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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人的大家庭

从组织规模上来讲,商会是其所在地全体工商业者的全员性组织,是规模最大的商人大家庭。
  每一个商会,都由当地各业行会和新式工商企业联合组成。商会是一种开放性的组织,对入会的资格没有什么限制,凡是在本地经商办厂的各业商人,只要照章履行手续、交纳会费、承担义务,都可以入会。如上海商务总会的章程明确规定:凡在上海依法经商,有实在营业的本国人民,都可加入本会;店号虽不在上海,但在沪设分店经营者,亦可加入本会。因此,商会的组织覆盖面极其广泛。如上海商务总会的第一届团体会员,包括了轮船公司、银行、纱厂和木业、花业、汇票业、南市钱业、北市钱业、典业、银楼业、绸业、南市衣业、北市衣业、茶业、米业、华商糖业、洋商糖业、洋货业、药业、酱园业、珠宝业等47个企业和行会组织。北京商务总会成立时,加入者有:电报总局、大清银行、交通银行、浚川银行、信成银行、公益银行、储蓄银行、厚德银行、志成分行、天津官银号、金银号、汇兑庄炉房、钱业、当业、绸缎洋货行、靴鞋业、药业、布业、酒业、土药业、染坊踹坊业、糕点业、颜料行、首饰业、古玩业、玉器业、煤油洋广货业等27个新式企业和行会组织。其他各地的商会无不如此,如天津商务总会成立时,有32个行会的581户商家入会;苏州商务总会的第一届会员名册中,有40个行会的1056家工商企业。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商会作用的显示,越来越多的行会组织和企业进入商会。如天津商务总会在成立的第二年即1906年,入会者就增加为38个行会、713家工商企业,到1911年再增至64个行会。1915年时改称为京师总商会的北京商会,其团体会员已增加到34个行会、3308家工商企业。
  与商会的组织范围相应,商会会员众多。商会的会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会员,由入会的各业行帮和企业所推举的代表构成;另一种是会友,由入会各业行帮和企业的全体成员,以及捐纳会费不足会员标准的行帮和个人组成。如上海商务总会的章程规定:凡一帮或一业,每年捐纳会费在白银300两以上者,可以推举1名会员,在600两以上者可以推举2名会员,在900两以上者可以推举3名会员;凡不在行帮组织之内的公司、工厂,参照行帮例子,按交纳会费的多少,可以推举1~3名代表作为会员。其余凡捐纳会费不足300两的各行帮全体成员都作为商会的会友,不在行帮组织内的单个店号和公司企业每年交纳会费12两以上者,也可以作为会友。天津商务总会的章程也规定:无论何行何业,只要每年交纳会费4元以上者就可以入会。因此,每一个商会都拥有大量的会员。据1918年出版的《中国年鉴·第一回》的统计,1912年时,全国商会数为794个,会员总数196636人(其中缺京兆、察哈尔二地区),平均每个商会的会员数约为250人。一些大型的总商会则拥有数百累千的会员,还据该项统计,1918年,全国各主要商会的会员数是:京师4354人,天津1371人,黑龙江760人,济南857人,烟台1045人,南京1148人,苏州1530人,通崇海泰1658人,福州920人,宁波670人,武昌2120人,西安1100人。该项统计中各商会的会员数与各地工商业发展程度不甚一致,如京师并非全国工商业最发达的城市,而其商会的会员数却位居全国第一,且比其他大城市商会的会员数多好几倍,这可能是由于各商会在统计本会会员时所采用的标准和范畴的不同而造成的。尽管如此,这些统计数还是可以反映出商会组织规模的庞大。
  在商会成立之初,它的会员主要来自商业界,工业界人士参加的不多,他们另有工会组织(不是工人的组织),有的商会也拒绝工业界人士入会。据《农工商部奏定工会简明章程》规定:工会以研究工学,改良工艺,倡导工业,促进实业进步为宗旨,入会者以从事工业活动5年以上的企业主和经营管理者为限。到1914年,北洋政府农商部认为,工业与商业利害共同,关系密切,互相结合才能联络一气,彼此分开必致隔阂,而且凡经营工业稍有规模者都已包容在商业范围之内。加之当时已颁布的《商人通例》所界定的商人含义,也把工业家包括在内。因此,该部发文规定将工会并入商会之中,工业界人士可以加入商会组织,从而使商会明确成为工商两界的组织,商会的组织范围进一步扩大。直到1947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工商会法》,又把工业企业从商会中分出,另外成立工会。
  当然,商会拥有如此众多的会员,并不意味着商会的任何活动都有全体会员参加。在一般情况下,商会的日常事务由会董主持,一般会员和会友除了参加定期举行的会员大会之外,基本上都通过所在的行帮组织和企业与商会保持组织联系,他们主要在行会和企业的组织下进行各项活动,处理各种事务,只有当活动和事务的范围超越本行业,或本行业组织不能处理的时候,才交由商会与行会共同组织和处理。反过来,商会也只有通过行会和企业才能把入会的各行各业的会员和会友联结起来、发动起来进行各种大规模的活动。不仅传统的工商行号原来就有行会组织,就是新式的大型工商企业,有的商会也把它们编组成行帮的组织形式,并以所编行帮为单位推举会董、会员和参与商会活动。如汉口商务总会1912年的会员名单中,就有“银行帮”、“矿厂公司帮”、“轮栈帮”、“书局仪器帮”、“蛋厂帮”等名称;京师总商会1915年的团体会员名单中,也有“银行商会”、“公司商会”的名称,这些行业商会实质上也是新式企业的行业性组织,与行帮的组织形式类同。因此,行帮组织不仅是商会的团体会员,而且是商会联结广大会员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组织,如果没有这个环节,商会就不能真正成为商人的大家庭。
  商会作为商人的大家庭,除了拥有为数众多的会员之外,还在于它具有自治自律的权利和能力。商会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而自愿自主成立的法人团体,它的章程由商会自己依据有关法规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集议制定。它的领导人员,由商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自行推选。它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经费自行筹集,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并能独立支配。它的成立和解散,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将它任意解散。它还具有法律赋予的联合商人、保护商业、振兴实业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因此,商会既有法定的地位,又有自治自律的权利,还有保护众商的能力,从而使它能够以权威地位和利益纽带把广大商人联结在一起。
商会史话/虞和平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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