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陕商文化>陕商精神

陕商精神

特色文化陕商精神

[上一记录] | [下一记录]

6.4传统商人诚信发育的法律缺失

第六章 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遗产的局限性 第四节 传统商人诚信发育的法律缺失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是“人治”社会,法制不够健全,商人们的诚信得不到法律的表达和保护。自从禹传位给启以后,“朕即国家”的家天下体制随之确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民人均为国王奴婢,没有任何自由与独立的人格可言,自由商人连作为社会人的“国人”资格都没有。迄至周代,从“敬天保民”的统治需要出发,由周公设计了一套主要以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伦理制度为内容的“六礼”即周礼,使中国开始进入漫长的“礼治”社会,人们从生而不平等的人身等级秩序出发,遵守所在层次的行为礼数,不得僭越。到春秋战国,天下大乱,礼崩乐坏,“弑父三十六,亡国七十二,诸侯奔走不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此间兴起的法家,从“乱世用重典”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法律为武器,帮助新兴的统治者建立起新的统治秩序。但法家的严法酷律与中国人向往的“和谐”、“中庸”相去甚远,搞得民怨沸腾,怨声载道,“天下苦秦久矣”,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伦理道德作为处理人际关系准绳的儒家成为社会主流的统治思想,社会遂进入了一个以伦理道德评判为主,杂糅法律保护为辅的“德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处理人际关系和人际矛盾的基本准则是伦理道德,法律虽然存在并不断完善,尤其是处理官商关系的《商法》亦存在并还在发展之中,但仍然是官府统治商人的权利维护和意志表达,是“官法”而非“私法”,是“公权”表达,而非“私权”申明。
  秦汉以来,虽然官府对商业、市场管理的条例一再翻新,不断细密,也只是官府要求商人的行为底线,而不是商人意志的主观表达。所以,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对涉及维护商人自身权利,商人自由意志表达为主要内容和目标的私法相当漠然,法律当中毫无权利思想的存在,更谈不上个人意志之自由表达与个人欲望之合理满足。无论是在日常交往当中,还是在商业贸易之时往往只强调良心、德行和人际信用,而对法律长期采虚无主义的态度,因此,梁启超先生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亦指出:“我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汗。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夫我国素贱商,商法之不别定,无足怪者,若乃普通之民法,据常理论之,则以数千年文明之社会,其所以相结合相维护之规律,宜极详备。乃至今日,而所恃以相安者,仍属不文之惯习。而历代主权者,卒未尝为一专典以规定之,其散见于户律户典者,亦罗罗清疏,曾不足以资保障,此实咄咄怪事也。”①这些使得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得不到法律的表达和保护,就是会馆订立的行为规则也只是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或民俗法,而非国家的制定法,使之更多存在于个人德行的层面,而非全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和社会活动的底线。这是中国传统商人诚信落后于现代诚信的一个重要表现。
  其次,中国官府长期实行的阻民告状和官批民调体制,也使得商人远离法律。诚信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非诚信也得不到官府的及时惩治。在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也有商法市律来保证官府对商业和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朝廷有法律,乡党有条约。法律维持天下,条约约束一方”,②同时也允许民间有纠纷可以“禀官究办”,按律例维护社会正义。但在法律的操作层面,在贱商的传统体制下,官府对于商事及其商事纠纷认为是“鼠牙雀角”之事,常常不予理睬。并且为保证官府不为市井琐事支付较高的行政成本,实行阻民告状的“止讼”政策,明洪武三十一年(1398)颁布国家法令的《教民榜文》就规定:“民间一切小事,不许辄赴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解”,③《大明律例》还规定:严禁细事直告官府,否则即为“越诉”。地方官府则实行“争讼不扰官府”的“息讼”政策,有“告状不准”和“农忙止讼”的规定,致使商民有纷难纠,有冤难申。同时,传统中国司法资源缺乏,诉讼成本极高,山东曲阜孔庙就有《忍讼歌》细数诉讼成本:“世宜忍耐莫经官,人要安然亦安然。有人挑唆到官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要给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缠,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正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缠,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管事完,田也卖完屋也卖完。”④这种极高的诉讼成本,“一场官司一场火,任你好汉没处躲”,也使商人“有理不告状,屈死不鸣官”。加上中国传统社会没有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常常夹杂在刑法之中,官员无律例可循,商事纠纷常常是“以刑代民”,“以民事起,以刑事终”,得到的是严刑峻法的惩治。这便割断了商人与法律之间的合法联系,使诚信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和支撑,在商事与法律之间存在事实真空。对此,清代光绪皇帝上谕说得很到位:“惟中国商民,平日与官场隔阂,情谊莫能邃孚,而不肖官吏或且牵制仰勒,甚至投关完税,多所需索,商船验收,到处留难,遇有词讼,不能速为结断,办理不得其平,以致商情不通,诸多阻滞。”⑤这种没有国家定法随时援助的诚信自然没有强制性,起不到抑恶扬善的普世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商人诚信落后于现代诚信的又一个表现。
  再次,中国传统社会长期的乡土社会,民间自治,也使商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对诚信进行维护和推广。传统中国国土辽阔,秦以来的郡县制行政管理只到州县一级,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基本实行民间自治。这是因为中国三面环山一面临水的国土构造,周边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中原环境的相对完整性,从远古西伯利亚刮来的黄土堆积,颗粒松散,适合作物根系向下生长,加之“一江春水向东流”的水系统一,使中国大地适宜农耕,人们勤于农亩,安土重迁,家乡构成基本生活单位。家是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结合体,家与家之间共同存在于地缘乡土之上,人们“聚族而居”,“乡里乡亲”,血缘亲缘关系混合了地缘乡土关系后变得更为浓厚,更具有“根”的意义。使中国民间呈现出“乡土社会”的构造,“有千年不变之村庄,有千年不变之祠堂,有千年不变之家谱”,人们形成浓郁的乡土观念,“亲不亲,故乡人”,见面问候无非“尊姓大名”,“何方人氏”,前者是亲情,后者是乡缘。这种血缘、亲缘和乡缘的多重纠葛,使乡土亲情可以维持一方的清净安详。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乡以下基本实行民间自治,秦汉有“啬夫”,隋唐有“里正”、“方正”,到明清后农村有“乡约”,城市有“会首”代替官府实行管理,“公庭之曲直,不如乡党之是非”,乡情具有弥合商务纠纷的功能。商务纠纷在乡民自治的体制下,“以和为贵”,“劝民不争”,息事宁人,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清代著名文人蓝鼎元任潮州府普宁县知县时,对一桩兄弟财产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二人用铁链锁在一起,同吃同住,结果“自动天良,至于涕泪相让”。⑥这种乡土社会,民间自治使商人多为亲情束缚,法律观念淡薄,不能理直气壮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诚信的行为底线也得不到法律的响应。上例所举《摭青杂说》茶肆主人拾金不昧的故事中,主人对失主说:“官人想亦读书,何不知人如此?义利之分,古人所重,小人若重利轻义,则逆而不告,官人将如何?又不可以官法相加。”这里“不以官法相加”就典型说明了传统商人法律观念的淡薄。
  另据同治江西《新城县志》记载,新城商人邓兆龄“尝置产,某绅居间,为所绐,空费千金。或劝之讼,辞曰:‘吾但破钞而已,讼即累某绅名也’。”同邑涂肇新晚年家居,不轻易出,“尝付巨金与伙某往吴营贩。某荡其资,买二妾回。或嗾涂*(左木右戎)某送官。新笑曰:‘彼虽不义,但取我之财,而致彼败名丧命,何忍乎?’竟置不理”。他们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一味的宽容,反倒认为破财可消灾,更说明商人法律意识的薄弱。⑦
  著名的日升昌票号和合盛元票号是一对“相与”,日升昌票号北京分号曾为合盛元北京分号借贷担保。但合盛元北京分号因经营不善,欠债难还,当债主逼上门时,合盛元北京分号经理竟仓皇逃回祁县总号。日升昌受牵连了,当局要求“相与”负责,这无疑加速了日升昌的倒闭。与日升昌一样,榆次常氏也是吃了诚信的大亏。主做俄蒙贸易的常氏,在俄商手头拮据,无现钱买茶叶时,便同意赊欠,结果多达140多万两白银。后来,这些俄商大多赖账不还。虽费尽周折,仍所收无几,从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直接造成了常氏的衰败。这些都是碍于情面,不敢也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的熟人社会的表现。⑧
  这是传统商人诚信与现代诚信所要求的以法律程序为依托,以法律为准绳相比又一个不足之处。
  ① 范忠信主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② [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③ 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
  ④ 常怡:《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
  ⑤ 《东华绪录》,光绪二十五年(1899)九月。
  ⑥ 蓝鼎元:《刘公案、蓝公案》,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566页。
  ⑦ 同治《新城县志》卷二。
  ⑧ 宁一:《中国商道》,地震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诚行天下: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探寻/李刚,刘建仓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