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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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职资”考

作者:朱雷



  《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条记云,在追捕逃亡罪人时,除授命现任文武官员“追捕罪人”外,尚有一种“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该条议曰:
  即非将吏,谓非见任文武官,即停家职资及勋官之类,临时州县差遣,领人追捕者。
  上引文中,“停家职资”句下,引宋人释云:
  停家职资谓前职前官。①
  由此可见,那些曾任文武官员,而今卸任在家者,称之为“停家职资”,而且有别于“勋官”。笔者寡闻陋识,还不知除唐律以外,尚有哪些文献资料,对“停家职资”有过解释。
  但在敦煌及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唐代沙、西二州的籍帐类文书中,我们见到不少有关“职资”、“职资妻”、“职资妾”的记载,也就能提出更多的问题,以及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依据。首先,“停家职资”在籍帐类文书中,作为一种特别身份登录时,是否可简称作“职资”?而那些目前“见任文武官”如在籍帐类文书中登录时,是否也称作“职资”?其次,在籍帐类文书中,作为表示某种特定身份“职资”的注记,除了在州县追捕逃犯时,便于临时据户籍检点“停家职资”,“领人追捕”外,是否还有其他缘故?
  目前所见到“手实”中明确记载有关“职资”身份的是《武周载初元年(689)西州高昌县手实》,其中一户残“手实”记之:
  父婆子年伍拾玖岁 职资②
  这里“婆子”是名,未记其姓。名上注“父”,从而表明婆子不是户主,由其子身充户主。又,此处身份只注记为“职资”,而未记何色职官。但今所见唐代沙、西二州“手实”、户籍中的编户齐民,皆为白丁、卫士、三卫,而职官中,仅见有中、下级武官,文官不见一人,就连流外,乃至佐史、里正之类,亦不见有一人,故婆子大约是一中、下级武官。
  又,婆子已年届五十九,可能已由军中简出,成为唐律中的“停家职资”,但在作“手实”时,可简称为“职资”。设若因军中“要籍驱使”,婆子尚在军中任职,则唐律中的“见任文武官”亦可称作“职资”。
  在唐代西州籍中,今所见可能为唐高宗时的一份残户籍中,有如下记载:
  卫士队正
  上士职资妻③
  由上残存记载,可知此户籍中的阙名男性身充府兵,并是折冲府下级军官。但登录形式,则户籍不同于“手实”,前者中,男性身份注记为“卫士队正”,而其妻身份注记则为“卫士职资妻”。而前引武周载初“手实”中,虽不知婆子之妻的记载,但婆子身份已注记为“职资”,而不言身居何色武官。同时,这里也表明了“卫士”不属“职资”范围。这一点也为所有沙州、西州籍所证实。
  在有名的《唐神龙三年(707)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所见记载形式如下:
  户主何莫潘年八十 职资
  (其妻身份注记写作“老男妻”)
  户主曹玄格年卌九 职资队正
  (其妻身份注记写作“丁妻”)④
  从何、曹二人身份注记形式所见,则同于前引“手实”,而不同于前引户籍。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见“点籍样”中,有关“勋官”的记载,是不同于武官的记载,即后者注记称“勋官”。由此可见,正同于前引唐律的条文,即“勋官”不同于“职资”。在神龙三年“点籍样”中,身份登录是将“职资”、“勋官”、“卫士”三者严格区别的。
  由于西州籍过残,而沙州籍则相对较完整,且多开元、天宝时之户籍,如有名的沙州天宝六载敦煌县效谷乡籍,共四片,文字记载长达300余行,又如大历四年敦煌县宜禾里“手实”,亦存有250行文字记载,其中不少材料反映了有关“职资”的资料。为便于统计和引用,今试将有关资料列表如下:
  下表据唐耕耦、陆宏基先生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册所收户籍及“手实”列表统计。又,所收统计表中的妻(妾)身份确记为“职资妻(妾)”。序号为11之索思礼,身份记为“老男妻”,但通观所收,应是“职资妻”之误。序号为10之卑德意,身份虽阙,但受田记载有“勋田”五亩,故其人至少应为“勋官”。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开元十年之后,直至大历四年,“职资”所包含的对象,有队副一人(序号3,曹思礼),折冲一人(序号12,索游鸾)以及别将一人(序号11,索思礼),这类折冲府武官,是前引唐律中的文武官员的范围,但其余的大量对象则是本不属于唐律所规定的。
  一、勋官
  上柱国三人:序号为2之曹仁备,序号为7之程大忠,序号为13之安游璟(余二上柱国因身为武官,故不计入)。
  上骑都尉一人:序号为1之杨义本。
  飞骑尉一人:序号为9之程智意。
  武骑尉二人:序号为4之程思楚,序号为8之程大庆。
  由上可见,在唐律之中,明显将“职资”与“勋官”区别分开,而且在前引神龙三年“点籍样”中,严格遵守了唐律中的条文,“职资”、“勋官”二者注记不同,但至迟从开元十年起,即已不再区别,“勋官”与“文武官”同样称作“职资”,其中缘故不见文献记载,或许“勋官”亦有比附文武散官的品秩,⑤故亦同文武官员,在身份注记时,俱作“职资”。
  二、翊卫二人
  序号为5之程什住,序号为6之程仁贞。
  “三卫”中的“翊卫”,据《唐六典》所记,皆“品子”充当。⑥前引唐律中,就未将“翊卫”纳入“职资”之内,今天宝六载籍中身份注记中,亦将“翊卫”纳入“职资”之中。当因“翊卫”由“品子”充当,而不同于“卫士”的点简对象之故。
  这里应注意的是,表中所有之“职资”是否皆“已停家”?作为两名“翊卫”,年岁皆在七十以上,故必早经“简出”。其余皆在六十以下,我们不能断言皆属“现任”,但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仍然身在军中。由是观之,无论“现任”亦或“停家”之武官及“勋官”、“翊卫”,在身份注记上,皆同样写作“职资”。
  如前所云,“职资”作为一种特殊身份的注记入户籍之中,很显然不仅仅只是供州县长官临时差遣领人捕捉逃犯之用。对此,我们还必须进行深入探讨。
  今录吐鲁番出土《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所记:
  上引文书之第4行全阙,但据前云“废疾”,则第4行所阙当为“笃疾”。第7行“前庭”后至少阙一“府”字。第6行“见”后当阙一“在”字。这里的“职资”,几乎包括了一个折冲府中见任中下级军官,而且与前面的“老男”、“废疾”、“笃疾”紧相连接,从某种关系上讲,他们应是同一类型的,即“老男”是课役俱免,“废疾”据《三疾令》同样是课役俱免,且“笃疾”尚可得“侍丁”。⑦而上引“职资”诸人,亦俱属“不课”之列。
  前引所见49名“职资”中,22人为“见在”,那么,另27人按唐代文书格式,应属“破除”之列。又“见在”人中,除11人属前庭府军官,另外11人则当属其他折冲府官员。从而表明这时“乡帐”中统计的“职资”,依然是唐律中的“文武官”。
  从前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至迟自开元十年后,“职资”由唐律中的“文武官”扩大到“勋官”、“翊卫”(实际上也即“三卫”),但在表中也反映了“职资”本人均属“不课”之列,惟其家内尚有“白丁”,也即“课口”,方为“课户”。但有一些虽为“课户”,又有“见输”及“见不输”之别,还值得我们认真地深入研究。
  由此联系到“职资”的出现,虽见于唐代籍帐类文书中,但在《西魏大统三年(574)瓜州效谷郡(?)计帐》中,已见有“台资”之名:
  1户主刘文成己丑生年叁拾究 荡寇将军 课户上
  2妻任舍女甲午生年叁拾肆 台资妻⑧
  这里注记形式,与唐代户籍全同。“荡寇将军”类杂号将军亦有品秩,尚须经“台补”授予,故谓“台资”。据中国及日本学者研究,在课役方面,政府在征收时,均有优待,而不同于一般“白丁”的征收。⑨从而表明,唐代的“职资”至少与西魏的“台资”有着继承关系。
  除了在经济上,唐代“职资”有优待之处,而且作为“停家职资”在“差科簿”等文书中,往往又称作“前官”,也即前引宋人释唐律条文所云“前职前官”。根据《通典》,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曾大量被县府派充“城主”、“知城”、“堡主”、“平水”、“里正”,甚至被临时差遣,执行某项任务。这些名目中,“城主”已属“流外官”。作为“停家职资”,他们曾担任过文武官员或“勋官”,也就比较有行政或者是军事方面的训练与实践,因而一旦卸任“停家”之后,往往被州县官委用,临时或较长时间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执行某项任务。
  综上所考,可以知道“停家职资”,是卸任归家的前任“文武官”,在籍帐类文书中,可简作“职资”。“见任文武官”亦可称作“职资”。但至迟在开元十年以后,“三卫”及“勋官”,一律纳入“职资”。但即使卸任“停家”,亦享有“不课”之特权,同时,州县还要把他们当作进行统治的依靠。
  (原载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中国唐史学会第六届年会暨国际唐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注释:
  ①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第543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③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④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471页、第479页,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⑤《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中华书局校点本。
  ⑥广池千九郎训点、内田智雄补订《大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17页,广池学园昭和十八年版。
  ⑦《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九疾三十一引《三疾令》,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⑧谭两宜译、山本达郎撰《敦煌发现“计帐式”の文书残简》(上)(下),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册。唐耕耦:《两魏敦煌计帐文书以及若干有关问题》,载《文史》1980年第9辑。
  ⑨参见王仲荦《北周六典》卷一〇命品第三十,中华书局1979年版。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