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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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屯田(自至德元载至天祐三年)

作者:王晶 金璨璨





  自“安史之乱”起,西边和西北边境军队撤离,吐蕃贵族侵占了河西陇右大片地方,边境军州屯田完全被破坏了。同时,关内道、河北道、河南道也战乱频繁,这些地区为数不多的屯田也停止了。直至广德初,逐渐出现中央直接管理的屯田,即营田务和地方管理的屯田。兹分别论述如后。
  2.2.1 中央直接管理的屯田——营田务
  较详确记述营田务的有两条史料,兹先引录如下,并加以分析。
  《资治通鉴》卷248“唐宣宗大中三年”条略云:
  [八月己丑],诏“募百姓垦辟三州、七关土田,五年不租税;自今京城罪人应配流者皆配十处;四道将吏能于镇戍之地营田者,官给牛及种粮。”(宋白曰:史官曰:营田之名,盖缘边多隙地,番兵镇戍,课其播殖以助军需,谓之屯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行之岁久,不以兵,乃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复有主务败阙犯法之家,没纳田宅,亦系于此,自此诸道皆有营田务。)
  《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太祖广顺三年”条云:
  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帝素知其弊,会閤门使,知青州张凝上便宜,请罢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
  根据上引资料,提出下列意见:
  (1)《通鉴》“广顺三年”所记,唐营田务制始于末年,《通鉴》“大中三年”胡注记宋白引史官之言,唐营田务制始于“其后中原兵兴”,即安史乱后。何者为是,当于下文详考。
  (2)据《通鉴》“广顺三年”所记,后周的营田务由户部总领,实际上,就是中央管辖。据此推知,唐代后期的营田务亦是如此。
  (3)两条史料都记载,唐代后期营田采用租佃办法,租给高赀户(或强户),称之为营田户。
  (4)据第一条史料,营田户中也有流放刑徒。
  就上列4点,依次探讨如下。
  2.2.1.1 唐代后期的营田务制始于何时
  《唐文粹》卷21《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碑颂》云:
  禹平九土,沟洫之功大。弃粒蒸人,稼穑之务重。自古有国家,未尝不率由斯道,底慎其业。故登平足以厚生殖,祸难足以定凶灾。未有易此而能理者。自羯戎乱常,天步多艰,兵连不解,十有四年。因之以饥馑,重之天札,死者曝露,亡者惰游。编版之户,三耗其二。归耕之人,百无其一。将多于官吏,卒众于农人。古者八家为邻。一家从军,七家从之。犹曰兴师十万,内外骚动,不得操农桑者七十万家。今乃以一夫家食一伍,一余子衣一卒,师将不立,人将不堪。此圣上所以旰食宵兴,求古今令典,可以济斯难者,莫出乎屯田。广德初,乃命相国元公昌其谟,分命诸道节度观察都团练使统其事,择封内闲田荒壤人所不耕者为其屯。求天下良才善政以食为首者掌其务。屯有都知,群士为之,都知有治,即邑为之官府。官府即建,史胥备设。田有官,官有徒,野有夫,夫有任。上下相维如郡县,吉凶相恤如乡党。有诛赏之政驭其众,有教令之法颁于时,此其所以为屯也。虽天子命之,股肱赞之,至于宣上命,齐下力,经地域,制地事,辨土宜,均土法,简穑器,修稼政,陈三壤之种而敬其始,考九农之要而成其终,则都知之职专达其事焉,距可以非其人哉。浙西观察都团练使御史中丞兼吴郡守赞皇公,王国大贤,忧公如家,慎择厥官,以对明命。浙西有三屯,嘉禾为之大,乃以大理评事朱自勉主之。且扬州在九州之地最广,全吴在扬州之域最大,嘉禾在全吴之壤最腴。故嘉禾一穰,江淮为之康,嘉禾一歉,江淮为之俭。公首选于众,独当其任,有宽简惠和之德,知艰难勤俭之事。政达乎本,智通乎时;仁爱足以结下,机权足以成务。嘉禾大田二十七屯,广输曲折千有余里。公画为封疆属于海,浚其畎达于川。求遂氏治野之法,修稻人稼泽之政。芟以殄草,剔以除木,风以布种,土以附根,颁其法也。冬耕,春种,夏耘,秋获;朝巡夕课,日考旬会,趋其时也。下稽功事达之于上,上制禄食复之于下,叙其劳也。至若义感于内,诚动于中,殉国忘家,恤人犹已,野次露宿,箪食壶浆,尽四体之勤,趋一时之役。大寒栗烈而犹执薣鼓,盛暑赫曦而不传车盖。如登高去梯,与之死生,投醪均味,忘其饥渴。然后知仁义之政必见于耕获,井田之法可施于甲兵。夫如是,人将竭其力,地将尽其利,天将与其时。自赞皇为郡无凶年,自朱公为屯无下岁。元年冬收入若干斛,数与浙西六州租税埒。朝嘉厥庸,授廷尉详。公又稽气授时,如前代法。有白雀集于高丰屯廪,盖大穰之征也。屯官某乙等聚而称曰:初公为屯,人有二惧焉。邑人惧其暴,屯人惧其扰。今沟封犬牙而不相侵,疆场日履而人不知。方舟而上,以馈师旅,此功及于国也。登量而入,以宽征税,此德加于人也。古者智效一官,政修一乡,犹歌之,咏之,手之,足之。况朱公之绩如此其大者乎。遂相与斵琬琰,表阡陌。南阳太守,岂专刻石之功;桐乡啬夫,终践大农之位。其辞曰:
  茫茫九区,阳九躔灾。天荒札瘥,田卒污莱。天步未移,连师满野,不耕不获,仰食于下,嗷嗷遗人,糊口馈军。帝曰予忧,爰立其屯,且战且耕,古之善经。辟师肃祇,王命是听。嘉禾之田,际海茫茫,取被榛荒,画为封疆。朱公莅之,展器授方。田事既饬,黎人则康。我屯之稼。如云漠漠。夫位棋布,沟封绮错。朱公履之,劝耨趋获。稂莠不生,螟蝥不作,岁登亿计,征宽税薄。息我蒸人,遂其耕凿。我屯之庾,如京如坻,嘉量是登,方舟是维。赞皇献之,达于京师,饱我六军,肃将天威。畎距于沟,沟达于川,故道既堙,变将为田。朱公浚之,执用以先,浩浩其流,乃与湖连,上则有涂,中亦有舩,旱则溉之,水则泄焉。曰雨曰霁,以沟为天,俾我公私,永无饥年。公田翼翼,私田薿薿,不侵其畔,不犯其穑,我仓既盈,尔禀维亿。屯人熙熙,邑人怡怡,不扰其务,不干其时,我无尔暴,尔无我欺。我有官属,朱公训之,我有徒位,朱公恤之,我有众役,朱公卒之,我有征功,朱公序之。起于田中,印绶累累,何以况之,福禄如茨,何以久之,刻篆于碑。
  根据上引李翰的记述:“广德初,乃命相国元公昌其谟,分命诸道节度观察都团练使统其事”,可知,唐代后期的营田务制始于代宗广德初年,是由元载倡导的。按《旧唐书》卷118《元载传》云:
  肃宗晏驾代宗即位,[李]辅国势愈重,称载于上前。载能伺上意,颇承恩遇,迁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加集贤殿大学士,修国史,又加银青光禄大夫,封许昌县子。载以度支转运使职务繁碎,且重虑伤名阻大位,素与刘晏相友善,乃悉以钱谷之务委之,荐晏自代。载自加营田使。
  《旧唐书》卷145《于颀传》云:
  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间置屯田。
  据此,李翰《纪绩碑颂》中的相国元公为元载,可无疑问。“昌其谟”正是指载自加营田使。宰相自加营田使,这几乎是前所未有的,其重要意义乃是为天下倡导,重视营田,因而,“分布诸道节度观察都团练使统事(营田)”。我认为宋白引史臣曰:“其后中原兵兴,民户减耗,野多闲田,而治财赋者如沿边例开置,名曰营田。”正是指元载倡导营田务。当时,元载以宰相身份兼度支转运使,正是治财赋者。
  总结上述,唐代后期的营田务制始于代宗广德初年,并不是始于唐末。李翰的《纪绩碑》所记述的正是营田务制实行的具体情况。
  (1)嘉禾屯田虽在浙西观察都团练使所辖苏州嘉兴县境,但从上至下,设官置吏,组织居民劳作以及政令刑赏,都有它自己独立的系统,与县、乡、坊、里分离。如《纪绩碑颂》所说的:
  屯有都知,群(《玉海》作郡)士为之,都知有治,即邑之官府。官府既建,史(《玉海》作吏)胥备设。田有官,官有徒,野有夫,夫有任(《玉海》作伍)。上下相维如郡县,吉凶相恤如乡党。有诛赏之政驭其众,有教令之法颁于时,此其所以为屯也。
  这就是自上而下与郡县相并立的营田系统。嘉禾屯的都知是大理评事(从八品下)朱自勉,李翰称颂他的功绩说:“屯官某乙等聚而称曰:初公为屯,人有二惧焉。邑人惧其暴,屯人惧其扰。”邑人、屯人,这正是州县系统与营田系统并立的表现,而这个营田系统是直达于中央的,这就是《纪绩碑颂》中所说的有关嘉禾屯田的政令等等是“天子命之,股肱赞之”,而都知之职是“宣上(皇帝、中央)命,齐下力”,等等。
  (2)我推测,嘉禾营田采用租佃的办法,屯田上的劳动者是贫困的小自耕农,李翰的文中一再说“登量而入,以宽征税”,“岁登亿计,征宽税薄”,“公田翼翼,私田薿薿”。公田指屯田官府所属的土地,屯人耕种屯田官府的土地而纳税,这实际上是农民租种屯田而纳地租。李翰文中没有说到《通鉴》“唐大中三年”条及“后周广顺三年”条的强户和高赀户为营田户。我推测嘉禾屯田上的租佃者大多数是贫困的小自耕农,但也不排除租佃者中有强户或高赀户的存在。实际上,这些强户(或高赀户)是二地主,他们包佃的土地,还是要转租给贫困的小自耕农。实际耕种屯田的劳动者还是众多的贫苦农民。
  (3)嘉禾屯田规模很大,营田收获,对封建国家经济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李翰的文中说“浙西有三屯,嘉禾为之大”,“嘉禾大田二十七屯,广输曲折千有余里”,“嘉禾在全吴之壤最腴,故嘉禾一穰,江淮为之康,嘉禾一歉,江淮为之俭。”“[广德]元年冬,收入若干斛,数与浙西六州租税埒(《玉海》作埒)。”按《元和郡县图志》卷25《江南道一》略云:
  浙西观察使
  管州六:润州、常州、杭州、湖州、睦州。
  县三十七。都管户三十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二。
  垦田五万七千九百三十二顷。
  据《唐会要》卷84“户口数”条载:“广德二年,计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和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广德二年浙西六州户口多少不知,可能比元和时要少一些。元和时,浙西六州户口数为全国户口数的1/8~1/9。广德二年浙西六州有可能占全国户口数的1/10。此其一。天宝中,全国垦田大约700万顷,元和时,全国垦田顷亩数不知,但肯定比天宝中要少很多,而广德二年全国垦田数也肯定要比天宝中少很多,而广德二年浙西六州垦田数应与元和时相差不多,此其二。从广德二年户口数及垦田数的约略推测估计,广德时浙西六州的产粮多少对国家经济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产粮数量和浙西六州相等的嘉禾屯田,对国家经济也应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嘉禾二十七屯收获的大批粮食送到中央,李翰的文中说:“我屯之庾,如京如坻,嘉量是登,方舟是维。赞皇献之,达于京师,饱我六军,肃将天威。”这一点说明嘉禾屯田是统辖于唐中央的。
  总之,从以上3点来看,嘉禾屯田和《通鉴》“唐大中三年”条和“后周广顺三年”条所说的营田务,基本相同。据此,我认为唐代后期的营田务制始于广德初,是由于元载倡导而建立的。
  按《金石萃编》卷100《王履清碑》云:
  [上阙]中豳宁三道营田等务。致使后来难继,前政知惭。
  从上下文义看,《王履清碑》所说的是唐代宗大历中事,距广德初元载倡导屯田为时不久,我认为“营田务”一名称就是从“营田等务”简化而来的。
  2.2.1.2 楚州营田
  《旧唐书》卷185下《良吏下·薛珏传》(《新唐书》卷143《薛珏传》略同)云:
  迁楚州刺史(约在大历中)本州营田使。先是州营田,宰相遥领使,刺史得专达。俸钱及其他给百余万,田官数百员,奉厮役者三千户。以优授官者复十余人,珏皆条去之,十留一二,而租入有赢。
  据上引,楚州营田的特点和嘉禾营田一样,“宰相遥领使,刺史得专达”。这表明由中央管辖,“奉厮役者三千户”,这3000户应是租佃农民,故下文说到租入。楚州营田也采用租佃制。以上特点至少薛珏任刺史前是如此。
  2.2.1.3 振武屯田、灵武邠宁屯田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
  元和中,振武军饥,宰相李绛请开营田,可省度支漕运及绝和籴欺隐。宪宗称善,乃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起代北,垦田三百顷,出职罪吏九百余人,给以耒耟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二岁大熟。因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为堡,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余里,列栅二十。垦田三千八百余里(顷),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千余万缗。重华入朝奏请,益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千,可以尽给五城。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
  按《韩昌黎集》卷4《送水陆运使韩侍郎归所治序》,亦详言韩重华振武营田事,可能是上引《新志》的史料依据之一,但与《新志》亦有不同。兹略引其文如下:
  [元和]六年冬,振武军吏走驿马诣阙告饥,公卿廷议以转运使不得其人,宜选才干之士往换之。吾族子重华,适当其任。至则出赃罪吏九百余人,给耒耜与牛,使耕其旁便近地,以偿所负,释其粟之在吏者四十万斛不征。连二岁大熟,吏得尽偿其所亡失四十万斛者,而私有其盈余,得以苏息,军不复饥。君曰:此未足为天子言,请益募人为十五屯,屯置百卅人而种百顷。秋果倍收,岁省度支钱千三百万。八年,诏拜殿中侍御史,其冬来朝,奏曰:得益开田四(五)千顷,则尽可以给塞下五城矣。田五千顷,法当用人七千。大臣方持其议。吾以为边军皆不知耕作,开口望哺,有司常僦人以车船往输。今君所请田,皆故秦汉时郡县地,其课绩又已验白,若从其言,其利未可遽以一二数也。
  根据上引两条史料,韩重华在振武屯田起于宰相李绛的倡议,两年后,韩重华奏请再扩大屯田5000顷,因李绛罢相,后宰相不同意而止。这些都说明振武屯田是由中央计划设置的,韩重华为营田使,不同于一般节度观察使照例带营田使,而是由中央特别选择任命的。
  其次,我认为,振武营田有可能采用租佃制,营田上的劳动者是租佃农民,“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秋果倍收,省度支钱千三百万”或“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千余万缗”,“钱千三百万”或“钱二千余万缗”是指振武漕运粮以及和籴用费,但“募人”亦可解释为招募。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于振武屯田,《通鉴》亦有记载,与韩愈及欧阳修所记述略有不同,移录于下。
  《通鉴》卷239“唐宪宗元和七年”条云:
  李绛奏振武天德左右良田可万顷,请择能吏开置营田,以省费足食。上从之。上命度支使卢坦经度用度,四年之间,开田四千八百顷,收谷四千余万斛,岁省度支钱二十余万缗,边防赖之。
  这更可证明韩重华在振武屯田,是由中央计划设置的,是属于中央直接管理系统的,虽然“营田务”之后,其性质与营田务相同。
  关于灵武邠宁营田,移录下列4条史料分析研究。
  《旧唐书》卷164《王起传》(《新唐书》卷167《王起传》略同)略云:
  [太和]四年,迁户部尚书判度支,以西北备边,岁有和市以给军,劳人馈挽。奏于灵武、邠宁起营田。
  《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云:
  [太和六年二月]庚辰,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请于邠宁灵武置营田务,从之。
  《册府元龟》卷503《邦计部屯田门》云:
  太和六年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奏:灵武邠宁田土宽广,又复肥浓,悉堪种蓐,承前但逐年旋支钱收籴,悉无贮积,与本道计会立营田,从之。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
  太和末,王起奏立营田。后党项大扰河西,邠宁节度使毕諴亦募士开营田,岁收三十万斛,省度支钱数百万缗。
  据上引,王起奏请设置的屯田名为营田务,这可能是在有关唐代史籍中最早见到的,因此,灵武邠宁屯田属于中央计划管理系统,可无疑问。灵武邠宁营田上的劳动者,是租佃农民还是雇佣农民,还有疑问。
  以上论述的嘉禾营田、楚州营田、灵武邠宁营田都属于中央管理系统,其性质都是营田务。这一系统的营田不只这四处,但这四处规模较大,有代表性,故举出以说明唐代后期屯田的特点。
  2.2.2 属于各地方节度观察使的屯田
  “安史之乱”以后,大唐帝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中央政府统治的方镇州县,另一部分是以河北三镇为代表的独立和半独立的地方割据势力。在这两部分地区内,都大批养兵,兵成为脱离农业生产的职业常备部队。因此,军粮问题就成为急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上文论述的中央管理系统屯田,即营田务制的产生,其原因在此,这一段要论述的属于地方官府的屯田遍及全国,其原因也在此。
  《旧唐书》卷152《刘昌传》(《新唐书》卷170《刘昌传》略同)略云:
  贞元三年,玄佐朝京师,因以宣武士众八千委昌北出五原。寻以本官授京西北行营节度使。岁余,授泾州刺史,四镇北庭行营兼泾原节度支度营田等使。昌躬率士众,力耕三年,军食丰羡。
  《新唐书》卷170《高承简传》云:
  蔡平,诏析上蔡、郾城、遂平、西平四县为溵州,拜承简刺史,治郾城,始开屯田,列防庸,濒溵绵地二百里,无复水败,皆为腴田。
  《旧唐书》卷112《李复传》(《新唐书》卷78《李复传》略同)云:
  贞元十年,郑滑节度使李融卒,军中溃乱,以复检校兵部尚书兼滑州刺史义成军节度郑滑观察营田等使兼御史大夫。复到任,置营田数百顷,以资军食,不率于民。
  《新唐书》卷211《藩镇列传·李惟诚传》(《旧唐书》卷142《李惟诚传》同)云:
  其妹妻李纳,故宝臣请惟诚复故姓而仕诸郓,为纳营田副使,四为州刺史。
  《旧唐书》卷143《刘怦传》略云:
  刘怦,幽州昌平人也,怦即朱滔姑之子,积军功为雄武军使,广屯田节用,以办理称。
  贞元二年,滔卒,三军推怦权抚军府事。朝廷因授怦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御史大夫,幽州卢龙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管内营田观察押奚契丹经略卢龙军使。
  据以上5件史料可以说明,唐代后期,在大唐帝国两部分内,地方官府大多有营田的设置,一般节度观察使都带有营田使衔,就是标志之一,举以上5例足以说明,不必备述。《新唐书》卷53《食货志》所说的:“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穆宗即位,诏还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给三分之一以终身。”都表明地方营田在全国普遍存在。
  2.2.3 唐代后期屯田上的劳动者
  2.2.3.1 租佃农民
  上文论述嘉禾屯田时,已说明广输千里屯田上的劳动者为租佃农民。其他营田务,大多也采用租佃制的经营方法。前文引录的《通鉴》“唐大中三年”及“后周广顺三年”两条史料可资证明。《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唐宪宗末年“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我认为“借庸”就是农民耕种官府地而向官府纳租,也就是租佃。我推测,租佃农民是唐代后期屯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央系统的屯田及地方系统的屯田都是如此。这大批租佃农民绝大多数应是小自耕农,强户或高赀户可能只是少数。
  2.2.3.2 雇佣农民
  《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天下营田,皆雇民以耕”就明确指出,全国范围内屯田上的劳动者中雇佣农民为数很多,具体事例,可举出严郢所说的内容加以分析。
  《唐会要》卷89“疏凿利人”条(《新唐书》卷145《严郢传》略同,《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河渠二》“德宗建中元年”条同)云:
  建中元年四月,宰相杨炎不习边事,请于丰州置屯田,发关辅民开陵阳渠,人颇苦之。京兆尹严郢尝从事朔方,晓其利害,乃奏五城旧屯及兵募仓储等数,奏曰:按旧屯沃饶之地,今十不耕。若力可耕辟,不俟浚渠。其诸屯水利,可种之田其广,盖功力不及,因致荒废。今发两京关辅民,于丰州浚泉营田,徒扰兆庶,必无其利。臣不敢远引他事,请以内园植稻明之。其奏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十),〔1〕粮食在外,内园丁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岁当钱九百六十,米七斛二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二百八十八贯),〔2〕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废。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漕运,价值至多,又每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其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民,不免流散,是虚扰畿甸,而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臣至愚,不敢不熟计,惟当省察。疏奏不报。郢又上奏曰:伏以五城旧屯,其数至广,臣前挟名闻奏讫。其五城军士,若以今日所运开渠之粮,贷诸城官田,至冬输之,又以所送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至冬令据时估输谷。如此,则关辅免于征发,五城丰厚,力农辟田,比之浚渠,十倍利也。郢奏不省,卒开陵阳渠,而竟弃之。
  根据上引史料,严郢所说的雇佣制,在内苑营田上早已实行过。建中初,也可能在丰州浚泉营田中实行。这种雇佣制的特点,不仅给予劳动者月钱八十,还要给予食粮月七石二斗,都是以月计。严郢奏疏末的建议,似乎也是雇佣制,“又以所送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至冬令据时估输谷”,田者是谁?有可能是五城兵士,也有可能是当地劳动者。这种办法,有可能只是严郢的意见,并未实行过。但前一种雇佣制,即月给钱若干给粮若干的办法,可能相当普遍地实行过。联系《新唐志》所说的“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以耕”,屯田上雇佣制是相当普通的制度,雇佣农民是屯田上主要的劳动者之一。
  2.2.3.3 兵士
  上文引录《旧唐书·刘昌传》说:“昌躬率士众力耕三年,军食丰羡。”这是兵士耕种屯田的一例。又如《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元年”条云:“郭子仪以河中军食常乏,乃自耕百亩,将士以是为差,于是士卒皆不劝而耕。是后河中野无旷土,军有余粮。”这是兵士耕种屯田又一例。
  《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云:
  穆宗即位,诏还所易地,而耕以官兵。
  兵士耕种屯田的史实很多,不必一一举出。总之,兵士也是唐代后期屯田上的劳动者之一。
  2.2.3.4 流放刑徒
  本节开端引《通鉴》“唐宣宗大中三年胡注”中,宋白引史臣之言,营田上的劳动者有“主务败阙犯法之家,没纳田宅,亦系于此”,是以流放刑徒耕种屯田。本章第一节曾详论唐代前期屯田劳动者中有相当多流放刑徒。后期也是如此,兹简要论述如后。
  上海藏本敦煌所出《唐(8世纪末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按户给粮簿》(河西支度营田使印)录文:
  (前缺)
  “捌” “伍”
  [1] 户 唐 定兴卌三 妻 张十九 计壹拾叁硕小麦肆硕 青麦叁硕 *(外广里禾)壹硕捌斗 麻子贰斗 豆参硕 粟壹硕
  “捌” “伍” “伍”
  [2] 户安 庭 晖卌一 妻 问卌一“伍” 男 元 敬十四
  “伍” “肆”
  男 元 振十一 男 元 兴六
  “叁” “贰”
  [3] 男 元 德五 女 德 娘二 计叁拾贰硕小麦捌硕 青麦柒硕 豆柒硕 粟三硕 *(外广里禾)六硕三斗 麻子柒斗
  “捌” “伍”
  [4] 户 索 文端年卌六 妻 康 卌一 女大娘 廿一
  “叁”
  女 乞 德六
  [5] 计贰拾壹硕小麦陆硕 青麦三硕 豆五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肆硕六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柒”
  [6] 户李 光 俊卅九 妻 刘 卅一 男 进 通十六 男
  “伍” “贰”
  日 进十二 男 进 贤十
  “肆” “叁” “肆”
  [7] 男 进 玉七 男 太 平伍 女 娥 娘十一 女
  “贰” “伍”
  宠 娘二 婢 具 足卌一
  “伍” “叁” “肆”
  [8] 婢 香 女十八 奴 胡 子四 奴 来 吉八
  [9] 计伍拾玖硕小麦壹拾陆硕 青麦壹拾壹硕 豆壹拾贰硕 粟陆硕 麻子壹硕叁斗 *(外广里禾)壹拾贰硕柒斗
  “捌” “伍”
  [10] 户骆 元 俊卌一 妻 张 卅六 计壹拾叁硕小麦四硕 青麦三硕 豆三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壹硕八斗 麻子贰斗
  “捌” “伍” “叁”
  [11] 户陈 崇 之五十六 妻 张卌一 女 九 娘九 女
  “叁” “贰”
  什 娘六 女 什 一娘二
  [12] 计贰拾壹硕小麦六硕 青麦四硕 豆伍硕 粟一硕 *(外广里禾)肆硕伍斗 麻子伍斗
  “伍” “伍” “伍”
  [13] 户马 九 娘卅八 男 惟 贤十四 男 惟 振十二
  “叁” “贰”
  女 躭 躭六 女 莘 莘三
  [14] 计贰拾硕小麦肆硕 青麦三硕 豆肆硕 粟三硕 *(外广里禾)伍硕伍斗 麻子伍斗
  [15] 户曹进玉卅六 妻贺卅一 弟进成卅一 妻孟卅一 女娘子四
  “新” “新”
  [16] 女足娘一 女妃娘一
  “柒” “伍” “伍”
  [17] 户 王 子进十五 妻 画 十五 母 徐 卅六 妹
  “叁” “贰”
  娇 娘九 妹 美 娘五
  “伍” “叁” “叁”
  [18] 婢细 柳 卅四 奴 昆 仑二 弟 子 玉一
  [19] 计叁拾叁硕小麦玖硕 青麦三硕 豆肆硕 粟五硕 *(外广里禾)玖硕贰斗 麻子捌斗
  “陆” “陆” “捌”
  [20] 户 张 元兴七十八 妻 吴 卌六 男 钦 余卌九
  “伍” “捌”
  妻 吴 卅六 孙男 庭 言十九
  “伍” “伍” “叁”
  [21] 男 妻徐五十六 孙男 庭 俊十四 男 买 买二
  “叁”
  男睹 子 二
  [22] 计肆拾捌硕小麦壹拾肆硕 青麦玖硕 豆壹拾壹硕 粟五硕 *(外广里禾)捌硕壹斗 麻子玖斗
  “捌” “伍” “伍”
  [23] 户 康 敬仙卅六 妻 石 卅三 姉 大 娘五十六
  “肆” “叁”
  女 什 二娘十一 女 毛 毛九
  “伍” “肆” “贰”
  [24] 女 妃 娘十五 男 进 兴六 女 娘 子肆 男
  “叁”
  进 光一
  [25] 计叁拾玖硕小麦壹拾硕 青麦六硕 豆玖硕 粟叁硕 *(外广里禾)壹拾硕壹斗 麻子玖斗
  “捌” “伍” “肆”
  [26] 户冯 毛 奴卌三 妻 赵 卅六 女 底 底十一 男
  “肆” “叁”
  卿 卿八 男 太 平五
  “叁” “叁” “新”
  [27] 男 谈 谤二 男 汉 信一
  [28] 计叁拾硕小麦玖硕 青麦伍硕 豆捌硕 粟一硕 *(外广里禾)陆硕三斗 麻子柒斗
  “陆” “伍”
  [29] 户曹 典 昌六十二 妻 毛 卌一 计壹拾壹硕小麦叁硕 豆贰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壹硕 捌斗 麻子贰斗
  “捌” “伍” “伍”
  [30] 户 姜 忠勖卅一 妻 荆 廿一 母 李六十一 女
  “贰” “新”
  性 娘一
  [31] 计贰拾硕小麦伍硕 青麦肆硕 豆肆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肆硕陆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捌”
  [32] 户徐 游 岩卌六 妻 王 卅六 弟 游 晟卅三 妻
  “伍” “叁”
  李 廿一 男 伏 奴二
  [33] 计贰拾玖硕小麦玖硕 青麦陆硕 豆柒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肆硕陆斗 麻子伍斗
  “捌” “伍” “叁”
  [34] 户 高 加福卌六 妻 贺 卅六 男 英 岳四 女
  “贰” “新”
  满 娘一
  [35] 计壹拾捌硕小麦伍硕 青麦肆硕 豆肆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三硕陆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叁”
  [36] 户张钦 □ 卌五 妻 翟 卅四 女 丑 丑九 男
  “叁” “贰” “新”
  进 业五 女 相 相一
  [37] 计贰拾壹硕小麦陆硕 青麦肆硕 豆伍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肆硕伍斗 麻子伍斗
  “捌” “伍”
  [38] 户梁 升 云卅六 妻 齐 廿一 计壹拾三硕小麦肆硕 青麦三硕 豆三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壹硕捌斗 麻子贰斗
  “捌” “伍” “柒”
  [39] 户宋 光 莘卌四 妻 程 卅四 男 海 逸十五 妻
  “伍” “伍”
  曹 十八 男 海 保十一
  “肆” “叁” “伍”
  [40] 男 海 通七 男 平 平五 女 贤 娘十八 婢
  “伍” 肆”
  妙 相卅五 奴 紧 子六
  “贰” “叁” “新”
  [41] 婢 花 子四 奴 鹘 子一
  [42] 计伍拾陆硕小麦壹拾伍硕 青麦玖硕 豆壹硕 粟柒硕 *(外广里禾)壹拾贰硕 捌斗 麻子壹硕贰斗
  “捌” “伍” “捌”
  [43] 户吴 庭 光卌九 妻 冯 卅六 男琼 滔 廿六 妻
  “伍” “伍”
  李 廿一 弟 庭 俊卅六
  “伍” “伍” “伍”
  [44] 妻 李 廿六 母 索 七十六 男 不 *(左氵右采)十一 女
  “叁” “叁”
  性 娘八 女 性 性十
  “叁” “肆” “贰” “贰”
  [45] 男 琼 岳五 男 琼 英八 女 盐 娘四 女 剩
  “叁”
  娘三 侄 男 琼秀二
  “叁” “伍” “肆”
  [46] 孙男 明 鸾二 婢 善 女卅一 奴 超 超六
  [47] 计捌拾壹硕小麦贰拾贰硕 青麦壹拾肆硕 豆壹拾玖硕 粟陆硕 *(外广里禾)壹拾捌硕贰斗 麻子壹硕捌斗
  “捌” “伍”
  [48] 户 曹 奉进卅一 妻 汜 卅六 计壹拾叁硕小麦肆硕 青麦三硕 豆三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壹硕捌斗 麻子贰斗
  “捌” “伍” “叁”
  [49] 户 张 奉章卌一 妻 唐 卅九 女 洛 洛九 男
  “叁”
  荣 国四
  [50] 计壹拾玖硕小麦陆硕 青麦叁硕 豆伍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叁硕陆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捌”
  [51] 户 石 秀林卅一 妻 曹 卅四 弟 秀 玉卅一 妻
  “伍” “肆”
  曹 十六 女 什 伍年十一
  “叁”
  [52] 女 庄 严九 计叁拾叁硕小麦壹拾硕 青麦柒硕 豆捌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伍硕肆斗 麻子陆斗
  “伍” “伍” “叁”
  [53] 户张 汉 妻孔卅一 母 索 六十一 男 进 兴
  “叁”
  四 男 进 玉二
  [54] 计壹拾陆硕小麦肆硕 豆肆硕 粟贰硕 *(外广里禾)伍硕六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肆”
  [55] 户 郭 怀德卅四 妻 安 卅五 男 承 俊六 女
  “贰” “叁” “新”
  美 娘四 男 君 君一
  [56] 计贰拾贰硕小麦陆硕 青麦伍硕 豆伍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肆硕伍斗 麻子伍斗
  “捌” “伍” “肆”
  [57] 户 安 庭玉卅六 妻 韩 卅一 女 *(外厂里盖) *(左風右土)十一 男
  “叁” “新”
  善 奴一
  [58] 计贰拾硕小麦陆硕 青麦肆硕 豆伍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三硕陆斗 康子肆斗
  “捌” “伍” “叁”
  [59] 户 张 令晈卌二 妻 王 卅三 女 皈 娘九 男
  “叁”
  嗣 加四
  [60] 计壹拾玖硕小麦陆硕 青麦叁硕 豆伍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三硕陆斗 麻子肆斗
  “捌” “伍” “贰”
  [61] 户 石 秀金 妻 史 卅一 女 美 美三
  [62] 计壹拾伍硕小麦肆硕 青麦肆硕 豆叁硕 粟壹硕 *(外广里禾)贰硕柒斗 麻子叁斗
  (后缺)
  关于这件敦煌文书,中山大学历史系姜伯勤教授在《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3〕曾有详确论证。在拙著《唐田令研究——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几个问题》〔4〕中亦妄有所论述。因此,在本书中不再全面研究这件敦煌文书,只就与河西营田劳动者的身份有关的部分加以探讨。
  关于这件敦煌文书的时间,姜伯勤教授定为约在760—789年之间,我可稍作补充。这件给粮簿所载是按年龄男女给粮,但不标明丁、中、老、小,我认为此为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的文书的标志。自天宝末年至大历末,均田制及租庸调制虽然实际上已极为败坏,但仍在实行,现存敦煌所出“大历四年手实”就是证明,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存在,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丁中制。但在建中元年以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均田制也已不复存在,丁中制才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消逝了。这件敦煌给粮文书上不标明丁中老小,表明当时丁中制已不存在,因此这件文书在时间上的上限应为建中元年(780),也就是说其时间性应在建中元年至贞元七年(780—789)之间。
  据这件给田文书,以户为单位给粮,一户内有按年龄及男女而数量不同。如文书的第2、3行所记为一户给粮:户主安庭晖41岁,年给粮8石;妻问年41岁,年给粮5石;男元敬14岁、元振11岁,年给粮各5石;男元兴6岁,年给粮2石。全户7口,年给粮总为32石,其中包括小麦、青麦、豆、粟、*(外广里禾)、麻子6种。
  41岁的安庭晖,年给粮8石,则日给粮为2升2合2勺。按同样方法计算,其妻41岁,日给粮为1升3合6勺,14岁的男元敬加11岁的男元振各日给粮1升3合6勺,6岁的男元兴,日给粮1升1合1勺,3岁的男元德,日给粮8合3勺,两岁的女德娘日给粮5合3勺。这一给粮标准与上文引《唐六典》卷6“刑部都官郎中员外郎”条所说的官户给粮以及上文分析吐鲁番出土贞观年间给粮帐记按户给粮的数额都少一些,这可能由于前二者给粮是单一品种,即粟;而这一敦煌给粮文书所记给粮是多品种,特别是其中有价值较高的小麦,所以数量就少一些。但这三者有一共同点,即按户给粮。在唐代给粮制度中,只有身份较低或很低的官奴婢、官户才按户给粮。上文已推定“贞观给粮帐”所记为流放刑徒给粮,流放刑徒的身份是很低的,因此,可推定这一敦煌给粮簿上所记也是流放刑徒给粮。这就是说,8世纪末期,河西营田上的劳动者中有大批流放刑徒。
  关于类似流放刑徒营田,还可举出下列史料:《文苑英华》卷441《太和八年疾愈德音》云:
  其诸道所送沧州将健配流及边镇营田役使者共一千三百五十九人,并委本道节度观察使,据现在人数,放归本管。如有已效军职及自有生业不愿去者,亦任便住。
  总括以上全部论述,唐代后期屯田上的劳动者有4种人:(1)租佃农民;(2)雇佣农民;(3)兵士;(4)流放刑徒。
  前3种人都是一般良民身份,实际上都是小自耕农,兵士是穿着军装的自耕农民。后一种人身份低,是属于贱民这一类的。
  〔1〕“每人自给钱八千”,不可能这样多。下文有“计一丁当岁当钱九百六十”则一丁一月当钱80。
  〔2〕一丁一年给钱九百六十文,三百丁当钱二百八十八贯。
  〔3〕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4〕王永兴《唐田令研究——从田令和敦煌文书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几个问题》,载《纪念陈垣诞辰百周年史学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