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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家族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特殊作用
吴玉章
    中国的社会,直到现在,还多多少少保存着一种特殊的家族制度。中国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姓氏,同姓的男女,无论他几千年前的祖宗是不是同一个人;几千里外的氏族是不是同一宗派;只要是同姓,就不许结婚。家族中常有好几世父系的后代,和他们的妻室,都居住在同一田庄中,共同耕种,共同衣食,而所得的盈余,概归公有。即使年代久远,人口发达,逐渐分居,而仍常有公共的祠堂,作为公共的财产和团结一族的机关。家族会议和族长的威权都是很大的,尤其是族长的威权最大,甚至族内人的生死权都操在他手里。这是中国占绝大多数的汉族所特有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有人说:
  “信天命之宗教的观念,与家族主义之精神,一经、一緯,永运支配中国民族之思想,即政治、文学、宗教、道德等,与夫一切人文现象,亦无不受其影响。”①
  因而就有人以为中国家族制度的强固,是由于后来孔子信天命、重孝弟的学说支配了中国社会的结果。但是我们知道一切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思想或哲学,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我们只能认为孔子的伦理道德学说,是由于有了产生中国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才发生这种学说,虽然上层建筑也能倒转来影响社会,可是我们不能倒果为因,如唯心主义者的观点那样。
  又有人说:
  “中国家族制度的坚强,是因为汉族受了外族侵入的威胁,失去了政治上的优越地位,不能不发达家族主义,力图坚实社会组織以图自存。如五胡乱华以后,‘家谱’世系之风最盛。社会的尊荣,不在于朝廷的爵位,而在于氏族的清华。如范阳之盧氏、隴西之李氏、滎阳之郑氏、清河博陵之二崔氏、琅琊之王氏,虽唐时李氏有天子之尊,亦不得不列于崔盧二氏之下,氏族制度灭亡已久而犹有这种现象,非用抵抗外族的侵凌,保持本族的文化等意义,不能说明这种奇怪的事实。”②他不知道,中国汉族被外族征服后而终能征服外族的原因,不在于有坚强家族制度,而在于社会的经济制度比较地占着优势。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一方面是由于被征服的社会的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征服者的社会的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他又说:
  “经济发展的进程对于某一民族的性质具有重大的影响,有时会使它的战斗力减少,以致无力抵抗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但却习惯于战争的敌人。所以,爱好和平的农业部落常常遭受善战的民族的侵略。拉采尔说,‘半开化’的民族由于采用征服的方法结合农业和游牧这两种要素的结果,便常常有最巩固的国家组織。这种意见一般说来不论如何公正,但是我们还应该记住,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最好的例子是中国,——经济落后的征服者渐渐地会完全服从于经济比较发达的被征服民族的影响。”③
  因此中国家族制度的特点,应该以社会的经济制度来说明,而不能以上层建筑、社会心理来说明。
  人类在从游牧生产第一步转到农业生产的时代,这时土地占有还是保存着共有的形式,某一氏族或部落的分子,都每日大家共同在他们共有的土地上工作,所获得的生产品,按照户口的需要而分给。
  历史不断地进展,土地使用的形式也逐渐地变化,人口不断地增加,使各个氏族的人数有了大量的发展,于是,在农业技术极原始的生产过程中,遂发生因一集团人数过多而在农作上有了困难,不只如此,因居处上的便利,儿童的撫育,早已在氏族人口迅速的增加中,逐渐分为许多血统家族的集团。于是,土地也随着家族关系的分裂而分裂使用了。但这种分裂使用,还没有变成个人或家族私有,不过在工作上是形成为分裂形式,而改变了以前的那一种共同工作按户口分配消费品的情形。
  这种组織的形式,在日尔曼的民族中叫做“马克”(Mark),在俄国叫做“米尔”(Mir)。
  在这一制度中,最大的特色,是每每实行一种家族换耕制度,如在俄国的米尔,将他那一氏族所公有的土地,按期均分与各家去耕种,期限或为一年,或为数年,期满再行分配。
  他们分配的形式和手續,是将一村的公地,分为许多长而狭的片段,配合几片为一份,每家各得一份,片段虽有肥瘠的区分,但配合时务求其平均。每家所得耕地的面积,大概是占有一对牛(如已使用牛耕的话)耕种两日的大小。每个村落,除分配给各家族外,还留着一片公地,由大家共同工作,作为公共消费之用。分配的主持,是各村的长老会議。当分配土地时,由长老召集各家族的代表来抽签,抽着那一份就得那一份。候期满后,又再举行抽签的分配。至于牧场、森林、水道、渔猎区域以及其他公众需要使用的,都不分配,留为全村公众使用。自然在这种形式之下,绝不会有土地的买卖和私有。
  中国现还存在的家族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中国自秦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可以私有,而家族中总还存在家族共有的形迹。我们现在还常常看见在买卖土地的契约上写着“……本人因近支亲房无人承买,願将某处田地若干亩,出让于某某……”,立约后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族中有人出来竞买,则还是同一族的人有优先权,这几乎是一种不成文法,这不能不认为是宗法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存在的遗迹。因此,我认为中国的家族制度,是建立在农村公社的经济基础上。因为中国的地理环境最适宜于农业,它的社会发展的特点,也与农业有关系,因而以后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及封建制的特点,以及阶级的发生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都是由这里发生的。
  恩格斯说:
  “母权制的顚复是女性的世界史的失败。男子在家庭中也握着支配权,女子已被贱视、被隶屬,成为满足男子欲望的工具与生产子女的机器。……
  “已经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种作用,如今由正在生长的家长制家族(Patriarchal family)的中间形态中显示出来。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并不是后面要讲到的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国的自由人及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为一家族。在塞姆人的形态中,家长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而整个组織的目的是在一定的地域中放牧畜群’。它的本质是非自由人的同化与父权。故这种家族形态的理想型式是罗马的家族。家族(Familia)这一词,本来并不含有由感伤性(Sentimentality)与家庭不睦所组成有如今日俗人所理想之意味。在罗马人中间,当初連主要的夫妻及其子女都不相关,只是应用于奴隶罢了。Famulus意思是家内的奴隶,而Familia便是属于一个男子的奴隶之总体。在给雅斯(Gajus)时代,‘家族即父的遗产’(Familia,id est patrimonium)尚由遗言以傳授。
  “这一语由罗马人所发明,以期表现一种新的社分有机体,即在父权之下,家长有妻、子、及许多奴隶,且照罗马法,有对他们的生杀予夺之权。‘所以这一语并不比拉丁部落之武装的家族知道来得早,那个家族制度是在农业及合法的奴隶制度发生之后,又在屬于雅利安人种的意大利人从希腊人分派之后发出的。’马克思附加着说:‘近代的家族,因当开始时与农业有了关系,所以在胎种中,不惟包含奴隶制(Servitus),也包含农奴制。它是具体而微地包含以后在社会及由社会所发生的国家中所更普遍发展的一切对立。’
  “这一种的家族形态,表示了由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确保妻的贞操以及父系的稳固,故将女子完全引渡到男子的权力之下;夫之杀妻,只不过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跟着家长制家族的发生,我们就进于成文历史的领域,在这领域上,比较法学是能给我们以多大援助的。而且事实上,它确于此引起很大的进步。今日在塞尔维亚人(Serbians)及保加利亚人(Bulgarians)间,于Zadruga(友谊)与Bratstwo(同胞)名义之下,又在东方诸民族间,于多少变化的形态之下,尚可见到的那种家长制家屬共同(Patriarchal household community),证明它之成为由集团婚发生的母权家族与近代世界的一夫一妻家族间之过渡阶段者,实是马克西姆科瓦勒勿斯基(Tableau etc. de la famille et de la propriete,Stockholm,1890,p.60—100)之功。这个至少在旧世界的文化民族,雅利安人及塞姆人间,似可以有确证的。
  “南斯拉夫的撒多格(Zadruga),供给此种家族共同体今尚存在的最好实例。它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以及他们的妻,他们一起住在一处田地上,共同耕地,由共同的貯藏中以衣以食,且共同的占有收获的盈余。这一共同体由家长(Domacin)管理,他对外有代表团体之权,故得出卖细微的物品,掌管出纳,并对出纳及通常的事务经营虽有责任,他由大家选出,却不一定是最年长者。一般女子与她的工作由通常为家长之妻的主妇(Domacica)指挥。她当少女选夫的时期,还有重要的且常是最后决定的发言权。但最高的权力,在于由全部成年男女组成的集会,即家族会。家长对这个集会负责。集会决定重要的决議,行使对家人的裁判,以及重要物件尤其是土地等等的卖买。证明在今日的俄罗斯也有这种家族共同体之存在,还不过是十年前的事。……我们将再说到科瓦勒勿斯基的如下的结论,即家长的家族共同体也是这样的一个过渡阶段,为伴着个别耕作以及耕地与草地之最初为定期的以后为永远的分配之村落共产体或马可(Mark)共产体所由以发达的。
  “说到这种家屬共同体内部的家族生活,有必须注意之点,即至少在俄罗斯,家长常有对共同体的年轻女子,特别是他的媳妇(daughters-in-law)滥用他的地位,且把她们成为自己的后房(Harem)之评判。俄罗斯的民歌对于这点是最有明显的表示。
  “在说到因母权制之顚复而急速发达的一夫一妻制之前,容我再就一夫多妻制与一妻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态,在不能在同一地域并行的限度内(这显然不是事实),只能算是例外,即所谓历史的奢侈生产品而已。……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以某种例外的情形为限。在塞姆人的家长制家族,只有家长自身,至多也不过他的几个儿子能过一夫多妻制的生活,其余诸人必须以一妻为满足。在一切东方诸国,今日尚属如此。一夫多妻制是富人及贵族的特权,且大概由女奴隶的购入以实现。民众的大部分是过一夫一妻制的生活的。在印度及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一夫一妻制是不基于自然的条件,而基于经济的条件,即在私有财产对于原始的自然发生的共有财产而占胜利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最初之家族形态。在家族内的男子之支配与可以专成为他的后裔且命定为他的财产继承人的子女的生产——这种种便是为希腊人所公言的一夫一妻制之唯一的目的。……这样看来,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为和解夫妇而现于历史,更不是当作最高的婚姻形态而出现的。反之,它却是当作男性压迫女性,当作为以前历史所未知的两性斗争之宣言而出现的。在一八四六年由马克思和我所写的一篇未刊的旧稿中,我发見如下的一节文字:‘最初的分业是为生子女的男女间的分业。’而到现在我更得附加几句:历史上所表现最初的阶级对抗是与一夫一妻制中男女的对抗之发展相一致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与由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相一致的。”④
  中国的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正和恩格斯所描写的情形一样,而且因为中国宗法社会的家族,开始就和农业有密切关系,这种家族含有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的幼芽,后来就发展为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因为地理环境的关系,以致中国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都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而阶级的发生和国家君主专制政体的成立也有许多特点,因而在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学者中,发生种种不同的意见,甚至有认为中国的社会是不可解之谜。但中国也是人类社会,绝对不会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法则之外,另有一条法则。
  氏族社会发展到半开化的高级阶段时代,由于更有效用的金屬工具的发明,因而开始发现田园农业的特色,使家族对于土地之占领的倾向从而发展;同时牧畜业更臻于全盛。因生产方法的进步,财产的积累也较前更大。这样:第一、使男子的权力更超于以前各时代之上;第二、使氏族的内部的成员间,逐渐显出贫富的破绽来;第三、商业也因而较原始的交换有更进一步的发展;第四、俘虏之作为奴隶而被使用,在家长制的经济中,更能表示其意义出来。
  随着男系氏族社会的成立,氏族内使用的奴隶以及家长制的奴隶经济,都渐渐地发生。据下面的傳说:
  “启用兵以伐有扈氏,有扈遂为牧竪也。”⑤
  “有扈牧竪,云何而逢。”⑥
  “该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终弊于有扈,牧夫牛羊。”⑦
  这就是以被征服的氏族成员,或由战争得来的俘虏作为奴隶使用的事情。
  古代还有罸罪为奴的事情。如启伐有扈时在《甘誓》上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⑧“箕子为之奴”⑨。“罪人不孥”⑩。
  奴隶的使用既已存在,便应该有约束奴隶的形迹发现,下面的傳说,似乎正是暗示这一问题的影子。
  “(帝芬即槐)三十六年作圜土”(11)。郑注:“圜土者,狱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
  “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12)。
  在氏族社会中,只有对待奴隶和俘虏才须用这种“圜土”、“狱城”和“台”。对于氏族内的成员,是不容有这种事情存在的。“罷民”当然就是终日被驅使,而不得片刻休止的奴隶。
  当牧畜为主要生产事业时,所得的俘虏和有罪的人,使之为牧竪,为生产上的奴隶,这是很自然的。但这种多半是家长制的家内奴隶经济,与希腊罗马式的奴隶制经济不同。家长制的奴隶经济和后来之希腊罗马式的奴隶制经济不同的地方,照我看来,则在前者奴隶为家族的公产,后者奴隶则完全存在于私有制度之下;前者还不曾以奴隶为绝对的唯一的生产者,后者则奴隶主完全靠剥夺奴隶的劳动而生活。
  由于中国的土地肥美,远古时代地广人稀,而发展的地面又不是濱海,交通不便,自然以发展农业为最适宜,家长式的农村公社也最适合于这个经济条件,因而家长制的家内奴隶经济,就奠下了牢固基础。父之于其妻子无论如何奴役之而吸饮其血汗,人都不能认为是一种剥削,因为妻子就是为他牺牲了生命,也是应该的,而且认为是最高的道德,所以孝为百行先的学说,就由此得到根据,尊祖敬宗,崇拜祖先,一切人伦道德之学说,都建筑在这一基础上。父有无限的权威,因而家长就有无限的权威,由是而作民父母的元后天子,自然更当有无限的权威,这样就造成中国专制君主的威权,而再加以天命神权之说,使之更加稳固。表面看来,中国古代的社会好似无阶级无剥削,而其实阶级剥削就寓于家族之中。一、二代共同居住的家族,尚能掩盖其剥削压迫于亲爱感情之中,至于三代、四代、五代同居之家族,则其矛盾冲突,剥剥压迫的情形,随处都能表现。所以五世同堂的张公,其要诀即在“百忍”,难道这一句名言,还不够表现他的家族中的矛盾冲突吗?中国家族制度的保存至今,原因就在于它的农业的经济基础上。中国以后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许多重大的特点,都和这个宗法家族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摘自讲义《中国历史教程》)
  ① 日本三浦藤作著:《中国伦理学史》,页6。
  ② 日本稻叶君山著:《支那社会史研究》。
  ③ 《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页169。
  ④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李膺揚译,新生命书局1932年第四版,页83、84、85、86、87、89、90、97、98。
  ⑤ 《楚辞》“天问”,洪兴祖补注。
  ⑥ 《楚辞》“天问”。
  ⑦ 同上
  ⑧ 《尚书》“甘誓”。
  ⑨ 《论语》。
  ⑩ 《孟子》“梁惠王”。
  (11) 今本《竹书纪年》。
  (12) 《水经注》。
  

历史文集/吴玉章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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