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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隋唐长安繁荣的市场



第三章 隋唐时期长安商业的空前繁荣 第一节 隋唐长安繁荣的市场
  581年2月,北周贵族杨坚迫使周静帝退位,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隋,年号开皇,定都长安。他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隋文帝。589年,隋朝消灭南方的陈朝政权,统一了中国。隋朝虽然仅存在38年,但它结束了长达四个世纪分裂割据和军阀混战的局面,使中国再次走上统一的道路。而且隋朝所建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承前启后,从而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隋朝末年,群雄并起,杀伐不息,混战不已。617年,李渊乘机起兵于太原,并迅速进兵关中,攻克长安。618年5月,李渊在长安称帝,创建唐王朝,以长安为国都。
  隋唐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力最强盛、经济最繁荣、文化最发达的历史时期之一。而隋唐两代均把长安作为国都,从而为古都长安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长安作为隋唐两朝国都,文化昌盛,中外商贾云集于此,市场兴旺,商业繁荣,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第一节 隋唐长安繁荣的市场
  一、长安市场繁荣的社会经济基础
  隋唐时期,随着全国商业的日趋发达及关中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首都长安的商业也日益繁荣。当时的长安,商贾云集,异常活跃,来自各地的商品琳琅满目,令人目不暇接,商品交易之盛前所未有。这种兴旺繁荣的局面与当时长安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
  首先,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币制统一,从而为商业的繁荣提供了根本保障。东汉末年以来,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关中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人口大量死亡或逃亡,大片土地荒芜,昔日富庶的关中长期处于残破状态。魏晋南北朝时,国家分裂,关卡林立,致使商路不畅,商品流通受阻。由于政治分裂,货币制度也极不统一,混乱不堪,从而给各地之间的商品交流造成严重障碍。上述情况都严重制约了长安商业的发展。然而到隋唐时期,上述制约因素或得到改善,或不复存在。隋唐两代,国家统一,疆域辽阔,社会安定,很少发生战乱,至少唐中期以前是如此。随着国家的统一,隋唐时期的货币制度也得到统一,这些都给商人的经营活动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其次,隋唐水陆交通发达,也为长安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隋唐以前几百年间,南北分裂,交通状况恶劣,长江、淮河及长安以南的秦岭山脉有时竟成为南北政权的“国界线”,商人为此裹足不前,商业发展自然受到限制。但是在隋唐时代,水陆交通状况大为改善。武则天时,崔融说:“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蜀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宏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①中唐时期的理财家刘晏则说:“今舟车既通,商贾往来,百货杂集,航海梯山”②,足见唐代水陆交通的发达。正是由于水陆交通发达,才出现了“千舳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商贾往来,百货杂集”的繁盛景象。由于隋唐两代皆定都于长安,当时陆路交通便以长安为中心,向外辐射,以至全国各地,甚至还可以通到域外有关国家和部落。陆路方面,由长安向全国各地辐射的道路共有四十多条之多③。这些道路四通八达,大约可分为5条干线:一是自长安经凤翔、成都到达西南各地;二是自长安经荆州(今湖北江陵)、长沙、桂林到达安南或广州;三是自长安东行,经洛阳、开封、滑县、齐州(今山东济南)到河北诸地或泛海至辽东地区;四是经太原、娘子关、范阳抵达北方各地;五是自长安西行经邠州(今陕西彬县)、凉州(今甘肃武威)前往西域各地,此条道路就是著名的“丝绸之路”。在长安通往各地的交通干线上都设有驿传,每30里设一驿站,驿站备有旅馆、驿卒及车船、马驴等交通工具,以备传递公文和官吏往来以及商贾行人之用。唐代通往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的道路主要有七条路线④。上述道路仅是一些最重要的交通要道,至于其他较次要的道路更是四通八达,无远不至。中唐时,杜佑说:“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⑤正是在这些有利条件下,长安商人可以周流四方,从事贸易,而全国各地的商人也纷纷将外地商品贩远到长安,甚至许多外国商人也前来长安经商。在这种情况下,长安的商业便日益繁荣起来。
  第三,隋唐时期关中地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则为长安商业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隋唐两代定都长安,故对关中地区农业尤为重视。由于隋唐两代的大力整治,关中平原灌溉系统得到了大规模修复和扩展。唐初,在今陕西韩城境内,自龙门引黄河水灌溉,可灌溉农田60余万亩⑥。唐高宗时又扩建升原渠,从宝鸡西北引汧水至咸阳,长达300余里,既可灌溉,又可漕运。郑国渠经过整顿,在唐前期仍可灌田10000余顷⑦。成国渠在唐代也有所改造,在其渠口重修6个水门,号称“六门堰”,使灌溉面积增加到200万亩⑧。白渠在唐代发展为北、中、南三支,又称为“三白渠”,灌溉面积不断扩大。龙首渠也由于引洛水修建通灵陂,扩大了农田受益面积。唐朝在关中地区除了修复前代各类灌溉渠之外,也充分利用其他河流进行灌溉,如长安附近利用沣、滈、灞、浐、潏、涝诸河,建堤修堰,开凿支渠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灌溉网。从史籍记载看,关中地区是唐代兴修水利工程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关中人民还利用自然水利资源开辟了许多稻田,所谓“咸阳古城下,万顷稻苗新”⑨,“桑林摇落渭川西,蓼水瀰瀰接稻泥”等诗句⑩,都反映了长安地区绿水潺潺、稻田肥美的情景。农田水利事业的进步,大大促进了关中农业的发展。在大力兴修水利的同时,唐政府还在关中积极推广新式农具,鼓励农民垦荒,有时还为农民提供耕牛和种子,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关中农业的发展。到唐玄宗开元、天宝时,关中各郡粮仓丰盈,关辅等地“每郡官仓粟多者百万石,少不减五十万石”(11),这一数字充分显示了关中农业发展的成就。与此同时,关中地区和长安的手工业也有很大进步。长安作为隋唐两代国都,于是成为全国能工巧匠的集中之地。这些手工业者继承并超越了前人的成就,把各种手工业的发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大体说来,关中和长安的纺织业、印染业、制瓷业、粮食加工业、刻版印刷业、金银制造业等行业都比前代有显著发展(12)。
  关中人口的大量增加,也说明关中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隋唐以前,关中战乱不断,百姓四处逃亡,人口凋零。而在隋唐时期,关中人口大量增加。西汉元始二年(2年),关中地区在籍人口约为193.4万人,而唐代天宝元年(742年)在籍人口则为319.8万人(13),可见关中人口已大为增加。在我国古代,人口大量增加则意味着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总之,隋唐时期关中地区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为长安商业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有力地促进了长安商业的发展。
  第四,继秦汉之后,长安再度成为全国的政治中心,也为长安商业的大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有利条件。隋唐两代都是统一的封建王朝,国力强盛,经济繁荣,长安作为其国都,不仅取得了政治中心的地位,而且也成为人员往来和全国货物集散中心,这就为长安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长安作为国都,设置有庞大的政府机构,聚集着大量的王公贵族和官僚地主及其附属人员,还驻扎着数以万计的军队,来自全国各地乃至外国的商人、手工业者、僧人、道士、游民等为数甚巨,这就使得长安的人口大为增加。关于长安人口之众,历史文献屡有提及。显庆元年(656年),玄奘法师率众到太极宫迎接唐高宗给慈恩寺撰写的《慈恩寺碑》,结果“京都士女观者百余万人”(14)。唐后期,韩愈则说:“今京师之人,不啻百万。”(15)《全唐诗》卷201岑参《天门街西》诗也说:“长安城中百万家。”上述材料均出自唐人之手,都说当时长安人口达到100余万,这些说法虽非官方统计数字,且有夸张成份,但与实际人口数量相差不会太大。(16)因此长安在当时不仅是全国最大的城市,也是人口最多的城市。既然长安城人口如此众多,这就必然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商品来供应。既然长安的市场需求相当大,商人来此做生意自然也就容易赚钱,所以它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商人来此进行贸易,甚至不少外国商人也前来经营珠宝等生意。这是隋唐时期长安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市场设置
  举世闻名的唐都长安城,其实是隋代创建的。隋建立之初,仍以汉长安城为都。然而,汉长安城“凋残日久,屡为战场,旧经丧乱。今之宫室,事近权宜”,“不足建皇王之邑”(17)。而且位于龙首原之北的汉长安城“水皆咸卤,不甚宜人”(18)。为此,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在今西安市及附近郊区创建了一座规模宏大的新城,这座新城在当时称为大兴城,唐代改名为长安城。
  唐长安城位于风景秀丽的龙首原南麓。它“南侵终南山、子午谷,北据渭水,东临灞浐,西枕龙首原”(19)。这里地势开阔,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隋朝著名的建筑学家、太子左庶子宇文恺是这座新都的总设计师。唐代沿用隋大兴城的旧制,并不断修建,使之更加宏伟壮丽。长安城不仅规模宏大,而且布局非常严谨。其总体布局是:外城之中有内城,把皇族居住区、政府机构和居民区分开;坊市分立,把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坊设围墙,把居民区划分为东西、南北排列整齐的坊。唐长安城很像棋盘,内部布局相当整齐划一。它由外郭城、皇城、宫城三大部分组成。经过现代考古发掘可知,外郭城略呈长方形,东西长(由春明门至金光门)9721米,南北长(由明德门至宫城北面玄武门偏东处)为8651米,周长36.7公里,总面积达84平方公里(20)。皇城与宫城位于外郭城内北部正中。宫城在北,皇城在南,是隋唐长安城的核心。皇城又名子城,是中央政府机构所在地,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中枢机构都设在这里。皇城南面有三个门,东、西两垣各有二门,均与城内主要大街相通。宫城是皇帝和皇族居住与处理朝政的地方,由太极宫、东宫和掖庭宫组成。外郭城内、皇城两侧及其以南地域为居民区,分布着由纵横街道划分出来的坊、市。据记载,郭城内共有南北向的街道11条,东西向的街道14条。城内街道纵横交错,宽敞整齐,尤其是由朱雀门至明德门的朱雀大街宽达155米。大致说来,达官贵族宅第大多集中于宫城附近;郭城北部人口密集,南部的居民则相对稀疏。
  隋唐长安城在商业市场的设置上颇有独到之处,《周礼·考工记》说:“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亦即营建国都时,要将市场放在皇宫后面(北面),皇宫则应位于市场前面(南面)。汉都长安城的市场布局就符合这个规定。隋唐长安城的市场设置则抛弃了这个“面朝后市”的旧传统,这不能不说是个进步。长安城沿用了前代的集中市制,商业市场主要是东市和西市。东市位于皇城东南,隋朝时称为“都会市”。西市则位于皇城西南,隋朝时称为“利人市”。东、西二市平面皆呈长方形,各占两坊之地。从东、西二市所处的具体位置来看,基本上处于城区的适中位置。按照这样的设置,不论居住在城区北部的达官贵族,还是居住在城区南部的普通居民,他们要去市场购物均较为方便。对于在市场经营的各类商人来说也很方便。此外,在皇城之南有一条横贯城区的东西向大街,宽达120米,是全城的交通干线,由此街向东行可达长安东大门——春明门;向西走则可直达西大门——金光门。而东、西二市的位置恰好就在这条大街之南。当时,东、西两市各设有两个北门,这四座北门正好面对这条东西向的大街。因此,由东市北门向东行不远就是长安东大门,而由西市北门向西行不远就是长安西大门,由这两座东、西城门则可通往城外各地。可见东、西二市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相当便利(21)。如此便利的交通条件促进了东、西两市的繁荣。
  长安城中,东市和西市是最重要的两个商业市场。东、西两市规模之大,设置之完备,管理之完善,市场之繁荣均超过了以前任何都城中的市场。据记载,东市“东西南北各六百步,四面各开二门,定四面街各广百步”(22)。西市的规模与建置和东市基本相同。东西两市都是封闭型的商业市场,市场四面筑有围墙,东、西、南、北四面各设两个门。这样,每个市场就有八个门,以便人员往来和货物的进出。在市场内部,又设有两条东西走向和两条南北走向的大街。这四条大街各有名称,分别称为东街、西街、南街、北街。这四条大街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了巨大的井字型街道,每条街道宽度不完全相同,大约是16~30米。这样一来,四条大街就把整个市场划分为九个交易区。每个区四面临街,各种行业的店铺便临街而设。据《长安志》记载,负责管理市场的市署和平准署就位于井字街的正中位置。此外,在市内还设有东西南北四条沿墙街道(顺城街)。除了上述较为宽阔的主要大街外,东西两市内部还设有为数众多的小街小巷,以便行人和货物进出。在小街小巷两旁,各种商店铺面均临街而设,不可胜计。
  建国以后,经过考古工作者发掘,使人们对东、西二市的具体位置及内部结构有了更清楚的了解。考古资料显示,西市的具体位置在今西安城西南一公里多的糜家桥与东桃园村之间,即今西北工业大学以西一带。东市位于今西安咸宁路以南,西安铁路局以北,安东街以东,西安交通大学以西范围内。据实测,西市南北长1031米,东西长927米,南北较长,东西较窄,平面呈长方形,面积约1平方公里。市的四周有夯筑的围墙,墙基宽均为4米多。在围墙内有沿墙平行的街道(即顺城街),街道宽皆14米许。市内构成井字形的四条大街皆宽16米,每条大街两侧均设有砖砌的排水沟,而且都是明沟。唐代晚期道路两侧的排水沟,在沟壁和沟底上都有横铺直砌着长方形的砖。为了便于排水,沟口略低于路面。沟底平直,宽约110厘米,沟口宽约120厘米,沟口略大于沟底,沟的深度为65厘米。晚期的排水沟不仅由早期土筑水沟改为砖砌水沟,而且宽度增加,质量有所提高。此外,在与大街相连的小巷中,还设有砖砌的暗水沟。这些暗水沟均与大街两旁的明沟相连,可见当时市内大街小巷的排水系统相当完备。东市的形制与西市相同,亦呈长方形。经实测,东市南北长1000余米,东西宽924米,大小几乎与西市相等。东市内部也有纵横交错的四条大街。不过街宽都将近30米,比西市之街宽约1倍。东、西两市的四周都面临着宽阔的街道,这些街道的宽度都在120米左右(23)。据以上所述,东、西二市的区划和布局及排水、市内与市外交通等方面都设计得非常完备而周密。为了清楚起见,现将隋唐长安东、西二市的内部结构列成下表:
  除东、西二市外,长安城中还曾设置过另外一些市场,如南市、中市、北市、宫市等。不过这些市场远不如东、西二市重要。唐高宗时,曾利用安善坊以及大业坊之半的地方设置了中市,具体位置大致在今西安市南二环以南、纬二街以北,东至翠华路、西至长安中路。中市占地达一个半坊之广,规模相当大。唐高宗还在中市设置了管理市场交易的机构——中市署,负责“领口马牛驴之市”。此处的“口”系指奴婢,说明中市大概以牛马驴等牲畜交易为主,也是买卖奴婢的重要市场。由于中市“偏处京城之南,交易者不便,后但出文符于署司而已,货鬻者并移于市”。为此,在长安元年(701年)十一月,武则天下令撤销中市,在此设置教弩场(24)。玄宗天宝八载(749年),又在长安威远营之地设置了“南市”。在临潼华清宫设置了“北市”。南市的位置,史无明文记载,可能在原来的中市一带。唐中后期,在十六王宅(永福坊)一带还设置了一个特殊市场。由于这里居住着许多皇子皇孙,所以这个市场被称为“宫市”。这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就是这些皇族成员。至于宫市的具体位置及规模,史籍并无明确记载。十六王宅的位置大体在今西京医院和第四军医大学以北地区,宫市的位置应当在十六王宅(永福坊)附近。
  总之,隋唐长安城的市场设置,充分显示了长安商业的巨大进步和发展。长安的商业市场不仅规模庞大,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且市场布局更趋合理,市内的交通、排水、店铺设置等方面也更趋完善。这一时期的市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定时一聚的交易地点,而变成略具近代型的常设市场,与近代城市中的商业区相差无几。市尽管仍限制在城内的固定地点,但市内已不再是空无所有,而是肆店行铺林立,并设有邸店、柜坊等商业辅助机构。
  三、市场管理
  隋唐两代不仅在长安城中设置了规模巨大的商业市场,而且也制定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市场管理制度。
  隋唐时期在市场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坊是居民区,市即商业市场,坊和市严格分开,禁止在坊中进行商业活动,隋和唐前期尤其如此。为了使市场贸易能够顺利进行,隋唐两代在长安的各个市场设置了不少的市场管理机构和官吏。据《长安志》记载,长安的东市设有东市局和平准局。东市局位于东市的正中地方,平准局则位于东市局之东。它们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太府寺。在西市内部则设有西市局和平准局,亦隶属于太府寺(25)。据《唐六典》记载:“两京诸市署,各令一人,从六品上;丞各二人,正八品上。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26)在每个市场设置有“市署”,市署设有市令一人,市丞二人,市丞是市令的副职。在市令、市丞之下还设有录事一人,府三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一人。隋文帝时,长安各市场的市令、市丞隶属于中央政府司农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则改为隶属于中央太府寺。唐朝时仍隶属于太府寺。平准局则设平准令二人,从七品下;平准丞四人,从八品下;监事六人,从九品下。“平准令掌供官市易之事,丞为之贰。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其没官物者,亦如之”(27)。就是说,中央政府各衙门不用或多余的物资以及官府没收的财物,由平准署负责按时在东、西二市上出售。平准署除平准令、丞外,还设有录事1人,府6人,史13人,典事2人,价人10人,掌固2人。除上述机构外,唐政府还在长安东、西二市设置了常平仓,其位置大致在东、西二市的中部偏北之地。唐政府之所以要在东、西二市设置常平仓,就是要通过它来有效地调节长安的物价(尤其是粮价)。长安市场上设置常平仓最早始于唐高宗时。永徽六年(655年)八月,关中大雨,道路不通,导致长安“米价暴贵,出仓粟粜之”。为此唐政府下令在“京师东、西二市置常平仓”(28)。常平仓其实是一个调节市场物价的机构。每当市场上货物价格太高时,政府就会把常平仓中的货物低价出售;而当某种货物(如粮食)价格太低时,政府就会在市场上高价收购此种货物。故史称:货物“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29),这样就会使市场物价不至于太高或太低,以保持市场稳定,可见常平仓主要用来调节粮食价格。这是唐政府调节长安市场物价的一个重要制度。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年)十二月,在长安设置了常平署,并设置了不少官员以管理常平仓。常平署的官员有常平令1人,从七品下;丞2人,从八品下;监事5人,从九品下。另外,还有府4人,史8人,典事5人,掌固6人。“常平令掌平籴仓储之事,丞为之贰。凡岁丰穰谷贱,人有余则籴之;岁饥馑,贵谷人不足,则粜之,与正、义仓帐具其本利同申”(30)。
  隋唐政府还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涉及到市场交易时间、物价、度量衡、市场秩序、市容、货币流通、商品质量、商税征收等各个方面,对市场管理官员的具体职责及奖惩等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隋唐政府规定,商业贸易都集中在固定的市场中进行,市场四周都有围墙。唐律规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31)就是说,随便翻越市场围墙者要受到严惩。长安东、西二市各设有八个市门,市门均按时启闭,不得违犯规定。唐代规定:“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32)可见市场交易有时间限制,商人必须按时进入市场,也必须按时离开市场。每天早上开市时,以击鼓为号,天黑前闭市时则以击钲为号。闭市以后,市场管理人员要关闭市门。如果市官擅自开闭坊市门者,或不按时开闭坊市门,就要负刑事责任。唐律规定:“若擅开闭者,各加越罪二等;即城主无故开闭者,与越罪同;未得开闭者,各减已开闭一等。”“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33)市令如果不按时开闭市门也要受到惩罚。
  唐政府对市场物价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唐朝规定,市场主管官吏要按时“平货物为三等之直,十日为簿”(34)。即如《唐六典》所说:“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脏物,并用中贾。”(35)就是说,市场上所陈列的各种商品,每种都要区分为上、中、下三等价格,三等价格每隔十天重新制定,报官府备案。这是市场管理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从汉代到唐代,物价由每月一定改为每十天一定,这显然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据《汉书》卷24《食货志》记载,王莽曾下令“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可见汉代是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评定物价一次,区分为上、中、下三等价格。而唐代规定每十天评定物价一次,这显然比以前每月或每季度定价一次更加及时灵活。各市之间同一商品的价格并不要求一致,但同一市场的价格则要求统一。这一管理体制为后世所沿用。为了杜绝市场管理官员在评议物价时徇私舞弊,唐律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唐律疏议》解释说:“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36)市场管理官员如果评议物价不公平也要受到惩处,情节严重者还要按盗窃罪论处。
  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是市场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买卖双方利益不受侵害,隋唐政府都十分重视市场所用度量衡器具的统一和检查工作。隋初,赵煚(jiǒng)为冀州刺史,“冀州俗薄,市易多奸诈,(赵)煚为铜斗铁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隋文帝听说后大加称赞,“颁告天下,以为常法”(37)。隋文帝以铜斗铁尺为标准,推行于全国,统一了度量衡制。隋文帝于开皇年间规定,以古尺一尺二寸为一尺,以古斗三升为一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38)。在唐代,两京诸市署“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39)。可见辨别度量衡器物的“真伪轻重”也是市署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唐代《关市令》规定:凡长安地区所用的度量衡器,必须在“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如果太府寺官员校勘的斛斗秤度不够准确,还要负刑事责任。唐律规定:“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40)这个规定的确比较严厉。唐代不仅要求定期审校市场所用的度量衡器,对于私自制造度量衡器者更是严加惩处,严禁在市场上使用私制的度量衡器。唐律规定:“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甚至规定:“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41)私自制作各种不合格度量衡器具者要受到严惩,虽然合格但未经审验者也要予以惩处。商人借斗秤大小以牟取厚利,官府规定虽严,仍难以彻底杜绝。唐武宗会昌年间(841—846),柳仲郢任京兆尹,“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北司吏入粟违约,仲郢杀而尸之,自是人无敢犯,政号严明”(42)。这也说明,市场所用度量衡器必须严加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正当利益,防止不法商人的欺诈行为。
  为了保证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唐政府还对商品质量、具体交易规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严禁在市场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唐政府规定:“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43)对于出售伪劣商品者的惩罚,唐律的规定则更为具体。按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唐律疏议》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贩买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44)就是说,自己制造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要承担刑事责任;贩卖不合格的物品,贩卖者与制造者处以同等刑罚;市官如果知情而不禁止者,与贩卖者及制造者同罪;如果市官未发觉,也要减二等处罚。这些规定,旨在杜绝劣质商品及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市官因市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要负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市官的责任心,能较好地履行其岗位职责。为了督促商品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唐政府还规定:“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45)据此,手工业者生产的各种器物必须题上生产者的姓名,然后才能出售。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质量。
  其次,严禁“更出开闭,共限一价”等欺行霸市行为。唐律规定:在市场上凡是“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以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等行为,都要处以杖八十的惩罚。就是说,“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这种欺行霸市、强行购买行为是违法的;而所谓“更出开闭,共限一价”,是指“鬻贩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己”,这种行为要杖八十(46)。就是说,贩卖之徒为了谋取厚利,相互共谋,互相勾结,卖物以贱为贵,而买他人物则以贵为贱,以及共同限定一个价格进行买卖的欺行霸市行为。
  其三,严禁“参市”行为。所谓“参市”,唐律的解释是:“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就是说,“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外人”(47)。所谓“参市”,就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其中一方与其他人员相互勾结,故意哄抬或者压低价格,以便诱惑另一方上当,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现在市场上所常见的“托”,这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此唐律规定:“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其四,严禁交易违禁物品和使用恶钱。在唐代,有些东西是严禁买卖的,如兵器之类。有些物品在内地市场上可以出售,但却严禁向周边“番人”出售。唐代《关市令》规定:锦、绫、罗、绸、绵、丝、布、真珠、金、银、铁等物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48)。这些物品虽然是私家可以拥有的,但却不能将其出售给西边和北边的番人之地,否则要予以严处。玄宗开元二年(714年)规定:“诸锦、绫、罗、縠、绣、织成绸、绢、丝、犛(li即牦牛)牛尾、真珠、金、铁,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及将入蕃;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49)唐律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疏议说:“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50)唐代对货币的大小轻重及成色均有法定标准,如果货币的大小轻重因为剪磨等原因而不合法定标准,或者私自铸造货币等,都被视为“恶钱”。唐政府一再下令严禁在市场交易中使用恶钱,不过唐政府的规定似乎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长安市场上的恶钱,一直是个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
  其五,特殊商品交易必须要订立“市券”。当时,奴婢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特殊商品。唐代规定“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51)。按照唐律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52)就是说,凡是买卖奴婢、马牛驼骡驴等特殊商品,必须在交易成文后订立“市券”。如果不及时订立市券,超过三天,买者笞三十,卖者罪减一等。立券以后,如在三天之内发现所买商品有旧病者,允许买者反悔;三天之后如无疾病,而故意反悔者,买者笞四十;如果有疾病,故意欺骗买者,而又不接受买方的反悔(退货),卖者也要笞四十。买卖成交后,市场主管官员不按时发给市券者,超过一天笞三十,以后每天罪加一等,最高的处罚为杖一百下。这个规定有利于避免交易纠纷,对买卖双方都具有保护作用。药品也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一种特殊商品。长安市场上就有不少的药肆。药品的买卖是否需要立券,史无明载。但唐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唐律规定:“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人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53)就是说,药店在卖药时,故意“增减本方,不依旧法,杀伤人者”,按故意杀伤罪论处;而“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一般的卖药者,如果故意不按本方出售药品,即使未伤人,也要杖六十;如果致人死者,则要按故意杀伤罪论处。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加强市容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是市场管理官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此方面,唐政府也有不少具体规定。首先,唐政府十分重视市容的管理与整治。为了使市场整洁,道路畅通,唐政府严禁在市场内随便筑墙建房,侵占街道。大历二年(767年),唐代宗下诏规定:“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54)唐政府还禁止商人和手工业者在正铺前私自建造“偏铺”,以避免影响市容和交通。景龙元年(707年),唐政府规定:“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55)为了维护市容的整洁,唐律还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污秽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56)可见唐政府严禁向市场街巷排放污水;如果主管官员对此不加制止,也属于犯罪行为,同样要受惩处。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居民区。此外,唐政府对市场内部道路、桥梁、市门等的维修也很重视。唐律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57)凡是在市场内及人众之地,故意惊动市人(如诳言有猛兽之类),致使市场骚乱者,就要受到惩罚,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者,则要从重惩处。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这些规定无疑是必要的。
  此外,唐政府还严禁市场管理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及贪赃枉法。唐律规定:“官人于所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谓以威若力强买物,虽当价,犹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58)在自己所管辖地区买卖货物,按当时价格计算,获取利益者,按“乞取监临财物”罪论处。如果凭借自己的权势,强行在市场中购物,即使价格公允也要笞五十;如果强行压价购买而获利者,则要按贪赃枉法罪论处。市场管理官员为其他官吏购物而有“剩利”者,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分。这些规定对于限制官吏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隋唐时期的市场管理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上述制度中尽管有些规定是针对全国市场而言,但同样适用于长安的市场管理。而且长安作为隋唐两代的首都,在市场管理方面比全国其他各大城市更加严格,制度也更为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更为齐备。如果与前代相比,隋唐政府对长安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已经达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完善的市场设置,成熟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是长安商业在隋唐时期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正是在这种有利条件下,长安商业才迅速繁荣起来,从而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四、长安市场的繁荣
  隋唐时期,长安的市场日趋活跃,商店林立,商贾云集,百货杂陈,行业增多,交易之盛前所未有。市场的空前繁荣,充分显示了长安商业已经进入了一个鼎盛时期。
  长安市场的繁荣,首先表现在市场内部的店肆相当繁多。据记载,长安东、西二市有大量的“肆”,如帛肆、衣肆、酒肆、茶肆、书肆、鞋肆、毕罗肆、饼肆、鱼肆、凶肆、药肆等。“肆”有时可称为市,如酒肆即可称为酒市。除大量的肆、市之外,还有不计其数的各种店散布于东、西二市的大街小巷两旁。店的规模可能比肆略小,但数量却相当多。有的店以所卖货物命名,如东市有鱼店,西市有油靛店、法烛店、煎饼团子店等。有的店则以主人姓氏命名,如西市北大街有王会师店、王家店、富商窦乂开设的店则称为“窦家店”(59)。除了店、肆之外,还有大量的“铺”。铺大约和店差别不大,所以史籍中也有店铺连称的。长安东、西二市的固定店铺的确相当稠密。据载,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西市“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60)。唐武宗时,日本僧人圆仁曾到长安求法。据他记载,会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三更,(长安)东市失火,烧东市曹门已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官私钱物、金银绢药等总烧尽”(61),这说明东市的店铺相当多,而且十分密集。杨德泉先生据此认为:长安东、西市“工商店铺当在八万家左中”(62)。严耕望先生则认为:“两市店舍合计必逾十万之数,人口当逾四十万或至五十万以上。”(63)杨、严二位先生皆按圆仁所记推算,即按12行有4000家店铺这一比例来推算。这一推算显然不可能十分准确,因为店铺排列并不一定都按比例分布。但如果按照工商业店铺的面积来看,东、西二市工商店铺达到8万家是可能的;就工商业人口而言,当在30万人左右,而不可能达到四十万或五十万人以上。1961年到1962年,考古工作者对唐长安西市进行了发掘,“从发掘的遗址可以看出,当时的店铺非常稠密,市内几乎没有什么空地”。店铺的面积一般是面阔6米左右,约为两间;小的店铺仅一间,面阔4米左右。最大的店铺,面阔10米左右,约为3间之数(64)。由此看来,店铺的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最小者仅1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也只有30多平方米。在众多的肆、店、铺当中,有些店铺专门经营某一种商品,如鱼店之类;有些则以某种商品为主,兼营其他商品。当时还有一种兼营各种杂货的“星火铺”。李匡义《资暇集》卷中记载:“肆有以筐以筥,或倚或垂,鳞其物以鬻者,曰星货铺。言其列货丛杂,如星之繁,今俗呼为‘星火铺’,误也。”这种星火铺经营商品相当庞杂,无所不有,其性质很像近代城市中土产杂货商店。此外,长安西市还出现了“寄附铺”。据《霍小玉传》记载,霍小玉因生活困难,“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沙将紫玉钗一只,诣(侯)景先家货之”(65)。这种寄附铺与近现代都市中的寄卖店颇为类似。总之,东、西二市内店铺林立,充分显示了长安商品交易的活跃和市场的繁荣。
  隋唐长安成为国内外商人的云集之地,这里不仅聚集了不计其数的小商小贩,资财雄厚的富商大贾也为数不少。这里不仅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商人,也有不少来自中亚、西亚等地的外国商人。史称长安东市“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66)。可见来此经营的各地商人很多,以至于将全国四面八方的珍奇货物都贩运到了长安。而西市的商人比东市还要多。《长安志》说:由于“公卿以下居止多在朱雀街东,第宅所占甚多,由是商贾所凑,多归西市”,西市之内,“浮寄流寓,不可胜计”(67)。西市距长安西大门金光门很近,凡是经由丝绸之路来长安的中亚、西亚商人及西域各族商人,大都由金光门进入长安城,西市就成为这些商人的首先落脚之地,所以西市的商人特别多,尤其是聚积了大量西域商人和外国商人。长安市场商人增多,说明这里的商品交易比以前更为活跃,市场交易的数量自然也就很大。
  隋唐时期的长安市场不仅商店众多,商贾云集,商品也相当丰富,商品品种比前代大为增加。根据大量的文献记载以及考古资料,可以把当时长安市场上经营的商品大致分为23个大类:1.粮食类:主要有粟、米、小麦、大麦、粳米、大豆、麦面等。2.纺织品类:主要有绢、帛、绫、罗、绵、棉布、丝、绮、纱、缣、缌、麻布、青麻布等。3.食品类:主要有胡饼、毕罗、蒸饼、粽子、团子、锟饨等。4.衣服鞋帽类:主要有白衫、布鞋、丝鞋、大衣、麻鞋等。5.皮革类:如皮带、皮衣等。6.蔬菜花果类,如橘、柑子、枣、韭、蒜、荠、萝卜、桃、梨、牡丹花等。7.水产品类:如各种鱼类。8.调料类:如盐、酱、醋、油等。9.饮料类:如茶叶、茶水、葡萄酒等。10.燃料类:如柴、草、木炭等;11.肉品类:牛肉、猪肉、羊肉等。12.生活用具类:主要有盘、杯、盅、壶、瓶、瓷枕、灯、剪刀、铜镜、竹席、茶碗、蜡烛、各种陶器等。13.生产用具类:主要有犁、锄、铲、铁斧等。14.牲畜家禽类:主要有马、牛、羊、驴、骡、鸡等。15.文化用品类:主要有各种纸笔、紫石砚、墨、书法作品、佛经、日历、书籍、乐器等。16.交通工具类:主要有车、船、马、驴等。17.建筑材料类:如砖、竹、各种木材等。18.家具类:床、几、什器、柜等。19.医药用品类:有饮子、药剂、各种药材等。如白居易《城盐州》诗云:“鄜州驿路好马来,长安药肆黄蓍贱。”20.丧葬用品类:长安专门有出售丧葬用品的市场,称为“凶肆”。主要有棺椁、假花、假果、粉人、粉帐、寿衣、纸钱等。21.其他杂货类:如秤、斗、尺、台货、树苗、香药等。22.奢侈品类:如珠玉、香料、玳瑁、沉香、各种金器、银器、玉器等。23.特殊商品类:如奴婢、房屋等。这些商品从衣、食、住、行到文化卫生,从金银珠玉到地下矿产乃至于丧葬用品,无所不有,相当丰富。总之,唐长安市场的商品品种比前代有了显著增加,呈现出琳琅满目的繁盛景象。与此同时,在同类商品中,品种也显著增多。例如纺织品类,不仅有丝织品和麻织品,而且还有毛织品,甚至还出现了棉织品(白叠布)。在纺织品类中,还出现了印花织品。实际上,唐代纺织品的种类相当多,仅布类就有胡女布、女稽布、胡布、赀布、丝布、楚布、獠布、隔布、火麻布、葛丝布、斑布、高杼布、花布等二十余种。而绫绢的品种则更多。长安市场上酒的品种也相当多。当时东、西二市有许多酒肆、酒楼、酒店,生意兴隆,酒的品种也就特别多,其中以“西市腔”“郎官清”“阿婆清”等名酒倍受消费者欢迎(68)。长安市场上商品品种增多,生意兴隆,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长安市场的繁荣。
  随着商品品种的增多以及商业的发展,商业内部的行业分工更加细密,行业显著增多。隋朝时,东都洛阳丰都市“周八里,通门十二,其内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69)。有的文献记载说:隋“东京丰都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四面各开三门,邸凡三百一十二区,资货一百行”(70)。据此估计,隋西京长安的市场也大体如此。唐朝时,长安东、西二市中“行”的数量则大为增加。据《长安志》记载,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71)。可见唐长安市内的“行”比隋朝洛阳市内的行数增加了约一倍。“行”是由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店所组成的,不同的行贩卖不同种类的商货。所以行数增多是市场活跃、商业繁荣的一种表现,说明商业内部按商品分工越来越细致。唐长安市场见于记载的“行”主要有绢行、马行、铁行、肉行、鱼行、秤行、布行、笔行等,其余绝大多数行的名称已难知其详。
  按唐初规定,商业活动只能在白天进行,即如《唐六典》所说:“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72)即中午开市,日落前闭市,夜间决不允许进行商业活动。随着长安商业的日益发展,这一限制逐渐被冲破,“夜市”在长安的出现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从文献记载看,长安“夜市”最迟在唐文宗以前就已出现。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十二月,唐政府曾下令规定“京(长安)夜市宜令禁断”(73),说明在此以前长安就已出现夜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如果把商业活动限制在白天进行,显然已不能满足城市各阶层居民的需要,所以商业交易活动的时间便不断延长,直至深夜。夜市的出现是长安商业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标志着长安市场的空前繁荣。尽管唐政府下令禁止夜市,但在当时并未起到多少作用。人们在夜间从事商业活动非但没有完全取缔,反而更加普遍。唐武宗时,王式任京兆尹,“长安坊中有夜栏街铺设祠乐者,迟明未已。(王)式过之,驻马寓目,巫者喜,奉主人杯,跪献于马前……(王)式取而饮之”(74)。有人在坊中栏街通夜设祠乐,京兆尹看见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参加饮宴,可见当时的夜禁制度已逐渐成为一纸空文。
  长安城中的商业活动不仅延伸到了夜里,使交易时间比以前大为延长,而且从事商业活动的空间范围也从固定的市区扩大到了整个坊区(居民区),传统的坊市制在商品经济的猛烈冲击下已逐渐趋于崩溃。隋唐以前,我国城市中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坊(居民区)和市(商业区)截然分开,商业活动只能在市中进行,居民区(坊)中不允许从事商业活动。隋和唐初也实行这一制度。然而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限制逐渐被冲破。景龙元年(707年)十一月,唐政府规定:“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75)由此可以看出,景龙元年前,长安市中的不少店铺已经在原来的店铺(即正铺)之前,扩建新的店铺,即所谓“偏铺”。这一现象说明,原来的经营场地已不够使用,所以要扩建新的经营场所。如果市场萎缩,商业不景气,那么商人及手工业者绝不会去扩大营业场地的。所以偏铺在长安的大量出现,充分说明当时的市场已经相当繁荣。
  商人在市场内部纷纷扩建偏铺的同时,又把商业活动逐渐由市区延伸到了居民区(坊区)。根据各种文献记载,唐长安城中几乎所有的坊(居民区)都存在着商业活动。例如,在朱雀街东宣平坊小曲内有卖油者和酒馆(76)。开化坊西北角有酒肆(77)。光宅坊有车坊。据《唐国史补》记载:“初,百官早朝,立马建福、望仙门外,宰相则于光宅(坊)车坊避风雨。”有些坊中还有经营茶叶生意的茶肆,如永昌坊中就有茶肆。《旧唐书·王涯传》记载:大和九年(835年)十一月“甘露之变”发生后,宰相王涯等人“苍惶步出,至永昌里茶肆,为禁兵所擒”,说明永昌坊有茶肆。永兴坊有卖鱼者(78)。崇仁坊则有王家店(79)。韦应物《陪元侍御春游》诗说:“贳酒宣平里,寻芳下苑中。往来杨柳陌,犹避昔年骢。”(80)可见宣平坊中有酒馆。沈既济《任氏传》记载,升平坊北门旁有胡人卖饼之舍。常乐坊中出产的美酒更是名闻京城。据《寺塔记》载,靖恭坊中有毡曲;颁政坊中则有馄饨曲。长兴坊有毕罗店(饭馆)(81)。朱雀大街以西延寿坊有卖金银珠玉者(82)。春明门附近有卖饼馎饦者(83)。天门街在皇城内,此处尚有卖鲜鱼者(84)。在丰邑坊则有租赁出售丧葬用品的“凶肆”(85)。春明门至游览胜地曲江池一带,沿途有不少的酒肆。即使在高官显贵住宅附近也有不少的饼肆等摊点。唐顺宗在位时,王叔文等人位高权重,“于是叔文及其党十余家之门,昼夜车马如市。客候见(王)叔文、(王)伾者,至宿其坊中饼肆、酒垆下,一人得千钱,乃容之”。胡三省注云:“长安城中分为左右街,画为百有余坊。饼肆,卖饼之家。酒垆,卖酒之处。”(86)此事说明,即使在高官显贵住宅附近,仍然有不少饼肆和酒馆之类的商业摊点。从上述记载看,这些饼肆、酒肆的规模可能较小。唐长安城中胡饼非常盛行,不论僧俗皆喜食胡饼,故史称“时行胡饼,俗家皆然”(87)。长安城中有不少卖胡饼的少数民族商人,坊中的饼肆也日益增多。崇仁坊还有制造乐器的作坊,据载,崇仁坊“大约造乐器悉在此坊,其中南北二赵家最妙”(88)。在东市西面的平康坊则有卖薑果的,宣阳坊有彩缬铺(89)。长安作为隋唐的国都,往来于此的官僚、士人、僧尼、道士、商人、赴京应举的考生、外国使节等非常多,流动人口数量之大是其他城市所难以比拟的。正因为如此,长安的商业服务性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旅馆业和租赁业的兴盛。据记载,长安居民区中拥有大量的旅馆,这些旅馆散布于务本坊、长兴坊、永乐坊、永兴坊、亲仁坊、永崇坊、宣平坊、道义坊、布政坊、延福坊、兴化坊、靖安坊、崇仁坊、新昌坊、道政坊、兴宁坊等等(90)。这些旅馆都见于文献记载,至于文献失载的肯定还有不少。从上述旅馆的具体位置来看,它们大多位于东、西二市附近的居民区中,可见市场附近的旅馆最为密集,旅馆与商业市场的关系相当密切。由此也可以说明,旅馆业的兴盛正是市场兴旺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皇城附近的许多坊中也有不少旅馆,这些旅馆大概以接待官吏和士人为主。总之,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长安居民区内的各种商业活动也日趋活跃。大体说来,在东、西二市四周的各个坊以及靠近皇城和宫城的各个坊中,商业活动均比其他坊繁盛,其中最为繁盛的坊当属东市西北的崇仁坊。崇仁坊西临皇城,南临东市,因为它“与尚书省选院最相近,又与东市相连接,选人京城无第宅者,多停憩此。因是工贾辐凑,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京中诸坊,莫之与比”(91)。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崇仁坊成为长安诸坊中最为繁盛的地方。延寿坊西临西市,北临宽阔的金光门大街,与皇城隔街相望,因而也相当繁盛,甚至被“推为繁华之最”(92)。居民区商业活动日益活跃,充分说明长安城中商业市场不断向外扩大,这是长安商业日趋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①《全唐文》卷219崔融《谏税关市疏》。
  ②《旧唐书》卷123《刘晏传》。
  ③史念海:《隋唐时期的交通与都会》,《唐史论丛》第六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新唐书·地理志》。
  ⑤《通典》卷7《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
  ⑥《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
  ⑦《类编长安志》卷6《泉渠》。
  ⑧宋敏求:《长安志》。
  ⑨《全唐诗》卷153,李华《咏史》。
  ⑩《全唐诗》卷676,郑谷《访题表兄王藻渭上别业》。
  (11)《通典》卷148《兵典序》。
  (12)魏明孔:《隋唐手工业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汉书·地理志》;《新唐书·地理志》。
  (14)《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9,第189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15)《全唐文》卷549,韩愈《论今年权停选举状》。
  (16)关于唐长安人口数量,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看法:最少者仅为五十万人,最多者为一百七八十万人,其余有七十万人、八十万人、一百万人等多种说法。详见李之勤:《西安古代户口数目评议》,《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郑显文:《唐代长安城人口百万说质疑》,《人文杂志》1991年第2期;严耕望:《唐代长安人口数量之估测》,(台湾)中国唐代学会编《第二届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1995年9月;妹尾达彦:《唐都长安城的人口数量与城内人口分布》,《中国古都研究》第十二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王社教:《论唐都长安的人口数量》《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增刊,1999年12月);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220页,笔者认为,唐长安至少有80万人口,最多时可能接近100万人。
  (17)《隋书》卷1《高祖纪》。
  (18)《隋书》卷78《庾季才传》。
  (19)宋敏求:《长安志》卷6《宫室四》。
  (20)《唐代长安城考古纪略》,《考古》1963年第11期。
  (21)史念海:《长安和洛阳》,《唐史论丛》第七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长安志》卷8《东市》。
  (2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发掘队:《唐代长安城考古纪略》,《考古》1963年第11期;《唐长安城西市遗址发掘》,《考古》1961年第5期。
  (24)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2《安善坊》,中华书局1985年版;《唐会要》卷86《市》
  (25)《长安志》卷8。
  (26)《唐六典》卷20《太府寺》。
  (27)《唐六典》卷20《平准署》。
  (28)《旧唐书》卷4《高宗纪》。
  (29)《唐会要》卷88《常平仓》。
  (30)《唐六典》卷20《常平署》。《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称:常平署设于显庆二年。而《唐六典》则称设于“皇朝垂拱初”。此处从《唐会要》之说。
  (31)《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中华书局1983年版。
  (32)(35)《唐六典》卷20《两京诸市署》。
  (33)《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
  (34)《新唐书》卷48《百官志》。
  (36)《唐律疏议》卷26《杂律》。
  (37)《隋书》卷46《赵煚传》。
  (38)《隋书》卷16《律历志》上。
  (39)《新唐书》卷48《百官志》。
  (40)(41)《唐律疏议》卷26《杂律》。
  (42)《新唐书》卷163《柳仲郢传》。
  (43)(45)《唐六典》卷20《两京诸市署》。
  (44)《唐律疏议》卷26《杂律》。
  (46)(47)《唐律疏议》卷26《杂律》。
  (48)《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
  (49)《唐会要》卷86《市》。
  (50)《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
  (51)《唐六典》卷20《两京诸市署》。
  (52)《唐律疏议》卷26《杂律》。
  (53)《唐律疏议》卷26《杂律》。
  (54)《唐会要》卷86《街巷》。
  (55)《唐会要》卷86《市》。
  (56)《唐律疏议》卷26《杂律》。
  (57)《唐律疏议》卷27《杂律》。
  (58)《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
  (59)《太平广记》卷243《窦乂》。
  (60)《长安志》卷8,卷10。
  (61)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第1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62)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第21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63)严耕望:《唐代长安人口数量之估测》,(台湾)中国唐代学会编《第二届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1995年9月。
  (64)马德志:《唐代长安与洛阳》,《考古》1982年第6期;《唐长安城西市遗址发掘》,《考古》1961年第5期。
  (65)《太平广记》卷487《霍小玉传》。
  (66)《长安志》卷8。
  (67)《长安志》卷8,卷10。
  (68)李肇:《国史补》卷下,第6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69) 杜宝:《大业杂记》。
  (70)《太平御览》卷191引《西京记》,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
  (71)《长安志》卷8。
  (72)《唐六典》卷20《两京诸市署》。
  (73)《唐会要》卷86《市》。
  (74)《唐语林》卷2。
  (75)《唐会要》卷86《市》。
  (76)《太平广记》卷417《宣平坊官人》。
  (77)《太平广记》卷86《任三郎》。
  (78)《太平广记》卷117《许俨》。
  (79)(日)圆珍:《行历抄》,“大中九年五月十九日到城(长安),权下崇仁坊王家店”。
  (80)《全唐诗》卷192,韦应物《陪元侍御春游》。
  (81)《太平广记》卷278《国子监明经》。
  (82)《集异记》。
  (83)《太平广记》卷383《白行简》。
  (84)《太平广记》卷156《崔洁》。太府卿崔洁等人过天门街时,“偶逢卖鱼甚鲜,……遂令从者取钱买鱼,得十斤”。
  (85)《太平广记》卷260《房姓人》。
  (86)《资治通鉴》卷236,永贞元年。
  (87)《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3。
  (88)段安节:《乐府杂录》琵琶条,第26页,《丛书集成》本。
  (89)孙棨:《北里志》。
  (90)徐松:《唐两京城坊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1)《长安志》卷8《唐京城二》。
  (92)苏鄂:《杜阳杂编》卷下第29页,《丛书集成》本。
古都西安 长安商业/薛平拴著.-西安: 西安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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