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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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控制私田争取自耕农民以及管理私有土地的措施

作者:王晶 金璨璨


  从建中元年起实行的两税法,是租税制的改革,同时也是唐争取控制自耕农民以及管理私有土地的措施。兹分别论述如下:
  争取和控制自耕农民
  上文论述的建中初命诸道黜陟使按比户口,是为实行两税做准备。关于这一点,建中元年正月的赦文及二月的起请条说得更详细。按《唐会要》卷83《租税上》云: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赦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及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至二月十一日起请条,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
  据此,客户与土户一样,都要约丁数及产业多少定户等,也就是定纳户税的等第。这样就实现了两税法的原则:“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簿”即户籍簿。过去,土著居居登记在户口籍簿上,官府据户籍簿征税、派徭役,户籍簿是国家控制居民的工具;而客户的户籍在他们原居住地而不在现居住地,原居住地籍有而人不在,现居住地,人在而无籍。国家无法控制这一大批客户。现在,客户即在他现居地上籍,客户与土户无差别,都在国家控制之下。
  以现居为簿的客户中,有一部分是从大地主荫庇之下争夺来的。上文引《唐会要》载“宝应二年九月敕文”所说的在庄荫门下居住的客户,勒为编户,即是一例。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这类事例应该更多。就此点来讲,两税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官僚大地主的势力,这对于中央集权国家维持地主阶级这根支柱也是必要的。官僚大地主庇荫的农户过多,势力无限制地扩大,就会形成妨碍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就会从国家的支柱作用走向反面。据上述分析,两税法的实行是有重要意义的。
  从经济上限制大地主占有土地
  重税与均税
  从建中元年开始实行的两税法是唐代前期地税、户税的继续和发展,和之前的租庸调制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租庸调制税定有不课户、不课口,和免课以及课户见不输。在不课口和不课户中,贵族品官大地主,也就是地主阶级上层占大多数。为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为具体,兹举出下列数字。
  《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大唐条略云:
  [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不应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口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二百二十一。此国家之极盛也。肃宗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四十七万七百九十九。
  据此,天宝十四载时,不课户约占总户数的2/5,不课口约占总口数的4/5。经济上这样的特权直接增强了地主阶级上层的兼并自耕农民土地的经济能力。两税法及其前身地税户税,把贵族品官的不课特权取消了。这一方面削弱了贵族品官大地主兼并自耕农民土地的经济力量;另一方面,也就保护了自耕农民经济的基础,即他们的一小块儿土地。
  唐代前期,地税户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上还不占主要地位,上述削弱贵族品官大地主的经济力量以及保护自耕农民及其小块儿土地的作用还不显著。唐代前期,上自三公下至百姓,每亩税二升,约为每亩产量的1/50,贵族品官大地主所有的土地多,要多纳,但由于税率很低,纳税数量不大,影响他们的经济力量也有限。
  唐代后期,在实行两税法以后,有关土地税率的史料不多,兹引录两条如下:
  《陆宣公集·均节税赋恤百姓六条》之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赋”云: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兴按:陆贽上疏在唐德宗贞元十年,地税率比唐前期增多一倍半。)
  《元稹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云:
  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兴按:元稹上奏在唐穆宗长庆三年,只地税税粟一项,已比唐前期地税率增多近5倍。)
  由于地税税率大幅度提高,增加了耕种一小块儿土地的自耕农户纳税的数量,同时也增加了贵族品官大地主纳税的数量。但如与唐前期比较,贵族品官纳税的数量要更多一些,甚至多得很多。兹约略分析如下:
  据《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所载两户应纳租调及地税数量如下:
  刘智新户:一丁,应纳租粟二石,调布二丈五尺,调麻三斤。种地六十七亩,应纳地税一石三斗四升。
  阴承光户:二丁,应纳租粟四石,调布五丈,调麻六斤。种地四十七亩,应纳地税九斗四升。
  据《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伯3348号背):
  壹万肆佰伍拾伍硕肆斗壹胜八合粟 斗估二十七文
  据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大谷文书):〔1〕
  杂州布壹端 上直钱肆佰伍拾文 次肆佰文 下叁佰捌拾文
  刘智新、阴承光两户所纳调布都以次等计,则刘智新户的调布二丈五尺,即半端,折合钱二百文,每斗粟按二十七文计,则二百文折成粟约为七斗八升,加租粟二石,地税粟一石三斗四升。调麻三斤不计,则刘智新户在天宝时应纳租、调、地税共合计粟四石一斗二升。如果长庆时与刘智新户种地亩数相同户,即种地67亩,据上引元稹《同州奏均田状》,纳草和地头榷酒钱不计,应纳地税约六石七斗粟。两个时期相比,类似刘智新的自耕农户租税负担增多约两石六斗粟,纳税率提高了约50%强。阴承光户的调布一端,折合钱四百文,每斗粟按二十七文计,折合成粟一石五斗六升,加租粟四石,地税粟九斗四升,调麻六斤不计,则阴承光户在天宝时应纳租、调、地税共合计六石五斗粟。如果长庆时与阴承光户种地亩数相同户,即种地47亩,据上引元稹《同州奏均田状》,纳草和地头榷酒钱不计,应纳地税约四石七斗粟,两个时期比较,类似阴承光的自耕农户,租税负担减少了一石八斗,纳税率降低了约20%弱。总之,举出这两个自耕农户在天宝年间和长庆年间的租税数量以及租税率的升降,我的用意在于说明:自耕农户的租税负担在唐代后期与唐代前期并没有很大的不同,有的重了一些,有的轻了一些。
  我们再考察贵族品官大地主在前期和后期的租税负担。唐前期,贵族品官大地主中的绝大多数是不课户,即他们不纳租庸调。以中州别驾(正五品下)为例,他受永业田800亩,纳地税16石,但在后期(长庆年间)他要纳地税近80石,为前期所纳地税的5倍。其他贵族品官大地主,在前期和后期所纳地税的差别大致与此相同。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实行两税法,停止贵族品官大地主不课的特权,因而几倍加多了他们所纳的地税,这样就使占有广大田庄的各种身份的地主,在土地上所得到的财富也要相应几倍的减少了。我认为唐后期国家重税措施的目的之一,是限制或抑制大地主兼并贫困农民的土地。这就是以经济手段来管理私有土地。
  国家的企图是如此,但效果如何却难以肯定。贵族品官大地主向国家纳很重的地税,但他们却以比地税加重很多倍的地租去剥削租佃农民,如《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之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赋”云: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这是贞元年间的情况。
  又如《元稹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云:
  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
  这是长庆年间的情况。元稹所说的是百官职田出租的剥削率,我推测,贵族品官大地主私有田出租的剥削率也应大致相同。这样,地税虽重,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们仍可以土地为手段获得大量财富,兼并土地对他们还是有利可图的,很重的地税,即国家的经济手段对土地兼并很难起到限制的作用。
  但是如果与前期相比,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大地主享有不课的特权,不纳租庸调,他们可同样以很多倍地税的剥削率去剥削租细农民,他们在土地上获得的财富比后期还是要多一些,甚至多得很多。也就是说,在实行两税法以后,在贵族品官大地主失去不课的特权之后,在均税的原则下,这些官僚大地主们从土地上获得的财富比前期要少一些。就此点而论,均税的经济手段对土地兼并还是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括田括户
  括田括户是唐代前期限制土地兼并维护小自耕农经济的措施。大规模的括田括户可能始自武则天统治时期,现存《周长安三年(703)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大谷2835号文书,见池田温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2〕和小田义久编辑的《大谷文书集成(一)》〔3〕)就是一个例证。从开元九年开始的括田括户延续到天宝末年(见两《唐书·玄宗纪》、《宇文融传》、《通鉴》及《册府元龟·邦计部·田制门》)。
  在实行两税法后的括田括户,主要目的是均税,但在客观上也起了维护小自耕农经济的作用。
  唐后期的括田括户,史籍文献上没有直接记载,但我们可依据有关记载间接推知。按《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云:
  至大历中唯有百二十万户。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兴按:上文已引录,为了便于此处论证,兹重出。)
  大历中只有120余万户,7、8年后,经过按比增加到310余万户,即增多了190余万户。这190余万户中的一部分,是经过严格的一般检查得出来的,但也有相当数量是从官僚地主的庇荫下括出来的。据《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略云: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如闻王公百僚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致今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佥,既夺居人之业,实行浮惰之端。
  《陆宣公集》卷22《均田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之六“论兼并之家私敛倍于公赋”云:
  今制度弛紊,疆理堕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
  这两条史料所说的官僚地主兼并土地荫庇客户,前者是天宝末年事,在建中初按比户口前;后者是贞元年间事,在建中初按比户口后,而且都为时相距不久,则建中初年时,官僚地主荫庇大量客户,可以推知。而按比户口时,从官僚地主庇荫下括出大批客户,也可推知。
  上述史料和分析没有说到括田,但在元稹的奏疏中实际上涉及括田,兹引录如下:
  《元稹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略云:
  当州两税地
  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检责,已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间人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吞侵,沙苑侧近,日有沙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额征率。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实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
  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无欺隐。臣便据所通,悉与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余见定顷亩。然取两税元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抽税。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征敛赋税,庶无逋欠。三二年外,此州实冀稍校完全。
  据上引,从豪富的“十分田地,才税二三”到“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征敛赋租”,必须把豪富不纳税的十分之七八的田地括出来,才能实现。奏疏中要百姓自通手实状以及里正书手傍为稳审,就是括检的手段,这样才能均税。
  从理论上来讲,两税法优于租调制之处就在于均税,取消了不课特权,上自王公,下至百姓,都按现定顷亩纳税,无论贵贱富贫,土地多的多纳,土地少的少纳。这就是均税。据此推论,每3年一定两税时,不只是简定资财,也要简定田亩。按《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略云:
  [长庆元年]七月制曰:应河南河北等州给复限满处置,宜委所在长史审详垦田并桑见定数,均输税赋,兼济公私。每定税讫,具所增加赋,申奏。其诸道定户,宜委观察使刺史,必加审实,务使均平。京兆府亦宜准此。
  据此,河南河北诸州给复限满定两税时,要审详垦田并桑,作到均税。其他诸道以及京兆府定户(也就是定两税)也“必加审实”。审实什么呢?我认为就是审实田亩和一般资财。审实田亩、括简田亩,就是国家对私有土地的管理,也就是对大地主经济的限制,对小自耕农经济的维护,对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维护。当然,大地主土地兼并和小自耕农失去土地并不会因此而停止,国家审实和括简田亩也就不断进行下去,使小自耕农(就整体而言)在贫困中继续维持下去,使中央集权国家这根支柱继续维护下去。
  请地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请地是给田(受田)过程中的必要手续,上文已详备论证。唐代后期均田制已废止,但我推测,请地制度基本上延续下去了。如《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云: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已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受。
  穆宗长庆元年正月敕节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及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这两条史料中的“请射”一词,就是请地制的标志。在本书论述均田制的给田问题时已详释,此处不再赘述。
  在敦煌文书中也记载了请地的具体事例,兹移录如下:
  《唐大中六年(852)十月沙州百姓令狐安子状》(伯3254号背):
  [1]东渠请地壹段拾肆畦共肆拾亩东至河 西至宝□泽 南至索颜子 北至
  [2]子渠及济法陁
  [4]牒件状如前,谨牒。
  [5] 大中六年十月 日百姓令狐安子谨状。
  这是一件自通手实状,前半人口部分已缺。处于东渠的40亩田,是经过请地而有的。这说明请地制度的存在。
  《唐咸通六年(865)正月沙州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状》(伯2222B号背)
  [1]敦煌郡百姓张祗三等 状
  [2] 僧词荣等北富(府)鲍(抱)壁渠上口地六十亩
  [3] 右祗三等 司空准 敕矜判入乡管,未
  [4] 请地水。其上件地主词荣口云,其地不办承料。
  [5] 伏望
  [6] 将军仁明监照,矜赐上件地, 乞垂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 咸通六年正月 日百姓张祗三谨状
  这是一件请射地状。“北富”的“富”应作“府”,即北府渠,它是敦煌地区水利灌溉网的干渠,也称河母;“鲍壁”的“鲍”应作“抱”,即抱壁渠,它是北府渠的支渠。
  《唐咸通年间沙州僧张智灯状稿》(伯2222B号背)云:
  [1] 僧张智灯 状
  [2] 右智灯叔姪等先蒙 尚书恩赐造令
  [3] 将鲍壁渠地,通入玉关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
  [4] 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实虚,两重判命。其
  [5] 赵黑子地在于涧渠下尾碱卤□荒渐总佃种
  [6] 不堪。 自智灯承后,经今四年,总无言语。沙粪车牛人力不离田畔。
  除练似将
  昨 言 *(左口右每) □苗?麦
  [7] 堪种。今被通颊□,我先请射*(左忄右于)恡不忏施功力
  [8]不听判凭,虚効功力,伏望
  这是一件不完全的文书草稿,它的内容是两方争一段田亩,可注意的是文书中“先请之时”,及“我先请射”两句,它确切表明,直到唐末,请地制度仍然存在。
  总括以上分析,唐代后期,中央集权国家仍然使用请地制度来管理私有土地。
  〔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47-462页。
  〔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
  〔3〕小田义久《大谷文文集成(一)》,京都:法藏馆1984年版。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