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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明清时期西安的商业


第四章 五代以后长安商业的曲折发展 第二节 明清时期西安的商业
  明清时期,千年古都长安有了一个新的名称——西安,并一直沿用至今。从明初至清朝灭亡,历时近五个半世纪。在这漫长的五个多世纪里,古都西安及关中地区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古都西安的商业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和以前的宋元时期相比,明清时期长安(西安)的商业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如果和同时代南方的一些城市相比,长安商业前进的脚步却明显地放慢了,和南方商业发达城市的差距也比以前更大了。这一切都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总结。
  一、明清西安市场的变化
  明清时期西安的商业比宋元时期有了显著进步,也有不少变化,这些进步和变化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表现得相当突出。明清时期关中地区农村商品经济有了显著发展,商品生产空前活跃,从而为西安的市场提供了大量商品;西安手工业的进步也为市场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商品。从商品流通领域看,西安市场上相当部分商品来自于关中农村小商品生产者之手,有的来自于陕南、陕北,甚至来自于外省。西安提供的商品除了满足城内居民的需要外,也行销于关中地区,乃至贩运到陕南、陕北和外省,如甘肃、山西、河南等地。由此而论,明清时,西安不仅成为陕西省最大的商业中心,也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中心。
  (一)西安市场与商业的大体趋势
  明清时期西安市场的盈缩和商业兴衰,与关中地区的经济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元末,各地农民起义风起云涌。1356年秋,刘福通领导的红巾军分三路大举北伐,其西路军直指陕西。此后五年间,红巾军曾三次攻入关中,关中大批城市先后被攻占。在镇压农民军过程中兴起的察罕帖木儿、李思齐等人在关中等地据地自雄,互相攻伐,陕西已陷于军伐割据状态。连年战乱导致人口锐减,农田荒芜,道路榛塞,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人烟断绝的惨景。在此情况下,商贾不通便成为必然现象。与关中农业衰敝的同时,城市也出现了萧条荒凉的景象,作为西北最大城市的西安自然也难以幸免。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正月,西安地区发生饥荒,明太祖遂命赈济每户1石粟,共赈济36899石①。也就是说,西安府饥民至少有36899户,约达20万人。类似的赈济还有不少。在此情况下,西安的商业也就难得兴盛。
  明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不仅是广大农民的强烈愿望,也成为统治者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为此,明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如招抚逃亡、奖励垦荒、大力屯田、兴修水利、减轻赋税等。洪武初年规定,凡农民开垦的荒田可以“永为己业”,免征徭役三年。朱元璋曾给陕西等省下令,鼓励农民“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②,即对农民新开垦的土地不征赋税。洪武八年(1375年),明太祖命耿炳文浚泾阳县洪渠堰,结果可灌溉泾阳、三原、礼泉、高陵、临潼田200余里③。关中地区的水利设施相继得到修复,从而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关中地区的农田垦殖在明初乃至明末卓有成效。从明代撰修的方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明代关中地区土地垦殖面积一直在不断扩大。现存明代关中地区的有关方志,其中十五种县志所载该县的田亩数都反映出了土地不断垦辟、田亩不断增加这一基本事实。如蓝田县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有官民田1558顷43亩,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增至1988顷29亩,181年间共增加耕地429顷86亩④。从洪武二十四年到弘治五年(1391—1492)的101年间,三原县累计增加田地160顷67亩⑤。合阳县在洪武年间总田数为4405顷24亩,到明后期隆庆、万历年间增至12185顷74亩⑥,增加耕地面积达7780顷,其总田数是洪武年间的2.75倍,关中其他各州县耕田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据嘉靖《陕西通志》载,当时西安府所属关中各州县共有夏秋地139360顷79亩,凤翔府所属各县共有夏秋地3759顷25亩,二府合计,关中地区总田数为176956顷29亩,到明后期,关中地区入籍田数增加到322828顷。由此可见,关中地区明后期的田亩数比明中期嘉靖年间增加了14万顷,充分显示了关中地区耕地不断增加的成效⑦。耕地面积的扩大,则意味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这说明,关中地区农业经济在明代仍有显著的进步。据明代一些方志记载,关中地区的人口也显著增加。
  明末清初,关中经济的发展又一次遇到挫折。明末,土地高度集中,农民负担日益沉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分封在西安的秦王及各级官僚广占良田,却无徭役负担。史称“秦府宗室及缙绅占业者居十之四,名为寄庄,无他徭役,独累小民”⑧。明王朝的腐朽统治终于激发了以李自成、张献忠为首的农民起义,陕西人民参加起义者甚多。明清鼎革之际,关中及陕西遭受战乱破坏尤为严重。战乱之后的陕西,“民化青磷,田鞠茂草,盖无处不有荒田,无户不有绝丁”⑨,关中受到的破坏相当严重。史称:“西安等府州县,遭寇焚掠独惨。”⑩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西安五卫的荒地达217900亩;直至顺治十五年(1658年),西安府所属州县仍有荒地18671亩。由于连年战乱和各种灾荒,关中人口大减。西安在“顺治初,逆闯初殓,大难甫平,战骨蔽野,丰升额(驻防西安的旗人)日以掩埋为事,数年之久,无复暴露者”(11)。有学者估计,明末清初关中地区死亡人口大大超过27万人(12)。总之,明清之际的关中,田地荒芜,百姓或死或逃,农业凋敝,邑里萧条。随着关中地区农村经济的衰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也陷入停滞状态。据华县出土的《感时伤悲记》碑(此碑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记载,明末华州(今陕西华县)稻米、粟米每斗价格高达二两三钱(白银),小麦一斗直二两一钱,大麦每斗直一两四钱(13)。粮价的高涨充分反映了关中经济的衰敝程度。在此形势下,西安的商业又一次受到沉重打击,处于严重萧条状态。
  清初,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经济的政策,如招抚流亡、鼓励垦荒、蠲免赋税、兴修水利等。康熙以后,社会稳定,经济日渐恢复。经过一百多年的休养生息,关中地区经济又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1《户口志》说:西安府、同州府、凤翔府“百余年来,休养生息,鸡犬相闻。至道(光)、咸(丰)时,户口称极盛焉”。民国《户县志·风俗》载:“康熙盛时,兵革之息,农桑渐复。至乾隆时,又为有清全盘之期,遗老谓:夫花门构乱之前,人烟辐辏,庐舍鱼鳞,各村充塞,俱不能容,村外环集,殆无隙地,家给人足,盛知礼义。”据《嘉庆重修一统志》载,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关中地区人口已达670多万人。道光、咸丰年间,人口又有所增加,因而估计咸丰末年关中地区的人口当在800万人以上。当时关中地区20万人以上的县就有十多个,10万人以上的县也有十几个。户县大约有居民13万人,比明代增加了一倍。以商业繁荣著称于世的西安府三原县和泾阳县更是令人称羡。泾阳县“地当秦陇商货孔道,富商大贾皆屯集于泾阳一带”。至道光时,该县人口增至193200人,其中商人为32500人,县城大约有10万人。三原县“民物丰盛,甲于一省”,成为渭北各地贸易交汇之地。咸丰时,三原县人口已达163000余人,县城人口不下七八万人。人口的迅速增加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关中社会经济的日趋繁荣,为西安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西安商业的繁荣。
  (二)西安市场与关中地区商品生产
  明清时期,西安作为陕西省最大的商业城市,又是陕西行省的省会所在,其商业的盛衰与关中社会经济的变迁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而不像以前那样与政治中心的变迁息息相关。明清两代历时近五个半世纪(1368—1911),除了明清之际的大战乱和同治年间的战乱影响外,关中地区的社会经济一直在向前发展。明清时期尽管关中经济发展的步伐已显得有些沉重和迟缓,并且明显落后于江南发达地区,但社会经济仍有所进步,尤其是关中农村商品性生产比以前更加活跃,从而为西安市场提供了大量商品。
  从明到清,除了几个大的战乱年代外,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是,人口不断增加,其中非农业人口也在增长。明代以后,西安城区面积扩大,居住在城里的工商业人口也为之大量增加。非农业人口不仅包括商人和手工业者,还包括衙役、书吏、卜者等,他们在城市居民中所占比重不可忽视。绝大部分非农业人口都要从市场购买粮食,所以,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则意味着市场对粮食需求量的扩大。在西安城中,除了不计其数的粮店遍布于各个街巷外,还形成了若干集中的粮食市场——粮市。例如西安东郊就有粮市(14),另外还有糯米市(15)。西安粮食市场出售的粮食,自然不是城内生产的,而是来自关中广大农村,甚至更远的地区。明清时期,随着关中地区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活跃,粮食的商品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在此形势下,广大农村向西安市场提供的商品粮也明显增多。明清几百年间虽有起伏,但这是总的发展趋势。关中农村向西安市场提供商品粮,一种方式是通过小商小贩向西安贩运,另一种方式则是大粮商到各地的粮食集市采购,再贩运到西安。乾隆《周至县志·风俗志》说:米粟等物“多土著之民自行贩卖”。乾隆《兴平县志》说:“秦人岁岁衣被冠履,皆取给于外省,而卖谷以易之。”(16)西安府所属其他县也大多如此。乾隆《泾阳县志·市镇志》载:“云阳、石桥等慎,仰资淳化粮炭,以给食用。”乾隆《韩城县志·市集》说:“大集之在县者,米粮杂货,每关一月,俱集城外”光绪《华州志·市集志》载:同治八年(1869年),“粮市移新城内,每日集”。从文献记载看,关中各州县在明清时期几乎都有粮市,说明当时粮食交易远比前代活跃。关中农村除了向本县粮食市场提供商品粮外,还向西安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光绪《平遥县志·杂录志》载有康熙四十四年(1750年)山西省平遥县知县王绶上巡抚噶礼请《疏通籴粜文》,颇能反映关中粮食生产的商品化程度。该文指出:康熙三十一年(1682年),因关中偶遇荒歉,陕西巡抚遂下令不许关中粮食“渡河而东”,运销山西,以致山西粮价高涨,“籴粜艰难,民食不给”。十三年来,“窃见关中米麦,每两(白银)则三四石有余;晋中价值,每两则四五斗不足”,“揆厥由来,皆由关中之地肥饶黄壤,宜麦宜谷,故收数丰盈。且陕地甚广,延(安)、凤(翔)、平(凉)、庆(阳),耕者所获,皆转粜于西安”。闭籴以后,“以致陈陈相因,粒米狼戾。贫民卖一石之粟,不足上供数亩之(税)粮。此秦民粟荒之叹,传之道路而共知者”。此事充分说明,关中、陕北地区甚至甘肃省的米麦等粮食大量销往西安,从而为西安提供了不少商品粮。这些商品粮除供给西安城内居民消费外,还贩运到其他缺粮地区,甚至被贩运到山西省。西安市场上的粮食除来自关中外,还有不少来自外地和外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关中歉收,致使西安市场米价上涨,康熙帝遂命转运湖广米20万石至西安以便平抑粮价。这些粮食从湖北襄阳通过水路运到商州,再从商州运到西安。米价按湖广(今湖南、湖北)粮价加上运费出售,结果西安粮价迅速下降。
  西安市场上不少纺织品或纺织品原料也来自关中农村,主要有棉花、棉布、丝布、细布、茧等。关中地区自元代以来开始种植棉花,至明代则广泛种植。明政府规定,按田地面积征收棉花和棉布等。明世宗嘉靖初,征收棉花15431斤、棉布116060匹2丈(17)。据嘉靖《陕西通志》卷34《田赋》载,泾阳(23445匹)、华州(12556匹)、合阳(11564匹)、朝邑(9733匹)、渭南(9376匹)、同州(7426匹),三原(6940匹)、蒲城(5066匹)、宝鸡(4672匹)、富平(3969匹)、华阴(3625匹)、临潼(3562匹)等十二县每年向明政府交纳棉布101974匹,占全省交纳棉布总额的3/4以上。从这个数字可以窥见当时关中地区棉花生产的兴盛。泾阳县为陕西省产棉大县,“自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始,县境出棉五十三万三千(斤)有奇,三十二年(1906年)增至三倍。今(宣统三年)又增倍矣。宜统元年(1909年),每百斤售银十七八两至二十两;二年,百斤售银十二三两至十五两”(18)。据此可知,清朝末年,泾阳县每年可以出售棉花300万斤之多。这些棉花除大部分运销湖北汉口外,销往西安者也不少。随着棉花生产的发展,作为家庭副业的棉纺织业也日趋发达,棉花和棉布的生产越来越卷入商品生产的大潮之中。乾隆《咸阳县志·风俗志》说:咸阳农民“农力耕稼穑,妇女多知织紝”,“商惟花、布、米、粟……土著之民自行贩卖”。乾隆《周至县志·风俗志》则称:“纺棉织麻,人人能之。”《物产志》引旧志说:“邑民多衣褐,细布则贸诸会城(西安)。”嘉靖《耀州志·物产志》说:“富平产木棉,织布转生息。”光绪八年修《华州志·风俗志》载:“妇女不论贫富,均尚女红。贫妇值农忙时,亦能作苦田间,暇则勤纺织,以布易钱,名曰倒换。一年所出,不无小补。”关中其他州县也大都生产棉花和棉布。正是由于关中地区棉花和棉布生产商品化程度逐渐加深,从而为西安的市场提供了大量棉布和棉花。明清以来,由于棉花生产日趋兴盛,关中地区素称发达的丝织业日渐衰落。尽管如此,关中一些州县仍然产丝茧不少,并将其作为商品运销到西安。据光绪《户县乡土志》载:户县生产的“茧由陆运至省城(西安),每年约销四五千斤,本境销七八百斤。丝由陆运至省城(西安),每年约销四五百斤,本境约销二百斤”。由此看来,户县生产的茧、丝等绝大部分销往西安,在本地的销售量则较少。
  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逐步侵入,外国商人也将洋布贩运到西安。从商品流通的角度看,西安市场上的棉花和棉布及洋布等,一方面供给西安居民消费,另一部分则从西安销往关中地区缺少或不生产这些货物的州县,甚至运销到甘肃省等更远的地区。据乾隆《清水县志》记载,该县的棉花、土布、洋布等均由铺户从西安、兴平等处贩运而来。西安市场纺织品之所以能够行销到很远的地方,大概是由于西安的布帛价格较为便宜。顾炎武在《日知录》“纺织之利”中说:“今边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织。……华阴王宏撰著议,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19)可见当时延安的布帛价格要比西安高数倍。
  明清时期,西安市场上出售的瓜果类商品可谓品种繁多,丰富多彩,主要有桃、梨、苹果、樱桃、葡萄、枣、柿子、胡桃、李子、西瓜、沙果、石榴等,这些瓜果类商品大多来自西安附近各州县。明清时期,西安附近和关中地区的瓜果种植业日益显示出商品生产的性质,散布于各州县的各种瓜园、果园,已经成为典型的商品性生产。那些分散的果树种植业与市场的关系也日趋密切。西安市场上的瓜果类商品有相当部分就来自关中农村。宣统《泾阳县志·物产志》说:“枣,沙土山坡皆宜,三四年即获利。有水枣,皮薄而脆,熟时贩运省城(西安)。”泾阳的其他果品也很有名,例如桃“傍河滩地多种,惟豁口为最佳”;杏,“鲁桥产者多且美”;柿,“多出鲁桥各村”。三原县出产的桃、柿等水果也不少。光绪《三原县新志》说:三原“果惟榅桲、樱桃、葡萄、木瓜、楂、梨,园林有之。《旧志》谓:张村之桃,豆村之柿为绝佳。”(20)兴平县出产的果品以桃、柿获利最为丰厚。据载,兴平“果称樱桃、杏、李、石榴、枣、瓜,而桃园、柿园获利尤厚”。朝邑县商品性瓜果种植业更是兴旺发达。史称朝邑“邑里无它奇,五谷六畜所在相若,置不论。论其多且旨者,千树杏,万树桃,桑枣无虑以亿计。葱茄千畦,莱菔瓜田百亩,夏秋之交,肩任背负,襁属辐辏,达于四境,交易而退,得谷百钟,因之衣服滋殖”。这种果蔬生产属于典型的商品生产。“王谦饶于梨……北阳多桃、李。浜洛壖而上,桃花三十里不绝。此其人各任其能,毕其力,不待督责而竞劝。植果倍于树谷。任地之宜,因天之时,上输租税,下而富家。邑之地不足,而犹不至大徙者,恃此具也”(21)。该县广种果树以补农业收入之不足,属典型的商品生产。临潼、蓝田、长安、咸宁、户县、周至、华州(今陕西华县)等州县所属秦岭山区,果树种植业在明清时也具有相当规模。例如仅户县每年销往西安等地的胡桃就有五六万石之多(22)。据记载,华州(今陕西华县)“沿山一带地多石,种柿作饼鬻,为日用之资”(23)。清代后期,西安府所属蓝田县的果树种植业也颇具规模,其生产与西安市场的联系也日益密切。蓝田县“桃、杏、沙果,俱产邑北,春里花开,灿若列锦。……胡桃、栗子、梨、苹果、红果等类,俱产山内。每岁运销省城(西安),络绎如续(织)”(24)。嘉庆《长安县志·风俗志》载:“缘山柿、栗,岁供租赋。”山区附近农民依靠出售果品所得,向官府交纳赋税,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长安、咸宁、乾州(今陕西乾县)、合阳、朝邑、蒲城、同州(今陕西大荔)等州县都出产西瓜,其中以蒲城、同州等地的西瓜最为著名。蒲城的西瓜以味甜著称,农民种“瓜田百亩,夏秋之交,肩任背负,襁属辐辏,达于四方”(25)。同州“西瓜亦出沙苑,味甘美,甲于秦中。其尤美者,皮白、瓤白、子白,呼为三白瓜,远及数百里外,无不尊三白者”(26)。另外,三原、富平所产的香瓜也非常有名,以甜脆著称。史称华州(今陕西华县),“人稠地狭,一岁所入不敷一岁之用,赖多植果木,获利较厚,借以补收获之不足”(27)。可见华州的瓜果种植业很兴盛。上述瓜果生产显然属于商品生产,这些瓜果大部分被贩运到省城西安。
  明清时期西安市场出售的蔬菜品种相当多,如秦椒、韭菜、葱、大蒜、茄子、白菜、芹菜、辣子、姜、芋、木耳、竹笋、百合、茭白等,这些蔬菜有相当部分来自西安附近地区。在西安郊区已经形成了一些专门经营菜园的蔬菜专业户,专门为城内居民提供蔬菜。当时韭菜的种植较为普遍,如栎阳农民家家种韭菜。礼泉县出产的水韭更是远近闻名。又如临潼县所产的韭黄,利用华清池温泉水浇灌,由于水温高,早春就可运到西安出售,获利甚厚。临潼出产的韭菜风味独特。雍正《陕西通志》称:“今临潼县温泉旁,有田数十亩,皆种韭,味异他处,俗谓之嫩韭。”(28)兴平县出产的的辣椒亦驰名关中,“桑家镇辣子性味极厚,行销亦广”。兴平所产辣子,除自用外,每年“俱销售于省城(西安)、富平、耀州各县地约二十万斤”(29)。西安南郊地区出产的葱、蒜、白菜、芹菜等也不少,其中以樊川出产的葱为最佳。清朝乾隆时期著名农学家杨屾指出:“今西安一带所卖(白)菜子,俱非安肃真种,是浐河一带所出者,名‘矬老汉’,颇类京白菜,但有丝且有草气,其重亦不过三五斤”(30),可知西安郊区浐河一带大量生产白菜,西安市场上的白菜有不少来自这里。户县盛产姜、芋、木耳、竹笋等,仅每年向外地输出的姜就达四五十万斤。据记载,户县生产的芋有红、白两种,“红即红薯,白者俗名芋头,由陆路运至省城(西安)、咸阳、泾阳、(三)原、眉(县)、武(功),每年约销六百万斤,本境约销二百万斤。百合、木耳出南山,由陆路运至省城,每年约销三四千斤,本境各销千余斤。竹笋、茭白由陆路运至省城,每年各约销二万余斤,本境各销五六千斤”(31)。据此可知,西安附近户县生产的红薯、芋头、木耳、百合、竹笋、茭白等商品销往西安的数量相当大。这种现象在关中地区尤其是西安周围地区表现得日益突出,说明西安市场的商品流通与关中农村商品生产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正是由于关中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为西安市场的活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了西安市场的繁荣。
  明清时期,西安城区还设有大牲畜市场、家禽市场,以及肉制品市场。据嘉庆《咸宁县志》载,西安城内有骡马市,位于钟楼之南、南大街以东;牛市,位于粉巷正西的牛市巷;鸡市则位于东郭,羊市位于麻家十字以东。关中农村一般农家都饲养家畜家禽,或供耕作和运输,或取肥料,或自家食用,或大部分出售,或经营商品性生产,成为畜牧业专业户,各地差别不小。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向市场投放的骡马、牛羊、鸡鸭、猪等都有相当数量。明朝人张翰说:黄河“以西为古雍地,今为陕西,山河四塞,昔称天府,西安为会城,地多驴、马、牛、羊、旃、裘、筋、骨”(32)。关中有的州县出产骡、马不少,例如兴平县“牛、马、驴、骡、犬、豕、鸡为常畜。……邑俗,马多产骡,岁售晋、豫、鲁,为数亦巨”(33)。兴平的马、骡等牲畜既然大量销往山西、河南等省,那么销往西安市场肯定也不少。此外,礼泉、乾县、华州(今华县)长安、咸宁、户县、周至等州县也出产不少的马、牛、羊等畜牧业产品。例如仅户县出产的牛羊皮,“由陆运至省城(西安),每年约销千余张,本境约销二三百张;羊毛,由陆运至省城,每年约销六七百斤,本境约销二三百斤”(34)。牛、马、驴、骡既可用于耕作,又是农村重要的交通工具,因而具有广阔的市场。明清时期西安骡马市的交易相当活跃。按规定,骡马等牲畜交易要向官府交纳畜税。据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志·畜税》记载,西安府属收报畜税银1558两,其中西安骡马市收畜税银390两,长安县38两,咸宁县47两,咸阳县57两,兴平县65两,临潼县92两,户县129两,蓝田县66两,周至县57两。另外,延安府属收报畜税银264两。据此,西安骡马市征收的畜税相当于几个县的畜税之和,甚至远远超过了整个延安府的畜税收入,充分说明西安骡马市的交易很活跃。自元代以来,由于西安城中回民甚多,牛肉、羊肉的需求量遂为之大增,以致形成了牛市、羊市等专业市场。这些市场主要是为城内居民提供牛羊肉,其交易也很兴盛。这些市场的牛羊相当部分来自关中和陕北地区,以及西安附近的山区农村。
  关中农村养猪之俗在明清时期颇为普遍。很多农民以养猪为副业,即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肥,也有相当部分卷入商品交换的大潮。农家为了养猪,一般都需要从市场购买小猪。一些农户则专门喂养母猪,使之生产小猪,然后到市场上出售。如果用豆饼和酒糟、醋糟、油渣等饲养猪,又须从市场购买饲料。猪喂养大以后,一般都要在市场出售,才能抵偿饲料等项费用,并用出售生猪(或猪肉)所得的钱来交纳赋税、补贴家用等。农民每家喂养一二头猪的情形较为普遍,尽管也存在着只供食用的情况,但所占比例很小。随着城市的发展和非农业人口的增加,商品猪的需求量不断曾加,从而刺激了西安附近农村养猪业的兴盛,猪肉的供应量也就不断扩大。在西安城中有不少人专门从事屠宰业,西安附近的农民常常将自己喂肥的猪送进城里,直接卖给屠户,或由贩运家畜的商人直接运到西安出售。
  明清时期,西安城内还设有专门的木材市场和竹器市场,其中著名的有东木头市,位于钟楼之南、南大街以东;西木头市,位于钟楼之南、南大街以西;竹笆市,位于城内鼓楼正南不远处。西安市场上的木材主要来自周至、户县、长安、咸宁、临潼、蓝田等县所属秦岭山区。史称:“南山(秦岭山)夙称陆海,材木之利,取之无穷。然必有力之家,捐重赀,聚徒众,入山数百里砍伐,积之深溪绝涧之中,待大水之年,而后得随流泛出,则其利十倍。然非旦夕权子母者。”(35)这些经营木材的商人都是些财力雄厚的大商人,资本投入的规模相当大,但利润也很丰厚。乾隆《周至县志·物产志》载:“黑水谷其源最长。每岁所出木植,近至西(安)、同(州),远及晋、豫皆赖之。每年木植出山之日,黄巢峪地方木商、山客互相交易者不下数万人,其为利亦不下数万两。其余枋板、椽、栈、柴炭等物,又不止独出自黑水,而骆谷、田谷等处亦皆有之。其利亦远及外郡他省。”在关中各州县中,周至、户县、华州等地出产竹子较多,竹器品种也丰富多样,如竹簾、竹篮、雨笠、竹筛、扫帚、簸箕、竹笼、竹箱等。清末时,仅户县每年销往西安等地的扫帚约达六七百万把之多,而其生产的竹筛、竹笼“由陆运至省城(西安)、咸阳等处,每年约销七八万个,本境约销一二万个”(36),销往西安市场的数量颇为可观。由其他州县销往西安市场的竹器类商品更是多种多样,数量甚巨。总之,西安竹笆市的竹器类商品绝大部分来自关中地区。
  明清西安市场上出售的其他商品还有许多来自关中农村地区,比如杂货类有木耳、蜜、薪炭、石灰、漆、毡、鞭炮、纸、烟草、皮货等;染料类有蓝靛、红花等;农具类有犁、锄、铣等;还有各种铁器、瓷器、木器等;药材类有甘草、黄芪、天麻、丹参、柴胡、地黄、半夏、五味子、枸杞等。乾隆《户县志·风俗志》称:“近山食山,如薪炭、木枋、柏、泥纸、竹,可以负鬻。”据光绪《户县乡土志》记载:“蜜出南山者最多,由人力运至省城(西安)、咸阳、兴平等处,每年约销二三百桶,本境约销二三十桶。石灰,涝峪、栗峪皆有窑灰,色甲于各县,由陆运至省城(西安)、周至、咸(阳)、渭(南)等处,每年约销六七十万斤,本境约销十万斤。漆,南山漆树最多,土人割取其汁,盛以木桶,每桶七八十斤不等。由陆运至省城(西安),由省城运至乾(州)、凤(翔)、同官、朝邑等处,每年约销七八千桶,本境约销五六百桶。”此外,户县每年向西安供应柏泥达二三十万块,销往西安等地的木炭达四五百万斤(37)。周至也出产大量的木炭、漆、蜜、纸等,并销往西安市场。另外,咸阳生产的苇席、毡,礼泉县出产的席、羊毛、麻纸、油,高陵县出产的纸,泾阳的皮货等也都数量很大。
  明清时期,随着棉纺织业的发展,关中地区也大量种植染料作物。蓝是一种草本植物,用蓝制成的蓝靛可以将衣服布料染成蓝色。不仅在西安开设有许多染坊,就是在关中农村市镇也有染坊,所以染料需求量很大。蓝主要出产于西安附近的蓝田、户县、咸宁、咸阳、兴平、华州(今华县)等地。仅户县一地出产的靛,每年向西安、咸阳等地的销售量就达八九十万斤之多(38)。清朝末年,蓝田县靛的生产日见发达,其产品行销于西安、渭南等地“为数甚巨”(39)。关中其他县蓝靛的产量也不少。红花是一种能将衣料染成大红色的植物染料,并且可以用作制造胭脂的原料。明代关中各地皆产红花,其中以周至县、泾阳县所产红花最为著名。泾阳县石桥镇甚至设有红花市。史称“泾阳旧有红花市,每五六月间,贾客辐辏,往来如织”(40),红花交易相当兴盛。周至出产的红花也很有名,其“邑之产以红花为第一,贾人有盩花之号”。华州“丰原乡也产红花,四方商人多来采购”(41)。这里的红花甚至被商人贩运到了四川。关中生产的蓝靛、红花等染料,除了满足本地需求外,相当部分被贩运到了省城西安,以满足西安市场的需要。事实上,有些染料又从西安经商人之手销往其他地区。
  关中出产药材的地方很多,尤其以沿秦岭山地区出产量更大,品种也更多。清《华州乡土志·商务》载:华州输出商品除竹器外,还有药材,“若麻黄、防风、苍术。蔬:若笋、藕、山药,东输至华阴,西输至西安、三原”。西安府所属的蓝田、临潼、长安、咸宁、周至、户县等也都盛产药材。上述地区出产的药材被商人大量贩运到了西安,如蓝田县出产的药材“每岁由南山内肩挑负载,运销省城(西安),络绎不绝,为出境大宗,药名亦甚众”。除此而外,蓝田还向西安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商品,如木材、漆、木炭、扁粉、火纸、铁,以及各种玉器等(42)。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西安市场上的商品丰富多彩、品种多样,而且这些商品有相当部分来自关中农村地区,有些则出自西安附近的秦岭北麓,这一现象正是关中地区农村商品性生产发展的结果。它说明,西安的市场与关中地区商品生产的联系空前紧密,西安的商品流通与关中地区乃至于陕西省的商品生产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一现象标志着西安的商业在明清时期有了新的进步,说明西安已经成为关中乃至陕西省商品交换的中心。
  (三)明清西安商业的兴旺
  明清时期,西安城区的商品生产也有所发展,商品交流的品种和规模比以前明显扩大。在此基础上,西安同全国各地之间的物资交流也更加密切。除明朝初年、明清之际及清朝晚期等几个较为低落的时期外,这一时期西安的商业基本上处于较为兴旺的状态。
  明清西安的商业之所以比前代有所进步,主要由于关中地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西安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积极因素也促进了西安商业的发展。其一,明代以后,西安城区面积扩大,有利于西安商业的发展。宋、金、元时期,西安城区一直局限于唐末韩建所改建的“新城”范围之内,这个城的规模显然过于狭小,它仅有5.2平方公里。洪武二年(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奉元路为西安府,从此古都长安才有了西安这一沿用至今的名称。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决定封其次子朱樉为秦王,驻守西安。1374年,明政府令西安府长兴侯耿炳文、都指挥使濮英监修西安城墙。经过明初改建后的西安城,东墙长2590米,西墙长2631.2米,南墙长344l.6米,北墙长3241米,周长11.9公里,平面呈长方形。这次改建西安城是在元朝奉元城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是西城墙和南城墙大部分利用了奉元城的旧城墙,而将东、北两面城墙各向外扩展约四分之一,从而使西安城的长宽均比以前增加了近30%,城区面积则扩大了80%。城区扩大后,商业市场的面积自然大为增加,城内从事工商业的居民人口也会相应增加,因此明初扩建西安城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其次,明清时期,不仅西安城区内工商业居民显著增加,郊区的居民也大幅度增加。据记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西安府的人口已猛增至2423368口,“是古称极盛时,尚不逮十分之一”(42)。乾隆时期,共治于西安府城的长安、咸宁二县已近60万人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咸宁县所辖西安东郊人口达71834口,北郊为66770口,南郊则多达126194口(43)。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谓北郊、南郊只是当时西安城郊区的东半部分,而西半部分则归长安县管辖。可见明清两代西安郊区的居民人数也大幅度增加。在这些郊区居民中,相当部分属于工商业人口或半农半商人口。他们大都以工商为业,或者在务农的同时兼营商业。据记载,在清末人口有所减少的情况下,西安城区内的工商业人口仍达11万多人(111628口),其中咸宁县所属城关户为63461口,长安县城关户48167口(44)。总之,明清时期西安城区和郊区工商业人口比以前显著增加。这一趋势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也说明这一时期西安的商业的确比金、元时期要活跃得多。其三,大致说来,除明清之际的大动乱等少数几次战乱外,这一时期比宋、金、元时期的社会经济秩序也相对安定一些。明清时期的交通状况较之于前代也有所改善,西安通往全国各地的商路也大都畅通无阻,为各地之间的商品交流提供了方便。明朝人罗洪先说:“关中虽称四塞,然南山东西通接商洛、汝、邓……今则道路通达,商旅骈填,傥骆悬车,褒斜绾毂,*(左纟右争)道远通于楚、豫,蚀中直达于商、洋,兼以户设编条,民安耕凿,百数十载以来,有山栖谷饮之安,无犬吠鸡鸣之警。”(45)可见当时社会安定,西安与陕南以及湖北、河南等地的商路畅通无阻。嘉庆《长安县志》称:西安以南“则山川环带……子午、石鳖诸谷,道通兴(安)、汉(中),商旅络绎,市多榷酤,此其大较然也”(46)。可见西安与陕南兴安府(今安康市)、汉中府(今汉中市)之间的商路畅通无阻,往来商人络绎不绝。这就必然促进各地间的商品交流。其四,手工业者社会地位的改善,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元朝时,大量的手工业者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状态,他们或隶于官府,或隶于贵族,人身很不自由,即就是较为自由的“民匠户”也常常受到官府控制。他们主要为官府和贵族生产兵器或奢侈品。这种手工业制度必然阻碍民间手工业的发展。明朝建立后,逐步放松了对工匠的限制。明初实行轮班匠和住坐匠制度,手工业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已比元代大为减弱,匠人有了较多自由,至成化末年则允许工人以银代役。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规定:“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47)匠户纳银代役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此后手工业者的身份更加自由,从而提高了他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商品生产的发展。明朝初期还曾实行过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明史》称:“关市之征,宋元繁琐,明初务简约。”(48)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49)。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田器等物不得征税”(50)。由于明朝实行轻税政策,征税手续简约,这就刺激了商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明清时期西安的商业市场也有一些变化,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形成了若干专业性的市场,如牛市、羊市、马市、鸡鸭市、骡马市、猪市、鸡儿市、果市、粮食市、糯米市、大菜市、小菜市、瓷器市、竹笆市、东木头市、西木头市、槐市等。这些市场有的早在元朝就已出现,但在明清时显著增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西安不仅为本地提供了大量商品,以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且还为关中、陕南、陕北输送了不少商品。明清两代,西安城内有不少手工业作坊生产铁器,其中既有生产工具,也有生活用具。光绪《户县乡土志》载,“镰刀由省城(西安)运至户(县),每年约销七八万张”(51)。西安仅每年销往户县一地的镰刀就达七八万张,可见其商品生产规模之大。纸在明清时早已成为一种重要商品。西安不仅生产纸,也有来自外地生产的纸。据载,兴平县所用的纸就是从西安丁址坊贩运而来的。西安销往兴平的商品还有青器、铜、铅、绸缎、盐等等(52)。盐、茶为生活必需品,有着广阔的市场。明清时期,西安成为陕西省盐、茶销售的中心。食盐绝大部分从山西省潞州(今山西长治)等地运至西安,然后再从西安销往关中等地。光绪年间,西安每年仅销往户县的食盐即达三十万斤之多。茶叶则来自陕南和南方地区,然后再从西安销往关中、陕北各县。明清时期陕西省丝织品生产已大为落后,而南方江浙一带则成为丝织业的中心。西安商人便不远千里从江浙等地购进各种丝织品和棉布,然后再销往关中各县。所以明人张瀚说:“虽秦、晋、燕、周大贾,不远千里而求罗、绮、缯、布者,必走浙之东也。”(53)远近闻名的嘉定布也大量被贩运到了西安。嘉定生产的布“商贾贩鬻,近自杭、歙、清、济,远至蓟、辽、山、陕”(54)。商人还将山西蒲州(今山西永济)生产的碱运至西安,再从西安销往关中各县。甘肃兰州生产的水烟也由西安大量销往户县等地。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外国生产的商品纷纷涌入中国。清末,来自天津、汉口、上海等地的外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进入西安,再由西安销往陕西各地,有的还销售至甘肃等省,其中以洋布等商品最为突出。光绪年间,西安仅每年销往户县的洋布就达二三千匹(55)。由此可以说,西安是当时外国商品在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的集散中心。
  明清时期,商品生产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明显,在此基础上便形成了一些区域性市场,西安就是陕西乃至西北区域市场的贸易中心。就关中而论,各州县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往往运至西安,然后再由西安销往其他州县。例如周至、户县、蓝田等县均生产大量的漆,这些漆就是通过西安销往各地的。户县“南山漆树最多,土人割取其汁,盛以木桶,每桶七八十斤不等。由陆运至省城(西安),由省城运至乾(州)、凤(翔)、同官、朝邑等处,每年约销七八千桶”(56),即每年销售六十万斤左右。实际上其他商品也大都如此。大致说来,西安销往各州县的商品主要有:粮食、棉花、棉布、洋布、丝织品、盐、茶、各种水果、烟草、各种铁制农具、玉器、瓷器、竹器、木器、药材、木材、纸张、书籍、漆、蜜、木耳、炭、碱、毡、水烟、皮革、调料、染料、酒、菜油、服装等等。在这些商品中,有些还从西安远销到了山西、甘肃、河南以及南方等省。可见西安在明清时期不仅是关中地区商品交换的中心,而且逐步发展成为西北区域性市场的中心。
  二、金融业与金融机构
  明清时期,城市工商业日趋繁荣,国内外市场逐渐扩大,长途大宗贩运相当活跃,货币流通也与宋元以前显著不同。资本主义因素在封建经济内部已经萌生,并且日渐增长。在此形势下,信用关系与金融业比前代更加发达,以至于出现了钱庄、票号等金融组织。当铺虽在明清以前就已出现,但明清时期的当铺更加普遍,也更为活跃。从明到清,西安的货币流通和金融业也有不少发展和变化。
  (一)钱庄
  钱庄是我国封建社会信用机构之一。在新式银行还没有设立前,钱庄和银号、典当等就早已存在。和其他商业发达城市一样,西安的钱庄也有悠久的历史。
  钱庄亦称钱铺或钱店,或称钱肆,各地称呼不尽相同。钱庄究竟何时出现,最早出现于何地,目前尚无法断定。钱庄的出现与白银广泛流通有密切的关系。
  明初大力推行纸币制度,严禁民间交易使用金银,然而这些禁令实际上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明政府又弛用银之禁,并开始用银征收田赋,从而使白银取得了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等手段的职能,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此后“朝野率用银,其小者乃用钱”(57)。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发展及纸币的迅速贬值,白银、铜钱在货币流通领域的作用日渐扩大,而纸币流通则日渐缩小。及至嘉靖元年(1522年),“钞久不行,钱已大壅,益专用银矣”(58)。此后,流通中的支付便都是大数目用银、小数目用钱,从而形成了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流通界以白银为主、以铜钱为辅的钱、银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清代的币制也是银、钱并行,以白银为主,以钱为辅,在流通中大数用银、小数用钱。清政府的财政收支,自开始就是以银为准。乾隆九年(1744年)谕旨也称:“用银为主,用钱为末。”(59)明朝中叶以后的货币制度虽然以银为主,银、钱并用,但民间使用的主要还都是铜钱。如明朝嘉靖年间(1522—1566),“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钱”。万历以后,“古钱止许行民间,输赋、赎罪俱用制钱”(60)。由于白银尚未发展成为铸币形式,人们手中虽然有时会持有一些小块银锭或者碎银,但当实际使用时,则常常需要将其兑换成铜钱,以便于购买日用品或用于零星开支。另一方面,商业零售收入为铜钱,批发进货付出则为白银,这就需要以钱换白银。明朝钱与历代钱的价值不同,即使使用明钱,前期也与后期价值不同,钱与钱也需要兑换。在此形势下,便产生了银两和铜钱兑换的机构——钱庄。大约明神宗万历以后,钱庄、钱铺迅速增加,日益普遍。后来,钱庄除了经营银、钱兑换外,还经营放款、吸收存款业务,并允许顾客签发“帖子”取款(61),从而使钱庄发展成为较为完整的金融机构。
  清初以后,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钱庄的设立更加普遍。乾隆年间,陕西省在上奏中称:“钱铺皆系小本经营,就地贸易,声息相通,不能抬价。设立经纪,反开垄断。”(62)说明乾隆时西安的钱铺(钱庄)数量并非个别,但其经营规模似乎不大,小本经营者较多。这些钱铺的业务范围也很有限,就其性质而言,不过是货币经营业的最原始形式。它们不仅经营兑换业务,还可能进行一些商业活动。
  大约在乾隆以后,钱庄逐渐在银钱兑换业务基础上发展成为信贷机构。这时,钱庄的业务已经突破了单纯兑换银钱的范围,而体现信贷活动的存款和放款开始成为钱庄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钱票的使用和流通,就是钱庄信贷职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兑换和保管货币过程中,为了给顾客提供方便,减少铜钱的清点、私钱恶钱的挑拣和搬运铜钱所费的人力、财力,我国北方地区的钱庄普遍采用“钱帖”来代替铜钱的收付。“钱帖”印制精美,形同纸币,被称为“钱票”。它与纸币的区别在于,没有印制定额的票面,而是临时在印票版上填写数额、年月日和票券编号,票版上印有“凭帖取”的字样。因为钱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便利,加之钱铺社会信用高,从而使钱票成为一种信用票据。它在一定范围内流通,起着代替货币职能的作用。当时使用钱票的地区主要在我国北方各省,如陕西、山西、山东、直隶等。陕西等省之所以普遍使用钱票,是由于“西北诸省陆路多而水路少,商民交易势不能尽用银桩;现钱至十千以上,即须马驮车载,自不若钱票有取携之便,无盘运之烦,甚便于民”(63)。
  西安作为陕西省乃至西北地区重要的商业中心,也大量使用钱票。道光年间据陕西巡抚富呢扬阿奏称:陕西一般州县“地瘠民贫,富商稀少,以使用现钱为多”;但是“汉中、兴安两府铺户较多,间有行用钱票者,亦因换钱数多,不便负载,付以票据,以凭取用,与现钱交易无异,尚无大弊”。至于省会西安使用钱票则更为广泛,他说:西安府“烟户既多,商贾亦众,其始使用钱票,只为便于携带。行之日久,弊即渐生。有不用本字号票据而以别字号之票交付者,及持票往取,仍无现钱付给。是虽无外兑字样,而实即外兑之狡计也”(64)。这个奏折清楚地说明了钱票产生的客观历程。为了便于携带,解决大量制钱的搬运、清点等困难,使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更加便捷,钱票随之应运而生。钱票日渐流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钱庄信贷职能的发展则必然反过来刺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然,钱票在流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由这道奏折可知,当时西安一些钱铺不用本字号票据,而以别的字号票据交付,等到持票者前往取钱时,就会发生兑付困难。
  清代西安的钱庄(钱铺)大致可分为官钱铺和私钱铺两种,其信用程度也不尽相同。清朝在陕西设有铸钱机构——宝陕局。咸丰八年(1858年),“宝陕局委员、知县李应诏,未入流李洵监铸,匿报七万余串,亏短本钱五万余串,官钱铺委员郭廷椿管理铺事,未入流王迎科挪移官项,伙开私铺,陕抚曾望颜奏请照监守自盗例治罪”(65)。可知西安有官钱铺和私钱铺两类钱铺。官钱铺自然由官府经营,私钱铺则是私人经营的钱铺。无论官钱铺还是私钱铺都可以发行钱票,后来在钱票发行和流通过程中也曾产生了不少弊端。即所谓“公家之票既日出日多,私家之票,亦渐推渐广。奸商乘时射利,公然买空卖空,名曰做乾盘,其间一败涂地者,不知凡几”(66)。钱票流通如此混乱,必然破坏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不利于商业发展。
  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载,西安最早设立官钱铺,行使银钱票,始于咸丰三年(1853年)。当时发放各级官员俸禄和士兵兵饷都搭放制钱,后因“各营携钱不便,以票换银,不无亏折”,于是又于咸丰十年(1860年)秋裁撤了这个官钱铺。至同治元年(1862年),因军饷不支,陕西巡抚又请恢复设立官钱铺,并请将省城西安“各营兵饷搭放钱票,库款借资周转”。后来由于“奸民私造钱票,商民时受大害”,陕西巡抚谭锺麟又于光绪二年(1876年)请求“停搭钱票,收放实银”。当时陕西当局准备收回旧票,停止钱票,以便整顿官钱票的发行与流通。不料在光绪三年(1877年)和四年(1878年),陕西省发生大面积旱灾,钱粮停征,而财政开支又大为增加。于是陕抚又奏请“行用钱票,搭支月饷”。官钱铺发行的钱票,直至光绪十二年(1886年)年底才清理完毕,随后官钱铺也被裁撤。
  自从撤销官钱铺后,“买卖交易,悉用私钱票”。此后私钱票在西安市场上的地位更加重要,数量更多。尽管官钱铺存在不少问题,但官钱铺所发行的钱票仍有较高的信用,为商民交易提供了方便,在货币流通方面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光绪二十年(1894年),陕西巡抚鹿传霖上奏说:“同治、光绪年间,陕省地方多故,全赖官钱铺所出钱票,借资周转。今若照旧开设(官钱铺),多出钱票,则奸商之出票牟利者,不禁而自绝。当此时事多艰,库款支绌,借以架空周转,稍资接挤,一举而数善备焉。”(67)官钱铺所出钱票既有利于资金周转,又能抑制不法奸商的投机活动,为此他准备在西安选择适中之地开设官营的“秦丰银钱铺”,并奏请清政府批准。据说在筹办秦丰银钱铺过程中,“商民踊跃信从,街市均极安帖”。光绪二十年(1894年),经清政府批准的秦丰官银钱铺终于在西安设立了。这个官营银钱铺,系由藩库拨给白银一万两作为资本,发行钱票。陕西当局委派熟悉商情的官员担任钱铺经理,并发给钤记(印章)。按当时规定,钱铺中的出入账目,按月通报一次,年终由司委员造册稽查,每年还要编制收支细数清册,报上级部门审查,据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引《财政说明书》载,当时西安发行纸票819316串500文(一串即1000文),汉中、兴安(今陕西安康)、延安等地区也发行纸票,但规模较小。据说,“设局之初,原为流通官票起见,而各属办法,或以官票折合现银长期生息,或以官票购易现银生息”。各地的利息率也不尽相同,省城西安是8厘,汉中、兴安(今陕西安康)则高达1分3厘。西安每年所获得的红利则作为“北山苦缺津贴专款”(68)。秦丰官银钱铺于宣统元年(1909年)宣布停办。除此之外,1909年又在西安设立了官营的银钱号——富秦钱局,后于1937年并入陕西省银行。
  清后期,西安的官钱铺(钱庄)还有“咸长公局”和“恒通钱铺”。恒通官钱铺始设于同治元年(1862年),光绪十二年(1886年)被裁撤。咸丰、同治年间,省城西安“通行钱票为恒通字号,官钱局所发也。至军兴以后,各兵勇以银换钱,廛市骚然,乃有咸长公局之组织”。同治六年(1867年),西安的钱行醵钱6400余缗,设立了“咸长公局”,发行钱票,公推郭文寿主管局务。不过这两个钱庄在发行钱票过程中也存在着严重弊端。咸长公局和恒通“两局发行钱票,均无限制,各逾百万缗之多,公私予取予求,基本金毫无准备”(69),可见这两个钱铺在发行钱票时都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它们滥发钱票,毫无限制,基本金准备严重不足。光绪八年(1882年),郭文寿因年老而请求出局,并推举渭南人姜恒泰接替他。光绪九年(1883年)秋,终于爆发了金融恐慌和信用危机。当时“商民麇集,持票取钱,公局不支,藩司恐酿巨变,出库钱维持”(70)。咸长公局依赖陕西当局的财政救助,勉强维持了一段时间。光绪十一年(1885年),咸长公局终于被撤销,而恒通字号也在不久被裁撤。
  清代西安的私钱庄(钱铺)也不少,但其规模往往较小,当然也有一些私钱铺规模可观,资本雄厚。私钱铺签发的钱票在当的相当普遍。光绪十二年(1886年),裁撤官钱铺后,西安城内“买卖交易,悉用私钱票,于是铺商各自出票牟利”(71)。私钱铺签发的钱票能够如此广泛地在社会上流通,正说明私钱票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当然,私钱票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漏洞和弊端。一些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暴利,“往往广开钱票,盈千累万”,一旦亏损折本,便关门歇业,逃之夭夭,致使“商民受害,控案累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后来以至于“菜佣、酱媪、发匠、狗屠皆得发行钱票,换人实银,一旦齐集取钱,则东伙逃移,铺门封闭,贫穷孤寡,至有手持空票,奔号终日不名一钱者,而廛里骚然矣”(72)。这种混乱状况显然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也严重破坏了商业市场的稳定。到清末,西安的钱铺更是时兴时废,动荡不已。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后,“商民相戒,不用钱票交易,一以银为准”(73),钱票的信用至此已经荡然无存了。
  (二)票号
  明清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资本也越来越活跃。大约在清朝道光初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以经营汇兑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票号。票号是中国封建社会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继钱庄之后由商业中分离出来的一种金融组织。
  票号起源于货币汇兑。票号的汇兑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由于长途贩运而形成的债务清算和资本金平衡等一系列问题而产生的。过去,不同地区之间的商业往来,往往依靠运送现银的方式来解决资金流通。现银的运输,一般都是由镖局派员保送,即所谓“万金之贾,行于道途,必挟善射者为之卫”(74)。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商业的发展。为了便于资金流通,一些资本雄厚的商业机构(如布店、杂货店)便兼营汇兑业务,因为他们在许多城市设有分店,具有办理汇兑业务的条件,而钱庄、银号尚不具备这些条件。随着远距离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客观上对汇兑业务的要求也更趋专业化。再加上货币不统一,在一些发达的商业城镇流通着各种不同的货币也需要汇兑,于是以汇兑为业务的票号便从商业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专业金融组织。票号用汇兑的结算方式代替运现的结算方式,比起钱庄和银号来显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它把汇兑、存款、放款等金融活动统一在一个组织内,从而形成中国早期的银行业。至于票号产生的年代,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近年来,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它产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亦即清朝道光初年(75)。
  专业的票号机构产生后,在组织和经营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它在组织上有独资经营,也有合伙经营,但均负无限责任。票号在创立时,由出资人(俗称东家)和经理出面邀请证人3至5人,订立合同,规定资本若干两,以若干两作为1股(一般以1万两或8000两作为1股),几年合算大账一次,盈亏按股均分,经理人可以顶人力股若干。另立“万金账”,用以笼络职员,由经理视职员劳动情况,酌定其顶人力股之多寡。票号内部的组织有正掌柜、副掌柜、外账房、跑街、招待、管银、小伙、司务等。正掌柜的权力很大。资本家平日并不过问票号的具体业务,一切由经理负责,他们只在每年年终决算期阅览账簿,合算大账期间对职员评定功过。票号资本都贮存于总号,设立分号时,不另发资本,只给办事人一定数目的路费和开办费。
  在票号的初创阶段,经营票号者几乎全部是山西人,特别是以山西平遥、太谷和祈县三地的商人为主。西安出现票号机构的时间也比较早,不过西安早期的票号机构大都是山西票号的分号。就笔者目前所接触的史料可知,早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前,山西日升昌票号就已经在西安设立了它的分支机构——分号;咸丰九年(1859年)前,蔚丰厚票号在全国八个城市中设有分号,其中西安就有它的分号。同时,上述两家票号还在西安府所属三原县也设有分号(76)。据文献记载判断,西安的票号机构大约在道光初年就已出现。道光八年(1828年),江苏巡抚陶澍在反映苏州商业、金融业状况时指出:“苏城为百货聚集之区,银钱交易全借商贾流通。向来山东、山西、河南、陕、甘等处来苏办货,约可到银数百万两。……自上年秋冬至今,各省商贾俱系汇票往来,并无现钱运到。”(77)这则材料说明,至道光六七年间,北方各省与苏州之间在商业领域的汇兑活动已非常活跃。这条史料提到了陕西省,可知西安地区与苏州之间已经存在着汇兑往来。这种汇兑业务必然是由西安的票号机构来承担。由此可见,清朝道光初年,西安就已出现了票号机构。
  票号在初创时期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异地之间的资金汇兑。汇款是一种信用行为,其工具当时称之为“会票”或“汇票”。票号兴起后,给不同地区之间的远距离资金调拨提供了极大便利,有力地促进了各地的商业往来。
  西安的票号机构与全国各大城市的票号都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西安与各地票号之间的资金汇兑也较为频繁。从蔚泰厚苏州分号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和日新中票号京都分号道光三十年(1850年)所遗留的账目来看,西安的票号机构不仅接收来自上述票号的汇款,而且也向全国其他各地的票号汇寄银两。不过西安票号机构在上述票号汇兑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似乎还比较小,说明西安的票号业务还处在初期阶段。据专家统计,在19世纪50年代,山西五家票号的分支机构(分号),即日升昌清江浦分号、日新中京都分号、日升昌江西河口分号、日升昌苏州分号和蔚泰厚沈阳分号在一年中收汇总额达1681377两,汇往19个商业城市,其中汇往西安的资金大约在20000两左右,所占比重在5%以下;同期中,5家分号全年交汇金额为1679665两,汇来城市涉及20处,其中京都占12%,天津占7%,三原占6%,苏州占26%,汉口占9%,扬州占6%,而西安仅占3%左右(78)。这些数字说明,西安票号在这些票号的汇兑业务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大致说来,这一时期票号的业务仍以商业汇兑为主。随着工商业和国内外贸易的发展,票号逐渐把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结合起来。后来,存款和放款便成为票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票号的存款大致可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自三个月到半年,利率为月息四五厘到8厘,活期由2厘到4厘。放款利率自5厘到1分(79)。不过这里所说的利息率只是大致情况。据《清稗类钞》载:“以存款论,平遥帮之存款利息至高三厘,祈(县)、太(谷)两帮可由三厘至四厘,甚且有得四厘半者。以放款论,平遥帮放出之款,多仅六厘,至多亦仅七厘而止,甚且有仅取五厘者,若祈、太两帮则往往多至一分,平均之数七八厘,此其大较也。”(80)票号的利润主要来自汇兑费以及利息收入。虽然票号的存款和放款利息都不是很高,但因为存款利息率远远低于放款利率,所以票号的利润仍很可观。清末,各票号的存款数额都相当大,多则可达七八百万两,少则达二三百万两。而且存入票号的公款往往根本不取利息;私人存款虽有利息,但是利率很低,所以票号的利息收入相当可观。
  票号的存款来源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公款,其二是私人存款。当时各省公款存入票号机构的现象十分普遍,陕西省也是如此。在私人存款中,既有各级官僚士绅的存款,也有工商业者的存款。就贷款对象而论,票号不仅将大量现金放贷给各级官僚,也大量向中小商人投放贷款。票号从初创时期以经营汇兑业务为主,发展到兼营存款和放款业务,从而使其发展成为一个全面承担借贷和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
  票号拥有雄厚的资金,其信用程度相当高。道光年间的一位学者许楣曾说:“今之会(汇)票,有累至千金者”,“千金之票,欲金而得金”,而且“今之汇票,则交银于此,取银于彼,从无空票”(81)。可见当时人们对票号信用的推崇。正因为如此,票号在产生不久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光绪后期,全国的票号除总号机构外,分号机构共有414家,分布于21个省及内蒙古、新疆等地,其中陕西省有22家(82)。陕西票号机构的数量在全国处于中上游水平。而陕西的票号机构则主要集中在西安和西安府所属的三原县两地。据山西平遥蔚丰厚票号西安分号司账赵永深所述:“平遥蔚丰厚票号开设于清道光十九年,资本金为二十万两,介休县北贾村侯姓独资,创办人阎永安,平遥城区人。设分号于京、津、沪、汉、湘、鄂、赣、蜀、绥、宁、陕、甘、新等诸省,共二十庄,专营汇兑、存款、放款、贴现以及信托等事,无他附业。陕、甘、新疆等省为获利之地,京、沪、汉、湘、川、绥等处为转运之区。初创时,每年获利除开支外,余三五千两。光绪间,每年获利二十万左右。四年结算,每年分红红利万金之谱。”(83)从赵氏所述可以看出,当时票号专门经营汇兑、存款、放款、贴现以及信托等业务,而陕、甘等地为获利之区,票号获取的利润相当丰厚。
  清朝末年,西安票号机构的汇兑业务量已相当可观。由于缺乏完整的统计资料,这里仅举一家票号的统计数字,以见其概。据《山西票号史料》所收录的史料,1906年,日升昌票号西安分号全年的汇兑业务量为1201019两,其中汇出资金为563479两,汇入资金为637540两,其汇入量超过汇出量7.4万两。营业收入为8201两,营业支出为16141两,亏损7940两。从票号汇兑业务量的规模来看,西安超过了扬州(930474两)、沙市(838005两)等城市,但远不如上海(6602845两)、汉口(6464250两)、京师北京(2494360两)等城市(84)。这些数字大体可以说明西安票号机构在全国所处的地位。仅日升昌票号西安分号一年的汇兑业务量就达120多万两,那么西安所有票号机构的汇兑业务的总量一定相当可观。
  西安票号的存款和放款业务也相当不少。据专家对日升昌等14家票号在全国各城镇存款、放款所做的统计,1913年9月,西安票号机构的存款额为1410213两,放款额为1550118两,放款比存款多139905两,存、放款总额为2960331两。从全国情况来看,西安票号机构的存款额虽然远不如京师北京(7136197两)、平遥(4649066两)、成都(2690236两)、上海(2485954两)等商业发达城市,但却超过了济南(146719两)、长沙(246342两)、兰州(184595两)、太原(96313两)、昆明(9554两)、天津(407164两)、杭州(127742两)、广州(256831两)等商业重镇。从放款规模来看,贷款数额超过西安的仅有平遥(3528090两)、京师北京(2412836两)、成都(3116783两)、汉口(3761218两)等四个城市,而全国其他大中城市的贷款数额均少于西安。就连商业素称发达的上海、杭州、重庆、广州等城市的贷款数额也都低于西安(85)。这些数字虽然是1913年的统计数字,但此时距清朝灭亡仅两年,故可以大致说明清朝末年票号存、放款的一般趋势。西安票号机构的放款规模超过了上海、天津、广州等金融业发达城市,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当时西安的金融业就比上海等城市发达。因为当时上海、广州等城市拥有为数众多的中外银行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也为工商业者提供了大量贷款,所以当地票号机构的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然而,西安的金融机构则较为单纯,只有票号、钱铺、当铺等几种。所以西安的工商业者对票号的贷款需求就显得大一些。不过,上述事实也说明,西安的票号机构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它在全国各城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此也可以看出,西安金融业在清代发展的大致水平。
  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其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大门,他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其势力逐渐伸向中国内陆。外国商人很快注意到中国钱庄和票号的独特作用,并积极加以利用。当时,许多外国商人在贸易活动中就得益于钱庄的协助。外国商人常常利用资本雄厚的钱庄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在此形势下,钱庄和票号为外国势力推销洋货、搜罗土产提供了便利,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为外国势力服务的道路。另一方面,钱庄和票号也为中国商人进行进出口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19世纪中叶以后,西安和关中地区的洋货主要来自天津和汉口等地。天津是华北地区重要的商业城市,也是票号的发祥地之一。西安早就设有天津票号的分号。天津成为通商口岸后,大批洋货源源不断地运到这里。运到天津的洋货除少部分销售于直隶本省外,绝大部分销往外省。当时西安等地就有不少来自天津的洋货。从天津转口的洋货之所以能够方便地销往西安等地,就是因为它们得到了票号在金融上的支持,因为天津票号和它在西安等地的分号之间经常保持着频繁的金融往来。西安和关中的洋货还有相当部分来自湖北汉口。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汉口也成为通商口岸,外国商品随之蜂拥而至。这些外国商品从汉口溯汉江而上可直抵陕南,再通过秦岭销往西安。由于西安、三原均设有钱庄和票号,它们与汉口又有密切的金融往来,通过它们的帮助,外国商品从汉口进入西安十分便利。
  票号机构与清政府的财政金融也有密切关系。清政府历来运用解款、协款制度支配各省的财政收支。各省在清政府命令下,征收各项赋税,存入公库,同时在中央政府批准下,开销支出各项费用,由公库动支。动支之外,所有剩余银两则需要运解临省或中央政府。运解中央政府的款项称为“京饷”;由中央户部指定款额,拨交其他收支不敷省份的称为“协饷”。此项制度开始于雍正三年(1725年),一直延续到清末(86)。直到19世纪中叶,京饷和协饷均由官方装鞘运现,官解官交,商人不得参与其事。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后,由于交通阻塞,各省无法按照旧例向北京解运京饷,于是各省纷纷利用票号组织向北京汇兑京饷。随后,协饷也交由票号汇解。同治四年(1865年),四川奉拨甘饷2万两,交票号元丰玖等字号汇解陕西藩库(87)。同治七年(1868年),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按月各拨银1万两,作为陕西协饷,交由福州阜康银号(钱庄)汇解。自同治八年至同治十二年七月(1869—1873),浙江省协济陕西、甘肃军饷共计428万两,均交由阜康银号汇解。到光绪六年和七年,又由阜康银号汇解192万两。据学者统计,到1893年,各省交由票号汇兑给陕西、甘肃、新疆的协饷达460万两(88)。由此可见,当时票号机构为清政府汇兑协饷的数额相当大。各省给陕西汇兑的协饷中,西安的票号和钱庄显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1867年,左宗棠率领大军用兵西北,军饷协济常感困难。在此形势下,他经常依赖票号的贷款以解决燃眉之急。1875年,左宗棠陆续划还“上冬今春沪、鄂、陕省先后筹借商款本利银一百二十七万两”(89)。左宗棠对票号的贷款总是尽量做到“有借有还”,极力保持信用。他之所以“不肯爽约失信于华商票号”,正是由于票号为其帮了大忙,与其合作良好,因而他也力求保持高度的信用。可见在左宗棠筹集军饷过程中,西安的票号机构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洋务运动中,票号仍然发挥了重要的金融调度职能。19世纪90年代,修筑铁路成为洋务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清政府决定于1891年修建关东铁路,所需经费除由户部筹拨一部分外,清政府命令陕西等16个省,每省每年拨银5万两。据记载,各省拟解关东铁路款项几乎均由票号机构汇解。陕西省应解5万两铁路款也由西安的票号汇解。洋务运动中,依靠票号沟通各省金融的事例大量存在,但因史料的湮没,许多汇兑活动不见于记载。
  总之,票号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对国内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各地之间的商业往来。另一方面,票号也带有明显的封建性,主要表现在:票号的股东除商人以外,不少人是大地主出身,所以票号的资本来源有商业资本转化而来的,也有地租和高利贷资本转化而来的。同时,股东当中也有不少人在清政府中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清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票号大量向清政府各级官员贷款就是典型的例证。
  清朝末年,中国已经出现了新式银行,如大清银行、交通银行等。这种新式金融机构,使得票号机构的汇兑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外国银行的势力也早已伸入中国。鸦片战争后至清朝灭亡,外资在中国各地设立的银行至少在二十家以上,如丽如银行、汇隆银行、阿加刺银行、有利银行、法兰西银行、汇丰银行、华俄道胜银行、花旗银行等,外资银行对票号的生存也构成巨大的压力。当时,火车、轮船已经通行,交通更加便利,不但银行承担汇兑业务,邮局和信局也从事汇兑,因此票号机构的汇兑业务深受影响。随着清王朝的灭亡,票号业也迅速走向衰败,纷纷倒闭歇业了。
  值得一提的是,清末在西安还出现了作为现代金融机构的银行。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成立了“户部银行”,总行设于北京。此后,户部银行在天津、上海、汉口、重庆、南昌等地设分行。1908年,清政府的户部改为度支部,于是将户部银行改名为“大清银行”。1909年,大清银行在西安、杭州、太原、广州、福州等地又增设了分行。但是二年后辛亥革命爆发,大清银行也宣告停业。
  (三)典当业
  明清时期,西安的典当业也相当兴盛。所谓典当,是指以财物为抵押品的有息借贷银钱的社会经济行为,作为一种商业形态,通称为典当业。典当,或称之为典,或称之为当,或称之为典铺、当铺等,它是高利贷资本中一种比较高级的借贷形式,与那种凭中立契的借贷形式不同。自从唐代以后,长安的典当(质库)业就已相当兴盛,明清西安的典当业则有了新的发展。
  典当作为一种借贷方式,是古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贷款人生活急需或资金周转不开时,可以用实物去当铺中质钱。借款者能够从当铺借到的现金数量一般远远低于抵押品的价值。如果抵押品的价值为十两白银,那么最多只能从当铺借到七八两,甚至只能借二三两,但一般的比例是值十当五。例如,明朝崇祯年间江西抚州的当铺“首饰、衣服值一金(即一两白银)者,止当五钱”(90)。就抵押物品的种类来看,大则珠宝、古珍器玩,小至家具器皿、破旧衣物以及布帛、米麦等,由当铺估价给钱,并发给当票。当票上写明当铺字号、地址、所当物品名称、件数、所当钱数、赎取期限、利率以及当票编号等。当票是贷款人以后赎取典当物的凭证。如果丢失,贷款人要立即到原当铺去挂失,请求补发当票,称为“挂失票”,或称补票。赎期或三月或十月,或一年,或二年,长短不等。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赎,当铺有权毁卖所当物品。如果想延长赎期,必须事先声明,经当铺同意后办理手续,叫做“留月份”。不论是“挂失票”或是“留月份”,典当人都要额外付钱。
  经营当铺固然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经营的,因为开设当铺不仅需要固定的店铺,而且需要存放所当物品的仓库。只要赎期未到,当铺还必须妥善保管所当物品。这样既要占用仓库、费力保管,而且影响资金的周转。有人曾估算过,开设一个当铺至少需要一万两资金(91),可见开设当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另外,开设当铺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典当人所当的物品种类纷杂不一,尤其是那些名贵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名人字画等,如何鉴别真伪,如何估定当价,如何进行保管,以及如何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由此可见,一般中小商人没有能力开设当铺。事实上,当时经营当铺者,要么是富商大贾,要么就是权贵势要之家,至于一般官绅富民放债开当者也不在少数。
  明朝时,西安就有不少当铺,经营当铺者自然都是资本雄厚的富商大贾。作为一种特殊的借贷机构,当铺照例要向典当人收取利息。明朝法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92)可知明政府对典当业的利率有明文规定,禁止典当商肆意抬高利率,牟取暴利。另外,当铺也必须每年向政府交纳赋税,当时称之为当税。当铺的多寡与社会经济的许多方面都有关系。明清之际,关中战乱频仍,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典当业也受到打击,西安的当铺急剧减少。
  清代,西安的典当业与全国的典当业一样,呈现出空前兴盛的态势。在清代,典当业归中央户部管理。清朝规定,当商开设当铺必须到官府领取“当帖”才能开张营业:“凡开典当者,商家必须赴部请领凭帖始许开设。典当者,以物质钱也。”(93)这种“凭帖”相当于现在的营业执照。清代西安的当铺数量相当多。据记载,雍正五年(1727年),西安府所属各县共有当铺459家,每年征收当税银2295两,其中西安城区所辖长安县有27座当铺,咸宁县更有82家。也就是说,西安城区有109家当铺。西安府所辖其他县也有不少当铺。如咸阳有30家,兴平9家,临潼34家,户县11家,蓝田2家,泾阳43家,三原64家(94)。随着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西安的当铺也在不断增加。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西安的当铺数量已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当时西安城区西部(长安县所辖)共有当铺38家,东部地区(咸宁县所辖)则有128家,亦即西安城区共有166家当铺。西安当铺的数量比雍正时显著增加。另外,西安府所属临潼县有71家,高陵县10家,户县29家,蓝田15家,泾阳39家,三原59家,兴平17家,周至29家,咸阳20家,富平113家,渭南58家,礼泉31家,同官2家(95)。可见西安典当业之兴盛,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咸丰年间。到同治、光绪年间(1862—1908),亦即清朝末期,西安的典当业急剧衰落。关中各州县的典当业也大体如此。同治以后,西安和关中屡遭战乱,光绪初年又值灾荒,当铺损失严重,纷纷倒闭,所剩寥寥无几。
  经营当铺者必须向政府交纳“当税”。康熙三年(1664年),清政府户部规定,当铺税制按当铺的营业规模大小,每家每年纳银5两、4两,或2两5钱不等,税率的确并不算重。雍正六年(1728年),清政府认为当税比其他税轻,遂制定《典当行帖规则》,规定当商每户每年纳银5两。光绪十四年(1888年),清政府规定每家当铺预交20年当税,每家交纳10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清政府又将当税提高10倍,亦即每家当铺每年交纳当税50两。这样的税率显然过高。
  明清时期,西安典当业借贷所收的利息率也有变化。大约在清嘉庆以前,西安的当铺向典当人(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为月息3分,亦即月利率3%,而其他省份则不超过月息2分。当时关中各州县当铺大体都按月息3分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嘉庆年间,陕西当局认为关中当商取利过高,于是命令“有司劝谕众商,令减息,众商不可。徐公(即徐炘)申劝之,仅减冬三月息为二分,他月仍旧”。当时渭南县南原坳底村有个著名的大商人贺士英,开设当铺30家,散布于西安(长安及咸宁)、蓝田、渭南数百里间。仅他在西安开设的当铺就达8家之多。贺士英认为,要求当商降低利率,“此非官力所能及也”。如果自己能带头将利息降至2分,其他当商也都会跟着降息。于是他带头将利息降到2分。不到几个月时间,西安、同州(今陕西大荔)、凤翔、乾州(今乾县)、邠州(今陕西彬县)五郡四十余州县的800多家当铺“悉改为终年二分,岁省贫民息四十余万缗”(96)。西安等地的当商起初并不愿意降低利率,而后来却相继降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所致。因为贺士英降息后,将其降息通知张榜公布于各交通要道,“于是远近质物者,争赴贺氏质库”。贺氏的当铺降息后,生意兴隆,顾客盈门,其他当铺当然大受影响。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其他当铺也只好相继降息。由此可以看出,典当业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西安城区的当铺大多属于本地商人开设,当然也有西安以外的商人在此经营典当业。此外,西安的富商大贾也有人在其他州县开设当铺。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当铺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赚钱为目的,所以当商剥削典当人是必不可免的现象,违禁取利、巧取豪夺等现象也就难以避免。尤其是当租税紧迫、发生灾荒时就更是如此。明清时期,当商还经常通过各种手段来勒索借钱人:第一,以贵作贱,以高作低。典当商在书写当票时,经常把抵押品以贵作贱,以高作低,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以日作月。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多少与其借期长短成正比。当商们为了获取更多利息,经常在借期上坑人。他们对过期还债者,巧立所谓“日利”“月利”等名目。更有甚者,有的典当商还以日作月计息。也就是说,贷款时,即使那天是月末,也要按整月计息;还款时,即使那天是月初,也要按全月索取利息。第三,轻出重入,好入坏出。在借款、还款过程中,典当商常常在银子的成色和重量上做文章。典当商放款时,常用成色不足的银子,其重量也往往不足;而当其收回借款时,则要求用好银子,并且在秤上做手脚,用高秤收银。就这样,通过一借一还,借款人则要蒙受双重损失。但是典当商终究不同于凭中立契借贷,其剥削是公开地进行,而且有当票等书面文字为证,所以典当商对政府的有关规定尚能有所顾忌。嘉庆以前,西安的当铺利息率一般为月息3分,此后则降为年息2分,这显然比那些肆无忌惮的高利贷者要好得多。
  三、商人及其组织
  商人群体的变化与商业盛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明清西安商业的兴衰在商人群体活动中集中地体现出来。明朝以后,国内商业领域里形成了许多地方性商人集团,当时称为商帮,其主要代表就是徽商、晋商、江右商、吴越商、闽商、秦商。明清两代,秦商的地位及资本虽没有像秦汉时期关中大贾那样声势显赫,亦不及同时代的晋商、徽商那么重要,然而就整体实力而言,秦商也是一支实力雄厚、值得称道的地方商人群体。在明清商业领域中,秦商是一支异常活跃的群体。实际上,秦商主要是指西安府籍商人,其中不仅包括西安城区(长安、咸宁两县)商人,也包括明清时期西安府所属的泾阳、三原等县的商人。这里所说的西安商人也主要是指西安府籍商人。
  (一)西安商人的兴起及其活动
  西安商人之所以能够在明清两代兴起,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关。关中地区自古被誉为“天府之国”,沃野千里,农业发达,物产丰富,从而为西安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了良好条件。西安乃至关中地区人口稠密,社会需求异常庞大,则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明朝人张翰曾说:黄河“以西为古雍地,今为陕西,山河四塞,昔称天府。西安为会城,地多驴、马、牛、羊、旃、筋、骨,自昔多贾,西入陇蜀,东走齐鲁,往来交易,莫不得其所欲,至今西北贾多秦人。然皆聚于汧、雍以东至河、华,沃野千里间,而三原为最”(97)。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西安商人之活跃程度以及它在全国商业中的地位。
  明清时期西安商人不仅人数多,且财力雄厚,在全国商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宋应星在《野议·敢论》中分析明中期商人势力时说:“商之有本者,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秦商排在三大地方商人之首。明代后期虽然徽商急剧兴起,但秦商仍位居其次。万历《扬州府志·序》称:扬州“聚四方之民,新都(徽商)最,关以西(秦商)、山右次之”(98),可见秦商在全国商人中颇具实力。而在这支秦商中,西安府籍商人是其中的主力。清朝道光初年,卢坤说:西安“城内五方杂处,商贾云集”。西安府所属长安县“道通兴汉,商贾络绎,市多榷酤”(99)。在如此众多的商人中,既有家产巨万的富商大贾,也有为数众多的中小商人。在西安商人队伍中,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商人来自西安郊区以及附近农村地区,有些则来自更远的城镇和乡村。这些商人尽管资本较小,但人数却相当多,属于传统的弃农经商者。例如长安人“李文秀家贫,以市楮为业。性至孝,罄日中所得子钱,悉以充养妻子,衣食才足,虽纤毫不私也,人称楮孝子”(100)。当时像李文秀这样的中小商人可谓不计其数。明清两代,在西安府所属各县乃至于关中诸县中,农民弃农经商现象十分突出。例如“泾阳为西安剧县,政繁而道冲,俗美而习敝,民逐末(商业)于外者八九”(101)。三原县“农勤力作,工不事淫巧,惟商贾远出,每数年不归,劝令买地耕种,多以为累,思欲转移,令务本轻末,其道良难”(102)。富平县“其地沃丰收,又兼木棉布丝之利,人十九为商贾”(103)。朝邑、韩城之民也“颇有挟资远贾者”(104)。史称“同州府境南北阻山,东滨河,西涉坂,中亘沙苑,树而不田,故各属之地,高者碍于耘锄,低者祸于冲崩,穷民苦衣食之不给,富者皆弃农逐末,各以服贾起其家,蜀卓宛孔之流,甲于通省”(105)。在华州(今陕西华县)“无巨富,亦鲜极贫,富者多以商起家”(106)。这说明,西安府各县乃至于关中各县弃农经商之风颇为兴盛。这些弃农经商者有些人到外省经商,也有相当部分涌入省城西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是明清西安中小商人为数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西安商人中,来自关中以外乃至外省的商人也为数不少。清朝同治年间回民起义后,外省客民纷至沓来,落户于关中各地,其中有不少人便入居西安经商。所以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说:省城西安城内“五方杂处,土著则风俗淳朴,人尚礼让,商贾大半多属外省,货物舶来品最多”(107)。这些外省商人主要来自山西、河南、湖北、四川等省。大量外省商人入居西安,从而为西安商人队伍增添了新的力量。
  西安商人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相当广阔。大体说来,他们以陕西为大本营,尤其是以关中地区为重点,西赴陇蜀,东走齐鲁,北上边塞,南下江淮、吴越之间,几可谓无所不至。不过他们活动的主要地区除了西安和关中外,主要集中于边塞、川蜀和江淮三个地区(108)。江淮和川蜀地区既是食盐的重要产地,也盛产茶叶;而吴越一带纺织业极为发达,丝织品和布闻名于天下,经营盐、茶、纺织品可以获取极为丰厚的利润,所以西安商人往来于上述地区者不可胜数。西安地处西北内陆,与西北边塞地区的经济联系较为密切,而且地当茶马贸易的要冲,所以西安商人到边塞地区从事茶马贸易者甚多。除上述地区外,西安商人前往山西经商者也不少。明清时期,西安商人到山西经商主要是为了贩运山西生产的食盐、煤炭、铁、铁器、枣、酒以及各种土产品。同时他们又把关中的粮食、木材、药材等商品贩运到了山西。另外,在京师北京、汉口、襄阳、杭州、兰州等地也有不少西安商人从事贸易活动。总之西安商人的经营活动几乎遍及全国。
  明清两代,陕西商人的势力相当大,他们控制着西北地区的商业以及四川和两淮地区的部分盐业。为了与南方的徽商相抗衡,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陕西商人常常与山西商人相互合作,所以当时习惯上把这个商人群体称为“西商”或“山陕商人”。明清两代,山陕商人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中都建立了“山陕会馆”,作为他们在外地经商的活动中心。当时陕西商人还在各地建立了不少的“陕西会馆”“西秦会馆”“关中会馆”等。这些活跃于明清商业界的陕西商人,他们的老家则绝大部分在西安府所属各县,其中以西安城区、长安、咸宁、三原、泾阳、富平等县最为集中。
  西安商人的经营内容也很广泛,举凡粮食、布匹、盐、茶、酒、薪炭、菜油、蔬菜、水果、木材、烟草、农具、木器、瓷器、玉器、珠宝、纸张、家禽、畜牧业产品等,都在其经营活围内,其中以盐商、茶商、布商、木材商、粮商、畜牧商等最为活跃,也最具有经济实力。当然,许多商人并非仅仅经营某一种商品,而是以经营某一种商品为主,同时也兼营其他商品。盐商不仅人数众多,且资本非常雄厚,拥有资本数万两的大盐商不在少数。他们频繁往来于两淮、川蜀、山西等地,在当时的商业界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群体。明朝时,西安府的盐商在扬州者相当多,有的甚至在此世代居住。例如三原的梁氏、泾阳的张氏和郭氏、西安的申氏、临潼的张氏等,“皆籍故土,实皆居扬。往往父子兄弟分属两地”(109)。明代长安县盐商王鉴在扬州去世后,便安葬于扬州普哈丁墓园(110)。西安盐商在扬州具有雄厚的实力。明成化时,西安府咸宁县的张臻、张克让就是资力雄厚的大盐商。张臻“与兄弟泰凤西走河东,东至辽阳,北至于甘凉之墟,浮淮海而南,率以盐贾。成化中,乃挈其家卜于扬州居焉。独东川先生是时已举进士为令,后为御史,赫然京师。而公(张臻)与诸兄弟者,益以贾显,于是关中人贾扬(州)者,皆推戴公。盖数百人皆公纲纪之。……当是时,咸宁张克让亦贾于扬州,以财胜而居其东,人称东张。东张俭,士人好义者不归焉。而独尊尚公,称为西张”(111)。万历《扬州府志》卷1记载:淮扬“皆四方贾人,新安贾最盛,关陕、山西、江右次之”。这里所说的关陕商人其实主要就是西安府籍商人。陕西与四川是临省,两地商业往来很早,且十分频繁。明清两代,川、陕两省货物交换川流不息,许多关中商人便麇集于四川各地,其中以盐商人数最多,财力亦最为雄厚。另外茶商、典当商等也为数不少,如三原温纯之父温朝凤就曾在四川为盐商,“不数年息十倍”(112)。清朝时,贵州江口有“泾阳陕西商人四百名”,其中不少人就是盐商。在清朝,西安府及其所属各县均有不少商人前往四川经营盐业,其中以三原、泾阳在四川经商者人数最多,如三原县的李迁佐、马居正,泾阳县安吴堡的吴家,富平县庄里镇的张家,他们拥有雄厚的财力,有的家产超过百万两以上(113)。除扬州和四川两地外,西安商人前往山西经营盐业者也为数不少。
  明清时期,关中棉花种植日趋普遍。例如泾阳县在明洪武年间共有耕地5593顷,其中棉花地就有1120顷,占总耕地面积的20%。至清末,仅泾阳县每年出售的棉花就达300多万斤(114)。关中的韩城、周至、富平、大荔等县也都产棉。在棉花种植日渐增多的同时,尽管关中棉纺织业也在发展,但却明显落后于南方地区,有的县甚至不出产棉布。如泾阳县盛产棉花,但妇女并不纺织;三原县从事纺织者亦甚少;户县从明代至清康熙年间也不出产棉布。总之,关中地区的棉纺织业仍较为落后,不能满足本地人民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明朝以来,政府征税时又大量征收棉花和棉布。据万历《陕西通志》卷8载,西安府每年征收棉布116060匹,棉花15431斤。为了向政府交纳棉花和棉布,也为了自身穿衣的需要,那些不出产棉花和棉布或产棉而不织布的地区的农民,便需要从市场购买棉花和棉布(尤其是布)。在此形势下,关中的棉布市场十分兴旺,布商也日趋增多。乾隆《泾阳县志·市镇志》载:“云阳旧易仓钞贩花布,其利甚巨。”三原县所需布匹有不少是从河南、湖北贩运而来。在西安商人中,中小商人一般在本地从事棉花和布匹的收购及贩运,而财力雄厚的富商则往往到湖北、江浙等地从事长距离贩运。于是,松江出产的标布以及著名的嘉定布等源源不断地被贩运到了西安,然后再从西安销往关中各县乃至更远的地方。
  清咸丰年间以后,各地设立厘税局,对往来货物征收厘金。据载,西安东关厘税局“所收货物以布匹、绸缎、药材、京杂物为大宗”,说明由东边进入西安城的布匹、绸缎在各种货物中占有较大比重。同治以后,泾阳“之布商遂徙居于三原,由是地益繁盛,所收德安、应山、枣阳、孝感、云梦各处大布,居十之五,其次棉花、药材、回绒、毡布、帽各项,不过二、三成”(115),据此可见西安地区棉布交易之盛,棉商之活跃。
  总之,明清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商业的进步,西安府商人的活动及商业资本的积累都大大超过宋元时期的水平。西安商人的活跃程度以及它在全国商界中的重要地位,也是宋元时期商人所无法比拟的。明清西安商人的活跃,充分显示了西安商业在明清时期的发展水平。
  (二)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曾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明清两代也是如此。这种政策歧视商人,极力压低商人的社会地位,甚至对商人的经营活动严加管制。明太祖朱元璋曾规定“农家许着细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着细纱”(116)。这种政策旨在压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也的确起了“抑商”作用。明政府对商人的控制和管理比较严,凡外出经商,必须经过官府批准,领取官府签发的“关券”才能进行商业活动。史称:“凡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部所司起关券。”(117)这种“关券”又叫做“商引”“路引”或“物引”。“商引”当中详载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道里远近。如果无商引(路引)者即属非法,“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118)。对商人停宿的客店,规定必须置有官府签发的“店历”,由客店主人“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司查照”(119)。如果商人发生事故或有违法行为,官府可以借此追查。清代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雍正帝曾下谕说:“四民以士为首,农次之,工商其下也。”但是这种抑商政策根本无法阻挡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随着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人资本的不断积累,商人阶层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逐渐冲破种种禁令的束缚,从而使商人特别是富商大贾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从历史上看,明清时期的商人的确与前代商人有很大不同,他们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大大超过了前代商人。
  明清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首先表现在当时人们对商业和商人作用的评价。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商人和商业的评价已和明清以前有很大不同。明代思想家李贽认为:“商贾何鄙之有?”(120)。明嘉靖、万历年间,张居正更明确地否定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主张“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至于病,则无以济也”。因此他主张“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121)。朱国桢则认为:“农、商为国根本,民之命脉也。”(122)明代思想家黄宗羲更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这些厚商、资商、工商皆本的思想,正是商人阶层社会地位提高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政策上的反映。
  大商人在社会上开始受到人们的尊重,也标志着商人社会地位的上升。商人资本的急剧增加,使得富商大贾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势力。为此一般文人学士对其大加恭维,为之撰写家传,书写墓志铭,尊称富商为“征君”“舍人”“处士”等。在为富商撰写家传、墓志铭时,对其经营活动大加称赞,溢美之辞时有所闻,充分显示了当时人们对富商的尊重。例如明代著名学者王九思就曾对西安商人张臻大加称赞说:“盖公(张臻)之为人也,慷慨自许,急人之难,义所宜施,挥金不吝。”(123)
  过去,商人不能应试登第,更不能入仕做官,但是随着商人资本的发展,过去那些限制和歧视商人的种种禁令迅速被冲破。明中期以后,商人不仅可以拿钱买官,而且商人的子弟也能业儒为士,公开应试做官。明朝寓居扬州府的盐商有专门的商籍户口,其子弟可以参加本地的科举考试。据清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6《科第表》统计,明代两淮登第进士共337名,其中徽商子弟登第者70名,秦商子弟登第者30名;登第举人共286名,其中徽商子弟162名,秦商子弟42名。据清同治《两淮盐法志》卷47《科第志》统计,从清初到乾隆十七年的108年中,秦商子弟在扬州考中进士的有10人,考中举人的有20人。总之,明清时代,在扬州,出身于陕西籍商人的知识分子中著名人物很多,如大官僚王恕、温纯、焦清源、张齐宗、秦新式、石隆等(124)。这里所说的秦商其实相当一部分是西安府籍商人。随着商人及其子弟进入仕途的增多,封建政府中便有了商业资本的代言人,在建议和施政中他们常常代表商人的利益。明后期曾在陕西任官的张瀚就是富商家庭出身,他在《松窗梦语》一书中不仅表达了浓厚的重商思想,还常常站在商人利益的立场上,为商人的正当利益而呐喊。所以,商人及其子弟纷纷进入仕途不仅意味着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也必然对封建政府的商业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牙人与牙行
  明清时期,由于市场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日趋繁荣,市场中的牙商和牙行也日益活跃。和全国其他各大城市一样,明清西安的牙商也相当活跃。
  元末,牙行的弊端相当严重。当时牙人依仗封建官府的势力操纵市场,欺挟买卖双方,特别是中小商人。明初,为了防止牙行坑骗商人和百姓。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凡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官商应有货物,照例投契之后,听从发卖,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临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敢有为官牙、私牙,两临不首,罪同”(125),这等于将官牙和私牙统统取缔。但是在古代商业尚欠发达的情况下,完全取消牙商则显然脱离了社会经济现实。所以明成祖永乐年间又取消这一禁令,允许设立牙行。经过明初大力整顿,牙行的弊端在一个时期内有所减弱。
  明清时期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所谓“官牙”系由封建官府开设。在明朝的一些城市中,地方官府为检查税收和管理市场,便设立官牙。由私人充当买卖双方中介人的牙商,称为私牙。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充当私牙,而是必须经过官府批准,由官府发给牙帖,明清两代都是如此。明代规定,如果没有领取牙帖而随便在市场充当牙人者,则要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忍者,笞五十,革去”。为了取得牙帖,牙人必须向官府交纳帖价。牙人一旦取得牙帖,便成为合法的牙商,才能在市场上从事活动。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要继续充当牙人则必须重新申请牙帖,叫做“换帖”,换帖时则须再交帖价。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牙行,即使在同一行业中也可以有许多牙行。按规定,牙行每年要向官府交纳牙税。大致说来,牙税的多少与商业交易的活跃程度成正比。
  明清时,西安的牙商也是一种比较活跃的商人群体。随着西安商业的逐渐发展,牙商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雍正五年(1740年),西安府属征收牙税共计645两,其中长安30两,咸宁66两,临潼48两,户县38两,蓝田8两,周至24两(126)。到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西安府所征牙税比雍正时有所增加。据乾隆《西安府志》载:1779年,西安府所属部分县征收牙税如下:长安46两6钱,咸宁85两9钱,临潼45两,高陵22两,户县41两,蓝田12两,三原45两,周至32两(127)。明清时期,西安城区(包括郊区)由咸宁和长安二县分治,咸宁县管辖城区东半部,长安县则管辖西半部。乾隆年间,咸宁县“凡牙人九十三,每名纳一钱至二两五钱”(128)。长安县有多少牙人,史书失载,据估计有50人左右,因此乾隆年间西安城区的牙人大致在150人左右。清代虽然按牙帖征收牙税,但每张牙帖交纳牙税的多寡则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按照清朝规定,牙帖分为若干等,等级不同则纳税数量不同。例如,上则上等牙帖,每张每年纳银四两至二两;上则中等,每张纳银一两八九钱到一两二钱;上则下等,每张纳银八九钱。据《户部则例注》规定,咸宁县每张牙帖征银一钱至二两五钱,长安县每张五钱至三两三钱七分,周至县每张五分至六钱,临潼县每张一钱至四钱,其他县也都有具体规定(129)。牙税的增加则意味着牙人的增加。如果把西安府所属各县的牙人加在一起,那么乾隆时期西安府的牙商估计将接近1000人。这仅仅是私牙人,还不包括官牙在内。
  明清时期的市场上,牙行的活动很广泛,牙人的活动相当活跃。按明朝规定,当牙商领到官府颁发印信文簿后,就要如实填写客商的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并且“每月赴官查照”,这是牙商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样做有助于官府征收和稽查商税,以防止偷逃商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缉查罪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可以说是明王朝利用牙商监督商人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当然,有些牙商为获取厚利,伙同客商走私逃税者也时有发生。牙行的主要活动之一就是代替客商买卖货物。例如外地商人来到西安收购棉花等商品,就要通过西安的牙行来帮助收购;有些外地商人则把各地的商品贩运到西安销售,也往往通过西安的牙行才能顺利地出售。牙商通过代客买卖,从中收取牙佣,牙佣相当于现在的中介服务费。牙商有时还带领客商上门收购,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那些生产数量较大、质量比较好的小商品生产者。在交易过程中,“评估物价”则是牙商的另一项重要活动。在市场上,商人与消费者之间或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都要由牙商来“评估物价”。按照明清两代的规定,牙人在估计物价时应公平合理,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否则要受到严惩。如清朝法律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130)明朝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商人们由于贩运和装卸货物,常常需要雇佣车船、骡马和人丁,对于那些从事长途贩运的外地客商来说就更是如此。但客商往往并不了解当地情况,于是便请牙商为自己雇请人丁和车船等,这种事情后来也演变为牙商的一项经营活动。明清时期,随着牙人的增多,牙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战胜其他牙商,争取招揽更多的客商,牙商就必须对他们热情接待,尽量为客商提供各种方便。为此,牙行不仅为客商的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方便,甚至还为其提供食宿。对于外地来的富商大贾,牙商更是毕恭毕敬,热情款待。例如在明代松江的棉布市场上,经营棉布的“富商巨贾操重赀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多或数十万两,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夺布商如对垒”(131)。明清西安市场虽不如松江棉布市场那样繁盛火爆,但牙行对外地客商(尤其是富商巨贾)之热情招待则是一致的。
  无论对商品生产者还是对那些从事长途贩运的客商来说,牙商的存在及其经营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商品生产者来说,由于市场扩大,社会分工加深,他们对各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商品价格不易全面掌握,所以在买卖过程中,商人的坑蒙欺骗时有发生。他们卖物时用违式小样斛斗秤尺,买物时则用大样斛斗秤尺;另外,他们还往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故明末问世的商业专著《士商类要》说,“买卖要牙,装载要埠”,“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轻重,革伪妄也”(132)。如果没有牙人参与,就会出现“秤轻物假”“银伪价盲”的局面,这就迫使小商品生产者不得不依赖于牙商。对于那些从事长途贩运的客商来说,牙商更是不可缺少,因为他们贩运的大量商品主要是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那里买进,这种收购大都是零散的,费时费力。加之,由于他们人生地不熟,能否及时收购到理想的产品,产品的质量能否保证都很难预料,而委托牙商则方便得多(133)。从当时实际情况看,牙商和牙行的活动对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的确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政治比较清明的时候就更是如此。
  牙行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流传下来的交易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因为牙商必须先到官府领取牙帖才能成为牙人,而能够领到牙帖的往往是些富商大贾甚至地主豪绅。而且明清政府利用牙商来监督商税,登记和监督商人的经营活动,从而使牙人成为与官府关系密切的特殊商人,有时牙商甚至成为官府的爪牙。明清时期,牙人在市场上成为买卖双方法定的中介人,这显然不利于商人与商品生产者直接接触,也妨碍了外来商人与本地商人的直接接触,因而对于商品的自由流通来说,牙商的存在不能不说是一个障碍。另外,牙商在交易过程中坑害商人和商品生产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总之,牙商的存在在当时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牙商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商人的组织——行会与会馆
  商人的行早在明朝以前就已存在。元朝时曾有“一百二十行”之说,明代则有“三百六十行”之说。由于商业活动频繁,同业商人和客商中的同乡商人日趋增多,商人经济力量增强,社会地位提高,所以在明清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商业行帮。行即是同业商人的行会,帮则是同乡商人的帮口,后来又产生了代表商人利益的组织——会馆。明清时代的商人行会不仅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与宋元时期的商人行会也有所不同。
  和以前一样,明清的商人行会都设有“行头”,负责管理本行事务。行头往往由官府委派,有的则由本行共同推举。他们常常是一些资高望重、长于经营的商人,或者在本行本地很有势力。各行的行头还需要在官府登记备案。明清政府常常通过行头对各行商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如果政府对行户有所需索,或有所役使,也往往责成行头征敛输送,而不必挨门挨户地去零星征调。按当时规定,商人各行每年推一人当行,主要是承担为政府买办商品与经管本行其他有关事务。在这种当行制度下,一些贪官污吏便乘机对商人进行肆无忌惮地掠夺,所以当行成了商人的一项沉重负担。后来政府在铺户的请求下,虽曾不断下令禁止官吏搔扰,但实际收效甚微。自唐宋以来,商人各行往往都有自己独特的“行话”,一般外行人根本听不懂这些行话。明清时期的商人也是如此。田汝成在记述杭州的街谈巷语时说:“乃今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仓猝聆之,竟不知是何等语也。”(134)这些不相通用的市语就是各行的“行话”,外行人当然听不懂。这里虽然说的是杭州的情况,西安也应如此,因为早在唐宋时,长安市场上就已存在各种不同的“行话”。
  明清时期,各个商人行会都制定了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的行规,这些行规对于会员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从明清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些行规来看,当时商人行会的主要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限制外行、外地商人手工业者经营本行,限制同行扩大或增开新店,限制作坊开设地点和数目,以及禁止或限制外来商品的输入和贩卖。例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长沙戥秤行规议定:“与外处同行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仍然毋许开店。”(135)第二,严格限制同行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目,限制学徒参加行会。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长沙衬铺业行规规定,“带徒,三年一进一出,毋得滥规,违者议罚”,“店家带徒弟,三年为满,设席为师,倘年限未满,同行不得雇请”(136)。第三,限制商品的规格、卖价等。同一行业中商店出售商品时,要采取统一行动。这种统一行动当时称之为“齐行”。吕坤《劝买卖》曾这样写道:“开店原来为赚钱,赁房雇脚委(实)艰难。但搀低假将他哄,是个朴实被你瞒。独自增殖虽刮垢,齐行抬价更奸贪,高酒大壶还贱卖,一年利息顶三年。”(137)这里所说的“齐行抬价”,正是同一行业各店铺在行会统一约束下的反映。从以上所述来看,明清时期的行会与唐宋时期的“行”“团行”有不少相似之处,它们仍旧是封建性的组织,与封建官府存在着密切关系。史称“其货有税,其铺有行。行者,应官取物”(138),说明明清时期的商人行会和宋元时期的行一样,仍旧替官府对商业者的统治和征敛服务。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商人行会也出现了某些新变化。其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这一时期行会为官府服务的职能较前代有所减弱,而对抗封建统治势力的功能却在日益加强,它作为会员利益维护者的作用日益明显,例如代替工商业者向官府交涉“免行”,减轻一部分剥削。特别是作为垄断市场、防止行业内部竞争的作用,较唐宋以来的行会更加突出。
  与前代商人行会相比,明清时期行会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工商业会馆。
  会馆本来是一种地方性的同乡组织。明朝万历年间,沈德符说:“京师五方所聚,其乡各有会馆。”(139)关于会馆出现的时间,自古有多种说法。刘侗《帝京景物略》认为会馆始于明朝嘉靖、隆庆年间。他说:“尝考会馆之设于都中也,古未有也,始于嘉(靖)、隆(庆)间。”(140)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大都沿用此说。但近来有学者认为,会馆最早出现于明朝永乐年间(141)。会馆最初成立时,其作用主要是维持治安,而且以士绅为主。它的宗旨要使“入出都门者,籍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亦有帮助同乡人寻找职业、救济困难等作用,而主要是使他们“不至作奸”“不至抵罪”。后来会馆逐渐普及,被胥史游闲等所盘踞(142)。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会馆又演变成为工商行会的机构。
  明清时期,由于交通运输业和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到外地经商的商人空前增加。在此以前,城市工商业店铺主要由土著商人经营,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外来工商业人口的增加,外来商人经营的店铺日益增多。明代以后,在各城市中久住的外乡商人(客商)相当多,他们便按照乡土关系组成不同的帮口,如徽州帮、洞庭帮、江西帮、龙游帮、山西帮、陕西帮、山东帮等,这些都是明代以来著名的帮口。同一帮口的商人往往从事同一行业的经营。这样,帮口不仅意味着是同乡商人,而且也是同行业的商人。帮口的出现,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封建乡土性。寓居他乡的客商,举目无亲,语言习俗又多有不同,还往往受到土著商人种种刁难和排挤,所以同乡商人紧密团结在一起,互相帮助,共同对付各种困难,便成为他们的一致愿望。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他们便组织了乡土性的行会,而当时的会馆正好是现成的地盘,所以商人的行帮便逐渐与会馆合而为一了。这样会馆便成为客商联谊、聚会的重要场所,成为行帮的机构。明清时期,会馆的地域范围大小不同,有的由同县商人组成,有的由同府商人组成,也有同省商人或邻近几省商人组成的会馆。
  明清时期,秦商在全国各地做客商的人相当多,他们几乎遍及全国各大城市。在这些客居异乡的陕西商人当中,相当部分属于西安府籍商人。当时,在京师北京、扬州、成都、苏州、重庆、汉口等各大商业城市中,都聚集了不少西安府籍商人。所以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建立的“陕西会馆”“西秦会馆”“关中会馆”中,都有大量的西安商人。可以说,西安商人往往是这些会馆的主要力量。《苏州新修陕西会馆记》说:“苏州为东南一大都会,商贾辐辏,百货骈阗。上自帝京,远连交广,以及海外诸洋,梯航毕至。吾乡之往来于斯者,或数年,或数十年,甚者成家室,长子孙,往往而有。此会馆之建所宜亟也。”(143)清朝时,陕西商人甚至在四川成都建立了两个陕西会馆。在四川的秦商还在犍为、乐山等地兴建了陕西会馆。据统计,清代陕西商人在四川各地建立的会馆达93座之多(144)。这些会馆常常是寓居该地的陕西商人共同集资兴建的。总之,像上述这样的会馆几乎遍及全国各大城市。这一现象说明,以西安府籍商人为主体的陕西商人在明清商业界是相当有实力的。
  明清时期,前来西安经营各种生意的外地商人也日益增多。清同治年间,西安城内甚至形成了“商贾大半多属外省”的局面(145)。这些外来商人主要来自山西、河南、广东、广西、江西等十几个省。由于来到西安的外地商人日趋增多,他们便陆续在西安城中兴建自己的会馆。到清朝雍正年间(1723—1735),外地商人在西安设立的会馆至少有15个之多。这些会馆是:山西会馆、三晋会馆、湖广会馆、中州会馆、中州西馆、安徽会馆、山东会馆、安徽东馆、江苏会馆、全浙会馆、江西公寓、绍兴会馆、甘肃会馆、福建会馆、两广会馆等。在这些会馆中,大部分由同省商人组成,如福建会馆、江苏会馆等;也有由同府商人组成的,如绍兴会馆;还有邻近几省商人组成的会馆,如两广会馆。有些省的商人甚至还在西安建有两个会馆,如山西商人在西安设立了山西会馆和三晋会馆;安徽商人则在西安设立了安徽会馆和安徽东馆。这说明,西安城内来自全国各地的客商非常多,从而使西安成为一个五方杂处、商贾云集的重要商业城市。在寓居西安的外省商人中,以晋商、徽商、河南商人、浙江商人等为数最多,势力也最大。从全国情况来看,西安也是明清时期设立会馆比较集中的城市之一。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西安在当时全国商业城市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外省商人在西安设立的会馆,都是由同乡商人共同捐资兴建的。这些会馆的具体位置大体集中在六个地方。其一是西安东门外东关一带,仅有山西会馆一所,大体位于今西安八仙庵正南附近。其二,在今西安南大街两侧,共有三所会馆,其中绍兴会馆位于南大街中部路东,而安徽东馆和全浙会馆则位于南大街以西南门附近。其三,今西安市五味什字附近是西安城内会馆最为集中的地方,这里共有六所会馆,即江苏会馆、山东会馆、中州会馆、中州西馆、湖广会馆。其四,在今西大街中部与盐店街之间有两所会馆,即三晋会馆和甘肃会馆。其五,在今大皮院正北附近有一所,即两广会馆。其六,在今竹笆市正南有二所,即福建会馆和江西会馆(146)。
  明清时期的商人会馆本是一种地方性的同乡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色彩。外来商人利用地域关系作为纽带,把同乡商人团结在一起,组成工商会馆,以便共同与土著商人进行竞争。这是外来商人纷纷建立会馆的主要目的之一。事实上,这些会馆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同乡商人的竞争力量,在保障同乡、同业商人利益方面的确起了很大作用。其次,这些会馆在当时成为同乡商人、官绅、士子进行聚会、祀神、居停货物的重要场所。为了解决同乡商人的各种困难,他们需要聚会商讨,同时也需要神明保佑,所以各会馆都供奉着自己崇拜的神祗。不过由于行业和各地习俗的不同,各个会馆供奉的神祗也不大一致。例如,有的供奉赵公明,有的供奉关云长(关帝),有的供奉李老君等。其三,会馆在救助同乡商人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外来商人经营顺利、生意兴隆者固然不乏其人,但失意、败落、疾病、死亡等也时有发生,对此必须给予关注和救济,这也是创建会馆的原因之一。此外,有些会馆则成为发卖货物之地。其四,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牙行私抽多取、分割商业利润的现象在当时很突出,商人与牙行的矛盾越来越大。外乡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便利用会馆团结起来,与牙行做斗争。工商会馆不断与牙行制度做斗争,对商业资本的发展显然是一个有利因素,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明清时期工商会馆的组织性以及对内部成员的约束力,远没有西欧中世纪行会那样强烈,所以它对工商业者自由经营的阻碍作用也较弱。因此这些工商业会馆对西安商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许多外地商人纷纷在西安设立自己的会馆,充分说明了明清时期西安与全国各地的商业往来相当频繁,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西安在全国商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①乾隆《西安府志》卷12《食货志·蠲赈》。
  ②《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
  ③《明史》卷88《河渠志》。
  ④隆庆《蓝田县志》卷上《田赋》。
  ⑤嘉靖《重修三原县志》。
  ⑥天启《同州志》卷5《食货志》。
  ⑦吕卓民:《明代西北地区土地垦殖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8年第2期。
  ⑧嘉庆《长安县志》卷25《循吏传·关从义传》。
  ⑨故宫档案《孟乔芳揭帖》,顺治七年。
  ⑩雍正《陕西通志》卷83《德音》一。
  (11)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86《人物十三》。
  (12)田培栋:《明清时代关中地区人口的消长》,《平准学刊》第四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3)《考古》1960年第10期。
  (14)嘉庆《咸宁县志》卷1《东郭图》。
  (15)乾隆《西安府志》卷62《古迹志》下。
  (16)乾隆《兴平县志》卷1《地理志》。
  (17)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志》。
  (18)宣统《重修泾阳县志》卷8《实业志·棉》。
  (19)顾炎武:《日知录》卷10《纺织之利》。
  (20)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志·物产》。
  (21)万历《续朝邑县志·物产志》。
  (22)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23)雍正《陕西通志》卷43《物产志》引《华州志》。
  (24)光绪《蓝田县乡土志》卷2《商务》。
  (25)乾隆《蒲城县志》卷3《物产》。
  (26)道光《大荔县志》卷6《物产》。
  (27)《三续华州志》卷1《地理志·风俗》。
  (28)雍正《陕西通志》卷43《物产志》。
  (29)光绪《兴平县乡土志》卷5《商务》。
  (30)光绪《兴平县乡土志》卷4《园制·白菜》。
  (31)光绪《户县乡土志》。
  (32)张翰:《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33)光绪《兴平县志·物产志》。
  (34)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35)康熙《周至县志·物产志》。
  (36)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37)(38)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39)(42)光绪《蓝田县乡土志》卷2《商务》。
  (40)康熙《泾阳县志》卷2《建置志》。
  (41)民国四川《富顺县志》卷16《杂异》。
  (42)乾隆《西安府志》卷13《食货志·户口》。
  (43)嘉庆《咸宁县志》卷10《地理志》。
  (44)民国《咸宁长安两县续志》卷4、卷5《地理志》。
  (45)乾隆《西安府志》卷2《名山志·终南山》。
  (46)嘉庆《长安县志》卷19《风俗志》。
  (47)万历《明会典》卷189。
  (48)《明史》卷81《食货志》。
  (49)《明史》卷81《食货志》。
  (50)《明太祖实录》卷30。
  (51)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52)光绪《兴平县乡土志》卷5《商务》。
  (53)张翰:《松窗梦语》卷4。
  (54)嘉靖《嘉定县志》卷6《器赋考》。
  (55)(56)光绪《户县乡土志》卷下《商务》。
  (57)(58)(60)《明史》卷81《食货志·钱钞》。
  (59)《皇朝经世文编》卷53。
  (61)范濂:《云间据目钞》卷2《记风俗》;《明熹宗实录》卷71。
  (62)《清高宗实录》卷232,第11页,川陕总督庆复奏。
  (63)山东巡抚经额布奏:《查明山东钱票情况折》(道光十八年七月初七日),《军机处录副折》。
  (64)陕西巡抚富呢扬阿奏:《陕西省钱票情弊折》(道光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折》。
  (65)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
  (66)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
  (67)(68)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
  (69)(70)(71)(72)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
  (73)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3《钱币》。
  (74)(清)唐甄:《潜书》下篇《受任》。
  (75)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15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76)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附录三。
  (77)《江苏巡抚陶澍为请暂借铜本易换制钱以平市价折》(道光八年四月初八日),《硃批奏折》财政类,卷54。
  (78)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35~36页。
  (79)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23页,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
  (80)徐珂:《清稗类钞》第17册,第71页。
  (81)许楣:《钱币论》。
  (82)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22页、629页注(31)。
  (83)卫聚贤:《山西票号之最近调查二》,伪《中央银行月报》第6卷第4号,第589页。转引自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129页,三联出版社1962年版。
  (84)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第75页,《日升昌票号14个分号汇兑盈利统计》表,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
  (85)黄鉴晖:《中国银行业史》第74页《日升昌等14家票号在各城镇存放款统计表》。
  (8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第4页。
  (87)《四川总督骆秉璋奏折附片》(同治四年九月)。
  (88)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84页。
  (89)左宗棠:《军饷支绌请速筹解济折》,《左宗棠集·奏稿》卷47。
  (90)《天佣子集》卷6《三上蔡太尊论战守事宜书》。
  (91)艾纳居士:《豆棚闲话》第三则。
  (92)《明律》卷9《户律六·钱债》违禁取利。
  (93)《六部成语解补遗·户部》,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94)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志》三。
  (95)乾隆《西安府志》卷15《食货志》课程。
  (96)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4《征榷一》编者按语。
  (97)张翰:《松窗梦语》卷四《商贾纪》。
  (98)万历:《扬州府志》序。
  (99)卢坤:《秦疆治略》咸宁县条,长安县条。
  (100)嘉庆《长安县志》卷27《孝友传》。
  (101)雍正《陕西通志》卷45《风俗志》引《康对山集》。
  (102)雍正《陕西通志》卷45《风俗志》引《三原县志》。
  (103)嘉靖《耀州志》卷4《田赋志·风俗》。
  (104)天启《同州志》卷24《风俗》。
  (105)《同州府志》卷21《风俗》。
  (106)《三续华州志》卷1《地理志·风俗》。
  (107)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95《风俗志》咸宁县。
  (108)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陕西商人》第17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09)《淮鹾备要》卷9《明锺惺两淮盐法志纲要册序》。
  (110)《文物》1973年第4期报道:扬州普哈丁墓园中有一塔,上有文字记载:“陕西西安府长安县明故客商王鉴于弘治拾肆年(即1501年)闰七月初四故世。男王济、孙王栋立。”
  (111)王九思:《渼陂集》卷15《明故七品散官张公墓表》。
  (112)《关中温氏碑传集》,李维桢《温氏太公家传》。
  (113)田培栋:《明清时期秦商的几个问题》,《平准学刊》第五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14)宣统《重修泾阳县志》卷8《实业志·棉》。
  (115)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5《征榷二·厘金》。
  (116)(明)田艺蘅:《留青日扎摘钞》卷2《我朝服制》。
  (117)(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30《征榷之税》。
  (118)《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119)《明会典》卷35《户部二二·课程四》钞关。
  (120)李贽:《焚书》卷2。
  (121)《明张文忠公全集》,文集八《赠水部周汉辅榷峻还朝序》。
  (122)《涌幢小品》卷9。
  (123)王九思:《渼陂集》卷15《明故七品散官张公墓表》。
  (124)田培栋:《明清时期秦商的几个问题》,《平准学刊》第五辑下册。
  (125)万历《明会典》卷35。
  (126)雍正《陕西通志》卷26《贡赋志三》。
  (127)乾隆《西安府志》卷15《食货志》。
  (128)嘉庆《咸宁县志》卷11《田赋志》。
  (129)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34《征榷一》。
  (130)《大清律例根源》卷38《户律》十四《市廛》。
  (131)(明)叶梦珠:《阅世编》卷7《食货志》。
  (132)《士商类要》卷2。
  (133)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17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4)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25《委巷丛谈》。
  (135)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第1卷;乾隆五十八年长沙《戥秤店条规》第180页。
  (136)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第1卷,第191页。
  (137)吕坤:《去伪斋集》卷5。
  (138)《古今图书集成》卷61《职方典》,《永平府·风俗考》。
  (139)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4《会馆》。
  (140)刘侗:《帝京景物略》卷4。
  (141)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4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2)刘侗:《帝京景物略》卷4。
  (143)《苏州新修陕西会馆记》,原碑在苏州山塘街陕西会馆。
  (144)张国雄:《明清时期两湖的移民》第58页表3-1,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45)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95《风俗志》咸宁县。
  (146)史念海:《西安历史地图集·清西安府城图》,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年版。
古都西安 长安商业/薛平拴著.-西安: 西安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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