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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道布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维护祖国的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方针,对贯彻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除汉族以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7%,但是绝对数字并不小,有8,000万人,比欧洲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口都要多。他们分布在占全国总面积60%的土地上。陆地边境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1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毗邻而居。在台湾和海南两个大岛上也有聚居的和散居的少数民族。除回、满等几个民族已经通用汉语外,其他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的还有自己的文字。因此,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就成为我国基本国情的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非常密切,值得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如何认识除汉语文以外的各种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地位,如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用,这个问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民族语言学界和民族教育界展开了广泛讨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同志都很关心这场讨论。10年来,围绕着这个问题发表了不少文章。这些文章有助于人们认清1958年以来“左”倾思潮给民族语文工作造成的危害,有助于人们冲破僵化思想的束缚,实事求是地分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现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这场讨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建国以来近40年的实践,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经验,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认识上有进一步的提高。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和使用情况的复杂性
  我国是一个11亿人口的大国,幅员辽阔。56个民族之间不但在人口上相差悬殊,而且在社会发展上也很不平衡。现在,各个少数民族虽然同汉族一道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由于原来的起点不同,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相比,特别是同东部、中部发达地带相比,差距还很大。就是在各个少数民族之间,他们的发展程度也不完全一样。至于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情况尤为复杂。无论是语言还是文字,起源的多样性和结构的复杂性都是引人注目的。
  我国少数民族有55个,但是语言有80种以上。有的民族,不同的支系使用不同的语言,比如瑶族使用3种语言,景颇族、裕固族、门巴族、珞巴族各使用两种语言,台湾岛上的高山族使用十几种语言,四川省内的藏族中也有些人使用既不同于藏语也不同于其他民族语言的独立语言。因此,我国语言的数目多于民族的数目。一般说来,这与民族形成过程中族源的多元性有关,同时也是民族形成过程中发展不平衡的一种表现。在一些少数民族当中,还没有形成全民族通用的民族共同语。
  从语言发生学角度看,这80多种语言基本上可以归入5个语系。每个语系内部又可以按照语言之间亲缘的远近划分为不同的语族和语支。我国属于汉藏语系的语言有40多种,属于阿尔泰语系的有19种,属于南岛语系的有13种,属于南亚语系的有3种,属于印欧语系的有2种。此外,有些语言如朝鲜语、京语等的系属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语言使用情况看,不同的语言使用范围有大有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类:
  1.像蒙古、维吾尔、藏、哈萨克、朝鲜,这些有大片聚居区、文字历史悠久的民族,他们的语言除了在家庭内部、亲友之间使用外,还在本民族的社会、政治、文化、教育、经济各个领域中广泛使用,甚至在一些邻近的或杂居在一起的其他民族中也使用。建国以后,在以这些民族为主体的自治地方,这些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自治地方的第一种语言,与汉语并用。有比较发达的出版事业。有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的民族语言教学体系。新闻、广播、文艺也都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2.有的少数民族,如傣、彝,虽然有成片的聚居区,有传统文字,但是本民族的语言在社会上的应用不如上述几种语言广泛,在政治生活中目前还仅限于口头交际或重要文件的翻译。出版物不多,著作主要以手抄本形式流传。在教育上,只在小学作为一种教学语言,没有形成完整的民族语言教学体系。在经济生活中也仅限于集市贸易的范围。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有大片的聚居区,在家庭内部和亲友之间主要使用壮语,在农村和小城镇也广泛使用壮语,但是语言内部差别较大,不同方言区的人们互相通话有困难。历史上有方块壮字,但是没有统一规范,应用范围有限。建国以后,创制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目前正在大力推行。在一部分小学和少数初中班里壮语已经作为教学语言使用。出版物不多。在政治生活中,除少数重要会议外,一般不使用壮语。从社会交际功能看,总的水平与傣语、彝语相近。傈僳语、拉祜语、景颇语的使用情况基本上也可以归入这一类。
  3.其他少数民族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他们在学校教育、政治生活中一般不使用本民族语言,在集市贸易中也往往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他们的母语只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属于这个类别的语言相当多,约占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使用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二。
  由于我国各民族历史上多次迁徙流动,形成了今天这样交错聚居、互相杂居的复杂状况。在汉族几乎遍布全国的大格局下,各民族之间,尤其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接触非常密切,经济、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已经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这样一种水乳交融的局面。这种情况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不能不产生相应的影响。现在,各个少数民族中都有一部分人程度不同地掌握了汉语或其他民族的语言。有的民族甚至绝大多数人都通晓汉语。近40年来,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汉语的趋势不断加强,使用汉语的人数日渐增多。从使用汉语的情况看,我国少数民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5类。
  1.绝大多数人只使用本民族语言,只有少部分人兼通汉语,如维吾尔族、藏族等。这些民族都有大片的聚居区,在聚居区内汉族人口比例低于少数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民族特点都比较突出。
  2.大部分人只使用本民族语言,一部分人兼通汉语,还有一部分人已经转用汉语不再使用本民族语言。如蒙古族、壮族、彝族、苗族、布依族、侗族、傣族等。这些民族虽然有成片的聚居区,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口是与汉族杂居在一起的。在杂居区汉族人口比例大于少数民族。在聚居区内仍然保持着民族特点,在杂居区民族特点已不明显。
  3.大多数人兼通汉语,只在本民族内部使用自己的母语,对其他民族使用汉语。如撒拉族、东乡族、仫佬族、毛南族等。这些民族的聚居区都不大,与周围的汉族交往密切,基本上构成了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
  4.大多数人已经转用了汉语,只有少数人仍然使用本民族语言,但也兼通汉语。也就是说全民族基本上都能使用汉语。如仡佬族、畲族、土家族等。
  5.整个民族都使用汉语。如满族、回族等。海南岛的一部分回族虽然使用回辉话,但是同时也使用汉语。
  属于第一类的民族将近10个,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5%。属于第二类的民族有10多个,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54%。第一类和第二类加起来,所占人口比重接近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0%。属于第三类的民族有20多个,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属于第四类和第五类的民族只有几个,其中有的民族人口较多,合起来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1%。总起来看,我国少数民族以本民族语言作为主要交际工具的占多数。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懂汉语的人不多,但是有一部分人兼通其他民族的语言,如有的兼通维吾尔语,有的兼通藏语,有的兼通壮语,有的兼通傣语等。
  如果说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种类繁多,使用情况复杂,那么少数民族文字的情况又是怎样呢?虽然文种不及语种那么多,但是从文字结构的类型和文字的使用情况上看,其复杂程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有17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这些原有的少数民族文字多数是字母文字,少数是非字母文字。字母文字,根据字母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5类:
  1.以古印度字母为基础的:藏文、傣族的四种文字(傣仂文、傣哪文、傣绷文、金平傣文)。
  2.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的: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
  3.以回鹘字母为基础的:蒙古文、满文、锡伯文。
  4.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景颇文、拉祜文、傈僳文、佤文。
  5.独创字母的:朝鲜文、柏格理苗文。
  属于非字母文字的可以分为以下3类:
  1.象形文字:纳西族使用过的东巴文。
  2.音节文字:彝文、纳西族使用过的哥巴文、云南省维西县部分傈僳族使用的汪忍波文字。
  3.在汉字影响下产生的方块字:方块壮字、方块苗字等。
  从使用情况看,原有的20余种少数民族文字大致又可以分为以下5类:
  1.历史比较悠久,规范程度比较高,在本民族内部通行的文字。如藏文、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它们都有大量文献保存下来。建国后,出版事业也比较发达。
  2.只分别在不同地区使用,不是全民族通用的文字。如西双版纳和德宏的两种傣文。虽然它们的历史都不算短,也有不少文献流传到现在,但是建国以来出版物不多。云、贵、川的彝文也属于这一类。锡伯文只在新疆使用,东北的锡伯族不使用本民族文字。
  3.20世纪初传教士为翻译宗教书籍而设计的拼音文字。如柏格理苗文、老傈僳文、景颇文、老拉祜文等。它们分别在一部分苗族、傈僳族、景颇族、拉祜族中使用。主要用于传教,但是在世俗场合也有一定程度的应用。
  4.未能在全民族中通用,并且始终没有取得正式地位的文字。如方块壮字、方块苗字,形、音、义缺乏规范,用字因地、因人而异。用这种文字写成的作品主要以手抄本形式流传。
  5.已停止使用的文字。如纳西族的东巴文,虽然历史比较悠久,文献也不少,但是现在除极少数宗教界人士和语文研究工作者通晓外,一般已无人使用,基本上成了死文字。满文和纳西族的哥巴文也属于这一类。
  除上述17个少数民族外,其余少数民族原来都无文字。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尊重民族特点和民族感情,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不少原来无文字或者虽然有文字但不适用的民族,纷纷要求创制与本民族语言相一致的文字。这样,在50年代为壮、布依、苗、侗、哈尼、傈僳、佤、黎、纳西、彝等10个民族创制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其中,壮文经国务院批准,在壮族中正式推行,其余13种文字有的经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有的经有关地方领导部门批准试验推行,个别文字只进行过试验没有推行。
  50年代末,在“左”倾思潮冲击下,新创制的少数民族文字的推行工作被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度停止推行的少数民族文字陆续恢复使用。有的还在使用中有所改进。与此同时,50-60年代进行过文字改革的民族也有重新恢复使用原有文字的情况。还有一些民族提出了新的文字方案,并进行了试验,如土族文字、白族文字、瑶族文字以及独龙语拼音方案等。土族文字已经得到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群众中试验推行。
  二、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指导下,结合我国实际,为处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问题制订了正确的方针政策,保障我国各个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党和国家一向认为,民族语文政策是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文享有平等的地位,是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121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第6条)。
  上引各项法律条文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少数民族是满意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的情况并不一样,有的地方好些,有的地方差些。在那些落实不够好的地方,主要问题是干部当中(包括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对我国现阶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认识还不大清楚。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大家知道,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作为民族重要特征的民族语言,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族语言既是人们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又是民族文化最为常见的载体,同时也是民族成员之间认同的最鲜明的标志。由于语言有这些重要的属性,在民族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的当今世界上,少数民族对自己的语言不能不怀有特殊的感情。因此,是否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往往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我们看到,在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经常同政治、文化、宗教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之间语言文字使用上的不平等,往往成为民族矛盾、社会动荡的导火线。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法律上一贯保障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实现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没有出现过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字问题上的纠纷。这对巩固和发展我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起了重要作用,也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应该珍视这些经验,爱护这些成果。
  回顾建国以来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语文政策的情况,道路并不是笔直的。在建国以后的几年里,党和国家制订了正确的民族语文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语言学家和少数民族代表人物通力合作,提出了符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的语言规划,集中力量为没有文字或者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创制了文字或者改进了原有文字,基本上满足了少数民族对文字的需要。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左”倾思潮在全国泛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也在劫难逃,遭受到严重挫折。新创制的少数民族文字的试验和推行工作被迫中断,代之而起的是在少数民族中推行所谓的“直接过渡”即要求少数民族直接学习汉语文。当时有关领导部门不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夸大各民族间共同成分的增长,否认民族差别的长期性,以为很快就能实现民族融合和语言融合,过火地批判民族语言的“异、分、纯”,实际上就是否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限制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使民族语文工作蒙受了重大损失。当时之所以犯这样大的错误,其思想根源就在于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清,主观上企图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步登天,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以来的“左”倾思潮和各种僵化思想,虽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从根本上受到了清算,但是有些干部,包括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至今仍然没有从理论上认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没有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长期性。近些年来,不尊重我国宪法赋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汉语文享有平等地位的言论还时有发生。这些言论不仅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也给少数民族文字的推行和民族教育体制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承认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长期性,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差别就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民族和民族语言的特点具有非常的稳定性。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过去受压迫的民族和民族语言繁荣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政治上享受到了平等地位的少数民族,迫切要求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位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少数民族已经认识到语言文字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怎样巨大的作用。那些尚无文字而又需要文字的民族逐渐认识到文字是文明和进步的阶梯,创制与自己语言相一致的文字有利于普及和提高文化。那些已经创制了文字正在推行或试行的民族,从实践中体会到与自己语言相一致的文字对开发民族智力,提高民族素质有多么重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逐渐成长,社会群体的多样性更加发展,民族意识必将日趋活跃,少数民族为维护自己语言文字地位的努力也必将加强。同时,少数民族的进步又是与开放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开放的民族,为了与其他民族交往的便利,除了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外,还需要掌握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特别是在人口、经济、文化等方面占优势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前途产生动摇和怀疑。建国40年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民族差别继续存在,民族语言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民族文字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过去对文字要求不甚迫切的民族也在民间自发地拟订文字方案,进行试验。这种积极性生动地表明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是有广阔前途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与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特别是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三、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
  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当前主要是帮助少数民族大力发展经济文化,特别是振兴经济,逐步缩小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差距。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还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相当大的比重。改变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封闭状态,走改革、开放的道路,首先需要大量的人才。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问题,一是要从内地引进,二是要从本地大力培养。引进人才可以解决急需,而培养本地人才,才能增强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经济的振兴,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必须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加强智力开发。”实践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发展民族教育,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上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40年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使用和发展蒙古语文,大力创办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通过蒙古族的母语开发蒙古族的智力,大大提高了蒙古民族的文化素质。据1985年的统计,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小学和中学在校学生已经达到343,000人,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小学和中学在校学生也有41,000人,两者合计384,000人。全区有27所以蒙古语授课或设有以蒙古语授课的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共有蒙古语授课生4,662人。在8所设有以蒙古语授课的系科或专业的高等院校中,共有蒙古语授课生3,405人。在全区280多万蒙古族人口中,从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小学和中学毕业回乡的已近50万人。在广大农村、牧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蒙古族劳动者已经成长起来。现在全区以蒙古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共有26,250多人。其中,小学和中学教师25,000人,中专教师650人,大专教师600人。在新闻、宣传、出版系统中用蒙古语文工作的记者、编辑、播音员等专业人员共有2,300多人。在各地区各部门从事蒙古语翻译和秘书等文字工作的人员也有3,000多人。此外,还培养了一批用蒙古语文从事专业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和在自治区内各级领导岗位上工作的民族干部。内蒙古自治区一贯坚持在以蒙古语为主要交际工具的蒙古族中用蒙古语文办学,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现在每万人中蒙古族在校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人数都已经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蒙古族干部群众通过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高了文化水平,他们学习汉语文的积极性也日趋高涨。在蒙古族知识分子中蒙汉两种语文兼通的人才大量涌现。这些成就生动地证明了少数民族只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才能在文化、政治和经济发展方面获得巨大进步。
  然而有些地方有些同志,长期以来主张在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当中实行“直接过渡”,迫使少数民族儿童超越自己的母语直接学习汉语文。这样做既违背了少数民族的意愿,也违背了教育学的原理,造成少数民族学生成绩差、流动性大、多数毕不了业、升学率低这样一种状况。办学经费没有少花,然而社会效益很低。文盲和半文盲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南等省区的有识之士,在一些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双语教学实验,即在小学低年级中用少数民族儿童熟悉的母语和与母语一致的民族文字进行启蒙教育,在这个基础上再教他们学习汉语文,在全部教学活动中合理地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实验方案,虽然各地有些差别,但是它们的基本思想和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实验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小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升学率大大提高。有些民族小学的双语教学班,各科成绩已经接近县城汉族学生占多数的学校。
  在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成年人中直接用汉文扫盲也遇到很大困难。不但进度慢,效果也很差。结果是年年扫盲又复盲。投资与效益不相称。有些民族的文盲和半文盲高达人口的80%-90%。在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扫盲的地方情形大不一样。由于少数民族文字一般都是拼音文字,只要记住字母,学会拼读,就可以初步应用,学员进步快,热情也高。凡是坚持学习的,用3个月到半年的时间就可以脱盲。用少数民族文字扫盲以后,一般都能提高学习汉文的积极性。在一些工作扎实的地方,少数民族脱盲后,通过阅读用本民族文字编印的材料,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掌握经济信息,促进了生产。脱盲带动了脱贫,商品经济意识也活跃了。事实证明,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助于少数民族从封闭的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商品经济过渡。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制度。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量培养各级少数民族干部就成为核心问题。从各地经验来看,凡是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件事上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就兑现得好些,凡是在培养民族干部这件事上不注意或者没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在执行公务时也往往不注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就不能很好地兑现。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贬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通常是贬低这种语言的使用者的一种表现。持这种态度的干部,无论是汉族干部还是少数民族干部,都是脱离群众的。有些地方工作不深入,与不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以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要交际工具的少数民族地方,要把充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提高到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高度来认识。不仅少数民族干部要认真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就是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努力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是祖国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文字作为文化的载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如内蒙古、新疆、延边,不但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物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演出的文艺团体多,用少数民族语言译制的影片多,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广播节目多,而且还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电视节目。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比较丰富,基本上能够满足他们的精神需要。然而在那些没有充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方,这方面的差距是很大的。
  至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搜集和整理,更离不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过去用汉文整理出版了一些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有的没有做到忠实于原貌,少数民族是不满意的。产生这个缺点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记录时没有直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与少数民族语言相适应的记音符号,而是依靠间接的翻译,整理时不能在原来的语言基础上进行。
  近些年来,在南方一些省、区用少数民族文字扫盲后,农村的文娱活动比较活跃,少数民族群众运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创作了新的文艺作品,编印了通俗文艺读物,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也利用自己的文字记录了大量的民间文学资料。有的地方还用本民族的文字整理了传统的草药知识。随着少数民族文字的推广使用,少数民族的文化必将进一步繁荣。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解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制订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和地方为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在实践中也走过一些弯路。除了“左”倾思潮冲击外,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行政干预过多,做法上统得过死,应该说是值得认真总结的一个经验教训。对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行政干预过多,统得过死,是思想僵化的表现。至今有些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主管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同志仍然没有摆脱僵化思想的束缚,还在用过去的老框框限制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新创制的文字疑虑重重,不敢放手支持,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近几十年来,国内流传着一种观点,仿佛只有拉丁字母形式的拼音文字才是先进的,才是现代化的,其他形式的文字都是落后的。的确,西方民族首先把现代科学技术用在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上,他们创造的文字处理技术获得了成功。但是,实践也表明,这套先进技术稍加改造同样能够适用于我国的传统文字。如果说新创制的文字采用拉丁字母就可以利用现成的技术设备,对这个优点要给予充分的评价,那么,绝不能因此就可以排斥非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对于要求改革文字的民族来说,问题并不只限于改换字母体系,更困难的是要改变千百年形成的书写习惯和阅读习惯。对传统的力量不可低估。建国以来40年的经验表明,少数民族原有文字有很长的历史传统,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适应自己的语言结构,生命力是强大的,应该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功能,不宜轻易改动。
  制订拼音文字方案要选择基础方言和标准音,这是50年代初从苏联引进的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在推行文字时也要在非基础方言区推行标准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看出来,这种理论并不完全适合我们的国情。我国许多没有文字的民族既没有全民族通用的标准音,也没有哪个方言有较高的威望可以作为基础方言很快形成标准音,往往所选择的基础方言和标准音在非基础方言区群众学习起来有相当大的困难。由于把推行文字与推行标准音紧紧联系在一起,推行标准音的困难也就成了推行文字的阻力。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试图冲破基础方言标准音理论的束缚,进行了用一套共同的字母和近似的拼写规则灵活拼写不同方言土语的实验,体现了实事求是、求同存异、讲求实效的精神。文字的使用像任何事物的成长过程一样,也是从低级阶段逐渐向高级阶段发展的。从原来没有文字到开始使用文字,不能一下子就对文字的标准提出过高的要求,可以允许文字在拼写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操不同方言土语的群众都易于学习、使用。文字的规范化不必操之过急。欲速则不达的历史教训不可忘记。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推行新创制的民族文字,不单纯是民族工作部门或者民族语文工作部门的任务,学习和使用民族文字应该在整个民族教育体制中占有重要位置。只有在教育部门大力支持下,把学习和使用民族文字纳入民族教育轨道,新创制的民族文字才能站稳脚跟,才能取得与汉文平等的地位。在新创制民族文字的地区,民族文字进学校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教育部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总之,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上,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时也要冲破僵化思想的束缚,在做法上要放宽、搞活,要爱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
  (原载《民族语文》1989年第2期)

藏文书法精粹/道布著;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