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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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作者:马慧玥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丝绸之路,又称丝路,作为古代东西方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大动脉,丝绸之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学界对于丝绸之路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丝绸之路,按照《丝绸之路大辞典》上的解释,是指:
  “古代中国经中亚通往南亚、西亚以及欧洲、北非的路上贸易通道。因大量的中国的丝绸与丝织品多经此道西云,故有此名称。”①
  丝绸之路的命名,取自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出版于1887年的著作《中国》,最初是仅指汉代中国与中亚河中地区,印度之间的贸易交通路线。然而随着中西交通史研究的推进,丝绸之路逐渐延伸,并在20世纪初由德国历史学家赫尔曼在《中国和叙利亚之间的古丝绸之路》一书中延伸并确定了丝绸之路的基本内容。
  与此同时,广义丝绸之路的概念也被提出,1903年,法国学者沙畹(Edouard Chavannes)在其著作《西突厥史料》(Documents sur les Tou-Kiue Occidentaux)中,就提出了“丝路有海陆两道”的主张。②而近些年来的研究,将丝绸之路的范围扩大到凡经古代中国到相邻各国的交通路线,包括海上、路上均一概称丝绸之路。传统的丝绸之路,被称为“绿洲路”或“沙漠路”;另有经北方蒙古草原游牧民居地至中亚的“草原路”;经海上西行的“海上丝绸之路”;云南入缅甸、印度的“南方丝绸之路”等等。更有人为了区别于“丝绸之路”这一名称,将这些道路冠以“瓷器之路”,“香丝之路”,“茶马古道”等称谓。在所有的这些“丝绸之路”中,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已经为学界广为承认的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对其他的则作简要论述或不作论述。
  无论是陆上丝绸之路还是海上丝绸之路,它们对于世界的影响,都早已经超出了丝绸贸易的范围,进入了更为广阔的政治与文化领域。作为政治与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会例外。本书以丝绸之路为中心,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造成的影响。
  本书第二个重要的定义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所谓的“传统”是时间界定——晚清之前的中国古代,可以上溯到原始社会。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文化为主导,混合了儒法道释诸学说,包括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以及法学教育制度等内容。既有成文法典,又有以“礼”为准则的习惯法。
  本书第三个重要定义是“传播”。传播学中认定的“传播”一词,是来自英语的“communication”,而这一名词源起于拉丁语的communicatio和communis,其含义包括“通信”、“交流”、“交往”、“交通”等。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主要指“人类传递或交流消息、观点、情感或与此有关的交往活动”。而“传播”的学理定义,则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库利在他发表于1909年的著作《社会组织》中,将“传播”解释为“人与人关系赖以成立和发展的机制——包括一切精神象征及其在空间中得到传递,在时间上得到保存的手段。它包括表情、态度和动作、声调、语言、文章、印刷品、铁路、电报、电话以及人类征服空间和时间的其他任何最新成果。”而通过传播这一社会互动行为,人们保持着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③
  而在本书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则主要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引发的关注、交流以及移植等各种情况。
  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学者更多关注于西方法律文化对于中国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影响却少有论及,即使论及,也多侧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东亚诸国以及越南的影响。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世界法制发展的贡献不止于此。通过丝绸之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中亚、西亚以及欧洲广泛传播。在中亚腹地,中国法律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影响中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东南亚地区,郑和船队以及华人移民所带去的中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智慧,促进了东南亚文明化进程;在欧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商人与传教士源源不断的书信为载体,对于欧洲的思想界造成了极大的震动,成为学者们“寻找社会变革所需理论与支持构建新社会制度的‘知识库’。”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对于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原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以及文献分析
  目前在国内法律史学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与影响的研究,主要局限在中华法系的领域,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亚、东南亚(越南外)以及欧洲国家的传播与影响,却言之甚少。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传播的主要的资料与成果大都集中于国际关系史以及中外文化交流史领域,资料零散,体系繁杂,需要从法律史角度重新解读。在国外,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研究的成果则主要集中在汉学领域,且多数是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综合性研究,缺少专门性研究。
  (一)关于丝绸之路
  本书所涉及的丝绸之路,分为陆上丝绸之路与海上丝绸之路两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先后组织相关专家分别对丝绸之路的沙漠、草原和海上线路进行考察。进入21世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组织过两次丝绸之路沿线专业考察,并写成较为专业的考察报告。丝绸之路的申遗工作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这股热潮的带动下,有关于丝绸之路的专著与论文更是不胜枚举。辞书方面有雪犁主编的《中国丝绸之路辞典》(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与王尚寿、季成家主编的《丝绸之路文化大辞典》(红旗出版社1995年版),以及周伟洲、丁景泰主编的《丝绸之路大辞典》(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版)等几种。论文方面,仅中国期刊网刊载的国内学者从1972年到2007年间关于“丝绸之路”的论文,就有1329种之多。
  根据李明伟的《丝绸之路研究百年历史》④所载,国内的丝绸之路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国内的丝绸之路研究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在这一阶段,丝绸之路的研究,基本从属于中西交通史领域。老一辈学者们将中亚和南海、西域作为专门的研究课题,作出了开拓性贡献。代表人物主要有向达、冯承钧、黄文弼、张星烺、季羡林、唐长儒、汤用彤、阎文儒、岑仲勉、劳干等。其中的代表作品包括冯承钧先生的《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丛》第1—9编和《西域南海史地论著汇辑》,收集了国内外大量的丝绸之路研究的论文,是我国丝绸之路研究领域标志性作品;张星烺先生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全6册),详细介绍了17世纪中叶以前中国与欧洲、印度、中西亚、非洲地区的关系,对我国丝绸之路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阶段从20世纪70、80年代起,丝绸之路的研究向专门化、群体化的方向发展。全国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丝绸之路研究的学术队伍和实体,包括如中国社科院的历史所、边疆史地中心,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的东方学系和中古史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中外关系史专业,华东师范大学海外中国学研究中心,南京大学、兰州大学的历史系西北民族和中亚研究中心、敦煌学研究室、敦煌研究院,西北民族大学社会人类学民俗学系,新疆社科院考古所,新疆大学中国新疆与中亚研究中心,新疆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的西北民族研究中心,暨南大学中外关系史研究室等。有的研究机构所出版的学术刊物成为丝绸之路研究的阵地,其成就和声望为学术界所公认,如《敦煌学研究》(敦煌研究院)、《唐研究》(北京大学)、《西北民族研究》(西北民族大学)、《西北史地》(兰州大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中心)、《西域史论丛》(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历史研究》(西北大学)、《中亚学刊》(中国社科院)。丝绸之路研究的成果开始走出书斋,广为社会了解。相关的专著数不胜数。
  而在国外,丝绸之路研究的代表性国家是法国和日本。法国是汉学研究的重镇,对于丝绸之路的研究起步也较早。1822年以后,法国学界相继成立了法国亚细亚学会、法兰西学院亚洲研究所中亚研究中心和高地研究中心、法兰西远东学院、法国汉学研究所、突厥研究所、藏学研究中心、蒙古学和人类学研究中心等机构。并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如雷慕沙、沙畹、戴密微、石泰安、拉露、马伯乐、韩百诗、汉密尔敦等,他们都把丝绸之路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法国汉学研究巨著《法国汉学研究所文库》中的许多专著都是与丝绸之路史有关的。而在日本,丝绸之路研究曾出现了四次热点,并涌现出了一批学者。他们将丝绸之路作为专门课题,在研究中更关注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的机能,形成了日本学术界研究丝绸之路的独特视角和文化价值观,其中包括间野英二“脱丝绸之路论”的《中亚西亚与丝绸之路》,早稻田大学长泽和俊的《东西文化交流与丝绸之路》等等。囿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法学界对于丝绸之路的关注较少,丝绸之路的法律方面的论著,只有南京大学陶广峰的《丝绸之路繁荣与法律文明研究》。该书以陆上丝绸之路历史上存在的法律为研究对象,主要的内容集中在丝绸之路的国内段。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中华法系国家以外,在学界很少见到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播的专门论著或者论文,所以这方面的资料,都散见于中西交通史、中外文化交流史以及汉学研究等论著或者论文之中。
  以法律史方面的研究而言,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华文化圈以外国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对欧洲国家的影响,包括制度影响与思想影响两部分。
  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于中国科举制度对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科举制度对于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的研究,国外学者非常重视。1933年,美国学者罗纳德·S·苏引用孙中山先生“中华帝国的科举制度是世界其他国家实施和发展行政精英制度的基础”观点之后,就有众多学者投身到这一课题的研究。主要作品包括美国学者Y·Z·常的《中国与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邓嗣禹的《中国对于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哈佛大学《亚洲研究》)等等。在国内,朱学勤的《中外关系史译丛》第4辑中,全文翻译了邓嗣禹的论文。任爽和石庆环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与近现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传承》,通过对于中国科举制度——东印度公司公务员制度——英国文官制度的梳理,探讨中国科举制度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文官制度的影响。杨百揆的著作《西方文官系统》中,也有相似的观点。思想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于18世纪“中国热”之后,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欧洲思想界的影响。史彤彪教授的《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就是其中的代表作。该书分为中国法律文化对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影响五章,主要以中国法律文化对于各国的思想家以及整个思想界的影响为切入点,论述中国法律文化对于西方世界的影响。
  近年来,对中国法律文化对于东南亚影响的研究方兴未艾。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华侨自治方面,在史料和研究方面,都有新突破。在史料方面,有荷兰学者包史乐整理,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吧城华人公堂的判例集——<公案簿>系列档案》,收集了从清朝前期到20世纪60年代近300年间,雅加达的华人公堂审理的全部案件资料,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这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对于东南亚影响的重要证据,相关的论文主要有聂德宁的《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吧城华人与当地民族的关系——以吧城华人公馆<公案簿>档案为中心的个案分析》和《“吧国公堂”档案之<公案簿>述略》,沈燕清的《吧城华人公馆档案之户口簿与新客簿述略》以及纪宗安、颜丽金的《试析吧国公堂的盟神审判》等等。在专著方面,有包史乐和吴凤斌合著的《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在第二编“1787-1791年吧城唐人公案”中,考察和分析公馆《公案簿》第一辑的内容,对1787-1791年吧城华人的民事案件进行分类考察,并从各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来剖析当时吧城华人社会的各个层面,也是中国法律文化对东南亚影响的重要资料。⑤
  三、本书的基本框架
  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为切入点,介绍中国法律文化传播史上重要的人物与群体,评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播史上的重大事件,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播的结果,并从文化比较的角度,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播的特征。
  全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引论,上下两编以及余论。
  上编是“陆上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简要介绍陆上丝绸之路的起源与命名,以及它在中外交往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地理方位为线索,列举在行走在这条道路上的重要人物,发生的重要事件,写成的重要书籍,以及他们在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下编是“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该编简要介绍海上丝绸之路的起源与命名,以及它在中外交往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地理为线索,列举了行走在这条道路上的重要人物,发生的重要事件,写成的重要书籍,以及他们在传播中国法律文化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①周伟洲、丁景泰:《丝绸之路大辞典》,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法]沙畹:《西突厥史料》,冯承钧译,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页。
  ③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④该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⑤聂德宁:《吧城华人社会历史风貌的真实再现——评介》,《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4期。

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马慧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