
  1.关于“中男”统计一项,“简式乡帐”只作总数统计一项。而“繁式乡帐”在中男总数统计后,又分两项即“年十八已上”和“年十六已上”口各若干。
  2.关于“老男”统计一项,“简式乡帐”仅作总数统计一项。而“繁式乡帐”在老男总数统计后,又分为“年六十已上”、“年八十已上”(但该乡若尚有年七十至七十九之老男,必还有“年七十已上”一项的分类),分类统计“口各若干”。
  3.“繁式乡帐”中,已明确见到“从输入不输”及“从不输入输”的明确分类统计。
  4.关于“杂任”、“职资”,“繁式乡帐”中已有明确按各种名色区别的统计。
  5.“简式乡帐”中记载程式称“××人”,而“繁式乡帐”中则作“口××”。但所见“乾封二年乡帐”又改作“××人”。
  以上,除第5条为程式之变化外,其余第1至第4条的不同,应是实质性变化。可参考拙文《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中关于“五九”的考定。这些特点,都在于针对作伪籍帐,以逃避赋役,而使统计更加周密,用以保证赋税收入。
  三
  “计帐”制作的目的,是为“量入”。但如何据“计帐”来进行“量入”?我们在《通典》食货典六中,见到了据考为天宝十四载(755)的“计帐”,方始得知这个“量入”过程,即依据“计帐”计算出应征收户税、地税及租庸调数字的方式。
  (一)按户征收的户税
  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
  该条脚注小字云:
  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自七载至十四载六七年间,与此大数,或多少加减不同,所以言约,他皆类此。(30)
  这里所记天宝中计帐户数,已略去10万以下数字。据同书卷七历代盛衰户口门云:
  (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
  两处户数最为接近,包括10万位以上数字皆同,自10万位以下,一略去不载,一全数载明。此处可证前者所云“天宝中计帐”,实为天宝十四载“计帐”。
  前处记云天宝十四载“户约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根据小字脚注的说法,即按各户所应交纳“户税”乘以总户数,即可得出。又按,依唐制将人户分为“三等九级”(即“上户”一、二、三等;“中户”四、五、六等;“下户”七、八、九等)。“户等”的划分,直接涉及到兵役征点、“差科”拣充等,同时还要按“户等”交纳“户税”。但限于史料的缺乏,虽有多家研究,迄无定论。但杜佑所记,天宝十四载“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应是定额无疑,所惜其余户等不见记载。
  根据文献及出土文书,有“户等簿”,三年一定户等。但在目前所见西州“乡帐”中,不见有户等记载。据唐制所制定的日本《延喜主计式》所见,户的统计,有课与不课,亦无户等的分别记载。今据前引《通典》卷六,知在据“计帐”作户税收入预算时,并不按户等来分别计算应缴户税,而是估计到“上户”、“中户”少,而“下户”中的八、九等户为多(这一点不仅为文献所证实,就以唐代西、沙州的户籍、差科簿等所见,亦是如此。作为封建国家必然了解此种“高等少、下等多”,也即“户等高”而富有或较富有的少,而“户等低”而贫穷者多的现实)。因此,在根据“计帐”作出来年“户税”收入的预算时,即不再按各类户等依据制度各应缴纳之户税总计而成,也不按八或九等户的“户税”数为计算标准,而是采取“通以二百五十文为率”。“率”字,据颜师古注《汉书》云:“率,计也。”(31)也即概以此数为标准。
  今按天宝十四载计帐户数统计,以每户交纳250文户税为统一标准,度支遂得出下年户税总入“二百余万贯”。杜佑所记户数,在“赋税”门下中,记作“户约八百九十余万”,但他在下卷“历代盛衰户口”门中,完整保留了“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这个数字。据此户数,以每户250文计,户税总计应是“二百二十二万八千六百七十七点二贯”。则当是杜佑作《通典》至此时,将户数略去十万以下数字、户税收入略去百万以下数字之故。
  但杜佑《通典》卷七记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后,脚注云:
  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
  今将脚注之应不课、应课户数字相加,为“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一万户”。此数较管户总数多出72户。此处差误的产生,推测原因有三:当时作计帐时,统计出现误差;杜佑作书时,抄录有误;由于后世抄录、辗转翻刻,失于校对。三种原因,笔者倾向于第三种。但误差不过72户,并不影响今天的研究。
  此处关键在总管户数脚注中,注明了“应不课户”及“应课户”之户数,在“管口”总数脚注下,杜佑也分别注明“不课口”及“课口”数各为若干。按唐制,户及丁口,皆有“课”与“不课”之别,不少中、日学者皆有研究。“课”与“不课”,既有稳定的,更有不少“不稳定”的。为何在前计算户税收入时,只按总管户数计,而不剔去当年“不课户”数,个中原由,我们只能在肯定这里记载无误的前提下,判断当时不以户等高下分别征收不同之户税,而一概按“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再加28文为“率”,以得出一项“户税”的预算收入。
  (二)以每户地70亩为率按户征收的地税
  《通典》卷六曰:
  其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
  该条杜佑注云:
  两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今亦准此约计数。
  今按唐制,据《唐六典》、《通典》所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24)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32)
  这里规定了王公以下,皆须据“所种田”,按亩缴纳二升地税。
  如同户等之中,上户少而下户多,同样在“所种田”者中,少数上户占有更多的土地,下贫之户田地不足,在出土唐西、沙二州手实、户籍及有关土地文书中,皆可见到绝大多数人户“受田”不足这一现实。因此,度支在计算地税总入时,亦如同“户税”之“通以二百五十为率”之作法,每户以“七十亩”为“率”计,乘以总管户数,得出的地税收入“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
  今以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三百九”计,每户70亩,共计田“六亿二千四百万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亩”。以每亩2升计,合得“地税一千二百四十八万五百九十二点六石”。此数与杜佑所记地税数相去甚近,只是因为杜佑省去了10万以下数字,故二者之间存在些许差异。
  这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前面计算户税时,不分课户不课户,这里计算地税时,只言“王公以下”皆须交纳。但天宝十四载总管户数内800余万户除农民外,是否还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僚?这里便涉及到唐代户籍管理对象以及官员甚至寺、观赋役复除问题。
  从目前唐西、沙两州的残户籍及手实、乡帐等文书中,所见之管理对象,寺、观之户,绝对不在其范围内,其余如一般官吏,甚至流外直至里正之类,皆尚未见。直到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中,才见到有折冲府的别将两名,折冲一名。(33)其他文职、流外乃至里正之类,仍皆不见。不过在繁式乡帐中,却见到折冲府官员及勋官、“杂任”的具体分类统计,但这种统计却不见于户籍。户籍据手实而作,计帐亦据手实而作,除了文献记载的缺乏及文书的原因外,我们不能不慎重考虑唐代户籍管理的对象以及计帐统计的总户数的某些特殊性。但这些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不仅仅在于它是今后应注意研究的问题,更在于说明计帐在为“量入”提供统计户数时,并未将免除赋役的那部分特权阶级或阶层的户数纳入统计范围之内,所谓的总管户数,是必须承担户、地税的人户。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据《通典》卷七所记,户有“应课户”、“不课户”的区别,但在进行户、地税征收的统计时,却一律不分课与不课,按“率”来总计应收数额的原因。
  (三)按丁征收的庸调及租
  根据《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门记唐天宝十四载:
  管口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
  其下脚注:
  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
  这里课口数的记载,与《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门中所记天宝十四载的“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之数最为接近,此可再证此处是天宝十四载之“计帐”。但今以“不课口”、“课口”相加,合得“五千二百九十万九千三百九”人,与管口总数不符。相较而言,后者总口数少一万口。这里的误差,远较前考户数为大,其误差缘由大约不外前考之三种可能。
  但《通典》卷六赋税门所记,据天宝十四载计帐:
  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成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大凡都计租税庸调,每岁钱粟绢绵布约得五千二百三十余万端匹屯贯石,诸色资课及句剥所获不在其中。
  这里的“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应即上引“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之约数,自10万位数以前皆同。由于交纳对象所处地区之不同,决定了生产品种的不同及征纳方式的差异。全国被分为两大地区,即“出丝绵郡县”和“出布郡县”,两大区域的征收方式各有不同。接下来,拟对两大区域的征纳方式分别进行考察。
  1.出丝绵郡县的“调”及“租”的征收
  据上引资料,该类地区课口“计三百七十余万丁”。以“租”而言,按制每丁两石,则租粟合得“七百四十余万石”。所惜因杜佑在作书时,对于课丁及租粟合得数十万位以下皆举“约数”,故无法进一步考出“课丁”及“租粟”之实际数字。
  又,“庸”与“调”本系两种征收对象。据《唐六典》记: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34)
  这时讲到正役在无须征发时,交“庸”代役。输“庸”代役,始于隋代,而唐代交纳实物代“役”已成定制,且交纳“庸”,“每日三尺”。以“凡丁岁役二旬”,则应纳“庸”6丈,若为纳麻布,应“加五分之一”。故《通典》卷六中所云“庸调输绢”,实单指“调”而言,且此处通篇不见“庸”的征收。因此,此处所言“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实是按“每丁两匹”的“调”的征收。
  至于何以合称“庸调”,李锦绣女士在研究中,曾指出“开元时国家征收的庸调合并为一个税目,庸调共收”,同时还指出“庸物多系留当州支用,而调则依常制由国家统一支配”。(35)但修定于开元年间之《唐六典》,仍将租及纳庸代役分为不同类型,且《通典》引度支据天宝十四载计帐所作之统计,仍将“庸”、“调”合一作“庸调”,在计算中,仍按一丁之“调”数计,且此“庸调”收入在作财政支出时仍由中央划拨,其间并无“庸物多留当州支用”的现象。因此关于“庸调”是否“合成一税”,尚应开展讨论,但这已与本文无多大关系,故在此存而不论。
  今按“三百七十余万丁”,每丁两匹计,输绢约740余万匹,以每丁绵3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成一屯”计,输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经验算,除去因省略而无法验算者,绢、绵数皆吻合。
  2.约出布郡县“调”、“租”征收
  据上引《通典》卷六载,“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万余端”。根据该条脚注云,“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根据《通典》卷六杜佑注云:
  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匹,布五丈为端。
  由是观之,则一丁“庸调”纳布竟达11.5丈之多。与前引《唐六典》所云一丁调“布二丈二尺”之数,相距甚远。设若采取前引李锦绣女士之说,开元时“庸”、“调”已合一征收,则经验算,与《通典》所记“庸调”布数亦不合。又据《唐六典》所记,输麻布者,尚应加征“麻三斤”,如同上引输丝织品者,尚应加征“绵三两”。而此处纳布之乡,仅见输布之数字而不见有“麻”,不同于纳丝织品之地。故此处度支据计帐所作收入统计,令人费解。
  作为应输布郡县之课丁,为450余万丁。其“租”的缴纳,按“折纳布”与交“粟”两种方式,分两地区,各据该地区课口交纳。其分地区征收方式如下:
  (a)江北郡县
  据上引《通典》所记,“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按唐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36)这是以“均田制”下每丁授田100亩为前提的。但这个授田额及交租额,是政府假定的结果,事实上不可能在全国有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笔者在《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一文中,已指出这一点,另据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有“受田八十亩”、交租“八斗”的记载。(37)
  但在天宝十四载计帐中,据课丁数计算“租”的收入时,并不考虑现实中的由于“受田”不足,从而导致交“租”的差别这一现实,度支仍按“课户每丁租粟二石”计。此处江北诸郡县,课丁260余万,以每丁二石计,总合正为“五百二十余万石”之数。
  (b)江南郡县
  据上引,“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这里指出不同于江北郡县的是,江南郡县的“租”,不再按课丁租二石征收,而是“折纳”交布。杜佑指出其交纳方式为:“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这种交纳方式,有类前引户税征收统计,即列出八、九等户之户税后,再按通以为“率”的数字计算。
  这里“折租纳布”的“率”是布三端,但又因前面“户等”问题,且有八、九等折租纳布的具体标准,而不同于江北地区按丁收粟,就涉及到这时的“江南郡县”是否实行了“均田制”的问题。关于江南地区是否实行“均田制”,限于史料的缺乏,加之又无出土资料可证,目前尚有疑问。但无疑每丁之租“布三端”,价高于“租粟二石”之数,从而导致江北及江南郡县课口之租额出现差别,后者负担重于前者。
  以上部分的探讨,旨在表明“计帐”制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尚书户部度支郎中据之以作出主要的财政收入预算。由于《通典》对天宝十四载收入预算之记载为节抄,亦或出于其他缘故,并有误差,前已逐项指出误差所在。但作为总数的统计,《通典》云:
  大凡都计租税庸调,每岁钱粟绢绵布约得五千二百三十余万端匹屯贯石。
  这里各类收入之总数,但据先前所记将逐项收入相加,其租税庸调,一岁钱粟绢绵布总约得5545余万端匹屯贯石,两数相差210余万之数。该书校点者已在校勘记中指出,据《册府元龟》卷四八七,“三”原讹“二”、“上文各类税收数字之和为五千二百三十余万”。与笔者覆核,亦有100万之差。由于本文目的在于探讨如何据“计帐”作收入预算,故不再追究其误差之缘故。
  杜佑又指出:“诸色资课及句剥所获不在其中。”紧接上引文,杜佑注云:
  据天宝中度支每岁所入端屯匹贯石都五千七百余万,计税钱地税庸调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余万端匹屯,其资课及句剥等当合得四百七十余万。
  该书点校者在校勘记中,已指出“计税地税庸调折租”数,应正作“五千二百三十余万”,这表明杜佑所记数字亦有讹误,也可证明前所考诸数字之讹误实为不虚。由于杜佑作注文时,只云“天宝中”,且此处所记“岁入”数,未知为度支据当年“计帐”所作财政预算收入,亦或是次年财政收入的结算?故无法再深入探讨。
  以上论证,表明了度支如何据“计帐”而作出“量入”的过程与方式。作为度支的职掌,即是“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38)具体到上述事例,也即是对天宝十四载年底所能收到的全部作出预算收入,再作出下一财政年度支出的预算。现据“计帐”,已知“租赋少多”,既已“量入”,亦就可“制出”,分别按品种、数量,配给各个军政机构。
  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
  根据杜佑的注,其“制出”分为:“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长安、洛阳)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长安)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
  布绢绵则二千七百余万端屯匹。
  杜佑注则指出其“制出”分为:“千三百万入西京,一百万入东京”;“千三百万诸道兵赐及和籴,并远小州使充官料邮驿等费。”
  钱则二百余万贯
  杜佑注这笔钱的“制出”为:“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六十余万添充诸军州和籴军粮。”
  上云“制出”,也即财政支出预算的结果。这里表明开支的大部分主要是用于支付军政机构的行政费用和官员的俸禄。而两京官库所人数,不能说完全没有用于贮备,但作为官吏的随时赏赐、节日活动的支出,无疑占据了相当大的数量。而作为公共设施,除了供军政需要的“邮驿”设施与“驿马”外,它如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则不见有专项经费的开支。
  据唐制,天宝十四载据“计帐”所作财政收入预算,必在当年六月以前。但到十一月,安史乱起,两京沦陷,玄宗入蜀。战乱时间,此制度亦必将遭到破坏,虽已作预算,当已无法在天宝十五载执行。
  作为“量入制出”的财政收支思想,抽象地说,无疑是一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明智见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君臣尚能比较认真执行这一指导思想,在官吏还能比较认真执行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所制定的制度时,无疑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一定良好的作用。所谓“开元盛世”的出现,不能不说与较好执行“量入制出”有一定关系。但正是统治阶级的贪婪本性,决定了它势必经常破坏“量入制出”这一财政收支思想。故杜佑在《通典》中说:
  自开元中及于天宝,开拓边境,多立功勋,每岁军用日增……大凡一千二百六十万,而锡赉之费此不与焉。其时钱谷之司,唯务割剥,迥残賸利,名目万端,府藏虽丰,闾阎困矣。
  这里已表明了统治阶级的奢欲正是破坏“量入制出”的根本原因所在。
  综上所考,我们可以看出唐代之“计帐”,是为国家提供制定下一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基础,而度支据此,主要是制定户税、地税、调、租这四项国家税收的主要项目的收入预算总数,然后再据此作出国家主要的预算支出项目各若干。另外,尽管文献记载西魏大统年间,苏绰已制定“计帐”之制,而且还有敦煌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帐》,但由于西魏“计帐”之制的内容至今未知其详,故在此亦无法论定其制与唐之“计帐”有何关系。不过唐出土西州之残乡帐的内容,以及《通典》所记天宝十四载据“计帐”所作之户、地税及调、租计算方式,都充分体现了以“丁身为本”这一特色。所以作为同样实行“均田制”的西魏,其“计帐”想必亦会具有以“丁身为本”这一特色。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行“两税制”,杨炎改制的重点之一,是改“租庸调制”的“丁身为本”为“以资产为宗”,同时行“量出制入”之制。当然,这种在中国封建社会实施的基于小农生产的“量出制入”,与近代以来西方的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量出制入”,存在质的不同。而“两税制”下的“量出制入”,从理论上讲,是以大历十四年的税额为准,而此税额即作为国家所能支出之数。相对稳定的“出”,也即成为“两税制”下的“制入”数额。因此,人、户统计虽然还继续存在,但作为“量入制出”的度支功能亦当随之废止。“乡帐”、“计帐”或因人、户统计的需要而继续存在,但那种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制度所需的详尽统计项目,当已不复存在。
  (载《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①参见唐长孺《唐西州诸乡乡口帐试释》,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②同时,因当时文书整理组内意见不一,故暂采取“户口帐”之名,留俟以后讨论。但笔者本人在撰文时,仍用“计帐”之说。见《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载武汉大学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1983年12月)。
  ③《旧唐书》卷四八,第2085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④《新唐书》卷五一,第1341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⑤《礼记正义》卷一二《王制篇》冢宰制国用条,《十三经注疏》本,第133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⑥孙翊刚、李渭清编《中国财政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郭道扬编著《中国会计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
  ⑦《周礼注疏》卷一三地官司徒下,《十三经注疏》本。
  ⑧《管子》立政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⑨《商君书·尸子》卷一去疆篇第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⑩参见刘安等编著、高诱注《淮南子》卷一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11)参见《史记》卷九八《张丞相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汉书》卷四二《张仓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
  (12)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一·上计律条》,中华书局1963年版。引用时,用《汉书》校过。
  (13)连云港市博物馆编《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文物》1996年第8期;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
  (14)《北齐书》卷四六《宋世良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
  (15)《周书》卷二三《苏绰传》,第382页,中华书局1971年版。
  (16)《资治通鉴》卷一五七梁武帝大同元年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
  (17)《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梁武帝大同元年条。
  (18)《隋书》卷六七,第1575页,中华书局1973年版;《北史》卷七四《苏绰传》同,中华书局1974年版。
  (19)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章之一“隋代籍帐的完备”,中华书局1984年版。
  (20)《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日本广池学园本第65页;《唐会要》卷八五《籍帐门》引武德元年三月令。
  (21)《汉书》卷六。
  (22)《后汉书》卷一(下),中华书局1982年版。
  (23)参考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24)参见《文苑英华》卷五一一《故纸判》,中华书局1966年版;《全唐文》卷九八一阙名,中华书局1982年版。
  (25)关于不输之条件,唐长孺著《唐西州诸乡乡口帐试释》及朱雷著《唐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中,皆有分别之考察,此处不再引证。
  (26)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2册,图文本第7页,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
  (27)前三字,依帐式例补。
  (28)按本件在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收入“哈拉和卓三九号墓文书”中,分为“六”、“七”两份登录。“七”因作为鞋面,经墨涂染,字迹均漫漶不清,不易辨识,可能与上件(指“六”)为同一户口帐。然“六”、“七”两份均拆自同一纸鞋之鞋帮及鞋底,又细观字迹,故今改之,断为同一件。
  (29)按本件在图文本《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收入“阿斯塔那五号墓文书”中,分为“九”、“一〇”、“一一”三份,今观三份书法及书写格式皆同,应是同一件文书,今故改之。
  (30)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第110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31)《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一》(下)高帝十一年二月诏;王先谦:《汉书补注》(上册)该条补注,参见中华书局1983年版。
  (32)《大唐六典》卷三仓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卷一二《食货典》十二轻重门义仓条。
  (33)《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载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34)《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68页。
  (35)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2分册第2编,《唐前期的财政收入》第一章《赋税收入》,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6)《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37)《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期,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8)《唐六典》、《唐会要》皆云“计其所出”,但这里的“出”,绝不可理解为“量入为出”之“出”。前者之“出”,应指“量入”为“入”,即指全部赋税之所得。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