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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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小自耕农仍占全国总户数的多数或大多数

作者:王晶 金璨璨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小自耕农户仍是全国户口中的大多数,据《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杜佑注云:
  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
  客户是离开本乡本土流亡他乡的农户,130余万客户中的绝大多数是贫困的失去土地的小自耕农,这是可以肯定的。180余万土户中,无法确知小自耕农户有多少,约略以半数计,即90万户,则310万人户中,自耕农户约略为190余万户或20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中的大多数。这一点说明了,作为中央集权国家的两大支柱之一,自耕农户这一支柱依然维持。尽管经受了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战乱和自然灾害的摧残,小自耕农户依然是农民阶级的主体,依然是中央集权国家的支柱。大唐帝国摇摇欲坠而未坠,这是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维持这根支柱,唐王朝采取了种种措施,如《唐会要》卷85“逃户”条云: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亡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这就是实行均田制时,唐朝国家曾采用的手段,以此乡逃户的物业,给与来此乡为客户者或本乡甚贫困者,使自耕农户有一小块儿土地,以维持他们安居。其次,以给复的优待,鼓励逃户复业,又如《唐会要》卷85“籍帐”条云: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据此,唐以变客户为土户的办法,增加官府所控制的小自耕农户。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时也使用了这一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庄荫家住的客户,勒编附为百姓,这是国家以行政权力从官僚或大地主手中把自耕农夺过来。总括上述,唐朝以种种办法维护自耕农户,也是维护小土地所有制,因为小自耕农的存在是以一小块儿土地为基础的。
  建中以后至唐亡的一百多年中,小自耕农户是否还占全国总户数的多数或大多数,由于史料缺乏,不能确说。我推测,可能仍是如此。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