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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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屯田制的两个系统

作者:王晶 金璨璨





  《唐六典》卷7《工部》、卷19《司农寺》,《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门》、卷10《食货十·盐铁门》、卷23《职官五·尚书省工部》,卷26《职官八·司农寺》,《旧唐书》卷43《职官志·尚书省工部》、卷44《职官志·司农寺》,《新唐书》卷46《百官志·尚书省工部》,卷48《百官志·司农寺》,《新唐书》卷53《食货志》都记载了前期屯田制。
  2.1.1.1 有关两个系统的屯田官制
  《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云:
  屯田郎中一人,从五品上。
  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
  主事二人同,从九品上。(兴按:《旧唐志》此下还记载:令史七人、书令史十二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屯田制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凡军州边防镇守转运不给,则设屯田以益军储。其水陆腴瘠,播植(《旧唐志》作种)地宜,功庸烦省,收率等级,咸取决焉。
  屯田郎中员外郎遵照制度,贯彻执行有关屯田的政令,并不直接管理有关屯田的具体事务。管理具体事务的有两个系统的官吏,一为军州系统,一为司农寺系统。兹分别论述如下:
  《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略云:
  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兼支度营田招讨经略使,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
  《唐六典》卷5“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职官志》“兵部郎中员外郎”条同)云:
  诸军各置使一人,万人(《旧唐志》作一万人)已上,置营副使一人。
  《新唐书》卷130《宋庆礼传》略云:
  [武后时],以习识边事,拜河东河北营田使。稍迁贝州刺史,复为河北支度营田使。
  《旧唐书》卷185下《良吏》下《宋庆礼传》略云:
  开元中,累迁贝州刺史,仍为河北支度营田使。
  《旧唐书》卷187下《忠义下·张介然传》略云:
  及天宝中,王忠嗣、皇甫惟明、哥舒翰相次为将,并以营田支度等使。
  《唐会要》卷78“节度使”条略云:
  朔方节度使,至[开元]十四年七月,除王晙带关内支度屯田使。
  陇右节度使,至[开元]十五年十二月,除张志亮,又兼经略支度营田等使。已后为定额。
  河南[西]节度使,至开元二年四月,除阳(杨)执一,又兼赤水九姓本道支度营田等使。
  范阳节度使,至开元十五年十二月,除李尚隐,又带河北支度营田使。天宝元年十月,除裴宽为范阳节度使经略河北支度营田河北海运使,已后遂为定额。
  平卢节度使,[开元]八年四月,除许钦*(左王右上火右下又),又带管内诸军诸蕃及支度营田等使。
  据上引史料,管理军州屯田的最高长官是支度营田使,或称营田支度使,或称营田使。支度营田使等经常由节度使兼带。上引史料中的朔方、陇右、河西、范阳、平卢五道都是这种情况。据此推论,其他诸道,凡是营田的也都是节度使兼带支度营田使。《新唐书·百官志》所说的:“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兼支度营田招讨经略使,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文字简略,文义不够明确。大意是:节度使或副节度使知节度事兼带支度营田使的(招讨经略使不论),则设支度营田副使或副营田使一人,营田判官一人。
  营田使也有不由他官兼带的,如上引《新唐书·宋庆礼传》,宋庆礼专任河东河北营田使。这可能是早期的情况,开元以后,应大多是节度使兼带支度营田使,即或有专任的,可能也只是极少数或个别例外。
  节度使一级支度营田使之下,又有军(万人以上的)级的支度营田使,《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所说的,《唐会要》“节度使”条河西节度使又兼赤水军等支度营田使,同书平卢节度使又带管内诸军支度营田使,都是这种情况。军一级的支度营田使也由节度使兼带,其下又设副使。节度使下有军,制度如此,史实也如此。如《旧唐书》卷104《哥舒翰传》载:“后[河西]节度使王忠嗣以[翰]为大斗军副使”,即是一例。同书同卷《封常青传》说他为四镇支度营田副使,也是军一级的营田长官。
  节镇支度营田使的设置,也为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证实。
  如《唐开元十年(722)伊吾军牒(伊吾军之印)》载:〔1〕
  按伊吾军在伊州西北300里折罗漫山北甘露川(见《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下“伊州”条),属北庭节度使,上引文书中的支度营田使当是北庭节镇的,支度使是支度营田使的简略,值得注意的是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留后”,一般是本使不在处所设的机构。文书中的留后司应不在北庭,而在伊吾军。这是我的推测。伊吾军只有兵3000人,不能设置支度营田使和副使,故有北庭支度营田使设在伊吾军的留后司。
  《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屯皆有屯官屯副。屯官取前资官常选人文武散官等强干善农事有书判堪理务者充,屯副取品子及勋官充。六考满加一阶听选,得三上考者又加一等。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门·屯田》略云:
  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
  《通典》没有说到屯副,可能是对令文有所简略。开元七年《田令》和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对充当屯官的条件记述不同,当另考。〔2〕
  据两次田令,屯官屯副应是军州系统的基层官吏。
  总括以上全部史料和论述,军州系统的营田官吏关系如图1-1所示:
  关于司农寺系统的营田官吏,《通典》卷26《职官八》“司农卿”条略云:
  诸屯监,隋置诸屯监及监副。大唐因之,置监及丞,掌营种屯田,勾当功课畜产等事。
  《新唐书》卷48《百官志》“司农寺”条云:
  诸监屯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下。掌营种屯田,勾会功课及畜产帐簿;以水旱蝝蝗定课。屯主劝率营农,都敛地课有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每屯主一人、屯副一人、录事一人,府三人,史五人。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
  [屯田]隶司农者,岁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
  上述史料,司农寺系统的营田官吏如下:司农寺卿——少卿——屯监——屯丞——屯主——屯副。
  2.1.1.2 有关两个系统屯田的一般制度
  (1)属于司农寺的屯田,每30顷以下20顷以上为一屯。属于州镇诸军的屯田,每50顷为一屯(据《通典》卷2《食货二·屯田门》)。但《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43《职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同)云:“大者五十顷,小者二十顷。”这是就司农寺屯田和军州屯田二者合并而笼统简略言之,与《通典》的记述并无不同。《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
  司农寺每屯三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
  “三”下脱“十”字,即司农寺每屯30顷。《新志》也是笼统简略言之。
  (2)关于屯田上所用的人力牛力的制度,《唐六典》和《通典》分别有记述。《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云:
  诸屯分田役力,各有程数。凡营稻一顷,科单功九百四十八日,禾二百八十三日,大豆一百九十二日,小豆一百九十六日,乌麻一百九十一日,麻田百八十九日,*(外广里禾)黍二百八十日,麦一百七十七日,荞麦一百六十日,蒜七百二十日,葱一千一百五十六日,瓜八百一十八日,蔓菁七百一十八日,苜蓿二百二十八日。
  以上为屯田上所用的人力制度,因农作物品种不同,所用人工有多有少,最多者为葱,要用1156日(单工),最少者为荞麦,只用160日(单工)。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屯田门》“大唐”条云:
  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亩,稻田八十亩,则给牛一。”除稻田80亩给牛一头外,其他给牛制,《通典》与《新志》所记不同,今姑两存之。至于其中是否有错误,俟再说考。〔3〕
  (3)屯田按收获定等级制和屯官的功优等级制。
  《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职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同):
  凡当屯之中,地有良薄,岁有丰俭,各定为三等。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二·屯田门》“大唐”条云:
  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
  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干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
  《新唐书》卷53《食货志》略云:
  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
  开元二十五年诏:屯官叙功,以岁丰凶为上下。
  每亩或每顷收获多少,是和地之良薄,岁之丰俭分不开的。上引《唐六典》和《新唐志》所说的,屯田按收获多少分为三等。《新唐志》又说,屯官叙功分为上下,即二等。“叙功”的“功”当然指的是屯官所管屯田上的收获。《通典》只说诸营田按收获多少定等级,只说屯官“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但都未说分成几等。但《通典》卷10《食货·盐铁门》“大唐”条略云:
  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准第四等。
  据此,营田以收获多少分为四个等级。屯田格虽然无营田第一等,但既然有营田等二等、第三等、第四等,当然有营田第一等。这是不说自明的。我推测,屯官叙功也分为四级。因屯官是“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这样,《通典》的记述和《唐六典》、《新志》的记述不同,后二书记载营田都是三等,随营田而来的屯官叙功也应是三等(《新志》说分为上下二等恐不确)。这种差异是否由于《唐六典》和《新志》所记述的是“开元七年田令”,《通典》所记述的是“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姑两说并存,留待详考。
  关于营田等级,还可举出吐鲁番文书参证。罗振玉编《贞松堂藏西陲秘籍丛残影》印唐开元年间北庭都护府流外官考课文书:
  (前缺)
  [2] 经考十 西州 高昌县 顺义乡 顺义里 身为户
  [3] 北庭都护府仓曹府流外肆品上柱国赏绯鱼袋康处忠年卌一
  [4] 西州 交河县 安乐乡 高泉里 身为户
  [5] 北庭都护府录事史流外伍品骑都尉营田第一等赏绯鱼袋曹怀嶷年卌六
  [6] 西州 高昌县 崇化乡 净泰里 身为户
  [7] 北庭都护府户曹史流外五品武骑尉营田第一等赏绯鱼袋张虔礼年卌八
  (后缺)
  文书记载3人为营田第一等,可补证上文引《通典》只记载营田第二、三、四等之不备。
  又按《通典》卷40《职官二十二·秩品五》“大唐”条略云:
  大唐官品开元二十五年制定
  流外
  四品
  诸都护府(府)(兴按:下文诸都护府史为五品,此处疑缺“府”,以意补之)都水宫苑总监史
  五品
  诸都护府史
  据此,府为流外四品,文书所记与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符合,但《通典》脱此“诸都护府”下的“府”,文书可补史之不足。史为流外五品,文书所记与开元廿五年官品令完全符合。
  2.1.2 前期屯田顷亩约略估计、年收获量约略估计,屯田收粮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
  2.1.2.1 屯数考释
  《唐六典》卷7“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二(《旧唐书》卷43《职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同,《新唐书》卷53《食货志》略同),河东道:大周军四十屯、横野军四十二屯、云州三十七屯、朔州三屯、蔚州三屯、岚州一屯、蒲州五屯。关内道:北使〔4〕二屯、盐州监牧四屯、太原〔5〕一屯、长春〔6〕一十屯、单于三十一屯、定远四十屯、东城四十五屯、西域二十五屯、胜州一十四屯、会州五屯、盐池十屯、原州四屯、夏州二屯、丰安二十屯、中城四十一屯。河南道:陈州二十三屯、许州二十二屯、豫州三十五屯、寿州二十七屯。河西道:赤水三十六屯、甘州一十九屯、大斗一十六屯、建康一十五屯、肃州七屯、玉门五屯、安西二十屯、疏勒七屯、焉耆七屯、北庭二十屯、伊吾一屯、天山一屯。陇右道:渭州四屯、秦州四屯、成州三屯、武州一屯、岷州二屯、军器〔7〕四屯、莫门军六屯、临洮军三十屯、河原〔8〕二十八屯、安人一十一屯、白水十屯、积石一十二屯、富平九屯、平夷八屯、绥和三屯、平戎一屯、河州六屯、鄯州一屯、鄌州四屯、兰州四屯、南使六屯、西使一十屯。河北道:幽州五十五屯、清夷一十五屯、北郡六屯、威武一十五屯、静塞二十屯、平川三十四屯、平卢三十五屯、安东一十二屯、长阳〔9〕使六屯、渝关一十屯。剑南道:嶲州八屯、松州一屯。开元二十二年,河南道陈许豫寿又置百余屯。二十五年敕,以为不便,并长春宫田三百四十余顷,并令分给贫人。
  大者五十顷,小者二十顷。
  据上引史料,共1041屯,但其中北使、西使、南使、盐州监牧使、盐池、军器、长春、长阳使共49屯,不属于军州。1041屯减去49屯,则属于军州者为992屯,与《唐六典》及《新志》所记符合。
  2.1.2.2 屯田顷亩约略估计,屯田收粮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
  据《通典》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屯田]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则992屯共为田49600顷。其他49屯,姑均作司农寺以下的顷数计。据上述《田令》,“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暂均作为每屯25顷,则为田1225顷,两项合计,为田50825顷。这当然是约略估计。
  屯田50825顷,与唐代前期全国垦田总顷亩数的比例如何?这是衡量屯田在国家经济中的意义的一个标志。
  《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大唐”条略云:“按天宝中天下计帐,其地税均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唐代前期的地税是每亩二升,则1240余万石应是620余万顷的总税额。这也就是说天宝中全国私有田地(公廨、职分田是官田,不纳地税)为620余万顷,这是全国垦田的绝大部分。以屯田50825顷与620余万顷相比,屯田顷亩数为全国垦田绝大部分顷亩数的一百三十分之一至一百四十分之一。
  最能显示屯田对国家重要意义的是,屯田收粮在解决军粮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为此,首先要对天宝中的军粮问题做一全面的分析。
  《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略云:
  天宝中天下计帐,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布绢绵则二千七百余万端屯匹千三百万诸道兵赐及和籴钱则二百余万贯六十余万添充诸军州和籴军粮。自开元中及于天宝开拓边境,多立功勋,每岁军用日增。其费:籴米粟则三百六十万匹段。朔方、河西各八十万,陇右百万,伊西北庭八万,安西十二万,河东节度及群牧使各四十万。馈军食则百九十万石河东五十万,幽州剑南各七十万。
  根据上引史料,给军粮有3项:一为一千万石的一部分,这部分是多少石,下文再考;二为籴米粟360万匹段;三为馈军食190万石。
  首先论第二项,360万疋段能籴得多少米粟呢?按《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伯3348号背)略云:
  合当军天宝四载和籴,准 旨支贰万段出*(外□里武)
  威郡,准估折请得絁绢练绵等,总壹万
  肆阡陆佰柒拾捌屯匹参丈伍尺肆寸壹拾铢。
  以前匹段,准估都计当钱参阡贰伯陆
  拾陆贯柒伯伍拾玖文,计籴得斛斗
  壹万壹伯壹拾伍硕陆斗玖胜壹合。
  据此,二万段籴得10115硕(零数可不计),则天宝计帐中的360万疋段,按比例推算可籴得军粮约1820700石。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屯田大唐”条略云:“天宝八年,天下屯收者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按军粮的来源有3个:一为中央政府拨给,上引《通典》天宝计帐中的“一千万石诸道节度军及贮备当州仓”和“馈军食则百九十万石”都属于这一来源。二为和籴所得。三为屯田收粮。第二、第三来源的军粮数目已知,第一来源中馈军食的数目已知,只有第一来源中一千万石中诸道节度军粮是多少?尚不知。如能算出天宝中全国军粮总需要(或总支出)数目,在此总需要军粮数目中减去第二、三来源的军粮数目及馈军食数,即可得出第一来源中一千万石中诸道节度军粮的数目。兹计算论述如下:
  《通鉴》卷215“唐玄宗天宝元年”记节镇兵马之数(《旧唐书》卷38《地理志》卷首同)略云:
  是时,置十节度经略使以备边。凡镇兵四十九万人。(《考异》曰:此兵数,《唐历》所载也。《旧纪》:“是岁天下健儿,团结、彍骑等,总五十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三。”此尽止言边兵,彼并京畿诸州彍骑数之耳。)马八万余匹。开元之前,每岁供边兵衣粮,费不过二百万;天宝之后,边将奏益兵浸多,每岁用衣千二十万匹,粮百九十万斛(兴按:此只指中央馈边兵军食,不是全部军粮,观天宝计帐可知),公私劳费,民始困苦矣。
  这49万兵、8万多匹马,一年要吃多少粮呢?
  《唐六典》“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条略云:
  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0〕载给粮文书10件,兹转录其中两件数行如下:
  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67TAM91:28.b,27.b,30.b,29.b)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
  *(外□里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
  唐张赤头等家口给粮三月帐(67TAM91:19.b)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
  文献与文书记载丁男一日给粮数量基本一致。今姑以一人一日给粟三升五合计之,一月给粟十斗五升,一年给粟十二石六斗。49万边镇兵一年需粮6174000石。
  关于军马食粮的数量,吐鲁番文书亦有记载,兹抄录如下:
  《天宝十三或十四载(754或755)交河郡郡坊草料帐》(TAM506墓出土)(转录自《新疆出土文物》,全文未发表,只转录两部分中的第一部分)
  [1]十六日,郡坊怗马三匹,食麦一斗八升,付健儿丁光。
  [2]同日,郡坊怗马两匹,天山馆送使封大夫女婿杨郎到,食麦一斗,付天山马子赵□
  [3]十七日,郡坊怗天山马三匹,送米升干判官王进朝到,食麦一斗五升,付天山馆王兴。
  [4]十九日郡坊怗马银山五匹收回,食麦二斗五升,付马子杨景秘。
  [8]同日,郡坊怗马□□,内两匹细金料,银山礌石迎杨大夫,食麦六斗八升,付健儿丁光。
  [9]廿四日,郡坊怗马十匹,内两匹细金料,共食料六斗八升,付健儿丁光。
  [10]廿五日,郡坊怗马十匹,食麦六斗八升,付健儿丁光。
  [11]同日,郡坊马卅□匹,怗银山迎封大夫,食麦一石五斗,付健儿张俊。
  [12]同日,郡坊卅一匹马,怗礌石迎封大夫,食麦两石五斗六升,付赵璀、吕祖。
  [13]廿六日,怗马卅二匹,食麦两石五斗六升,付马子赵璀、吕祖。
  [14]廿七日,怗马卅二匹,食麦两石五斗六升,付马子赵璀、吕祖。
  [15]同日,郡坊马三匹卅匹,银山送使张自诠到,食麦二斗五升,赵璀烦
  [16]廿八日怗马卅七匹,内五匹送张自诠到,赵璀留怗,共食麦两石九斗六升,付赵璀。
  [17]同日,郡坊怗马银山廿二匹,送旌节使到,并全料,食麦一石七斗六升,付杨秘。
  [18]廿九日,怗□□□匹,食麦两石八斗,付马子赵璀。
  [19]同日,郡坊怗马银山四匹,送李中郎到,食麦二斗,付马子陈瑶真。
  [20]卅日,怗马卅五匹,当日便送封大夫向天山,食麦两石八斗,付马子赵璀。
  [21]同日,郡坊怗银山马六匹,送内使王进朝到,食麦四斗八升,付赵璀。
  [22]同日,郡坊怗马五十匹,从银山送封大夫到,食麦四石,付健儿张俊。
  [23]同日,怗银山馆马十五匹,食麦七斗五升,付杨景秘。
  [24]九月一日,郡坊怗马□五匹,迎李大夫,食麦一石二斗,付赵璀。
  [25]二日,郡坊怗银山马五匹,送谈判官到,便腾过,食麦五斗,付马子杨秘。
  上列文书中,能计算出一马给料数量的有四类:
  (1)一马五升:第2、3、4、19、23、24、25计7行;
  (2)一马六升或六升多,不及七升:第1、8、9、10计4行;
  (3)一马八升:第12、13、14、16、17、21、22计7行;
  (4)一马二石一斗四升:有5行。
  第2行、第3行都是从天山馆到交河郡。我推测天山馆应在天山县,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西州”条略云:
  天山县,上。东至州一百五十里
  150里应是马行一日的路程,我推测,一般情况,一马一日给粮五升。如果以上推测不误,则一马一月给粮一石五斗,一马一年给粮18石。边镇诸军共有马8万余匹,今姑以8万匹计之,则一年给粮144万石。上文已算出边镇兵49万一年需粮6174000石,则兵马共需粮7614000石。已知和籴得粟1820700石,屯田得粟1913960石,中央馈军食190万石,三项合计共为粮5634660石,此边镇军兵、马总需要尚少1979340石。此1979340石即是天宝计帐中“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的给诸道节度军粮部分。总括上述,可推知唐开元末至天宝中,边镇军(实际上是全国军队的绝大部分)每年军粮3个来源的数量如下:
  中央政府直接拨给者,1979340石加馈军食的190万石,共3879340石。
  和籴1820700石。
  屯田收粮1913960石。
  屯田收粮居第二。这说明在解决边镇军粮这一重大问题上,屯田起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维持并加强庞大的边防军,经济意义和军事意义,同样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下篇指出:
  玄宗之世,华夏、吐番、大食三大民族皆称盛强,中国欲保其腹心之关陇,不能不固守四镇。欲固守四镇,又不能不扼据小勃律,以制吐番,而断绝其与大食通援之道。当时国际之大势如此,则唐代之所以开拓西北,远征葱岭,实亦有其不容已之故,未可专咎时主之黩武开边也。
  开拓西北,远征葱岭,必须有为数众多的强大善战的军队,必须维持这样庞大军队生存的足够的军粮,据此而论,这是关系到唐帝国能否强大,甚至于能否存在的重大政治问题。开天之际,在边境军州大兴屯田,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
  2.1.3 前期屯田上的劳动者
  2.1.3.1 镇兵
  镇兵是唐代前期屯田上的劳动者之一,兹举出下列文书数据并简要论述。
  《唐开元年间伊州伊吾军屯田文书(伊吾军之印)》(据黄文弼著《吐鲁番考古记》移录):〔11〕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前缺)
  [1]朝请大夫使持节伊州诸军事守伊州刺史兼伊吾军
  《唐西州都督府营田牒》(73TAM《新疆出土文物》)载:
  上列第二件文书明确记载镇兵戍兵营田。文书中的赤亭镇应在伊州纳职县,《新唐书》卷40《地理志》“陇右道伊州纳职县”条云:“又西南经达匪草堆百九十里,至赤亭守捉。”赤亭守捉应即是设于赤亭镇的守捉。
  文书中的柳谷镇可能在西州交河县。《新唐书》卷40《地理志》“陇右道西州交河县”条云:“又北入谷百三十里经柳谷渡金沙岭。”但《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伊州柔远县”条云:“柳谷水,有东西二源。”柳谷守捉之名也可能和柳谷水有关。
  文书中的银山戍当在西州境内。《新唐书》卷40《地理志》“陇右道西州”条云:“百二十里至天山西南入谷经礌石碛二百二十里。至银山碛。”银山戍应设置于银山碛。
  文书中的白水镇可能在鄯州城,《新唐书》卷40《地理志》“陇右道鄯州鄯城”条云:“又西四十里有白水军。”白水军之名可能与白水镇有关。
  文书中的方亭戍不详。
  上列第一件文书记载军镇营田种豆种麦,又说检校健儿某某。我推测也可能是镇兵营田。
  文书中的都罗两烽不详。
  史籍中记载前期营田的事例甚多,但明确为兵士耕种屯田者则甚少。屯兵之地营田,可能由兵士耕种,也可能不是。旧史中记载营田,大多不确指营田上的劳动者的身份。
  《新唐书》卷108《娄师德传》云:
  天授初,为左金吾将军,检校丰州都督,衣皮袴,率士屯田,积谷数百万石。
  率士即率领兵士。很显然,丰州屯田上的劳动者是边境戍兵,当然,也可能有其他身份的劳动者。“积谷数百万石”,恐不确。
  根据上引文书和史籍资料,边境镇兵是唐代前期屯田中的劳动者之一。
  2.1.3.2 屯丁
  《唐大诏令集》卷68《天宝十载南郊赦》条云:
  且京兆府及三辅郡,百役殷繁,自今以后,应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别郡。
  屯丁应是屯田上的劳动者。就诏令所说的,京兆府应差的屯丁可能人数过多,否则,就不必皇帝下令支出别郡了。京兆府差屯丁,其他郡也可能差屯了。
  敦煌所出《开元水部式》(伯2507号)云:
  沧、瀛、贝、莫、登、莱、海、泗、魏、德等十州,共差水手五千四百人,三千四百人海运,二千人平河。宜二年与替,不烦更给勋赐,仍折免将役年及正役年课役,兼准屯丁例,每夫一年各由怗一丁,取免杂徭人家道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资助。
  这条史料涉及屯丁可注意者有两点:一为屯丁不是完全无偿服役,服役一年,可得到2500文的资助;二为屯丁服役场所可能离他们的家乡很远,可能是边境军州屯田,因此,一个人资助2500文。从这一点也可推知屯丁不是少数,如果是少数,也就用不着特别制帖助夫役制。
  《唐开元年间西州诸曹抄目(Maspero,Documents Chinois,pp.93-95)》略云:
  兵曹符,为差输丁廿人助天山屯事。
  输丁助屯,其身份也类似屯丁。
  2.1.3.3 租佃农
  周藤吉之著《佃人文书之研究——唐代前期佃人制》〔12〕引大谷4915号文书:
  [1]浑孝仙纳天宝元年屯田地子青麦贰硕,又
  [2]纳吕才艺屯田地子青麦壹硕贰斗。又纳浑定
  [3]仙贷种子青麦壹硕贰斗。又纳浑孝仙贷种
  [4]□□□□天宝元年七月十三日,□史王虔
  文书明确记载浑孝仙、吕才艺租佃屯田,因而分别纳地子(即粟,实际即地租)青麦二石和青麦一石二斗。浑孝仙又纳贷种子粮若干,可见同样纳种子青麦一硕二斗的浑定仙,也是屯田的租佃者。这些租种军州屯田的小农,在下种时缺乏种子,只能向军州官府借贷,7月青麦已收获,故既纳地租又还纳借贷种子。
  《新唐书》卷53《食贷志》略云:
  唐开军府以扞要冲,因隙地置营田。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其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有警则以兵若夫千人助收。
  以上引文是《新志》记述唐代屯田制一长段中的几句,这几句虽未标明年月,但就全文及这几句的上下文义来推断,是唐代前期的制度。“其民田”云云一句显然是说军州屯田上的民田,也就是民营屯田。我认为,这就是把屯田租佃给农民耕种,农民向军州官府缴纳地租。“有警则以兵若夫千人助收”,这也说明“民田”的耕种者为租佃农民。如果耕种者是士兵,则何必说有警以兵助收?这类农民和上引大谷文书中的浑孝仙等是一样的。“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意为官府向租佃者征收地租,按照上文所说的岁之丰凶为上中下三等中的中等定地租数额。小农租佃屯田已形成制度,可见屯田上的租佃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和唐代前期农田上租佃制普遍化的发展趋势也是一致的。
  据以上论述,租佃农民是唐代前期屯田上的劳动者之一,甚至是主要劳动者。
  2.1.3.4 流放刑徒
  首先应当肯定,唐代前期,边境军州有相当多的流放刑徒。按《唐律疏义》卷3《名例律》略云: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议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人。三流远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议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处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亦听仕。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疏]议曰:曾、高以下,及玄孙以上,欲随流人去者,听之。
  这条律文及疏,应注意者有两点:
  (1)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者役三年。据《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略云:
  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关内道》略云:
  灵州 东南至上都一千二百五十里。东南至东都二千二百七十里。
  新宥州 东南取夏州路至上都一千三百里。东南到东都二千一百里。
  中受降城 城南至上都一千八里六十里。城东南至东都取单于路二千一百二十里。
  西受降城 城南至上都一千八百八十里。东南至东都取单于路二千二百五十里。
  《元和郡县图志》卷39《陇右道上》略云:
  鄯州 东南至上都一千九百六十里。东南至东都二千七百六十里。
  廓州 东南上都二千四百十里。东至东都三千九百六十里。
  岷州 东北至上都一千三百三十六里。东北至东都二千一百八十六里。
  洮州 东北至上都一千五百里。东北至东都二千三百六十里。
  叠州 东至上都一千七百里。东至东都二千五百六十里。
  芳州 东至上都一千八百四十里。东北至东都二千七百里。
  宕州 东北至上都一千四百七十里。东北至东都二千三百三十里。
  临州 东南至上都一千四百八十里。东南至东都二千二百四十里。
  《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下》略云:
  凉州 东北至上都取秦州路二千里,取皋兰路一千六百里。东南至东都二千八百六十里。
  甘州 东南至上都二千五百里,东南至东都三千三百六十里。
  肃州 东南至上都二千九百里。东南至东都三千七百六十里。
  沙州 东南至上都三千七百里。东南至东都四千五百六十里。
  瓜州 东南至上都三千四百里。东南至东都四千二百六十里。
  伊州 东南至上都四千四百三十里。东南至东都五千一百六十里。
  西州 东南至上都五千三十里。东南至东都五千里。
  庭州 东南至上都五千二百七十里。东南至东都六千一百三十里。
  上述西北和西边境诸州,就其至长安和洛阳的距离而论,正是三流刑徒流放之地,也大多是有屯田的边境军州。
  (2)这大批流放刑徒在他们流放所在是带有家口的,包括妻妾父祖子孙。
  《旧唐书》卷3《太宗纪》云:
  [贞观]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
  《资治通鉴》卷196“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条云:
  [正月]辛未,徙死罪者实西州,其犯流徒则充戍,各以罪轻重为年限。
  [九月]癸酉,以凉州都督郭孝恪行安西都护,西州刺史。高昌旧民与镇兵及谪徙者杂居西州,(镇兵谓镇守之兵。谪徙,谓死罪流徒谪徙者。)孝恪推诚抚御,咸得其欢心。
  据此,灭高昌设置西州后,即有相当多的流放刑徒,以后以及全部唐代前期,都应是同样情况。其他边境诸州,也应有同样情况。按照上引律条,这大批流放刑徒役1年或役3年。我推测,在屯田上营种是他们服役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边境军州屯田上的劳动者中有大批流放刑徒。吐鲁番出土的贞观末期给粮帐,可以作为这一论点的有力参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载有《给粮三月帐》6件,《给粮一月帐》4件。兹移录《给粮三月帐》2件,《给粮一月帐》1件,并加以分析。
  《唐苏海愿等家口给粮三月帐》(67 TAM 91:28.b,30.b,29.b),原编者说明:本件正面为《唐贞观十七年何射门陀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本件当记于上举案卷后。下同。
  (前缺)
  [1] 右计□□□*(外□里升)
  [3] 二人丁男,□□*(外□里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4] 二人中小,一□□一日粟一升
  [5] 右计当□□□九斗。
  [6] □*(外□里主)卫观峻家□六人,三石一斗。
  [7]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四人中小,一日粟二升五合。〔13〕
  [8] 一人小男,一日粟一升。
  [9] 右计当三月粟九石三斗。
  [10] □□□*(外□里思)奴家口五人,三石一斗。
  (中缺)
  [23] 右计*(外□里当)□□□一斗。
  [24]□*(外□里主)苏尾多家*(外□里口)□□□五斗。
  [25] 一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外□里合)□□□*(外□里人)丁妻,一日粟□□五合
  [26] 三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外□里小)男,一日粟*(外□里一)*(外□里升)
  [27] 右计当三月□□□石二斗。
  [28]户主鱼白师家口四人
  …………赟〔14〕…………
  [29] 二人丁男,一日粟三升□□□勺。二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
  [30] 右计当三月□八石七斗。
  [31]□主张大柱家四口人,□□□斗。
  [32] 一人丁男,一日粟三升□□□□ 一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
  [33] 一人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小男,一日粟一升。
  [34] 右计□□□七石五斗。
  《唐憙伯等家口给粮一月帐》(67 TAM 91:26.b,24.b),原编者说明:“本件诸家口给粮合计数均为朱书。”
  [1] □憙*(外□里伯)□□
  [2] 二人中小
  [3] 九斗
  [4] 王贯五人
  [5] 一人丁男 二人中□ □*(外□里人)小男
  [6]李辰相三人
  [7] 一人丁男 一人□ □一人中小
  从内容上看,《三月给粮帐》以户为单位,每户都有户主姓名,家口数,每月给粮数字,家口中的丁、中、老、小给粮标准数一季的给粮总数。《一月给粮帐》也是以户为单位,包括户主姓名,家口中丁、中、老、小数和一个月给粮数。《三月给粮帐》比《一月给粮帐》更详细准确。
  从文书的格式上看,《三月给粮帐》6件一致,都是以户主开头,而结尾为右计当三月粮若干。书写格式统一规范,无脱漏。《一月给粮帐》书写不规范,脱漏多。总之,《三月给粮帐》应是正式账,而《一月给粮帐》可能是底账,是制造三月账的准备材料。
  关于这10件文书,应该研究的项目颇多,我只论述与本节本段主旨有关者两点。其他概不涉及,以免枝蔓。一为全家给粮,二为日给粟:丁男为三升三合三勺,丁妻为二升五合,中小为一升五合,小男为一升。兹综合论述如后。
  《唐六典》卷3“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条略云:
  凡在京诸司官人及诸色人应给仓食者,皆给贮米,流外长上者,外别给两口粮。诸牧尉给五口粮,牧长给四口粮,两口准丁余准中男。诸牧监兽医上番日及卫士防人已上征行若在镇及番远,并在外诸监关津番官上番日给土人任者若尉史并给身粮。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唐六典》上“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条略云:
  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其粮则季一给。官户长上者准此。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一本作二升。
  根据上引史料,除官奴婢官户外,其他诸种人都是给身粮,牧尉给五口粮,是奖慰其职务特别辛劳,并非按家口给粮。只有官奴婢官户是按家口,也就是按户给粮,并且是季给。这一点与《三月给粮帐》相同,此其一。官户留长上者日给粮三升五合,中男给二升,这和《三月给粮帐》所记丁男日给粟三升三合五勺,中男日给粟一升五合也极接近,或基本相同。根据这两点,《三月给粮帐》上的食粮户,其身份近于官户官奴婢,推断这些食官粮者为流放刑徒,是合理的。
  宋白引史臣之言说,〔15〕唐代后期营田上有刑徒(此点本书论唐后期屯田时当详说),则前期营田上有刑徒亦是当然之事。
  总括以上全部论述,唐代前期屯田上的劳动者有4种人:
  (1)镇兵;
  (2)屯丁;
  (3)租佃农民;
  (4)流放刑徒。
  至于哪种人数较多,或者哪种人为主要劳动者,则因时因地各种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可能详确计数。
  2.1.3.5 附:唐代前期营田纪事
  唐自武德年间起即有边境营田,开天之时,边境军州营田普遍发展。兹按时间顺序,据史籍所载,制营田纪事年表,便于研究者稽考史实,使用数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编《新疆出土文物》,文物出版社1975年版,第60页,图版92。
  〔2〕上文所引《唐六典》关于充当屯官屯副的条件,分别言之之,是:第一,充当屯官者有下列两种人:①前资官常选人。②文武散官。第二,充当屯副者有下列两种人:①品子;②勋官。这是“开元七年田令”的规定。
  上文引《通典》之文,只说充当屯官的3种人:①五品以上勋官;②武散官;③边境州县镇戍八品以上前资文武官。这是“开元二十五年田令”的规定。
  《通典》的记载可能是把屯官屯副合并而言(这当然不是《田令》原文,而是杜佑对《田令》原文的省略),则《通典》所说的“五品以上勋官”应是充当屯副者,与《唐六典》的记载相同,《唐六典》可能省略“五品以上”4字。此其一。《通典》所说的武散官,有可能脱漏“文”字,即文武散官,与《唐六典》所记者相同,此其二。《唐六典》所记前资官常选人,可能是《通典》所说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疑应作下)文武官”的简述,我认为,二者也是相同的。此其三。据此,只有“品子”是《唐六典》所记充当屯副的一种人,而《通典》没有记载。这是“开元七年田令”和“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关于充当屯副的记载唯一的不同。这也可能是由于《通典》失载。
  〔3〕我怀疑,《新志》所记“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亩……给牛一”是错误的,因这一记述与《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关于给牛的规定相差太多。
  〔4〕此处的北使以及下文的南使、西使一并考之。
  《唐六典》卷17“太仆寺诸监牧”条云:
  诸群牧,另立南使、北使、西使、东使以分统之。
  《张说之文集》卷12《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云:
  于是明威将军行右卫郎将南使梁守忠、忠武将军行左羽林中郎将西使马嘉泰、右千牛长使北使张知古、左骁卫中郎将兼盐州刺史监牧使张景遵、陇右别驾修武县男东宫监牧[使]韦衡、都使判官果毅齐梁、总监韦续及五使长户三万一千人。
  《新唐书》卷50《兵志》略云:
  自贞观至麟德四十年间,马七十万六千,置八坊岐、幽、泾、宁间,地广千里。后以太仆少卿鲜于匡俗检校陇右牧监。仪凤中,以太仆少卿李思文检校陇右诸牧监使。监牧有使自此始。后又有群牧都使,有闲廊使,使皆置副,有别官。又立四使:南使十五、西使十六,北使七、东使九。诸坊若泾川、亭川、阙水、洛、赤城,南使统之。清泉、温泉,西使统之。木硖、万福,东使统之。
  根据上引史料可知:第一,《唐六典》所载屯田地区表中的北使、南使、西使乃是陇右诸牧监使之下3个群牧使(或监牧使)。南使统泾川、亭川、阙水、洛、赤城等马坊,西使统清泉、温泉等马坊。第二,按《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原州”条云:
  监牧,贞观中,自京师东赤岸泽移马牧于秦、渭二州之北,会州之南,兰州狄道县之西,置监牧使以掌其事。仍以原州刺史为都监牧使,以管四使。南使在原州西南一百八十里,西使在临洮军西二百二十里,北使寄理原州城内,东宫使寄理原州城内。天宝中,诸使共有五十监。
  南使管十八监、西使管十六监、北使管七监、东使管九监。监牧地,东西约六百里,南北约四百里。天宝十二年,诸监见在马总三十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七匹,内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九十八匹课马。
  据此,四使所管者是监(牧),与《新唐志》所说四使下统马坊不同。恐李吉甫所记述者为是。
  其次,北使寄理原州,城内,它所管辖的监牧应在原州境内,或离原州不远。
  南使及其所统监牧可能在泾州境内,因南使在原州西南180里,而泾州西北至原州平凉县150里,北至原州城330里(见《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泾州”条)。
  西使及其所统监牧可能在鄯州境内,因西使在临洮军西220里,而临洮军在鄯州城内(见《通鉴》卷25“唐玄宗天宝元年”条胡注)。
  据上述,北使、南使、西使所统屯田属于太仆寺诸牧监使或牧监都使,既不属于节镇,亦不属于司农寺。
  〔5〕太原非州名。按《元和郡县图志》卷6“河南道二”条略云:
  陕县 太原仓,在县西南四里。隋开皇二年置,以其北临焦水,西俯大河,地势高平,故谓之太原。今仓实中,周回六里。
  《新唐书》卷38《地理志》“河南道陕州”条略云:
  陕 有太原仓。
  陕县属河南道陕州,在关内道与河南道交界处,我推测,“太原一屯”当指属于太原仓的屯田。这可能是司农寺系统的屯田。
  〔6〕长春:指长春宫。按《唐会要》卷59“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云:
  开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萑,并宜收入长春宫,仍令长春宫使检校。
  廿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
  长春宫在同州,长春宫使可由同州刺史兼任。《唐会要》卷59“长春宫使”条云:
  开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师度兼营田长春宫使。二十年三月,左卫郎将皇甫惟明摄侍御史充长春宫使。天宝六载三月,御史中丞王鉷兼长春宫使。
  长春宫使下的营田,似乎不属于司农寺,当然也不属于军州系统。
  〔7〕军器:似指军器监,但史籍无载陇右道设置军器监,留待再考。
  〔8〕“河原”的“原”字误,应作“源”,即河源军。据《元和郡县图志》卷39《陇右道》下云:
  鄯州
  河源军州西一百二十里。
  〔9〕长阳使不详。
  〔10〕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11〕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科学出版社1954年版。
  〔12〕周藤吉之《佃人文书之研究——唐代前期佃人制》,载《西域文化研究》(二),京都:法藏馆,1959年。
  〔13〕二升五合:“二”字疑为“一”字之讹。——原编者注
  〔14〕骑缝“赟”字系另面文书押署,与本件无关。——原编者注
  〔15〕见《通鉴》卷248胡注。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