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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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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国普及

上海商务总会成立后,各地商人在政府的动员下和上海的带动下,很快兴起了建设商会的高潮。天津、山东、河南、山西、福建、湖南6省市的原有商业会议公所都于1904年改组为商会,全国另有22个新商会产生。此后历年都有不少新商会成立,如1905年有41个,1906年有109个,1907年有64个,1908年有86个,1909年有141个,1910年有180个,1911年有111个,1912年有164个,尚有73个成立年份不明,总计已达969个,已普及除蒙古和西藏之外的全国各省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商会几乎已经普及每一个县级以上的城镇。
  与此同时,海外华侨集聚之地,也由华侨商人陆续建立了中华商会,1912年时已达39个,分布于日本的长崎、大阪、神户、横滨,美国的纽约、旧金山,加拿大的渥太华、温哥华,俄国的海参崴、伯利、双城子,以及墨西哥、巴拿马、新加坡、马来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家的重要商业城市。这些海外中华商会一直延续到今天,有不少声名卓著者,为当地的华商经济和所在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商会组织进一步普及,到1918年时,全国商会总数已增至近1500个,比1912年增加了一半。不仅原有商会较多的省份其数量继续增加,而且那些原有商会较少的省份其数量也迅速增加起来。如湖南从1912年的15个增加到57个,陕西从4个增至42个,甘肃从7个增至43个。海外中华商会也增加到了58个。
  近代中国的商会建设,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10年的时间内普及全国各地,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会发展史上所没有的。
  中国的商会建设所以能取得迅速的成功,其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移植了外国现成的先进文明。西方商会是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因而也是一种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先进的工商组织形态,而且行之已久,成效显著,已成为一种完全成熟的工商组织形式。因此,当中国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又为了谋求其进一步发展,而仿效西方商会的组织形式组建自己的商会时,就能够比较顺利而快速地推行。这除了表现为中国商会的产生发展,是中国的绅商和部分开明官员在对西方商会的了解和商战中逐渐认识到建立本国商会的必要性,并借鉴西方商会的模式设计了中国商会的模式,从而既缩短了对商会作用认识的时间,又省却了商会组织的完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还表现为中国在商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参照西方的有关法规制定了中国的商会法规,使中国的商会从诞生之日起就建立在依法建立和依法推广的基础上。
  1902年,盛宣怀饬令上海各业商帮董事组建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时,就指示商董们仿照洋商总商会章程办理。上海绅商领袖严信厚即招集各业商董,采取上海洋商总会及各处商务局所章程,制定了中西结合的“暂行章程六条”和“事务条规”。1904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商务总会时,其章程系在原公所章程和事务条规的基础上修改扩展而成。其他商会的章程则基本上都参照上海商务总会的章程制定。此外,由政府制定的,于1904年1月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在一定程度上也参考了日本的《商业会议所新例》。当时就有人鉴于上海华商已设商务会议公所,但是章程尚未制定,清政府也正急于制定商法,所以取日本《商业会议所新例》翻译而刊登之,以供商界和政府参考。民国政府1915年12月制定颁布的《商会法》,其内容也多半借鉴日本商业会议所法。当然,这些商会法规也非完全照搬西方的有关法规,内中也结合了本国的具体情况。如商会的组成以原有的行帮组织为基础;商会的称谓一开始时称商业会议公所,完全仿照日本商会的名称,1904年起改称商务总会、分会、分所,1915年《商会法》颁布后一律改称为总商会、商会、分所,体现了中国商会的组织特色。这些商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既以法律的威力推进了商会的建设速度,又规范了商会的建设活动,使整个商会建设活动快而不乱,广而不杂。
  在近代中国的早期现代化建设中,大多数事情都是先干起来,当出现问题后才去制定有关法规,加以规范,往往有一个相当长时期的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如先有公司,后有《公司法》;先有交易所,后有《交易所法》;先有货币、证券,后有《币制法》、《证券法》等等。像商会建设那样,先有法规后有行动的事情实属少见,这也正是商会建设相对比较顺利而快速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不移植西方商会建设的先进经验,完全按照中国自己经济和工商界的发展成长状态自然演进,中国的商会建设是不可能如此快速地取得成功的,也不可能使商会组织形态的健全一步到位,并与世界接轨。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商会建设的先进经验,不仅使中国的商会建设迅速成功,而且也加强了中国与列强进行商战的能力,真可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成功之作。
商会史话/虞和平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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