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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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陆上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第二节 丝绸之路中段 五、代表性著作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作者:马慧玥

     
  内地居民西迁以及两地人员交流,带动了文化传播。文字记录是最好的保存载体,也最能反应当时当地的文化对撞与交融。文字作品的出版和发行,可以让更多的人分享经验,提高认知。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中亚传播最有代表性成果就是《福乐智慧》与《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两本著作。
  公元840年,喀喇汗王朝始建。这一王朝在宋史中被称为“黑汗”,是突厥部族之一的漠北回鹘人西迁所建立的突厥—伊斯兰化王朝。它的疆域北至巴尔喀什湖,南及葱岭,东达龟兹,西抵锡尔河流域。其领土占据了中西交通要道,是波斯、伊斯兰、中国、印度文化的汇集地。而《福乐智慧》这本书,与《突厥语辞典》一起,被认为是喀拉汗王朝突厥—伊斯兰文化的最重要成就。
  《福乐智慧》成书于公元1070年,是回鹘诗人优素甫·哈斯·哈吉甫以回鹘语写成的一部长篇劝诫诗,该诗探讨了治国之道,并被作者献给了喀喇汗哈桑。作者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熟悉回鹘民族传统文化、汉族文化、伊斯兰文化、古希腊文化、古印度文化等多种文化,所以这部最古老的突厥文学可谓是多种文化的结晶。在其中,就有中原汉族文化。
  《福乐智慧》有各种抄本流传于世,按照维也纳抄本,全书共有七十三章。在该诗的散文体序言中说道:
  “它以秦国贤者的箴言写成,以马秦国智者的诗歌装饰而成。”①
  按照与《福乐智慧》同时代的另一部文学作品《突厥语辞典》的解释:
  “桃花石,‘马秦’是该国名称。从秦到这个国家有四个月的路程。秦本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上秦,在东部,称为‘桃花石’;第二,中秦,称为契丹;第三,下秦,称为巴尔汗。喀什葛尔就在下秦。”②
  由此可见,在时人的观念中,马秦就是宋国,而秦则是辽朝。从这段序言可以得出结论,在《福乐智慧》中,确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陈富恒先生在《<福乐智慧>与祖国传统文化》一文中,就一一指出了曾经影响《福乐智慧》的中国著作,其中包括蒙学作品《太公家教》、箴言书《百行章》,以及隋唐时期的政治著作《治道集》、《九谏书》等等。在道德伦理观念、行为规范、习俗礼仪、处事经验等各个方面,《福乐智慧》都借鉴了中国传统文化。仅举两例为证:
  在《福乐智慧》中,有格言“讲究礼法之人,位居中人之上”,而在《太公家教》中,则是“身有德行,人必传称”;在《福乐智慧》中,有“制法者啊,要制订良法,制了酷法,作法自毙。明君啊,莫要制订酷法,制订了酷法,当不成君主。谁若在生前制订了酷法,身后定然会臭名昭著。谁若是制订了好的法度,他的名字将流芳千古”,③“要人民富足,须法制公正”的词句,而在《九谏书》中,就有专门的部分,论述“省重刑、用轻典、均赏罚”。
  相比之多种文化交相辉映的《福乐智慧》,哈密国大使盖耶速丁的《沙哈鲁遣使中国记》更关注中国的法律。
  《沙哈鲁遣使中国记》是波斯使臣盖耶速丁以笔记的形式记载下来的他在1419-1422年之间出使中国的经历。盖耶速丁是一位宫廷画师,他作为沙哈鲁之子贝忽儿孙的代表,随沙哈鲁的使团造访中国。这本书被评价为“客观地、不带任何偏见和成见”的记载了关于中国的“道里、城邦、古迹、习俗、王统以及他亲眼看到的所有奇迹”。对于中国的法律,盖耶速丁的关注主要集中几方面:
  (一)中国的边防制度
  中国古代对于人员流动限制严格。无论外国人入境,还是国人出境,都要严格审查。在唐朝时期,则是称为“过所”。唐六典有云:“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而明代出入境则需要“通关文牒”,在明人吴承恩的著名小说《西游记》中就曾多次提到过通关文牒。各朝对于出入境管制,一向非常严格。在宋朝就有人因丢失过所而不敢通关。④盖耶速丁一行人前来,自然也少不得照此办理。“同年7月21日(7月10日),中国的官吏们前来登录各位使臣们的名字,其后是他们侍从者的名字。”⑤
  这次登记是在新疆地区,在登记后还有勘验,这次勘验发生在距肃州还有10日行程的地方。
  “他们在那里登录了随员中的许多仆从随同的各位使臣的名字。大臣们于那里请他们不要再在已申报的名单具体数字中再更多地增加任何人了,向他们强调了一下事实:中国的章程是很严格的,任何被当场抓住有伪报的使节将会永远威信扫地……表册是这样编造的:
  沙的·火者和库克扎 由200名仆从服侍
  算端阿合马和盖耶速丁老爷 由150名仆从服侍
  阿格答克 由60名仆从服侍
  阿答完 由50名仆从服侍
  塔术丁 由50名仆从服侍
  ……“大臣们”向使臣供应了路途中的必需品:供应人员羊肉和面粉,供应坐骑大麦和草料,以刚刚编造的名册为依据。”⑥
  当他们离开中国时,也同样被要求进行登记。
  “在玉门关,该关的官吏告诉他说,中国的律例要求造册登记他们以及其同伴们的名字和身份。这一条例对于离开中国领土和进入中国领土一样适宜。这里是指验证一下是否有缺席和是否有人未签出境关文就离开中国了。边境巡视官窑对此负责,他们必须执行律例。使臣及其随从必须履行这种手续。他们过去就是经该堡塞进入中国的,而且于1422年8月29日以同样的方式离开了中国。”⑦
  盖耶速丁的记叙,是外国资料中对于明代出入境管理制度实行情况作出的最详尽记载。而这也是对明代史料中边防与朝贡制度具体执行情况的很好的注解——
  “诸蕃朝贡,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劳、庐帐、食料之等,赏赉之差。”⑧
  (二)中国的警报制度
  对于中国的警报制度,沙哈鲁写道:
  “‘火遂’(烽火—笔者注)是20肘尺的一堡塞,也就是一个经常有10名戍卒居住的遂台。他们居住在最上部,从那里可以遥望地平线上的另一个相似的烽燧,它们是用来向北京传递消息和报警的,守卫戍卒于其堡塞的顶部点起一堆火,那些处于其视野中的同僚即可遥望到火光或狼烟,他们自己也立即点起一堆火,就这样一直传到北京。在距那里有3个月路途的地方,警报仅用24小时便可传到。
  遂烽警报之后始终伴有一封详细的报表,报表由‘急递铺’沿途传递。这里是指一种驿站,一般均由数名守兵及其家眷居住。那里日夜都始终有一名守兵准备以尽快地速度把军事情报表送往下一站,由下一站向前传递。”⑨
  这是明代警报制度的真实写照。烽火台古已有之,烽火戏诸侯的典故流传至今。而急递铺则为金朝创设。根据《金史》记载:
  “(金章宗泰和四年六月)乙卯,初置急递铺,腰铃转递,日行三百里,非军期、河防不许起马。”⑩
  到了元朝,元世祖忽必烈将其保留下来。《元史》中有相关记载。而从盖耶速丁的记叙可以得知,明代也沿袭了这项制度,并与烽火并行。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在接见贡使的同时,皇帝还在进行“录囚”。这使盖耶速丁得以亲历中国的司法审判。
  “他(皇帝)首先开始对违犯普遍法的囚犯的审讯记录。
  那里共有囚犯700多人,有的人脖子上戴枷,其他人脖子和双手都带铁链。……但是每种刑具都与其罪行相当。每个人都被一个行刑人抓着头发一直拖到皇帝脚下,以让皇帝按照其意愿宣判发落。皇帝把一部分人判下牢狱,其余人则被判绞刑。”(11)
  这种情形也造成了盖耶速丁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误解。因为他接着说:
  “在整个中国……无论是警官,还是有权宣判某人死刑的最高法官都一概没有。当他们抓获某一被告人、从事详细地调查、获得他的口供时,他们的作用仅限于将一切都登录在挂于其脖子上的木板(其中记载了他们根据异教徒的法律条文而对他的惩处)中一级脖子带枷和双手带链地押解往北京。”(12)
  在其后的记载中,盖耶速丁提到了中国的法庭以及司法程序,他写道:
  “然而,中国的整个罪行侦审程序都非常复杂和特别漫长。在那里不会轻易的判决一个人。据说,大明汗拥有12个法庭,在证实某人是罪犯之前,被告要轮番被解往这12个法庭中的每一个之中审判。有时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被告被11个法庭判为罪犯后,却被第12个法庭宣告无罪。例如,只要他提到一位居住在离北京有6个月行程之地的证人,立即就有人前去寻找他并把他携往京师以听他阐述自己的所见所闻。然而,在整个的这一期间,被告始终都被收监看押。”(13)
  明代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所谓“大明汗的12个法庭”,是指负责管治地方司法审判的刑部13清吏司。至于“12”之数,推断于其同乡——八十年后来到中国并著有《中国志》一书的契达伊如出一辙。契达伊将明朝地方建制与元朝相混淆,称中国有“12布政司”。(14)
  明代地方布政司与中央刑部司法职权的划分,在明初期是按照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这种情况直到明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方“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15)这也造成了盖耶速丁上述两条引文中的印象。中国的地方官司法权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只有京师才有对被告的审决权。
  而就在盖耶速丁朝觐明成祖前一年,也就是永乐十七年,明成祖曾下谕于法司“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16)各地死刑犯被送往京师等待皇帝最终的“裁决”的情形,这给盖耶速丁造成了第二个错觉,在中国司法官无权对被告判处死刑,判决死刑的权力只能由皇帝行使。皇帝所掌握的这项权力,其实是传统的死刑复核权。
  盖耶速丁一个重大贡献还有他记载了明代司法史上的一个悲剧。
  “……(1421年1月28日)北京出现了一场强大的寒流……在宫门口发现了大批普通案犯之冻僵的尸体,这些人是从中国边陲地区递解到那里以后交给皇帝决审的。”(17)
  (四)中国的刑法与刑罚
  按照中国秋冬行刑的司法传统,在盖耶速丁到达北京的1420年冬天,他亲眼目睹了中国的死刑执行。盖耶速丁先介绍了中国的刑法:
  “中国那些不信真主的人有一部订成数册的刑法,其中各种大罪都规定了一种刑罚。罪犯们都根据情节而分别被判处刀斩首、在绞架上绞死或凌迟。”(18)
  盖耶速丁所指的“刑法”,是中国的《大明律》。而给盖耶速丁带来更为深刻印象的是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19)他对于凌迟细致而又血腥的描写,也带给后世的波斯学者中国刑罚残忍无道的印象。在《沙哈鲁遣使中国记》最初被收录的两个版本中,阿不鲁的《历史的精华》对于这段记载全盘收录,而阿伯特柴拉克的《两颗福星的升起处和两海之汇合处》则完全删除。他指出:“至于对这些酷刑的细节和有关这一切的发挥,我的芦苇笔人绝对拒绝去介绍它,所以对此我保持沉默。”(20)
  盖耶速丁在中国度过了农历新年。他先是说:
  “在整个这7天(灯节)时间,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得到宽恕,君主也于同时广施赏赐。他令人释放大批囚犯,甚至对那些征税人在尚未向国家上缴他们收缴的财税中的舞弊行为也视而不见。”(21)
  中国学者何济高解读这段文字时指出,这个灯节并非上元节,而是明朝宫廷中的“鳌山灯”,在阴历十二月底到正月初安扎。因此这段记载也非波斯使节的亲身经历,而是得自传闻。(22)在这年所颁布大赦令也引起了他的关注。他写道:
  “敕旨说本月10日是中国新年,皇帝将赦免所有的在押犯、所有犯有舞弊罪的收税官和所有违反普通法的罪犯,惟有杀人犯例外。从此到3年期间,他不向各个布政司派遣饮差大臣去视察。”(23)
  这段记载与中国的史料吻合。明成祖确在当年上元节发布大赦令。
  “(十九年春正月)戊寅,大赦天下。”
  比较有明一代与其他朝代的大赦情况可以发现,明代历朝除新皇登基外很少大赦。此次大赦,是为了庆祝北京正式从陪都升格为首都。明成祖在永乐十八年九月曾下诏“诏自明年改京师为南京,北京为京师”,并在十一月正式昭告天下。
  在80年后契达伊的著作发表以前,这部《沙哈鲁遣使中国记》是哈烈王国乃至于整个波斯地区了解中国的最重要书籍。他对于中国的描述给人以深刻印象。
  ①芮传明:《中国与中亚文化交流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②芮传明:《中国与中亚文化交流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③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95-196页。
  ④洪迈《容斋四笔》卷十载:“道士张谨好符法,客游华阴,得二奴,曰德儿、归宝,谨愿可赁信。张东行,凡书囊、符法、过所、衣服,皆付归宝负之,将及关,二奴忽不见,所赍之物,皆失之矣。时秦陇用兵,关禁严急,客行无验,皆见刑戮,既不敢东度,复还,主人乃见二儿,因掷过所还之。然过所二字,读者多不晓,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故衷其事于此。”
  ⑤[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3页。
  ⑥[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4页。
  ⑦[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6页。
  ⑧《明史·职官志》。
  ⑨[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8页。
  ⑩《金史·金章宗纪》。
  (11)[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5-56页。
  (12)[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6页。
  (13)[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3-64页。
  (14)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51页。
  (15)《明史·刑法志》。
  (16)《明史·成祖纪》。
  (17)[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4页。
  (18)[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2页。
  (19)这段血腥的记载过长,囿于篇幅,不能节录。参见[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2页。
  (20)[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96页注108。
  (21)[波斯]盖耶速丁:《沙哈鲁遣使中国记》,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7页。
  (22)《海屯行纪 鄂多立克东游录 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何济高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27页注1。
  (23)《海屯行纪 鄂多立克东游录 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何济高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8页。

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马慧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