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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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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惑与不惑

2007年6月间,我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明清以来江南地区商人团体习惯法的演化》答辩,但是心情却并没有因此获得彻底解放。毕业后又回到自己的教学岗位上,在读书、教学、思考中不断梳理和消化论文写作和修改所带来的诸多困惑与焦虑。其实,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始终伴随着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困惑:“商人团体习惯法”是否一个构建性的虚假概念?传统的会馆与公所是否可以被视作一个商人的团体?“习惯法的演化”是否意味着传统到现代的理论预设?如何摆脱“现代化范式”在会馆公所研究中的理论预设和话语宰制?究竟以何种理论框架来构建中国传统商人团体习惯法?如何梳理中国传统的商人团体习惯法,是从零散的碑刻资料中分门别类地归纳整理出一个静态的规则体系,还是着眼于习惯法的动态运行及蕴含其中的内在规制力和文化意涵?将研究范围局限于江南地区怎样才能凸显其可能的理论意义?在何种层面和角度上对中西商人团体习惯法作比较才是合理而有效的?如何描述和评价近代转型中的商人团体习惯法的变化?当代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发展又将向何处去?记得论文答辩过程中,各位老师对论文研究的独特视角给予了积极肯定,同时又针对研究的不足提出许多中肯意见,如何从背景、制度、实践、文化等多个层面充分展示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演化,如何有效勾连江南地区商人会馆公所的“地方性”材料与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演化的“普适性”论题,如何合理协调商人团体组织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之间的研究侧重点,如何运用社会学的结构——功能理论完善对商事习惯法的动态分析等等。这些批评意见使我看到论文可能进一步深化和提高的空间,同时也深感自己在社会学和史学方面理论素养的欠缺。
  所谓“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确是一个构建性概念,在古今中西的相互参照中,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生活方式缺乏西方集团生活的特性,如果以团体的基本要素去衡量,正如梁漱溟先生所得出的分析结论:“合于此三条件者,即可说是集团生活;不合的,便不是。我们以此为衡,则中国人是缺乏集团生活的。”①但是,对缺乏集团生活的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商人无疑是一个有着集团性生活的特殊阶层。商人在重农抑商的社会环境中始终处于“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末尾,“商人重利轻别离”,四海为家,游走他乡。随着商业的发展,明中后期开始出现商帮,各省寓外商人纷纷建立自己的会馆,为地域性商帮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商人逐渐取代士绅而成为会馆公所的主要建设者。传统中国商人一开始就以本乡本土挚友亲朋关系为纽带,形成许多商业组织;随着商业实力的增强,这些组织进一步在国内各大商埠建立起同乡商人的会馆,同乡商人会馆中又产生了以行业为区分标准的“帮”,并各自订立出帮规。一方面,以同乡亲族或同业行人为纽带组合的商人集团遇到成员发生亏负或意外时大家相互帮衬,共同扶持;另一方面,每个商人都有各自经营的商品。与欧洲中世纪的行会相比,中国传统会馆公所的一个显著特色在于,大商帮的形成不以限制同行的发展为目标,而是鼓励同乡人或同行业人谋求发展,中小商人并没有因为大商帮的形成而失去生存空间,反而在大商帮的庇护之下求存活。如果通过这些商人会馆公所的活动方式,尤其是纠纷解决机制来观察中国商人团体的秩序模式,才有可能将其与西方商人团体以及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作比较研究;由此,“商人团体”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分析性概念。并且,我们还可以据此进一步分析:在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商人会馆公所是如何向近代商会、同业公会演化与融合的。
  同样,有关“习惯法”和“民间法”等概念的使用,在本书的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中也作为一个分析性工具来使用。在商人法的领域中,习惯法较之制定法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西方早在十一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并逐渐形成今天我们所谓的商人法——一种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人在长期从事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交易惯例和习惯为渊源,通行于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商事交往活动中,并通过专门商人法庭来执行的一系列规范商人交易活动的规则体系,其中包括著名的康索拉度法在内的中世纪海商法。16世纪民族主权国家形成后,近代各国商法在商人习惯法的概念、规则、原则基础上,经主权国家确认和认可而发展起来,出现了以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为肇始的一系列内国商法典。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国际商事组织所确认的商事惯例依然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获得规范效力。从商人团体习惯法到主权国家制定法,再到国际商事规则,西方商法发展历史表明,商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曾经呈现一种分离的紧张关系,并且商人团体与习惯法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性。相比之下,自秦汉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政治权力高度统一、经济生产方式相当稳定、文化渊源一脉相承的国家。在“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中,法律被看成预防和打击破坏统治秩序的力量与工具,呈现一种经验主义的规范开放系统,而并非一个自足的抽象的规则体系。作为行为准则体系的“礼”与制恶惩奸的“法”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融洽关系。有学者据此提出,由于中国古代的国家与社会分离几乎微不足道,简单套用西方理论与概念,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类模式来描述中国法律传统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梳理中国传统秩序的“礼”与“法”关系就会发现,达到高度契合与融洽的不仅仅是“礼法”关系,也包括“礼俗”关系。国家制定的“法”与民间日常的“俗”作为行为规范与准则都是“礼”的精神的具体化,“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②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抽象价值层面上,“礼”构成了对“法”与“俗”的精神指引;在具体规范层面上,礼则相演成“俗”,“礼俗”与“礼法”共同构成中国法律传统。如果说“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礼侧重于教化,目的在于通过道德教化,变人性中的‘善质’为善。而法则侧重于用严厉的刑罚扼制人们恶性的发展。”③那么,这两种手段的社会分工就表现为,国家通过法的强制手段惩戒扼制“恶”;民间则通过蕴含在家规民俗中的“礼”实施教化。就现实的直接教化作用而言,礼俗的规范作用更大,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过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④这“礼”不仅是体现人伦道德的抽象精神,也是具体演化为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用民间法或习惯法来指称“礼俗”,与“礼法”形成对照仍是十分必要的;从这层意义来说,民间法或习惯法在研究中国法律传统中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分析性概念。
  追溯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在早期更多地呈现一种分离甚至对立的紧张关系;相比之下,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则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契合关系。天理、人情、国法之间的内在契合,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在性超越与融通,以及从价值层面到世俗政治操作层面、从超越世界到现象世界的逐级推导和传递。“好的法律,哪怕它简陋到只是‘约法三章’,必是于天理人情讲得通的,于天理人情中讨得‘说法’的,而且满足了民生当下需求的,与民众心理与情感予安抚和慰藉的,所谓‘合情合理’也。这是此种活法下的合逻辑的说法。法典效力在此,神圣性亦在此;相反,坏法恶法,必悖情逆理,必与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普遍心情相抵牾,必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基准理想相冲突。”⑤季卫东先生用金字塔和八卦图两种鲜明对比的形象分别象征中西方各自的法律秩序,给人以许多启发。就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研究而言,仅仅通过对零散碑刻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地整理,试图构建一个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规则体系,颇有缘木求鱼之嫌,从秩序形态与纠纷化解机制入手着眼于习惯法的动态运行,揭示商人团体习惯法的内在规制力和文化意涵就成为本书的努力方向。诚如季卫东先生研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所揭示的,“司法活动从而表现出礼乐刑政、综合治理的特征,审判构成一个整体性场域。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与作为日常生活道德的情理、法律规范与关系规范通过公议和舆论,在这个场域中沟通、交流、融合,并探索强制与合意的适当组合方式以及各种因素的均衡。”⑥在此,与其说是商人团体习惯法作为纠纷的裁判规则,不如说习惯法中所蕴涵的天理人情构成当事人相互理解和承认的媒介,并借此化解矛盾,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状态。因此,就规则的体系性而言,中国传统法没有形成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有机规则系统,但中国传统法并非杂乱无章,而是“以刑统法、法律多元”的“诸法和合”,即“诸法之间通过‘刑律’这一连接点得以整合起来,形成‘诸法和合,以刑统法’的特征;在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国家采取兼容并包之态度,使二者有机统一于整个行为规范体系之中,形成‘诸法和合,法律多元’的特征。”⑦其中“和合”二字充分显现中国文化之精妙,在阴阳和合的辩证思维指导下,中国古人深知任何事物皆有对立面的存在,不能将对立的两面割裂开来,单纯追求一面,而采用系统整体性方法思考问题,化解矛盾,使事物恢复并达到其最佳的和谐状态。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突出特征也正是在这种动态性和整体性中不拘泥与执著于某一规则,在对立统一、对立转化的系统运作中,取得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而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中国传统商人团体习惯法的讨论中实际上暗含了“传统—现代”的前提性理论范式。马小红先生曾经就古代法与传统法作过一个区分:“传统法则是今人用现在法的理论对已经静止了的,随着时代已成为‘过去’的古代法的一种诠释。”⑧正是通过对古代法的诠释,已经过去的历史在传统的建构中复活,这是一项现在与过去的对接作业,由每个人把握其差异的分寸;因为传统在个人眼里是不完全相同的。《关键词》一书中对Modern一词进行梳理发现,“现代”的早期意涵是指“现在所存在的事物或此时此刻”,中世纪以来这个词用以表达古代与现代的一种对比,在19世纪前的大部分用法中这种对比都具有一种负面性含义,但在整个19世纪中这种相对性历史意涵的负面性发生转变,开始具有“改善的”、“令人满意的”、“有效率的”等正面意涵,而Modernize和Modernization在20世纪的论述里变得日益普遍,并与Institution(机制)和Industry(工业)有关,通常用来表达完全令人喜欢或满意的事物。⑨因此,“现代”一词与“传统”一词同样具有强烈的诠释性。尤其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所谓现代与传统的关系,以及由其引发的一系列困惑可以用“古今中西之争”来概括。19世纪以来,在与西方这个“他者”的抗争、斗争和竞争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变革;20世纪开始,对“现代”的肯定,以及对“现代化”的追求逐渐在中国变成被普遍接受的思想潮流。肇始于1901年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端的重要分水岭,首先在法律形式上改变了“诸法合体”、“以刑统法”、“法律多元”的中华法律体系,建构起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区别的西方式法律体系的结构模式。从辛亥革命直到北洋政府时期,以五权宪法为指导思想的资产阶级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以及司法体制得到初步确立,法律的形式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背景下,“师夷长技以制夷”,近代商会和同业公会的出现本身也构成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代商人和商人团体逐渐树立起自主、自立与自治的主体权利意识和理性精神。长达170年的近代历史记录了中华民族从顽强抗争,不懈斗争,再到平等竞争的艰难历程,在斗争中学会斗争,以西方法制模式为参照的法制现代化为中国人提供了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和进行政治斗争的一种沟通途径和有效方式。但是,法制现代化的判断标准不仅包括实证性因素——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还包括价值性因素——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以及事实性因素——法律的实效性,三者的有机结合才是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目标。就后面两个因素而言,当代中国社会中法制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取向之间仍然存在深刻矛盾,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实际效果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法律价值取向问题既包括人们当下对于法律的一种社会认同,也涉及中国人对于未来生活的理想设定,或可被称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即“归根结底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而我认为,更应当是一种对我们就自己应当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拷问——这显然也是一种对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追问。”⑩对这个问题的反思和追寻表明,中国法制现代化已经从解决“安身”问题的制度移植进入更深层次对于如何“立命”的价值认同和文化寻根,探求法治如何本土化的问题。
  庄子在《应帝王》中有一则寓言:南海之帝为儵,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浑沌。儵与忽时相与遇于浑沌之地,浑沌待之甚善。儵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两千年中华文化传统以系统性辩证思维而见长,形成一个以“道法自然”为终极价值,以“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为秩序机制,以“以刑统法、法律多元”为法律形式,沟通天理、国法、人情,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和谐统一整体。近代西学东渐后,西方的超越性分析思维方式以及工具理性精神,随着西方法制模式一并移植过来,道德与法律相分离,建立起刑民相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别的现代法律体系,以及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的法律体制。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是否意味着我们也正在自己的文化传统身上日凿一窍?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我们的法制移植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形式层面,无法让法治本土化为中国人安身之法与立命之本,那么浑沌之死可能就不再只是一个寓言故事!在我们的文化血脉中,“由身以上,父、祖、高、曾以及乎绵邈不可知之祖,而皆感之以为始;由身以下,子、孙、曾、玄以及乎不可知之裔,而皆感之以为始。”(王夫之语)让一种文明尽可能长久地延续,让一种文明尽可能宽广地扩散,这是儒家的理想,也是中国人的立命所在——“永久可大”的文化精神要求人生全体都服从于这个理想。当年辜鸿铭先生向西方介绍中国文化时说过,“在《春秋》这部书里,孔子教导人们,人类社会的所有关系之中,除了利害这种基本动机外,还有一种更为高尚的动机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这就是责任。在人类社会所有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责任。”(11)苏力的“什么是你的贡献”拷问中,中国学人正自觉延续传统的担当精神,在“对中国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中开始理解和发现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并进行着学术总结和理论反思。在这个充满“也许”的全球化时代,大化流行,生生不息……
  毕业后的两年中,有三个寒暑假都在与这些困惑相遭遇、周旋、对峙、几至逃离中度过,每次收到学友们论文整理出版的新书,在欢欣祝贺之余总会感到几分焦急和压力。2008年是让中国人悲喜交集的一年,经历苦难和灾祸之后的中国人学会了达观、坚忍和自强,“要好好地活”是大地震灾难幸存者带给每个人的心灵冲击,在不断地追问和反省中,我也步入了自己的不惑之年。惑,心之或然也,心灵老是纠缠于“或者这样就好了,或者那样就好了”的犹豫和摇摆之中;而所谓“不惑”,或可表达为一句“怎么都好”,让心灵找到一份持久的平和与宁静。2008年行将结束之际,我写下自己的不惑感言与朋友同仁们分享:从明天起做一个开心的人——安心做事,诚心待人,放心做梦,纯心做人。上学期曾建议一年级的新生排演一场“苏格拉底的审判”,通过重现两千年前雅典人的审判活动,大家一起来体会和探究:为什么一个民主的城邦会以民主的方式判决一个自由思想者的死刑?苏格拉底对于不正义的判决采取怎样的态度?苏格拉底之死到底是谁之过?苏格拉底临终前留给雅典的年轻人一句忠告:“不要让每日虚度,要每天讨论听我谈及的善和其他问题,要省察自己和他人,这实在是人所能做的最好之事,未经省察的人生不值得过。”(12)在智者先贤的启示中我意识到,论文过程的那些困惑于我而言,是一个不断省察自己生命以及自己所属传统和时代的过程;只要生命还在继续,来自生活的困惑就是伴我们一路同行的影子;而只要心灵仍然发出智慧的理性之光,我们就不会被影子的黑暗所吞没。
  回想论文写作过程中,常常用“痛,并快乐!”与同道的朋友们彼此自勉和互勉。正如李泽厚先生曾经概括过的那样,中国文化是“乐感文化”,中国人是一个擅长自得其乐的民族。读着《论语》的首句,“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一个欣欣然的赤子跃然纸上。行进在明清的商人世界中,我常常为中国文化的深沉精妙而心生感动。对明清会馆公所的考察中,一个最突出的内容就是祭祀,几乎商人会馆公所的所有重大活动无不与此相关,除了每年的例行祭祀外,订立行规,进行处罚也都是在神像面前进行。而会馆公所里祀奉的神灵大多由普通人转化而成,如棉纺业所祭祀的王道婆,航海业所信奉的妈祖原身林默娘,更不用说被会馆普遍供奉的关公,他们原本都是一些普通人,因为有功德造福人民而被奉为神灵。曾仕强先生曾经说过,“人可以变神,是中国人最大的幸运所在。”(13)
  我们的文化中肯定人能则为神,神人之间可以相通,例如出神入化、神采奕奕、神通广大、神来之笔,无不可以用来形容人所能达到之理想境界。经常听到有人评说中国人在宗教信仰上缺乏专一,太过功利和世俗,我以为,这恰恰反映出我们文化的人本化倾向,强调神为人服务,而人在顶礼膜拜之余也仿效神的慈悲救人,借助神灵进行不言而教。孔子不主张怪力乱神,但依然主张,“祭如在”的虔诚之心,并断言“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对天保持一种应有的敬畏之心。因此,顺天应人与敦亲睦邻成为中国传统的商人精神之所在,而会馆公所则成为实践这一精神的有效组织形式,通过定期的祭祀仪式凝聚和安顿来自本乡本土的商人,在祖师神像面前订立和执行行规,体现一种崇德报功的理念。中国人被批评为没有法治精神,但传统的中国工商业却又是最讲规矩的,这一点在保存至今的传统手工技艺中有着最好的体现,这里的规矩不单指是几十道乃至上百道的工艺技术,更包括技艺中所蕴涵的对传统人文精神的秉持,其首要一条就是要认识并坚持做人做事的本分,诚信为本,不投机,不取巧。
  亲疏有别,长幼有序的传统伦理似乎与当代社会的自由、平等、法治、博爱等现代理念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是,一个安定而和谐的世界,无论古今,不分中西,一直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跨入21世纪的门槛,人类越来越趋向于一个交往频繁、互动联合的大同世界,而一个以“乐感”为基调,以自强不息为动力,以人际和谐为追求的中国文化传统,对于她的子孙们而言,应当能够从中获得更多有益的启示。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上的商贸习俗是祖先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五年中时常出入于这样的宝库,怎能不令人心生快乐!就在我的家乡宁波——一座历史悠久,且诞生了世界著名商帮“宁波帮”的海滨商贸名城——还遗留不少商人会馆,其中离我家只有两站路的庆安会馆是一座建造于清道光年间的海商会馆,也是我国七大会馆之一。会馆因供奉海上女神——妈祖又被称为“甬东天后宫”,这座国内难得一见的宫馆合一建筑见证了我国古代海上贸易的历史。至今令我困惑不解的是,会馆内建有大小两个戏台,这在国内现有会馆建筑中绝无仅有,是为了体现人神共娱的理念,还是凸显中国商人的竞争意识?虽不得而知,却是一个能给人带来快乐的问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因为论文而有缘结识不少同志道友,有的至今无缘一见,但是他们所给予的批评、指点、鼓励,是支持我不断寻找快乐的动力之源。孙丽娟这个名字最早出现在我的书案上,《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是五年来作文著书时翻看最多的一本书,每读到心息相通之处都会试着想象她的模样。一年前,在武汉全国民间法年会的名单上再次发现这个名字时,似乎已经相熟得犹如老友,听完她在大会上的精彩发言,就认定这正是自己想象中的那个孙丽娟。自此,凡遇疑惑常请教,偶有心得总交流,每次她给我的意见中总有一句,“学兰够棒!一切仅供参考!”而我在她逐字逐句的批改意见中常常感受一份“同心之言,其臭如兰”的快乐。
  可能在孔子看来,学习与交友所获得的快乐总还比不上那种“人不知而不愠”的真快乐,就像他的好弟子颜回那样,做到安贫乐道才能体验人生真正的快乐。因为那是一种无人能够赋予,同时也无人能够剥夺的快乐,即使身陷困顿,心灵依然能够因为安于道,而获得一种平和宁静。对于“愈堕落,愈快乐”的现代人来说,“朝闻道,夕可死”的那种快乐是无法想象的。在发展的硬道理下,每个人都在急迫地向前追赶,从贵族小学赶到重点中学,再到名牌大学,到社会成功人士……在成长的道路上我们时常迷失了目标,丢失了快乐。每次开学的第一堂课我都要做一个测试,问问那些经历高考竞争而获得胜利,进而有资格坐在重点大学教室里的学子们,还有多少人仍然感觉学习是一件快乐的事情,我的民调结果从来没有超过百分之十。每天看着念初中的儿子背着沉重的书包,披星戴月地往来于家和学校的二点一线,埋头于各类考试和作业,我相信学习的快乐已被压到了书包的底层。这些都让身为教师和母亲的我感到悲哀和无奈。今年春节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红包,打开礼包里面有一只纸折的飞机,铺展开来,上面写着这样的新年祝愿:祝老师在新的一年里,事业更上一层楼,培育出更多像我们这样的“新型”人类,免受应试教育的“毒害”。老师快乐地教学,我快乐地学习,我们一道快乐地交流。祝老师继续散播快乐的种子,开开心心每一天。——这是新年里我所收到的最好礼物。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中自己生命的一半时间都在宁波大学这座家乡的高等学府里度过。由宁波商帮的成功商人包玉刚先生带头出资捐助,这所高等学府为家乡培养了不少青年才俊。“宁波帮”造福桑梓的义举对于我而言更是恩重如山,作为首届新生我们接受了当时最好的本科培养,先后有北大、复旦、华政等高校几十位教授亲临授课;毕业两年后重返校园,学校又送我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我所在的法学院从物质、时间到精神都给予了最大的支持。记得二十年前入学的时候,餐厅门口树着一幅巨大的标牌,上面写着教育家竺可桢先生提出的问题:同学们,你们来到大学有两个问题要问问自己,你来学校要做什么,毕业以后打算去做什么。我想现在自己已经找到了明确的答案,这答案既是给自己的一个定位,也是回馈所有关心、帮助、支持、鼓励过我的亲朋好友,师长同仁,甚至从未见面的网友,这些温暖的名字虽无法一一道出,但都已化人对于生命的一份感恩与珍惜。
  梁漱溟先生说,“学问是解决问题的,而且真的学问是解决自己的问题。”(14)怎样地生活才能对得起自己,走在寻找人生快乐的旅途上,这部即将整理完成的书稿记录了五年来自己学术成长道路上的足迹,其中有不成熟的观点,有不断生长的思想,有未及查出的错失,请各位同仁学友们一以贯之地予以批评指正,助我进步,促我成长。对于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产生之日作者就死了,总会留给读者和作者许多同样的遗憾;作为一个作者,我更愿意把作品看成是自己的孩子,虽不完美,但因为生命的延续和扩展而拥有一份希望和期待……
  2009年2月7日草就于安心小阁
  2009年2月19日修改
  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3页。
  ②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07页。
  ③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0页。
  ⑤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⑥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⑦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⑧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⑨[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09页。
  ⑩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2页。
  (11)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1年版,第42页。
  (12)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6页。
  (13)曾仕强:《中国式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14)艾恺采访、梁漱溟口述:《这个世界会好吗》,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1页。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李学兰 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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