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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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的渊源

作者:王晶 金璨璨


  隋开皇仁寿制及大业制
  《隋书》卷24《食货志》略云: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同,但脱“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一句)
  按后齐之制见下文,大业田制与开皇仁寿田制的主要区别是,大业田制规定,妇人、奴婢、部曲不受田(见《通鉴》卷180),我推测,牛也可能不受田了,果如是,则唐制乃承袭隋大业制。这一区别很重要,它划分了均田制历史的前后两个时期。
  北齐制
  《隋书》卷24《食货志》略云: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同,唯“妇”作“妇人”)
  又按《隋书》卷24《食货志》略云:
  至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隋]高祖及受禅,乃颁新令,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据此,隋开皇仁寿制和北齐河清制有一点不同,即北齐制是66岁退田,隋制是60岁退田。
  据上引史料,北齐和隋开皇仁寿年间,受田者有下列两种人和牛:
  (1)18岁已上65岁以下的丁男丁女(北齐),18岁已上59岁已下的丁男丁女(隋);(2)奴婢;(3)牛。
  但据《隋书》卷24《食货志》(《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同)云:
  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从就宽乡。其年冬,帝令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据此,在隋代,老、小受田。按唐制,老男受田有两种情况,一为老男受口分田40亩,二为老男当户,受田50亩,20亩为永业,30亩为口分。隋代的老男小男受田标准不知如何?但老、小肯定是受田的。如老男受田,则60岁已上的老男是否退田?这是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隋开皇仁寿田制承袭北齐制,北齐是否也是老男小男受田?也有可能如此。
  据隋大业田制,受田者有下列三种人:
  (1)18岁已上至59岁已下的丁男;(2)老男;(3)小男。
  唐田制直接承袭隋大业田制,但与大业田制有很大不同。首先唐代受田者有17种人之多(详见上文);其次,唐代中男18岁已上者也受田。这些不同,也可能由于史籍记载隋制有所脱落。
  北周制
  《隋书》卷24《食货志》略云:
  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下)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下同,唯“口九已上”作“口七已上”)
  瓜州地区,据西魏大统十二年《瓜州效谷郡计帐户籍》(斯613号背)受田标准为:
  丁男十八岁已上受田三十亩:二十亩正
  十亩麻
  丁女受田十五亩:十亩正
  五亩麻
  奴受田同丁男,婢受田同丁女
  癃、老、中、小各受田十五亩:十亩正
  五亩麻
  牛一头受田十亩正
  户受园宅地一亩
  《隋志》和《通典》所载北周田制应是中央政权的规定,据宽乡立制,当时的瓜州效谷郡地区,可能是狭乡。因而应受田只有中央所规定的不足1/3;田分正、麻,奴婢、牛皆受田,这和北齐田制基本上一致。
  可注意的是,癃、老、中、小受田,这是临时照顾呢,还是经常的制度?如果是经常的制度,则与唐田制相同。这一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北魏制
  《魏书》卷110《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五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卖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买卖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乡,信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同,唯“以供耕作”作“以供耕休”,《通典》作“休”是,倍田是为了休耕的。又“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一句之下,《通典》有脱落。又“诸有举户老小癃残”,《通典》“癃残”作“残疾”;“及癃者”,《通典》作“及残疾者”;“亦授妇田”,《通典》“授”作“受”。“役有土居者”,《通典》作“后有来居者”,《通典》是。)
  史籍记载历代百亩之田及永业口分田制,魏制最为详备。丁(15岁以上)男丁妻受田,奴婢受田依良,丁牛受田,受田还田,露田桑田,桑田为永业田,凡此种都和北齐制以及隋开皇仁寿制相同。
  关于小男、癃疾、寡妻受田以及年逾70者不还田,是特殊情况的特殊照顾,我们可以联系到上文已论及的西魏、北周制中的癃老、中、小受田,可能也是同样情况;我们还可以联系到唐代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受田,虽然是从北魏制度发展来的,但已不是特殊照顾,而是经常制度了。
  北魏制中的倍田,和唐制中的倍田基本相同。北齐制、北周制以及隋制没有说到倍田,可能是记载脱落。
  最后,简要论述北魏均田制与汉化政策的关系。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礼仪篇”指出:〔1〕
  魏初宗主督护之制,盖与道武时离散部落为编户一事有关,实本胡部之遗迹,不仅普通豪族之兼并已也。李冲请改宗主督护制为三长制,亦用夏变夷之政策,为北魏汉化历程之一重要阶段,其事发于李冲,岂偶然哉!
  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国家管理私田的制度,均田制中的百亩之田和永业、口分制又是国家为了稳定和维持小自耕农经济而制定的,它实际上是儒家小自耕农经济思想的体现。北魏均田制中关于小男、癃疾、寡妻妾受田和年逾70者不还田的规定,也与儒家的思想有关。《礼记·礼运篇》略云: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中国古代国家把上述的儒家思想运用在对私有土地的管理制度上,允许没有劳动能力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们也占有土地。西魏、北周田制中癃、老、中、小受田的规定,也同样是儒家思想的体现。到唐代,这种儒家思想的体现更完满了。北魏和西魏北周关于癃老等给田可能是特殊规定,而唐代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的给田则是经常的制度了。
  根据上述分析,在用夏变夷,改宗主督护制度为三长制之后,紧接着就实行体现儒家思想的均田制,不是偶然的,这是北魏汉化程度增高的必然表现。实行汉化的田制,就必然要实行汉化的三长制为其前提,在胡部之遗迹宗主督护制之下,汉化的田制是不可能实行的。
  西晋占田制
  《晋书》卷26《食货志》略云:
  [太康元年]又制户调之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但“其外”,《通典》作“其”,即“其丁男课田五十亩”,《通典》是。“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文义难通。)
  按西晋的男子占田70亩,女子30亩,即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是晋代国家规定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不是他们实际已有的土地,其性质相当于北魏均田制中一夫一妻受田60亩,也相当于唐均田制中丁男受田百亩。至于一夫一妻课田70亩,是农民的已有土地,当然,不可能所有的一夫一妻都已有70亩,不可能那样整齐划一,超过70亩的也只课70亩;不足70亩的也要课70亩,这样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或购买土地。
  根据上述分析,西晋占田制,一方面,稳定小自耕农的一小块儿土地;另一方面,这一小块儿土地的数量又要在封建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这样就维护了小自耕农经济,这和唐代的应受田、已受田的性质基本相同,同样是国家管理私有土地的制度。
  上述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包括唐田制、隋开皇仁寿田制及大业田制、北齐田制、西魏北周制、北魏田和西晋田制,把这六代田制综合起来,提出下列意见:
  (1)明确分为应受田和已受田的是唐田制和西魏北周田制(据斯613号背文书),基本上分为应受田和已受田的是西晋田制,占田同于应受田,课田是已受田或基本上是已受田。
  (2)只定出应受田的是隋田制、北齐田制和北魏田制。
  (3)六代一丁男应受田的亩数是:百亩(唐)、百亩(隋)、百亩(北齐)、百亩(北周,据《隋书·食货志》)、60亩(北魏)、70亩(西晋)。
  (4)应受田中分为永业和口分的是唐田制、隋田制、北齐田制、西魏北周田制(据斯613号背文书)、北魏田制。
  (5)已受田中分为永业和口分的是唐田制、西魏北周田制(据斯613号背文书)。
  (6)明确规定授(受)田、收(退)田的是唐田制、隋田制、北齐田制、北魏田制。
  具备以上(1)、(4)、(5)、(6)项的只有唐田制,只具备(1)项的是西晋田制。据此,西晋田制是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的最初形式,经过北魏、北齐、北周、隋到唐的发展,唐田制是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最完备的形式。当然,北魏、北齐、北周和隋的田制不完备,史籍失载可能是原因之一。
  无论形式完备与否,这六代田制都是以农民占有一小块儿土地为核心,这表示了中央集权国家维护以一小块儿土地为基础的小自耕农经济。其次,这六代田制都规定了应受田限额,这表示国家既维护小自耕农经济又限制它,使它不要脱离小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再其次,北魏田制、北齐田制、隋田制和唐田制都规定了授(受)田和收(退)田。这表示国家以行政手段对小自耕农之私有土地的干预管理。据上述,我们可以说,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定是中央集权国家管理自耕农私有土地的制度。
  上文我们说,西晋田制是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的最初形式,已形成制度,但不完备。唐田制则极为完备,唐田制是西晋制经过四代几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西晋田制是源,但也可能同时是流,在它之前还有本源。
  西汉制的推测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监御史”条(《后汉书》卷28《百官志》“外州刺史”条引蔡质《汉仪》同)云: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师古曰:《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
  按武帝派部刺史以“六条察州”,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占田逾制。可见当时汉代国家管理私田是有制度的。这个制度可能如西汉哀帝以后直至唐代的贵族品官占田制,也可能类似西晋占田制以后直至唐代的百亩之田——应受田已受田制。我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更大。果如是,那就是西晋占田制的渊源了。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页。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