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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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都司”考

作者:刘安志


  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文书中,有一些特殊的名词、职官及机构名称不大见之于传世文献记载,即使有的见于记载,其准确含义也不易把握,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文书的深入理解和认识。本文拟对文书中所见的唐代“都司”①作一初步考察,疏漏、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德国藏吐鲁番吐峪沟所出TIIT《垂拱后常行格残片》第10—12行载某年所发敕文称:
  10敕:文昌台郎官已下,自今后并令早……
  11必自中门,不得侧门来去。日别受事……
  12勾,迟者更催,仍令都司壹勾勤惰。……②
  按“文昌台”,乃光宅元年(684)由尚书省改名而来。敕文令“都司”对“文昌台郎官已下”“壹勾勤惰”,表明“都司”为尚书都省内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此处“都司”,刘俊文先生认为即负责勾检诸司文案及一般政务的尚书都省之左右司。③张国刚先生认为:“隋唐五代尚书省总官署称都省、都堂,有左右司分统省内二十四司事务,因称都司。”④笔者同意“都司”是指尚书都省左右司之说。按“都”有总、汇总之意,《汉书》卷九六上《西域传上》序称:“都护之起,自吉置矣。”颜师古注曰:“都犹总也,言总护南北之道。”之所以称尚书都省之左右司为“都司”,恐怕是因为其分统省内二十四司之故,即《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所言的:“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时期掌管河西佛教事务的行政机构——都僧统司,通常亦简称“都司”,其下统有功德司、道场司、*(左亻右亲)司、营设司、行像司等诸司。⑤其义当也源于此。尚书省一般不称“都司”,而多称“省司”。《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五年(631)冬十月条,记中书侍郎颜师古议封建曰:“不若分王诸子,勿令过大,间以州县,杂错而居,互相维持,使各守其境,协力同心,足扶京室;为置官僚,皆省司选用……”此处“省司”,胡三省注曰:“省司,谓尚书省主者。”又同书卷二一二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八月条记:“己亥,以宇文融为御史中丞。融乘驿周流天下,事无大小,诸州先牒上劝农使,后申中书;省司亦待融指撝,然后处决。”胡三省注曰:“省司,谓尚书都省左、右司主者也。”文献中有关这种称谓的例子还有很多,兹不一一列举。上揭文书也同样表明,“都司”仅是文昌台内的一级职能部门,而非文昌台本身。
  按“都司”一称,始见于隋。《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记隋炀帝即位后,于大业三年(607)定令,在尚书省置“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职”。《通典》卷二二《职官四》仆射左、右司郎中条记:“隋炀帝三年,于尚书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品同诸曹郎,掌都省之职。”同书卷历代郎官条则如是记:“都司置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品同诸曹郎,掌都省之职。”一为“掌都事之职”,一为“掌都省之职”,二者孰是?按《通典》同卷历代都事主事令史条载:“都事:晋有尚书都令史八人,秩二百石,与左右丞总知都台事……隋开皇初,改都令史为都事,置八人。炀帝分隶六尚书,置六人,领六曹事。大唐因之。”据此,隋志所记不能说无据,而《通典》改“都事”为“都省”,或许是考虑到了“都事”的职责是“与左右丞总知都台事”而作出的改动。其实,杜佑《通典》据己意而改动前朝称谓也并非仅此一例,如《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记两晋制度曰:“晋西朝八坐丞郎,朝晡诣都坐朝,江左唯旦朝而已。八坐丞郎初拜,并集都坐,交礼。迁,又解交。汉旧制也。”而《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尚书省并总论尚书条则改“都坐”为“都省”,而“都省”一称,大致在东魏北齐时才出现,《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记北齐官制时称:“录、令、仆射,总理六尚书事,谓之都省。”总之,据隋志记载,都司当始设于隋炀帝时。唐承隋制,在尚书都省设左、右司,有郎中、员外郎四员,分管省内二十四司事务,而二十四司则称左右司为“都公”。⑥据《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载:“故事:内外百司所受之事,尚书省皆印其发日,为立程限。京府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知都司有专门的“都司印”,在圣历二年以前,经由都省发往天下诸州府的各种公文当钤有“都司印”,但目前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还未发现使用“都司印”的情况。“都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机构呢?前揭《唐六典》卷一记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的职责为“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通典》卷二二《职官四》仆射左、右司郎中条记:“令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事,省署钞目,勘稽失,知省内宿直,判都省事。”综合而言,知左右司郞中、员外郎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协助左右丞管理二十四司事务;二为“知省内宿直”,即负责尚书都省内有关“宿直”之事务,如《唐会要》卷八二《当直》记:“故事:尚书省官,每一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转以为次。”又如《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条所载:“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转以为次。”可为证;三是作为尚书都省的判官“判都省事”;四是负责尚书都省内各种文案之勾检事务,即勾检稽失、省署钞目;⑦五是如上揭文书所言,对“文昌台郎官已下”的官吏“壹勾勤惰”,即负责尚书省郎官以下官吏的考勤事务。
  在唐代的各种公文处理程式中,我们看到了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在尚书都省中的职能和作用。敦煌文书P.2819号《唐开元公式令》中记有“移式”、“关式”、“牒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奏授告身式”等公文程式。兹引其中“牒式”如下:
  1牒式
  2尚书都省 为某事
  3某司云云。案主姓名,故牒。
  4 年月日
  5 主事姓名
  6 左右司郎中一人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7 书令史姓名
  8 右尚书都省牒省内诸司式。其应受
  9 刺之司,于管内行牒,皆准此。判官署位
  10 皆准左右司郎中。⑧
  以上为尚书都省牒省内诸司式,2行题“尚书都省 为某事”,表明是都省为某事而下发给省内某司的牒文,但在该牒文中,除左右司郎中及属下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署位外,我们没有看到尚书都省其他长官的署位,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而且据“判官署位皆准左右司郎中”,左右司郎中担当的就是尚书都省判官的职责。在尚书省与诸台省之“移式”中,其中“某司郎中具官封”下有双行小字说明:“都省则左右司郎中一人署”。⑨也就是说,如果是尚书都省发给某台省的移文,也是由左右司郎中一人作为判官署位。这说明尚书都省与省外其他台省及省内诸司进行公文来往时,都主要是由左右司长官及属吏具体操办负责。在“奏授告身式”和“制授告身式”中,授予某人某官的告身在经过中书、门下或门下机构的审批后,移交尚书都省,而在此过程中负责“受”、“付”环节的是都事和左右司郎中:“月日都事姓名受”、“左司郎中付吏部”。⑩在中央朝廷经由尚书都省颁发给地方州府的敕旨中,也都必经左、右司这一环节。如吐鲁番阿斯塔那221号墓所出《唐永徽元年(650)安西都护府承敕下交河县符》第1行就残有“右司郎”三字;(11)又同墓所出《唐贞观廿二年(648)安西都护府承敕下交河县符为处分三卫犯私罪纳课违番事》第1—18行为敕旨的内容及中书和门下机构的批转,19—28行为尚书省兵部下达给安西都护府的符文,其中19—20行虽然下部残缺,但可以据其他文书推断即是都事和右司郎中的签署。(12)由地方州府上达给中央的公文,也要先经由左右司即都司处理。《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条记贞元四年(788)八月吏部上奏,要求地方州府县按吏部所制的样式把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之人的情况向中央汇报,“其状直送吏曹,不用都司发”,得到批准。这说明地方向中央上达的公文,一般都经由都司处理,再行转发。又同书卷五七《尚书省》记:“建中三年(782)正月,尚书左丞庾准上奏:‘省内诸司文案,准式: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都省勾检稽失。近日以来,旧章多废。若不由此发勾,无以总其条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发勾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绝舛缪,式正彝伦。’从之。”联系上条,此处“都省”当指都司。由此知尚书都省内诸司文案,都是由都司发付并勾检稽失,而且是由“式”所规定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尚书都省与其他台省、尚书省内诸司、中央与地方等关系问题上,在对各种文案的勾检稽失等方面,都司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心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比附的话,都司才是尚书都省真正的办公厅,是都省下的一级职能部门。(13)宋代尚书省内的都司,即是继承唐制而来的。《文献通考》卷四九《职官考三》宰相属官条载:“宋熙宁时,诏中书五房各置检正二员、都检正一员。元丰五年,罢检正职务分归中书合人、给事中。左右司郎官: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一人,凡四员,掌举诸司之纲纪,号为都司,亦曰左右曹。”(14)从其人员及职掌看,与唐代基本没有多大的差别。
  以上所论,唐代尚书都省的都司,是中央的一级职能部门。但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文书中,我们见到了一些名为“都司”的机构在地方活动的记载。这些文书中的“都司”是否即是尚书省的都司呢?如果不是,它们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机构?与尚书省的都司有无联系呢?
  1933年底,苏联科学院探险队于中亚塔吉克斯坦唐代粟特城发掘到数件汉文文书,其中一件为唐代官府牒文,存7行,转录如下:
  (前缺)
  1访察前置监军御史者宜……
  2 神龙二年闰正月十四日
  3都司 牒伍涧
  4 交城守捉使 大斗守捉使
  5牒:被 敕监覆仓库兼访察诸州军使牒称:检
  6案内,被 敕访察诸州军使牒称:得东都右御史
  7……得吏部牒称:奉 敕旨如右。牒至,准
  (后缺)(15)
  苏联波利雅科夫、日本菊池英夫先生都对本件文书有过探讨。(16)据菊池先生介绍,文书字体相当潦草,其正中间处有钤印的痕迹,但印文不明,知其为官府文书无疑。文书2行署“神龙二年闰正月十四日”,3行以后为“都司 牒伍涧”的牒文(以下简称《都司牒》),2行以前内容因文书残缺不得而知,但从文书格式看,其内容并不属3行以后之牒文。吐鲁番所出《唐景龙三年(709)九月西州都督府承敕奉行等案卷》(17)1—l2行为尚书比部下达给诸州有关勾徵事宜的符文,其间钤有“尚书比部之印”;12—14行为西州有关部门的“受”、“付”处理;15行以后为“敕检校长行使 牒西州都督府”之牒文。为便于说明问题,兹引录数行如下:
  12 十五日倩 景龙三年八月四日下
  13 连顺白 十六日 九月十五日录事 敬 受
  14 参军摄录事参军珪 付
  ……………………………………………………………
  15敕检校长行使 牒西州都督府
  16 粟叁拾肆硕
  西州有关部门在对尚书比部所发符文进行处理后,又把“敕检校长行使”下给本州的牒文粘贴在一起。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官府文书中,正式的牒文像《都司牒》那样的格式并不多见,即“都司牒伍涧”之前还记有时间及其他文书内容。因此,笔者颇怀疑这也是一件经粘贴后的文书,由于未见文书原件,此仅是猜测而已。
  文书记“都司 牒伍涧”之后接书“交城守捉使”与“大斗守捉使”,说明它们之间有一定关联。“伍涧”在此显然是一地名,但不见史载,菊池先生认为在凉州境内,当是因“交城守捉”与“大斗守捉”位于凉州境内之故。据《元和郡县图志》卷四〇陇右道下凉州条载,交城守捉位于“凉州西二百里,管兵一千人”,大斗军位于“凉州西二百里,本是赤水军守捉,开元十六年改为大斗军,因大斗拔谷为名也,管兵七千五百人”。所谓大斗军“本是赤水军守捉”,似是指其原属赤水军所辖之守捉,本名即文书所记的“大斗守捉”。既然两守捉俱位于凉州西二百里,二者相距当不会太远。由此推测,“伍涧”可能即二守捉长官驻屯之地名。按“被(奉)……牒(符)”一般多是针对上级机构或上级长官而言的,而某一机构接到同级或下级机构及人员的牒文,一般称“得……牒(关、状、辞)”,这在敦煌吐鲁番所出官文书中多有反映。(18)文书5—7行是“都司”下发的牒文,但牒中有牒,颇为复杂。内容涉及“都司”、“敕监覆仓库兼访察诸州军使”、“敕访察诸州军使”、东都右御史(台)及其吏部等使职和机构。据牒文用语,“敕监覆仓库兼访察诸州军使”与“敕访察诸州军使”似为“都司”的上司,而且是两个不同的使职。笔者颇怀疑后者即是1行所说的“访察前置监军御史者”。按“东都右御史(台)”,据《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载:
  光宅元年改为左肃政台,专管在京百司及监军旅,更置右肃政台,其职员一准左台,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御史台。景云三年二月二日,废右台。……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
  《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御史大夫条注称:左肃政台“专知在京百司”,右肃政台“专知按察诸州”。右御史台既然“专知按察诸州”,则文书中的“敕监覆仓库兼访察诸州军使”与“敕访察诸州军使”,当是中央朝廷右御史台派到地方的御史。据《唐故右台殿中侍御史王君(齐丘)墓志铭并序》载:
  神龙初,以君为右御史台监察御史……属西戎未康,师出于外,乃以君为殿中侍御史,充赤水军司马,又敕监凉府仓库。君理卒乘,练甲兵;修屯田之宜,制财用之节;行阵辑睦,师人以和。然后讲武曜威,羌戎震服,河湟乂宁,君之力也……春秋五十有九,以景龙三年二月十三日终于凉府。(19)
  志主王齐丘在神龙初历任右御史台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被派到凉州“充赤水军司马,又敕监凉府仓库”,既与文书所记时间相近,又与“敕监覆仓库兼访察诸州军使”之“监覆仓库”的职责相同,两者当即同一个人。
  文书中的“都司”是指什么机构呢?菊池英夫先生不同意波利雅科夫认为是指尚书省都省的观点,认为文中之“都司”与日本有邻馆所藏第39号文书《都司牒阴副使衙》中的“都司”(见后),皆不是指尚书都省,而应指边军军使、都护府、都督府等长官之司,本件“都司”是指凉州都督府,而非中央尚书都省。菊池先生根据文书格式及相关“都司”文书,认为“都司”并非指尚书都省,实为卓见。那么,它是否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呢?就目前所见资料看,唐代地方军政机构有军司、府司、使司、州司、县司等称谓,甚至乡也称“乡司”,却从未有“都司”之名。凉州都督府实际多称“凉府”或“府司”,不大可能称“都司”。如前揭《王齐丘墓志》即载其景龙三年二月死于“凉府”。又如,经日本大津透氏缀合而成的《唐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第8—11行载:
  8每年伊州贮物叁万段,瓜州贮物壹万
  9段。剑南诸州庸调送至凉府者,请委府
  10司各准数差官典部领,并给传递往
  11瓜、伊二州。(20)
  此处“凉府”即指凉州都督府,“府司”为都督府所在之司。又如西州都督府,也被称为“府司”,如吐鲁番阿斯塔那191号墓所出《唐永隆二年(681)卫士索天住辞为兄被高昌县点充差行事》,(21)以及黄文弼先生于吐鲁番所获的《府司阿梁状词并批》,(22)均称西州都督府为“府司”。前已述及,尚书都省之左右司之所以称“都司”,乃因其管辖下属二十四司政务之故,归义军时期的“都僧统司”简称“都司”,也是因其统有功德司、道场司、*(左亻右亲)司、营设司、行像司诸司之故。《都司牒》中的“都司”,与尚书都省的“都司”同名,二者当有一定的关联。由此联想到中宗神龙元年前后设置的陇右诸军州大使,它或与“都司”有关。
  武则天统治时期,东突厥默啜势力强盛,不时侵扰唐边,并多次与吐蕃联手,从北面和西面攻入河西,给唐朝在河西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如《资治通鉴》卷二〇七则天后长安元年(701)十一月条称:
  先是,凉州南北境不过四百余里,突厥、吐蕃频岁奄至城下,百姓苦之。
  又张说《兵部尚书(代)国公赠少保郭公(元振)行状》载:
  吐蕃与突厥连和,大入西河,破数十城,围逼凉州,节度出城战没,蹂禾稼,米斗万钱。(23)
  据行状,此事发生于大足元年(701)郭元振官拜凉州都督兼陇右诸军大使之前。东突厥、吐蕃的威胁,迫使唐王朝对西北地区边防作出重大调整,设置了陇右诸军州大使,统一节制西北诸军,全力对付东突厥、吐蕃之侵扰。见诸史籍的陇右诸军州大使,有娄师德、唐休璟、郭元振等。(24)据《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载:
  大足元年,迁凉州都督、陇右诸军州大使。……在凉州五年,夷夏畏慕,令行禁止,牛羊被野,路不拾遗。神龙中,迁左骁卫将军,兼安西大都护。
  郭元振在任期间,还曾于长安三年(703)“奏置”瀚海军,(25)说明其权限广及西域地区。(26)郭元振于神龙二年(706)末改任安西大都护,并任金山道行军大总管,谋图征发西突厥诸部共同对付东突厥。(27)郭元振的改任,与这一时期唐与吐蕃关系改善不无关联。神龙三年二月,吐蕃赞普遣其大臣悉董热献方物;(28)同年四月,唐中宗诏以所养嗣雍王守礼女金城公主出降吐蕃赞普。(29)双方关系的改善,当会大大减轻唐朝在西面的压力,剩下的强敌乃是北面的东突厥。这似乎表明陇右诸军州大使的使命已经结束。在景龙四年(710)的《命吕休璟等北伐制》中,(30)记凉州都督司马逸客的官衔为“赤水军大使、凉州都督”,已无陇右诸军州大使一职。因此,郭元振很有可能就是最后一任陇右诸军州大使。
  我们还注意到,陇右诸军州大使多任凉州都督,如《旧唐书》卷九三《唐休璟传》载:
  圣历中,为司卫卿,兼凉州都督、右肃政台御史大夫、持节陇右诸军州大使。
  郭元振亦是如此。其大本营显然即驻于凉州。前揭《王齐丘墓志》记其卒于凉府,说明从京城来的王齐丘即长驻凉州。而陇右诸军州大使统辖整个西北军政,权限远高于凉州都督,其存在时间达近十年之久,必有一个处理日常军政事务的办公机构,这一机构应该就是上揭《都司牒》中的“都司”,其名称极有可能是模仿尚书都省之“都司”而来。(31)我们知道,陇右诸军州大使是中央朝廷派到地方的使职,主要目的乃在于全力对付吐蕃和东突厥的联手入侵,其办公机构之所以取名为“都司”,与尚书省之“都司”管理二十四司事务一样,都是因其代表着陇右诸军州大使统辖整个西北军政事务,是一权限极大的综合管理机关。值得注意的是,陇右诸军州大使并非常设固定之使职,在使命完成之后就废置了,与之相应,作为其办公机关的“都司”也随之取消。所以在唐代,除中央尚书省“都司”外,在地方上我们还看不到有“都司”这样一级的行政管理机关。
  日本有邻馆所藏第39号也是一件有关“都司”的文书,存10行,内容极为丰富,兹录如下:
  1都司 牒阴副使衙
  2 副使阴前别奏上柱国史帝赊
  3牒:得上件人牒称:先是副使别奏,近被曹司□
  4□未出身人,遂被解退。帝赊见有上柱国勋
  5即合与格文相当,请乞商量处分。依检案
  6内者,今月四日得总管程元珪别奏姜元庆等
  7连状诉称:准格式 敕,合充别奏,请商量
  8处分者,曹判:姜庆等身带勋官,先充别奏,据式
  9解退后补健儿,矜其诉词,改补为傔,谨详式
  10例,别奏不取勋官,恭 称敕文
  (后缺)(32)
  陈国灿先生对本件(以下简称《北庭都司牒》)曾有过简单介绍,称该件现存10行,草书,2、3行之间有朱印一方,但印文不明。(33)菊池英夫先生对此亦有过研究。(34)笔者曾考证指出,文书中的“阴副使”,当即开元十五年至二十年(727—732)间担任检校北庭都护的阴嗣瓌,因瀚海军经略大使已由延王李洄所遥领,阴嗣瓌担任的仅是副使之职,故称“阴副使”。(35)孙继民先生更进一步探讨了文书的归属及其所反映的奏傔制度,认为其属瀚海军文书,文中的“都司”可能是指瀚海军军使之司。(36)笔者基本同意孙先生的看法,仅在此补充说明如下。我们知道,北庭都护府于长安二年(702)设置后,瀚海军军使一般多由都护所兼领,有时副都护也兼任该使,如敦煌文书P.2625号《敦煌名族志》记阴仁幹次子阴嗣监“唐见任正议大夫、北庭副大都护、瀚海军使、兼营田支度等使、上柱国”。据池田温先生考证,《敦煌名族志》的编撰年代在景龙四年(710)左右。(37)这或许是目前所知有关“瀚海军使”的最早记载。阴嗣监以北庭副大都护身份任瀚海军使,并兼营田、支度等使,那当时的北庭大都护呢?据《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下》载:“长安中,以阿史那献为右骁卫大将军,袭兴昔亡可汗,安抚招慰十姓大使、北庭大都护。”推测阿史那献当时并未驻于北庭,仅领北庭大都护之职,而副大都护则兼领瀚海军使及营田支度等使之职。至先天元年(712),阿史那献才兼领瀚海军使之职,《唐会要》卷七八《节度使》载:
  又先天元年十一月,史献除伊西节度兼瀚海军使,自后不改。
  又《册府元龟》卷一三三《帝王部·褒功二》载:“开元二年六月丁卯,北庭大都护、瀚海军使阿史那献枭都担首献于阙下。”《文苑英华》卷四一七苏颋撰《授阿史献特进制》亦记其为“北庭大都护、瀚海军使”。郭虔瓘的情况亦是如此。开元二年春,坐镇北庭的郭虔瓘率唐军击退东突厥的入侵,受到玄宗的褒奖,制文记其官衔为“云麾将军、检校右骁卫将军、兼北庭都护、瀚海军经略使”(38)。可见,在延王李洄遥领瀚海军经略大使之前,瀚海军军使一般多由北庭都护或副都护所领。
  开元十五年至二十年间担任检校北庭都护的阴嗣瓌称“阴副使”,原因就在于当时之瀚海军经略大使已由延王李洄所遥领。《北庭都司牒》是“都司”下给“阴副使衙”的牒文,按“阴副使衙”一称,在敦煌所出瀚海军事目文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S.11459F号第9行所记“牒阴副使衙为同前事”,(39)在S.11453K号第3行中又称“阴都护衙”。(40)据此可以看出,时任检校北庭都护的阴嗣瓌有自己的衙司。据《北庭都司牒》,史帝赊原为阴嗣瓌的别奏,后被有关“曹司”解退,他遂上牒给“都司”,“请乞商量处分”。该“曹司”应即阴嗣瓌的衙司,与“都司”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关于敦煌所出的这批瀚海军事目文书,孙继民先生有过深入的研究。(41)我们注意到,这批文书就其性质可分为三类:一类为“牒×××为×××事”,如S.11453H、11453I、11459C、11459D、11459E、11459F、11459G号等,当为瀚海军所发文书之事目;另一类为“×××状为×××事,如S.11453K、11453L号,乃其他机构或人员所上状文之事目;第三类既有“状”文之事目,又有“牒”文之事目,如S.11453J号。(42)如所周知,唐代公文来往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称:
  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辞、牒。
  从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官文书看,“牒”文的使用极为普遍,“下达上”、“上逮下”及同级机构之间公文来往多用牒。(43)而“状”则多用于“下达上”,具体称“状上”,如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50行记“高昌县 为申麹嘉琰请过所所由具状上事”,第69行记“岸头府界都游奕所 状上州”,(44)即是“下达上”之状文格式。在第二类文书中,上状者有阴都护衙、作坊、长运车坊、医坊、虞候等单位和个人。第三类文书还有“阴都护状为东道烽堠数事”之记载。显然,上状者都属收文机构瀚海军军司的下级。而第一类文书中,牒文多是下给所属各机构及其人员,如“牒北庭府为某事”、“牒阴副使衙为某事”、“牒和副使衙为某事”,甚至出现“牒四镇节度使为追席匠事”之记载,明显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语气,表明发文机构权限极大。这批文书有数件钤有“瀚海军之印”,其中S.11459G号明确标明为“开元十五年十二月印历”。瀚海军军司在此期间何以有如此大的权限呢?笔者认为,这与唐王朝以亲王遥领边镇大都护、节度大使有关。据《唐会要》卷七八《亲王遥领节度使》载:
  (开元)十五年五月,以庆王浑(潭)为凉州都督兼河西节度大使……延王泗(洄)安西大都护、碛西节度大使。
  《唐大诏令集》卷三六《庆王潭凉州都督等制》则记延王洄为“安西大都护兼四镇节度大使”。边镇大都护、节度大使由亲王遥领,说明唐朝廷开始全面加强对边镇地区的权力专控。日本有邻馆所藏第12号文书正面第1行所署“敕瀚海军经略大使”,即背面所记的“大使延王”李洄。(45)传世文献之所以不记其遥领“瀚海军经略大使”之职,可能是因其“碛西节度大使”已统领整个西域军政事务之故。据《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郎中条记:
  凡天下之节度使有八:……其七曰碛西节度使,其统有安西、疏勒、于阗、焉耆,为四镇经略使,又有伊吾、瀚海二军、西州镇守使属焉。
  可见,开元年间所设置的碛西节度使,权限极大,西域唐军全归其统辖。当然也不排除史书记载对延王遥领“瀚海军经略大使”有所遗漏。延王李洄虽然“在内”不出阁,但其瀚海军经略大使之司是存在的,有邻馆第12号文书可以证明此点。该文书是“敕瀚海军经略大使”发给“马军行客石抱玉”的军功公验。(46)据朱雷先生研究,唐代军中发给“公验”以及“勋告”制度,实渊源于北魏卢同对“勋簿”的改革,其中一条即在军中立“勋券”,“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此“勋券”即类似于唐朝的立功公验。(47)石抱玉的军功公验显然由其所在的北庭军司所发。文书题“敕瀚海军经略大使 牒石抱玉”,表明延王李洄虽然不出阁,但其经略大使之司是存在的,而且当时驻于北庭。由瀚海军事目文书看,瀚海军军司有兵曹、仓曹和官、典等管理机构和人员,显然是一独立的军政机构。正因该军司之最高长官为延王李洄,其权限统及整个西域军政,有着极高的权威,故北庭都护、四镇节度使皆属其发号施令之下属。
  前列事目“牒阴副使衙为同前事”虽缺主语,但发文机构为瀚海军应无疑义。而上揭有邻馆第39号文书即属瀚海军文书,其第1行所记“都司牒阴副使衙”,与前揭“都司 牒伍涧”一样,都明确记载“都司”为发牒单位。此处“都司”显然与瀚海军有关。因此,孙继民先生认为“都司”是指瀚海军军使之司,无疑很有见地。不过,从这一时期延王李洄遥领“瀚海军经略大使”及瀚海军权限统及整个西域军政诸情形看,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此“都司”是指“瀚海军经略大使”设于北庭的综合管理机关,其同样也是仿效中央尚书省之“都司”而来的。正因为其代表着“瀚海军经略大使”,有着极高的权限,故才能对当时北庭的“阴都护”及安西的“四镇节度使”发号施令。而分驻于全国各地的“军”,其机构名称一般多称为“军司”,如日本所藏大谷2840号《武周长安二年(702)十二月豆卢军牒》乃豆卢军为死官马肉钱事而下给沙州敦煌县的牒文,其上钤有“豆卢军兵马使之印”,兹引1—2行内容如下:
  1豆卢军 牒敦煌县
  2 军司 死官马肉钱叁阡柒伯捌拾文(48)
  据此可知,豆卢军所在之司即被称为“军司”。唐代前期的行军所在之司也被称为“军司”,如高宗仪凤、调露间组织的波斯道行军所在之司,即被称为“波斯道军司”(详后)。在传世文献中,各地驻军之司被称为“军司”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恕不具引。
  在吐鲁番阿斯塔那178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八年(740)土右营下建忠赵伍那牒为访捉配交河兵张式玄事一》及《事二》文书中,我们又看到了有关“都司”之记载。兹先引录两件文书如下:
  (一)
  1□右营 牒 建忠赵伍那
  2 兵张式玄
  3牒:得上件人妹阿毛经军陈辞:前件兄身是三千军兵名
  4□今年三□配交河车坊上,至今便不回,死活不分。阿
  5 □兄别籍,又不同居,恐兄更有番役,浪有牵挽。阿毛孤
  6 □一身,有(又)无夫聟(婿),客作佣力,日求升合养姓(性)命,请乞处分者。
  7 □□使判付营具问……玄身当三月番上,今妹阿毛
  8 ………………所由例皆指注,具状录申都司听裁。
  9 ………那访捉,以得为限者,牒至准状,故牒。
  10 开元二十八年五月四日典□□通牒
  11 判官孟能及
  12 总管王使
  (二)
  1土右营 牒建忠赵伍那
  2 兵张式玄
  3 右被都司牒:得状称:得上件人妹阿毛经军陈辞:前件兄身是三千军
  4 兵名,当今年三月配交河车坊上,至今便不回,死活不分。阿毛共兄别
  5 籍,又□□□□兄更有番役,浪有牵挽,阿毛狐独一身,有(又)无夫聟(婿),
  (后缺)(49)
  两件文书虽都是开元二十八年土右营下给“建忠赵伍那”的牒文,但在时间上是前后有别的。文书(一)3行称“牒:得上件人妹阿毛经军陈辞”,知阿毛辞是递向土右营的。辞称:其兄张式玄属三千军兵名,今年三月配交河车坊上番,至今不见踪迹。阿毛与兄别籍,又不同居。“恐兄更有番役,浪有牵挽”,牵涉到自己头上;且自己孤身一人,“客作佣力”,生活艰难,故陈辞请求处分。7行上半部分残“使判付营具问”数字,此处“使”恐即后面所记的“总管王使”,其意为总管王使作出判决,要营司进行勘问。营司对此一方面“具状录申都司听裁”,一方面则下牒文给建忠赵伍那,命其访捉张式玄,“以得为限”。文书(二)3行称“右被都司牒:得状称:得上件人妹阿毛经军陈辞”,是指土右营接到“都司”的牒文,所谓“得状称”,是都司牒文中的内容,联系文书(一)8行“具状录申都司听裁”之语,知此状乃土右营上给“都司”之状文,状文又叙述了阿毛的陈辞。文书后缺部分应是“都司”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可见,文书(二)是土右营承接“都司”的牒文后,再次下达给建忠赵伍那的牒文。该牒其实是要其执行“都司”的命令,至于是否继续访捉张式玄,因文书残缺不得而知,但二者之间的前后关系是显而易见的。由“具状录申都司听裁”及“右被都司牒”等语可以清楚看出,“都司”属土右营的直接上级部门。此处“都司”是何机构呢?张国刚先生认为,此处之“都司”当指总管或大总管营。(50)按文书出土于吐鲁番,张式玄及妹阿毛贯属西州,阿毛之陈辞并未递向西州都督府,而是给土右营,从“营”及“总管”称谓看,其属行军范畴无疑。因此,张先生把作为土右营上级机构的“都司”理解为总管或大总管营,极有道理。同墓所出《唐土右营下牒建忠赵伍那为催征队头田忠志等欠钱事》第5行记“兵士行回,衣食乏少”,(51)即表明有兵士在外征行。他们在征行返回后,“衣食乏少”,故要催征队头田忠志等所欠之钱,以解决这一问题。该件无确切纪年,10行仅有“年六月十二日典万法牒”之记载,但判官孟能及与总管王使之名与上件完全相同,二者年代应相近。开元二十八年(740)前后,唐朝在西域有无军事行动呢?
  开元年间,突骑施苏禄势力在西域崛起,唐朝为对付苏禄,曾设碛西节度使,统辖整个西域军政,谋图除掉这一异姓势力。(52)苏禄统治晚年,突骑施部分化为黄、黑二姓,但诸部离心,其中莫贺达干部与都摩度部两部势力最强。开元二十六年,苏禄为其部落酋长莫贺达干所杀。(53)苏禄死后,另一部落酋长都摩度立苏禄之子骨啜为吐火仙可汗,与莫贺达干相攻杀。莫贺达干乃遣使告碛西节度使盖嘉运,玄宗令盖嘉运招集突骑施及拔汗那以西诸国,吐火仙等据碎叶等城抗拒唐军。盖嘉运乃率西域唐军予以征讨。开元二十七年八月,唐军攻碎叶城,于贺逻岭擒吐火仙,还乘胜攻入怛逻斯城、曳建城等,并取交河公主,“威震西陲”。次年三月,盖嘉运入朝献俘。六月,改任河西、陇右节度使,以对付吐蕃。(54)
  上揭文书的年代在开元二十八年,文书所记之“土右营”,既属行军性质,应该就是碛西节度使盖嘉运统辖下的部队,其任务可能是驻防西州,并承担后勤事务工作,西州张式玄被配交河车坊上番之事,似可说明此点。前揭文书所记“兵士行回,衣食乏少”,表明西州当有不少军人参与盖嘉运的西征大军。(55)他们在该年六月似都还未返回西州。不过,盖嘉运统一指挥的这次军事行动的具体名称,史籍并无记载。我们知道,唐朝前期的行军多称某某道行军,有时简称为“某某军”,统帅有行军元帅、行军大总管、行军总管、安抚使等。(56)如唐高宗仪凤四年(679)裴行俭所领导组织的波斯道行军,即简称为“波斯军”,而其统帅机构则被称为“波斯道军司”。(57)《通典》卷一四九《兵二》附杂教令引《卫公李靖兵法》记行军兵士请领甲、袍、枪等兵器,都必须注明斤两及长短尺丈,而且“军司并立为文案”。又同书卷一五七《兵十》附下营斥候并防捍分布阵条引《卫公李靖兵法》记:“诸军兵马拟停三五日,即须去军一二百里以来,安置爟烽,若有动静,举烽相报……其贼路左右草中,著人止宿,以听贼徒,若觉来,报烽烟家,举烽递报军司。”上述两处“军司”,显然都是指行军统帅之司。因此,总管或大总管营可能都统称“军司”,其与“都司”当属不同的机构名称。联系上文所论“都司”事例及开元年间碛西节度使统辖整个西域军政之事实,笔者认为,此处“都司”与前揭开元十五年后驻于北庭之“都司”都是同一性质的机构,是碛西节度大使在西域的综合管理机关。开元十五年延王虽遥领安西大都护兼碛西节度大使,但并不出阁,实际执掌西域军政的还是副大都护兼节度副大使。据《旧唐书》卷一〇七《延王玢传》载:“延王玢,玄宗第二十子也,初名洇(洄)……开元十三年,封为延王。十五年,遥领安西大都护、碛西节度大使。二十三年七月,加开府仪同三司,余如故,改名玢。”说明延王遥领安西大都护、碛西节度大使之职,持续时间很长。不过,唐开元年间在西域设置碛西节度使,主要是为了集中力量对付突骑施苏禄。盖嘉运在开元末率西域唐军击溃突骑施势力后,碛西节度使的使命就已基本结束。(58)故在天宝初年的十节度、经略使中,已无碛西节度使之名号。(59)至于此时“都司”是否仍驻于北庭,并不十分清楚。盖嘉运在任碛西节度使之前,所任为北庭都护兼瀚海军使,据《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下》,他此后为安西都护,有无可能“都司”机构也随之迁到了安西呢?暂存疑待考。
  综合以上论述,可总结如下:在隋唐时期,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的“都司”,是指尚书都省辖下的左、右司,据其职能和性质,它相当于尚书都省的总办公厅,是一级职能部门和综合管理机关,宋代的“都司”即承袭此而来。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文书中的“都司”,是唐朝为了集中力量对付周边民族而设置的大使综合管理机关,如陇右诸军州大使、碛西节度大使等,它们的权限极大,或统辖整个西北军政,或统辖整个西域军政,其在地方上的办公机关即称“都司”,系模仿尚书都省之“都司”而来。陇右诸军州大使和碛西节度大使都是中央朝廷在特定历史时期派出的使职,它们有着极高权限,并有明确的目的和使命,如陇右诸军州大使是为了对付吐蕃和东突厥的联手入侵,而碛西节度大使则是为了对付突骑施。在形势发生变化和使命完成之后,它们就被废置了,与之相应,作为其办公机关的“都司”也随之取消,故隋唐时期除中央“都司”外,在地方上并未有“都司”这样一级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后记:本文的修改,曾得到王素先生的指教,谨致谢忱!
  (本文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03年第二十辑,收入本书时,略有修改)
  ①敦煌文书所记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时期的“都司”,一般指都僧统司,本文在此暂不涉及。
  ②[日]山本达郎、池田温等编:《关于社会经济史方面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录文本A,第39页;图版本B,第106页,东京:东洋文库1978、1980年版。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71页。刘先生考此件为“垂拱后常行格”,暂从之。
  ③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74—275页。
  ④杨志玖、吴枫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隋唐五代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9页。
  ⑤参见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有关“都僧统司”及所属诸司之解释,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4—635页。
  ⑥(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页。
  ⑦参见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7页。王先生认为,尚书都省的各级官吏,如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全部都有勾检职能。但它们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是否都一样呢?王先生对此并未给予说明。
  ⑧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22—223页。
  ⑨同上,第221页。
  ⑩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24—227、232页。
  (1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310页。
  (12)同上,第303—305页。
  (13)郭锋先生在《唐尚书都省简论》(《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又收入氏著:《唐史与敦煌文献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一文中认为,尚书都省是尚书省的办公厅,是一级职能部门。笔者觉得这一说法似乎有些笼统,因为文献中所记的“尚书省”、“尚书都省”、“都省”等,不少都是同一意思,并无截然的区别,有时“都省”则实际指的是都司。宋代时,尚书省下的都司机构继续设置,但并无专门的“都省”机构。关于此点,请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237页。
  (14)(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52页。
  (15)参见[日]岩佐精一郎:《唐代粟特城塞之发掘及其出土文书》,收入万斯年辑译:《唐代文献丛考》,第148页。
  (16)[日]菊池英夫:《唐代边防机关として守捉、城、镇等の成立过程について》,《东洋史学》第二十七辑,1964年12月,第49—52页。波利雅科夫文未见,其观点系据前揭岩佐精一郎氏文及菊池先生文介绍。
  (17)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71—273页。按该书定时间为“唐景龙三年八月”,但文书记尚书比部下符在八月四日,西州收到符文在九月十五日,因此,西州“承敕奉行”似应在九月。
  (18)如吐鲁番阿斯塔那230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牒为盐州和信镇副孙承恩人马到此给草粗*(左豆右昔)事》即深刻揭示了西州各级机构之间公文来往之情形。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82页。王永兴先生《论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官府文书中“者”字的性质和作用》一文,对此件及相关官府文书有精湛的解说,请参看。该文收入氏著:《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第423—442页。
  (19)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景龙〇二九,第1101页。
  (20)[日]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预算について——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的试释—》,《史学杂志》第95编第12号,1986年。
  (2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285—286页。
  (22)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中国科学院1954年版,第37页,图版三〇。又[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76页。
  (23)《文苑英华》卷九七二张说《兵部尚书(代)国公赠少保郭公(元振)行状》,第5112页。
  (24)参见本书所收《唐初的陇右诸军州大使与西北边防》一文之考证。
  (25)《唐会要》卷七八《节度使》,第1429页;(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四〇陇右道下庭州条记瀚海军乃郭元振改“烛龙军”而来,贺次君点校本,第1033页。
  (26)参见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第57页。
  (27)参见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第282—288页。
  (28)《册府元龟》卷九七〇《外臣部·朝贡三》,第11404页。
  (29)《册府元龟》卷九七九《外臣部·和亲二》,第11498页。
  (30)《文苑英华》卷四五九,第2335—2336页;《唐大诏令集》卷一三〇,第705页。
  (31)此点承王素先生教示,谨此鸣谢!
  (32)菊池英夫先生前揭文;又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58—59页。此处从孙继民先生之录文。
  (33)陈国灿:《东访吐鲁番文书纪要(一)》,《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二期,第44页。
  (34)参见菊池英夫先生前揭文。
  (35)参见笔者博士学位论文:《唐朝西域边防研究》,武汉大学1999年,第21页。又参见拙文:《唐安西、北庭两任都护考补——以出土文书为中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1期。修订稿已收入本书。
  (36)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第58—73页。
  (37)[日]池田温:《唐朝氏族志研究——关于<敦煌名族志>残卷》,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80页。本文所引有关《敦煌名族志》的录文,即据该文。
  (38)《旧唐书》卷一〇三《郭虔瓘传》,第3187—3188页。
  (39)《英藏敦煌文献》第十三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40)《英藏敦煌文献》第十三册,第280页;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219页。
  (41)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214—264页。
  (42)《英藏敦煌文献》第十三册,第278—281页,292—295页;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215—226页。
  (43)参见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5—393页。
  (44)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286、288页。
  (45)参见拙文:《唐安西、北庭两任都护考补——以出土文书为中心》,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1期。修订稿已收入本书。
  (46)参见[日]中村裕一:《唐代官文书研究》,440—457页。
  (47)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兼论“勋告”制度渊源》,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1—349页;又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225—243页。
  (48)[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页;[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壹),第110页,图版一三〇。
  (4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184—185页。
  (50)张国刚:《唐代藩镇行营制度考》,载《祝贺杨志玖教授八十寿辰中国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
  (5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四册,第186页。
  (52)参见笔者博士学位论文《唐朝西域边防研究》,第12—24页。
  (53)关于苏禄之死,诸书记载并不统一,王小甫先生《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一书对此有所辨析,请参看第175—176页。
  (54)《资治通鉴》卷二一四玄宗开元二十七年秋八月,二十八年三月及六月,第6838、6841—6842页。
  (55)按西州有天山军,统兵五千,土右营文书记张式玄身属“三千军兵名”,还有二千兵士可能即参与了盖嘉运的西征大军。
  (56)参见孙继民:《唐代的行军统帅》,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一期,206—215页。
  (57)“波斯军”,见吐鲁番阿斯塔那3区4号墓所出《唐尚书省牒为怀岌等西讨大军给果毅、傔人事》,载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274—276页;“波斯道军司”,见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载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三册,第488页。有关研究,参见杨德炳:《关于唐代对患病兵士的处理与程粮等问题的初步探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第486—493页)、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第37—50页)、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第265—276页)等论著。
  (58)参见笔者博士论文《唐朝西域边防研究》,第18—24页。
  (59)《资治通鉴》卷二一五玄宗天宝元年(742)春正月条所记天下十节度、经略使,有安西、北庭、河西、朔方、河东、范阳、平卢、陇右、剑南、岭南等,已无“碛西节度使”之称号。第6847—6851页。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刘安志著.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