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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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兼论“勋告”制度渊源

作者:朱雷


  据记载,张大千氏于1941年夏,在莫高窟前沙中,无意发现一麻布袋,内盛有似被刀削去头顶骨之头颅一,左腕及右手拇指各一,此外尚有沾糊血迹之纸卷一。纸卷经水浸泡二日后,拆出文书计四件:
  1.《唐景龙三年九月典洪壁牒为张君义立功第壹等准给公验事》。本件正面及粘接缝背部盖有“盐泊都督府之印”多处,当是正式官文书,非为抄件。又本件“典”下惟残剩一“壁”字,但参阅后件,知此“壁”字上当阙一“洪”字。
  2.《唐景龙某年典洪壁牒为张君义立功第贰等准给公验事》。本件正面盖有“渠黎州之印”多处,当亦是正式官文书,非为抄件。又本件纪年残缺,但据考事当在景龙年间,且本件书法与上件类似,作牒之典亦为洪壁,故年代相去亦必不远。
  3.《唐景龙某年典张旦牒为傔从张君义等乘驿马事》。本件盖有“四镇经略使之印”多处,当亦是正式官文书,非为抄件。
  4.《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本件系抄件,然前三件皆残甚,唯本件较为完整。以上四件文书,前三件今归日本天理图书馆收藏,张大千氏获得此麻布袋后所作题跋亦并藏之。惟第四件及头、腕、拇指等今收藏于我国敦煌文物研究所。①
  张大千氏根据上述文书及残骸,认为张君义被敌戕杀后,从者将其残骸之头手等及立功之状,先盛于囊内埋葬,后改葬至今地。此说甚是。据《卫公兵法》云: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②
  据张君义勋告,张本贯沙州敦煌县。头顶骨被削去,又只剩左手腕及右手拇指,当是战死沙场无疑。按军令“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故只摭拾其人数片残骸,以麻袋囊盛,“递送本贯”。据告身,张本“白丁”,从军为傔人,家中必不富裕。生前所得勋官,不过为比正第六品上阶之骁骑尉。③故递归本贯后,亦无条件“备以棺椁”,仍以囊盛葬。至于究因何故落于莫高窟前沙丘中,则今尚不得而知。
  据吐鲁番发掘之唐*德达、郭*(左毛右白)丑、张无价诸墓情况观之,凡生前因立战功而得勋官者,死后皆将告身抄录一通,附葬于墓内,原件当留于其后人手中。张君义生前亦曾得勋官骁骑尉,故亦有抄录之告身附葬。另二件立功之“公验”,虽是正式官文书,然本非“告身”,故原件亦作随身之物葬入。另件为给乘驿马之牒,亦作为与死者生前有关之物,死后随葬。类似此种情况,在吐鲁番发掘之唐墓中,亦常有之。
  一
  告身之制,渊源不明,据后汉刘熙所云:
  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觉悟知己意也。④
  但此处之“告”,尚是“谕告”之意,亦即
  诰者,告也。言布告王者之令,使四方闻之。
  但后来“告”字衍义,成为“告身”。
  今言告身,受其告令也。⑤
  故以后
  所以命官授职,皆为诰。⑥
  由是观之,“告身”之意应是一方面使受者知授予者之“意”;另方面又是“使四方闻之”。故既有“任命书”之意,又包含“身份证明书”之意。事实上,这两方面的含义是不可分割的。在唐代,不仅“命官授职”有告身,因立战功而授勋,亦云“告身”。
  关于唐代告身制度,白化文、倪平二位先生的《唐代的告身》一文已作了详尽的研究,并推论自周、隋以来已见“告身”之史实,⑦其说甚是。我们今天不仅能看到若干传世及出土的各种“告身”(包括石刻、纸质),也能在敦煌石室所出之唐公式令中看到唐代的告身式。⑧据此可见,各种“告身”的文书格式皆据所授官之品级之不同而异,故有册授、制授、旨授、敕授之别,白、倪二位先生已有详证。但若就其授受之缘由而论,则至少有“命官授职”及因立战功而授勋的区别,因而“告身”这种官文书的分类,还应据其授受的缘由之不同而再作区分。事实上,在唐代的法律中,在官府的行文术语中,甚至民间习惯的称谓上,皆有区别。《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官当”门“其有二官”条脚注云:
  谓职事官、散官、卫官同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该条疏议云:
  谓职事官、散官、卫官计阶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为一官;其勋官从勋加授,故别为一官。
  既然唐律中已严格区分为“二官”,当然其“告身”亦应有别。因”命官授职”所得,应称之为官告(白、倪二位先生文中已有论述),那么,因战功授勋所得,理应称之为“勋告”。根据吐鲁番出土之唐开元九年官文书所记:
  兵曹符为追邵忠礼等并勋告及身限符到当日赴州事。⑨
  可见官文书中已有“勋告”之名。敦煌石室所出之《燕子赋》记雀儿自称其有战功:
  蒙授上柱国勋,见有勋告数通。⑩
  上柱国为勋官之第十二转,为比正第二品,(11)据唐制,应属册授,然赋中不云“见有册授告身数通”,而云“勋告”,亦必有如以上之缘由。在唐代,正因授予“告身”之原因不同而有不同之规定。“官告”在去官之后,当要收缴,即所谓“除名仍解官,告身夺入案”。(12)但作为“勋告”,即使兵士已返归故里,亦由其自己永存。此外,在“用荫”上,勋官亦不同于职事官及散官。(13)
  唐代的“告身式”已是相当谨严、完备的一种公文程式。周、隋虽见有“告身”的记载,但未知其公文程式。北周武帝遣韦孝宽招降齐行台右仆射傅伏:
  授上大将军、武乡郡开国公,即给告身。(14)
  按北周之“郡公”为正九命之封爵,(15)而上大将军则为正九命之勋官,(16)则后者必为“勋告”无疑。但北周之勋告又何所承袭,其渊源颇值得研究。
  东晋南北朝时期,皆行“勋簿”、“勋书”之制。南齐虞玩之在论及勋簿之诈伪时云:
  寻苏峻平后,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17)
  苏峻、祖约之乱,事见《晋书》纪传。时庾亮、温峤共推陶侃为盟主以讨之,(18)及乱平,庾亮欲取悦陶侃,故索取其所上“勋簿”,欲据之以论功行赏,可见东晋之制,乃由统兵主将上所部立功之勋簿,朝廷再据之以行赏。刘宋之世亦置勋簿,宋明帝遣萧惠基使蜀平乱:
  惠基西使千余部曲,并欲论功,惠基毁除勋簿,竞无所用。(19)
  此事表明,刘宋时期之“勋簿”一如东晋。但也表明这种“勋簿”是统兵将领所制作的一种登记簿之类,在军中并不发给立功将士以某种立功凭证,故勋簿一毁,则无从论功行赏,所以“竞无所用”。刘宋之世,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亦将依战功定“勋阶”的权力交给某些大臣,据史籍记载:
  司徒建安王休仁南讨义嘉贼,屯鹊尾,遣(褚)渊诣军,选将帅以下勋阶得自专决。(20)
  此“义嘉贼”当指建元“义嘉”之刘宋宗室、江州刺史晋安王子勋。(21)时宋明帝刚立,“四郊多垒”(22),为激励将士效命,故有此举。当时北魏,据肃宗朝卢同所云,亦有“勋簿”、“勋书”之制。这种“勋簿”,“唯列姓名,不载本属。”(23)当然除了列上姓名,还应该记录所立战功,否则无从据之定阶行赏。至于所谓“本属”,即指其籍贯,因是战功,故由五兵尚书下之中兵郎中具体掌管。卢同在讲到北魏旧制时,语焉不详,但反复揣摩,似亦同东晋南朝之制,由统军将领列上,然后奏申朝廷,此即所谓“奏案”,再根据皇帝批准的“奏案”,制作“勋簿”,一式二份,一留中兵,一送吏部。
  这种“勋簿”显而易见,还是非常简陋的,因此极易作伪。卢同说:
  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按,并复乖舛。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余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顷来非但偷阶冒名,改换勋簿而已,或一阶再取,或易名受级,凡如此者,其人不少。良由吏部无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阶之后,簿不注记,缘此之故,易生侥幸。(24)
  这里卢同讲的是北魏末年肃宗朝的情况,事实上,在东晋南朝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前所引温峤认为陶侃所上“勋簿”多非实录。又虞玩之也讲到:
  自孝建已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勋簿所领,而诈注辞籍,浮游世要,非官长所拘录,复为不少……寻物之怀私,无世不有,宋末落纽,此巧尤多。(25)
  因此,到了梁朝,已是“勋非即戎,官以贿就”了。(26)
  这种作伪现象的普遍存在,当然首先是由于政治上的腐败、官吏的舞弊所造成的,但制度本身的缺陷,无疑也为作伪大开方便之门。卢同针对北魏肃宗世“朝政稍衰,人多窃冒军功”、旧制“勋簿”本身又多缺陷的情况,提出了改革建议,即以黄素为簿,具注官名、户属及吏部换勋之法,从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第一,在清查旧勋簿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黄素勋簿”。卢同云:
  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勾奏按。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按对掌。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
  这里首先是将吏部、中兵所掌之“勋簿”与原“奏按”覆核,以去伪存真,大约当以“奏按”为准。若是三份之姓名与勋赏级别皆相符合者,是为真实,即于“黄素”上以楷书大字写明战功之勋阶,再以“五兵尚书”之朱印印之。所谓“素”者,本为未染色的丝绸,今以制“勋簿”,染成黄色,故名之曰“黄素勋簿”,以别于旧时之勋簿。造成之后,仍是一式二份,一留中兵,与“奏按”同时保存;另一份则关吏部。“关”者,“关通其事”,(27)乃同级机构间相互行文之名称。这样,中兵所掌之“奏按”及“黄素勋簿”,与吏部所掌之“黄素勋簿”,相互监督,就可防止“揩洗”、“改易”等作伪手段了。
  第二,增加“勋簿”记录项目,以防过简,仅记录姓名,“致令窃滥之徒,轻为苟且。”
  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后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后列上行台,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
  这里所讲,是指如何建立新的“黄素勋簿”。得勋者,无论是“征职”(当即有官职者),或是“白民”(犹唐之“白丁”),除登录姓名之外,还应“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三长”之制,魏孝文帝改革时所定,(28)今除见于文献记载外,已无实物可见。唯敦煌石室所出《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所记,犹可窥见其制度之一斑。如户主王皮乱户内女丑婢名下注:
  出嫁效*(上左舟右攵下木)(谷)县*(左百右升)(斛)斯己奴党王奴子。(29)
  大约北魏“黄素勋簿”所记贯属应是×州×郡×县×党,与此类同。
  以上两点,在唐代的告身中就可见到,如,张君义勋告中记载:
  沙州张君义 敦煌县
  又“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的制度,在唐代公式令中所见告身式亦有规定:
  若有勋、官、封及别兼带者,云某官及勋、官、封如故。(30)
  由此可见,唐代的“告身”格式,实与北魏卢同改制存在着渊源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卢同首先明确提出了“黄素勋簿”的制作过程,即先由“军”一级开列名单,详细注明籍贯(当然也应注明所立战功及得勋等级),然后,“仰本军印记其上”,包括粘缝处亦加印记,以防涂改、更换作伪,再送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再送行尚书台,由行台关太尉,太尉则有“检练精实”之责,再关刺五兵尚书“重究括”,然后奏申皇帝。奏按经批准后,据之以造“黄素勋簿”,加盖“本曹尚书”之朱印。“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按对掌。”据此,我们可以将“勋簿”制作过程及各部门之职责,列表如下:
  由上表可见,在制定“勋簿”的过程中,所历机构不少,但实际上,关键是“本军”的“登录加印”、太尉的“检练精实”,五兵尚书奏申前的“重究括”与奏出后的“黄素勋簿加印”。
  第三,规定吏部如何进行“叙阶”及管理办法。
  自今叙阶之后,名簿具注加补日月,尚书印记,然后付曹。郎中别作抄目,印记一如尚书,郎中自掌,递代相付。
  这就是说,吏部接到五兵尚书所关的“黄素勋簿”之后,就据之“叙阶”,并在“名簿”(即勋簿)上注明“加补”(即加阶补职)的日月,加盖吏部尚书的印记,然后付曹(当指吏部郎曹)。郎中又另作“抄目”(即所收文牒事由提要登录),亦加印记。此“勋簿”及“抄目”由郎中负责保管,郎中调职时,要移交给下一任。这是为了避免“一阶再取”、“易名受级”。
  以上是卢同的三项改革要点,《魏书》称“诏从之”,可见是实行了的。但卢同认为“黄素勋簿,政(正)可粗止奸伪,然在军虚诈,犹未可尽”,因而又提出建议:
  请自今在军阅簿之日,行台、军司、监军、都督各明立文按,处处记之,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起行台,统军位号,勋人甲乙。斩三贼及被伤成阶已上,亦具书于券。各尽一行,当行竖裂。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日月,破某处陈(阵),某官某勋,印记为验。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记至京,即送门下,别函守录……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成令知闻。
  卢同所说的券是“当中大书……各尽一行,当行竖裂”,一付勋人,一付行台。这种形制,实本于古代借贷、买卖契券。后汉刘熙云:
  券,绻也。相约束缱绻以为限也。
  莂,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31)
  这种由军中给予勋人的“勋券”,无论在东晋或南朝都没有见到过;在北魏也是从卢同建议以后才有此制度。这种作为立功凭证的券,除了记载立功者的姓名,所在部队隶属之行台、统军的位号以外,还有若干新的、重要的规定。
  首先,要书明在何地作战,即“破某处陈(阵)”。这点,在张君义的随葬文书中就可看到。如其景龙三年九月立功“公验”即记有破“连山阵”、“临崖阵”、“白寺城阵”、“□城阵”、“仏陀城阵”、“河曲阵”、“故城阵”、“临桥阵”。不但“公验”中有此项记载,唐代的“勋告”中也同样要记明在何地作战。如吐鲁番所出《唐永淳元年*德达勋告》中云:
  破句泪城阵,加一转。镇城阵□□(32)
  又如《唐开元四年李慈艺勋告》亦记有:
  瀚海军破河西阵、白涧阵、土山阵、五里堠阵、东胡祆阵(33)
  无疑,唐代的立功“公验”及“勋告”在“破某处阵”这一项内容上,是承袭了北魏末期的制度的。
  其次,要书明具体的战功,即所谓“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关于北魏如何计阶的具体规定,不甚清楚,但卢同下文又说,“斩三贼首及被伤成阶已上,亦具书于券”,则似是斩三首即得一阶。至于被伤成阶,据熙平二年五月辛酉诏云:
  身被三创,赏一阶;虽一创而四体废落者,亦同此赏。(34)
  按卢同本传,同于熙平初“转左丞,加征虏将军”,而其建议改制则叙于此后;《通鉴》则将卢同建议置于天监十六年(即北魏熙平二年,公元517)正月甲戌之后,二月丁未之前,(35)未知所据。依《通鉴》所记,则卢同改制与此次赏格之颁布,约略同时,未知其间是否有联系。但据此可知,北魏实有根据受伤程度之不同而得勋阶的制度。至于唐代,则有所谓“牢城苦斗”、“破城阵”、“杀获”、“跳荡”等功,又各有等第,皆须注入“勋告”,然后据之以定“转”。(36)唐代具体规定虽与北魏有所不同,但要注明战功及其等第,应是继承北魏之制。在张君义的随葬文书中,我们就可看到这一点。
  其三,此种“勋券”,要“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过去,只有“勋簿”,立功者本人并无执证。故刘宋时萧惠基将“勋簿”毁除之后,求勋者就“竞无所用”。卢同改制前之北魏亦只有勋簿,经卢同再次改制,始在军中即给“勋券”。我们看到的张君义随葬文书中的两份立功“公验”,即是此种性质。关于“公验”,日本大庭脩氏文中已有详考。(37)据《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上,犯夜条议云:
  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
  由此可见,官府文牒,同时亦可称为“公验”。“验”字本有证据、凭证之意,所谓“何以为验”(38)即此。官府文牒具有法律效力,故可称为“公验”。张君义之景龙某年立功“公验”记:
  7牒得牒称□□□叛围绕安西道路隔绝君
  8义等不顾微命遂投□□□使突围救援府
  9城共贼苦口口阵先□□□*(左言右囗)件等阵当
  10□使对定□功第贰等讫,恐后无有凭准
  11请给公验请裁者依检□□□使注如前者
  又另件景龙三年立功“公验”记:
  13□□件蒙□□□*(外□里功)第壹等于后恐无
  14凭准请给公验□□□裁者件检如前
  15并准状各牒□□□状牒口任为
  16公验故牒(39)
  前件盖有“渠黎州之印”,后件盖有“盐泊都督府之印”。由此可见,在唐代军中,将士作战立功之后,在尚未得到兵部郎中发给的“勋告”之前,要发给“公验”以为日后凭证。这种“公验”,就是由军中典吏所发给的文牒。“公验”中所载事项,若与卢同之创制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类同之处。
  据记载,卢同的两次建议改制,皆得批准执行,唐代军中发给“公验”以及“勋告”制度,其渊源无疑可以追溯到这里,而其间的过渡形态则应是北周创立的“勋官”制度。《旧唐书·职官志》云:
  勋官者,出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40)
  隋、唐承袭北周,唐之勋官给告身之制,亦始见于北周时。(4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张君义的两件“公验”皆在景龙年间,一为“立功第壹等”,一为“立功第贰等”。据唐制:
  谓军士战功之等级,若牢城苦战第一等,酬勋三转,第二、第三等,差减一转。凡破城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略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转倍以上为多少,常据贼数以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为上获,二分已上为中获,一分已上为下获。凡上阵上获第一等,酬勋五转;上阵中获、中阵上获第一等,酬勋四转;上阵下获、中阵中获、下阵上获第一等,酬勋三转。其第二、第三等,各递降一转。中阵下获、下阵中获第一等,酬勋两转;第二、第三等并下阵下获,各酬勋一转。(42)
  观张君义此二“公验”,景龙三年“公验”云破“连山阵”等;另件景龙某年“公验”云破“蓿园阵”、“碛内阵”、“城西莲花寺东涧阵”等,可知皆为“破城阵”功。因“公验”残缺,不知此若干阵属于上、中、下何种等级,亦不知其杀获之分,然仅据最低之“下阵中获第一等”,犹应酬勋二转,其立第二等功,最低亦应酬勋一转。如是,则两次所得勋共计三转,然只见关于破此等阵之正式“公验”,而未见有授与勋告之痕迹。景云二年勋告之抄件,又未见有关于其事之“公验”,或者因景云二年镇戍士兵普皆加勋,不同于破阵立功后即给“公验”,故无之。又据景云二年勋告,张君义得勋四转,故授勋官骁骑尉,(43)实未计入前所立勋之转数。据玄宗开元十七年十月敕云:
  诸叙勋应加转者,皆于勋官上加……司勋格:加累勋须其小勋摊衔送中书省及门下省勘会,并注毁小勋甲,然许累加。(44)
  若是,则此前并无加转叙勋之制,只是到了开元年间始定此制。我们看到吐鲁番出土的*德达两份告身,一为永淳元年所得比从六品之飞骑尉勋告,(45)一为武周延载元年又得勋七转,授比从四品之轻车都尉勋告。(46)很显然,*的第二次授勋,并未将第一次所授之转数“累加”入内,从而表明,在开元之前,普遍未有“累加”之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东晋、南朝或是北魏,都行用过“勋簿”的制度,而到了北魏末期,卢同进行改革,又创立了“黄素勋簿”和“勋券”之制。北周的勋官告身应与之有关,而唐代由军中给予的立功凭证——“公验”,无疑是北魏勋券制度的发展,它们无论在作用上、在记载内容上都有颇多类似之处;而唐代的勋告,从记载内容上看,亦类似于北魏之“勋券”。故唐代之勋告制度,实有其久远的历史渊源。
  同时,我们还见到隋唐以来,命官授职不再采用东晋南朝时的版授之制而采用告身,疑亦当是受了勋告制度的影响,故唐代“官告”与“勋告”并无格式上的区别,而只有因品级之不同而有册授、制授、旨授、敕授之别了。
  二
  张君义随葬四件文书中,两件“公验”及一件乘驿文牒,虽均为官府正式文书,但残缺较多;其《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虽为抄件,然较完整,虽有残缺漫渍之处,尚无碍于大体。此件文书的珍贵之处,除了可藉以研究唐代告身制度、团甲制度之外,还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同甲授勋的263个人名及其贯属(47),可以透过对其姓氏贯属的分析,看到我国各族人民为巩固我国统一所做的贡献。本件原文已见中外著录(48),此处仅就有关部分,略作考释。
  告身云:
  1安西镇守军镇起神龙元年十月至□□□□□□□至景龙元年十月贰
  2周年至二年十月叁周年至三年十月*(外□里肆)*(外□里周)□□□□五月廿七日敕
  3碛西诸军兵募在镇多年宜令□□□酬勋又准久视元年六
  4月廿八日 敕年别*(外□里酬)*(外□里勋)壹转*(外□里总)□□
  5 傔白丁沙州张君义 敦煌*(外□里县)(下残)
  6 右骁骑尉
  此告身所授之勋,非如《唐六典》中所云因战功斩获所得,乃是多年征戍辛劳之酬,故引别敕述授勋事宜,可惜这“五月廿七日敕”及“久视元年六月廿八日敕”均不可得见,只知道有征戍一年酬勋一转的规定。然则这批和张君义一道受勋的战士共有几年征戍时间,告身此处有残缺。但据上下文推断,原文应为:
  起神龙元年十月至二年十月壹周年至景龙元年十月贰周年至二年十月叁周年至三年十月肆周年。
  何以计算年劳皆以十月为起止,据唐军防令:
  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49)
  是故,计算征戍年数,皆以每年十月为始。然自神龙元年(705)十月至授勋之景云二年(711)二月,已有7个年头,5周年以上。而计劳只及于景龙三年十月,下距景云二年,尚有两年之谱。其所以有此差数,当是由于申报、复核、批准等手续繁多所稽延,又或是这批防人已于景龙三年十月下番,而张君义以身为傔从之故,仍续留军中,终于战死沙场。总之,张君义以白丁从军,因年劳得勋四转,授骁骑尉,正相符合。然其因破阵立功两次,共计三转以上则未计算在内,仅以“公验”随身,归葬黄沙。又据史载,自高宗咸亨以后,“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分番应役“有类僮仆,据令乃与公卿齐班,论实在于胥吏之下,盖以其猥多,又出自兵卒,所以然也”。(50)是故,君义战死归葬,残骸犹不得一片棺木,仅以麻囊盛葬,可为叹息。
  从同甲授勋之263人贯属考察,可以略知当时碛西诸军兵募之地域分布及民族成分。本件虽有多处残损、漫漶,然经考订,可辨识者犹为不少。笔者早在1974年,即已据本件照片进行辨识。后于去年(1980)赴敦煌文物研究所学习参观,复承施萍婷先生出示原件,又帮助改正释文之误,始得纠谬补阙。今见菊池英夫先生所著《盛唐的河西与敦煌》一节,(51)知菊池氏已为此告身作“加勋者的出身地”一表,所见大同小异,同者无庸赘述,今仅就其小异者论之。
  菊池氏表 笔者试释
  行9州名缺 契州
  行15州名缺 甘州
  行21作疆州 盐州
  行44作素州 松州
  行53作冀州 莫州
  行56作帚州 归州
  根据菊池氏所作表,当时碛西四镇战士籍贯,首先是关内道,以下依次为陇西、河南、河北、河东、江南东、江南西、剑南诸道。按中宗神龙元年赦文:
  天下军镇……其应支兵,先取当土及侧近人,仍随地配割,分州定数,年满差替,各出本州,永为格例,不得逾越。(52)
  但从告身所见,碛西镇兵不仅有来自中原地区者,更有远自江南之洪州、润州、婺州,及在今四川境内之昌州、湖北境内之归州者。其出于西北地区者尚少于关中各地。可见赦文所规定的“当土侧近”的原则实为虚文。
  又分析告身所列勋人姓名贯属,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大量汉族以外,尚有不少的东北、西北地区的兄弟民族。如:
  龟兹白野那。龟兹为安西都护府治所,又为四镇之一。而“西域白氏,本龟兹族,原居白山,以山为氏”。(53)此为龟兹族人姓白者参加碛西四镇征戍军队之实证。
  玄州屈去住。玄州为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以(契丹奚部)纥主曲据部落置,侨治范阳之鲁泊村”。(54)契丹有“奚首领屈突于”,屈突氏本库莫奚,北魏太和十九年孝文帝改为屈氏。(55)可知屈去住为契丹之奚部人。
  慎州李噎塞等9人。慎州乃唐高祖武德初以涑沫靺鞨乌素固部落置,隶营州。神龙初,隶幽州,(56)侨治良乡之故都乡城。(57)靺鞨李姓,得自唐赐,大将李谨行、李多祚、李怀光等皆靺鞨族。(58)故李噎塞必为靺鞨族无疑。其余8人虽不知姓名,但唐置羁縻州,本依部落设置,并未割汉族以隶属之,故仍可推断其均为靺鞨族人。
  夷宾州莫失。夷宾州乃唐高宗乾封中于营州界内置,以处靺鞨愁思岭部落,(59)侨治良乡之古广阳城(60)。据姚薇元先生考证,北魏时有东部未耐娄大人倍斤入居辽东。魏孝文帝吊比干文碑阴有“监御令臣河南郡莫耐娄悦”,据碑志,未耐娄应正作莫耐娄。《魏书·官氏志》称:“莫那娄氏,后改为莫氏。”莫那娄即莫耐娄(61),靺鞨族亦原居辽东,隋末内迁,可见莫失仍为靺鞨族人。
  同州钳耳思简。钳耳乃“西羌虔人种”,后汉安帝元初四年(117),“西河虔人种羌万一千口降汉。”苻秦时,其和戎一部居于同州之冯翊郡。北魏时“冯翊古城”为“羌魏两民之交”,其时有王遇者,本姓钳耳,即冯翊羌人。(62)可知钳耳思简当为居于同州之西羌虔人种,然其人或汉化已深。
  含州安神庆、依州曹饭陁、鲁州康□、契州康丑胡。据《元和郡县图志》,唐高宗“调露元年,于灵州南界置鲁、丽、含、塞、依、契等六州,以处突阙降户,时人谓之六胡州”。(63)可知此六州之设,为安置东突阙之降附者,即所谓归朝者。但上列诸人之姓有康、安、曹之属,本皆胡姓,又史称开元九年六州胡首领有康待宾、安慕容等叛乱,(64)而玄宗朝黄幡绰讥西院歌人,见“貌稍胡者”,则訾诟之为“康大宾阿妹”(65),可见六胡州康姓者皆为胡人。又贞观元年,代州都督张公谨言东突厥可取之状云:
  颉利疏其突厥,亲委诸胡,胡人翻覆,是其常性,大军一临,内必生变。(66)
  向达先生据颜真卿《夏州都督康公神道碑》称,“公讳阿义屈达干。姓康氏,柳城人,其先世为北蕃十二姓之贵种”,疑其先世俱为臣属突厥之康部落人。(67)由是观之,东突厥强盛时,曾隶属不少中亚胡人,高宗时设置之六胡州,名为安置突厥降户,实际即为安置此种臣属于突厥之胡人,故时人称之为胡州。如是,则上列诸受勋人,盖皆先世归附突厥之昭武九姓胡,今则应募而成为镇守碛西之战士。
  波斯沙钵那二人。波斯,今之伊朗。隋唐之际,其人或自陆路,经今新疆而入居中国;或自海道,由广州或扬州而入处内地,多经营商业。唐高宗之世,因大食侵逼,波斯王卑路斯入唐避难求援,后高宗派裴行俭、王方翼以兵送卑路斯子泥涅师师归国。(68)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亦有“送波斯王”的记载。可见当时唐朝与波斯之关系颇为密切。此沙钵那二人或系避大食之侵逼而由陆路转入安西四镇辖境,因而应募充当镇兵,并因征戍多年而获得授勋。
  由以上诸人的姓氏籍贯的分析,可知当时守卫唐朝西北边防者,实包括我国国内许多兄弟民族,并有少量外籍士兵,他们都为唐朝空前的强盛统一贡献了力量。也正是由于各族人民的长期共同战斗促进了融合,并为唐代前期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安宁,提供了保障。
  (原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注释:
  ①承池田温氏寄赠大庭脩《关于敦煌发现的张君义文书》(载日本《文献》20,1961年10月),始获见有关张大千发现经过及有关情况。此外,笔者尚承敦煌文研所常书鸿、段文杰、史苇湘、施萍婷诸先生多次作过介绍,并志谢于此。
  ②《通典》卷一四九《兵典二·杂教令》附引《大唐卫公李靖兵法》;又参见《唐律疏议》。
  ③《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司勋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
  ④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卷六,《释书契》第十九。
  ⑤参见唐苏鹗《苏氏演义》卷下,商务印书馆1956年4月重印第1版。《古今注·中华古今注·苏氏演义》。
  ⑥《事物纪原》卷二《公式·姓讳部》第八。
  ⑦《文物》1977年第11期,北齐亦有“告身”,见《通典》卷二三兵部尚书条。
  ⑧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十一。
  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57页,“唐开元九年正月西州岸头府到来符帖目”。
  ⑩《敦煌变文集》卷下。
  (11)《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司勋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
  (12)刘复:《敦煌掇琐》卷三〇五言白话诗。
  (13)《唐会要》卷八一《用荫》景龙二年七月条。
  (14)《北齐书》卷四一《傅伏传》。
  (15)王仲荦:《北周六典》卷九,封爵第十九。
  (16)同上,封爵第二十。
  (17)《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第609页。
  (18)《晋书》卷六六《陶侃传》,卷七三《庾亮传》。
  (19)《南齐书》卷四六《萧惠基传》,第810页。
  (20)《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第425页。
  (21)《宋书》卷八〇《孝武十四王·晋安王子勋传》,第2059页。
  (22)《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
  (23)《魏书》卷七六《卢同传》。
  (24)同上,第1682页。
  (25)《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第609页。
  (26)《梁书》卷四九《钟嵘传》。
  (27)《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条:“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曰:关、刺、移。”注云:“关谓关通其事,刺谓刺举之,移谓移其事于他司,移则通判之官皆连署。”
  (28)《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
  (29)《敦煌资料》第1辑。
  (30)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十一。
  (31)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卷六《释书契》第一九。
  (32)卫江:《碎叶是中国唐代西部重镇》,载《文物》1975年第8期。
  (33)参见王国维《观堂集林·附别集》卷一七,第87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34)《魏书》卷九《肃宗纪》,第225页。
  (35)《资治通鉴》卷一四八,梁武帝天监十六年。
  (36)《大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郎中员外郎条。
  (37)大庭脩:《关于敦煌发现的张君义文书》。
  (38)《史记》卷三九《晋世家》。
  (39)此公验,大庭脩氏已作了详考,尚有若干,拟另文讨论,本文从略。
  (40)《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第1807页。
  (41)见前引《北齐书·傅伏传》。
  (42)《大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郎中员外郎条,第124页。
  (43)《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司勋郎中员外郎条,第44页。
  (44)《唐会要》卷八一《勋》。
  (45)《文物》1975年第8期第9页图版。
  (46)《文物》1975年第8期第8页图版。
  (47)吐鲁番所出*德达、郭*(左毛右白)丑、张无价等告身,于同甲授勋人员皆略去,惟留甲头之名。《李慈艺告身》(王国维《观堂集林》)虽经拼合,然残缺过甚,所保存之人名不多。本件为迄今所见保存较为完整之纸质勋告身。关于团甲制度,王国维氏已于《跋李慈艺告身》一文中加以论述。
  (48)参见大庭脩《唐告身的文书学研究》,载《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
  (49)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军防令第十六,第387页。
  (50)《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
  (51)参见敦煌讲座二《敦煌的历史》,榎一雄主编,日本大东出版社1980年版。
  (52)《唐大诏令集》卷二《中宗即位赦文》。
  (53)姚薇元:《北朝胡姓考》外篇第九西域诸姓白氏。
  (54)《新唐书》卷四三(下);又《旧唐书》卷三九云:“隋开皇初置,处契丹李去闾部落。”
  (55)《北朝胡姓考》内篇第九内入诸姓屈氏条。
  (56)《旧唐书》卷三九。
  (57)《新唐书》卷四三(下)。
  (58)《北朝胡姓考》外篇第四,高车诸姓李氏条末附各族赐姓李氏者。
  (59)《旧唐书》卷三九。
  (60)《新唐书》卷四三(下)。
  (61)《北朝胡姓考》内篇第三内入诸姓莫氏条。
  (62)《北朝胡姓考》外篇第五西羌诸姓王氏条。
  (63)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关内道新宥州条。
  (64)《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
  (65)崔令钦撰、任半塘笺定:《教坊记》“教坊制度与人事”唱歌条。
  (66)《旧唐书》卷六八《张公瑾传》。
  (67)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第15页,1957年三联书店版。
  (68)《旧唐书》卷一九八《波斯传》及卷八四《裴行俭传》。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