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西域屯垦开发与社会生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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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节 唐代西域行政沿革与经营管理:二、唐王朝对西域的管理

作者:张安福,郭宁
 

 

    二、唐王朝对西域的管理
   (一)唐王朝对西域的行政管理
   唐王朝统治西域后,根据西域各地的不同情况,灵活变通,对西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在西域东部,唐在伊吾设伊州,在高昌设西州,在西突厥可汗浮图城设庭州。西州、庭州在一些时期虽然也是军事性质的都护府的所在地,但三州实行与中原相同的州县制,在州县乡里按律令推行与中原大同小异的均田制、租庸调、差科、府兵制、学校等制度。
   在天山南北地区唐朝设置军事性质的都护府。唐在西域最先建立的是安西都护府。都护府之下,从唐太宗到玄宗时期陆续添置军、镇、戍、守捉、堡、烽堠等一系列不同级别的军事建置。例如伊、西、庭州处于中原地区与西域西部的连接地带,因此三州设立了较多烽堠。而天山南北由于位于丝绸之路的中、北两路交通要道也设立了不少烽堠。
   在天山以北的西突厥、突骑施等草原游牧民族活动的地区,唐朝设立了许多羁縻性质的都护府、都督府和羁縻州,安置降附的各部落。这些羁縻性质的都护府、都督府州均归安西都护府和后来设置的北庭都护府管辖。在葱岭(今帕米尔)以西地区置安西都护府遥领的羁縻府州。唐睿宗景云二年(711)至玄宗开元初,唐于边地逐步设置节度使。安西和北庭的都护也开始兼有节度使称号。唐代经营西域一个半世纪中,对于巩固唐代西北边防,促进民族的融合,保护东西方的内陆交通,推进经济和文化的交流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唐代以后,西域与中原地区仍保持着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密切联系。
   另外,在军事制度与管理方面,府兵制度在西域得到广泛实行。依照唐朝规定,成年人必须在军中服役3年,充作卫士。唐朝在都护府下设置镇、军和守捉,龟兹、于阗、疏勒、碎叶是唐代西域著名的“安西四镇”,驻兵达3万余人。唐朝实行节度使制以后,西域也设立了最高管理机构碛西节度使和下属的安西四镇节度使和伊西北庭节度使。
   (二)唐王朝对西域的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中国古代社会,人口和土地是国家的首要资源,户籍制度是控制人口和土地资源的最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因此,中国历代中央王朝都十分重视户籍的管理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在唐代,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结合在一起,是分配土地、赋税征收的重要依据。因此,唐代尤其是唐代前期户籍的管理非常重要,即使在相对边远的西域地区也是如此。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是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因此,控制人口极为重要。政府要控制辖区“丁”的详细情况,就需要制定严密的户籍制度,以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唐前期对户籍的登记十分严格,必须经过“貌阅”,再制订“手实”,这在西域伊、西、庭州亦是如此。唐代前期户籍制度之所以如此严密,主要在于这一时期户籍是国家赋役征收的主要依据。同时,它也与均田的土地制度紧密相关,是实行土地分配、控制、管理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户籍上不仅详细记载人们的年龄、户等、课役情况,以及按均田制可以占有的土地数量及实际占有的土地情况,并详细登记田地的形状大小及周边界限等。
   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在西域,唐于平定高昌的次月,为推行州县乡里制度,清查户口,分配土地,由里正组织书手联抄成卷的户籍资料①。这些户籍资料主要包括户口和土地两部分内容。这说明在西州,唐王朝很早就开始着手户籍、土地的清查登记工作,以为长期建立户籍管理、赋役征发奠定必要的基础。同时,无论是西州还是中原地区唐代都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根据手实造籍记录。同时,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数量及强弱量定户等(唐代户分九等),据此以征收户税。编好的户籍资料分别存于县、州和户部。与西州相似,唐朝伊州、庭州也实行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与赋役制度,只是时间稍晚于西州而已。
   这样,唐前期严密的户籍制度就有效地保证了伊、西、庭州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行,将当地农民从地方贵族豪强的依附下解脱出来。作为高昌等国贵族依附民的农奴、奴婢等贱民再次成为唐王朝的编户齐民,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强唐中央王朝对西域边疆人口和土地资源的控制,而且当地农民身份地位得以显著提高。在均田制下,实现了西域伊、西、庭州人口和土地的有效配置,促进了西域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西域与中原地区的交流与联系,增强了边疆地区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并为丝绸之路贸易的繁盛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推动力。此外,唐代户籍制度已明确城邑与乡村的区别划分,这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城市管理功能的加强。
   除上述伊、西、庭州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外,西域还存在着广大的羁縻府州。在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和行政管理的显著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户籍管理制度。例如在安西四镇,当地城邦之国主,被任命为都督、刺史等职位,继续在本城国内行使相应权力。他们一般并不直接向唐王朝进贡纳赋。而其治下虽也有户籍管理制度,但基本不向唐朝户部上报。只上报至安西大都护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西域北部等地区广大区域内的游牧部落,唐王朝只是建立羁縻府州而已。由于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截然不同,因此唐王朝的户籍管理制度自然也无法实行。而且其内部事务,唐王朝也基本不干预,完全自主解决。因此,唐王朝对他们的管理非常有限,而游牧部落也只是名义上隶属于北庭大都护府。
   (三)唐王朝对西域的赋役管理
   唐代在继承发展前朝土地与赋役制度的基础上,于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租庸调法。因此,贞观十四年(640)大将侯君集在平定高昌国后,就开始在西域积极推行户籍管理制度和均田制,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租庸调法。
   唐朝租庸调法在西域执行时,因地制宜,采取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例如在西州,针对当地棉布生产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实际状况,政府规定其在当地不仅可以代替麻布,而且还可以代替谷物输纳赋税。同时,与中原地区相似,户税、地税等辅助税也在西州被采用并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其发展趋势也趋向于越来越重要。此外,唐朝的赋役制度也同样在西域(例如西州)被推行使用。不过西州在执行这项制度时,也具有一定的变通和灵活性,例如应服役者可以通过纳钱代替人身役使。
   唐前期西域西州、伊州等地区曾全面贯彻执行了唐王朝所制订的各项赋税徭役制度。这一时期正处于大唐盛世,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国家的行政制度及各项法令被高效率地在全国贯彻执行,井然有序,西域也不例外。当然唐王朝颁布的赋役制度,主要推行于西域东部实行郡县制的西州以及庭州、伊州等地。作为羁縻府州的塔里木盆地诸绿洲城国以及西域各游牧部落,并没有广泛推广施行。因此,唐王朝在西域的赋役财政收入非常有限。而为维护西北边陲的安全稳定和统辖管理西域广大地区,唐朝需要长期在西域驻守大批军队。每年开支的军政等费用相当巨大,但是,处于盛世的大唐王朝国力强盛,物资充盈,因此并不向西域等边地府州大量征收钱粮财物,相反唐朝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充足的财政支持西域。可以说,这种多予少取的优惠扶助政策大大减轻了西域经济发展的成本和负担,并因此造就了大唐西域的繁荣稳定与丝绸之路贸易的兴盛。
   ① 殷晴:《丝绸之路与西域经济》,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70页。

 

  唐代的西域屯垦开发与社会生活研究/张安福,郭宁等著.—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