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军事文书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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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天二年(713)队副王奉琼牒为当队兵见在及不到人事

作者:王永兴




  (二)
  (前 缺)
  (3)韩善住(已上里正) 部曲*(外□里赵)丰洛(转事天山县人麹洪感)【4】成礼部曲白无难 王小叔 索*(外□里僧)□
  (下残)
  4□*(外□里寿) 王*积 史意奴毛德 高波子 张慈感(已上今日点身□)(下残)
  (后 缺)
  67TAM83:6
  (三)
  (前 缺)
  (4)奴富海 和阇利 奴阿师*(外□里奴) (下残)
  (5)牒,件通当队兵□□□*(外□里见)在及不到人姓名如前。谨*(外□里牒)
  (6) 先天二年九月 日副王奉琼*(外□里牒)
  (7) 队头氾承素
  考释
  【3】武城队:按“武城”乃乡名,属西州高昌县(见大谷文书3149号有“武城乡勋官王感洛”之语,见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载《唐开二九年(741)冬西州高昌县给田关系牒》第3件)。军中的“队”以乡得名,这似乎是地方兵,队兵皆高昌县武城乡人,故名为武城队。西州乃边州军州,处于边境上,故以地方兵守边镇成。本册载阿斯塔那108号墓出土文书中有有关西州营的军事文书3件,西州营与武城队一样都似乎是西州地方兵,而武城队乃西州营的一队。仅就西州而论,可能如此。但还有西州以外的同类史料,我又认为以地名命名的营队,不是地方兵。本册载阿斯塔那230号墓出土文书中有有关“庆州营”的一件残军事文书,其第1行云:“庆州营□□*(外□里被)*(外□里征)驴三头送到。”此“庆州营”是否是庆州的地方军呢?按《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云:
  庆州,顺化。
  西北至灵州六百二十里。西至原州三百四十里。
  据同书同卷,原州西至会州390里。据同书卷4,灵州西南至凉州900里。会州西北至凉州540里。据同书卷40“陇右道下”云:“凉州东南至东都二千八百六十里。伊州东南至东都五十一百六十里,西南至西州七百三十里。”根据以上约略计算,庆州至西州的行程约为3000余里,如果庆州营是庆州地方军,是否要到两千里外的西州去守边镇戍呢?这是值得怀疑的。
  又按《新唐书》卷37《地理志》“关内道”云:“庆州顺化郡。有府八,曰龙息、交水、同川、永清、蟠交、永业、乐蟠、永安。”如皆以中府计,则庆州有府兵8000人,戍边镇守者应是这些府兵。开元初,府兵制败坏,如《通鉴》卷212“唐玄宗开元十年”云:
  初,诸卫府兵,自成丁从军,六十而免,其家又不免杂徭,浸以贫弱,逃亡略尽,百姓苦之。
  则开元初年时,诸折冲府是否还有卫士?在上引一段论述之前,《通鉴》又云:
  先是,缘边戍兵常六十余万,[张]说以时无强寇,罢二十余万使还农。
  在开元二十五年实行募兵制之前,缘边的几十万戍兵中,最少有相当部分应是府兵,先天二年时各地折冲府应仍有兵士。
  《通鉴》卷212“唐玄宗开元十一年”云:
  [十一月]戊子,命尚书左丞萧嵩与京兆、蒲、同、岐、华州长官选府兵及白丁一十二万,谓之“长从宿卫”,一年两番,州县毋得杂役使。
  据《新唐书·地理志》,京兆、蒲、同、岐、华共有223府,应有府兵20余万至30万。今从此五府州府兵中选出一部分兵士加一定数目白丁共12万“长从宿卫”,可见此五州府仍有府兵,而且为数不少。庆州及其他府州亦应如此,则文书载在西州戍边的“庆州营”应是庆州8折冲府的卫士,而不是地方兵,我认为如此。
  吐鲁番军事文书中的“西州营”、“武城队”、“庆州营”,我认为和卫公李靖的建军思想有关,今试论之。
  《通典》卷148《兵一》“立军”条云:
  《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中略)凡以五十人为一队,其队内兵士须结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又合三小队得意者结为一中队,又合中队为一队。(兴按:上文已引此段,为论述方便,兹又重出)
  “须结其心”,“自相得意者”“得意者”,均意互相熟悉,互相了解,互有感情,这些人结成小队、中队及队,在战争中能互相支持团结,增强战斗力。有这种情况的兵士莫过于来自同一折冲府及来自一州一县一乡者。文书中的“西州营”、“武城队”、“庆州营”正是李靖这种思想的具体表现。
  根据以上全部分析,我认为在府兵制虽已败坏但折冲府仍有相当数目卫士的开元初年,在西州边境镇戍者仍是各地折冲府的卫士,最少,其主力部队是统于中央诸卫的府兵,而不是地方兵。“西州营”、“武城队”、“庆州营”是统于中央诸卫的府兵,而不是地方兵。军中的“营”、“队”以“州”、“乡”命名是卫公李靖建军思想的体现。杜佑所以在《兵典》“立军”条中阐述卫公的建军思想,是由于深知卫公的军事思想在军队建立及编制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4】部曲赵丰洛(转事天山县人麹洪感):按《唐律疏议》卷2《名例律》“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条略云:
  [疏]议曰:又令云:“转易部曲事人,听量酬衣食之直。”同书卷23《斗讼律》云: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亲属殴伤所亲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至如奴婢、部曲,唯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思,其有殴詈,所以加罪。
  据上引律及律疏,部曲虽经主放,但对旧主仍有严重的人身隶属关系。旧主转易部曲事人,即部曲为新的主人服役,要“量酬衣食之直”,实际上有如买卖。部曲殴詈旧主比凡人加罪,也说明其间的良贱关系。

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军事文书考释/王永兴著;-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