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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
习仲勋

  (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五日)
  习仲勋
  一、把屁股坐的端端的
  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的端端的。旧司法机关的屁股就不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是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他们可以贪赃枉法,鱼肉人民,认熟人,认面子,认亲戚朋友;有钱有势的,屯积居奇,贩卖毒品,反逍遥法外;万千无辜老百姓,却充满着监狱。与其说他们是解决纠纷,不如说他们是制造纠纷。这是旧司法的一套,这一套在我们这里吃不开。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过去检讨警区①司法工作,曾有个别司法人员,硬搬六法全书,侵害过老百姓不少的利益,值得我们今后所有司法工作者大大的警惕。
  二、不当“官”和“老爷”
  我们司法工作者,即是为老百姓服务,就应该站在老百姓中间,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中国这个社会,老百姓怕“官”怕“老爷”,是见惯了的(“官”和“老爷”也欢喜老百姓怕他们)。但在我们这里,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如果说,要怕的话,就只能是对于敌人汉奸是如此的,对于一般老百姓,我们是用着和蔼的态度,耐心的说服。当着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的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着实际的情况,慢慢的向他解释。绝不能未调查,未研究,在主观上首先对于某一方面,就存有了一种成见。这种存有成见的作法,往往只看到表面,看不到实质,会把案情搞错。所谓秉公处理,不仅限制于观点上,尤应孜孜讲求于对人的态度。
  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
  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的清楚,判决书写的漂亮(实际上不可能办到),则这个“断官司”和“判决书”的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他和多数人民的要求相差很远。要达到上项目的,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里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司法政策贯彻的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才能把像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相明等调解模范团结在自己周围,这样就不会对司法工作有棘手、忙迫、或枯燥之感。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绥市五区开了两天群众会,解决了一百九十件人民纠纷,米脂银城市群众会,只一星期的时间,解决了三百一十七件人民纠纷。这些存在着的纠纷,一通过人民,就会解决的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的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这次各县发现的十七位民间调解模范,他们的作风和调解艺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干部学习。
  至于调解委员〔会〕,这个组织形式是很好的。县、区、乡、行政村,都可成立,但必须是“民办公助”。“公办”和无工作内容的,非但不能组织,即已组织起来,亦应取消,以防流弊。
  四、有出息和没出息
  我们个别司法干部,认为做司法工作进步慢,没出息。这种认识,是极不正确的。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个人自己。政治没有抽象的,任何工作都要经过脚踏实地的做。工作做好了,自己也就进步了;自己拖着不前进,没有能把工作做好的。我们司法干部首先应该着重于想问题,在业务上多花工夫,刻苦钻研。比如:对处理案件,应从历史上全面的分析,获得经验教训,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这对于自己,那就是很好的锻炼。宋朝有位名法官包拯,说会过阴,其实还不是盖着被儿想问题。其次在工作中,应订出个人自己经常学习计划,从学习业务、学习文化、学习历史、学习社会常识各方面,不间断的提高自己。再其次应加强个人品质上的修养,把革命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给他人做表率。果如此做去,还说进步慢、没出息的话,是没有的事。
  ●这是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按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五日《解放日报》刊印。
  ①指陕甘宁边区绥德米脂葭县吴堡清涧警备区,为绥德分区的前身。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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