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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明清时期东北亚边疆地区民族概况

作者:陈鹏




  1.2.1 族称、源流及分布
  明清时期东北亚边疆地区生息繁衍着女真(满洲)族、蒙古族、库雅喇、恰喀拉、赫哲、鄂温克(多称索伦)、达斡尔、鄂伦春、锡伯、卦尔察、费雅喀、库页等众多部族,现将各族情况简介如下。
  1.2.1.1 女真(满洲)族
  明清时期东北亚地区人口最多的民族是女真(满族),满族是由明代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和部分野人女真共同形成的。明朝万历十一年(1583),建州女真努尔哈赤以父祖十三副遗甲起兵,开始了统一女真各部的征战。万历十六年(1588),努尔哈赤基本完成了对建州女真各部的统一。万历十九年(1591),征服鸭绿江、浑江流域女真各部,尽收其众。万历二十一年(1593),征服了长白山地区女真各部。接着开始向海西女真扈伦四部用兵,万历二十七年(1599),灭哈达部。万历三十五年(1607),灭辉发部。万历四十一年(1613),灭乌拉部。在此前后努尔哈赤还招抚了绥芬河流域的窝集部,征服了乌苏里江流域的女真各部。万历四十四年(1616),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建元天命元年,公开与明朝对抗。万历四十七年(1619),萨尔浒之战后金大败明军之后,努尔哈赤亲自率军攻灭叶赫部。至此,女真各部基本统一,后金政权疆域千里,人丁众多,兵强马壮。后金时期,新的女真民族共同体初步形成,明毅宗崇祯八年(1635),皇太极改女真、诸申等为“满洲”。此后近300年的时间,满族在东北乃至中国的政治舞台上独领风骚。
  清代满族有新、旧之分,旧满洲又称“佛满洲”,是指满族的本体部分,即努尔哈赤及皇太极时期即入关前统一的女真各部,编为八旗,其人口约有几十万。新满洲又称“伊彻满洲”,是指清朝入关后,不断将招服的瓦尔喀、呼尔哈、赫哲、索伦等各部族新编入满洲八旗的部分。明崇祯九年(1636)即后金崇德元年,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顺治元年(1644)清世祖顺治帝迁都北京时,八旗官兵及眷属数十万人“从龙入关”,屯驻全国各地,留在东北地区的满族人已不多。为了补充满族人口,清朝初年即将散布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锡伯、库雅喇、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部族大量人口迁入东北腹地,并编入驻防八旗,这部分民族编入旗籍后,成为“新满洲”的一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入旗壮丁超过万余人,全部人口不少于三四万人。对于入旗的“新满洲”,清朝按照满洲八旗制度进行管理,使之在生产方式、思想意识、文化习俗方面满化,成为满族的正式成员。新满洲八旗官兵以骁勇善战著称,嘉庆朝满族人西清所著《黑龙江外记》记载:伊彻满洲“百余年来,分驻齐齐哈尔、黑龙江、呼兰三城〔1〕”。“新满洲”的编设对维护祖国统一、巩固东北边疆和开发边疆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原部族的人口数量则因此而明显减少。
  东北作为满族的故乡,清朝统治者视东北为“龙兴之地”,为保障东北满族的生计,强化骑射习俗,自康熙年间开始实行长达200余年的封禁(后来时弛时禁),禁止汉族流民进入东北进行垦荒等活动。因此在清朝前期,东北地区尤其是中部与北部,即今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地区主要是满族人的分布地。东北南部地区则是以满族和汉族为主的居住地区。
  1.2.1.2 蒙古族
  蒙古族自称“蒙古”,这一名称较早记载于《旧唐书》和《契丹国志》,其意为“永恒之火”,蒙古族发祥于额尔古纳河流域,史称“蒙兀室韦”、“萌古”等,居住在额尔古纳河以南地区。
  关于蒙古族源的问题,现当代多数学者认为蒙古族出自东胡。4世纪中叶,居于兴安岭以西(今呼伦贝尔地区)鲜卑人的一支,称为“室韦”。6世纪以后,室韦人分为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等5部。后来,鞑靼成为蒙古诸部的总称。由于蒙古部的强大,“鞑靼”一名逐渐又被“蒙古”所代替,成为室韦诸部的总称。1206年,铁木真在斡难河畔举行的忽里勒台(大聚会)上被推举为蒙古大汗,号成吉思汗,建立了蒙古国。蒙古国的建立,对蒙古族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从此,中国北方第一次出现了统一各部落而成的强大、稳定和不断发展的民族——蒙古族。15世纪,蒙古南北被达延汗重新统一,分东部蒙古为喀尔喀、兀良哈、鄂尔多斯、土默特、察哈尔、喀喇沁6部。
  明末清初,蒙古处于分裂割据状态,以大漠为界,分为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漠西(厄鲁特)蒙古三部分。清朝为了扫除后方威胁,大举用兵,花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陆续统一了蒙古各部,在蒙古部族实施盟旗制度,加强了对蒙古族的统治。
  清代东北的蒙古族基本上保持着明末所形成的分布格局,居住于东北西部的呼伦贝尔和嫩江等黑龙江上游草原地区。在明朝后期,蒙古族分布地区向东南部扩展,达到明朝辽东边墙西段以外之地。清朝前期,蒙古诸部分布地与明朝时期大体相当,分布在柳条边以西,即今辽宁省的中部、西部,吉林省长春、农安以西,以及内蒙古东部辽阔的草原地带。蒙古诸部以游牧为生,兼营部分农业和狩猎业,居住在靠近东部农业区的蒙古部落的社会经济已发展为半牧半农类型,到清朝后期,蒙古族的农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1.2.1.3 库雅喇
  库雅喇(库雅拉、库牙拉)即俄罗斯所称的奥罗奇人,或称库尔喀(科尔凯、枯儿凯)。其族称有多种称谓,《明史》称东海鞑靼;在朝鲜文献中,《李朝实录》称骨看亏知哈、骨看兀狄哈或水兀狄哈;《龙飞御天歌》称阔儿看兀狄哈;《通文馆志》称枯儿凯。骨看、骨干、骨间、骨乙看、阔儿看、阔儿干、阔尔哈等,均为库尔喀的不同音译。因其多“沿海而居”,因而又称“水野人”;又因其善捕海豹,亦称“捕海豹人”。清代文献中多写作“库雅拉”、“苦雅拉”、“库尔喀”、“库尔喀气”等。这里作为对乌苏里江以东广大滨海地区和珲春河附近,以库雅喇部为核心的部落的泛称。
  1.2.1.4 恰喀拉
  与库雅喇同居一地的还有恰喀拉人,恰喀拉是明代野人女真群体中的一支,与满族有着共同的种族祖先。至17世纪中叶,一部分恰喀拉人曾以“捕貂鼠人”之名南下,与库雅喇共居于岩杵河等地,并融合为“库尔喀气人”。这部分库尔喀气人,也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内迁于珲春。恰喀拉之“恰”是族名,又作欺牙、奇雅、凯、开等;“喀拉”是“姓”的意思,多作为词尾附于族或部名之后。又称作“恰喀喇”、“恰喀尔”、“奇雅哈喇”或“欺牙喀喇”,或称乌德埃、乌德赫(满语为窝集克,即林中人),即乌德盖人。“乌德盖”是民族自称,意为“林中人”。“恰喀拉”是清代满洲人对他们的称呼。在文献中,恰喀拉最初以“欺牙喀喇”之名出现于18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因为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划入俄国境内后,定族名为“乌德盖(удэгейцы)”,而仍留居中国境内的恰喀拉人逐渐融入满洲族共同体中。
  库雅喇人主要生活在今吉林省珲春市及以东地方,包括朝鲜咸镜北道沿海一带。恰喀拉人主要分布在乌苏里江支流尼满河两岸和东海沿岸地区。
  1.2.1.5 赫哲
  赫哲与生活在黑龙江流域〔2〕广大地区的古代民族“肃慎”、“挹娄”、“勿吉”、“靺鞨”等有着渊源关系。隋唐时的黑水靺鞨,是赫哲的远祖。辽代黑水靺鞨区域的五国部女真人为赫哲先人。金元时期的“兀的改”、“兀的哥”、“水达达”包含了赫哲先人。
  明末清初,“野人女真”分为呼尔哈、瓦尔喀等部,赫哲人分属此两部。呼尔哈部位于牡丹江沿岸和松花江下游之地,因牡丹江亦名呼尔哈河而得名。据《黑龙江志稿》记载,努尔哈赤、皇太极所征服的呼尔哈、萨哈连二部之额提齐(敖其)、福题希(富锦)、库巴察拉(古布札拉)、萨里屯(萨里霍通)、尼叶尔伯(尼尔伯)、喇喇(同江)等都是赫哲屯寨。瓦尔喀部在乌苏里江和图们江流域,《黑龙江乡土录》记载,抓吉、挠力河口、团山子(今黑龙江饶河)、穆棱河等屯寨均为赫哲人所建。〔3〕
  在清代文献中,赫哲多写作“赫真”、“黑斤”、“黑津”、“黑真”、“赫斤”、“赫金”、“黑哲”、“黑吉”、“赫吉斯”、“贺齐克哩”、“盖青”等,皆同音异译或异写,为赫哲语“下游”、“下方”、“东方”之意。“赫哲”一词始见于康熙初年,《清圣祖实录》康熙二年(1663)三月壬辰条载:“命四姓库里哈等进贡貂皮,照赫哲等国例,在宁古塔收纳。”赫哲族名称繁多,有自称、互称和他称。因居地不同,自称各异,有那乃、那贝、那尼傲之分,均为“本地人”、“当地人”之意。〔4〕上游人称下游人为“黑比乃”,下游人称上游人为“苏力比乃”,这是内部互称。此外,因赫哲人长期以鱼、兽肉为食,以鱼皮和狍皮为衣,故又有鱼皮部、鱼皮鞑子或狍皮鞑子等他称。又因其以狗拉爬犁作交通工具,也被称为使犬部或使犬国。还因其习俗不同,有赫哲喀喇(其男皆剃发,故又称剃发黑斤,俗呼短毛子)、额登喀喇(其男不剃发,故又称不剃发黑斤,俗呼长毛子)等称谓。此外还有其他称呼,如窝稽鞑子等泛称及果尔特、奇楞等专称。初期,赫哲仅为该族部分部落之称,到了康熙中叶,始渐以赫哲之名作为该族统一族称。清王朝将征服的赫哲部众中少年精悍者,渐移内地,编甲入旗,或为侍卫,称为伊彻满洲(新满洲),使之成为满族共同体之成员;对留居故地的赫哲部落以氏族和村屯为单位,进行编户,分户管理。17世纪,编户的七姓、赫哲、奇楞诸部,在吸收了鄂伦春、恰喀拉等周边各部的基础上凝聚成赫哲民族共同体。
  赫哲族长期以来主要生息繁衍于黑龙江、松花江中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
  1.2.1.6 费雅喀
  唐代称郡利、窟说,金、元、明时期称吉里迷、吉列迷、帖烈灭、乞列迷、济勒弥,清代称费雅喀,或非牙喀、飞牙喀、裴牙喀。“费雅喀”是赫哲人对他们的称呼。费雅喀自称尼夫赫、尼古奔。〔5〕19世纪中叶,费雅喀被划入俄境,称为基里亚克、尼夫赫(нивхгу)。〔6〕费雅喀部落主要居住在黑龙江下游距海口七八百里的沿岸,以及沿海群岛和库页岛北部,与赫哲、鄂伦春等族杂居。由于居地不同,费雅喀人又分为赫哲费雅喀(黑龙江下游费雅喀)和库页费雅喀两部分,居住在奇集湖至黑龙江口的黑龙江两岸的称赫哲费雅喀,居住在库页岛上的称为库页费雅喀。乾隆五十六年(1791),赫哲费雅喀人为265户,若以每户5人计算,约为1325人,分居在27个噶珊中,即都古兰噶珊4户、哈勒滚噶珊13户、庙噶珊10户、魁玛噶珊13户、扎哈达噶珊3户、都噶津噶珊6户、瓦布齐努噶珊7户、乌克屯噶珊19户、锡克图里噶珊4户、乌屯噶珊14户、蒙武洛噶珊27户、布叶噜噶珊4户、达噶珊13户、瑚琨噶珊20户、绰煌郭噶珊16户、莽阿禅噶珊15户、奥哩噶珊7户、佛里密噶珊9户、迪雅布哈噶珊15户、东甸噶珊3户、哈苏勒奇噶珊7户、甸宏科噶珊4户、郭勒亨噶珊11户、嘎金噶珊10户、佛哩穆噶珊4户、巴岳罗郭噶珊3户、喜雅里噶珊4户。清政府在这27个噶珊265户中,设立姓长6名,乡长27名,子弟15名。此外,尚有白人(每户的代表男丁)217名。〔7〕库页费雅喀即“六姓十八噶珊之人”,“六姓”即6个氏族,每个氏族的名称及所属户数如下:耨德姓45户、都瓦哈姓5户、雅丹姓26户、绰敏姓15户、舒隆武噜姓38户、陶姓19户,共计148户,约800人,分布在18个噶珊中。计有姓长6名,乡长18名,穿袍人2名和白人122名。〔8〕
  1.2.1.7 库页族
  库页,汉代称“女国”、“毛人国”,唐时为“窟说”、“莫曳”,元朝为“骨嵬”,明朝为“苦兀”、“苦夷”,清代称“库页”,又有“库野”、“库叶”等不同写法。清代,库页是库页岛上最大的民族群体,与费雅喀、鄂伦春等民族杂居。库页共有5个大部落,即库页、雅丹嵩阔、洛杜、瓦狼、达里堪,主要居住在库页岛南部地区的郭多和河、博和毕河、音格绳河、塔塔玛山、德必河、萨哈林、如烈河、楚克津河地区,无市镇乡村,以打猎为生。
  1.2.1.8 锡伯、卦尔察
  锡伯是由东胡—拓跋鲜卑—室韦发展而来,其族名本是锡伯族自称,口语称“Siwe”,书面语写“Sibe”。在汉文史籍中,不同时期曾有几十种不同的译音和写法,如须卜、鲜卑、西卑、犀纰、犀比、师比、悉比、室韦、失韦、失围、失比、失必尔、实伯、斜婆、洗白、史伯、西伯、什伯、喜伯、西北、西僰、席百、席伯、席北、席帛、锡卜、锡窝、锡北、锡伯等。〔9〕直到明末清初,才统一为锡伯。锡伯之名最早见于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一般观点认为锡伯族名的由来,不是以地名、山川名其族名,而是以锡伯族长期活动的地区命名。〔10〕
  卦尔察多称为卦勒察、瓜尔察、刮儿恰。在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九部之战”时,卦尔察之称始见于史籍,同与锡伯族被编入蒙古八旗,隶属于科尔沁蒙古部。卦尔察居于锡伯之东,在伯都讷东北,松花江北岸。
  1.2.1.9 索伦诸部
  “索伦”是“上游”的意思,“索伦部”也称为“索伦千”,即“上游的人们”的意思。它是清朝史籍对于明末清初分布于贝加尔湖以东、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中上游一带的鄂温克、鄂伦春及达斡尔人的概称、总称,也是索伦部的自称。明朝政府多将他们称为“北山野人”或“女真野人”。“索伦”也是满族对他们的称呼,满语“索伦”是“先锋”之意,也有“射手”和“请来”之意,这是因为他们历史上“雄于诸部”,是一个善射民族。由此可见,索伦部不是一个民族实体,而是生活于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关系密切、长期共存的鄂温克、鄂伦春及达斡尔等民族同外界民族交往时的自称和他称。直到清朝中期以后,“索伦”才专指鄂温克族。
  1.2.1.9.1 鄂温克
  鄂温克是以靺鞨为基础,吸收了唐代生活于贝加尔湖及黑龙江上游地区的鞠部落及北部室韦的成分融合而成。〔11〕其名称是本民族自称,亦自称鄂翁喀喇,意思为“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还有一种说法是“住在山南坡的人们”。由于分布在不同地区,曾被其他民族分别称为“索伦”、“通古斯”、“雅库特”等名称,但他们不以此自称。实际上,这三部分人本是同一个民族,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和风俗习惯,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鄂温克族。
  明末清初,鄂温克主要分为三支,居住在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一带及外兴安岭以南者被称为索伦部,包括当地的鄂伦春和达斡尔族部落;居住于贝加尔湖以东赤塔河、石勒喀河流域的使马部,被称为“纳米雅尔”或“女真北支”;而居住于贝加尔湖西北、勒拿河支流威吕河和维提姆河沿岸的使鹿鄂温克人,被称为使鹿“喀木尼堪”或“索伦别部”。〔12〕
  1.2.1.9.2 鄂伦春
  鄂伦春族源于肃慎系靺鞨族。康熙二十二年(1683),其名始见于文献记载。《清实录》和上谕奏折中多将其称为“俄罗春”或“俄乐春”、“俄伦春”、“鄂伦春”。此前清代文献往往将鄂伦春与达斡尔、鄂温克等统称为“索伦部”、“打牲部”、“使鹿部”。“鄂伦春”是该民族自称,其含义主要有2种:一是“住在山岭上的人们”之意,另一种是“使用驯鹿的人们”之意。前一种解释较为普遍,也为广大鄂伦春族群众所接受。“鄂伦春”一词由“奥要千”音变而来,“奥要”是山岭之意,“千”是人们之意。一般在本民族内,对不同部落或不同地域的人们都称为“千”。后一种解释认为鄂伦春族曾使用过驯鹿,通古斯语称驯鹿为“鄂伦”,所以“鄂伦春”便有“使用驯鹿的人们”之意。因鄂伦春人居住分散,分布地域又极为广阔,对鄂伦春族的称呼繁多。《黑龙江志稿》记载,其在鄂伦春东部者,称为使鹿部;其在鄂伦春上游西部者,称为使马部;在黑龙江下游之鄂伦春,又称为使犬部。
  韩有峰研究指出,清代虽然出现了“鄂伦春”族称,但此族称并没有涵盖所有分散在各地的鄂伦春人,仅包括居住黑龙江上游额尔古纳河流域的鄂伦春人,而实属于鄂伦春族的一些氏族和部落则被称为他称或与“鄂伦春”并称,如“玛涅依尔”、“毕拉尔”、“满珲”、“奇勒尔”和“山丹”等,这些名称其实是不同地区或不同姓氏的鄂伦春族的不同称呼而已。〔13〕
  1.2.1.9.3 达斡尔
  达斡尔是本民族自称,其称呼在文献中的汉文译法、写法不尽相同。明末称“达奇鄂尔”,为“索伦部”之一部,又称“萨哈尔察”〔14〕部。《清圣祖实录》康熙六年(1667)始出现“打虎儿”的记载。清代文献对达斡尔族称记载不一,有达呼我、达呼尔、打虎儿、达瑚儿、达瑚尔、达古尔、达霍尔、达虎里、达瑚里、达乌里、达呼里、打狐狸等,都是同音异写。“达斡尔”为达斡尔语,意为“耕种者”。从总体来看,达斡尔族是多源多流的民族,是以隋唐时代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的落俎室韦为主体,吸收部分索伦部通古斯人(今鄂温克、鄂伦春)的先民及黑水靺鞨,以及后来女真一部分的某些成分,至明末清初最终形成。〔15〕
  索伦诸部(包括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等)主要分布于从精奇里江至额尔古纳河及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上中游地区。其中鄂温克族多居住在贝加尔湖西北和黑龙江上中游地区;鄂伦春族居住在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地区,直至东海沿岸及库页岛的广阔地区;达斡尔族则多居住在黑龙江上中游地区,即西起石勒喀河流域,东至黑龙江支流精奇里江和牛满江,北抵外兴安岭,南至大小兴安岭的广阔地区。
  1.2.2 各部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东北边疆各部族多处于原始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发展缓慢,经济生活及社会关系存在差异,各部互不相属,文化上则更为落后,多无文字。
  1.2.2.1 经济生活
  东北各部族分布广泛,其社会、自然条件不同,各部族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发展水平也不一致,有的尚处于原始社会,有的氏族制度已经解体,有的则进入奴隶社会。大体来说,从东北各部族分布来看,由北向南,越接近汉族地区,其经济水平越高,农业所占比重越大,文化诸方面发展水平也就高一些。
  因地域不同,东北各部族经济类型各有差别,有的以渔猎为主,兼有农业或畜牧业;有的则以农业为主,兼事渔猎等;有的则农业、渔猎、畜牧等多种方式并存。
  1.2.2.1.1 渔猎、采集型
  东北各部族,因其生存环境、地域条件等差异,或农耕,或渔猎,因地而宜,因时而宜。鄂温克人以捕鱼、狩猎为生,野人女真三姓等部落也基本以渔猎、采集为生。每年三至五月、七至十月,20多人结成一个群体,在隐秘处搭建窝铺,三四个人住一个窝铺,白天游猎,晚上休息。渔猎和采集所得,一方面是他们赖以资生的生活资料,同时又是他们向朝廷进贡及对外交换的物品。各部落的人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逐水草而居,以桦皮为屋,以独木做成小船,以野兽皮毛为交换的物品,以貂鼠作为贡品,这些正是渔猎经济生活的典型特征。清人高士奇在《扈从东巡日录》中记载了东北各少数部族编入满洲八旗前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史载他们没有君长统属,散处于山谷之间,性格勇敢彪悍,善于骑射,喜欢渔猎,能耐住饥寒,上下崖壁很熟练,每看见野兽的踪迹,都小心跟踪,最后找到野兽的藏身之处。同时又能以独木为舟,小舟长丈余,形状像梭子,以此在江中捕鱼。这些少数族人随意行止,不知法度,没有文字,刻木记事,甚至存在不知岁月不知生辰、吃粮不去糙糠的落后现象。另外,在珲春东部沿海及各岛屿,出产海参、海菜、海茄、虾蟹等各种海产品,生息繁衍着海豹、海獭、海狗等各种海洋哺乳动物,作为“水居以渔猎为业”之部族库雅喇人以渔猎经济生活为主,捕捞鱼蟹,猎取海洋哺乳动物,也兼事农业。
  1.2.2.1.2 农业型
  嫩江、松花江、图们江等流域的水土条件较为适宜耕种,如松花江下游沿江两岸土质肥沃,气候温暖,适宜农耕,居住于此的一些部落逐渐由渔猎等转向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类型,如赫哲的虎尔哈部一般多以农耕为主。《明实录》记载,早在明初,今黑龙江省富锦县一带已是沃野千里、商民辐辏之所在了。此外,较边远的地区,如松花江下游和黑龙江沿岸地区,农业也有所发展。据《辽东志》载,此地的女真部落也多从事耕种。另据17世纪中叶入侵黑龙江流域的沙俄强盗波雅尔科夫、斯捷潘诺夫等的记述,也可知当时精奇里江和黑龙江沿岸的农业已有相当高的水平。由此可见,当地虎尔哈(赫哲)人不仅已过渡到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生产阶段,而且还达到了较高水平,农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已占有重要地位。
  1.2.2.1.3 多种方式并存型
  索伦部的鄂温克、鄂伦春一般过着游牧、渔猎生活。冬季,鄂温克人在西伯利亚的原始森林里狩猎,到了夏季,就群集到河上捕鱼。“使鹿部”除渔猎外,主要以饲养驯鹿为主,鄂伦春没有马,乘载多用鹿,与马没有什么区别,其住所所在都有鹿。在经济生活中,畜牧也占有一定地位,“使马部”的鄂温克等主要以养马为主,同时牧养牛和羊等。黑龙江上中游北岸的达斡尔族经济较为发达,除渔猎外,农业和牧业也有一定规模,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五谷,栽培各种菜蔬与果树,有很多牲畜。
  1.2.2.2 社会关系
  从表面上看,黑龙江流域、乌苏里江流域各族边民,存在着噶珊(地域)与氏族(血缘)两套社会组织。然而实际上受不同经济类型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各族边民社会组织及内部关系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在黑龙江中游、松花江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的局部地区,氏族制度趋于解体,血缘关系趋于松弛,噶珊发展成为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维系着不同氏族成员的社会组织。在噶珊内部,诸氏族和氏族下的各宗族,各设哈喇达(姓长)或穆昆达(族长),表明血缘关系仍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不管这些血缘组织的管理者(他们被族人尊称为“马法”,意即“长老”)在同族血亲中享有多高的威望,显然已不能取代由同噶珊居民共同推举出的噶珊达(村长、屯长)的作用。顺治、康熙年间,上述地区大批居民,主要不是随同姓长、族长,而是在噶珊达带领下举族内迁的事实,便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与之相对照,在黑龙江下游、乌苏里江流域大部分渔猎民中血缘氏族关系仍占主导地位,从结构上看,噶珊也基本上由同姓氏族构成。〔16〕这是因为氏族制度的前提是“生产的极不发达”,社会生产的原始落后要求氏族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17〕在这种情况下,噶珊内社会关系只能继续以血缘关系来主宰。由于地域关系与血缘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致使当地噶珊组织具有与前者不同的性质。不同层次的社会集团反映着亲疏程度不同的血亲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宗族—氏族—部落这样一套较完整的血缘组织,并分别处于穆昆达、哈喇达、国伦达(部长)管理下,这套互为补充的血缘组织,正是东北边疆渔猎民内部社会关系的缩影。因此,这类噶珊被视为血缘组织的分支。另外,此类噶珊内人户一般较少,通常在一二十户之间,少者仅三四户。血缘关系的排外性,限制了噶珊组织发展壮大。〔18〕
  1.2.2.3 与清朝(后金)的政治关系
  入关前,清统治者对瓦尔喀(库雅喇)、虎尔哈(赫哲)、索伦诸部征抚并用,从而将其大部内迁编旗,而尚留居当地者便构成入关后“新满洲”的主要来源。
  清太祖崛起辽东之际,曾以“瓦尔喀部众,皆吾所属”为由而率先用兵该地,将瓦尔喀降民大部编入八旗,尚留居原地者便成为清政府治下边民。清太宗崇德五年(即明崇祯十三年,1640),清政府在瓦尔喀部建立起噶珊编户制度,并任命率先归附的钮呼特姓赉达库等3人为噶珊达。其后清政府在噶珊达上,增置“库雅喇总管”,以赉达库为首,综理各噶珊事务。噶珊编户制的建立,确立了清政权在当地的统治,也为扩展招抚范围创造了条件。大规模招抚活动一直持续到康熙初年始近于尾声,为入关后编设库雅喇佐领奠定了基础。〔19〕
  至于虎尔哈部,崇德初年,清政府首先在其下辖之羌图礼部建立起三级管理体制的噶珊编户制度。噶珊达为基层组织首领,上设若干“总屯头目”,总一同姓诸屯,其人选为各氏族长。在其上复设“部长”,曾长期由羌图礼担任。噶珊编户制在充分利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既严格了各级首领的职守,也便于清政府管理,成为当时通行各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而早在明万历年间即已结成以葛依克勒姓为世袭部长的三姓〔20〕部落,则略迟于羌图礼部而归附。清太宗在位期间,三姓部入觐频繁。与三姓同居一地的八姓〔21〕氏族主要是来自乌苏里江下游以迄黑龙江下游沿岸的渔猎部落,他们在清太宗时期始有入贡记载,曾与三姓部等一同进贡貂皮,从而与清政权建立起关系。
  索伦诸部入关前已形成较为发达的部落联盟。后金天聪七年(1633),精奇里部首领巴尔达奇率先内附。清太宗崇德二年(1637),黑龙江上游部落首领博穆博果尔入贡,清廷影响施及黑龙江上游地区。崇德五年(1640),在平定博穆博果尔叛乱后,清政府按“索伦牛录”形式对其部民重新编组。索伦牛录无披甲名额,但有按户纳貂义务,且择便安居,维持其旧有生计。从结构或职能来看,均异于八旗牛录,而近乎于噶珊组织。因此,索伦牛录的编设应视作清政权在黑龙江上游推行编户政策的一种努力。至崇德七年(1642),索伦牛录已增至22个以上,但多限于原博穆博果尔所辖之地。精奇里部巴尔达奇额附,因得到清廷倚信,其辖地在行政上反而未受到过多干预,清政府对该部实行较为宽松的统治。噶珊编户制度的普遍建立,奠定了清政权对东北边疆诸部的统治,并为入关后徙民编旗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以上诸部也构成内迁编旗的主体。〔22〕
  清廷利用噶珊及氏族组织确立了对当地的统治,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清廷之所以能对东北边陲广大边民实行有效管理,与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恪尽臣职、倾心向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各部首领自归附起,即以属民代表及清朝地方官吏的双重身份,积极履行交纳贡赋、招徕远人、听凭调遣等各项职责及义务。〔23〕
  其一,交纳贡赋。在统一虎尔哈及瓦尔喀等部过程中,后金(清)政府逐步确立了贡纳制度,即每年每户必须向清廷交纳貂皮或海豹皮一张。天聪五年(1631),黑龙江地方虎尔哈部落首领墨尔哲勒氏羌图礼等来朝,贡貂、狐、猞猁狲等皮,从此与后金(清)政权建立起正式贡纳关系。对这些边民来说,交纳贡赋是臣服清朝统治的表示,如“慢不朝贡”将受到无情的征讨。对统治者而言,“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24〕收受贡赋是对当地属民行使统辖权力的重要标志。
  清廷入关伊始,无暇北顾,曾将黑龙江下游贡赋征收交由三姓等部代行。因此,一些首领除按规定完成自身定额外,同时还代行清政府督征貂贡的职责。例如,顺治十年(1653),黑龙江下游“使狗地方”(使犬部)之副使哈喇等九姓〔25〕217张貂皮,即委托三姓部长库力甘额附代征。至于下游迤北费雅喀部落莽阿禅噶珊(今俄境阿姆贡河口)、奇津姓霞集等噶珊的貂皮,至康熙朝前期一直由乌苏里江口德辛噶珊之葛姓额附札郭络转呈。此后三姓部落南迁入旗,也正是这种隶属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乌苏里江上游,这项工作长期由“库雅喇总管”赉达库承领。
  这些少数民族交纳贡赋并得到后金(清)政府的赏赐,使得一些丝绸制品传入东北亚地区。
  其二,招徕远人。顺治朝前后,在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山隅海角、密林深处,还有少数未被招抚的部民。为招抚这些边民,以虎尔哈部首领库力甘和瓦尔喀部首领赉达库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上层,曾作出过突出贡献。
  顺治年间,库力甘曾多次奉旨往赴黑龙江下游招徕未附边民。顺治十年(1653)招抚了副使哈喇十姓432户。顺治十六年(1659)往招东海费雅喀,温屯村以内九村人民都愿意归顺。为招抚乌苏里江以东没有依附的民众,清廷委任赉达库为“库雅喇总管”,总领其事。顺治十三年(1656),他奉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虎达之命,率噶珊达16人,白身人(无职衔平民)164人,由珲春出发分赴阿库里、尼满、厄勒、约索等处,招回边民397户,壮丁860人,全部编入八旗。这些首领既熟谙各处道里远近、风土人情,在当地居民中又颇具影响,其原籍居址多处在沟通内外、通达声息的中间位置,且以“累世输贡”为清统治者所倚信。基于这些条件,故能在招徕远人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其三,听凭调遣。这些边疆属民在内迁前,虽然“随意行止”尚未隶属旗籍,但遇有征伐事,仍须服从清政府调遣。意大利人卫匡国在《鞑靼战纪》中记述了随同清军入关之东北边疆少数民族的服饰特征和所居地理方位,将其称为“鱼皮鞑靼”。此后,黑龙江中下游和松花江下游的虎尔哈部人,还积极配合清军,参加了抗击沙俄侵略者的战斗。
  东北边疆部族很早便与清政府建立起正式的统属关系,入关前后,清政府对东北边疆诸部族相继内迁,并以“新满洲”等形式编旗设佐,这些都是这种政治隶属关系的合理延续和进一步发展的体现。〔26〕
  〔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2〕本书所涉及的黑龙江流域是指1860年以前的黑龙江流域,即包括今俄罗斯境内的黑龙江北岸地区。范围大致北至外兴安岭,南至长白山天池分水岭,西至内蒙古东部,东至鄂霍茨克海的鞑靼海峡,包括库页岛在内。
  〔3〕郭克兴:《黑龙江乡土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页。
  〔4〕“那”在赫哲语中意为“本地”、“当地”;“乃”、“贝”、“尼傲”为“人”之意。
  〔5〕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黑龙江志稿》卷11《经政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16页。
  〔6〕〔苏〕卡巴诺夫著,姜延祚译:《黑龙江问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
  〔7〕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46-149页。
  〔8〕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33、460页。
  〔9〕《锡伯族简史》编写组:《锡伯族简史》,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10〕参见沈阳市民委民族志编纂办公室编:《沈阳锡伯族志》,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11〕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民族史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6-467页。
  〔12〕参见吕光天:《鄂温克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13〕参见韩有峰:《黑龙江鄂伦春族》,哈尔滨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4〕满语sahalca,一为“黑貂皮”之意,又译为萨哈勒察(清初部落名),因精奇里江至黑龙江汇合处一带盛产貂皮,清政府便用它来称呼这一地区的居民,其中主要是指达斡尔人。
  〔15〕参见刘金明:《黑龙江达斡尔族》,哈尔滨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6〕除了某些地方的噶珊,因为仍沿袭原始氏族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收养外族成员的风俗,而吸收了一些外来成分外(如努业勒氏的集纳林噶珊,曾接受了舒穆禄氏的一支),在混同江、黑龙江下游噶珊组织中,一般没有诸姓杂居的现象。
  〔17〕〔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8页。
  〔18〕参见刘小萌:《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载于《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第28-29页。
  〔19〕参见刘小萌:《清前期东北边疆“徙民编旗”考察》,载吕一燃主编:《中国边疆史地论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10-212页。
  〔20〕三姓系指葛依克勒、努业勒、祜什哈哩姓,虽“姓氏不同,实则一部”。
  〔21〕八姓为乌尔衮克勒、那穆都鲁、霍尔佛可尔、穆里雅连、古发廷、希努尔呼、巴拉、恰喀拉。
  〔22〕参见刘小萌:《清前期东北边疆“徙民编旗”考察》,载吕一燃主编:《中国边疆史地论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216页。
  〔23〕参见刘小萌:《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载于《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第29-30页。
  〔24〕〔德〕马克思,恩格斯:《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第181页。
  〔25〕指副使哈喇、吴甲喇、毕儿达齐里、黑吉格勒、加克素鹿、戛即喇、绰各乐、涂墨拉勒、何面等九姓。
  〔26〕参见陈鹏:《清代东北地区“新满洲”研究(1644—191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41-50页。
  

路途漫漫丝貂情: 明清东北亚丝绸之路研究/陈鹏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