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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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及其相关文书

作者:刘安志


  20世纪初叶,日本大谷探险队在吐鲁番所货的大谷2831、1013、1037、1254、1419、1256诸号文书断片,经池田温先生拼合整理为三件文书,定名为《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付判、牒三断卷)。①今据池田先生录文并参照小田义久先生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壹)图版一〇五转引文书内容如下:②
  (一)
  1 奴俊延妻孙年卅三 |||
  2 孙辩:被问,善熹所款,破城之日,廷陀
  3 身在柳中,因何前款称在大城者。谨审,
  4 破城之日,廷陀实在柳中,前责问日,
  5 □□□往在大城。被问,依实谨辩。
  6 贞观十七年六月 日
  7 □心白
  (后缺)
  (二)
  (前缺)
  1 □□□□□□
  2 □送粮不虚,前辩所往五月,实是虚
  3 妄。被问,依实谨辩。
  4 贞观十七年六月二日
  5 连实心白
  6 二日。
  (三)
  (前缺)
  1 牒追□□上件邻人等至,谨牒。
  2 六月二日府宋师牒
  3 各以状问。其善
  4 熹及阿孙更以不
  5 尽状问。实心白。
  6 二日。
  刘俊文先生曾对上列文书进行过考释,并定名为《贞观十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破城之日延陀所在事案卷断片》。③王永兴先生亦对文书有过分析和解释。④文书(一)是奴俊延妻孙氏的辩辞,申述“破城之日”延陀其人确实在柳中,上次所言延陀在大城,是指延陀到柳中之前的事。此处“大城”,刘俊文先生怀疑是指高昌城,⑤所言甚是。相对其他城而言,高昌城确是大城。《隋书》卷八三《高昌传》载:“其都城周回一千八百四十步”,规模较大。吐鲁番阿斯塔那170号墓所出《高昌章和十八年(548)光妃随葬衣物疏》有“佛弟子光妃于高昌大城内命过”一语,⑥阿斯塔那169号墓所出《高昌建昌四年(558)张孝章随葬衣物疏》则记张孝章“今于高昌城内命过”,⑦同墓所出《高昌延昌十六年信女某甲随葬衣物疏》记该女“于高昌城内奄然殒命”。⑧显然,无论是“高昌大城”,还是“高昌城”,都是指高昌王城。因此,孙氏辩辞中的“大城”,确指高昌城无疑。关键是“破城之日”如何理解?刘先生认为是指唐平高昌、攻破其都城之时,⑨虽有一定道理,但尚存若干疑问:首先,唐军攻高昌城发生在贞观十四年(640)八月,距孙氏被讯时间将近三年,西州官府在事隔近三年之后调查高昌灭亡前夕当地所发生之事,似乎于情理不合;其次,孙氏辩辞分别使用“城”与“大城”两个不同的概念,说明二者并非同地;其三,文书(二)很有可能就是善熹第二次回答官府审讯的辩辞(详后),其中提及“送粮”事,而且还说“前辩所往五月,实是虚妄”,据文书(一),官府之所以再次审讯孙氏,乃是因其初次所言与善熹之说不一,而善熹再次所辩之事,显然与唐军围攻高昌王城事风马牛不相及;其四,根据文献记载,唐军最先攻下田地城,高昌城虽被围攻,但未攻破,最终还是高昌王麹智盛主动打开城门向唐军投降。⑩吐鲁番所出《唐龙朔三年(663)范隆仁墓志》(11)、《唐永隆二年(681)张相欢墓志》提及高昌覆亡,都使用“城宾之际”的说法,可说明这一问题。基于以上几点分析,并结合善熹辩辞所提及“五月”之时间,笔者以为,所谓“破城之日”,似应发生在本案审讯之前不久。
  王永兴先生则认为“城破之日”,反映的是薛延陀侵犯西州之事。(12)此论极具启发性。从唐平高昌到贞观十七年间,在西州境内发生的最有影响的大事,当莫过于贞观十六年年底西突厥举兵围攻天山县之事。《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九月条载:
  西突厥乙毗咄陆可汗既杀沙钵罗叶护,并其众,又击吐火罗,灭之。自恃强大,遂骄倨,拘留唐使者,侵暴西域,遣兵寇伊州,郭孝恪将轻骑二千自乌骨邀击,败之。乙毗咄陆又遣处月、处密二部围天山,孝恪击走之,乘胜进拔处月俟斤所居城,追奔至遏索山,降处密之众而归。
  据《通鉴考异》称:“按十六年《实录》:九月癸酉(二十日),以凉州都督郭孝恪为安西都护。”(13)知九月癸酉是朝廷正式下达任命的时间,则郭孝恪由凉州到达西州,最早也应在该年十月。西突厥乙毗咄陆可汗遣兵寇伊州、围天山,虽被郭孝恪率军分别击退,但如果是同时入寇的话,西州天山县的处境就不是很妙了。《贞观政要》卷九《安边》载:
  至(贞观)十六年,西突厥遣兵寇西州,太宗谓侍臣曰:“朕闻西州有警急,虽不足为害,然岂能无忧乎?往者初平高昌,魏徵、褚遂良劝朕立麹文泰子弟,依旧为国,朕竟不用其计,今日方自悔责……(14)
  能够让太宗既感到忧虑、又“方自悔责”的事,绝非寻常之事。所谓“西州有警急”,即表明事态还是比较严重的。吐鲁番阿斯塔那302号墓所出《唐妇女郭阿胜辞为请官宅事》亦反映了西突厥入寇西州的情况,兹引录文书如下:
  1…………………妇女郭阿胜诉辞
  2……………………贰人 男儿一字尾周,年六岁
  3………………………被突厥抄掠转……
  4……………………大军一来,天下太平,并……
  5……无宅住。城北面门内道西有一官小宅……
  6………牒陈,请乞矜裁,谨牒。
  (后缺)(15)
  本件缺纪年,王素先生据该墓所出《唐永徽四年(653)赵松柏墓志》,认为应在永徽四年前,并指出妇女郭阿胜带有一男孩,年仅六岁,其年龄不过二三十岁,她被突厥抄掠,系唐西州时事。(16)所言甚是。
  文书中所提及的“城”,是指高昌城抑或其他的城呢?据《赵松柏墓志》,志主曾在麹氏高昌王国担任都官主簿并行都官参军事,入唐后被授勋官武骑尉。(17)又该墓所出文书多属高昌县,据此推知赵松柏应为高昌县人,郭阿胜辞中的“城”也可断为高昌城。稽诸史籍,在永徽四年以前,西州被突厥入寇似只有贞观十六年这一次。郭阿胜被突厥抄掠,逃到高昌县,因无宅住,遂请求官府矜赐城北门内道西的一处官小宅。按西突厥在贞观十六年年底曾围攻天山县,推测郭阿胜即原属天山县人。据池田温先生研究,中古时期敦煌、吐鲁番地区居民多聚城而居,尤其是吐鲁番居民城居特征更为突出。(18)由此推断,郭阿胜孤儿寡母二人可能原居于天山县某城之中,后因突厥寇抄,娘儿俩由天山县逃往高昌县。其后安西都护郭孝恪率军击退天山县的突厥军队,情况才有好转,文书第4行所言“大军一来,天下太平”,或许即是指此。
  总之,上列孙氏辩辞中的“破城之日”,有可能即指西州天山县在贞观十六年年底被西突厥攻围之事。那么,西突厥部众是如何进入西州境内并攻围天山县的呢?敦煌文书P.2009号《西州图经》记西州通往外界的道路有十一道,其中通往西面的有二道:一为白水涧道,“出交河县界,西北向处月已西诸蕃,足水草,通车马”;一为银山道,“出天山县界,西南向焉耆国七百里,多沙碛卤,唯近烽足水草,通车马行”。(19)既然由白水涧道往西北可至处月已西诸蕃,则贞观十六年处月、处密进犯西州,当由此道首先进入交河县境,最为便近。奇怪的是,由交河县进入天山县的道路在史籍和文书中似都没有明确的反映。据(明)陈诚《西域行程记》载:
  二十四日,晴。明起,由崖儿城南顺水出峡,向西南行……约有五十里,于有草处安营。二十五日,晴。明起,向西行。平川地,约行五十余、有小城,地名托逊……(20)
  严耕望先生据以指出,此即唐交河县通天山县之道,约50余公里。(21)但此道在史籍和文书中没有任何反映,恐非官道。如果处月、处密经由白水涧道攻围天山县,势必过交河县境,然有关文献却只字不提交河县,说明此次西突厥部众围攻天山县,并未经由白水涧道。王炳华先生在对吐鲁番阿拉沟进行实地考察后指出,沿阿拉沟山谷既可进入焉耆盆地,又可抵达巩乃斯河谷、伊犁草原。沟口有一座唐代古堡,堡内曾出土过唐代文书残片。沟口往西12公里和31公里处,还发现有古堡二座,说明此山谷在唐代曾有过相当严密的军事设置。(22)沿阿拉沟山谷既然可到达伊犁草原,处月、处密部落很有可能即经由此谷攻围天山县。
  上列第(二)件文书上部残缺,据残剩内容,知是某人回答官府审讯的辩辞。所谓“送粮不虚,前辩所往五月,实是虚妄。被问依实谨辩”,即是说有关送粮之事不假,而是时间有假。联系第(三)件文书中“实心”的判语“各以状问。其善熹及阿孙更以不尽状问”,知善熹与孙氏都曾被二次推问。文书(一)即是孙氏被二次推问的答复,而文书(二)和文书(三)的时间又同在六月二日,由此不难推知,文书(二)就是善熹再次回答官府讯问的辩辞。所谓“不尽”,即未完,有所隐瞒之意,如《新唐书》卷一二六《韩休传》记韩休性格耿直,为相时,“时政所得失,言之未尝不尽”;又同书卷一六三《穆宁传附穆质传》载:“质性僵直,举贤良方正,条对详切,频擢至给事中,政事得失,未尝不尽言。”这里“言之未尝不尽”和“未尝不尽言”,都指说话直言不讳、毫无隐瞒。善熹和孙氏在最初的辩辞中可能有所隐瞒,双方所述并不一致,故还需再次进行推问。
  基于上述分析,三件文书的前后顺序应是:文书(三)在前,文书(二)其次,文书(一)最后。综合三件文书内容,可作出如下判断:贞观十六年六月二日前,西州官府为某事(可能就是延陀的行踪)推问善熹和奴俊延妻孙氏,但二人的答辞并不统一,于是,本案主管官员实心下令他们的邻居前来质询。府吏宋师在六月二日依令追寻来邻人,实心又命逐个审问,并再次提审善熹和孙氏。善熹在二次审讯中,承认上次辩辞所言时间“五月”有误;孙氏则为自己初次的辩辞进行辩护,确认“破城之日”延陀身在柳中,前言“在大城”,是指延陀去柳中之前的事。本案审讯结果,因文书残缺不得而知。
  关于文书的性质,刘俊文先生认为属法律案卷,无疑正确,但又认为案卷中的官员“实心”乃高昌县尉,从而判定文书属高昌县官府案卷,(23)则有欠妥当。其实,王永兴先生业已正确指出“实心”乃安西都护府的判官,(24)李方先生据吐鲁番阿斯塔那209号墓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符为娶妻妾事》中“户曹参军实心”的签署,进一步确认“实心”即安西都护府的户曹参军。(25)另外,文书(三)“六月二日府宋师牒”之记载,也表明文书绝非高昌县案卷,因为据《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护州县官吏》载,只有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及都督府、都护府才有府史吏员之设置,一般州县则为佐史。贞观十七年安西都护府仍驻于西州,文书显然属于安西都护府,而不是高昌县。因此,文书可定名为《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安西都护府户曹勘问延陀行踪案卷》。
  据唐制,都护府“诸曹如州、府之职”,户曹参军职掌为:“掌户籍、计账、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26)贞观十七年六月,安西部护府户曹勘问善熹、孙氏及其邻人,以调查延陀的行踪,或与其所管户籍、计账之事有关。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年闰六月,安西都护府户曹也在为同类事情进行审案和调查。吐鲁番阿斯塔那209号墓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符为娶妻妾事》载:
  (一)
  (前缺)
  1□□□民闰六月六日……
  2娶前件妻妾……
  3募人……
  4□书者民……
  5件阿汜依勘……
  (后缺)
  (二)
  (前缺)
  1……十七年闰六月……
  2 府……
  3户曹参军实心
  4 史
  5 闰六月六日受符,其月廿五……
  6 录事张文备检无□□
  (后缺)(27)
  据文书整理者称:“本件纪年已缺,唐初纪年至十七年而又闰六月者唯有贞观,今定为贞观十七年,此件与下件疑为同一案卷。”(28)所谓“下件”,即指同墓所出的《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娶纠纷案卷》。整理者推测两件文书属同一案卷,十分有理:其一,两件文书内容都涉及“娶妻妾”事,二者具有一体性;其二,两件文书皆有安西都护府户曹参军实心的签署,显然同属户曹文案。
  上列文书残存二片,第(一)片残存文字有“娶前件妻妾”、“募人”等,其中“募人”值得注意。按募人实指兵募,是由内地征发前来西州镇守的士兵。吐鲁番阿斯塔那44号墓所出《唐贞观十八年(644)镇兵董君生等牒为给抄及送纳等事》第2行有“(贞观十年)八年五月廿二日镇兵董君生牒”,(29)又同墓所出《唐贞观十九年牒为镇人马匹事》第3行有“肃州镇人陈文智”,(30)敦煌文书P.2754号《唐安西判集》中“奉判伊州镇人侯莫陈等请安西效力事”条,即称侯莫陈等为“伊州兵募”。(31)可见,镇兵、镇人、募人都属兵募,系从他州征调前来西州防守的军人,当然也包括发遣而来的罪犯。唐初镇守西州的军队除兵募外,还有来自内地的府兵,如吐鲁番阿斯塔那337号墓所出《唐贞观二十三年西州高昌县范欢进买马契》,(32)即反映了贞观年间内地府兵驻防西州的事实。(33)问题是,募人并不归属于户曹管辖,而且与娶妻妾事也无多大关联,文书却把二者联系在一起,令人深思。
  据《旧唐书》卷三《太宗纪》载,贞观十六年正月,“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34)。《新唐书》卷二《太宗纪》载:“十六年正月乙丑,遣使安抚西州。戊辰,募戍西州者,前犯流死亡匿,听自首以应募。辛未,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35)《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载:“(贞观)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以实西州,其犯流徒则充戍,各以罪名轻重为年限焉。”(36)由此知犯死罪者配西州为户,犯流、徒者则充戍兵防守西州。罪犯家属也可据需要随之西去,如《唐盖蕃墓志》记盖蕃兄伯文在贞观年间因罪减死配流高昌,为照顾其兄,盖蕃乃应选出仕西州蒲昌县丞。(37)这样,从中原内地来到西州的镇兵、谪徙者,与高昌旧民混处杂居,而贞观十六年八月出任安西都护、西州刺史的郭孝恪,又能较好地协调和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从而取得很好的成效,史称:“高昌旧民与镇兵及谪徙者杂居西州,孝恪推诚抚御,咸得欢心。”(38)这对唐初西州的稳定有积极作用。
  文书把“募人”与娶妻妾事联系在一起,并且由户曹处理其事,或许与募人家口有关。考虑到与之为同一案卷的纠纷案亦涉及娶妻妾事(详见下文),文书可能反映的正是安西都护府户曹调查西州百姓妻妾以及募人家口的情况。
  上列文书第(二)片是一残文尾,但第5行“闰六月六日受符”数字值得注意。我们知道,符乃上级官府下达给下级官府的公文,即“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39)因此,安西都护府所受之符,只能是来自中央尚书省下达的符。惜文书前部残缺,符文内容并不清楚。但中央尚书省下达的符由户曹接受并进行处理,则符文所记之事必在户曹管辖范围之内。文书第(一)片内容似又与清查户口有关,因此,推测尚书省下达给西州的符文,或许是有关西州户口方面的问题。
  与上列二片文书属于同一案卷的《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娶纠纷案卷》(以下简称《纠纷案》),共存4片,兹录文如下:(40)
  (一)
  (前缺)
  1实不是□压者。又……
  2媒度物,即应……
  3细审。答得款称:……
  4前辩所问,只遣辩……
  5以直答,今既更同乞从……
  6台母既款伏嫁女与……
  7得何财娉(?)?仰具……
  8嫁女与张幹作妾……
  9并已领讫,寻即婚了者。……
  10夫□何处?仰实答。得款称:延台……
  11□法义比为与……
  (后缺)
  (二)
  1雷陇贵年卌……
  2陇辩:被问娶阿赵……
  3款称妻,二状从何为……
  4是□□虞候府史杨玉□妻,雷媒媾娶……
  5作妾,陇时用绢五匹将充娉财,然赵……
  6更无亲眷,其绢无人领受。对雷……
  7□于是卖绢得钱,赵自回买衣物。……
  8□是妾,娶来一十四年。前妻阿马……
  9……见自理,后娶阿尝之日,阿赵不是不……
  10……□挂言,今日因何顿讳?……
  11……系囚,赵及阿尝俱在……
  12……□量各……
  13……远……同买……
  14下款,浪称是妇,准如……
  15妾名,陇岂能……
  16不敢妄陈,依实……
  17 贞……
  (后缺)
  (三)
  (前缺)
  1梁台妾勘申不?
  2其雷陇以状问。实
  3心白。
  4 六日。
  (四)
  (前缺)
  1问娶……
  2为……
  3今复……
  4心□。
  5 □□
  本件盖有“高昌县之印”一方,故文书整理者定名为《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娶纠纷案卷》。其实,据第(三)片安西都护府户曹参军“实心”的判文,可知文书属安西护户曹案卷,而非高昌县案卷。文书之所以盖有“高昌县之印”,乃是因涉案人(似为梁延台)属高昌县人,其娶妻妾事发生在高昌县境内,安西府户曹需要高昌县协助调查。而高昌县在调查完毕后,把有关情况汇总并钤上“高昌县之印”上报安西府户曹。文中出现“答得款称”、“得款称”之类的语句,表明并非直接审讯的原始记录。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部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以下简称《辩辞》),(41)与此颇为相似。该《辩辞》是高昌县综合了审讯曹、李二人的原始记录后,再牒上安西都护府的,故文书中多次出现“又问禄山得款”、“又问绍谨得款”等语,从文书的格式与用语都与最初的“辩辞”有很大差异。(42)另外,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50—67行是高昌县为麹嘉琰请过所事上给西州户曹的状文,(43)文中同样也出现“得保人麹忠诚等五人款”、“又问里正赵德宗款”、“依问弟嘉瓒得款”、“依问麹琰得款”之类的用语。值得注意的是,该状文第51—60行之间虽也盖有“高昌县之印”三处,但已非高昌县案卷,而统属于西州户曹案卷。《纠纷案》的情况亦是如此。
  《纠纷案》提及“台母”、“延台”等数人,据第(三)片户曹参军“实心”判语“梁台妾勘申不?其雷陇贵以状问。实心白。六日”,知“延台”即梁延台。判语一是询问有关梁延台妾的勘问状是否申上,二是令属下以状勘问雷陇贵。可见,梁延台妾之案本由户曹审理,但有些问题并不清楚,故要其所在之高昌县协助审讯。高昌县接到指令后,即展开对梁延台妾及其相关人员的调查,然后再把审理调查结果钤盖“高昌县之印”状上给户曹。因此,《纠纷案》第(一)片应该就是高昌县上给户曹的状文。文中第4行有“前辩所问”数字,即表明在此之前曾经有过一次审讯。估计高昌县有关审案结果的状文在六日这天还未上交到户曹,故户曹参军“实心”才会有此一问“梁台妾勘申不”。
  《纠纷案》第(二)片内容相对较完整,乃雷陇贵的辩辞,是官府针对雷陇贵妾阿赵前称妾、后称妻二状不一而向雷本人进行的审讯记录。雷陇贵回答说,阿赵是他14年前经虞侯府史杨玉□妻做媒所娶之妾。雷还提到他“前妻阿马”,这里既称“前妻”,估计已出离。其后雷又娶阿尝,但具体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最后雷陇贵指出阿赵“浪称是妇”有假,她真实身份应为妾。据第(三)片“实心”的判语:“其雷陇贵以状问”,知雷陇贵直接由户曹审讯,而户曹对雷陇贵的讯问,显然应发生在“实心”作出批示之后,换言之,《纠纷案》第(三)片应在第(二)片之前。
  《纠纷案》第(四)片残剩数字,但从字迹及文书格式看,与前引诸片“实心”的判语完全一致,且第4行存一“心”字,当即“实心”,其后所缺字当为“白”,第5行所缺二字应指某日。据此,本片亦为户曹参军“实心”的判语无疑。由第1行“问娶”二字推知,此判语当与上述婚姻纠纷案有关。
  根据以上考证,《纠纷案》四片前后顺序应作如下调整:(三)在前,(二)其次,(一)第三,(四)因无法判明时间,暂列最后。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上揭《唐贞观十七年(643)符为娶妻妾事》与《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姻纠纷案卷》,无疑都是安西都护府户曹审理有关西州百姓妻妾事务的案卷,可统一定名为《唐贞观十七年闰六月安西都护府户曹案卷为梁延台、雷陇贵等妻妾事》。
  由《纠纷案》所记还可看出,梁延台、雷陇贵娶妾都发生在本案审理之前,雷陇贵娶阿赵甚至远在十四年前,属麹氏高昌统治时期。户曹审案的关键主要还在于弄清她们的真实身份是妻还是妾。我们知道,唐代妻和妾名分不同,地位也不一样,二者不得随便相混。唐朝法律规定,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者,处以一年半至二年的徒刑。(44)户曹参军虽有如前引“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之职责,但梁、雷等婚娶事俱发生在贞观十七年之前,而且也不涉及“辨其族姓”之事,本案当与此无关。再联系户曹其他诸职掌,与本案有关的当只有户籍、籍帐了。
  众所周知,唐代的手实、户籍等籍帐都要详细写明每家每户的户主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丁中老小、身份及与户主的关系,等等。户主有妻又有妾的,均须如实标明,如吐鲁番哈拉和卓1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沙弥等户家口籍》,户主孟海仁年龄44,任县史,有妻姓史,年27,有妾姓高,年28,其妾年龄比其妻还大;(45)又哈拉和卓39号墓所出的《唐永徽二年(651)后某乡户口帐(草)》,第(一)片所记皆为女口,分别有丁寡、丁妻、丁妾、笃疾妻等,其中丁妾二口。(46)可见,妻、妾分别记录和统计是籍帐的内容之一。
  因此,贞观十七年闰六月安西都护府户曹审理梁延台、雷陇贵等妻妾案,与同年六月户曹勘问延陀行踪案一样,实际上都是在清查当地的户口。二案皆发生在贞观十七年,一为六月,一为闰六月,前后彼此衔接,又同为安西都护府户曹审理,虽审案内容都与人口调查有关,二者当同属安西府户曹案卷。若此推论不误,则有关延陀行踪案的大谷文书,亦有可能出自吐鲁番阿斯塔那209号墓。当然,这一推测尚待进一步证实。
  以上有关贞观十七年安西都护府户曹案卷的讨论,使我们联想到吐鲁番出土的数十件唐西州诸乡户口帐。其中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贞观十八年(644)三月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为诸乡户口帐中有纪年之最早者。(47)唐长孺先生《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一文对吐鲁番所出诸乡户口帐有过精深的研究,(48)朱雷先生更在唐先生已有研究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了贞观十八年的“乡帐式”,其中相关内容引录如下:“合当乡去年账后已来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49)据此,则贞观十八年高昌县诸乡户口帐就是在贞观十七年帐后的基础上,根据当年的户口变化重行登记为帐的。遗憾的是,有关贞观十七年的户口帐迄今还未发现。不管怎样,贞观十八年西州诸乡户口帐的出现,说明官府在当地进行了户口调查,这与贞观十七年安西部护府户曹审理延陀行踪、梁延台和雷陇贵等妻妾案,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前后彼此相关的。因此,贞观十七年有可能是西州官府对当地户口进行全面清理、调查的一年。
  阿斯塔那78号墓所出《唐贞观十四年西州高昌县李石柱等户手实》,(50)是唐平高昌、置西州后首次对当地户口、田亩进行的调查记录。为了削弱高昌旧有大族势力,加强对西州的控制,唐太宗下令把高昌王室、豪右及一般百姓迁入中原,并安置在长安和洛州一带。(51)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五,侯君集献俘是在贞观十四年十二月丁酉(初五),(52)高昌豪右及一般百姓迁入内地,当在此后。这批人户究竟有多少,史无记载,但高昌原有的户口及田亩占有状况势必会因他们的内迁而发生某些变化。贞观十六年正月,唐朝把全国犯死罪者发配西州为户,犯流刑者则为兵戍守,目的是为了充实和加强西州的力量。由此一来,镇兵、罪犯及其家属与高昌旧民混处杂居,也就带来了新的户口统计和田亩分配的问题。据史籍记载,贞观十六年正月,唐朝还下敕检括天下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胡三省注云:“附者,附籍也。”(53)如果这一解释不误,则贞观十七年当为造籍之年。但唐制“造籍以季年”,即在丑、辰、未、戌之年,(54)而贞观十七年为癸卯年,与此并不合,或造籍时间有过变化?暂存疑待考。
  在西州,也有如贞观十六年敕文所指相类似的问题,该年正月乙丑,太宗在《巡抚高昌诏》中说:
  宜遣五品一人,驰驿往西州宣扬朝旨,慰劳百姓,其僧尼等亦宜抚慰。高昌旧官人并首望等,有景行淳直,及为乡间所服者,使人宜共守安西都护乔师望景拟骑都尉以下官奏闻,庶其安诸本乡,咸知为善。彼州所有官田,并分给旧官人、首望及百姓等。自大军平定以后,有良赋被配没及移入内地之徒、逃亡在彼及藏隐未出者,并特免罪,即任于彼依旧附贯。使人仍巡问百姓,有病患者,量给医药,老病茕独粮食交绝者,亦量加赈给……(55)
  诏文具体反映了太宗致力于稳定西州政局的意图和措施。所谓“彼州所有官田”,除高昌国原有公田外,还应包括那些被配没及移入内地人户的土地。对其中逃亡在当地及隐藏不出的人,太宗下诏赦免其罪,并要他们在西州“依旧附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人也属于“浮游无籍者”。对他们的安排和处置,亦是西州官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有趣的是,据前引《新唐书·太宗纪》,朝廷是先遣使安抚西州,然后才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都发生于贞观十六年正月。显然,前者是在为后者预作准备。但罪犯所在诸州距西州有远近之别,他们分别来到西州也存在着时间的先后不同,这样就给贞观十六年的西州户口统计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该年年底西州还遭到了西突厥的侵扰,战争的破坏和影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口死亡与流移,上揭天山县妇女郭阿胜因“突厥寇抄”而流移到高昌县,即是如此。到了贞观十七年,西突厥已被安西都护郭孝恪率军击退,西州重又恢复稳定局面,而由内地诸州前来西州为户的罪犯及其家属,也应安置就绪。于是,在西州出现了“高昌旧民与镇兵及谪徙者杂居”的人口新格局。而对之进行全面的清理、调查和统计,显然就是西州官府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了。
  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在郭孝恪于贞观十六年九月由凉州都督转任安西都护兼西州刺史之前,唐朝在西州实行的是一种二元分治的管理体制,即安西都护府与西州州府同时并存于西州,一治军,一理民。但这种二元分治管理体制并不利于西州的统一管理,也不能很好地应付复杂多变的西域形势。尤其在贞观十五、十六年,西突厥乙毗咄陆可汗向东进逼,焉耆又在西突厥的胁迫和控制之下与唐为敌,从而对唐朝在西域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唐朝对西州原有的管理体制作出调整,于贞观十六年九月以郭孝恪为安西都护兼西州刺史,统管西、伊、庭三州诸军事,加强其权限,并把都护府治所从交河迁至高昌,与原西州州府合二为一,由安西都护府统管西州一切事务,实施一元化的军政管理,从而能集中力量抗御西突厥的东侵,确保唐初在西域东部所建立起来的统治秩序。(56)上文业已指出,郭孝恪由凉州赴西州就任安西都护兼西州刺史,最早也应在贞观十六年十月。其后从交河迁都护府治所至高昌城,率轻骑自乌骨道击退西突厥的入侵,接着又率军解天山县之围,并“乘胜进拔处月俟斤所居城,追奔至遏索山,降处密之众而归”,这一连串的行动无疑都需要时间。因此,西州真正稳定下来,可能已是贞观十七年初的事情了。此外,郭孝恪还得考虑如何才能协调处理好西州镇兵、谪徙者、高昌旧民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只有在内忧外患都得到一定解决的基础上,安西部护府才能正常有序地行使其管辖西州各方面事务的职责。贞观十七年六月,安西部护府户曹在西州进行一系列的户口清理、调查工作,当与此背景有关,同时也与上年朝廷下敕检括天下浮游无籍者并“限来年附毕”有一定关联。
  以上对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七年安西都护府户曹案卷进行了若干粗浅的探讨,从中不难看出,贞观十七年,安西都护府户曹在西州展开了一系列的户口清理、调查工作,反映了安西都护府对西州进行全面管理的实态,是西州从原来的二元分治(安西都护府与西州州府分治军民)转向一元化管理体制(安西都护府统管西州军政)的重要体现。
  (本文原载《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收入本书时,有较大修订)
  ①[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314—315页。
  ②同上,第314—315页;[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壹),第8、36、56、57、105页,图版一〇五。
  ③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5—509页。
  ④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128页。
  ⑤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509页。
  ⑥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一册,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
  ⑦同上,第207页。
  ⑧同上,第208页。
  ⑨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508页。
  ⑩《资治通鉴》卷一九五太宗贞观十四年八月,第6154—6155页。
  (11)侯灿、吴燕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508页。
  (12)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第127—128页。
  (13)《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九月,第6179页。
  (14)(唐)吴兢著、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第508页。
  (1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187页。
  (16)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编),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17)侯灿、吴美琳:《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470页。
  (18)[日]池田温:《吐鲁番·敦煌文书にみえる地方城市の住居》,《中国都市の历史的研究:唐代史研究会报告第6集》,1988年,第168—169页。
  (1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第54—55页。
  (20)(明)陈诚:《西域行程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7页。
  (21)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二卷,第470页。
  (22)王炳华:《访古吐鲁番》,新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1页。
  (23)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507—509页。
  (24)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第127页。
  (25)李方:《唐西州户曹参军编年考证——唐西州官吏考证(六)》,《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
  (26)(唐)李林甫等著、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护州县官吏》,第749页。
  (2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317—318页。
  (28)同上,第317页。
  (29)同上,第67页。
  (30)同上,第68页。
  (3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610页。
  (32)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223页。
  (33)参见拙文:《对吐鲁番所出唐天宝间西北逃兵文书的探讨》,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五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修订稿已收入本书。
  (34)(后晋)刘昫等:《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页。
  (35)(宋)欧阳修等:《新唐书》,第41页。
  (36)(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第7345页。
  (37)参见鲁才全:《<盖蕃墓志>考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七辑,1985年,第32—38页。
  (38)《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八月,第6177页。
  (39)《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第10—11页。
  (40)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319—321页。
  (4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242—247页。
  (42)“辩辞”一般有一套规范的程式:首先是辩者的姓名、年龄及画押,然后是“某辩:被问……谨审……被问依实谨辩”等内容,接下来要写明具体的时间年月,最后才是主审官员的判白。
  (43)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286—287页。
  (44)《唐律疏议》卷一三,第256页。
  (4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10页。
  (46)同上,第59页。
  (4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121页。
  (48)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6—216页。
  (49)朱雷:《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169—170页。
  (50)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二册,第43—44页。
  (51)参见陈国灿:《跋<武周张怀寂墓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辑,1980年;朱雷:《龙门石窟高昌张安题记与唐太宗对麹朝大族之政策》,《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89—96页;参见拙文:《唐初西州的人口迁移》,《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3辑。
  (52)《资治通鉴》,第6159页。
  (53)《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正月,第6175页。
  (54)《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4页。
  (55)(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校证:《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第249页。诏文时间,参见[日]池田温等编:《唐代诏敕目录》,第39页。按:此处标点不尽从原点校本。
  (56)参见拙文:《唐初对西州的管理——以安西都护府与西州州府之关系为中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四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8年。修订稿已收入本书。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刘安志著.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