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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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

作者:朱雷


  《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1978年第3期刊登了张勋燎先生《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一文,介绍了一份唐代奴婢、马匹买卖价目文书,今抄录如下:
  此一纸残片,业经张先生详考,从书法及其本身所反映出的某些制度而言,皆可断为唐代文书无疑,今虽只残剩寥寥数行,然若佐以其他文献以及出土文书、石刻铭文,细加考定,也可以补史之阙,帮助我们了解唐代的“市”、“行”组织,以及奴婢、牲畜买卖的有关制度。
  按:唐代的商业活动根据封建政府的法令规定,被严格地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市”中进行。①“市”内又按照经营商品的种类及性质,分为若干“行”。在“行”内则分列各个“肆”、“铺”,敦煌写本《王梵志诗》云:
  兴生市郭儿,从头市内坐。
  例有百余千,火下三五个。
  行行皆有铺,铺里有杂货。②
  又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会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条记长安东市失火情况:
  夜三更,东市失火,烧东市曹门以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官、私钱物,金银绢药等总烧尽。
  以上应是唐代“市”、“行”组织的写照,表明“行”置于市内,“行”内又有若干家“肆”、“铺”。
  封建国家设有专门的官吏市令、史、壁师之属,按照各种法令条文来管理“市”、“行”组织及商业活动,③根据日本仁井田陞氏所补定的唐令,当时规定:
  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
  仁井田陞氏又于其后注引:
  狩谷掖斋云:按本朝关市令云,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义解:题行名者,假令题标条云:绢市(市当作肆)、布市(市当作肆)之类也。④
  狩谷氏是日本江户时代著名汉学家,精于考证。他所说的本朝(指日本)的关市令,本出于唐令。它向我们表明,当时“立标”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要表示其所属之“行”名,以示不同,即所谓“列题区别”。⑤
  中国封建社会商业经营的特点之一,表现为商人经营范围的狭隘性,因而按照经营之商品种类及性质以区分的“行”,也就分割得愈加细密,据记在唐代长安的东市就有“货财二百二十行”之多⑥。有关唐代诸行的行名,除散见于唐人小说笔记,为《太平广记》所辑录以外,集中反映在房山唐石经题记中,今所见多达“四十余行”⑦。此外,吐鲁番出土《唐天宝年间交河郡某市时价簿》不仅提供了若干行名,并将各行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及价格,一一罗列。⑧
  由于文献资料缺乏,加之出土文书及石刻题铭的残破,我们还不知道奴婢及马匹一类牲畜的买卖在“市”内应属哪“行”。唐人小说《虬髯客》中记虬髯客与李靖相约曰:
  李郎宜与一妹复入京,某日午时,访我于马行东酒楼下。⑨
  此处提到隋代长安之“马行”。又《长安志》卷七安善坊条注云:
  高宗时,并此坊及大业坊之半,立中市署,领口马牛驴之肆。此处讲到的是唐代长安关于“口”、马、牛、驴之“肆”集中于一市内,但未见及所属“行”名。虽然吐鲁番所出交河郡某市的时价簿中,已见有关于马、驼、牛的时价记载,惜该片首尾俱残,我们既不知道其所属行名,也不知除此马、驼、牛外,是否还包括其他商品。张勋燎先生介绍的这份文书看来还应包括有奴婢及其价格在内的记载。因此,其所属行名,是值得探讨的。
  同是敦煌千佛洞石室所出的《捉季布传文》中讲到西汉初年,楚将季布为避汉高祖捕捉,暗投濮阳人周氏家。当汉高祖派朱解为专使,前往濮阳搜捉之时,季布设计告白周氏云:
  今有计……兀(髡)发剪头披短褐,假作家生一贱人……待伊朱解回归日,扣马行头卖仆身。朱解忽然来买口,商量莫共苦争论……朱解东齐为御史,歇息因行入市门。⑩
  关于季布本事,见于《史记》、《汉书》。敦煌写本之《传文》所载情节及人名,与史籍多不合,王重民先生已有考证,今不赘述。(11)《传文》抄本所云虽与史籍记载不符,但描写季布设计卖身一段,写作“假作家生一贱人”,“扣马行头卖仆身”,却正是唐代法令规定及习俗的反映,表明奴婢的买卖须“入市”、“投行”的真实情况。文中所云之“扣马行”,据前引《长安志》安善坊条注,“扣”应是“口”之讹,亦即《传文》中所云“朱解忽然来卖口”之“口”。故“扣马行”应正作“口马行”。
  这里我们还可引用敦煌石室所出之《庐山远公话》来证实这一问题。《远公话》云:
  (白庄)作一客商,将三五个头匹,将诸行货,直向东都,来卖远公,向口马行头来卖。是时,远公来至市内,执标而自卖身……须臾之间,敢(感)得帝释化身下来,作一个崔相公使下,直至口马行头,高声便唤口马牙人:“此个量口,并不得诸处货卖,当朝宰相崔相公宅内,只消得此人。”(众人直至崔相宅)门官有至厅前启相公:“门生有一生口牙人,今领一贱人见相公,不敢不报。”(12)
  此庐山远公,即东晋时于庐山盛弘净土法门之高僧慧远。他是雁门人。从释道安出家,后随道安自邺至襄阳,继又辗转至庐山。“然自卜居庐阜,三十余年未尝出山一步”。(13)焉能一变而舍身为奴,再变而东都卖身。经考此乃伪纂之慧远神变之事,即所谓“远公七狂”中之“出庐放荡白庄三十年”、“为崔相公家奴”等神变故事之原型。(14)故较前引《捉季布传文》更其荒诞不稽。然于描写远公卖身一段,却本唐制,较前者更详尽地记录下奴婢买卖须“入市”投“口马行”的事实,并记载该行还有专门从事中介之“口马牙人”,或称“生口牙人”。
  据《唐会要》卷八六《市》条称:
  天授三年四月十六日,神都置西市,寻废。至长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又置。至开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又废,其口马移入北市。
  这里是说东都洛阳的西市废后,原有的“口马行”移入北市营业。又《长安志》卷八东市条注云:
  西市有口焉止号行。
  此句不可解。故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三东市条,本抄《长安志》原文,惟此句删去。今参照前引诸条,“焉”当是“马”之误。虽“止号”二字仍讹,原文当是说长安的西市置有“口马行”。由以上两条史料亦可见到长安、洛阳两京诸市,并非每市皆有“口马行”。《远公话》中所云远公卖身之地,当亦在北市内。
  此处所云之“口”,即唐律所云之“贱口”,亦即奴婢。自南北朝以来,所谓“赏口”、“赐口”,皆称奴婢而言。“马”则不限于马匹,也包括诸如牛、驴之类畜产。玄奘在凉州讲经时,曾得胡商布施之“口马”,(15)应即指奴婢及牲畜。在商业活动中,奴婢之所以与马、驼之类畜产合为一行——“口马行”,首先应从当时习俗及奴婢所处的法律地位去考察。
  主人斥骂奴隶,即云“畜产。”(16)前引玄奘所得布施之物,“口”与“马”即连称。而在法律上也说: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17)
  及生产番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18)
  这里表明,在法律面前,奴婢等于畜产,因而唐律在解释“生产蕃息”的含义时,把奴婢与畜产等量齐观。不仅如此,我们还看到唐律规定:
  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
  该条的疏议则进一步解释为:
  谓反逆条中称资财并没官,不言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又厩库律验畜产不以实者……即无验奴婢之文。若验奴婢不实者,亦同验畜产之法。故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19)
  这里告诉我们,在唐律中,尽管某些条文没有讲到奴婢应如何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均按照对于畜产、财物的法律规定,比附处理。无须再征引更多的法律条文,仅此就可看出唐律不仅规定了奴婢处于整个社会的最底层,而且在奴婢同畜产、财物之间划上了等号。
  既然法律作了如此规定,那么,按照“名相近者相远,实相近者相迩也”的原则,(20)犹如干葡萄、大枣皆属“果子行”;梓州小练、河南府生絁、蒲、陕州絁、生绢同属于大练行一样,(21)奴婢与马匹之类畜产在法律上的地位,确实是“实相近者”,故而会说话的工具与不会说话的工具也就“相通”而合成“口马行”。该行的牙人,也就称为“口马牙人”,或称“生口牙人”。
  因此,这里必须指出,奴婢与马之类畜产同属一行,正是由于封建国家所规定的卑贱地位,由于罪恶的奴隶买卖制度所造成的。那么,仅据此件文书上记有“蕃奴”及马匹,就认为与养马有关,恐不确切。
  根据唐令制定的日本律令记载:
  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22)
  作为“口马行”的货物——奴婢及马匹之类的畜产,同样要按照“三价均市”的原则,(23)按照精为上价、次为中价、粗为下价,列出三等价格。而本件正反映了这个残酷的现实。各“行”货物的时价,总合成为一市的时价簿,前所引吐鲁番所出土的《唐天宝某载交河郡某市时价簿》即是这种唐代的典型时价簿。按:《唐会要》卷八六市条引唐中宗景龙元年十一月敕云:
  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
  此件既云出自敦煌石室,又为某画家(应即两度赴敦煌千佛洞工作的张大千氏)携至成都,故当是沙州(或其属县)市的时价簿残片。因而本件的定名,宜正作《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为妥。
  本件中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出现有“家生婢”、“家生马”的记载。不仅如此,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过所中,也往往见到旅客呈报随身所携带的奴婢及马匹之类畜产时,有的注明于某处买得,也有的注明“家生”二字。正如张勋燎先生所考证,此“家生”是指由私人家内繁殖的,不同于官府的,张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家生”亦示区别于“蕃”。这一点,敦煌所出的唐河西节度判集中也记载着“蕃马家生,粗细有别”。(24)
  “家生”一词,刘宋时人乔道元与天公书中,已见有此称谓。(25)唐代更见普遍,王梵志诗讥讽一个穷途潦倒而又“诈作达官子”的丑态时写到:
  世间慵懒人,五分向有二……出语嘴头高,诈作达官子……逢人若相语,荒说天下事。唤女作家生,将儿作奴使,妻即赤体行,寻常饥欲死。(26)
  表明“家生”奴婢是私人财产。这个懒而又穷的人,为了表示自己有钱,也就把自己的子女说成是“家生”的奴婢。但是,我们知道主人也可购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奴婢及马匹,经过家内繁殖再出售,这对于地处西北边境的沙州地区而言,更易发生。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家生”必然有别于“蕃”也就难说了。问题的关键在于时价簿及过所中何以定要注明“家生”二字?又前引《捉季布传文》中,季布设计卖身时何以定要“假作家生一贱人”?这就要从唐代奴婢、马匹之类畜产作为货物买卖时,须要履行什么手续去考察了。
  我们知道,唐代法律规定:
  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27)
  又,唐昭宗《改元天复赦》云:
  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寺。(28)
  昭宗为唐末皇帝,赦书所云“旧格”,应指开元格或删定开元格,表明奴婢买卖过程中,须先经“过贱”手续,方能立文券。这个“过贱”手续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值得探讨,前引《庐山远公话》云:
  (远公告白庄云)“舍身与阿郎为奴,须尽阿郎一世……若不要贱(奴)之时,但将贱奴诸处卖却,得钱与阿郎沽酒买肉”。白庄闻语,呵呵大笑:“你也大错,我若之(?)处买得你来,即便将旧契券即卖得你。况是掳得你来,交我如何卖你?”
  远公舍身为奴,自愿被转卖。而白庄却表示是掳来的奴,无法再转卖。若是买来的,拿着旧契券,才可再转卖出手。这里表明“过贱”的一个很重要的手续是,卖主必须出示旧有契券,以证明其“合法”占有,而非掳掠、拐骗得来,方能在市上出卖。
  吐鲁番出土《唐开元二〇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记薛十五娘从田元瑜买婢,券文中有如下记载:
  今保见集,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29)
  表明买卖过程中,还要有保人在场,并出示“元(原)券”(即卖主原有买契)。今就上引《庐山远公话》中白庄所云,对此市券中的记载,试作解释:即原主田元瑜在卖婢时,为证实其“合法占有”,而非“压良为贱”,或以“詃诱”等非法手段占有,除有保人在场作保外,还须附交原买婢市券,即所谓“谨连元券如前”之意。而薛十五娘从田元瑜手中买得婢后,为今后证实其“合法”占有,必须重立一契券,写明薛十五娘是通过“合法”手续从原主手中买得的,这就是“改给买人市契”之意。
  同样,在行旅途中,旅客为申请过所而呈报随身所携带的人口中,如有奴婢,亦须将买奴婢的“市券”之抄件附上,以备审查。目前我们所见到的吐鲁番出土的几份保存较为完整的买奴婢市券抄件(包括前引薛十五娘买婢市券在内),都是附于申请过所牒文之后,再粘接成卷。(30)此外,敦煌千佛洞所出的《唐天宝某年王修智卖胡奴市契》,据敦煌文研所施萍婷先生的介绍,亦是一份抄件。施先生文中介绍同时出土一件申请过所残牒,与该市券文字笔迹相同,(31)足证沙州亦同西州,申请过所时,若有奴婢,定要附上券契的抄件,以备审查。
  马匹因是“致远供军”,(32)为“军国所用”,(33)关系到国防军事,故控制严格。《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下,不应度关条云:
  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
  该条疏议云:
  将马越度、冒度、私度各减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
  因而旅客申请过所时,如携带马匹,也须如同携带奴婢那样,交付买马契券,以备审查。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廿一年石染典买马契》就是附于石染典请过所牒文之后的。(34)
  但奴婢及马匹,除通过买卖途径获得外,尚有家内繁殖,即所谓“家生奴婢”及“家生马”。“家生”既不来自买卖,也就没有“市券”之类“公验”了。那么,在出卖及行旅申请过所时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即如何证实主人的“合法”占有了。吐鲁番出土《唐西州天山县申西州户曹状为张无玚请往北庭事》中记张无玚携带“奴胡子”、“马一匹”、“驴两头”欲往北庭,申请过所,内云:
  (前略)
  5将前件人畜往北庭请禄,恐所在不练行由请处分者。责问上者,得
  6里正张仁彦、保头高义感等状称:前件人所将奴畜,并是当家家生奴畜,亦
  7不是詃诱影他等色。如后有人纠告,称是詃诱等色,义感等连保各求
  8受重罪者。(下略)。(35)
  这里表明张无玚所携带的奴婢及马匹因是“家生”,没有买奴及马匹的市券,故需得5个保人的保证辞,即“保白”(过去把“保白”释作“私契”,实误。)方能取得过所。在奴婢、马匹买卖过程中,我们迄今尚未见到有关“家生”的奴婢及马匹买卖活动,想必也同申请过所的手续一样,只要取得5个保人的“保白”,就可“合法”出卖,买主亦可因之而取得市券。
  如上所述虽属推测,亦非毫无根据。在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十九年唐荣买婢券》中,见到有一“兴胡”米禄山将婢失满儿于西州市上出卖给唐荣,券中并无前所引《唐开元二〇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中“谨连元券如前”语。可见米禄山之婢失满儿原来并无“市券”。原因在于米是一个“兴胡”,即“兴生胡”,亦即兴生贸易以取利的商胡。这在唐代,已是法律身份的专名。一个来自昭武九姓的商胡,带着奴婢到西州来出售,自无唐州、县市令发给的“市券”,但在得到保人石曹主等5人“保不是寒良兹诱等色”的“保白”,也同样可在西州市上“合法”卖了,买主亦在市上取得买奴市券。(36)婢失满儿的来历不清,但米禄山在出售时,没有旧市券,这一点同于“家生”。故可推知“家生奴婢”只要有5个保人的“保白”,也可“合法”出售。
  但是,我们还看到一种更其简易的办法,无需五人合保的“保白”,即可通过“过贱”手续而合法出售,前引《庐山远公话》中所记,当自庄表示无有买奴市券,“况是掳得你来,交我如何卖你?”而远公却云:
  阿郎不卖,万事绝言。若要卖之,但作家生厮(儿)卖,即无契卷(券)……(白庄遂携远公至东都北市口马行,由口马牙人带至崔相府出卖)相公问牙人曰:“此是白庄家厮儿,为复别处买来?”牙人白相公:“是白庄家生厮儿。”相公曰:“既是白庄家生厮儿,应无契卷(券)。”
  这番白庄与远公,口马牙人与崔相公的对话,正表明了只要有“口马行”牙人作证,不仅不需要旧券,甚至也无须保人的“保白”,即可成交。而本件中时沽所记:
  上家生中婢壹口
  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
  上家生口敦父马壹匹。(37)
  “家生”并不构成奴婢、马匹各自价格的差别,但写进时价簿中,只能理解为:既已写明“家生”,又可得到本行“口马牙人”的中介,那么没有旧市券亦可通过“过贱”手续而“合法”成交了。
  据前考,我认为“时价簿”中出现“家生”,它的特殊含义就在于这类奴婢或马匹,在买卖过程中,无需旧有市券,即可通过“过贱”手续而合法成交,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前所引《捉季布传文》中的季布在定计卖身为奴时,何以定要“假作家生一贱人”。在这份时沽中,还出现了“蕃奴”、“蕃婢”的记载。这个“蕃”指的什么?是否泛指“蕃口”而言?在唐代,从广义而言,“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及坚昆都督,北至突厥、契丹、靺鞨,并为入蕃。”(38)《唐会要》卷七二“诸蕃马印”条中,“诸蕃”包括40余部,整个唐王朝西北、东北,远至今撒马尔罕地区的康国,都包含在内。但我认为这里的“蕃”应是一个狭义的专辞,也即指出这种奴婢的产地。我们往往看到吐鲁番出土的买奴婢市券及过所中,常提到“胡婢”。敦煌所出《唐天宝某年王修智卖胡奴市券》中就提到“胡奴”。前引《唐天宝某年交河郡某市时价簿》中记载:
  突厥敦马壹匹
  波斯敦父驼壹头
  本件则记:
  上蕃丁奴壹口
  上蕃中奴壹口
  上蕃丁婢壹口
  上面提到,从广义而言,波斯、突厥都包括在“蕃”内,但交河郡某市时价簿中不采用这个广义的“蕃”,却列出具体的产地——突厥、波斯,无疑是为了在市上出卖时,标明产地,以便定价出售。那么,本件之“蕃”也理应为一具体产地,并且区别于“胡奴”。我认为这里的“蕃”,即指“吐蕃”,敦煌地近吐蕃,故沙州市上出售吐蕃奴婢亦属寻常。
  通过以上考释,我们对于唐代的行、市制度及奴婢马匹买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作为“时价簿”中各行时沽的规定,本是商业活动的需要,但“口马行时沽”却反映了残酷的阶级压迫。奴婢不仅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与牛马等畜产为伍;而且时沽规定一匹“上家生细敦父马”值“柒拾千文”,一名“上蕃丁奴”则不过值“肆拾千文”(或多一点)。
  补记:本文原草就于1979年9月,刊登在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期(未对外发行)。略作增补后,收入本书中。本书既已编定,复于本月中得池田温教授寄赠近著《口马行考》一文(载《中国史·陶磁史论集——佐元间重男先生退休纪念》,1983年3月)。拙著与池田教授文论点各有所重,故不作改动,仍收入本书中。
  1983年5月28日
  (原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注释:
  ①唐代中叶后较多出现的“草市”,已突破旧时的市制,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故不言及。
  ②刘复:《敦煌掇琐》卷三〇“五言诗”;赵和平、邓文宽:《敦煌写本王梵志诗校注》,载《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5期,第78页。
  ③有关“市”、“行”组织,日本加藤繁氏已有专著,载《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其它经济史论者中亦多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关市令第26,第717页。
  ⑤《全唐文》卷六〇八,刘禹锡:《观市》。
  ⑥宋敏求:《长安志》卷八《东市》条。加藤繁氏《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册,第337—369页)一文考证,应为“一百二十行”。
  ⑦林元白:《房山石经初分过目记》,载《现代佛学》1957年第9期;《房山云居寺和石塔》,载《文物》第1961第4、5合期;曾毅公:《北京房山石刻中所保存的重要史料》,载《文物》1959年第9期。今所见石经行名,有一行二名者,原统计时并未区分,故恐无四十余行之数。
  ⑧仁井田陞:《西域发现的引取法关系文书》,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第209—214页,日本京都法藏馆1960年版。又参见前引《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53—454页。
  ⑨《太平广记》卷一九三,豪侠一《虬髯客》,出《虬髯传》。
  ⑩《敦煌变文集》(上)集卷一,第51—84页。
  (11)参见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卷五《捉季布传文》。
  (12)《敦煌变文集》上集卷二,第167—195页。
  (13)《出三藏记集》卷一,《高僧传》卷六。
  (14)参见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二《斯坦因劫经录》,斯字2073号《庐山远公话》说明。
  (15)《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
  (16)《后汉书》卷二五,第888页。
  (17)《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条疏议曰,第132页。
  (18)《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以脏入罪》条疏议曰,第88页。
  (19)《唐律疏议》卷二〇《贼盗律·以私财奴婢贸易官物》条注,第368页。
  (20)《唐六典》卷二〇,京都诸市令条引《周礼》。
  (21)仁井田陞:《西域发现的取引法关系文书,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第209—214页;又参见前引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53—454页。
  (22)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关市令第26,注引《养老令》关市令第十二,第718页。
  (23)《唐六典》卷二〇,京都诸市令条。
  (2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236号《唐年次未详河西节度使判集》第84行,第495页。
  (25)徐坚:《初学记》卷一九,奴婢第六,引乔道元《与天公书》,严可均辑《全宋文》作刘宋时人。
  (26)刘复:《敦煌掇琐》卷三〇“五言诗”;又赵和平、邓文宽:《敦煌写本王梵志诗校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5期。
  (27)《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上·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疏议曰,第501页;又《唐六典》卷二〇,京都诸市条。
  (28)《唐大诏令集》卷五《帝王·改元下》。
  (29)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编号:73TAM509:8/4—3(a)。
  (30)王仲荦:《试释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有关过所的唐代文书》,载《文物》1975年第7期,第35—42页。
  (31)敦煌文物研究所资料室:《从一件奴婢买卖文书看唐代的阶级压迫》,载《文物》1972年第12期,第69页。
  (32)《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律·故杀官私牛马》条疏议曰,第282页。
  (33)《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官私牛马而杀》条疏议曰,第356页。
  (34)王仲荦:《试释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有关过所的唐代文书》,载《文物》1975年第7期,第35—42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编《一九七三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简报》,载《文物》1975年第7期。参见同期第21页,图17。
  (35)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编号:73TAM509:8/5(a)。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编《一九七三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简报》,载《文物》1975年第7期。参见同期第21页,图17。
  (37)“敦”字,《集韵》引《字林》作“去畜势”,此处指经过阉割的公马(或公驼)。
  (38)《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六,和戎条引杂令。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