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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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吐鲁番所出唐天宝间西北逃兵文书的探讨

作者:刘安志


  日本大谷探险队所获吐鲁番文书中,有若干件唐天宝年间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的文书。对这批文书的整理与研究,有助于认识和了解唐朝前期兵制的变化及西北地区的军事问题。日本学者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及内藤乾吉等曾对这批文书有过介绍和研究,①中国学者王永兴先生则首次对该批逃兵文书进行了整理、分类和考释,为引导深入认识文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②然而,在对其中某些文书的时间、发生地点判定及内容理解等问题上,仍存在若干疑问。因此,本文拟在前贤已有研究基础上,对此再作一些探讨和说明。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从这批逃兵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可分为三组,今分题论列如下。
  一、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刘德才、任顺儿、梁日新案卷
  (一)大谷1410号③
  (前缺)
  1检案连如前□……
  2 六月……
  3 瀚海军逃……
  4 递夫关司④……
  5 □……
  (后缺)
  (二)大谷1409号⑤
  (前缺)
  1□□坊
  2……儿兵士等
  3……□被牒:令于诸坊捉上件人送……⑥
  4……前件色如能捉得,即送付……⑦
  5……如前谨……
  (后缺)
  (三)大谷2377号⑧
  (前缺)
  1□海军逃兵刘德才、安西逃兵任顺儿、焉耆……
  2右被牒令访上件人,今访得,随……
  3请处分。
  4牒 件 状 如 前 谨 牒。
  5 天宝二年七月日坊正唐小奴牒
  6 坊正匡孝通
  7 坊正刘逸多
  8 捕贼官尉赵□□
  9 □□仍 付 司,申 郡
  10 处 分,元 宪……
  (后缺)
  (四)大谷3379号⑨
  1瀚海军健儿刘德才、安西逃兵任顺儿、焉耆逃兵梁日新
  2 右得坊正康小奴状称,被牒令访上□人送,今访得,
  3 ……□请处分者,摄令判……处分者,元
  4 ……捉得,今
  (后缺)
  (五)大谷3128号⑩
  (前缺)
  1 □……
  2 八月廿六日录事……
  3 主簿 盈
  4 连 业 白
  5 廿七日
  ……………………………………………
  6健儿兵士等送者今……
  (后缺)
  (六)大谷3002号(11)
  ……………………………………………………
  1 ……状 上
  2……才……
  3 右□奉帖令访捉者,北庭……
  4 承县司捉得,今欲赴北庭,请……
  5牒 件 状 如 前 □ 牒
  (后缺)
  关于第(三)件文书的确切年代,目前图版已漫漶难识。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唐代徭役制度考》录作“天宝二年七月”,(12)小田义久先生亦释作“天宝二年”,(13)当有所据,今从之。
  以上六件文书发生的时间,均在天宝二年六、七、八月之间,从反映的内容看,皆为访捉瀚海军逃兵刘德才、安西逃兵任顺儿、焉耆逃兵梁日新的文书。其中第(三)件文书10行记有“元宪”人名,而且9、10行字体粗大,乃官府长官判文。第(五)件3、4行复有“主簿盈”、“业”二人名。在大谷文书中,同时载有“元宪”、“盈”二人名的文案有若干件,如大谷3135、3149、3155、4879等,其中3149号内容较完整,兹引录如下:
  (前缺)
  1牒:感洛家有一丁一中,口分……
  2收授次,伏望支给,请处分,谨牒。
  3 开元廿九年十一月日武城乡勋官王感洛牒
  4 付 司, 元 宪 示。
  5 十五日。
  6 十一月十五日录事受。
  7 主簿盈付。
  8 连 盈 白
  9 廿九日
  ……………………………………………缝背署“元”(14)
  武城乡是高昌县所辖之乡,该乡勋官王感洛请求“支给”口分地,该文书显然是上给高昌县官府的牒文,其中4、5行字迹粗大,应当是高昌县长官的判文。从文书中官员签判的程序看,“盈”在开元二十九年(741)已任高昌县主簿,并兼判官之职,“元宪”则为高昌县县令。从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到天宝二年七、八月,时间相隔不到两年,该文书中的“元宪”、“盈”应即是上列六件文书中的“元宪”、“盈”。因此,可以判定,六件文书都属于唐天宝二年交河郡高昌县官府文书。再从六件文书之间的相互关联看,第(一)件指高昌县官府在天宝二年六月接到有关瀚海军逃兵的牒文后,即通知县衙有关部门,故称“递夫关司”;第(二)件是高昌县官府下给各坊坊正的牒文,要求他们全力访捉瀚海军逃兵刘德才、安西逃兵任顺儿、焉耆逃兵梁日新,若访捉到,即送付官府;第(三)件为坊正康小奴等于七月访捉到三名逃兵后,报请县府处理的状文,县令“元宪”看后,作了“付司申郡处分”的判语;第(四)件是县司接到坊正康小奴等上的状文后,要求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公文;第(五)件则是县府于八月对逃兵作出处理的正式公文。签署官员有主簿和可能是县尉的“业”;第(六)件推测是北庭有关人员在高昌县府协助下访捉到逃兵刘德才后,准备返回北庭,请求给予公验证明的状文。可见,这六件文书在内容上具有一体性,在时间上又能彼此衔接,因此,可断定它们都是唐天宝二年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刘德才、任顺儿、梁日新案卷的组成部分。
  瀚海军,据《唐会要》卷七八《节度使》载:
  瀚海军,置在北庭都护府……长安二年十二月,改为烛龙军。三年,郭元振奏置瀚海军。
  是瀚海军属北庭都护府,又据《元和郡县图志》,瀚海军位于北庭都护府城中,统兵1.2万人。(15)逃兵刘德才属瀚海军健儿,所以,据第(六)件“今欲赴北庭”一语判断,可能有北庭来人到高昌县访捉逃兵,“承县司捉得”后,准备带刘德才返回北庭。
  逃兵任顺儿、梁日新则来自安西和焉耆。我们知道,开元、天宝年间,安西节度使统有龟兹、于阗、疏勒、焉耆四镇,镇兵2.4万人。(16)显然,任顺儿是来自龟兹的镇兵,梁日新则是来自焉耆的镇兵。
  这些来自西州西面、北面的逃兵何以都到西州访捉?这与西州在西域中的重要地理位置有关。推测各逃兵的原籍可能都在内地,而他们要逃回内地,势必都得途经西州,故对他们的访捉往往集中在西州进行。上述第(三)件文书中“今访得”的记载表明,各地的逃兵确能在西州被抓获,这反映了西州作为中西交通枢纽的重要地位。
  第(三)件文书是坊正康小奴、匡孝通、刘逸多三人所上的牒文,其中匡孝通、刘逸多又见于大谷4155号文书,今录该文书如下:
  (前缺)
  1 ……□□谨录□□□……
  2 ……牒
  3 天宝二年八月 日坊正刘阿逸多牒
  4 匡孝通 白虔子 康晋子
  (后缺)(17)
  刘逸多在本件中又称刘阿逸多,应为同一人。从刘逸多与匡孝通皆为坊正可推知,白虔子与康晋子亦为坊正。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西州高昌县有节义(18)、安西(19)、安乐、大顺、永和、崇教(20)等坊,虽然不能确定5位坊正来自何坊,但他们与上述诸坊应该是有联系的。关于坊正的职责,据《通典》卷三《食货·乡党》引唐令云:
  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
  又据《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律》载:“其里正、坊正,职在驱催。”知坊正掌有“管钥”、“督察奸非”、“驱催”等职。从吐鲁番所出文书反映的情况看,坊正还负有“追送”、访捉逃兵等责。如阿斯塔那第134号墓所出《唐麟德二年(665)十二月西州高昌县牛定相辞》,提到武城乡牛定相因宁昌乡樊粪堆拖欠五年地子不还,而请求县司“追身勘当不还地子所由”,县司的判文是“付坊追粪堆送县对当”,(21)表明坊正有追送某人之责。又阿斯塔那第61号墓所出《唐麟德二年(665)坊正傅某牒为追送畦海员身到事》,(22)提及坊正傅某“被帖”追畦海员送官府审问之事,该牒是傅某完成使命后所上之牒文。可见,官府在城区处理事务,涉及追送某人时,一般都要下帖给诸坊坊正,而坊正是否追送到,均需上牒说明,表明坊正是官府对城镇居民实行统治的工具,是封建官府的附属物。正因如此,故坊正亦有访捉逃兵之职,这从上列六件文书中可得到证明。另外,阿斯塔那第204号墓还出有《唐贞观二十二年(648)洛州河南县桓德琮典舍契》,其中3、4行记有“今奉明府付坊正追向县。坊正、坊民令遣两人和同,别立私契”,(23)说明洛州河南县的坊正也有追送之责,同时,坊正还可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这反映了内地坊正与西州坊正的职责基本类同。可以说,坊正在全国各城居的地方事务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从上列案卷各件文书的内容和相互关联看,基层负责访捉逃兵,捉到后报县,县又申郡处分,郡移文后遣返逃兵,这充分表明各级机构之间配合密切,也反映了地方政府较高的行政效率。
  二、唐天宝二年前后交河郡高昌县访捉碛西逃兵樊游俊案卷
  (一)大谷1017号(24)
  (前缺)
  1□检案连如前谨牒
  2 六月 日史阴敬牒
  3 □牒□□□准状牒
  4 河东郡行营仍牒三
  5 城□东西边界切捕
  6 捉□□□□谘全业
  (后缺)
  (二)大谷1026号(25)
  (前缺)
  1 ……月廿七日
  2……薄……盈
  3 史阴敬……
  4 六月廿五日受,其月廿七日行判。
  (后缺)
  (三)大谷1018号(26)
  ……………………………………………………
  1 检案□□
  2 廿五日
  3□检案连如前,谨牒。
  4 七月……史阴敬牒
  5 ……□……
  (后缺)
  (四)大谷1024号(27)
  (前缺)
  1……案连如……
  2 七月日史阴敬牒
  3 检业白
  4 三日
  5碛西逃兵樊游俊
  6 □得河东郡行营状称:上□□于此郡逃……
  (后缺)
  (五)大谷3000号(28)
  (前缺)
  1 ……□□□……
  2 由状,被帖令访前件人送□,帖括访当……
  3 人可送,状上听裁者,具检如前。
  4牒检件如前,谨牒。
  5 七月 日史阴敬□
  6 碛 西 逃 兵 樊……
  (后缺)
  (六)大谷3494号(29)
  ……………………………………………………
  1新兴城 状上
  2 碛西逃兵樊游俊
  3 右被牒令访捉上逃兵……
  4 前件色可送,谨钱(录)状上。(30)
  5□□状如前,谨牒。
  (后缺)
  (七)大谷3129号(31)
  ……………………………………………缝背署“业”
  1 检案业白
  2 廿七日
  3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4 ……八月日史阴敬牒
  5 检业白
  6 廿七日
  (后缺)
  以上七件文书从时间的延续性看,均在六、七、八月之间,从内容看,有六件记有“史阴敬”,四件记有“业”,三件记有“碛西逃兵樊游俊”,三件同时记有“业”、“阴敬”,反映出这些文书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具有一体性。七件文书均缺具体纪年,但从“河东郡行营”称郡看,这批文书应属唐天宝年间的文书;又据文书中出现的“盈”、“业”等官员名记载,可以确定这批文书俱为唐天宝年间交河郡高昌县访捉碛西逃兵樊游俊案卷的组成部分。
  已有的研究根据“河东郡行营”的记载,将本案卷时间定在唐天宝十五年(756),认为安史之乱发生后,唐玄宗于天宝十四年十二月下制要西边、西北边的众多军队皆赴内地防遏安禄山叛军的行营,河东郡为当时军事战略要地,应设行营,即文书中出现的“河东郡行营”;天宝十五年,碛西边镇之兵内调河东郡行营,其中一士兵樊游俊从河东郡逃亡西走,途经高昌县,因而有高昌县访捉此逃兵之事。这种解释如果结合天宝十五年的形势作进一步考察,又使人感到无法成立,现将存在的各种疑点分析如下。
  首先,从文献记载看,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十一月安禄山范阳起兵后,一路所向披靡,次年六月攻克潼关,长安震动,玄宗率众出逃成都,七月,太子李亨于灵武即位,颁诏天下,兴师勤王。《资治通鉴》卷二一七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十二月称:
  壬辰,上下制欲亲征,其朔方、河西、陇右兵留守城堡之外,皆赴行营,令节度使自将之;期二十日毕集。
  唐玄宗下制要西边、西北边的众多军队皆赴内地,但直到唐肃宗至德二年(757)二月,西北诸军才会集凤翔,史称:“上至凤翔旬日,陇右、河西、安西、西域之兵皆会。”(32)肃宗以李嗣业为四镇、伊西北庭行军兵马使。(33)不久,“更安西曰镇西”,并拜李嗣业为镇西、北庭支度行营节度使。(34)可见,安西、北庭军队内调,并不隶属河东郡行营,而是自有番号。
  关于安西、北庭军队驻防内地的情况,史籍也有所反映,据《资治通鉴》卷二二四唐代宗大历三年(768)十二月年:
  初,四镇、北庭兵远赴中原之难,久羁旅,数迁徙,四镇历汴、虢、凤翔,北庭历怀、绛、鄜然后至邠,颇积劳弊。
  可知,安西、北庭兵从未到达过河东郡。而且,河东郡在天宝十五年曾陷入安禄山叛军之手,《资治通鉴》卷二一九肃宗至德二年(757)正月:
  郭子仪以河东居两京之间,得河东则两京可图。时贼将崔乾祐守河东,丁丑,子仪潜遣人入河东,与唐官陷贼者谋,俟官军至,为内应。
  胡三省注云:“河东郡,蒲州。自河东进兵攻取潼关,则两京之路中断,然后可图也。”知河东郡在天宝十五年已为安禄山叛军所有。又肃宗于天宝十五年七月即位于灵武时,曾大封群臣,以“前蒲州刺史吕崇贲为关内节度使兼顺化郡太守”,(35)而吕崇贲代李麟为河东太守仅在安禄山反叛后不久;(36)这里称吕崇贲为“前蒲州刺史”,似乎表明河东郡在天宝十五年七月时已落入叛军之手。到至德二年二月,郭子仪才率军收复河东郡。(37)因此,河东郡在天宝十五年不可能有唐军行营,而且史籍上也无这方面的记年。
  其次,从文书内容看,上引第(四)件文书6行有“得河东郡行营状称:上□□于此郡逃”,所缺二字推测可能是“件兵”,其中“此郡”,从文书出土地点在吐鲁番判断,应指交河郡,而非河东郡。如果樊游俊是从河东郡逃走的,那么,在河东郡的行营就该称“本郡”。因此,对这行文字的理解当为:交河郡高昌县接到河东郡行营的状文,称碛西兵樊游俊由交河郡逃走。假如“河东郡行营”就在河东郡,那也不致称之为“行营”,而且它怎么知道樊游俊会逃到交河郡呢?
  再次,从高昌县主簿“盈”及县尉兼判官“业”的任职年限看,“盈”在开元二十九年(741)已任高昌县主簿,据前列大谷3128号文书,“业”至迟在天宝二年已任高昌县县尉,如果他们二人同时担任现职到天宝十五年,历时将达十几年之久,这恐怕很难合乎情理。
  最后,从“行营”一词看,当指离开原驻地出征在外的兵营,此称在天宝十四年以前就已出现。天宝六年,唐玄宗诏安西副都护高仙芝率军讨伐小勃律,史称“玄宗特敕仙芝以马步万人为行营节度使往讨之”。(38)这里的“行营节度使”乃使职,高仙芝率马步军万人离开自己的大本营,前去讨伐小勃律,所以称“行营”。这说明,“行营”一称并非只是在天宝十四年时才出现。唐朝在经营西域的过程中,从内地调去不少军队,依靠这些军队和当地军民共同捍卫着西北边疆。这些军队来自全国各地,他们虽远离故土,但原有编制多继续保留,其兵营多称为“营”或“行营”。如,唐开元二年赴陇西御吐蕃的西州府兵就称“西州营”,(39)而在西州本土则未见此称。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见有“庆州营”之名,(40)当是从庆州开赴西域的兵营。从敦煌出土的《唐景云二年(711)张君义勋告》中,也可看出,当时的“碛西诸军”来自全国各地。(41)从同甲授勋之263人贯属考察,大部来自中原地区,更有远自江南的洪州、润州、婺州,及在今四川境内之昌州、湖北境内之归州,其中也有来自西北地区的,他们都是按籍贯或原所在府、营编制组成的,因为在被授勋的263人中,有的州就多达58人,其他如秦州有25人,凉州有19人,均按籍贯给予授勋。保持原州、府建营也有利于部队的管理和指挥。值得注意的是,早在贞观二十三年,蒲州就曾有军队驻防过西州。吐鲁番阿斯塔那337号墓所出《唐贞观二十三年(649)西州高昌县范欢进买马契》载:
  1贞现廿三年……
  2乡卫士犯(范) 欢□……
  3于蒲州汾阴……
  4弧 父八岁……
  5草,一仰……
  6诲(悔)者……有政法,民……
  7画指为□。
  8 练主犯(范) 欢进
  9 马主王……
  10 知见葛垣曲
  11 知见李伟传
  12 知见党积善(42)
  练主范欢进,据阿斯塔那338号墓所出的《唐显庆三年(658)西州范欢进雇人上烽契》(43)、《唐龙朔四年(664)西州高昌县武城乡运海等六人赁车牛契》(44),知为西州高昌县武城乡人、交河府卫士。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蒲州有折冲府33个,汾阴府即是其中之一;(45)本文书第3行“蒲州汾阴”之下当是“府”字,马主王某某应是汾阴府卫士。由此知,本契是交河府卫士范欢进在高昌县与蒲州汾阴府卫士王某进行马匹交易所订之契。它表明,唐太宗贞观二十三年左右,蒲州汾阴府即有府兵驻防过西州。可见,蒲州(即河东郡)府兵驻防西域,已有历史传统,一直到德宗贞元元年(785),龟兹地区仍有河东郡人在当地活动。在库车库木吐拉石窟第67窟通至第68窟隧道中,存有“建中”纪年题刻4行:
  1 郭十九珎
  2姚希芝记
  3河东郡开佛堂
  4建中六年六月廿日(46)
  建中六年即德宗贞元元年,当是西域与中原交通阻绝信息不通所致。马世长先生认为,郭十九珎、姚希芝可能即为凿窟工匠,(47)但也不排除二人为河东郡人的可能。他们在建中六年六月二十日作此题刻,表明当时龟兹仍有河东郡人在此开佛堂,从事佛事活动。按唐玄宗天宝元年改州为郡,肃宗至德二年(757)复改郡为州,当时内地与安西仍有往来,交通并未完全阻断,直到德宗贞元元年,“河东郡”一称,仍在西域地区行用,定有其特殊含义,其与上揭大谷文书中的“河东郡行营”当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这些驻于龟兹的“河东郡”人,很有可能就是天宝初年驻防碛西的“河东郡行营”军队遗留下来的人及其后裔。据《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天下诸军有健儿”条:
  旧,健儿在军皆有年限,更来往,颇为劳弊。开元二十五年敕,以为天下无虞,宜与人休息,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人赖其利,中外获安。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矣。(48)
  开元二十五年(737),唐朝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募兵制,天宝间的“河东郡行营”,应当就是此种长住边军者,他们可带家口,并有田地屋宅,有的可能就在当地娶妻生子,组建家庭。他们一直保持“河东郡”这一名称,其目的无非是以此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籍贯。
  所渭“河东郡行营”,即是河东郡军队驻防于碛西的行营。上列案卷中的“逃兵樊游俊”乃是驻防于碛西的河东郡行营辖下之兵,他逃走后,故被称为“碛西逃兵”,所以,河东郡行营才会发牒文进行捕捉,这也证实了河东郡行营是隶属于安西节度使下面的一个军事单位。
  从以上分析看,如将该案卷时间定在唐天宝十五年,似欠稳妥。根据文书内容,结合唐天宝二年高昌县访捉逃兵刘德才、任顺儿、梁日新案卷,访捉碛西逃兵樊游俊的这一案卷当也在唐天宝二年前后不久。
  该案卷第(一)件文书5行有二字漫漶难识,首字小田义久先生释作“我”,并加问号;(49)王永兴先生认为:“似应作‘城’,不知三城何所指?暂存疑。”(50)这一判断,极具启发性。我们认为,“三城”可能是指高昌县辖境内的三个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属于高昌县境内以城为名者,有武城、高宁、新兴等三城。武城见于阿斯塔那137号墓所出《唐显庆五年(660)残辞》(51)、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盖斯特图书馆所藏《唐西州高昌县下武城城牒为贼至泥岭事》(52)、斯坦因编阿斯塔那四区1号墓所出《武周神功二年(698)范羔墓志》(53)等文书和墓志。据大谷1231号《唐西州高昌县给田簿》2行“城西拾里武城”的记载,(54)知武城位于高昌县城西10里。又大谷2389号《唐开元廿九年(741)西州高昌县给田簿》2行记有“一段贰亩(部阳三易)城东20里高宁城”,(55)知高宁城在高昌县城东20里。新兴城在吐鲁番文书中常简称“新兴”,其称城仅见于本案卷第(六)件文书,它的方位在高昌县城北20里。(56)三城地理位置相当重要,都当出入高昌县境的重要通道:由西经武城城可进入交河县境,从北越火焰山经新兴城可进入蒲昌县境,由东经高宁城可直接进入柳中县境。因此,我们推测,“三城”应即高昌县境内的武城、新兴、高宁。
  本件文书第5行第5字,研究者皆释作“犯”,但“东西犯界切捕”文义难解。细审图版,似应为“边”字。结合该文书的上下文,可以这样理解:高昌县在回牒河东郡行营的同时,还下牒给武城、高宁、新兴等三城,要他们在东西各边界全力捕捉碛西逃兵樊游俊。由第(六)件状文得知,逃兵樊游俊果然在新兴城被抓获。
  三、唐天宝二年前后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未获文书
  (一)大谷3001号(57)
  (前缺)
  1 ……被帖□……
  2 ……子细访捉,并无此色可言……
  3牒件状如前,谨牒。
  4 天宝……□……
  (后缺)
  (二)大谷2999号(58)
  (前缺)
  1……□□……
  2 右件兵…………于此郡县界逃……
  3 走,频勒所由访捉,不获。恐至军不练逃
  4 走所由,请给公验,请处分。
  5牒 件 状 如 前,谨 牒。
  6 天宝□□六月 日司兵张诜牒
  7 子将果毅王景仙(59)
  8付 司 元 宪 示
  (后缺)
  以上两件文书从内容看,皆为访捉逃兵未获文书。第(一)件2行有“子细访捉,并无此色可言”,即指未发现或未访捉到逃兵;第(二)件3行有“频勒所由访捉,不获”,则指根本未抓获到上件所说的逃兵。因此,这两件文书似不属于前所讨论的两份案卷。两件文书都记有“天宝”,知也是天宝年间文书,又据第(二)件8行“付司元宪示”的记载,可推断,两件文书当属唐天宝二年前后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文案。大谷1407号可能也是一件有关逃兵文书,今引录如下:
  (前缺)
  1 ……史阴敬牒
  2 ……逃兵马惠德
  3 ……户速处……
  4 ……交河……
  (后缺)(60)
  从1行的“史阴敬牒”可知,该文书应为高昌县的官府文书,但“逃兵马惠德”不见于其他有关逃兵文书,推测可能与上列两件访捉逃兵未获文书有关。当然,这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在第(二)件文书3、4行中,皆记有“所由”二字,有的研究者认为“所由”是人名,似欠妥。3行中的“所由”应指有关部门或人员,4行中的“所由”则指原因或缘由,这从吐鲁番所出其他文书中可以得到证明。吐鲁番阿斯塔那三区4号墓所出《唐景龙三年(709)八月西州都督府承敕奉行等案卷》载:
  (前略)
  15敕检校长行使 牒西州都督府
  16 粟叁拾肆硕
  17牒得西州长行坊牒称:上件粟,准使牒每
  18日合饲三百匹马,当为一十九日马出使,
  19饲不满三百匹,每日计征上件粟,合征
  20所由典张感、魏及、王素、汜珙、曹行、主帅卫
  (后缺)(61)
  文书20行中“所由”,即指所在有关部门,典张感、魏及等则是该部门的办事人员。前引《牛定相辞》中“追身勘当不还地子所由”的“所由”,则指原因或缘由。根据第(二)件文书内容,似应作如此理解:司兵张诜与子将果毅王景仙曾多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访捉上件逃兵,但未成功,担心回军后上司不了解士兵逃走缘由,所以上牒请求高昌县官府“给公验”,以为证明。而县令“元宪”示后,吩咐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对三类文书进行了粗浅的解释和再认识。从中可看出,唐天宝间发生在西北地区的逃兵现象相当严重,而地方官府对此亦给予高度重视,访捉到与访捉不到均有明文记载。唐王朝自武周以后,由于繁重的徭役和兵役,人民大量逃亡以避役。当时边境吃紧,战争频繁,士兵或战死或没落(被俘),以致逃兵现象不断发生。吐鲁番所出《唐高宗某年西州高昌县左君定等征镇及诸色人等名籍》第7行记有“十三人逃走”,(62)大谷2849号第1行记有“四人走逃”,(63)大谷3021号及与之拼合的3027号记有“卌三人逃走”,(64)并列出逃走士兵的姓名。根据黄惠贤先生的研究,这些文书所记之事均发生在武周垂拱年间。(65)可见,当时逃兵问题已相当严重。开元、天宝年间,士兵逃亡有增无减。黄文弼先生在吐鲁番所获《唐开元廿九年(741)十二月追捉逃番兵牒》载:
  (前缺)
  1 十二月不到番兵史……
  2 右件兵配当诸烽……
  3 人恐有不处,虞罪及所……
  4 追捉发遣,庶免斥堠无亏。谨……
  5牒件状如前,谨牒。
  6 开元廿九年十二月九日典侯奉……
  7 都巡官游击将军果毅都尉马守奉判官……(66)
  从“右件兵配当诸烽”可知当时不到番的兵有多人,这些兵可能已逃走,所以才有“追捉发遣”之牒文。这里“追捉”与前所提及的“访捉”、“捕捉”含义类同。从开元二十九年到天宝二年前后时间相隔不远,充分反映了开元至天宝西北逃兵问题的严重性。逃兵不断,会动摇军心,加之当时兵源普遍不足,这势必影响当地军政统治的稳定。所以,各级军政机构都十分重视对逃兵的捕捉。
  对抓获的逃兵如何处置,上列文案并未说明。据《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载:
  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原注: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
  又据《卫公李靖兵法》云:“背军逃走,斩之。”(67)可知唐朝法令对逃兵的处置有详细的政策规定,且相当严厉。《资治通鉴》卷二〇九中宗景龙二年载:
  三月,丙辰,朔方道大总管张仁愿筑三受降城于河上。初,朔方军与突厥以河为境……时默啜悉众西击突骑施,仁愿请乘虚夺取漠南地,于河北筑三受降城,首尾相应,以绝其南寇之路……仁愿固请不已,上竟从之。仁愿表留岁满镇兵以助其功,咸阳兵二百余人逃归,仁愿悉擒之,斩于城下,军中股栗,六旬而成。(68)
  胡三省注云:“戍边岁满当归者,留以助城筑之功。”张仁愿为筑三受降城而勒留番期已满的士兵,有咸阳兵200余人无法忍受而逃归,结果全部被擒斩,反映了逃兵的悲惨境况。
  在西北边疆地区,由于生活艰苦,战争时有发生,来自全国各地的士兵在此长年累月地征战、戍守,有的无法忍受,势必逃亡。
  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前,镇守边疆的诸镇军,一般都有番期,如《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七开元五年(717)正月《镇兵以四年为限诏》载:
  每念征戍,良可矜者。其有涉河渡碛,冒险乘危,多历年所,远辞亲爱,壮龄应募,华首未归,眷言劳止,期于折衷。但碛西诸镇,道阻且长,数有替易,难于烦扰。其镇兵宜以四年为限,散支州县,务取富户丁多。差遣后,量免户内杂科税。其诸军镇兵,近日递加年限者,各依旧以三年、二年为限,仍并不得延留。其情愿留镇者,即稍加赐物,征人愿往,听复令行。惟贵劳逸且均,公私咸适,宣布遐迩,识朕意焉。(69)
  据此,碛西诸镇兵以四年为限,其余诸镇兵则以三年、二年为限。但被强制抑留者,也所在皆是,诏文所谓“壮龄应募,华首未归”是也。开元二十五年,唐朝全面推行募兵制,“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置“兵防健儿”。(70)前揭大谷文书中所记逃兵刘德才、任顺儿、梁日新、樊游俊、马惠德等,当属召募之边防健儿,他们应该都来自内地。虽名为“召募”,其实可能也存在强制勒留之现象,故出现逃兵也在所难免。此时,对这些募兵的逃亡,是否仍按法令规定进行严厉处置,并不十分清楚。不过,鉴于边疆兵源不足问题,我们推测,对抓获的逃兵极有可能从轻发落,让其归队,继续服役。当然,这一推测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附记:本文写就后,笔者复读大谷文书,发现3137号与文中所引的3494号有一定的关联。二者可否拼合?带着这一问题,笔者请教了陈国灿师,在陈师的指点和帮助下,对文书图版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比照,发现两件文书不仅书体相似,而且残存字迹笔画能互相拼接。为方便起见,兹引3137号文书如下:
  (前缺)
  1牒件状如前谨
  2 天宝二年六月 日副城主阴善礼牒
  3 ……□王小才
  4 押城官前果毅都尉邓患
  5 付 司 元……
  (后缺)(71)
  文书首行7字残缺右半部,左半部据字迹可辨识;而3494号末行残缺左半部,右半部据字迹能识读出“状如前谨牒”五字,把3137号的左半部与3494号的右半部进行拼接,结果,二者的“状如前谨牒”五字正相吻合。因此,我们认为,二者原本就是一件完整的文书,只是后来破碎被一分为二。如果这一拼合成立的话,则3137号中的阴善礼即是新兴城的副城主,邓患则是新兴城的押城官,此件文书亦属交河郡高昌县访捉碛西逃兵樊游俊案卷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就可进一步断定案卷的确切时间在唐天宝二年(743)。
  这篇小文的写作曾五易其稿,每一次修改,都得到陈国灿师的悉心指导,谨志于此,并表谢忱!
  (本文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97年第十五辑,收入本书时,有较大修改)
  ①[日]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唐代役制关系文书考》,《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第131—167页。汉译文载姜镇庆、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71—977页。[日]内藤乾吉:《西域发见唐代官文书の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第9—111页。
  ②王永兴:《吐鲁番出土唐前期西北逃兵文书考释》(以下简称《考释》),收入氏著:《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第340—352页。
  ③[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壹)(以下简称《集成》[壹]),第55页,图版九五。
  ④“递夫关司”,《集成》(壹)与《考释》皆释作“递夫阅司”。
  ⑤《集成》(壹),第54页,图版九五。
  ⑥“被”,《集成》(壹)与《考释》皆释作“准”;“于”,俱作“捉”。如此,则“准牒令捉诸坊捉上件人送”殊难理解,细审图版,似应作“被牒令于诸坊捉上件人送”。
  ⑦该行“前件色”后四字,《集成》(壹)录作“如数充得”,《考释》作“如能捉得”,今从《考释》。
  ⑧《集成》(壹),第90—91页,图版九五。
  ⑨[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贰)(以下简称《集成》[贰]),第87页,图版五八。
  ⑩《集成》(贰),第28—29页,图版五八。
  (11)同上,第1页,图版五七。
  (12)姜镇庆、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942页。
  (13)《集成》(壹),第90页。
  (14)《集成》(贰),第33页,图版四三。
  (15)(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四〇陇右道下庭州条,贺次君点校,第1033页。
  (16)《资治通鉴》卷二一五玄宗天宝元年(742)正月,第6847页。
  (17)《集成》(贰),第209页,图版四〇。
  (18)参见吐鲁番阿斯塔那第91号墓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何射门陀案卷》,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2—4页。
  (19)参见吐鲁番阿斯塔那第188号墓所出《唐开元四年(716)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35—36页。
  (20)参见吐鲁番阿斯塔那第20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诸坊杂物牒》,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480页。
  (2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216页。
  (22)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238页。
  (23)同上,第152页。
  (24)《集成》(壹),第4页,图版二一
  (25)《集成》(壹),第5—6页,图版二二。
  (26)同上,第4页,图版二〇。
  (27)《集成》(壹),第5页,图版二一。
  (28)同上,第151页,图版二一。
  (29)《集成》(贰),第112页,图版三五。
  (30)[日]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唐代徭役制度考》,认为“钱”可能是“录”字之误,甚是。《敦煌学译文集》,第944页。
  (31)《集成》(贰),第29页,图版二八。
  (32)《资治通鉴》卷二一九肃宗至德二年(757)二月,第7018页。
  (33)《新唐书》卷一三八《李嗣业传》,第4616页。
  (34)据《资治通鉴》卷二二〇年,肃宗至德二年十二月“更安西曰镇西”(第7051页)。然据《旧唐书》卷一〇九《李嗣业传》,李嗣业在至德二年九月时已为“镇西、北庭支度行营节度使”(第3299页)。不知“更安西曰镇西”具体在何月,暂存疑待考。
  (35)《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43页。
  (36)据《旧唐书》卷一一二《李麟传》年,玄宗天宝十四年七月,李麟出为河东太守、河东道采访使,“为政清简,民吏称之。其年冬,禄山构逆,朝廷以麟儒者,恐非御侮之用,乃以将军吕祟贲代还”。知吕崇贲代李麟为河东部太守是在安禄山反叛后不久(第3339页)。
  (37)《资治通鉴》卷二二〇肃宗德二年二月,第7017—7018页。
  (38)《旧唐书》卷一〇四《高仙芝传》,第3203页。
  (3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17—23页。关于“西州营”赴陇西御吐蕃事,参见朱雷:《唐开元二年西州府兵——“西州营”赴陇西御吐蕃始末》,《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2期。又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244—258页。
  (40)见阿斯塔那紫230号墓所出《唐处分庆州营征送驴牒》,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86页。
  (41)《唐景云二年(711)张君义勋告》原件现藏敦煌研究院,笔者此处引用了陈国灿先生的录文。并参见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兼论“勋告”制度渊源》,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第331—349页。又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225—243页。
  (42)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223页。
  (43)同上,第244—245页。
  (44)同上,第246页。
  (45)《新唐书》卷三九《地理志三》,第999页。
  (46)此为笔者1998年9月随陈国灿先生赴新疆克孜尔石窟参加“唐代西域文明——安西大都护府学术讨论会”期间,参观库木吐拉石窟时所录之文。马世长:《库木吐拉的汉风洞窟》录为“郭十九姚希之记河东郡□仙堂建中六年三月廿日”,文载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所编:《龟兹佛教文化论集》,第325页。
  (47)马世长:《库木吐拉的汉风洞窟》,《龟兹佛教文化论集》,第325页。
  (48)《唐六典》,第156—157页。
  (49)《集成》(壹),第4页。
  (50)《考释》,第344页注释④。
  (5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85页。
  (52)陈国灿:《美国普林斯顿所藏几件吐鲁番出土文书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五辑,第109页。
  (53)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87—288页。
  (54)《集成》(壹),第30页,图版四六。
  (55)同上,第94页,图版五五。
  (56)大谷2913号文书2行记有“史阿堆死退一段二亩常田城北廿里新兴”,知新兴城当在高昌县城北20里。《集成》(壹),第135页,图版四〇。
  (57)《集成》(贰),第1页,图版五七。
  (58)《集成》(壹),第151页,图版九七。
  (59)该行首字,《集成》(壹)与《考释》均识为“前”,并加问号,细审图版九七,应为两字,首字为“子”,比较明显,后一字当为“将”。
  (60)《集成》(壹),第54页,图版二二。
  (61)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73页。
  (62)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386页。
  (63)《集成》(壹),第114页,图版九七。
  (64)《集成》(贰),第5—7页,图版五三。
  (65)黄惠贤:《从西州高昌县征镇名籍看垂拱年间西域政局之变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396—438页。
  (66)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第36页,图版三六。
  (67)《通典》卷一四九《兵典二》杂教令附引《卫公李靖兵法》,第3823页。
  (68)《资治通鉴》,第6620—6621页。
  (69)(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第553页。
  (70)《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天下诸军有健儿”条,第157页。
  (71)《集成》(贰),第30页,图版二九。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刘安志著.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