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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隋唐长安的商人

第三章 隋唐时期长安商业的空前繁荣 第三节 隋唐长安的商人
  隋唐时期,长安作为国都所在,人口众多,经济繁荣,因此成为商贾云集之地。这里不仅有众多的富商大贾,也有不计其数的中小商人。由于唐王朝实行了较为开明的民族政策以及对外政策,周边地区的各少数民族商人纷纷来到国都长安,甚至不少外国商人也被吸引到长安来经商。随着商业的发展,长安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交换中介人,即牙人;甚至还出现了商人的同业组织——行会。隋唐两代,长安商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拥有非常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政治上也相当活跃。长安商人政治经济实力的空前壮大,标志着长安商业已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反映了长安商业的空前繁荣。
  一、中小商人
  中小商人属于商人阶层的中下层。一般说来,他们财力有限,经营规模较小,社会地位也往往较低。在隋唐时期的长安城中,中小商人在整个商人群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他们的经营活动是长安商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隋唐长安的中小商人可谓不计其数,不仅在东、西二市可以看到大量的中小商人,在广大的居民区(坊)中也可以见到他们的身影。大量的文献资料显示,长安的中小商人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多。从其来源或自身构成看,长安的中小商人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内的小商品生产者,包括各种中、小手工业作坊主、小手工业者;第二类是来自长安附近或更远地区的弃农经商者,他们已完全脱离农村,不再经营农业,而以经商为业;第三类是来自长安郊区的半农半商型商人,他们尚未完全脱离农业,但经商活动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三类商人在隋唐时期都有显著的增加。
  隋唐时期手工业的蓬勃发展,是长安中小商人得以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隋唐长安手工业可分为官府手工业和私营手工业两大类。前者直接受政府控制,主要为宫廷、贵族、官僚、官府提供消费品,基本上不属于商品生产。而私营手工业则完全属于商品生产。大致说来,玄宗天宝以前,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以短番匠为主;天宝以后,和雇匠人数大增,并出现了“纳资代役”①,手工业者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减弱,经营活动的自由更多,这对私营手工业的发展极为有利。而且由于长安是隋唐两朝的国都所在,聚积了来自全国各地大量的能工巧匠,也就使得长安的私营手工业比前代有了长足的发展。长安私营手工业店铺之多远远超过前代。这种店铺当时通常叫做“坊”“作”“铺”或“作坊”等。从文献记载看,长安的手工业作坊(店铺)主要有油坊、染坊、醋坊、酒坊、纸坊、铜坊、锻垆(铁匠铺)、石器店铺、木器作坊、玉器作坊、金银铺、糖坊等等。长安城中有不少的油坊,以至于在居民区小巷中都有卖油的小商人。例如在宣平坊小曲中即有卖油者,“里人有买其油者月余,怪其油好而贱”②。唐代的粮食加工业空前发达,经营磨坊者甚多,以至于出现了“磨行”“米面行”等手工业行会。唐长安周围河渠上的私家碾碨业作坊大约在一百所以上③。这些水力磨坊的经营者绝大部分是富商大贾、官僚贵族、寺观等,当然也可能有少数中小商人经营此种磨坊。此外,在长安城内及郊区附近,中小商人经营的畜力磨坊似乎更为常见,经营米面生意的中小商人颇为不少。开元时,长安城内一斗米不到20文,一斗面卖32文④。大中六年(852年)六月,宣宗下诏规定:“近断京兆斛斗入京,如闻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货易。所费亦多,切宜所在严加觉察,不得容许。”⑤说明长安附近从事粮食加工业的中小商人的确不少,进城卖面者很多。随着丝织业的不断发展,经营丝织品的中小商人也日趋增多。长安东城老父贾昌之子就经常“贩缯于洛阳市,往来于长安、洛阳”⑥。长安的棉纺织业也日渐发达。唐玄宗时,长安城内的中小商人“卖白衫、白叠布,行邻比廛间”⑦,棉布和衣服的产量和销量都很可观,卖白衫和棉布的中小商人遍布京城。长安的造车业也很活跃,车坊不少。京师长安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广备其财,募人集车。轮、辕、辐、毂,皆有定价,每治片辋,通凿三窍,悬钱百文”⑧。这实际上是一个木车作坊,召募木匠造车,显然属于商品生产,且从业工匠不少。这个作坊的规模可能不小,至于中小型的木器作坊应当更多。唐代,在织物上印染各种图案、花纹的技术相当发达,并已普遍推广,以至于印花织物“遍于天下,乃为至贱所服”⑨。长安作为国都所在,印花织物需求量相当大,染坊的经营者自然不少。新兴的印刷业在唐代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唐以后,私人开始印刷诗文、书籍、日历、佛经等,卖以求利。唐文宗时,剑南道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⑩,说明剑南、两川及淮南地区的市场上已经有印刷的日历出售。唐朝末年,“益州始有墨版,多术数书、小学”(11)。这是长安以外的情况。实际上长安的印刷业更为发达。曾在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发现的两件遗书,可以证明长安东市的雕版印刷业相当发达,其中一件是大约属于9世纪的印本日历残片,上面印有“上都东市大刁家大印”的字样。这件日历印刷品的残长17厘米,宽7厘米,现藏于英国伦敦博物院图书馆。另一件是咸通二年(861年)根据印刷本传抄的《新集备急灸经》,该经题记称“京中李家于东市印”,现藏于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编号为P.2675)(12)。上述两件文物充分说明,长安东市的印刷业相当发达,从事雕版印刷业的作坊还不少。由于印刷业的发达,使日历、诗文、书籍、佛经等日益成为普遍的商品,所以城市中的书市也渐趋增多,如京城长安就有“鬻坟典之肆”(13),即出售五经及各种古籍等的书市。此外,长安的酒坊、酒肆等颇为不少。不仅东、西二市有酒坊、酒肆,居民区中也有酒坊和酒肆。西市出产的“西市腔”、长乐坊出产的“郎官清”“阿婆清”等酒都是闻名遐迩的美酒(14)。从长安东门到曲江池一带,沿途的酒肆、酒店不可胜计,许多文人墨客常到这里对饮,留下了大量诗篇。唐人诗云:“细草岸西东,酒旗摇水风。楼台在烟杪,鸥鹭下沙中。”(15)“陌上秋风动酒旗,江上丝竹竞相追”(16);“酒旗相望大堤头,堤下连樯堤上楼”“酒舍旗亭次第开”“日晚上楼招估客”(17)等,这些诗充分反映了曲江一带酒肆之多,而且酒肆、酒馆门前往往还悬挂着酒旗。据《资治通鉴》记载,光宅元年(684年),“有飞骑十余人饮于坊曲”,说明坊曲(即居民区小巷中)也有酒肆。当时酒肆往往既从事酒的生产,也从事酒的销售。大致说来,酒肆、酒馆的经营者一般都属于中小商人。至于铁器铺、金银铺、毯坊、乐器作坊、皮货铺等类的手工业作坊,在长安也不少见。总之,隋唐长安私营作坊门类齐全,从业人数比前代显著增加。这些手工业者既是商品生产者,同时也是商品销售者,他们可以说是中小商人的典型代表。
  长安城中的中小商人还有相当部分是由弃农经商者演变而来。隋唐时期,长安附近地区甚至包括关中地区的农民在弃农经商的大潮中纷纷脱离农村,不再以务农为生,而专门以经商为业。这些弃农经商者,有的涌入州县市场,有的则进入长安,从事各种小本生意。《隋书·地理志》称:“京兆王都所在,俗具五方,人物混淆,华戎杂错。去农从商,争朝夕之利,游手为事,竞锥刀之末。”(18)由于京兆府为国都所在,“去农经商”之风颇盛。唐人杜佑说:关中“末业日滋,今大率百人才十人为农,余皆习他技”(19)。这种弃农经商之风在长安附近乃至关中始终较为兴盛。弃农经商之风为何如此兴盛?首先,关中地区农业的发展为商品交换提供了条件,使农民有可能提供剩余产品投放市场。其次,唐代的货币税比以前大为增加。唐前期的大税、小税、户税和唐后期的两税、青苗钱、地头钱等都属于货币税,这就必然促使农民去垅亩而经商。另外,在我国古代,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农业、手工业、商业之间的利润率差别很大,从事农业生产非常辛苦而获利甚薄,而经商则获利甚厚。所以白居易说:当时“懋力者轻用而愈贫,射利者(即商人)贱收而愈富,致使农人益困,游手益繁矣”(20)。
  长安的中小商人还有一部分是来自郊区的农民,他们家住郊区,尚未完全脱离农村,其户籍仍属于农民,但经商活动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比重。他们虽然家居郊区,但却“多牟利于市”,属于典型的小商小贩。在他们当中,以经营各种蔬菜、水果、药材、柴薪、粮食(如米、麦等)及各种小商品为多。如德宗贞元年间,长安曾有“农夫以驴负柴,宦者称宫市取之,与绢数尺”(21)。白居易《卖炭翁》诗云:“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22)这位卖炭翁与卖柴农夫正是这类小商小贩的典型代表。
  中小商人由于资金有限,经营规模一般都不大,他们所经营的商品也大多属于低值商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有的则经营规模较小的店铺,如小商店、小饭馆、小酒馆、茶肆、饼肆、杂货店等;有的则深入大街小巷,沿街叫卖,并无固定的店铺。不仅在东、西二市有中小商人开设的沿街小店铺,就是在居民区也有不少小商小贩经营的小摊点。他们所出售的商品,正是广大市民所需求的。他们频繁而广泛的商业活动,满足了城内普通市民的生活需求,大大丰富了长安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有力地促进了长安商业的繁荣。
  中小商人势单力薄,社会地位较低,常常成为贪官污吏盘剥的对象,在政治日趋腐败的唐后期就更是如此。中唐以后,中小商人所受的侵害集中体现在宫市之害上。从德宗贞元以后,“京都多中官市物于廛肆,谓之宫市”(23)。中官就是宦官,他们依仗权势,肆意敲诈勒索商人钱财。他们为皇宫采购货物时,根本不是照价付钱,而是“置白望数百人于两市(东、西二市)及要闹坊曲,阅人所卖物,但称宫市,则敛手付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及论价之高下者,率用直百钱物买人直数千物,多以红紫染故衣、败缯,尺寸裂而给之,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人将物诣市,至有空手而归者。名为宫市,其实夺之”(24)。这简直就是公开掠夺。在此情况下,“商贾有良货,皆深匿之;每敕使出,虽沽浆、卖饼者皆撤业闭门”,其中受害最深的当然是那些中小商人。德宗时,为皇帝饲养鹰犬的宦官,即所谓“五坊小儿”,也横行坊市之间,对中小商人肆意欺凌和盘剥。这些宦官“或相聚饮食于酒食之肆,醉饱而去,卖者或不知,就索其直,多被殴詈;或时留蛇一囊为质,曰:‘此蛇所以致鸟雀而捕之者,今留付汝,幸善饲之,勿令饥渴。’卖者愧谢求哀,乃携挈而去”(25)。受欺凌的显然都是中小商人。至唐顺宗即位后,于永贞元年对宫市及五坊小儿之害大加整顿,中小商人的处境才有所好转。不过这种整顿并不彻底,效果也未能持久。会昌六年(846年)七月,宣宗下诏说:“如闻十六宅置宫市以来,稍苦于百姓,成弊既久,须有改移。自今以后,所出市一物以上,并依三宫直市,不得令损刻百姓。”(26)说明宫市对中小商人的侵害并未完全消除。
  二、富商大贾
  富商大贾属于商人阶层的上层分子。一般说来,他们资金雄厚,经营规模较大,从商经验丰富,其社会地位亦远非中小商人所能比拟。隋唐以来,特别是中唐以来,商品生产和交换日趋发达,对外贸易日益活跃,城市商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长安城中不仅中小商人大增,同时也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资财雄厚的富商大贾。这些富商在商业领域大显身手的同时,在政治方面也相当活跃。
  古代的富商大贾一般居于大城市之中。隋唐时期,长安作为封建王朝的国都,人口众多,商业活跃,为此吸引了大批的富商大贾来此经营各种生意。正如元稹《估客乐》所说:各地的富商“经游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城中东西市,闻客次第迎。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27)。在长安的富商大贾中,不仅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富商巨贾,而且还有来自周边地区各少数民族以及外国的富商。此外,长安的一些中小商人和手工业者也有人因经营得方而上升为富商大贾。贞观时期的裴明礼和德宗时的窦乂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唐朝时期,长安的富商大贾可谓层出不穷,其中著名的主要有:唐初期的裴明礼、邹凤炽等;唐中期的郭行先、杨崇义、任宗、郭万金、任令方、刘逸、李闲、卫旷等;唐后期的窦乂、王布、张高、王酒胡、李泳、王宗等。
  唐长安富商大贾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内容十分广泛,其致富途径也堪称多种多样。大致说来,富商大贾的经营内容几乎遍及粮食贩运、纺织品、水产品、木材、生活用具、生产用具、医药、畜牧业、养殖业、茶叶、盐、酒业、粮食加工业、金银珠宝业、奴婢买卖、高利贷、质库、邸店等等。总而言之,凡是能够获取厚利的,都在他们的经营范围之列。唐太宗时,长安富商裴明礼的经营之道和致富途径就颇具特色。裴明礼“善于理生,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裴明礼的确善于经营,他专门收集别人弃置不理的“货物”,积而鬻之,因此发家致富。裴明礼致富后,又在长安金光门外购买一块廉价的不毛之地。他将地中的瓦砾等杂物彻底清理,“乃舍诸牧羊者,粪既积,预聚杂果核,具犁牛以耕之。岁余滋茂,连车而鬻,所收复致巨万。乃缮甲第,周院置蜂房以营蜜,广栽蜀葵、杂花果,蜂采花逸而蜜丰矣。营生之妙,触类多奇,不可胜数”(28)。其经营之道不能不令人叹服,像这样的富商在当时绝非个别事例。高宗时,巨商邹凤炽家住长安怀德坊南门之东,由于他“肩高背曲,有似骆驼,时人号为邹骆驼”。史称其“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29)。关于“邸店”,唐人的解释是:“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30)可知“邸”相当于货栈,店则相当于商店。正由于他主要经营货栈和商店,所以才能做到“四方物尽为所收”。随着国内商业交换的日趋活跃,长安的外来客商也越来越多,邸店就成为接待外来客商的重要场所。经营邸店的富商大贾不仅为客商提供堆存货物的便利,而且组织居间贸易,或者坐地收购来自各地的货物。据《长安志》载,长安东、西二市内设置的邸相当多,可知经营邸店的富商颇为不少。
  德宗时,长安巨商窦乂的致富历程及经营之道也颇具特色。起初,他将亲戚赠送的一双丝鞋卖掉,得钱五百文,用此钱在铁匠铺打造两个小锸,用小锸在嘉会坊庙院开垦隙地,种植榆树。等到秋天时,“森然已及尺余,千万余株矣。及明年,榆栽已长三尺余”;于是他用斧子伐其树枝,“得百余束,遇秋阴霖,每束鬻直十余钱”。次年“又得二百余束,此时鬻利数倍矣。后五年,遂取大者作屋椽,仅千余茎,鬻之,得三四万余钱。……在庙院者,不啻千余,皆堪作车乘之用”。此后他又收购破麻鞋、槐子、油靛,用出售榆木的钱作资本,广召雇工,以槐子、油靛和破麻鞋等制造“法烛”万余条。建中初年,他便出售法烛,每条一百文,“又获无穷之利”。后来他又用三万钱在西市秤行之南购得一块低洼地,将其平整之后,在此“造店二十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甚获其要。店今存焉,号为窦家店”(31)。其后他又经营房产、珠玉、木材等,获利甚丰,以致成为名闻京师的巨商。像窦乂这样的巨商,在长安城中绝非少数,他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史籍中未留下具体姓名的富商大贾肯定还有不少。
  长安的富商大贾中也有不少人经营粮食加工业,即碾碨业。据记载,唐长安周围河渠上的私家碾碨业作坊大约在一百所以上,其经营者当中就有长安的富商大贾。史称:“关中沃野千里,旧资郑、白二渠,为豪家贵戚壅隔上流,置私碾百余所,以收末利,农夫十夺六七。”(32)这里说的“豪家”即包括长安的富商。早在高宗永徽六年(656年),雍州长史长孙祥就上奏说:“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僧大贾,竞造碾碨,止溉一万许顷。”(33)可知长安富商大贾经营碾碨者颇为不少。为此高宗下令将郑白渠上的私碾碨“皆毁撤之”。不久,被毁撤的碾碨又都恢复了。至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工部侍郎李栖筠又上奏请拆去私碾碨七十余所,不料一年后又都恢复设置。不仅富商大贾经营碾碨业,就连王公百官、宦官、寺观也都竞相经营碾碨,以获取厚利,这当然难以禁止。例如唐玄宗时,宦官高力士“于京城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轮,日破麦三百斛”(34)。代宗时,就连唐朝中兴名将郭子仪及唐代宗之女升平公主(郭子仪的儿媳)也经办碾碨,据载:“升平(公主)有脂粉碨两轮,郭子仪私碨两轮,所司未敢毁彻。”(35)从记载看,富商、寺观、百官等经营的碾碨,还应向官府交税。元和八年(813年),宪宗下诏说:“应赐王公、郡主并诸色庄宅碾碨等,并任典贴货卖,其率税夫役,委府县收管。”(36)
  富商大贾还利用经济波动来获取厚利。每当丰收之际,他们便乘机压价贱收,从中渔利;而在歉收之时,他们又囤积居奇,高价出售。所以唐人杜佑说:“天下农人皆当粜鬻,豪商富室乘急贱收,旋致罄竭。”(37)长安的富商大贾还从事金融投机活动,以获取高额利润。天宝初,长安的用钱状况稍见好转,几年后又趋滥恶,“府县不许好钱加价回博,令好恶通用,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南,每一钱货得私铸恶钱五文,假托公钱,将入京私用,京城钱日加碎恶”(38)。这些富商奸人用一枚好钱换取五枚私铸的恶钱(劣币),在这一金融投机中可获利五倍。唐德宗以后,货币流通领域出现了“钱重物轻”现象,富商大贾们更乘机以逐轻重,以牟取暴利。《新唐书·食货志》指出:“自建中初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患,……豪商大贾,积钱以逐轻重。”除以上所述外,长安富商大贾还经营飞钱、柜坊、质库、高利贷、金玉珠宝、茶叶、盐等。
  由于商业日趋活跃,长安的富商大贾大获其利,积累了惊人的货币资本和金银财富。唐高宗时,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虽古之猗、白,不是过也。其家男女婢仆,锦衣玉食,服用器物,皆一时惊异”。据说他曾拜见高宗皇帝,请求购买终南山中的树,每棵树估价一匹绢,他向高宗夸口说:“南山树尽,臣绢未穷。”(39)这个故事在全国广为传诵,邹氏财力之雄厚实在令人惊叹。随着商业的日益繁荣,到玄宗时,长安的富商大贾更是层出不穷,其中著名的就有任令方、郭行先、杨崇义等。如杨崇义“家富数世,服玩之属,僭于王公”(40)。王元宝亦为“都中巨豪”,他“常以金银叠为屋,壁上以红泥泥之”,时人称之为“王家富窟”,“其器玩服用,僭于王公”(41)。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政府下令没收长安富商任令方资财六十余万贯(42)。关于任令方之富,这里有个数字可供参考。据《新唐书》卷54《食货志》载,唐代每年最多铸钱——即货币发行量为32.7万贯,而任令方被没收的资财竟达六十余万贯,他拥有的资产值约等于全国两年的货币发行量之和,足见其财力之雄厚。
  “安史之乱”后,许多富商的财力更为雄厚。唐顺宗时,长安东市巨商王布“藏钱千万,商旅多宾之”(43)。宪宗时,“长安张高者,转货于市,资累巨万”(44)。唐昭宗时,巨商王酒胡“居于上都,巨富,纳钱三十万贯,助修朱雀门”,后来又纳钱十万贯助修安国寺(45),足见其富。
  商人通过各种途径积累了如此雄厚的商业资本和财富,那么这些巨额资本的处境和出路如何?首先,商人的财富是封建政府和贪官污吏的重点掠夺对象之一。代宗时,宦官鱼朝恩在神策军北军设置监狱,召集大批市井恶少,专门“罗织城内富人,诬以违法,捕置狱中,忍酷考讯,录其家产,并没于军”(46)。这里的“富人”,有不少人就是长安的富商大贾。“安史之乱”后,唐政府每当财政拮据之时,便常常以“借商”“贷商”“括商”等名义百般搜括商人钱财。德宗建中初,“两河用兵,月费百余万缗,府库不支数月”。太常博士韦都宾等人认为:“货利所聚,皆在富商,请括富商钱,出万缗者,贷其余以供军。”(47)于是德宗下令“京兆尹、长安、万年令大索京畿富商,刑法严峻,长安令薛苹荷校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京师嚣然,如被盗贼”(48)。长安商人为之罢市,以示抗议。结果这次在长安共搜括商人钱财达二百万贯之多。乾符二年(875年),由于唐政府财政空虚,田令孜又劝说唐僖宗“籍两市商旅宝货,悉入内库”(49)。这次“籍商”仍在长安东、西二市进行。这些事例说明,在封建时代,商人的货币资本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
  商人们积累的商业资本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继续充当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中存在和发展。巨商窦乂就是如此,在有一定资本后,便投资开设商店(窦家店),每日可获利数千。大量的盐商、茶商、木材商、粮商等都是如此。他们把已有资本作为起点,购买商品,然后卖出,使商业资本一直在流通领域中发展,以便积累起更大的商业资本。
  其次,把商业资本作为货币财富贮藏起来,或者用于奢侈性消费。在唐代,商人积藏货币现象一直存在,富商大贾更是积钱成风。中唐以后,唐政府曾把这种现象作为“钱荒”的原因来看待,强迫商人出钱易货,禁止商人把巨额现金“积藏私室”。商人积累的大量货币资本还有相当部分用于奢侈性消费,如营造豪华住宅、购置车马、金玉珠宝、奴婢等,或参与赌博,或用于狎妓、纳妾等。如王元宝“务于华侈,器玩服用,僭于王公。……常于寝帐床前雕矮童二人,捧七宝博山炉,自瞑焚香彻晓,其骄贵如此”(50)。富商刘逸、李闲、卫旷等人“每至暑伏中,各于林亭内植画柱,以锦绮结为凉棚,设坐具,召长安名妓间坐,递相延请,为避暑之会”(51)。富商大贾凭借其雄厚的财力,过着锦衣玉食、妻妾成群的奢侈生活。这种奢侈性消费使商业资本积累的速度大大减缓。
  第三,商业资本转向高利贷。在古代,作为货币财富形式存在的商业资本在贮藏起来以后,很容易转向高利贷。长安富商大贾放债的对象有官僚、禁军将领、士人、地主、商人、手工业者及农民。
  第四,商业资本转向土地。商人经商致富后,往往将大量资金用来购置田产。这种现象早在汉代就有,即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唐初实行“均田制”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这就为商人购买土地提供了方便。在唐代,商人一直是兼并农民土地的一支重要力量。唐玄宗下诏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田庄,恣行吞并,莫惧章程。”(52)可见富商大贾和王公百官一样喜欢购置田产。
  第五,也有部分商人将商业资本投入手工业生产和种植业等。例如,裴明礼就曾种植果树、养蜂等,德宗时的窦乂也曾经营树木种植,而长安的不少富商经营粮食加工业(碾碨)、酿酒业等更是其中的典型事例。
  长安的富商大贾在极力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政治利益的争取,他们在政治上也很活跃。唐初,商人在政治上受到诸多限制和歧视。武德时,唐政府规定:“工商杂类,无预士伍。”(53)在唐代,商人入仕始终受到排挤。面对这种现实,商人特别是富商并没有望而止步,他们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力图冲破种种限制,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充分显示了他们的政治实力。
  通过各种途径入仕,是长安富商大贾政治实力壮大的一个重要标志。唐代商人入仕主要通过买官、交结王公百官等途径。德宗时,长安巨商窦乂竭力结交权臣李晟,并通过李晟将五六个富商子弟安排在“诸道膏腴之地重职”(54)。文宗时,长安商人李泳也“以贿赂交通,遂至方镇”(55),后任河阳节度使。一些富商子弟则通过科举应试的途径进入仕途。
  商人在积极谋求仕进的同时,还十分重视与达官贵族、士大夫等频繁交往,以便谋求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如邹凤炽就“常与朝贵游”,后来“尝因嫁女,邀诸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56)。他甚至还曾与高宗皇帝拉关系。中宗时,长安“有富商抵罪,万年令李令质按之。(韦)濯驰救,令质不从,毁于帝”(57)。韦濯是中宗韦皇后的族人,权势显赫。这位富商犯罪,竟能得到外戚韦濯的紧急援救,足见其交往之深。开元、天宝时,有些巨商为了更广泛地与官僚士大夫交往,甚至还专门在家中设有“礼贤堂”,遂使“四方宾客,所至如归”。富商王元宝、郭万金、杨崇义等人无不如此,他们“各以延纳四方多士,竞于供送。朝之名僚往往出于门下。每科场文士集于数家,时人目之为豪友”(58)。这些富商接纳文人学士,供送举人,与其结为“豪友”,已不再是简单的礼节性交往。这一现象充分显示了商人浓厚的参政意识和对政治的关心。开元十八年(730年),玄宗下诏说:“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迭相凭嘱,求居下等。”(59)其实富商们与官吏往来并不仅限于为了降低户等以减税,显然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即寻求政治后台和靠山。德宗时,富商窦乂曾处心积虑地与权臣李晟拉关系。当时李晟住宅附近有处房地产,窦乂遂用二百贯钱买下此宅,将其整饰一新,然后选择适当时机将这块地产送给李晟作马球场。李晟颇为高兴,说:“不要某微力乎?”窦乂答曰:“犹恐后有缓急,再来投告令公。”(60)一语道破商人交结官僚贵族的真正意图。文宗时,长安药商宋清也颇热心与官僚交往。每当“朝官出入移贬,(宋)清辄迎送之”(61)。无论朝官升降出入,他都积极与其交往,足见其交往之广泛。中唐以后,不少富商还与禁军将领有密切往来。德宗时,长安的一些富商子弟“名在军籍受给赐,而身居市廛为贩鬻”(62),这些富商因勾结禁军将领而混迹禁军。
  长安富商大贾在政治上日趋活跃,说明他们政治实力的壮大。毫无疑问,富商大贾政治经济实力的壮大也给封建等级制以猛烈的冲击,从而使其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商贾势力的壮大,无疑是长安商业空前繁荣的结果,标志着长安的商业已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商
  隋唐时期,国力强盛,疆域辽阔,交通发达,特别是唐朝推行了开明的民族政策,重视同周边少数民族及外国通商。在此形势下,周边地区少数民族商人纷纷来内地经商,不少外国商人不远万里来唐贸易。长安作为隋唐王朝的国都,又是著名的贸易干线——丝绸之路的起点,从而使长安成为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的聚集之地。
  长安的少数民族商人主要是北方地区和西域诸族的商人,而外国商人则主要来自中亚、西亚各国。这些商人将周边地区及各国的诸多特产贩运到长安,又把长安市场上的许多商品如茶叶、丝织品、瓷器等贩运到了外地。这些商人的经营活动,不仅说明长安是全国商业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标志着长安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商业都市。
  隋末丧乱,西域商路又遭堵塞。唐初统治者力图打通西域以开商路。打败西突厥后,唐太宗对安国使臣说“西突厥既降,商旅可行矣”,于是“诸胡大悦”(63)。西域商路的通畅为西域诸族商人和波斯(今伊朗)、大食(今阿拉伯)等外国商人来中国内地贸易提供了良好条件。史称:“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域、葱右诸国,商旅往来,无有停绝。”(64)在“伊吾之右,波斯以东,职贡不绝,商旅相继”(65)。可见当时通过西域商路来内地的少数民族商人甚至中亚、西亚商人颇为不少。唐代,昭武九姓即康、安、石、曹、米、何、史等九国分布于今中亚地区锡尔河以南至阿姆河一带及我国新疆地区。史书盛称昭武九姓人颇善于经商,“男子年二十,即远至旁国,来适中夏。利之所在,无所不到”(66)。他们沿丝绸之路东进,前后相继,不绝于途,长安便是他们的重要聚集之地。近年来,昭武九姓诸族墓志在西安的大量出土即可说明这一点。
  唐代北方诸少数民族商人也颇为活跃。他们包括突厥、薛延陀、回纥、契丹、党项等族商人,其中最具有实力的当属回纥商人。
  唐太宗贞观初年,突厥人“入居长安者近且万家”(67),每户若按5口计,那么入居长安的突厥人则多达近5万人。这些人有的就在长安经商。“安史之乱”后,“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这些包括回纥族在内的诸少数民族商人在长安“殖赀产,开第舍,市肆美利皆归之,日纵贪横,吏不敢问。或衣华服,诱娶妻妾”(68),足见回纥商人人数众多,颇具实力。贞元三年(787年),李泌奏请检括滞留长安的西域“胡客”,“凡得四千人”(69)。“安史之乱”后,昭武九姓商人“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殖货纵暴,与回纥共为公私之患”(70),长安的昭武九姓商人之多不难想见。寓居长安的波斯、大食等外国商人也不少,如西市就有波斯商人开设的“波斯邸”“波斯店”等(71)。
  由于外国商人在长安日趋增多,以至于景教、祆教、摩尼教等外来宗教在长安迅速传播开来,长安出现了不少外来宗教寺庙。在长安西市附近各坊,自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以来,陆续修建了若干中亚、西亚一带人民信奉的祆教和景教寺庙。玄宗时的著名史官韦述记载,长安布政坊、礼泉坊、普宁坊、靖恭坊即设有“袄祠”,即袄教寺庙(72)。另据在西安发现的天宝三年(744年)《唐故米国大首领米公(萨宝)墓志》载,在西市西南临崇化坊也有“祆寺”一所(73)。由此可知,长安西市及其附近各坊聚集了为数不少的中亚、西亚商人。此外,在长安义宁坊、礼泉坊还设有波斯寺,即景教寺庙。摩尼教为波斯人摩尼所创,回纥人信奉者尤多。长安即有摩尼教的寺庙“摩尼寺”,在长安的摩尼教徒也不少,其中有不少人就在长安经商,所以史书说:“摩尼至京师,岁往来西市,商贾颇与囊橐为奸。”(74)
  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主要经营珠宝、绢帛、药材、茶叶、马牛羊、邸店、酒店、饮食业、高利贷等。少数民族商人在长安经营高利贷者不少。唐德宗时,权臣李晟的儿子就曾贷回纥钱一万余贯,到期不还,为回纥所讼(75)。《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载,唐后期长安城内“衣冠子弟及诸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这些放高利贷的“蕃客”,既包括回纥族等各少数民族商人,也可能包括中亚、西亚地区等外国商人。
  波斯、大食等外国商人也有经营邸店者,如西市就有“波斯邸”和“波斯店”(76)。从记载看,这些波斯邸、店往往都存放有大量现金,它们大概是外国商人在唐贸易的据点。西域胡商在长安经营饮食业者也颇为不少,他们开设的饭馆、酒馆、饼肆等颇受长安各层人士的欢迎。据载,升平坊有胡商卖饼的摊点,坊门旁“有胡人鬻饼之舍,方张灯炽炉,郑憩其帘下,坐以候鼓”(77)。长兴坊则有胡人经营的毕罗店(78)。有位明经考生竟一次在此店吃毕罗达两斤之多。据向达先生考证,毕罗就是现在中亚、新疆等地伊斯兰教民族中所盛行的“抓饭”(79)。在东市也有胡人开设的毕罗店(80)。据载,“有举人在京城,邻居有鬻饼胡,无妻,数年,胡忽然病”(81)。胡商所经营的胡饼、烧饼、毕罗、塔纳、煎饼等各种胡食,深受长安人民喜爱,因此在当时颇为流行。开成六年(841年)正月,武宗“命赐胡饼寺粥。时行胡饼,俗家皆然”(82)。说明长安城内不论僧俗皆盛行胡饼。胡商开设的酒馆、酒肆、酒店主要分布在东、西二市及长安东门到曲江池一带。他们经营的酒肆往往都有胡姬侍酒,具有浓厚的异域情调,深受长安士大夫及各层人士喜爱,留下了不少关于胡商酒店的诗篇。岑参《青门歌,送东台张判官》诗:“胡姬酒垆日未午,丝绳玉缸酒如乳。”(83)岑参诗云:“送君系马青门口,胡姬垆头劝君酒。为问太原贤主人,春来更有新诗否。”(84)王绩《过酒家》诗说:“有钱须教饮,无钱可别沽。来时常道贳,渐愧酒家胡。”(85)李白《前有樽酒行》诗云:“琴奏龙门之绿桐,玉壶美酒清若空。催弦拂柱与君饮,看朱成碧颜始红。胡姬貌如花,当垆笑春风。笑春风,舞罗衣,君今不醉将安归!”(86)长安城中以歌舞侍酒的胡姬颇为不少。李白《送裴十八图南归嵩山》之一云:“何处可为别,长安青绮门。胡姬招素手,延客醉金樽。”(87)李白《少年行》之二说:“五陵年少金市东,银鞍白马度春风。落花踏尽游何处,笑入胡姬酒肆中。”(88)这里所说的“金市”即指长安西市(89)。从这些诗篇来看,文人士大夫是胡人酒店的常客。胡商卖酒也常采用贳账的办法,以便吸引更多的顾客。在唐一代,西域酒在长安颇为流行,唐初有高昌(今新疆吐鲁番)之葡萄酒,其后有波斯之三勒浆(其酒酿法出于波斯),此外还有龙膏酒,大约也出于波斯。这些西域酒皆为长安名酒,颇为时人所称赏。毫无疑问,西域酒在长安盛行与西域胡商大量经营酒馆业不无关系。来自波斯等国的西域胡商也有不少人经营金玉珠宝等贵重物品。史书盛称胡商善于辨别珠宝的质量,有如:“西市胡人贵蚌珠而贱池珠。蚌珠者蚌所吐也,唯胡人辨之。”(90)据说长安大安国寺有一枚水珠,开元十年,该地僧人将其携至市中出售,结果不为市人所重,后来被西域胡人以重金购去,这个西域胡人即为大食商人。(91)在这宗买卖中还曾使用翻译人员,可知长安市场中有专门为胡商服务的翻译人员。这类故事在唐人笔记小说中屡见不鲜,说明胡商经营珠宝者确实不少。此外北方地区和西域地区各少数民族商人经营茶叶、绢帛、马牛等商品者也不少。
  总之,隋唐时期在长安的少数民族商人乃至外国商人都拥有相当的实力。他们人数众多,财力雄厚,颇善于经营,在社会上也相当活跃。玄宗时,“有胡商康谦者,天宝中为安南都护,附杨国忠,官将军。上元中,出家赀佐山南驿廪,肃宗喜其济,许之。累试鸿胪卿”(92)。胡商康谦乃是昭武九姓中的康国人,依附权臣杨国忠,以行贿获得将军之位,后又讨好肃宗,取得极高的政治地位。敬宗时,“波斯大商李苏沙,进沉香亭子材”(93)。作为波斯商人,能和唐朝皇帝拉上关系,足见其能量之大。宣宗大中二年(848年),大食商人的后裔李彦升在长安考中进士。当时外国商人在长安参加科举者恐非仅此一人。由于波斯、大食等外商大多经营珠宝等贵重商品,所以他们与长安的达官贵人关系较为密切。
  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在长安的经营活动,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玄宗在给突厥的玺书中说:“国家旧与突厥和好之时……互市交通,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得国家彩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94)商人的经营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各族之间的经济交流,加强了内地与周边地区的经济联系。对于外国商人而言,他们将外国的各种商品贩运到长安,促进了长安市场的繁荣;同时他们又把中国的茶叶、丝绸、纸张、药材等商品运往国外,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业往来。建国以来,在今西安及其附近地区陆续出土了不少波斯和东罗马钱币,这些钱币是唐朝时期长安与外国商业往来的有力见证。特别是1970年,在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的唐代窑藏内,出土了波斯银币和东罗马金币及宝石、琥珀、水晶杯、玻璃碗、镶金玛瑙杯等(95),充分说明长安与波斯有大量的商业往来。
  各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商到长安经商,同时也带来了他们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及服饰、饮食、礼仪等方面的风俗习惯,这对汉族必然产生潜移默化之效。随着胡商的增多,这种影响日益加深,并逐步显示出来,景教、袄教、摩尼教寺庙在长安的日趋增加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各种胡食、胡服、胡琴、胡戏等在长安的兴盛与长安胡商的空前壮大与活跃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胡商在长安长期经商,他们在衣食、礼仪、风俗等方面势必受到汉族的强烈影响,并将这些风俗习惯带回本民族。考之史籍,胡商着汉服、娶汉族女子为妻妾、崇尚汉人习俗者亦屡见不鲜。太宗贞观初,长安城中已是“胡着汉帽,汉着胡帽”,颇难辨识(96)。“安史之乱”后,回纥商人在长安“或衣华服,诱娶妻妾”成为一大时尚。有的胡商久居长安,安居不欲归,成为长安的永久居民。这些都说明,少数民族商人和外国商人的活动,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加强了各民族间的互相了解和友谊。
  四、牙人(牙商)
  在中国古代,“牙人”是一种沟通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介人,是一种特殊商人。交易中介人的出现相当早。在古代的市场上,当卖者希望自己的商品尽快脱手,买者也想及时买到所需商品,而双方难以接头的时候,交易中介人的出现就成为客观需要。交易中介人为商品找买主,又为买方找商品,有利于商业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大约在中唐以后,随着商业交换的发展,长安市场上的牙人也日益增多。在唐代文献中,牙人有时被称为“牙子”“市牙子”“牙侩”“牙郎”“商侩”,其中尤以“牙人”一词最为常见。称呼虽然不同,但其身份和职能却是相同的。
  牙人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人,为商品交换者提供中介服务。长安市场上的商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坐商,一类是行商。坐商主要在东、西二市沿街开设店铺,称为肆或店;此外在坊间也有坐商经营的店肆。行商则是指那些没有固定店铺的商人,他们当中既包括长安周围地区进城经商的小商小贩,也包括来自外地和外国的客商。由于外来客商对长安市场不熟悉,货物不易找到买主,而他们常常希望自己的货物尽快脱手,在此情况下,牙人的斡旋对于客商的确十分必要,所以长安市场上牙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客商(97)。
  不过,坐商的交易活动也并不是完全不需要牙人沟通,他们在交易时也需要牙人从中说合,以便顺利达成交易。一般说来,在低值小商品或者规模较小的交易中,例如蔬菜、水果、鸡蛋、纸笔、柴薪等类商品交易中,一般不需要牙人从中说合。然而在价值较高的商品或大宗交易中,坐商也同样需要牙人从中沟通,例如在粮食、马、牛、驴、骡、住宅等商品交易中,牙人的沟通往往是不可缺少的。武则天时,东都洛阳就出现了“马牙”,即牲口交易的中介人。据《广异记》载,东都洛阳北市“有阎庚者,马牙荀子之子也,好善自喜”(98)。玄宗时,洛阳市场上在房屋买卖租赁中,牙人也从中充当中介人(99)。上述二例都发生在东都洛阳,那么西京长安有这类牙人应该在情理之中。唐高宗曾在安善坊、大业坊一带设有中市署,专门负责“驼马牛驴之肆”,后来“货鬻者并移于东市”(100),这是专门的牲畜交易市场,其交易规模应该不小。至于长安的住宅买卖更是屡见不鲜。在这些交易中,往往需要牙人从中牵线搭桥,促成买卖成交。买卖奴婢在唐代属于合法交易。长安为王公百官聚集之地,奴婢买卖相当兴盛。元和十二年(817年),孔戣为广州刺史并岭南节度使,“先是,帅南海者,京师权要多托买南人为奴婢,(孔)戣不受托。至郡,禁绝卖女口”(101)。天宝六年(747年),户部侍郎杨慎矜托史敬思将其奴婢春草卖掉,结果在市场上卖给了杨贵妃的姐姐,“得钱百二十千文,买牛以归”(102)。这些事例充分说明长安奴婢买卖的兴盛。在这种特殊买卖中,牙人常常参与其间。《新唐书·张又新传》记载,宪宗元和年间,张又新“尝买婢迁约,为牙侩搜索陵突,御史劾举,(李)逢吉庇之,事不穷治”(103)。这说明在买卖奴婢过程中常常要利用牙人。按唐朝法律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104)张又新买婢不立市券,所以被牙人“搜索凌突”。
  一般说来,牙人同商民有密切的关系,为广大商民所熟悉。有关商品的持有者要卖或者买主要买,往往是先找到有关牙人,由牙人沟通双方,叫做“引领”或“招致”。买卖双方接头之后,有时由买卖双方自议价格,有时则由牙人评量确定,叫做“著价”。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关于商品价格存在较大分歧时,牙人常常可以从中予以协调和撮合,或者直接由他给商品估价。牙人所确定的商品价格,往往容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在买方和卖方看来,牙人是中介人,不偏不倚,他所提出的价格比较客观公平。而且由于牙人久居市场,对商品的行情颇为熟悉,对商品价格的估计也就比较准确。加之牙人往往善于揣度买卖双方的心理,善于言词,所以不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容易接受牙人所定的价格。当然,牙人并非随意为商品定价,而是必须根据官府颁布的估价标准酌定。按唐朝法律规定,诸市司每十天要核定一次物价,各种商品都要按其质量优劣分为三等,“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105),每等又分别规定为上、次、下三等价格标准,这就是所谓的“三贾均市”。牙人根据官府估价标准为商品“著价”之后,买卖双方即可“过价”成交。
  牙人沟通买卖双方,促使买卖成交,当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之为“牙钱”。牙钱的收取是根据交易额按比例计算的。唐代牙人收取牙钱的比率,史籍无明文记载。据《册府元龟》记载,后周明宗天成四年(929年)七月,兵部员外郎赵燕奏称:“切见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其市牙人每贯收钱一百文,甚苦贫民。”(106)由此计算,牙人按交易额的10%抽取牙钱,这个比率以后一直沿用至明清时期。据此推测,唐代牙钱大约也按照10%的比率抽收(107)。
  长安牙人与官府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唐德宗、宪宗时,官府利用长安牙人的事实更引人注目。建中四年(783年)六月,德宗为筹措军费而实行“除陌法”,规定:“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108)如果“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109)。此处所言“市主人”是指“行头主人”,“牙子”“市牙”则是指牙人。按照除陌法规定,所有贸易活动及公私给与均征收算钱,并由原来的每贯征收20文增至50文;如果给与实物或以实物交换者,也要折合为钱按比例征收。官府给市主人及牙人各颁发“印纸”,让他们在交易活动中随时记录交易金额,次日汇总计算应征收除陌钱的数额;少量不经过牙人而自行交易者,则以私人所记账簿为准,按其账簿征收除陌钱;若无账簿,则令其投状自报。如果发现隐匿钱数,则予以严惩。由此看来,当时市场交易中已大量使用牙人,少量的交易不经过牙人。而且唐政府对牙人相当重视,并委托他们与市主人共同“计署”除陌钱。这种委托可能是由长安诸市的市令或市丞出面。长安的牙人之所以能够承担此事,是由于牙人广泛参与了各种交易活动,从而使他们有可能掌握每宗交易的具体数额,及时算出除陌钱的多寡,并随时记录于官府颁给的印纸上。这种“印纸”大概盖有官府的印章。
  贞元九年(793年)三月,德宗下令在长安查禁欠陌钱,也由长安诸市的牙人和行头、居停主人配合执行。元和四年(809年),宪宗又重申贞元九年禁令,规定:“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110)据此规定,进行买卖时不得使用欠陌钱,牙人、行头及居停主人对使用欠陌钱者应检举揭发,并送官府惩处;如果有隐匿不报者,则允许卖物者控告,一经查实,则要对牙人、行头及买主严加惩处。可见唐政府认为由牙人、行头和居停主人“检察”欠陌钱,比府县官吏亲自检查更为便利。为此唐政府下令赋予他们纠举、监督欠陌钱的职责和权力,说明唐政府在借助长安的牙人、行头执行其禁用欠陌钱的政令。牙人受到如此重视,充分反映了牙人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如前所说,元和年间,张又新“尝买婢迁约,为牙侩搜索凌突”。张又新是权臣李逢吉的党羽,为“八关十六子”之一,权势显赫。他买婢不立券,而长安的牙人竟敢对其采取强硬手段,显然是由于牙人在执行官府委托的职责。唐文宗大和五年(831年),宦官王守澄等人诬告宰相宋申锡与穆宗之子漳王谋反,于是捉拿十六宅宫市典晏敬则等人严加推问,“咸伏取受及得支证人,货卖银绢柜坊主人、卖物牙郎及晏敬则从十六宅西门至漳王院,取信累路”(111)。结果,漳王和宋申锡等被贬,晏敬则等人被杀,更有不少人被流放到外地。在这次政治事件中,长安市内的卖物牙人也被裹挟进去。由此可以反映出长安的牙人数量众多,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112)。
  牙人作为交易中介人,与商人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牙人职业的一个特点是带有较强的投机性。这是因为交易中介活动具有居间操纵性质,往往被交易双方所依赖。牙人常常利用这一点从中作弊,以牟取私利。建中四年(783年),唐政府利用牙人实行“除陌法”后,“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百不得半,怨*(左读右言)之声,嚣然满于天下”(113)。此年十月,泾原兵在路过长安时发生哗变,“乱兵呼于市曰:‘不夺汝商户僦质矣,不税汝间架、除陌矣!’”(114)。长安牙人利用除陌钱法,上瞒官府,大肆隐匿截留除陌钱的收入;同时又对商人多加勒索,引起商人极大的不满,可谓怨声载道。所以唐政府后来一再警告牙人,对其严加约束。然而牙人的投机和舞弊行为在古代是难以根除的。
  严格说来,牙人并不是商人,因为他们既不买又不卖,不直接从事商品交换。然而在唐代,牙人与商人之间往往不存在截然的界限。从牙人的来源和身份来看,他们当中有些人就是从商人转化而来的。所以在当时的市场上,既有商人兼牙人者,也有牙人兼商人者。到唐末五代时期,“商人兼牙”或“牙人兼商”的现象更为明显。
  牙人虽不是正规商人,但它与商人的关系相当密切。他们久居市廛,为各种交易充当中介人,而且由于存在着“商人兼牙”或“牙人兼商”的情形,因而他们与商人有许多共同之处,其社会地位也与商人相差无几,因此可以把牙人看作是商贾阶层的一部分。马牙阎荀子之子阎庚极力结交儒士张仁亶,阎荀子斥责其子说:“汝商贩之流,彼才学之士,于汝何有,而破产以奉?”(115)可见牙人也把自己视为商贩之流。在唐代,商人往往被视为“贱类”,社会地位较低,牙人的社会地位也大体如此。唐末,左仆射柳仲郢将他的奴婢卖于成都市,不料奴婢佯装中风,结果被买家退回。问其原因,该奴婢回答说:“某虽贱人,曾为仆射婢,死则死矣,安能事卖绢牙郎乎!”(116)唐代奴婢社会地位很低,被视为“贱隶”。《唐律》甚至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117)连官宦人家的奴婢也以侍奉牙郎为耻,可见牙人社会地位的低贱。
  五、商人的行会组织
  隋唐以前,中国城市工商业者没有什么固定形式的组织。隋唐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工商业者人数大增。在此形势下,工商业者开始有了一定形式的组织,这种组织当时称为“行”。城市工商业者“行”的名称,最早见于隋朝。但是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则是唐代才出现的。唐长安商贾云集,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行”相当多,商人行会组织也比其他城市更显发达。工商业行会的出现,既是城市商业迅速发展的产物,也是长安商业空前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行”的记载最早见于隋朝著作郎杜宝所撰的《大业杂记》。该书记载,隋东都洛阳有丰都市,“周八里,通门十二,其内有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市内“行”的确不少。就现存文献记载来看,很难说这些“行”就是商人的行会。可以说,具有严格组织的行会制度在隋朝时尚未出现。唐代以后,各种工商业者的“行”才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长安作为唐王朝的首都,商业日趋繁荣,因而工商业者行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作为工商业者组织的行会,既有商人行会,也有手工业者行会。但是在中国古代的城市中,手工业者往往同时也是商人,所以这里就把手工业行会与商人行会一并论述。
  商人行会的出现,无疑是商业空前发展的产物。唐朝以来,长安商业日益活跃,东、西二市店铺林立,商贾辐辏,繁荣程度远胜隋朝东都洛阳。隋洛阳丰都市有120行,而唐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西市店肆更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记”(118)。长安市场内人烟稠密,商旅众多,繁盛之状前所未有。工商业者的“行”多达220行,比隋代洛阳的行大约增加一倍。中唐以后,坊市制渐告废弛,各种商业性摊点散布于许多坊间街巷,商业活动不再受地区限制;工商交易的时间限制亦日渐松弛,甚至在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年)以前长安就已出现了“夜市”等。长安商业的繁荣也促进了工商业者经济力量的壮大,城市中的富商大贾与日俱增。中唐以后,唐政府财政支出剧增,“率贷”“借商”等搜括商人钱财的举措便成为唐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官府掠夺的加强,一方面需要把工商业者组织起来,以便征收赋税;另一方面,工商业者本身也需要团结一致与政府交涉,以便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史书说:“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出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充合用者,皆置为行。”(119)这是行会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汉书·地理志》载,西汉长安在籍人口为246200人,而唐长安人口则大为增加。如韩愈说:“今京师之人,不啻百万。”(120)尽管这一数字可能有所夸大,但唐长安人口比以前大为增加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城市中以工商为固定职业的居民人数大为增加。武宗会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夜,长安“东市失火,烧东市曹门已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官私钱物、金银绢药等总烧尽”(121)。可见市内店铺之稠密、工商业人口之多。这次火灾殃及东市曹门以西12行,竟达4000余家,如以每家5口人计算,则有20000余人。东市有220行之多,工商人口之众由此可以想见。杨德泉先生认为唐长安工商业人口至少在20万人以上(122)。严耕望先生则认为:长安东、西“两市店舍合计必逾十万之数,人口当逾四十万或至五十万以上”(123)。这一看法恐怕有所夸大。根据长安东、西两市的具体面积(总面积不超过200万平方米)以及当时店铺的面积(一般店铺的面积约为20平方米)来推算,最多只能容纳9.4万家店铺,但如果扣除两市中的众多街道、小巷、水渠以及两市的放生池所占的面积外,那么东、西两市所能容纳的店铺最多只能达到7~8万家。所以,我认为唐代长安东、西两市工商业者的人口数为30万人可能较为接近实际,最多为35万人,而不可能达到40万或50万人以上。如果这一看法符合实际的话,那么唐代长安城的工商业人口将比汉代长安城的工商业人口增加一倍左右。城市工商业人口的骤增,一方面引起了职业竞争,从而促进了工商业行会组织的出现;另一方面,密集的人口也为他们建立共同的组织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会的形成是以同类工商业者的共同活动为基础的,所以各种工商业者之间同类聚居,促进了行会制度的建立和各种共同惯例的形成。在中国历史上,同类工商业者集中经营的情况自春秋战国以后就已存在,至唐以后则更为普遍。如长安“通化门长店,多是车工之所居也”(124)。工商业者之聚居,自然有其共同的利害关系,也就容易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共同惯例与规章制度,这无疑是行会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隋唐时期,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工商业者的“行”在长安大量涌现。如前所说,唐长安东市有220行,而西市“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西市大约也有220行,甚至更多。这些“行”都是什么行?史无明文。从唐代有关文献及笔记小说来看,长安的行名见于记载者主要有:绢行、布行、肉行、磨行、药行、笔行、烧炭行、铁行、油靛行、秤行、马行、靴辔行、麸行、大衣行、帽行、面行、米行等(125),这些行名与220行之说相差甚远。这里不妨看看长安以外的行名。据记载,苏州有金银行(126),扬州有鱼行(127),襄阳有席帽行(128)。《房山石经》提供了唐代天宝至贞元年间北方地区的大量行会资料。据该经题记记载,属于范阳郡(今北京市)的有白米行、大米行、粳米行、屠行、丝帛行、炭行、生铁行、绢行;属于涿郡(今河北涿县)的有肉行、果子行、椒笋行、染行、靴行、杂货行、新货行。此外还有未记州属的杂行、布行、大绢行、新绢行、丝帛行、幞头行等等(129)。远在边陲的沙州(今甘肃敦煌)和高昌(今新疆吐鲁番)也有画行、金银行、果子行、彩帛行、铛斧行、米面行、菜子行等工商业行的存在(130)。长安作为国都,全国各地的货物或特产都被贩卖到这里,即《长安志》所谓“四方珍奇,皆所积集”。因而各地的行在长安市场上一般都会有的。
  以上这些“行”和隋代一样,也可以作同业商店集中的街区理解。有些“行”也可以称为“市”,如长安西市的“药行”可称为,“药市”。有些市肆街区还明确标出“行名”。唐《关市令》规定:“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131)尽管“行”与“市”在某些场合可以互用,但是在这些众多的行中,确有相当部分是作为工商业者同业组织的形式而存在的,而且通过行业组织——“行”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关于行会的组织,各行业之内一般都设有“行首”或“行头”(132)。至于“行头”是如何产生的,唐代文献无明确记载。不过这些“行头”或“行首”既非官吏,自然不会由政府委派,必然是由同行人共同推举,大都是由同行中有地位、有财力的人来充任。关于“行头”的职责,唐人贾公彦在《周礼注释》中说:“肆长,调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市中给徭役者也。”(133)“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者也。”(134)可知唐代的“行头”犹如周代的肆长,其职务主要是差派徭役及检校市场各行业之不法行为,但这绝不是行头的全部职责,他还代表本行与官府交涉,处理本行业务及组织其他迷信、娱乐活动(135)。在唐代,工商业者的行会职能及其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官府服务。为政府交纳赋税、差派徭役。唐政府对城市诸行之苛敛,往往都是通过行业组织来进行的。
  第二,协助政府平定物价,管理市场。例如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七月下诏规定:“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令官出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西市行人下价粜货。”(136)所谓“下价粜货”就是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粮食,以便平抑粮价。可见行会有协助政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职责。另外,行会还协助政府管理市场。中唐以后,由于通货严重不足等原因,在长安市场交易中出现了“短陌钱”现象,即在支付货款时每贯扣除若干文,所以亦称“欠陌钱”。这一现象日益普遍,而且在各种交易中所扣的比例又颇不一致。唐政府虽一再下令整顿,但收效甚微,而且往往对市场交易造成烦扰。为此,德宗于贞元九年(793年)三月规定:“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137)唐政府令行会的行头和牙人等负责检举纠告使用欠陌钱的人。如果行头、牙人等不认真负责,隐匿不报,一经发现,则要对行头和牙人严加惩处,这说明行头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责任。
  第三,对本行业在技术上有统一规定。据唐人《卢氏杂说》载,卢氏子在京城考试失利后东归,在旅途中遇见一人吟诗说:“学织缭绫功未多,乱投机杼错抛梭,莫教宫锦行家见,把此文章笑杀他。”卢氏问其姓名,此人回答说:“姓李,世织绫锦,离乱前,属东都官锦坊织宫锦巧儿,以薄艺投本行,皆云:如今花样与前不同,不谓伎俩儿以文采求售者,不重于世,且东归去。”(138)这里所谓“本行”“行家”都是指行会。此事反映出姓李的织匠因技术不符合本行要求,所以在投行时遭到这一行业组织的拒绝,说明这一行会对本行业在技术上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组织同行进行共同的祭祀活动和娱乐活动。如苏州金银行就有共同的祭祀活动。据载,“吴泰伯庙在东阊门之西,每春秋季,市肆皆率其党,合牢醴,祈福于三让王。……乙丑春,有金银行首纠合其徒,以绡画美人,捧胡琴以从,其貌出于旧绘者,名美人为胜儿”(139)。从“金银行首纠合其徒”的字句看,这是一次由行会行首出面、有组织的集体祭祀活动。唐长安有专门租赁凶器、出卖寿衣等丧葬用品的“凶肆”(140)。据《李娃传》记载,长安有东、西两个“凶肆”。起初“二肆之傭凶器者,互争胜负。其东肆车舆皆奇丽,殆不敌,唯哀挽劣焉。其东肆长知(李)生妙绝,乃醵钱二万索顾焉”。后来,“其二肆长相谓曰:我欲各阅所傭之器于天门街,以较优劣,不胜者,罚直五万,以备酒馔之用,可乎?二肆许诺。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证,然后阅之”。东、西两个凶肆比赛时,“四方之士,尽赴趋焉。巷无居人,自旦阅之及亭午,历举辇舆威仪之具。西肆皆不胜……西肆长为众所诮,益惭耻,密置所输之直于前,乃潜遁焉”(141)。此事说明东、西两个“凶肆”的肆长,都代表本肆与外界交涉有关事宜;肆长有权决定一些事情,其地位也不同于本肆其他成员。可见长安商人的某些活动的确是有组织的共同活动。这里的“凶肆”肆长很可能就是“行首”。
  第五,形成了共同的习惯和语言。唐代工商业行会中师徒关系也是比较严格的。如韩愈《师说》指出:“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者,则群聚而笑之。”行会内部保持着尊卑长幼的师徒关系,例如唐、五代敦煌工商业行会中已经存在着行东、行会师傅(如“都料”中的上层)、帮工以至学徒之类的等级阶梯(142)。此外,由于长期共同工作贸易之需要,工商业者各个行业内部逐渐形成—些不为外人所知的特有“行话”。唐人韦述在《两京新记》中指出,长安西市大衣行“记言反说,不可解识”(143)。这是行业内部特有的“行话”,外行人自然难以通晓。行话的盛行乃是在竞争中保护自己行业的排他性的表现。
  关于唐代城市工商业者“行”的性质,学术界仍存在着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唐宋时代的“行”不存在中世纪西欧行会所具有的“机会均等”、学徒制度等,因而唐宋时期的“行”不能视为行会(144)。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唐代的“行”具有行会的性质(145)。笔者认为,唐代长安工商业者的“行”具有行会的性质。不过这一时期的行会显然与中世纪西欧的行会有许多不同之处,而且与明清时期的行会也不尽相同。唐代的行会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封建政府的严密控制。自秦汉以来,中国的城市始终作为各级政府所在地,城市一直处在封建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下,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城市与西欧中世纪那种独立于封建主直接控制之外的自由城市完全不同。因而中国城市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也就不能不受到封建官府的严密控制与直接干涉。长安作为唐王朝的国都,这一点也就表现得尤为突出。长安各行的行首即有为官府服务的职责。至于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及度量衡的标准、价格的高低等具体规定,有相当部分都是由政府做出的。另外,市场交易中一切不法行为及言论,行头也有监督的义务,可见行会的一切活动无不受到政府的干涉。政府还通过行会对工商业者进行各种摊派(如赋役征派),利用行会推行其某项政令等。这说明,当时行会的主要职能是应付官府的需索,其次才是保护本行的利益。这不仅是唐代行会的特点,而且也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行会不同于西欧行会的最大特点。
  第二,富商大贾的垄断剥削。西欧行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相对不足的产物,那时“以交换为目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因此,交换是有限的,市场是狭小的,生产方式是稳定的,地方和外界是隔绝的,地方内部是统一的,农村中有马尔克,城市中有行会。”(146)所以行会会员之间的经济地位相差无几。而中国行会形成于商品经济比较活跃的唐宋时代,社会上早已形成一大批资金雄厚的富商大贾。这些富商大贾不仅财力雄厚,而且往往有较大的政治势力,而城市中的行会常常控制在这些人手中。他们往往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垄断市场,囤积居奇,从中渔利,甚至利用特权将各种负担转嫁到中小商人身上。这一点也是西欧行会所没有的。
  第三,唐代行会对内部的营业限制还不是十分严密,对外的排他性也还不够十分强烈。这可以说是唐代行会不同于西欧乃至明清行会的一个重要特点。(147)
  唐代长安工商业行会虽然具有封建性较强的种种特点,但它对当时商业的发展以及城市经济的繁荣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行会受到封建政府的严密控制,从而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①《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一》。
  ②《太平广记》卷417《宣平坊官人》。
  ③梁中效:《唐代的碾碨业》,《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④《通典》卷7《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
  ⑤《唐会要》卷90《和籴》。
  ⑥⑦《太平广记》卷485《东城老父传》。
  ⑧《太平广记》卷84《奚落山》。
  ⑨《唐语林》卷4《贤嫒》。
  ⑩《全唐文》卷624,冯宿《禁版印时宪书奏》。
  (11)王应麟:《困学纪闻》卷8《经说》。
  (12)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考古》1978年第6期,第417页。
  (13)《太平广记》卷484《李娃传》。
  (14)《唐国史补》卷下。
  (15)《全唐诗》卷674,郑谷《曲江》。
  (16)《全唐诗》卷548,薛逢《九日曲池游眺》。
  (17)《全唐诗》卷365,刘禹锡《堤上行三首》。
  (18)《隋书》卷29《地理志》。
  (19)《全唐文》卷477,杜佑《御夷狄论》。
  (20)《全唐文》卷669,白居易《进士策问五道》第五道。
  (21)《资治通鉴》卷235,贞元十三年。
  (22)《全唐诗》卷427,白居易《卖炭翁》。
  (23)《唐会要》卷86《市》。
  (24)《资治通鉴》卷235,德宗贞元十三年。
  (25)《资治通鉴》卷236,顺宗永贞元年。
  (26)《唐会要》卷86《市》。
  (27)《全唐诗》卷418,元稹《估客乐》。
  (28)《太平广记》卷243《裴明礼》。
  (29)《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30)《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
  (31)《太平广记》卷243《窦乂》。
  (32)《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河渠二》。
  (33)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1《关内道》一。
  (34)《旧唐书》卷184《高力士传》。
  (35)《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
  (36)《唐会要》卷89《碾碨》。
  (37)《通典》卷12《食货典》。
  (38)《通典》卷9《食货典·钱币下》。
  (39) 《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40)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上。
  (41)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下。
  (42)《旧唐书》卷8《玄宗纪》。
  (43)《太平广记》卷436《王布》。
  (44)《太平广记》卷436《张高》。
  (45)《玉泉子》。
  (46)《旧唐书》卷184《刘希暹传》。
  (47)《资治通鉴》卷227,建中三年。
  (48)《旧唐书》卷12《德宗纪》。
  (49)《资治通鉴》卷252,乾符二年。
  (50)《开元天宝遗事》卷下《床畔香童》。
  (51)《开元天宝遗事》卷下《结棚避暑》。
  (52)《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53)《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
  (54)《太平广记》卷243《窦乂》。
  (55)《册府元龟》卷455《将帅部·贪黩》。
  (56)《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
  (57)《新唐书》卷206《外戚传》。
  (58)《开元天宝遗事》卷下《富窟》,卷上《豪友》。
  (59)《唐会要》卷85《定户等第》。
  (60)《太平广记》卷243《窦乂》。
  (61)《国史补》卷中。
  (62)《资治通鉴》卷228,建中四年。
  (63)《新唐书》卷221《西域传》。
  (64)《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1。
  (65)《唐大诏令集》卷130《讨高昌麴文泰诏》
  (66)《旧唐书》卷198《西戎传》。
  (67)《旧唐书》卷61《温彦博传》。
  (68)《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四年。
  (69)《资治通鉴》卷232,贞元三年。
  (70)《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
  (71)《太平广记》卷16《杜子春》。
  (72)韦述:《两京新记》卷3,《丛书集成》本。
  (73)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第92页,三联书店1979年版。
  (74)《新唐书》卷217《回纥传》。
  (75)《旧唐书》卷133《李晟传》。
  (76)《太平广记》卷16《杜子春》;卷17《卢李二生》。
  (77)《太平广记》卷452《任氏传》。
  (78)《太平广记》卷278《国子监明经》。
  (79)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第50页,三联书店1979年版。
  (80)《酉阳杂俎》续集卷1。
  (81)《太平广记》卷402《鬻饼胡》。
  (82)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3。
  (83)《全唐诗》卷199,岑参《青门歌,送东台张判官》。
  (84)《全唐诗》卷199,岑参《送宇文南金放后归太原寓居,因呈太原郝主簿》。
  (85)《全唐诗》卷37,王绩《过酒家》。
  (86)《全唐诗》卷162,李白《前有酒樽行》。
  (87)《全唐诗》卷176,李白《送裴十八图南归嵩山》之一。
  (88)《全唐诗》卷165,李白《少年行》二首之二。
  (89)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1979年。
  (90)钱易:《南部新书》己。
  (91)《太平广记》卷402《水珠》。
  (92)《新唐书》卷225《逆臣传》。
  (93)《旧唐书》卷17《敬宗纪》。
  (94)《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
  (95)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革委会写作小组:《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唐代窖藏文物》,《文物》1972年1期。
  (96)刘肃:《大唐新语》卷10《从善》。
  (97)张弓:《唐五代时期的牙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论集》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98)《太平广记》卷328《阎庚》。
  (99)《太平广记》卷231《陈仲躬》。
  (100)《长安志》卷7。
  (101)《旧唐书》卷154《孔巢父传》附孔戣传。
  (102)《资治通鉴》卷215,天宝六载。
  (103)《新唐书》卷175《张又新传》。
  (104)《唐律疏议》卷26。
  (105)《唐六典》卷20《京都诸市令》。
  (106)《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107)张弓:《唐五代时期的牙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论集》第一辑,第257页。
  (108)《旧唐书》卷135《卢杞传》。
  (109)《旧唐书》卷49《食货志》。
  (110)《唐会要》卷89《泉货》。
  (111)《册府元龟》卷670《内臣部·诬构》。
  (112)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下编,第343页。
  (113)(114)《旧唐书》卷135《卢杞传》。
  (115)《太平广记》卷328《阎庚》。
  (116)《太平广记》卷261《柳氏婢》。
  (117)《唐律疏仪》卷6《名例律》。
  (118)《长安志》卷8,卷10。
  (119)《都城纪胜》诸行条。
  (120)《韩昌黎全集》卷37《论今年权停选举状》。
  (121)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
  (122)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第21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123)严耕望:《唐代长安人口数量之估测》,(台湾)中国唐代学会编《第二届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1995年9月。
  (124)《太平广记》卷84《奚落山》。
  (125)《太平广记》卷363《王塑》;康骈《剧谈录》卷上;《太平广记》卷23《张李二公》;《法苑珠林》卷74;《太平广记》卷261《郑群玉》;《太平广记》卷243《窦乂》;《太平广记》卷193《虬髯客》;《太平广记》卷157《李君》;《太平广记》卷436《张高》;韦述《两京新记》西市条;《全唐文》卷315,李华《与外孙崔氏二孩书》。
  (126)《太平广记》卷280《刘景复》。
  (127)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3。
  (128)《酉阳杂俎》前集卷15。
  (129)曾毅公:《北京石刻中所保存的重要史料》,《文物》1959年第9期。
  (130)姜伯勤:《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行人”》,《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第78页,第81页。
  (131)(日)仁井田升辑:《唐令拾遗》关市令第七条。
  (132)《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33)《周礼注释》卷9。
  (134)贾公彦:《周礼注释》卷15肆长条。
  (135)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第21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
  (136)《旧唐书》卷49《食货志》。
  (137)《旧唐书》卷48《食货志》。
  (138)《太平广记》卷257《织锦官人》。
  (139)《太平广记》卷280《刘景复》。
  (140)《太平广记》卷260《姓房人》。
  (141)《太平广记》卷484《李娃传》。
  (142)姜伯勤:《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行人”》。《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第82页。
  (143)韦述:《两京新记》卷3。
  (144)傅筑夫:《中国工商业者的“行”及其特点》,《中国经济史论丛》下,三联书店1980年版;戴静华:《两宋的行》,《学术研究》1963年第9期。
  (145)范文澜:《中国通史》;翦伯赞:《中国史纲要》;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65页;杨德泉:《唐宋会制度之研究》,《杨德泉文集》;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345~351页。姜伯勤:《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行人”》,《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
  (146)恩格斯:《反杜林论》。
  (147)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第233~33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古都西安 长安商业/薛平拴著.-西安: 西安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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