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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易俗社章程

                               
  (甲)组织大纲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以编演各种戏曲,补助社会教育,移风易俗为宗旨。
  第二条 本社由各界同人组织成立,定名为易俗社,由前行政公署批准立案,
  第三条 本社以关岳庙自置房产及梁家牌楼山西会馆为事务所。
  第二章 编演种类
  第五条 本社编演戏曲以下列各类为准:   
  一、历史戏曲 就古今中外政治之利弊,及个人行为之善恶,足引为鉴戒者编演之。
  二、社会戏曲 就习俗之宜改良,道德之宜提倡者编演之。
  三、家庭戏曲 就古今家庭得失成败最有关系者编演之。
  四、科学戏曲 就浅近易解之学科及实业制造之艰苦卓著者编演之。
  五、诙谐戏曲 就稗官小说及乡村市井之琐事轶闻,含有教育意味者编演之。
  第三章 学生功课
  第六条 学术教授之科目如下:
  一、高小班
  知识学科:三民 国文 算术 历史 地理 习字
  艺术学科:修养学 戏剧学 服装学 心理学
  二、初小班
  三民 国语 常识 算术 习字 修养
  第七条 戏曲训练之科目如下:
  一、姿势
  二、做工
  三、道白
  四、声调 
  五、武艺
  (第四、五章略)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社经费分收入支出两项:
  一、收入:捐款 戏价 茶餐 房租 杂款
  二、支出:经常费 学生奖励 学生衣物临时购置及建筑
  第二十一条 会计处存款若逾百元,即须交付商号,立折存储,折须交存社长处。
  第二十二条 本社社员于本年开例会时,共同查帐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社每月出入款项,须经会计检查员会同清结,并由会计员于结清七日内缮造计算书据,汇迭评议部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社财物非经评议部议决,不准借给社外。
  第七章 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社学生以入社五年为戏曲毕业年限,合格者领取证书,学生入社得有保证人或商号铺保。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于修业期内,得分别优劣,酌给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成绩优美,无他项过失者,得认为本社艺员或教练,当分别程度酌给薪金。学生毕业后得与本社尽义务二年,期满出社自谋生活或由社介绍,但有仍愿为社服务者,双方另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于修业期内不得中途告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于修业期内,如犯重大过失,或自行遗退、被开除者,须由保证人负责追费。
  第八章 会 期
  第三十条 本社会期分例会、特别会两种:
  一、大会 每年开大会一次(每月开常会一次,俱由社长召集之)
  二、特别会 如有重大事件发生,由社长或评议长临时召集之。
  第九章 规 约
  第三十一条 本社普通规约如下:
  一、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之行为。
  二、不得假本社名义干涉外事。
  三、不得横生意见破坏全体。
  四、不得违背本社章程。
  第三十二条 本社职员有犯三十一条规定之一者,社长会同评议部评议认为确定后,应处以相当之惩罚。
  第三十三条 社长有犯三十一条之一者,由评议长召集开会,共同评判,认为确属事实后,仍处以相当之惩罚。
  第三十四条 本社特别规约如左:
  一、庶务员关于款项事件,须发单盖章,送会计处支领,否则无效。
  二、职员平常支薪时,须见本人盖章单据,方准支出。
  三、职员、艺员遇有特别事件,须支薪金时,不得超过两月,且须有社长盖章之单据。其有因故解约者,须将长支填齐,方准出社。
  四、本社学生不得与不正当之人相往来,并不得私受外界之赠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热心君子有以财务捐助本社者,应享各项之酬答。
  一、十元以上者登报鸣谢。
  二、五十元以上者登报鸣谢外,酌送优待券。
  三、百元以上者送常年入场券。
  四、五百元以上者经评议部议决,得认为本社社员。
  五、千元以上者经评议部议决,得认为本社名誉社长。
  第三十六条 有大功于本社者,经评议部议决,得认为本社社长。
  第三十七条 有大功于本社者,经评议部议决,得给相当之优待金。
  第三十八条 有大功于本社之职员退任后,经评议会议决,得给相当之优待金。
  第三十九条 热心君子有编辑戏曲、自由投稿,经编辑审查审定排演者,酌赠优待卷,若编辑已过三本,经本社认为编辑者,每月给以车马费。以后所编本戏,仍以开演前三次所得戏资十分之一为酬劳。无车马费者,则以十分之二为酬劳。
  (乙编管理细则略)
  (1912年刊印)
  来源出处:西安易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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