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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夏声剧社简章


  (民国二十九年七月印行)
  第一条:本社系集合热心社会事业及提倡中国戏剧同人组织之。
  第二条:本社以改进戏剧,发扬文化,提高民族意识,辅助社会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本社定名为西安夏声剧社。
  第四条:本社社址设东九府街澄华巷二号。
  第五条:本社开办费定额为六千元,由各社员担负之。
  第六条:本社以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利机关,每年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七条:社员大会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本社经常一切社务,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常务委员因事他去一月以上者,得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三个月以上者,须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半年以上者,须呈请辞职以后,由其他委员递补之。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常务委员互推之。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设会计、事务、文书各一人,办理一切社务,由主任委员任用,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月初开例会一次,审查帐目计划。工作遇有特别事件得由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日常事务由主任委员办理之。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酌给车马费,事务员得支薪金。 
  第十三条:本社设编辑、演剧二部,必要时得设剧校与剧院,规则另订之。
  附:西安夏声剧社系统表。
  来源出处:西安夏声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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