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物库概述 西北革命根据地主要创始人 边区中共组织领导人 边区参议会领导人 边区政府领导人 边区军事领导人  
 全文检索:
边区著名英模人物 边区著名科教文卫人物 边区著名爱国人士及侨胞 边区著名国际友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西北革命根据地主要创始人 > 谢子长 > 个人著述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安定县地方行政会议决议案①
谢子长

  叙 言
  安定于民国十三、十四年②已有第一、第二两次地方行政会议,不过徒有其名而无其实,从会人员多无一定之宗旨,比至会场则哗然大吵,任意哄散,此种现象实令人心寒意冷。今岁二月,全县诸同志复定于二十三号开第三次地方行政会议,以此改进地方一切行政事宜,解除民众种种痛苦,幸有地方官驻防军及各法团均热心参加,共襄盛举,届时到会,人员足有一百余名之多,而会场秩序井然可观,较之前两次进步不啻霄让,议案件亦彰然可见,故此会议诚可谓安定空前未有之会议。
  兹将本会经过情形照录于后。
  甲、筹备会议
  安定县地方行政会议临时筹备会第一次会议
  1.开会地点:本县教育局。
  2.时间:二月二十日上午。
  3.出席人数:三十六人。
  4.推举临时主席:谢德元③。
  5.主席报告开会理由:(一)安定从前开会既无程序又无结果。(二)此次会议应当从新组织,并将议决案件须确实施行。
  6.推定起草委员:冯景翼、吴士俊、郭光青、李耀辉。
  7.确定开会时间:上午自九点起十二点至;下午自三点起至五点至。
  8.教育行政会议当并归地方行政会内一齐会议,但教育事宜可以提前讨论。
  9.开会地点:本城明伦堂。
  安定县地方行政会议临时筹备处会第二次会议
  1.开会地点:本县教育局。
  2.时间:二月二十一日晚。
  3.出席人数:二十六人。
  4.推举临时主席:谢德元。
  5.主席报告开会。
  6.起草委员会宣读本会组织大纲及会议细则。
  7.通过本会组织大纲及会议细则。
  8.推选主席团及各股人员。
  (甲)主席团 冯景翼、谢德元、李葆秀。
  (乙)文牍股 主任吴士俊、郭光清、李国璋、营崇本。
  (丙)庶务股 主任王士英、贾宜策、史宗南、孙兰馥、沙增录、营尔勋。
  (丁)会计股 主任贺延年、唐亲贤。
  (戊)招待股 主任张梦元、任光盛、张国人、阎鸿儒、李延柱、南开元、史经纬、贾良策。
  (已)编辑股 主任贾尚策、阎家瑞、郝司隆、赵鼎铭。
  (庚)印刷组 主任贾其贵、张国儒、井助善、任耀宗。
  乙、安定县地方行政会议组织大钢
  一、总 纲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安定县地方行政会。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改进地方一切行政事宜解除民众痛苦为宗旨。
  第三条 会员:凡热心安定县公务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二、组 织
  第四条 主席团三人。
  第五条 文牍股四人。
  第六条 庶务股二人。
  第七条 会计股二人。
  第八条 招待股十一人。
  第九条 编辑股四人。
  各股各设主任一人。
  三、任 务
  第十条 主席团之任务。
  ①规定议事日程轮流当大会主席暨审查各种提议案。
  ②本会一切决议案均由主席团督促县公署执行之,如不能实行得由会员十人以上联名提议召集临时大会。
  第十一条 各股之任务。
  ①文牍股 充当速记收集整理议案、缮发通告文件等事。
  ②庶务股 布置会场,买办各物,管理膳食,时间次序及本会一切杂务等事。
  ③会计股 本会一切出入账项。
  ④招待股 管理会员宿膳及维持会场秩序等事。
  ⑤编辑股 编辑本会一切决议案及各种宣传品。
  ⑥印刷股 印刷本会一切刊物等。
  四、选 举
  第十二条 主席团及各股人员均由筹备大会选定。
  第十三条 各股主任均由各该股人员互选之。
  五、会 议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定为三日(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如有特别事故得延长之。
  第十五条 每日开会两次,上午九点至十二点,下午三点至五点为定时间。
  第十六条 本会议细则另定之。
  六、经 费
  第十七 条本会经费由地方行政款项下开支。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须签名报到。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议案时须做成文字先期送交文牍股,不识字者可将本意宜告于文版股以记之。
  第二十条 本大纲自本会筹备大会通过实施之。
  丙、安定县地方行政会议细则
  第一条 本会会员均须依照本会会议时间出席。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到会场时必依照次序坐定不得随便乱动。
  第三条 本会会员坐定后不得喧哗。
  第四条 本会会员如中途出席或退席时须问主席。
  第五条 本会会议未宣告闭会时会员不得无故退席。
  第六条 本会会员发言时须先向主席申明。
  第七条 会员不得有两人同时发言。
  第八条 会员对于讨论某议案时只能尽量发表理由不得生气争吵。
  第九条 本会议案须经过半数之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会选举均用无记名投票。
  第十一条 本会议细则如有未尽善处得随时修改之。
  丁、决议案
  一、教育案
  (一)教育会
  第一条 成立永久教育会。推选筹备委员四人:冯景翼、李葆秀、吴士俊、郭光青。
  第二条 教育会按本会章程成立。
  第三条 教育行政会议于每年夏历正月召集开会一次。
  (二)教育局
  第四条 改提教育局长及视学。在地方行政会议公推冯景翼为本县教育局长,票选李葆秀为县视学。
  第五条 教育局应发行月刊。
  第六条 视学旅费按日拟定脚价。
  (三)学校及阅报社
  第七条 各村镇街视各该地土产物情形设立实业简易科。
  第八条 将第二高小在杨家园子的近地内拨块地为学校开作操场。
  第九条 各校国语采用讲义添加实业、社会两门。
  1.讲议费:归学校学生出纳。
  2.各校添授实业一项,但要视各校各地学生需要情形而定。
  3.各校增添社会课两门。
  第十条 县立初高小学校每班十人以上方能开班。
  第十一条 阅报社地点设立于安定县城及望瑶堡①。
  1.县城阅报社报张转寄西北各乡学校或农民协会。
  2.望瑶堡④阅报社报张转寄东南各学校或农民协会。
  第十二条 一高二高校长对换。
  1.一高校长郭光青。
  2.二高校长阎家瑞。
  第十三条 第三高小地点因王家沟偏僻不适中应移于至贺家湾之大王庙。
  (四)经费案
  第十四条 教育经费各校旧有资本仍归各校,新近筹款统一分配。
  第十五条 “区庙产金数划给各地”学校。
  第十六条 炭捐仍归教育局管理。
  第十七条 各校经费每年必须有预算决算。
  第十八条 教育局拨发各校款项时与以各校经资状况按成分斟量分配。
  第十九条 取消县奉礼一项将该款拨给教育费。
  第二十条 取消地方自治所将该款拨归教育费。
  第二十一条 各区畜税出境所得税票拨归各区学校经理作。
  第二十二条 为该校经费而杂税仍归各区办公委员摊收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取消实业局将该款拨给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 杂税附加款除旧日警察应归农民协会外,其余款项提作教育费。
  第二十五条 通各阅报社经费归教育局担任。
  二、天足会案
  第二十六条 天足会进行法,推举筹备员四人:贾奉策、任光盛、薛华英、营崇本。
  三、农民协会案
  第二十七条 取消警察局将该款拨给农民协会。第二十八条,从新组织农民自卫军。
  第二十九条 先组织促成农民协会委员会,协力成立各区农民协会。
  第三十条 农民协会促成会委员:冯景翼、吴士俊、栾思荣、谢子长、营崇本、郭光青、王士英、张蔡元、贾尚策、李凤栖、任光盛、薛华英、李蕴生、侯藩卿。
  四、保卫团案
  第三十一条 取消安定县保卫团。
  五、保董案
  第三十二条 取消保董保一薪金费制改用薪金。
  第三十三条 保董应与平民一样摊款不得私自苟打罚金。
  第三十四条 限制保董人数议定薪金。
  1.东二区、北二区及城隍堡两区各设保董两人,其余各区均系一人。
  2.保董每年每人薪金大洋一百元,保董吞款若经查出十倍惩罚。
  第三十五条 保董摊款按户口之经济状况采用三等九级制。
  第三十六条 将保董名目改为某某区办公委员。
  第三十七条 保董将每次摊款数目张贴公布给民众团体承认。然后摊款后须付出款人连三票,执据并将出款人名及款数须贴于各村镇。
  六、杂税案
  第三十八条 杂税应按实数摊派不得多摊分文。
  第三十九条 商税局不得任收杂税。
  第四十条 卢有祥报告商税局差宋大汉越轨征收杂税由县署惩办。
  七、皮毛捐案
  第四十一条 皮毛捐不得在活羊身上收款,如有违者归县署惩办。
  第四十二条 王玉书在东二三区苛捐羊户每羊三分由县公署和驻军会同惩办。
  八、县公署案
  (一)衙差方面
  第四十三条 差役不得向民众勒索。
  第四十四条 限制衙差问题——按三等,县享程不得超过二十八,不得养用不支工食之差人。
  第四十五条 公署派差提款只可认真提收不得强迫供应。
  第四十六条 公署法警差票人民每里只付给口食费二十文。
  (二)诉讼方面
  第四十七条 诉讼案件必须急速从早解决不得任意迟延。
  第四十八条 除诉讼费应出以外科班均不得任意苛索,并将原有规定一概取消。
  第四十九条 诉讼除收诉讼两串外公署如有吓情事仰人民即行报告。
  第五十条 公署大门上置诉柜一个,人民有含冤情事即自投呈文于柜内,但务必署名盖章方可有效。
  第五十一条 诉讼者可不向长官跪拜。
  (三)财政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公署出入款项校门宜公开全县财政由县城办公委员兼办再由各法团监督并须四季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过粮不得有随陋规及其他苛索等事,过粮日期不得过二日。
  第五十四条 入籍小户纳粮与老户受平等之待遇。
  第五十五条 人民可以取消先人之鬼名换成后代子孙之名(换名时不出分文钱还不能过两天)。
  第五十六条 县公署公布钱粮大粮应征收之数目所有户首不得浮收分文。
  第五十七条 粮差摧首不得苛索路程钱烟饭钱等。
  第五十八条 钱粮大粮不能多收分文并预征。
  第五十九条 所有印花税票一概卖给商人,在民间捐借契约亦须贴票可向就近商号购买不得由户首销售。
  第六十条 税契一项无论过期与否即行投税别无特别陋规情事。
  第六十一条 印约时直接交于公署收发处可即时付取收条不得过两日,印约人即可持条取约如不付约大堂喊冤。
  (四)摊款方面
  第六十二条 本县摊款应按区域大小,人民之贫富公摊之(须详细调查户口)。
  第六十三条 本县如有摊款情事,县公署宜先将摊款原尾数及各区所摊之数目直接公布,收到款时须将所收款数切实公布。
  第六十四条 堡区维持费。
  第六十五条 凡和(原此处文字不清)
  第六十六条 驻军案。
  1.驻军的经费问题
  第六十七条 驻军粮秣由各区长、县长绅士商议定决办法。
  第六十八条 驻军所用之炭仍按价发给,并不得抗差。
  第六十九条 驻军本地有监督之责,不得任意勒索打骂人民。
  以上两条李谢⑤二连长曾云办法商定后务须发散宣言以晓民众。
  2.支应问题
  第七十条 就李谢二连长所宣布先实行。
  第七十一条 户有少者,将小户并归大户;各点一个议决由提议人合公署上一计划。
  第七十二条 望瑶堡宜正式成立商驿舍以便发达商务。
  第七十三条 望瑶堡将城墙修全以便稽查。
  第七十四条 请县长指令各区保护林木实行罚金。
  第七十五条 将营立全所火学款设法提回,以便振兴学校,结果统统归教育局即时负责办课。
  第七十六条 田秀山罚金一案结果怎样?团负责办理,史阿历、孙猷敬的问题也要办理。
  注:
  ①1927年2月20日,经谢子长建议,安定县召开地方行政会议,在其主持下,形成此决议案。
  ②即1924年、1925年。
  ③即谢子长。
  ④即瓦窑堡。
  ⑤即十连连长李瑞生,十二连连长谢子长。
  

谢子长纪念文集/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您是第位访客!
版权所有:陕西省文化厅主办"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陕西省分中心
Copyright 1998-2014 www.shawh.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省图书馆维护 | ICP备案:陕ICP备10200749号-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