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军事文书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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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垂拱四年(688)队佐张玄泰牒为通当队队陪【1】事

作者:王永兴


  (1) 王如意
  (2) 索君感 左僧伽
  (3) 赵元叔 左德本 武须履 孙法明
  (4) 右兼旗曲朔信 刘弘基 高嘉慎 叱雷本
  (5)队头王神圆 执旗程文材 副执旗王神景 副队头武怀表
  (6) 左兼旗武神登 淳于屯师 阳弘盖 白福敬
  (7) 赵弘节 张玄泰 任永仁 王神威
  (8) 赵义搥 蔺玄爽
  (9) 卫阿荣
  (10)牒件通当队队陪如前,谨牒。
  (11) 垂拱四年四月十三日队佐张玄泰牒
  (12) 队头武怀表
  (13)*(外囗内第)*(外囗内八)*(外囗内队)
  (后 缺)
  73TAM222:1(a)
  考释
  【1】首先要着重指出:上列文书的队形是根据《李卫公兵法》作出的。按《通典》卷148《兵一》“立军”略云: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中略)凡以五十人为队,其队内兵士须结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又合三小队得意者结为一中队,又合五中队为一队,余又五人:押官一人,队头执旗一人,副队头一人,左右兼旗二人,即充五十。
  《通典》卷157《兵十》“下营斥候并防捍及分布阵附”略云:
  《卫公李靖兵法》曰:(中略)诸每队布立,第一立队头居前引战,第二立执旗一人以次立,左兼旗在左次立,右兼旗在右次立。其兵分作五行,兼旗后左右均立。第一行战锋七人次立,第二行战锋八人次立,第三行战锋九人次立,第四行战锋十人次立,第五行战锋十一人次立,并横列鼎足分布为队。队副一人于兵后立,执陌刀,观兵士不入者便斩。果毅领兼人又居后立督战,观不入便斩,并须先知,左肩右膊,行立依次。
  诸队头共贼相杀,左右兼旗急需前进相救。若左右兼旗如被贼缠绕,以次行人急需前进相救。其进救人又被贼缠绕,以次后行人参前急需进救。其前行人被贼杀,后行不救者,仰押官及队副使便斩。但有队被贼缠绕,比队亦须速救。临阵不救者,皆斩。
  我们可以把文书所载队形图和《通典》卷148、157所载《李卫公兵法》中每队布立的情况做一比较如下:
  (甲)队头居前,二者相同。
  (乙)执旗一人以次立,二者相同
  (丙)副执旗一人以次立,文书有,《卫公兵法》无。
  (丁)左兼旗在左次立,右兼旗在右次立,二相相同。
  (戊)兼旗后左右均立,文书及《卫公兵法》皆为五行,但人数不同,文书每行人数均少,《卫公兵法》人数均多。
  (己)队副(或副队头)一人于兵后立,二者相同。
  (庚)文书为26人,卫公兵法为50人。
  据上列6点,文书所载队形图和《李卫公兵法》中的队布立图基本相同,在格局方面是相同的,但人数多少不同。这是兵法结合队的不同实际在实行中所产生的现象。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文书所载队形图是《李卫公兵法》实行的表现,队形图源于《卫公兵法》,队形图是《李卫公兵法》在唐代实际使用的证明。上引《通典》卷157所载《李卫公兵法》的后一段说明了队布立格局的规定是战场上与敌战斗的需要,应该说,这是卫公李靖多次指挥战争经验的总结。卫公李靖是唐代杰出的军事家,也是我国中世纪杰出的军事家。唐帝国初建之时,国贫民困,但军事力量是强大的,因而能统一全国,为我国中世的鼎盛时期奠定了基础,李靖之功仅次于太宗。《新唐书·李靖传》附“五代孙彦芳”传说:“大和中上家故藏太宗赐靖诏书,其一曰:‘兵事节度皆付公,吾不从中治也’。”这应是李靖任兵部尚书时之事。唐朝初期的军事建设以及统一江淮和南方的战争,李靖是有大功的。读卫公传和《卫公兵法》,想见其人所为之事。今兹读表现卫公兵法的吐鲁番文书,更为我国古代有这样优秀的军事家而感到民族自豪。上引《卫公兵法》说,在左右兼旗之后的为战锋45人,分为5行,可知此乃战锋队也。则根据此队而排列的文书中的一队,当然也是战锋队。关于战锋队,《卫公兵法》(《通典》卷157)说:
  诸每队战锋五十人,重行在战队前,布阵立队讫,闻鼓声发,战锋队即入,其两战队亦排后即入。
  据此,战锋队布阵列战队前,一战锋队之后立二战队。战锋队应是军中最精锐者,能冲锋陷阵。
  文书5行载执旗一人,副执旗一人。文书第4、6行分别记载右兼旗和左兼旗。由此可见旗在军队中和战争中的重要性。《李卫公兵法》中多处说到旗在军中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书记载的是一战锋队,今仅就队而言旗的重要性。
  《通典》卷157《兵十》“下营斥候并防捍及分布阵附”引《卫公李靖兵法》曰:
  诸每队给一旗,行则引队,住在立于队前。
  诸军相去既远,语声难彻,走马报又劳烦,故建旗帜,用为节度。
  《通典》卷149《兵二》“杂教令附”略云: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明,斩之。
  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
  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队)皆斩之。(凡违律,详轻重论罚而为等差,卫公李靖兵法悉已载之。于所未尽者,故以此具之。)
  据上引,队旗起着引导、团结、号召全队的重要作用。“故建旗帜,用为节度”,包括自主将以下各级各类旗帜,也包括队旗。包括队旗在内的军中旗帜的重要作用也表现在军律上。“搴旗”,胜敌拔取旗也。“搴旗”与斩将同受上赏,“旗”与将同样重要。保护旗,保护旗头的几条军律也都说明了队旗的重要。
  《卫公兵法》规定,队头之后,执旗者一人,本文书载:队头之后,执旗者二人。但《通典》卷148《兵一》“令制附”略云:“旗头一人,副二人”,我疑《卫公兵法》中的“执旗者一人”的“一”乃“二”或“三”之误,这是后世刻印所造成的。由于旗的重要作用,如果第一个执旗者战伤或战死,第二个执旗者尚可高举队旗,第二个执旗者也战伤或战死,第三个执旗者仍可高举队旗。这一战斗组织继续存在和前进。《卫公兵法》应作执旗者二人或三人,表现为运用《卫公兵法》的文书作执旗者二人是也。
  队陪,按《广韵》,“陪,厕也”。“陪”有许多含义,《广韵》只注此一种,可见中古时期,“厕”乃“陪”的主要含义。“厕”者,间也,次也,《史记》卷80《乐毅传》云:
  厕之宾客之中,立于君臣之上。
  “厕”、“立”相对,正体现出“厕”为立于其间,次于其中之义。因此,“队陪”指队伍中所布列之人,以“厕于其间”释“陪”字,与文书的内容也是相符合的。

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军事文书考释/王永兴著;-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