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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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与中央集权政治制度

作者:王晶 金璨璨


  贵族品官对古代国家的支柱作用和他们在占有土地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后不久,就形成并建立了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秦汉以来,下讫于唐及其后,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国家。中央政府凭借中央集权制这一强有力的政治工具,统治着地域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中央集权国家在政治上的支柱是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的官吏,是从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中选拔出来的。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凭借着这一大批官吏统治着全国。这样,地主阶级就成为国家在政治上的支柱。中央集权制有效实行的主要表现是: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令,贯彻实行到全国各个地方,执行中央法令的地方官吏要成为每个地区的名符其实的唯一统治者;中央政府的军队是全国的主要武装力量,无论这支武装力量驻扎在任何地方;全国的财赋都为中央政府所有,都按照中央政府的计划使用;全国的劳动人手主要为中央政府所掌握并使用。这些就是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有效实行的重要表现。为了做到这一切,国家也必须得到地主阶级的支持。同时,这也是地主阶级成为国家政治支柱的表现。
  由于地主阶级是中央集权国家的主要政治支柱,中央政权当然要给予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在经济上的种种特权。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也是主要财富,中央政权当然要给与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在占有土地上的特权,即多占有土地。唐代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实质的一个方面,就是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享有在占有土地上的特权的实现。唐制的渊源,即从商鞅变法中的各以等级差次田宅到此后各朝的官品限田制或官品占田制等等也都是如此。
  为实现中央集权,国家对贵族品官私田的管理——限田与括田
  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在作为中央集权国家的政治支柱的同时,还存在着阻碍甚至破坏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贯彻实行,削弱甚至破坏国家的统一,削弱甚至破坏国家权力的可能性。占有土地的特权,占有土地过多,是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就必须对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的特权加以限制,使其占有土地在一个限额内。这是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实质的另一个方面。唐制的渊源,商鞅提出的各以等级差次名田宅以及各朝的限田制、占田制等等也都是如此。
  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实质的前一个方面是很容易理解的,毋庸赘述;但其实质的后一个方面,必须详论。这后一方面的实质,简言之,即限田。在给予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多占有土地特权的同时必须加以限制,使其不能过多占有。如过多占有,则势必危害中央集权国家的另一根支柱,即以小自耕农民为主体的农民阶级,从而削弱了国家。兹论述如下。
  以小自耕农民为主体的农民阶级,在财政方面、军事方面和徭役方面,是中央集权国家的支柱(详见本书2.4节)。小自耕农生存并能从事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主要是一小块儿土地。作为一个阶级而言,它的存在并能适当富裕的基础是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块土地上劳动者本身。地主阶级过多地占有土地,必然要破坏小土地所有制和小自耕农经济,并从国家手中夺走小块儿土地上的劳动者。
  《资治通鉴》卷212“唐玄宗开元九年”条(《旧唐书》卷48《食货上》、《新唐书》卷51《食货志》、《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略同)略云:
  监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伪甚众,请加检括。
  [二月]丁亥制: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奏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户,免六年赋调。凡得户(按:《旧传》、《新志》皆作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此处“籍”指户籍,“籍外田”指按制度登记在户籍上应有田之外的田,或称羡田,或剩田。这80余万顷籍外田,其绝大多数顷亩应是官僚地主富户以各种手段从小自耕农户处侵夺来的土地。而这80余万户,则脱离了国家的控制,其中一部分成了官僚地主的庇荫户,为地主、官僚所役使。这条史料中没有说到地主兼并、地主庇荫等等,但实际情况一定是如此的。同样性质的“天宝十一载括田括户”的记述中说到这些。兹引录这一史料如下: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云: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周有均田之宜,汉存垦田之法,将欲明其经界,定其等威。食禄之家,人无胥怨,永言致理,何莫由兹。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帖。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行浮情之端,远近皆然,因循已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其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逾于令式。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亲,俱有勋荫者,每人占地顷亩,任其累计。其荫外有余,如旧是无勋荫地合卖者,先用铁(钱)买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内,容其转卖。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置荒及无马置牧地之内,并(不)从合荫者,并不在占限。官还主。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月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庶使人皆摭实,地悉无遗。百姓知复于田畴,荫家不失其价值。此而或隐,罪必无容。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其有余者,仰官收。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并委郡县长官及本判官录事相知勾当。并特给复业,并无籍贯浮逃人,仍据丁口,量地好恶均平给授,便与编附,仍放当载租庸。如给未尽,明立簿帐,且官收租佃。不得辄给官人亲识工商富豪兼并之家。如有妄请受者,先决一顿,然后准法科罪,不在官当荫赎。有能纠告者,地入纠人。各令采访室按覆,具状闻奏。使司不纠察与郡县官司同罪。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请)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併(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又郡县官人多有住所寄庄,言念贫穷,虑有侵损,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今所括地授田,务欲侵矜百姓,不得妨夺,致有劳损。客户人无使惊扰,缘酬地价值出官钱,支科之间,必资总统。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充使都勾当条件处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以上引录的是关于唐代均田制最重要的史料,故全文移录。其中错误颇多,但由于其他史籍均无记载,无从校勘。
  这一诏令具体记述了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如何不遵守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规定,侵夺了小自耕农户的土地,从而使自耕农民破产流亡,一部分农民沦为官僚地主的客户。因而重申贵族品官受永业田时必须遵守限额,“其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逾于令式”。与此同时,诏令还赋予贵族品官比过去更多占有土地的特权,而且要求这一新的规定必须被遵守。总之,又一次给予特权,又一次限田。把这一诏令与有关宇文融括田括户的记述合并分析,我们从正反两方面看到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实质的第二个方面,即限田方面的重要意义。由于贵族品官富豪以各种手段(如“天宝十一载诏令”中所说的)侵夺小自耕农的土地,致使有80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自耕农户)失去他们的一小块儿土地并流亡他乡,致使有80万顷田地成为籍外田,即封建国家不能控制管理的大片土地。按《唐会要》卷84“户口数”条云:
  开元十四年,户部进计帐言今年管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五十六。
  开元九年全国户数要少一些。80万客户约为全国户数的1/9或1/8。我们可以这样说,全国小自耕农户数减少了1/9~1/8,国家的另一根支柱的力量大大削弱了。
  这80多万顷籍外田,绝大多数应属于贵族官吏和地主,总之是属于地主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这样就大大加强了地主阶级中一些集团的力量,因而使地主阶级的一部分(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的一部分强有力者,从作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支柱走向反面,削弱以至动摇中央集权的中央政府的统治,如中央政府的法令不能贯彻执行,它所派出的官吏在某些地方不能行使职权,甚至出现了地方割据。总之,如果只给予贵族官吏地主多占有土地的特权而不加以限制,则势必从上述两个方面来削弱甚至动摇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据此,我们才可理解,在开元九年以后,在像张说这样有权有势(开元九年,张说为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十一年又兼中书令)的元老重臣为首的一批上层官僚极力反对下(见《旧唐书》卷97《张说传》,《新唐书》卷125《张说传》),唐玄宗信任一个八品小官监察御史宇文融,付之以超过宰相的大权进行括田括户,据此,我们也才可理解,这次括田括户一直进行到开元末,而天宝十一载的括田括户,又是这次括田括户的继续。括田括户是关系大唐帝国命运的大事,一个有所作为的皇帝是不能不高度重视的。
  杜佑在《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卷首说:
  夫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若使豪人占田过制,富等公侯,是专封地。买卖由已,是专地也。欲无流窜,不亦难乎。
  杜佑虽然是泛论,但他的议论也适用于唐代,贵族品官地主占田逾制,则等于专地专封的诸侯,等于地方独立或半独立的割据势力,这当然要削弱以至动摇中央集权的中央政府的统治,削弱以至破坏中央集权的国家。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