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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花马池盐的产销概况









第二章 池盐生产销售和盐马古道路线 第一节 花马池盐的产销概况
  一、花马池盐的生产经营方式
  (一)花马池盐的生产方式
  花马池盐的生产方法在雍正版《陕西通志·盐法》中有记载:花马池“每年二月间于池内开治坝畦,引水入池灌畦,风起波生,日晒成盐,用力极易。唯天旱少水或雨水过溢,所产差少”。可见花马池盐的生产方式是垦畦浇晒法,这种生产方法完全定型是在明清时期。据载,清初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盐田生产系统①。盐田生产系统共由四部分组成:蓄水池、蒸发池、过滤池和结晶池。蓄水池有大小之分,大蓄水池里没有硝板,小蓄水池里有硝板,小蓄水池里的卤水是从大蓄水池里引入的。下雨后,大蓄水池里的卤水得到中和,便将卤水(中国古代称自然盐为“卤”,只有人工加工过的盐,才称之为盐)通过水渠灌溉到各个小蓄水池。一个小蓄水池和若干个蒸发池、过滤池、结晶池组成一个盐田生产系统,卤水在小蓄水池里经过一番化解后,很多杂质便沉淀下来,再注入蒸发池。蒸发池有好几个,卤水经过几个蒸发池,浓度饱和了,注入过滤池,过滤后注入结晶池,卤水最终在这里结晶成盐。在中国古代池盐生产技术领域里,花马盐池的垦畦浇晒法是一朵绚丽的奇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花马池产盐主要以大湖(自然湖)为主,年产原盐不足万吨。70年代以后,学习了海盐生产工艺和山西运城盐湖以死碴盐做底板的技术后,首先在花马池南部修建盐田,开挖保卤巷道,人工灌排卤水渠系,极大地摆脱了自然束缚,使原盐产量、质量都得到了提高。但随着生产延续,巷道卤水浓度高,且供卤量不足,之后改为卤坑取晶间卤水。80年代末,共有盐田1106亩,年生产原盐平均2万—3万吨,最高年产量达4.1万多吨。由于开采历史久,又是单一生产原盐,使盐湖中的四大离子提取不平衡,造成硫酸盐和镁盐的富集。因此进入90年代,有计划地进行了镁盐的提取和硫酸盐类的提取试验,并于1992年在花马池西部修建硝田300亩,筹建了一座年产5000吨的氯化镁厂。
  在制盐工艺方面,花马池盐湖入池卤水浓度达到27°—28°Be′,生产期主要集中在每年5月初至9月底,旺产期在每年的伏天,每茬盐5—7天,由于其卤水浓度高,结晶时间短,原盐结构松软,水分含量高,可溶性杂质含量大,盐的堆比重也很低,主要成分氯化钠含量初验83%左右。淋卤一年后,主要成分平均含量仅达87%,最高可达92%,但高含量的产品平均占产品总数的20%左右②。花马池盐湖到目前仍以人工采捞为主,1989年,在盐湖东西畔打了一口深井,用于盐湖补水,但这仅仅用于应急,长期使用,成本过高,所以,花马池卤水恶性循环问题截止目前尚未解决。
  (二)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
  花马盐池的经营方式,各代不一。历代官府都重视盐利,然而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经营方式。周代以前,花马池盐及其他的盐湖都是开放的,湖中产盐是天然结晶,任由老百姓捞采食用,从来没有征收盐税之说。因此,也就无所谓民营和所谓的官营经营体制的规定了。周代开始设立盐官,“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③。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就实行盐的专卖,将盐的产出全部收归国有,然后加价卖给百姓,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因此有“我国之盐法滥觞于管子”④之说。自此直至清末,甚至民国都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以垄断为特征的盐业经营体制。其中秦汉时期主要实行的是官专卖制度,唐代中期刘晏盐法改革之后,开始转而实行就场商专卖制度,也就是官府在盐场将收买的盐加价卖给商人,然后由商人转卖至指定各地。唐代以后,经过五代、宋、元、明等朝代的发展,中国盐业经营体制又逐渐确定为专商引岸制,即是指有经营特许权的商人将盐运销到指定地点的行盐方法。明代食盐开中政策,灵活了食盐的经营方式,使得“盐马交易”走入盐州,更开辟了四通八达的“盐马古道”。但无论如何,自秦汉以来至明清,主要实行的都是由国家严格控制的、以垄断为特征的盐业经营体制。
  1.汉唐官营专卖,严禁私售
  汉代的“盐铁之利,为汉制四夷、安边足用之”⑤。食盐的生产运销,实行官营专卖,严禁私盐运销。所以,盐池均设盐官专门管理。政府制定有极严酷的惩治私盐的法律,轻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⑥,重者至于处死。
  唐代盐利盖巨。乾元年间(758—759),盐铁使刘晏变法之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⑦。“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股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⑧。政府在产盐地方设监院,置亭户(游民盐业者),免杂役,专产食盐。仍然实行民产官营,严禁私贩。贞元以后,盐法益严,“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⑨。至开成年间,盐池四周挖壕围篱,以设堤禁。凡损篱盗盐者,皆处死刑⑩。为此,唐朝当局于乌池(花马池)设置盐官,驻巡兵600多人,专司食盐缉私。
  2.西夏民产民销,官收盐税
  北宋时,境内乌池(花马池)等盐湖,皆辖于西夏,实行民产民销、官收盐税之制,纵民运销食盐至宋地。“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11)。所以宋廷为扼制西夏人,多次严禁青、白盐入境。第一次纳郑文宝之谏,“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禁令虽严,但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戍人相率寇边,内属万余帐亦叛,只得派知制诏钱若水疾去视察,悉除其集,召诸族抚谕之,乃定。第二次采纳度支使梁鼎建议,“诏以鼎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于咸平年间,改陕西沿边解盐通商为官卖,因“公私大有烦费,而边民顿无入中”,“冒法图利,谷入番界,私贩青盐”,使西夏青盐大售,获利甚重,于是“诏切责鼎,罢度支使”。庆历八年(1048),纳陕西提点刑狱范祥所奏,复禁青、白盐。禁令虽颁,但“土人及蕃部贩青、白盐者益众。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宋廷“诏蕃部贩青,白盐抵死者止投海岛”。后因此类谪徙之徒,聚集为伙,成为海岛之大患,于是在嘉祐年间,又下赦书。“稍迁配徙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宽”(12)。
  3.明行开中之法
  明时,食盐行开中之法,就是“召商输米与之盐”(13)。盐课以“引”为计算单位,洪武年间(1368—1398)行大引,每引400斤,后改为小引,每引200斤。陕西灵州大、小二池。初行大引,盐商执引购盐每引为6石,有时为8石(每石100斤)。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方行小引。此二池,曾于正统三年(1438),由宁夏总兵官史昭奏准纳马中盐,行之数十年,至弘治九年(1496),方改为以银中盐。明朝政府在食盐贸易的管理上施行开中法成功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又逐渐向其他领域推广开中制,不断扩大开中法的应用面。每当朝廷需要哪种物资时,就宣布以哪种物资开中食盐,从而先后产生了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草中盐、纳茶中盐、纳金中盐等开中方式和内容。
  4.清官营专卖,民运商销,私盐猖獗
  清时,定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民运商销的管理体制。凡运销食盐,必持运司支单(亦称照单、限单或支票),先将食盐运储于盐官指定的地方待验,称生盐,检验后称熟盐,方可运输发售。
  时,定边县境之滥泥池、莲花池、波罗池、洼洼池、红崖池等处,因产盐无定,官府不管,特批准附近孤寡残弱诸色贫难人等,每日贩货40斤,易米度日。至乾隆初,户部题准,60岁以上15岁以下,残疾少壮、妇女和老而无依者,由县申报,给印烙腰牌木筹,日赴场贩盐一次。后因贫民过多,遂停牌盐,改每人每天给钱10文至20文。
  清代盐业经营体制的规定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明代的专商引岸制中关于引额、引课、划地行盐等具体规定,并且有了进一步发展。首先,盐业经营体制规定所控制的范围比明代有了进一步扩展。如在明太祖洪武年间,河东盐行销陕西地方仅有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而到了清代又规定陕西仍为潞盐销区。这表明,统治者将更多地区盐的销售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来增加财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私盐出现的几率。清末陕西省虽然仍然为河东盐销区,但实际销售河东盐的地方仅西安、通州二府及商、乾二州所属34厅州县,其余地方均被私盐充斥。当时食用花马池盐的地方越来越多,包括“延安、汉中、兴安、榆林、绥德、凤翔府、邠州、鄜州所属及长武一县”,年领引61400道,年销量达1228万斤。其次,清代对划界行盐的规定更加细致、严格。如明穆宗隆庆四年(1570)议准,河东运司延安、汉中二府改食花马池盐。明神宗万历四十一年(1613),凤翔府属也改食花马池盐。可见,明代花马池盐是作为官盐在陕西部分地区合法行销的。但是到了清代,就是侵扰河东盐销区,属于私盐的范畴了。清代专商制进一步发展。统治者进一步将盐的垄断经营权卖给商人,因此“盐商垄断盐引的情况却比明代严重得多“(14)。几乎所有的盐引都由商人垄断,非商人得到盐引的机会微乎其微,这就使得大量的盐因为得不到盐引而成为私盐了。
  5.民国官营民产,包商合同运销
  民国初年,盐法基本沿袭清制,政府只收盐税,商人自运自销。民国四年(1915),改行包商合同运输法,由华永昌、仁济和、正兴公三家商号承包运销。配盐实行引票,其面额自百斤起至千斤,以代日韵目区分共15种。官收盐税,民收盐价。
  6.陕甘宁边区公营专卖,官产民产,统运统销
  1936年定边解放,是年9月开征食盐产销税。设缉私队,查获人背私盐者,罚款法币5元至50元;畜驮者,除照章纳税外,罚款1倍至5倍。1942年,制定食盐检定与管理法,即各盐户、机关、部队所产之盐,须经盐务局测重登记,质量合格者,予以许可证,方可出售。未经检查私自出售者,除扣盐本外,另作处理。盐价由边区政府规定。脚户运盐,先交盐本与税款,方配盐票,赴盐户装运。各盐户将所收盐票,去盐局结算,领取现金,并同时交验许可证件。后实行公盐代金制度,即给政府运盐不计运费,由盐务局每驮配发150斤,运到站交105斤,45斤抵运费。1943年改为在民众自愿之下,可交公盐代金一部或全部,少运或免运公盐。每驮以105斤计,交代金1000元(边币)。
  7.新中国国营民产,计划管理,统一调拨,实行专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食盐仍实行专卖,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于1951年1月25日颁布管理办法。所产食盐统归国家管理。各类工业用盐,按计划统一划区调拨。凡无当地盐务机关签发的证件而运销或票货不符者,均属私盐,一经缉获,除照章纳税外,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处以罚款,屡犯及团伙偷运者,从重处罚,并没收其运输工具。以暴力抗拒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及协助缉查的个人、群众组织,均酌情给予奖励。
  二、花马池盐的历年产量
  定边县境盐湖,分布在县西北滩区由西南向东北呈弧形低洼地带,面积约160平方公里,系第四纪覆盖层毛细管孔隙中之盐水。受地表影响,通过地表与地下径流汇集于盆地、洼地中形成。汉代已开始生产,因系少数民族地区,时称“戎盐”。“长庆元年(821)三月,敕乌池每年粜盐收榷博米,以十五万石为定额”(15)。可见唐时,盐产量大有发展,其产量仅花马池一处,朝廷年额定15万石之多,行销于今陕北、宁夏及甘肃陇东一带。
  明朝,定边县境内盐湖,主要有大盐池(唐乌池)、苟池等。到了嘉靖年间(1522—1566),三边总制王琼以沿边城堡距离边墙过远,不利于防守为由,改筑新边墙,南移近城,即现存盐场堡一带边墙,此边墙将苟池隔置边外。乌池因在正统三年(1438)开始纳马中盐,因此又称之为花马大池,其规模与产盐量,均盛于唐代。正德元年(1506),灵州大池年增课额15000引,并旧课26330引,时每引额盐6石,有时为8石。若每引均以6石计,花马大池年产盐为15.798万石(16)。至嘉靖八年(1529),大池又新增盐课33626引,并旧课为59956引,年产盐达35.9736万石之多,产量均多于唐代。当时所产之盐,销售至今天的陕西延安、榆林一带以及宁夏全境、甘肃庆阳、平凉等地,为当时陕西边防军费主要财源。“嘉靖二十四年(1545),奏准陕西行盐地方,每引盐为200斤,每引课银4.5分,其收储银两,于年终解送花马池管粮衙门,专备防秋兵马支用”(17)。隆庆元年(1567),题准将大、小二池纳价余盐等,听延、宁二镇官兵支用。万历年间(1573—1619),大、小盐池的盐税,岁解宁夏镇年例银13242两,延绥镇年例银13714两,固原镇客兵银2059两,固原军门可犒赏银7120两,总数达36000余两(18)。
  清朝初期,定边各池产盐年约3万驮,后增加至7万余驮,行销于汉中府所属各县,延鄜并清涧以及甘肃、宁夏等地。
  民国时期,定边有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苟池、敖包池、波罗池、红崖池等盐湖。产盐以花马池、苟池为多,滥泥池、莲花池次之。所产食盐,行销于宁夏、甘肃庆阳、平凉以及陕西的汉中、凤翔、兴平、鄜州、延安、榆林、绥德、佳州等州府属地。运输方式以骆驼、骡马等畜驮车拉为主。民国四年(1915)起实行“包商合同运输”办法,以程计日,凭票验收。定骆驼、牛日程60里,骡马日程80里。凡日程超过五日者,宽限一日,超过十日者,宽限二日,余类推。无故违期者,计日扣发运费。
  根据《甘肃盐法志略》所载,摘录民国九年(1920)至民国十七年(1928)有关各局销量如表:
  陕甘宁边区初期,苟池有部分盐坝子为绥远蒙古族所有。民国三十年(1941)起,悉归解放区定边县。当时主要产盐池有花马池、莲花池、滥泥池、波罗池(公家未管理)、苟池(留坝有465万为蒙古族所有,余属定边)。民国三十年(1941)产盐702513驮(每驮150斤),民国三十一年(1942)产盐271617驮,民国三十二年(1943)产盐520000驮,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产盐242528驮。所产之盐,运销于陕、甘、宁三省及绥远等地。
  陕甘宁边区时期至今花马池盐产销情况如下表:
  新中国成立后,辖于定边的盐湖为13个。其中白泥井镇境有明水湖,位于镇驻地西北4公里处,年约产盐500吨上下。周台子乡境有公布井、敖包池和苟池三处,公布井池位于乡驻地北10公里许,年产盐约千吨;苟池位于乡驻地西3公里,年产盐约2万吨。盐场堡乡境有花马池、滥泥池、莲花池、波罗池、红崖池、洼洼池、旱滩池、南泥湾池、湾湾池九处。花马池即古乌池,俗称老池,位于乡驻地北面1公里处,年产盐万余吨;滥泥池,位于花马池西南8公里,年产盐约千吨;波罗池,位于烂泥池南4.5公里,年产盐无定;莲花池以与数小湖相连,本名连环池,后以谐音遂称之为莲花池,位于波罗池西1.5公里处,年产盐900吨。其余如洼洼池位于莲花池南7.5公里,红崖池位于莲花池西2.5公里,湾湾池位于莲花池南1.5公里,其余湖均不产盐。
  三、花马池盐的品质评价
  花马池盐不仅产量高,而且质量好,素以粒大、色青、体重、味醇的特点,享有盛名。明代有位官吏名周登的,曾作诗赞美花马池盐:“凝华兼积润,一望夕阳中。素影摇银海,寒光炫碧空。调和偏有味,生产自无穷。若使移江南,黄金价可同。”这首诗描绘了盐池壮美的自然风光,又赞美了花马池盐品质的优良。
  中国历代所食之盐主要有:海盐、池盐(湖盐)、井盐、岩盐(矿盐)。花马池盐因呈颗粒状,人们也称“颗盐”。池盐历史悠久,颗粒大,色洁白,质地纯净,含芒硝和镁元素较多,不但可供人食用,而且是化学工业、轻工业和制药工业的重要原料。用池盐腌制的酱菜,色正味美,久存不腐。
  花马池盐湖是一个固液相并存的盐湖,固体矿床分为石盐矿、白钠镁矾矿和芒硝矿三种,其主要组成成分为氯化钠、硫酸镁和硫酸钠,伴生有用组分是氯化钠、氯化钾,卤水矿与固体矿并存并包围着固体矿床。卤水矿化学类型为硫酸镁亚型,在四元等温体系相图上处于氯化钠结晶区和白钠镁矾结晶区,在冬天可以析出芒硝、泻利盐。
  定边食盐生产与气候关系极大。每逢旱灾,盐湖及盐坝缺水,硝不下沉,不能产盐;雨涝时又因积水过多,盐水浓度降低,也不能结晶凝盐。所以,只靠风调雨顺,才能生产。新中国成立后,集前人经验之大成,大力开展盐田建设,修筑坝畦、临池打井、挖沟筑渠。遇旱则汲井水注入坝畦,浇晒成盐;逢涝则开沟排水,促盐结晶,使食盐生产稳定。但销售沿旧法,仍是原盐出境,不仅生产过程中有许多宝贵的原料被弃置,就是原盐本身所具有的原料性质也未被充分利用。
  20世纪50年代末,经地质勘察队与有关科技人员测量、化验,得知盐湖中所含各种矿物质丰富。除食盐外,还有芒硝、卤水、硝水以及多种化学元素。它们可制氯化镁、钾镁肥、光卤石、无水芒硝、人造大理石等。1959年,盐务站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组织人工试制,终于试制出两种产品,即粗硝(无水芒硝)和人造大理石,并正式投入生产。但因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管理不善,故产量低、质量差、销路不广,60年代被迫停产。
  1971年,为充分利用水硝、卤水等资源以及历年积存的余盐,复兴化工生产,盐化厂发动工人自己动手,勤俭办厂,克服“文化大革命”中原简易设备被毁、资料荡然无存的困难,因陋就简,土法上马。用铁锅土灶,试制元明粉、人造大理石,经多次试验终于成功,产品质量良好。1972年,继续试制,年产元明粉200吨,人造大理石50吨,精制盐100吨,产值计54800元。于是,建立土车间,并购置了简单的机械,于1973年4月投入试产,边学边干。除人造大理石因成本高销路不畅而停产外,至年底,生产元明粉102吨,精盐105吨,产品开始纳入计划生产。以后虽然坚持生产,但仍因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工艺陈旧、成本过高、产品质量不佳,无社会竞争力,致使销路不畅,收入不盈。
  1984年,盐化厂派人去新疆、上海食盐化工厂考察学习后,自筹资金13.3万元,购买设备,修建厂房。在陕西省石化局王时荣等五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始安装、调试,10月12日,一次试车成功,所生产的精盐达到国家化工部颁发的标准。
  为解决科技力量不足的问题,在陕西省石化局工程技术人员帮助下,盐化厂在边干边学的同时,选派10余人,分期去天津塘沽盐厂学习。1985年,开始精洗盐试验生产。经数月实践,科技人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与提高,一些工艺有所改进与创新,操作人员也熟悉了业务,产品质量渐有提高。经鉴定,达到国家精盐二级品。9月,投入批量生产,每天产精盐10余吨,年产量3000余吨。销原盐每吨94元(含税金),而精盐则为163.35元,元明粉每吨销价270元。经济效益亦高。为充分利用资源,盐化厂拟再办年产精盐5万吨、元明粉1万吨的车间各一座,同时,建成硝田6.47公顷,年生产能力为4万余吨。是年底,盐化厂核定流动资金104万元,实用周转资金121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86.8万元,净值99.78万元。其中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18.1万元,年产值500多万元,实现年利润18万元,上缴税金400余万元。
  到1987年,建成硝田47.3公顷,生产芒销4.94万吨,加工元明粉2400吨,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1993年产原盐8.51万吨,芒硝8万吨,元明粉1.04万吨,粉洗精盐2.15万吨。1997年,产原盐11.1万吨,水硝9.98万吨,粉洗精盐1.8万吨,元明粉1.8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该厂生产的工艺无水硫酸钠获省优、部优产品称号。原盐以其色白质纯、粒大饱满、味道纯正而畅销省内外。粉洗精盐以其粒匀色白、食用方便深受群众欢迎,1991年被评为省优质产品,1992年获香港食品博览会银奖。1999年产水硝9万吨,粉洗精盐4.6万吨,粉洗盐3321吨,元明粉1.2万吨。2000年,产粉洗盐3.3481万吨。
  1997年,国家禁止出售食用原盐,原盐向盐化和深加工方向发展,出售的品种有:加碘盐、工业用盐和其他化工产品。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销路不畅,元明粉于2000年停产。
  ① 雍正版《山西通志·盐法》。
  ② 王永胜:《定边湖盐》(四部资料),第163页。
  ③ 《周礼·天官·盐人》。
  ④ 林振翰:《盐政辞典》盐法条,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版。
  ⑤ 汉《盐铁论》第二十四卷。
  ⑥ 《汉书·食货志》。
  ⑦ 《新唐书》卷五。
  ⑧⑨⑩《新唐书·食货志》。
  (11) 《宋史·郑文宝传》。
  (12) 《宋史·食货志》。
  (13) 《明史·食货志》。
  (14) 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收录于《清史论丛》第4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15) 《唐会要》卷十八。
  (16) 《皇明世法录》。
  (17) 《陕西通志·历代盐法》。
  (18) 《皇明世法录》。
盐马古道与定边的发展/曹钢主编.-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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