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科学技术全文图书 科学技术参考书目

唐代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均田制

作者:王晶 金璨璨


  唐代均田制是近几十年中我国史学研究者极为注意的课题,发表了一大批研究论文。日本学者撰著有关唐均田制的专著和论文也很多,中、日学者的研究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关于唐均田制的重要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有些重大矛盾现象还不能明确解释。如把均田制的『均』字解释为『平均』,均田为平均计口授田,则应受田多的户,已受田(即实际有田)应多,应受田少的户,已受田应少。但敦煌户籍和吐鲁番户籍中受田部分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怎样解释呢?如果是平均计口授田,唐代第一次按田令全国普遍授田(『武德七年田令』可能是最早的,如果有全国规模的普遍按田令授田,武德七年应是第一次)是怎样进行的呢?史籍毫无记载,也很难想象。地主阶级政权对两大对抗阶级几百万户平均计口授田,这在理论上怎样解释呢?田令中规定的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以及退、收、受、授,其目的何在?性质如何?不少学者曾经努力做出值得重视的解释,但并没有完满的解释。敦煌户籍和吐鲁番户籍所记载上百户的受田情况,全部都是已受田比应受田少很多。有些户甚至连一亩口分田都没有,这又怎样解释呢?有的学者谴责地主阶级政权制造的田令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对地主阶级的谴责是对的,但田令是国家对管理全国土地的立法,统治政权仅仅靠着欺骗与虚伪就能管理全国土地吗?又如,实行均田制的目的是什么?有些研究者认为,其目的是维护小自耕农的利益,这是对的,但不全面,也不够准确。类似上述的问题和矛盾现象,还可举出不少。
  在本文中,我试图为解决上述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意见。首先,『均田制』的『均』字不能解释为『平均』或『均平』,在剥削制度社会中,剥削阶级政权怎能在全国范围内平均计口授田呢?再次,对唐田令我试图做出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解释。唐田令是实行了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去理解并论述田令实行的情况。其次,要了解唐代均田制的性质,也要从它的渊源上去理解,要从中央集权政治制度上去理解,要看到中国古代社会从一开始就存在众多小自耕农,而众多小自耕农是农民阶级的主体,就是要从这一点去理解。我的这些意见都是探索性的,衷心期待读者指教。
  唐代均田制是国家管理私有土地的制度。私有土地大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贵族品官的永业田。实际上主要是地主阶级上层的私有土地,也包括一部分一般地主的私有土地。贵族品官的永业田是贵族品官原有的私田,并不是由国家授给的,但必须由国家管理控制。另一部分是百亩之田中的已受用,主要是广大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包括一部分一般地主的私有土地。百亩之田中的已受田是广大的自耕农民和部分一般地主原有的私田,并不是由国家授给的,但必须由国家管理控制。这两部分私田的管理控制主要表现为限田、括田、收田、授田。
  由于私田分为两部分,国家管理私田的制度也为两部分。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