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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改变土地制度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吴玉章
    有人说中国自秦廢封建以后就没有封建了。法西斯蒂的走狗托洛茨基派及陈独秀派,也说中国没有封建了。他们的根据是,自秦以来中国的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商业资本已流入农村。马基雅尔说:“中国土地占有分配的本身,在任何严重程度上,都不能说是封建关系的残余,如果注意考察一下中国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历史,那末,毫无疑义地可以看出,现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并不是封建残余。中国地主取得土地的方法,是买卖,是高利贷剥削,利用金钱的威权。”①瓦尔格说:“中国土地并不是世襲的祖业,为封建主累代相傳,他可以自由买卖,因此,他的主人就常常变换,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一样。”②
  为什么中国土地私有制被弄得这样糊塗呢?一种是托洛茨基匪徒,想否认中国封建残余的存在,来否认中国现阶段的革命资产阶级民主性;一种是他们不了解现在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是被资本主义生产所改变了形态的土地私有制。他们把资本主义以前和现代资本主义的两个土地私有制的关系混为一谈。列宁说:
  “英国的条件,是现代土地所有制,即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的土地所有制得到最完美发展的唯一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156页)中就指出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发展时在历史上所遇到的那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不适合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自己从封建地主、农民村社、氏族等旧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中,创造出相应的土地关系形式。”③
  我们应该知道,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并不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特征,氏族社会末期与封建社会都曾经有过。恩格斯说:
  “在成文历史所涉及的时代,土地已被分割而转归私人所有了,这正是野蛮期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展了的商品生产及与它相适应的商品交易所固有的。除了谷物以外,并已生产葡萄酒与植物油了;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已越来越脱离腓尼基人而大半落到亚蒂加的希腊人手中去了。由于土地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间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都很快地杂居起来。”④
  “亚蒂加小农的破产是和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一致的。债务契据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典当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了。而旧的氏族制度既没有货币,也没有押金,又没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繁荣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者以对付债务者,为了认可货币所有者对于小农的剥削,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亚蒂加的土地上到处都插着抵押的牌子,上面写着这一块地已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插这种牌子的田地,大半都已是因未按期付还押金或利息而出售,转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的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依旧耕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将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方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⑤
  “各个人占有原来由氏族或部落给予他们的小块土地的权利,现在已经如此牢固起来,以致这些小块地也作为世襲财产而屬于他们了。他们最近期间所最力图达到的,正是要解脱氏族公社对这小块地的所有权,因为这种所有权对他们已成为桎梏了。这种桎梏已经消失了,但新的土地所有权也是不久就消失了。对土地的完全而自由的所有权,不仅是意味着可以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它,而且是意味着可以把它出让。当土地还是氏族的财产的时候,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而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氏族和部落最高所有权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打破了以前使他跟土地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束缚。这件事的意义何在,跟土地所有权同时发明出来的货币已给他说明了。土地如今已可以成为能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权刚一确立,抵押就被发现了(见关于雅典一节)。正如淫婚制和卖淫现象紧跟着一夫一妻制行走一样,从此典当制也紧跟着土地所有权行走了。你曾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让的土地所有权,现在你来接受它好了:‘这是所想要得到的东西啊,乔治·但丁!’。”⑥
  由此看来,秦虽废封建诸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并不能从此做出结论说:中国已经没有封建了。郭沫若说:秦统一天下才算完成了中国的封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然而我以为中国有宗法社会残余特别濃厚的特点,使它停滞于不发展的初期封建的地位,秦之改革不过造成另一种的初期封建形式。现在我们从改革以后的土地关系及其流弊来看,也可以了然于中国何以迟迟不能发展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原因。秦改变土地制度的情形,据《汉书》“食货志”说:
  “秦孝公用商鞅之法,尽坏井田,开阡陌,更制贡赋之法,至始皇并天下,提封万里,撮粟尺布,一夫之役,毕专以自予,因地而税人,令黔首自实田(秦废井田,听民垦辟棄地,不计多少,即为永业,无所稽考,乃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原注),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豪猾放之,耕其田者,见税十五(言贫人无田,而垦豪富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原注)。”
  秦统一天下后数十年,汉武帝时,董仲舒说: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使民得买卖,于是富者田連阡陌,贫者无立錐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之法虽难猝行,宜稍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⑦。
  现在我们来看秦改革土地制和从前有些什么不同的特点。
  第一,变更从前贡赋的制度,定出一种田赋(我们现在叫作钱粮),把全国土地的田赋都归于皇帝(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令人民自己报明他有许多田地、不限制他有多少,只按其田地定出应纳多少田赋,这些田地就安他的名字,就归他永远私有,永远管业,所以叫作“名田”。这个有田地的人就叫作粮户,政府每年就按粮户来收粮,这就叫作“因地而税人”。至于怎样来使用这些土地,谁来使用这些土地(或自耕或佃与人种),政府是不过问的。如果买卖土地时经过政府的税契,也可以更换名字,把主权移给新买主。但也常常有卖田不卖粮或少卖粮,或者少卖田多卖粮,而甚至有“飞洒”等弊病。这是国家对于土地的关系,只是按粮户来收粮,而不过问土地。第二,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有钱的人及豪强有力者,就占田一天比一天多,他必须佃与无田或田少的人耕种,而收其十分之五的田租,所谓“耕其田者见税十五”,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谓平分制的佃农制。由这里很明显地看出,田赋和田租分开了,田赋是土地私有者对于国家所纳的粮;田租则是土地使用者(佃农)对于土地私有者(地主)所纳的租。现在土地对人是由两种关系而变为三种关系,添了在中间剥削的一个地主阶级。这个变革的结果,使商业高利贷资本能购买土地来剥削农民,商业资本找到了一个出路,不必再往前发展了。而另一方面农民要得到土地,就必须花费很大一笔资本,土地本身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现在被攫为私有财产,也居然有价格了。在封建诸侯时代,土地是被封建地主壟断了的。而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以后,也并没有阻止新兴地主壟断土地,而且加紧了壟断土地的过程。所以我们在历史上常常看到“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富者之手”的呼声。如董仲舒说:“富者田連阡陌,贫者无立錐之地。”⑧仲长统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連于方国。”⑨豪富壟断土地,政府纵然减免田赋,而地主则随时加租,农民仍得不到一点实惠,如汉末的学者荀悦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今汉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限,官收百一之赋,民输大半之税。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⑩第三,土地集中于地主之手,农民受到残酷的剥削,结果必引起农民的大暴动,如西汉末的赤眉暴动,东汉末的黄巾暴动,唐的黄巢,元的白莲教,明之李自成、张献忠,清之太平革命,几乎每二三百年必有一次农民大暴动的发生,好像有一定的周期似的。这不能不说是秦改革土地制后,所表现出的农民与地主的阶级斗争。
  (摘自讲义《中国历史教程》)
  ① 马基雅尔著:《中国革命中的两个土地纲领》,见汉文《共产国际》第二卷第四期,页96。
  ② 瓦尔格著:《中国革命的前途》。
  ③ 《列宁全集》,第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页253。
  ④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页262。
  ⑤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页263、313—314。
  ⑦ 《汉书》“食货志”。
  ⑧ 《汉书》“食货志”。
  ⑨ 《昌言》“损益篇”。
  ⑩ 《汉纪》。
  

历史文集/吴玉章著.—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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