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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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度及其性质作用——制度

作者:王晶 金璨璨


  《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新唐书》卷55《食货志》、《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皆载有唐贵族品官受业田制。《通典》所记的是“开元二十五年田令”,较详,但缺六品至九品永业田的记述,《册府元龟》所记的与《通典》同,当系抄自《通典》。《新唐志》所记的虽简略,但记载了六品至九品受田,兹迻录《通典》及《新唐志》之文如下: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品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应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狭乡给,其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即解免不尽者随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其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也。诸袭爵者唯得承父祖永业,不合别请。若父祖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
  《新唐书》卷55《食货志》所载与上引文同。兹引录较上引多出者:
  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
  从上引《通典》及《新唐志》的记述,可以看到唐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全貌。上引记述中有些错误与本段主旨无关。均不考释。
  对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应如何理解
  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是国家向贵族品官授给土地吗?是土地分配制度吗?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回答何谓受田?
  《隋书》卷24《食货志》云: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
  这是记述北齐田制一段文字中的一句,这段文字中多次讲到各种人受田。何谓“请垦田”?我认为“请垦田”的“请”字,与上文引“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末段中的“未请”、“追请”、“别请”3词的“请”字意义相同。这个意义的“请”字,还见于有关唐田制的其他史料中,兹引录两条史料,与上文的论述合并研究,试提出“受田”的意义。
  《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在记述“官人受永业田”之后说:
  其地并于宽乡请授,亦任隔越请射。莅帅(按:此二字文义难解,可能有误。据上下文义及《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与《唐六典》所记官人受永业田相当部分,“莅帅”似应改为“请永业”)皆许传之子孙,不在此(按:疑当作收)授之限。若未请受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若袭爵者,祖父未诸(按:应作请)地,其子孙减初封者之半。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略云: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请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
  《唐六典》所说的“请授”、“请射”、“未请”、“追请”,都是承上文“官人受永田”而言的。这就说,唐国家规定的自亲王百顷至九品的两顷永业田,以及从上柱国30顷至武骑尉60亩,都要经过请地的手续,才能成为为国家所承认的私田。这种“请”是合法的“请”,因为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制度而“请”的。《册府元龟》所说的“无马妄请”,意为国家规定:有马才能请授牧田,无马而请授牧田是违法的,故谓之“妄请”。同样,不按照规定请射公私荒废地,就是违法请射。总之,这里有关土地带有“请”字的如“请授”、“未请”、“妄请”等等,都是由于存在请地手续而出现的。一户土地的合法来源不同,但要经过请地手续,才能取得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关于请地手续,我在本章后一部分将有详论,请读者参阅。
  请地制度,亦即从各种来源得到的土地,要经过办理请地手续,在唐代以前已存在。《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记述北齐田制引《关东风俗传》云:
  又河诸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此处,“或请”的“请”,就是请地,可见北齐时已有请地制度。
  根据以上对请地制度的论述,我们可以解释《隋书·食货志》所说的“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这句话了。“请垦田”意为按请地制度的田地,或办理了请地手续的田地。“名为受田”意为符合国家制度或得到国家允许的田地。简言之,就是合法的私田。《唐六典》在正文中说“凡官人受永业田”,意即官人的合法私田或合乎制度的私田,从亲王百顷到九品官2顷,从上柱国30顷到武骑尉60亩,在注文中与此相应地说,“其地并于宽乡请授”,“其地”指从亲王的百顷到从五品官的5顷以及从上柱国的30顷到云骑尉武骑尉的各60亩。“请授”,意即经过请地手续而得到,或按照请地制度而得到,下文“祖父未请地”,正说明了请地制度或请地手续的存在。
  何谓受田及请地手续如上论述,接着论述田令中“请授”一词。
  “请授”二字是否可以解释为:经过请地手续,封建国家授予从亲王百顷到从五品的5顷以及从上柱国的30顷到武骑尉60亩的永业田呢?从文义上是可以这样解释的,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旧唐书》卷78《于志宁传》(《新唐书》卷104《于志宁传》略同)云:
  显庆元年,迁太子太傅。尝与右仆射张行成、中书令高季辅俱蒙赐地。志宁奏曰:臣居关右,代袭箕裘,周魏以来,基址不坠。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于臣有余,乞申私让。帝嘉其意,乃分赐行成及季辅。
  按太子太傅从一品,应有永业田50顷,右仆射从二品,应有永业田35顷,中书令正三品,应有永业田25顷。于志宁当时有田多少,史无记载,但是据他自己说的“臣居关右,代袭箕裘,周魏以来,基址不坠”,于志宁当时的田产,乃继承祖父遗业,而不是由于任太子太傅被授田50顷。按于志宁的曾祖于谨,在周为太师,封燕国公,父宣道仕隋为内史舍人,都是关陇豪族大地主,于志宁承继田产之多,可以想见。因而让赐田与高季辅、张行成。其次,如果高季辅、张行成因任右仆射及中书令而被授予永业田,则高季辅将有田35顷,即3500亩,张行成将有田25顷,即2500亩,都不能说是“尚少田园”。那么为什么说高季辅、张行成“尚少田园”呢?按《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新唐书》卷104《高季辅传》略同)略云:
  高季辅,德州蓨人也。祖表,魏安德太守,父衡,隋万年令,兄元道,仕隋为汲令。季辅,贞观初,擢拜监察御史,累转中书舍人。贞观十七年,授太子右庶子,十八年加银青光禄大夫兼吏部侍郎。二十二年迁中书令。
  《旧唐书》卷78《张行成传》(《新唐书》卷104《张行成传》略同)略云:
  张行成,定州义丰人也。大业末,察孝廉,为谒者台散从员外郎。世充平,以隋资补宋州谷熟尉,授雍州富平主簿,秩满,补殿中侍御史,累迁给事中,转刑部侍郎,太子少詹事。驾[太宗]还京,以本官兼检校尚书左丞,二十三年,迁侍中兼刑部尚书。[永徽]二年八月,拜尚书左仆射。
  据上引,可提出两点意见:(1)就高季辅的祖、父、兄的官品而言,可能只是一般地主,一般来说不可能有很多田产。张行成的父、祖不详,也可能只是一般地主。总之,高季辅、张行成不可能从他们祖、父继承很多田产。他们二人“尚少田园”的原因在此。(2)在高季辅任中书令之前,已是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应有永业田20顷)兼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张行成,在其任右仆射之前,已是侍中(正三品,应有永业田25顷),如果国家按其官品授予永业田,则高、张将分别有田2000亩和2500亩。这是“田园很多”而不是“尚少田园”。只有在他们并没有按官品由国家授田以及他们的家世没有留下较多田产的情况下,高季辅和张行成才能如于志宁所说的“尚少田园”。总之,就于志宁、高季辅、张行成3人田产的分析,不能把《通典》及《新唐志》所载贵族品官受承永业田的规定,理解为国家掌握大量土地(或土地国有),按官品高低向贵族的品官授田。
  《旧唐书》卷59《李袭誉传》(《新唐书》卷91《李袭誉传》同)略云:
  召拜太府卿(太宗时),袭誉性严整,所在以威肃闻。尝谓子孙曰:吾近京城有赐田十顷,耕之可以充食。河内有赐桑千树,蚕之可以充衣。江东所写之书,读之可以求官。吾殁之役,尔曹但能勤此三事,亦何羡于人。寻转凉州都督。
  按李袭誉对子孙讲话时,应在为太府卿之后。太府卿从三品,应有永业田20顷,与李袭誉所说的赐田10顷不同,一为永业田,一为赐田,一为20顷,一为10顷。可见李袭誉的田产,并不是以其太府卿从三品的身份为国家所授予之田,也可见《通典》及《新志》所载贵族品官受永业田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国家向贵族品官授田的制度。
  《旧唐书》卷99《张嘉贞传》(《新唐书》卷127《张嘉贞传》略同)云:
  嘉贞虽久历清要,然不立田园。及在定州,所亲有劝植田业者,嘉贞曰:吾忝历官荣,曾任国相,未死之际岂忧饥馁,若负谴责,虽富田庄,亦无用也。
  按张嘉贞在开元中曾任中书令,如将贵族品官受永业田的规定理解为国家向贵族品官授田的制度,则身为国相的张嘉贞,岂能违反制度而不接受国家授给的25顷永业田?如有2500亩田,还怎能说不立田园呢?张嘉贞不能没有田产,但田产不多,故“所亲有劝植田业者”,可见他并没有按贵族品官受永业田。这一规定不是如一般所理解的计官品授田的制度。正如百亩之田的规定不是平均计口授田制度(下文详论)。这一论点,还可取有关的唐敦煌户籍从另一方面作为参证。
  《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泉乡籍》(伯3898、3877号)籍文甚长,兹移录一段如下:
  [45] 户主曹仁备年肆拾 捌 岁 卫士上柱国开元八年九月十日授甲头康大昭下中户课*(外□里户)见不输
  [46] 妻 张 年肆 拾 捌 岁 职资妻
  [47] 男 崇 年 叁 拾 岁 上柱国子
  [48] 崇妻 索年贰拾 肆 岁 丁妻
  [49] 男崇 环年 伍 岁 小男
  [50] 女明 咒年壹拾 玖 岁 中女
  [51] 卌亩永业 “兑了”
  [52] 陆拾三亩已受 廿二亩口分
  [53] 合应受田乃勋田叁拾壹顷捌拾贰亩 一亩居住园宅
  [54] 卅“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斯4583号)移录一段如下:
  (前缺)
  [2]□□□(户主)仁明载肆拾壹岁 上柱国开元廿八载月十五日*(外□里授)□□□□□(甲头)曾伽 祖林 父立 下下户 不课户
  [3] 母 辛 载陆拾陆岁 老寡空
  [4] 男良 辅载 玖 岁 小男空
  [5] 女黑 子载 叁 岁 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
  [6] 女尚 子载 叁 岁 黄女天宝四载帐后附空
  [7] 女足 足载 贰 岁 黄女天宝五载帐后附空
  [8] 姉进 娘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9] 姉妃 娘载肆拾肆岁 中女空
  [10] 妹伏 介载叁拾伍岁 中女空
  [11]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叁拾叁亩 叁拾玖亩已受 廿亩永业十八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卅一顷四亩未受
  根据上引,曹仁备和□仁明并没有从国家手里分别得到30顷永业田;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根据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分别授予他们30顷田。曹仁备的上柱国衔是开元八年九月得到的,距开元十年已是两年,□仁明的上柱国衔是开元二十八年五月得到的,距天宝六载已有7年之久,不可能因为授勋后时间太短而未被授予制度规定的永业田。
  根据以上所举《于志宁传》、《李袭誉传》、《张嘉贞传》,我认为,不能因为田令中有“请授”一词即把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理解为封建国家的计官品授田制度,而应理解为从亲王百顷到九品官2顷以及从上柱国30顷到武骑尉60亩的受永业田是限田额。这就是说,亲王的私有土地限在百顷以内;等而下之,九品官的私有土地限在2顷以内,勋官上柱国的私有土地限在30亩以内;等而下之,武骑尉的私有土地,限在60亩以内。这是一个既给予贵族品官以特权按等级多占有土地,又限制他们过多占有土地的管理制度。
  那么,贵族品官限内土地的来源何在呢?国家和贵族品官私有土地的关系如何呢?关于这个问题,我推测,(1)全部或主要部分是贵族品官原有的私田,或买田,或赐田。(2)国家只是以其行政权力对缺少的补给以及超制度部分的没收(即括田),兹申论如下: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在记述自亲王以下按等级受永业田之后云:
  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按:上文已引,为便于论述,兹重出。)
  我认为,这段文字的意思是:某官,地处宽乡,其原有私田除80亩口分田外,其余的全部作为其品官永业田回受。也就是说,此官原有的私田,除80亩口分外,就是此官的永业田。有剩者(即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国家追收,不足者(即限额内欠少者)由国家补给。田令下文所说的“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以及“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我认为就是“不足者更给”。
  关于品官的私田超过限额部分(即有剩或剩田)由国家追收这一问题,可就从开元九年开始的宇文融主持的括田括户加以阐述。史籍记载括田时一再说到“籍外田”、“籍外羡田”、“籍外剩田”、“羡田”,就是指超过制度的私田,就官吏而言,就是指超过《通典》、《新志》所载贵族品官受永业田规定的限额外私田。这次括田括出剩田(或羡田)80余万(顷),可以肯定地说,其中大部分是贵族品官的限额外私田。张说、杨*(左王右易)、皇甫憬一大批官僚极力反对括田括户,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括田,括去了他们的限额外私田。又如《新唐书》卷197《循吏传·贾敦颐传》(《旧唐书》卷185《良吏传·贾敦颐传》同)云:
  永徽中,迁洛州,洛多豪右,占田类逾制。敦颐举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
  这里的“制”可能是丁男百亩之田之制,也可能是贵族品官受永业田之制。逾制之田应二者都有,较多的应是贵族品官占田逾制,因洛州是贵族品官集中的地区。“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这是国家把官僚地主逾制之田给予农民。我推测,也应该有这样的事例,取此品官限额外之田(即籍外羡田)以给彼官限额内不足之田,亦即“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所说的“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当然,这只限少量土地,而不是某一品官所受永业田的全部。
  或许有人会问:按《田令》,一个品官原有的私田,即回受为他的永业田,也就是说,他的永业田或永业田的大部分实际上就是他的原有的私田。如果有的品官,原无私田或私田很少,不能回受他按制度应有的永业田,是否由国家授给他应有的永业田或其大部分?或采取其他办法?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上文引录《唐开元十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中的曹仁备和《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的□仁明,他们各自上柱国30顷永业田都在空缺。这说明,他们原有私田很少,无以和不足回受,封建国家并不补给。
  或许又有人会问:贵族品官的永业田,如果不是由国家授给,田令中的“授”、“受”怎样解释呢?“授”,不就是国家授给吗?“受”,不就是贵族品官接受吗?我的回答是:战国秦汉以来,“授”、“受”二字常与“地”、“田”等字结合使用,如《周礼·地官》司徒下云:
  载师掌任土之灋,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周礼·地官》“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郑注略云:
  均平也,周循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
  《周礼·地官》“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郑注云:
  户计一夫一妇而赋之田,其一户有数口者,余夫亦受。此田也。
  《前汉书》卷24上《食货志》记述《周礼》所载田制略云: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周礼》中所载田制的性质如何,可不讨论。战国及汉人理解此田制,遂有“授地”、“受田”这样的用语。后代就沿袭此田制,也可以说习惯使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田令中有“授”、“受”,记载田令实行情况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上也有“授”、“受”,我们应当以文书上“授”、“受”的实际意义来解释田令中的“授”、“受”。此点当于下文详论。
  根据以上全部论述,我认为田令中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性质可分为3点:(1)给予贵族品官多占有土地的特权,即亲王可占有土地百顷,也就是说,亲王的私田可多到百顷,等而下之,九品官可占有土地2顷,上柱国可占有土地30顷。也就是说,上柱国私田可多到30顷,等而下之,武骑尉可占有土地60亩。在这些限额内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承认的或允许的私田,即合法的私田。(2)限制贵族品官不能超过制度所规定的限额占田。(3)国家以行政权力管理贵族品官的私田。“有剩者追收,不足者更补”(“更补”应指少量欠田而请地者),这就是管理。
  关于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并非由国家授给、还可举出敦煌户籍簿以为例证。
  《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伯2592号等文书)文书甚长,兹移录与本节有关的两户如下:
  户主程大庆肆拾柒岁 武骑尉开元十八载闰六月廿日授,甲头李郎子。曾通、祖子、父义,下中户 空 不课户
  妻画 载肆拾伍岁 职资妻空
  妻卑 载叁拾陆岁 职资妻空
  男兴盛载壹拾贰岁 小男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男兴俊载叁岁 黄男天宝四载帐后附空
  男奉进载贰岁 黄男天宝五载帐后附空
  女光无载壹拾壹岁 小女空
  妹真真载叁拾岁 中女空
  妹堡主载贰拾贰岁 中女空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叁亩陆拾捌亩已受廿亩永业卌柒亩口分一亩居住园宅九十五亩未受。
  按此户有受田身份的只程大庆一人,以丁男身份应受1顷,以武骑尉身份应受永业田60亩,户内9人应受园宅地3亩,故合应受田1顷60亩。但已受田(即此户原有土地)只68亩,其中包括丁男身份的永业田20亩及口分田47亩,居住园宅地1亩。程大庆以武骑尉身份应受的永业田60亩完全空缺。据此可见,贵族品官受永业田规定的田亩份额并非由国家授予,而是由品官原有土地回受,如原有土地不足,无地可以回受,就只能空缺。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